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煤矿监管制度精选(九篇)

煤矿监管制度

第1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贵池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各类煤炭生产矿井、煤炭基本建设矿井。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及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煤矿企业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新投产矿井能力未经核定的按设计能力),基本建设矿井按设计能力存储。存储标准为: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矿存储60万元;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存储80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储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存储180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储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存储280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储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由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存,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炭管理部门将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核定

第七条全区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定和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内重新核定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如风险抵押金不足,煤矿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向区煤炭管理部门补存风险抵押金;如风险抵押金有多余,应及时退还企业。

第九条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煤矿企业降低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违反规定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银行原则上由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全区只能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银行,并选择一个经营网点与其签订协议,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煤矿企业必须于核定风险抵押金数额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到指定的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十一条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的资金。银行不得为煤矿企业将风险抵押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性理财,无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不得为煤矿企业办理风险抵押金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银行须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对账单送达区煤炭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以及煤矿企业;每年结束后2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动用、存储及余额明细情况书面报送区煤炭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发生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包括事故现场抢救,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聘请专业救护队伍和人员,购买、租用抢险设备、物资,事故处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人员补偿、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其他补助、救济,清理事故现场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不含被聘请的救援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不得从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煤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煤炭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并报省经济委员会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强制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开支: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经区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完毕后,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开支的各项费用原始票据,需逐页加盖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公章后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原始票据装订成册后全部移交煤矿企业。

银行在接到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办完付款手续。

第六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下年不再补充存储,利息收入在每年结束后1个季度内退回煤矿企业。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可用于补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书面向区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将其风险抵押金全额退回煤矿企业。

第十八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2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出席会议的中方代表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同志和总局政策法规司、总局财务司、总局安监一司、煤监局安全监察司、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开滦集团的相关领导。

欧盟委员会就业、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总司社会对话司司长阿米恩多・席尔瓦先生、欧盟委员会政策官员安东尼奥・卡玛落塔、欧盟委员会政策官员马修・海伯雷斯顿、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就业、劳工与社会对话司司长克里斯提・德佛里、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司长尔里奇・库勒曼、捷克矿山局副局长安东尼尼・托佛等欧盟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李伟敏做出重要讲话。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0年1月,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国家对各级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具体是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地方层面,全国设立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安全监察执法,在保障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好转作出了贡献。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刚刚建立的2000年,全国发生煤矿事故2720起,死亡579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5.71;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发生75起,死亡1405人。2009年,全国发生煤矿事故1616起,死亡2631人,百万吨死亡率0.892。与2000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104起,下降40.6%;死亡人数减少3165人,下降54.6%;百万吨死亡率减少4.818,下降84.4%。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与2000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5起,死亡人数减少896人,分别下降73.3%和63.8%。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煤矿安全准入方面的执法监察

煤矿安全准入方面的执法监察主要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即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一,对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执法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03年8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8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目前,国家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制,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者新增的牛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按照规定和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一是通过抓好资料受理、专家审查、会议评审、专家复核、设计变更、集体研究等六个关键环节,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

二是通过抓好初步验收、编制方案、现场验收、问题复查四个关键步骤,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

二是严格执行“四个不准”,即: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受理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未审批不准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准进行矿井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四是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监察活动,抓好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八个方面的条件。如,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严把申请材料审查关、评价报告审查关、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关、审批发证关等四个关口:

二是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制证、颁发等工作程序,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细化各工作环节相衔接的要求;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定期公告、电子化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是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五是严格执法,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2000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不久,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2007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分局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考核等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按计划实施监察的工作制度。

2008年9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将煤矿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分为采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20个类别,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依据国家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细化,规范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面的监察执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紧紧抓住对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的监察。

二是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开展“三项监察”。以督促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开展重点监察;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开展定期监察。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法计划的考核。对执法计划的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抽查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查阅的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执法工作制度、执法文书等。

四是开展执法文书评比,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比活动,通过“五查五看”严把案卷质量关,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五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在执行中注重把握了七个方面的原则,即:明确实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先法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不同数额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

六是创新执法方式,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经过十年的探索,我们总结出一些效果较好的监察执法方式和方法,大大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果。主要有集中式监察、解剖式监察、示范式监察、交叉式监察、预防式监察等办法。

三、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积极性。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丁作进行检查指导的职能。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和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省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监管部门,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的“下管一级”的相关工作原则。

二是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的沟通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等“四项机制”,形成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合力。

三是进行量化评分考核。考核结果向地方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情况等。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凝聚煤矿安全工作合力,为联合执法提供措施保障。

