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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调研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学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1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规划学科由过去重视“城”转变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与发展、带动周围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规范农村农民建设活动,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的新型城乡关系。我国城乡规划学科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完善,对其体系本身的发展规律与实践认识已经日臻完善。鉴于本校创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指导思想,结合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城乡规划专业学科生源,就业等相关实际问题前提下,提出“模拟工作流程”的村庄规划设计教学实践改革的研究和探索,全程记录实践过程,并进行经验总结。村庄规划在实际规划设计工作中占有较高的地位。其次村庄规划在工作量、设计深度、设计广度、设计难度上来讲,相对适中,能够较好的使同学们掌握相关城市规划与设计的编制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二、主要内容与步骤

1.教学计划与教学组织

根据本校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乡村规划设计》作为专业设计课安排在第六学期,前置课程为《城市规划原理》、《社会调查方法论》。希望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使得学生的乡村规划与设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各方面专业技能与能力得到初步锻炼,为将来工作做一个提前的模拟演练。进度安排如表1。

2.村庄选择

村庄选择时尽量符合一下的几个基本条件:1村庄规模人口方面保持在300-500户即1000人左右的村庄,大小控制在2KM2以内,方便初学者快速掌握村庄规划的内容与要求。2位置方面尽量选择离学校较近的村庄,或者公共交通系统直达的村庄,方便学生前往调查。3村庄内涵尽量丰富,例如选择有民俗文化特色的村庄,文物古迹保存较多较完好的村庄,或是自然资源条件特点突出,有部分乡村企业、问题较为突出的村庄选择。即方便学生在进行规划时抓住村庄的主要矛盾,也利于后期村庄特色的规划与展示。

3.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非常必要,主要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知识。任课老师需要提前布置相关任务,要求学生先期阅读。(1)阅读与学习“村庄规划”课程的理论书籍,弥补理论深度不足、细节不详尽问题。做到应知尽知,为后一步的村庄规划与设计做好理论铺垫。(2)阅读国家与所在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例、办法,特别是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与规范。培养加强学生们查阅规范条例、阅读规范条例、使用规范条例的思维意识和能力。(3)查找阅读村庄的上位规划,包括城市、区县、乡镇的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重点阅读与村庄规划相关的文本内容。一来使得同学们正确理接上位规划的规划意图与要求;二来使得同学们能够学会并收集相关资料的方法与途径。

4.村庄实地调研与资料收集整理

调研是做好一切规划设计工作的基础,我们模仿实际工作过程中的乡村调研环节,首先在课下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如阅读地方志,网络收集村庄概况。然后对学生进行分组,在了解村庄概况前提下,采取单个小组专题调研,共享调研成果的方式,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调研准备、完成分专题调研报告与图纸。具体小组内容分工如表25.村庄规划设计与图册文本制作在进行完村庄现状调研基础上,进行村庄规划设计工作。按小组分工形式,确定每位同学的图册与说明书的工作量。主要包括:现状问题归纳与分析、村庄定位、村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修规总平面、公共设施规划、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公建住宅设计等部分。

三、总结

通过以上“模拟工作流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们从乡村规划理论学习、资料查询收集、规范标准执行、村庄调查分析、村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文本说明书撰写、方案演示与讲评、团队协作等方面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锻炼,对尽快适应乡村规划工作流程,掌握工作要点与沟通技巧,做了一次提前模拟演练。全过程地完成一次规划模拟训练,不仅使学生们初步掌握了规划编制的方法流程与基本要点,而且使同学们对于平时课本上较为枯燥的理论知识又有了新的认识,“理论联系实践”的意识更加印象深刻。通过上述《村庄规划设计》课程的实践,是在结合本校建校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本校生源特点与市场需求而提出的课程改革,随着课程教学经验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还需逐步完。我们希望本课程可以为本专业的其他课程提供一个较好的实验平台,不断加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使他们早日成为合格的规划人才。

作者:高鹏 刘赚 倪乐平 单位:安阳工学院土建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悦.《乡存调查与规划设计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南方建筑,2009(4).