五是通过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地方党委、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

第3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自县委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县煤炭工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抓住全年煤炭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大力开展煤矿监管、服务工作,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着力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努力实施煤矿整合技改,督促煤矿加大安全基础投入,狠抓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加强瓦斯、顶板、防尘管理,加大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力度,督促煤矿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全面推动××煤炭工业向新的方向发展。

(一)煤炭产值产量增长幅度趋于平缓。按照县委、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布署,我局坚持铁碗治矿,紧紧围绕全年各项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和安全服务等工作。受金融危机和煤矿自身投入不足影响,今年,全县煤炭产量大幅度下降。

1—4月,35对煤矿原煤产量

19.58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17.9万吨,下降幅度达91%,占全年任务的11%;实现产值5874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4386万元,下降幅度达74%;出关煤13.5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2.87

万吨,下降21%,占全年任务的13.5%;实现税费收入106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1万元,下降5%;加上民用煤,原煤销售量累计24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18万吨,下降75%;全县2家洗煤厂、3家煤炭经营公司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只有炬能商贸有限公司营业趋于正常,销售洗煤3200

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44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0%。

(二)煤炭销售价格略有变化。根据我县煤质差异,主要分为普通煤和优质无烟煤。从08年10月起,全县煤炭销售价格普遍下跌,煤炭销售滞后,煤矿正常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部分煤矿长期处于停产复工状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令人担忧。今年第一季度××煤炭价格与08年底价格持平,供大于求,优质煤(小发路片区):标煤500元/吨,煅煤700元/吨,块煤680元/吨,面煤400元/吨;普通煤(牛街、小草坝片区):块煤400元/吨,面煤220元/吨。

(三)煤矿应对危机方式明显。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为煤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今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煤炭市场销售停滞,市场价格平均跌幅一半,但煤炭生产综合成本并未因此而降低。煤炭成本由税费、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土地使用费、材料费、管理费、人员工资、保险及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处理费等构成。通过调查综合分析:我县煤矿平均直接生产成本为150元/吨,煤炭平均完全成本200元/吨。分析其原因:一是小煤矿安全隐患多、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大;二是煤矿市场不规范,价格战屡屡发生;三是地质勘探、发展规划滞后。

(四)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力度加大。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一通三防”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主要围绕“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是否可靠、设施是否完好、管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落实”要求,全面整治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在通风系统优化、瓦斯防治、粉尘综合治理、防灭火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改造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努力实施通防问题挂牌督办管理,限时整改,限时回复,有效解决通防问题重复发生。二是狠抓煤矿通风系统改造。我县大部分矿井因历史原因造成采掘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为彻底解决这一难题,以整合技改为契机,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进行通风系统矿井改造,从根本上理顺通风系统,合理进行采掘,现已有28家煤矿开展了煤矿技改设计前期工作,预计明年年底基本解决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问题。三是大胆实践,不断提升通防管理水平。在通防管理上,要求各煤矿结合自身实际,成立通防专业组,全面负责矿井通防监督工作,努力发挥通防专业优势,有效杜绝煤矿安全漏洞,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

(五)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煤矿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局严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以矿井“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设施管理和火工品管理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实现安全隐患100%排查、100%治理。截止目前,共排查出煤矿安全隐患256条,已整改248条,整改率达96%。

(六)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县关于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工作实施意见》,稳步推进煤矿企业组建和煤矿整合技改工作。今年,我局煤矿整合工作重点是煤矿企业户的整合、矿井技改设计和协助整合后的煤矿办理相关证照。目前,28对矿井已与具有勘探和设计资质的部门签订了地质勘探、技改设计协议,其中2对已全面完成整合技改设计,正报请评审批准,9对未办理完善采矿许可证,勘探设计待采矿许可证办理完善后即可开展。为规范监管煤矿建设和生产行为,检查煤矿是否存在“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现象,按照县政府要求,由煤工局牵头,国土局、安监局、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安监分局派人参加组成煤矿“三非”清理工作组,全面清理煤矿“三非”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出7处“三非”情况,并立即下发治理整顿文件,停止一切采掘作业,责令其完善相关手续,并限期进行整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明建设暗生产或不按设计建设等违规行为,确保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稳步进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工局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过程中,针对领导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查找出我局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深刻,学习主动性、系统性不够,理解还不够全面、深刻,理论素养和认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思想解放还有些不够,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严格责任追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统筹研究和思考不够,严重影响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在思想沟通和交流方面还有些做得不够的地方,对加强和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难有待进一步加强。煤工局办公环境条件差,工作、学习环境,党员活动场所不完善,组织开展活动也不多。