第2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2006年上半年以来,我院政研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认真组织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年初制定了院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按计划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看电教片、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学习效果,督促干警认真完成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做好学习资料的收集、学习记录等事物性工作。

2、根据院党组研究讨论,2月上旬我院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科、局、室量化考核标准》,作为我院半年及全年考核的基本依据,深化了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促进了我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3、根据上级的要求,建立了政治工作软件管理系统,将全院基本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报表,进一步推进政治工作的科学管理。

4、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初我院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意见,院党组与各科室领导、党员分别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为了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又制定院领导班子廉政谈话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廉政谈话的重点、内容、目标及意义,并安排开展廉政谈话。5月,根据市纪检委在全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先进典型教育以及警示教育,组织干警参加党风廉政知识测试等;

5、根据州、市政法委的有关要求我院开展了作风评议和基础建设年活动,院党组研究成立了作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深入的思想动员,制定了作风评议工作的学习计划,并认真按计划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做好作风评议和基础建设年活动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6、调研工作稳步开展,年初即给各科室下发了今年的调研任务的,并及时将州检院、州、市政法委等下发的重点调研课题和专题调研任务传达到各科室,及时安排,加强督催,按期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全年完成调研文章8篇,上报7篇。

7、根据州检院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统一办理、更换工作证、续职培训人员等的登记上报等工作。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了扶贫解困工作,前往帮扶对象所在居委会和家中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建立了帮扶档案,制定了帮扶计划,并多次前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脱贫户的实际做法,鼓励他们树立脱贫致富的信心,并送去了茶叶、糖等物品,使××*一家深刻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积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工作,起草了《2006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材料。

第3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第4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院政研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上半年以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年初制定了院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1认真组织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按计划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看电教片、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学习效果,督促干警认真完成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做好学习资料的收集、学习记录等事物性工作。

月上旬我院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年科、局、室量化考核标准》作为我院半年及全年考核的基本依据,2根据院党组研究讨论。深化了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促进了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建立了政治工作软件管理系统,3根据上级的要求。将全院基本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报表,进一步推进政治工作的科学管理。

年初我院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意见,4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院党组与各科室领导、党员分别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为了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又制定院领导班子廉政谈话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廉政谈话的重点、内容、目标及意义,并安排开展廉政谈话。月,根据市纪检委在全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干警学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先进典型教育以及警示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教育,组织干警参加党风廉政知识测试等;

院党组研究成立了作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5根据州、市政法委的有关要求我院开展了作风评议和基础建设年活动。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深入的思想动员,制定了作风评议工作的学习计划,并认真按计划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做好作风评议和基础建设年活动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5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男,汉族,1956年12月生于安徽合肥,籍贯山西夏县,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

1974~1978 在安徽省广德县插队落户,曾任生产队、大队基层干部;

1978~1982 在合肥工业大学电机系、电气工程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1983 机械工业部河南新乡机床厂工作,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83~1988 在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统计系、计划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2003 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先后任长期规划司主任科员,经济师,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副处长、处长,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国务院西部开发办综合规划组副组长、组长;

2005~2006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

2006~2007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主任助理;

2007.04~2013.09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3.09~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

兼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区域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参加研究制定《“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建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参加起草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二、三、四、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参加研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业交通等政策。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田学斌

男,汉族,1963年12月生,甘肃会宁刘寨乡人,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1979~1983 甘肃工业大学机械系学习;

1983~ 甘肃省水泵厂团委书记、甘肃省委组织部干部;

1986~1989 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副处长、处长;

1992~ 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副局长、局长(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在清华大学做博士后研究);

2003~ 任国务院总理秘书;

2008.06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

2008.12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守宏

男,汉族,1964年6月生,河南范县人,管理学博士。先后在北京农业大学经管系及研究生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

1993~ 历任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处长、副司长、巡视员、司长。

2008.04~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

2009.10~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分管工业交通贸易和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等工作。

2013.06~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华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联谊会常务理事,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村经济》杂志编委等职。

曾多次参与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韩文秀

男,汉族, 1963年9月生,河北赞皇人,中共党员。

1980.09~1984.08 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4.09~1986.09 在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工作;

1986.09~1989.01 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9.01~1997.07在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研究部工作,先后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处长、处长。(1992.09~1993.09 在英国牛津大学Wolfson学院学习);

1997.08~1999.03 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综合处调研员;

1999.03~2000.0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司预测监测处处长;

2000.04~2005.03 先后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司副巡视员、副司长 ;

2005.03~2011.08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宏观组(经济一组)组长(2006.09~2010.01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学习(在职),获金融学博士学位;2010.07~2011.08挂职任中共广东省委副秘书长);

2011.08~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曾出版《中国GNP的分配和使用》、《积极财政政策的潜力和可持续性》、《人民币迈向国际货币》等著作。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总理办公室主任石刚

男,汉族,1958年9月生,安徽桐城市人,工学硕士。

1982.07 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8~1983.08 在安徽省合肥市无线电三厂工作;

1983.09~1985.12 在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6.01~1997.03 在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工作,主要从事经济预测与分析;

1997.03~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为国家计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工作,主要从事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预测、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

2006.0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司司长,主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司全面工作;

2013.06~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2013.07~ 兼任总理办公室主任。

原国务院研究室主任谢伏瞻

男,1954年8月生,汉族,湖北天门人,1980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计算机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3月参加工作。

1973.03~1976.12 湖北省天门县知青;

1976.12~1980.01 华中工学院计算机系学习;

1980.01~1983.08人民日报社技术处干部;

1983.08~1986.09 机械工业部机械科学研究院工业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6.09~1993.08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发展中心预测部助理研究员(1991.10~1992.10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者);

1993.08~1994.0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研究部负责人(副局级);

1994.02~1995.0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情报中心副主任;

1995.06~1996.0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正局级);

1996.02~1999.1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1999.10~2006.1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09~2001.11 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3.07~2003.09哈佛大学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6.10~2008.05 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2007.12);

2008.05~2008.09 国务院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8.06);

2008.09~2013.03 国务院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013.03~2013.04河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4~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原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总理办公室主任丘小雄

男,汉族,1955年9月生,广西陆川县人,1972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

1972~1977 广西贵县钢铁厂工人、干部、广西玉林地区工交办公室干部;

1978~1982年就读于北京大学经济系;

1982~1993年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副处长、处长;

1993~1994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1994~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秘书(1993.09~1995.04 在中南工业大学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3.04~ 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主任;

2003.06~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主任;

第6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教研室行政管理工作

1.教研室主任的人选:教育思想观念领先,勇于改革创新;工作认真负责,富有奉献精神;团结同志,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管理与协调能力,群众基础较好;教学与科研水平较高,获得讲师及以上职称。

2.教研室主任在系(部)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教研室工作。每学期要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积极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完成。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向系(部)党政联席会汇报一次年度工作,并做好总结工作。

3.教研室要按计划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每周一次的教研室会议、双周的政治学习及必要的临时性活动,尤其是要组织好每一阶段的主题教研活动。教研室的活动要有活动纪录,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4.教研室主任应配合系(部)做好教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教研室作为学院教学机构的基层组织,要对本室的各种文件、记录、报刊杂志、教材、教案、试卷、教学计划、教师工作手册等资料进行整理,并统一移交系(部)教学秘书归档。

5.每位教师都应积极配合、支持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加各项活动,年度考核时向教研室或系(部)汇报本年度工作。

6.教研室要对分配给本室使用的财产予以妥善保管,要保持教研室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二、加强教研室对教学工作的管理

1.集体备课

集体备课是学院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最基础的环节,学院的每一门课程都实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教研室负责备课。通过集体备课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选择与编写,制作和使用与教材相适应的课件;

(2)授课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检查;

(3)考试试卷的落实和流水阅卷的组织;

(4)主题活动,包括就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中发现的问题、教学改革等开展交流、讨论等。

2.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学院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最核心环节,教研室主任要接受系(部)统一安排,参与对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1)强调课堂教学纪律。教师要认真备课并撰写教案,上课时要带好教材、教案、教师工作手册及其他教辅材料;教师要对每一节课和该门课程授课全过程进行事先规划、设计,既要保证每一节课的良好效果,更要使全部教学过程有整体的、统一的良好效果;同时,要解决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性与学术性、纪律性与研究性相结合的问题,解决好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的问题;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时间,不能迟到早退。

(2)强调教师必须对课堂秩序进行管理,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3.课务

教研室要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做好课务工作。各教研室每学期的课务均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安排意见由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

教研室主任在课务落实过程中要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立场。每位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要与其专业性质、专业能力相适应;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要与其职称、教学水平相适应。

4.听课

听课是教学检查和教师培养的一项基本手段。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都要按照系(部)统一的听课计划安排或在计划之外另外增加安排对本教研室教师进行听课;同时,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一定数量的集体听课和观摩教学。通过听课发现和解决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迅速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引导、鼓励本室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5.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修)订和课程建设

专业教研室要根据教务处的规范要求,在系(部)主任统一组织下做好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制(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按照学院《关于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关于教学大纲制定与实施的规定》执行。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院、系两级优质课程建设,并积极申报省级、部级精品课程。在系(部)直接领导下,有步骤地开展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6.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开展以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的教育教学研究,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积极组织观摩教学,相互听课。积极推广先进的教学成果。组织教师进行教改实验,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研讨教学方法。

7.教材征订和建设

每学期,教研室主任要组织教师征订或自编下学期教材,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优先选用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积极参加各类教材编写。要根据学院《关于加强我院校本教材建设的原则意见(试行)》的要求,组织力量编写反映我院办学特色的精品教材和校本教材。引进、研究和开发辅助教学手段,搞好教材、教具、软件建设,积极组织本室教师参加学院优秀校本教材评比活动。

8.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教研室要根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对教师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调课、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师,要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予以上报。

三、加强教研室对教师队伍的管理

1.教师出勤管理新晨

根据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教研室主任要对本教研室教师出勤情况有所掌握。

2.教师培训、进修、外出学习管理

教研室要从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出发,对本教研室教师培训、进修、外出学习进行规划,并积极向系(部)推荐人员。

第7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医院人口和计生工作管理

前言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实施颁布,医院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需要在新时条件下,认真思考在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并积极进行管理机制的创新,以便从实际解决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薄弱点。

1医院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1.1 医院是人口计生工作的执行者。医院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担任着宣传、指导、检查、治疗、基础信息采集等多项核心工作,并且医院通过履行工作职责,能够最直接地体现出人口计生工作的成果,是人口计生工作中不可替代的执行者。

1.2 医院是人口计生工作的研究者。医院需要结合日常的人口计生工作,不断调整人口计生中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关系;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提升检查、诊疗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业绩的提高。

1.3 医院是人口计生工作的监督者。医院在检查和治疗工作中,可以直接获取育龄人群基础数据,通过对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研究,发现人口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改进与发展。

2医院进行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2.1 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提升医院人口计生工作执行效果的需要。“决定”指出,在新时期条件下,医院应当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说明这些工作在当前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执行力度不够。因此,非常需要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来加强医院对日常人口计生工作的执行。

2.2 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提升医院人口计生工作研究水平的需要。“决定”提出,需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这说明人口计生工作不能只仅仅局限于个别部门研究攻关人口人口计生学科体系,要汲取多学科现代科技发展的精华,采取跨地域多层次合作新方式,加速带动研发新科技成果和一些高新关键技术并使之迅速在人口计生医疗领域推广和应用,有效提升检查和治疗效果,稳定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和谐发展。

2.3 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提升医院人口计生工作监督力度的需要。“决定”中还指出,需要在新时期的人口计生综治工作中加强举报和监督、监控制度。医院作为重要的监督者,在当前的人口计生工作中对个体诊所及非法行医者的违法、违规、违纪,及执业行为失范、唯利是图,造成增加性别比失衡的徇私现象,监督的力度不够;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如何及时将人口计生新技术运用到临床上,对合理用药、专药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孕情、出生等信息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控,及时进行梳理、评估、总结汇报。这些情况需要通过创新的管理机制进行制约。

3医院人口计生工作的创新管理机制

3.1 推进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实施。网络化管理包含人口计生信息采集网络化、数据资料存储网络化以及信息共享的实现。医院需要迅速顺应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通过建立并完善人口计生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不但为服务人群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还要使繁杂的人口计生资料、数据都得到有效地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信息的网络化管理不仅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使管理迈进了科学化、现代化的行列,更重要的是通过跨区域、协作部门间的互动与合作交流,有效保证了人口计生新科技、新方案中的研发、应用推广产生的实际价值和群众优生优育在社会进展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便于政府决策和协作部门间动态掌握第一手基础数据,为科学预测研究分析。未来人口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服务。推进全面构建“信息互享、政研结合、服务保障、部门合作”系统化、信息服务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人口计生研究数据库。

3.2 建立医院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医院领导分别与各部门的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通过具体责、权、利指标进行考核,切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立体管理体系。医院明确各部门职责,从实际出发,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充分发挥特色优势服务,做到以点带面、以面促点的新机制效果,有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极大地调动开展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3 制定严格的人力资源制度。首先,完善选人用人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思想制定准入标准,奠定爱岗敬业、恪守职责、奋发有为的人口计生医护人员的基础。在执业中敢为人先,知难而进,坚守遏制非正常情况下私自终止妊娠行为;其次,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人口计生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医护人员通过学习新技术,了解新形势,即学即用,综合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质控、研发水平,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性。最后,实行岗位考核评估制度。将当年医护人员的业绩进行考评,淘汰业务、思想素质不合格的人员,提升队伍整体水平。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医院人口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核心内容。

3.4 建立研究激励制度。医院直接接触人口计生人群,更加了解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需求和方向,要运用在学术交流、技术推广、质控数据等便捷条件,开拓不同区域、不同学科、不同产业间联合参与高新技术项目攻关课题,加速科研成果推出、普及应用,推动优质技术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进程。在“互联、互补、互动”中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增强群众健康生育发展长效性、稳定性。

结语

医院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新时期,运用科学发展观促进医院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机制的创新,不仅是提升工作水平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不断寻求创新,才能为医院人口计生工作注入新鲜动力,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中发〔2006〕22号

[2] 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江帆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大会上的报告,2006(06.21)

[3]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2006(06.22)

第8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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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保证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的选拔主要为学校统一考试。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试是指初试所有考试科目由学校统一命制试题、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分录取最低分数线。复试具体安排由校内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协议的工作单位就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学院分级负责,共同协作完成,学校负责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事项组织实施。

1.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业务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主管院长、博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博士生导师代表等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控、协调和管理,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事宜,具体业务工作由学院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博士招生计划是招生工作的导向,须公平、公开、公正地执行。

1.根据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条件保障等因素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质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学科及博导的招生计划。每位博士生导师最多指导2名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每位博导指导博士研究生(包含在读博士研究生)限额6名。

2.博士招生计划以学院、学科或博导进行分配、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院、学科或博导招生计划为参考招生计划,具体执行计划需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综合因素,调整学院、学科或博导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1.根据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实施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初试、复试外国语种限选英语语种参考。

3.招生导师、专业、研究方向和招生计划、考试科目等信息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形式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和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平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学费、学制及奖助

第八条 学制、学费、住宿及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定向培养学制为4年,非定向培养学制为3年。

2.博士研究生实行收费制。文学、教育学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9000元,数学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制期内前3年缴纳。

3.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4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3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4. 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前3年奖学金参评资格,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3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助学政策

1.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校的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按月发放,每年共计10000元。

2.学校已建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制度,博士研究生可通过参与“三助”获得相应经济报酬。

3.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2014]180号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4.学校还通过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让博士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条 奖学政策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共设置有以下几种: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为每生3万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2.学校设有学业奖学金。共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3.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4.学校设有励志奖学金。共两个等级,一等奖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进行一次。报考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学位只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须按规定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报考学科硕士生主干课程;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考生,复试时须按规定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报考学科硕士生主干课程。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学校招生规定。

二、报名日期和地点

博士研究生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报名无效。博士研究生须进行统一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和报名网址: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现场确认时间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现场确认地点为: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狮子山校区第二办公楼二楼211室)。

三、报名手续

1.考生于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规定的网站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报考登记表》。

2.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⑴《报名信息确认表》、⑵《报考登记表》、⑶《政治审查表》、⑷两位《专家推荐书》、⑸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⑹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⑺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交验学生证复印件,入学时交验硕士毕业证书)、⑻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学位证书)、⑼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学)、⑽硕士阶段成绩单、⑾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⑿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⒀本科阶段成绩单(学士学历报考)、⒁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预研究计划、⒂体检表等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报名费180元。

考生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交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应届硕士生报考还须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开具的报考资格审查通过证明。

四、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信息、现场确认材料和报考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章 命题、初试

第十二条 命题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科目均由学校自行命题,命题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初试考试

1.考试科目为三门: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2.考生须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考试科目准备考试,如业务课有选考科目的,请注明选择的选考科目代码和名称,不选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

3.初试考试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4.初试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章 评卷

第十四条 评卷

1.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2.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3.入学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4月。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方法包括初试完毕后复试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再复试,各学院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复试成绩由各学院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时间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安排,进入复试的考生主动与报考学院联系,按学院规定时间按时参加复试。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同一学院须采用同一标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和政治理论科目。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总分+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两门课总分200分,复试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初试、复试的总成绩。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导师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研究方向且同一博士生导师的考生依次替补录取。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替补考生,考生、博士生导师可以进行双向选择,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允许初试科目相同的一级学科内进行调剂录取。如调剂录取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科或学院,以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以下情况均不予录取:⑴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者、⑵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者、⑶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者、⑷政审不合格者、⑸体检不合格者、⑹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者、⑺报名材料信息虚假者、⑻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⑼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者均不予录取。如录取后(包括已经毕业了博士研究生),学校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的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全部转到学校,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和提供政审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正式录取。公示结束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一般在6月下旬左右寄发。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1.博士研究生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关学院联系。

2.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和打印、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的相关信息。

3.博士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纪检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⑴学校纪委: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68。

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4.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狮子山校区。

5.各学院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6.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yjsc.sic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9篇:学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梁力,男,广东肇庆人,单位: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职务)、助教(职称)、学士。

摘 要:目的:探讨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提高管理护理职业发展的水平。方法:选取我院临床护士进行现场调查,对护士护理职业生涯规划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影响较为显著的单因素进行分析后,选择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通过Logistic回归性分析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总得分(155.2±22.1)分,调查结果的评价为一般水平;护理人员年龄、不同生涯、学历情况、家庭所在地、以及经济收入等因素进行分析,此类一般资料比较(P>0.05)无统计学意义。临床护士所在医院的级别、人事关系、护士所工作的科室、父母职业、是否需要值夜班以及学历取得途径和护士自身的进修情况有着相关较为显著,(P

关键词:临床护士;必要性;职业生涯

从整体角度来看,计划人生职业生涯以及个持续系统便称之为职业生涯的规划,而对职业通道的设计便是职业生涯设计,随着现今医院中的人才竞争越来越激,医院管理部门的工作核心也逐渐被“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所取代,护理工作者在密切关注员工成长,对员工的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规划能使时间以及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能够使职业生涯的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因此临床护士职业及时规划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本研究对我院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以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为基础,对影响我院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因素进行了仔细分析。具体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选取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在我院工作的100名临床护士进行二次分层抽样调查,护士年龄22-28岁,平均年龄(24.6±2.1)岁。

1.2方法

采用《临床学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调查问卷》对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并对我院临床护士职业生涯现状进行分析。

1.3调查工具

采用自制《临床本科学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调查问卷》对护理人员进行此案长调查,本次研究共发放问卷100份,无一例失效问卷,回收率为100%。问卷调查内容包括6个方面,即护理认知、自我职业、职业生涯规划、职业发展以及护理职业信心和自我认识。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总得分(1552±221)分,调查结果的评价为一般水平;100例临床本科学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调查问卷结果为中等满意;问卷调查表中6个维度中分数最高的是护理职业认知,其次是自我职业生涯规划、认识自我及环境、一直从事护理职业信心、职业生涯规划实施与管理、职业发展。

2.2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多因素分析

在分析之前将临床护士职业生涯作为因变量,首先对护理人员年龄、不同生涯、学历情况、家庭所在地、以及经济收入等因素进行分析,此类一般资料比较(P>0.05)无统计学意义。在影响较为显著的单因素进行分析后,选择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通过Logistic回归性分析进行多因素分析,分析结果显示,临床护士所在医院的级别、人事关系、护士所工作的科室、父母职业、是否需要值夜班以及学历取得途径和护士自身的进修情况有着相关较为显著,(P

3、讨论

从我国目前的护理行业状况来看,其普遍存有此职业盲目选择现象,对于这份工作的选择更多是来自社会压力、个人因素、家庭环境等影响,缺乏对行业的热爱性,故护理工作受到工作价值观、职业倾向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阻碍了职业生涯发展。据相关研究显示,从事护理行业的人员,其大多是因家庭因素、收入稳定等因素的影响,缺乏自主选择,而护理毕业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到百分之五十,除开此比例的人员,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人员选择继续考研深造,有13%左右的人员在从事护理类教育工作,剩下比例人员从事其他职业工作[2]。从我国目前从事护理工作动机来看,要改变这种现状,护理人员应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明确规划,对自我价值实现有准确定位,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制定出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结合现实同时明确长远方向。在制定职业规划前,护理人员应对自身内在诉求有明确认知,要对自己内心是否热爱此行业有综合分析,同时要对护理职业的特点与能力要求要展开分析,通过结合自身分析后,制定出符合自身的目标,以实现短期目标为动力,以期实现职业长远规划[3]。再者,医疗机构护理管理部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此些部门应对护理人员的职业规划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由资深人员和护理人员展开有效沟通,且擅于对护理人员工作给予肯定,对优秀的护理人员采取奖励措施,提高工作热情的同时提高护理人员对本职工作的专注力,在必要情况下,应制定护理人员职业生涯规划方案,并对方案要有多方位评价。

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应有规划教育和培训,同时也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提高学历护理人员的专业度,提高以下学历人员的基础技能,对于护理人员发展,应将医院发展和个人发展结合,深化互利人员职业生涯规划,助于护理人员长远目标的实现。其次,医院相关部门也应对不同护理人员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制定出符合个人的职业规划方案,并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在职业生涯规划方案中的每一个环节作出科学合理安排。据相关调查显示,针对护士职业生涯规划认知调查,清楚认知“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护理人员不超过28%,且此类情况在我国基层医院中尤为严重,护理人员对自身职业生涯规划普遍缺乏认知,而在本文研究中,护理人员职业规划均分为(155.2±22.1)分,亦为一般水平,护理职业生涯规划认知在我国的护理人员中认知力度还普遍不够。从护理工作来看,大部分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为女性,且年龄范围多在21~25岁,而此范围内女性婚育情况普遍,缺乏实施职业生涯规划,婚育后家庭因素同样是职业规划中重要影响因素之一[4]。要切实实现职业生涯发展、专业深化提高,那么护理人员应加强自我心理建设、素质建设以及职业热爱,通过自身加强来取得职业发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满意度,提高自身职业成就感[5-6]。(作者单位: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王丁花. 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J]. 当代护士(学术版),2011,03:82-84.

[2] 李洪兰,李树銮. 临床学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及影响因素[J]. 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10:142-143.

[3] 吴旭丽,王惠琴,蔡琳,林华志,梁平. 不同初始学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分析[J]. 中华护理教育,2013,06:247-250.

[4] 李孟可,孙霞,李玲茜. 临床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现状调查[J]. 全科护理,2013,29:2779-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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