四是行业管理、监管和服务工作不够到位,领导班子的思想观念更新还不够快,还没有完全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思维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主动寻找差距、争创一流的意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

五是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还不足,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监管干部,在干部管理和教育方面还存在过于放松,失之过宽的现象。

六是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差,煤矿安全隐患突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工作难度大,煤矿安全整改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监管经费和人员还相当紧缺。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主要是煤工局单位人少事多,工作任务重,全局只有两个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大多时间都是带头下乡入井检查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安下心来学习的时间不够多,有时还要到上级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学习教育,学习的主要是煤矿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专业性方面的知识学习的多,政治理论方面的较少,尤其是对科学发展观方面的学习与结合单位煤矿监管理论知识还有一定差距,有时在理论方面的知识学了也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甚至有时在学习中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二是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思想解放还有些不够大胆,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煤炭工业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管理工作,煤工局工作性质特殊,其工作性质决定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在开展各项监管工作时不能掉以轻心,对煤矿安全监管要求十分严格,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及原则办事,所以在一些与上级安排和煤矿要求方面还有些做得不够的地方,工作有时不能大胆放开手脚,加之国家对煤炭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比较严格,落后的安全基础与严格的监管要求反差大,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过程中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强,有时是想得到,但做不到。

三是煤矿监管工作过程中,有个别干部在廉政问题上没有很好的认识,对反腐败倡廉的学习教育不够深入,没有很好地增强防腐败意识,煤矿要想为企业获得丰厚利益,有的煤矿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监管干部增加压力,如果不加强廉政方面的学习教育,必将受到党纪法规的严惩,监管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监管标准和原则办事,提高警惕,增强拒腐败防变的能力,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和治理腐败。

四是领导干部和职工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方面做得不够。煤工局成立较晚,自成立以来,我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十分紧缺,单位存在的许多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从2004年开始,我局就向外借用多名工作人员,长时间调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有的在思想和工作上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现象,有时工作要求存在方式、方法不当的地方,没有很好把握干部职工的困难和处境,没有解决其后顾之忧,有的原本就存在思想情绪,但仍然坚持工作,加之借用人员大多为教师,待遇长期不能得到解决,所以在干部沟通,理解方面就存在偏差。

五是煤矿基础薄弱,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煤矿开采科技含量不高难度。××是煤炭资源大县,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煤种十分齐全,但由于大多煤矿企业对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投入不足,勘探程度相对低下,在全县的煤炭资源探明储量中,少数煤矿地质勘探结构相对简单,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不是十分到位,部分煤矿规划设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需要,难以形成和扩大矿井规模,导致煤矿矿井点多面广,管理混乱,规模小。加之煤矿管理技术人员少,科技含量水平不高,体制机制不健全,煤炭安全发展得不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煤矿矿井开采地质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的推进,开采困难程度加大,生产集中程度低,安全投入无法得到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环境条件差,煤矿抗灾抗险能力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强制推行壁式工作面采煤,但大多煤矿仍还没有建立健全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开采机械化程度还很低,采用不正规的采煤方法,使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利用得少,安全隐患大。

六是行业体制机制不顺,技术力量弱,行业监管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我局虽然成立了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执法队,但目前基本没有调进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不齐,没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没有成立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没有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制度也还有不健全的地方,所以有的煤矿管理秩序混乱,证照不全,违规开采现象仍然突出。煤矿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意识淡薄,存在非法组织生产,违规生产,超量超限生产,监管弱化,主体责任不明确。

七是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包代管,转包现象突出,矿井现场管理失去安全控制,部分煤矿有违法、违规生产现象。

八是煤矿没有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生产能力低下,安全基础差,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从根本上难以解除煤矿安全隐患,没有大的集团,大的公司进行重组改造,很难做大做强××煤炭产业,仅以目前的小打小闹,煤矿大多带病生产,隐患突出,证照不全,技改工作推进缓慢,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对隐患进行整改,小投入又想多产出,对安全监管带来极大困难,甚至有时驻守监管,日夜坚守,煤矿也存在隐瞒隐患生产。

四、今后工作思路、措施及办法

(一)建立健全各项学习、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各方面能力。通过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的学习,针对我局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煤炭工业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认真抓好干部素质教育,努力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抵御风险和自我防范及增强腐败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内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法监管,热情服务,强化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学习,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煤炭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投入,为全县煤炭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系,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自身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极大限度地消除隐患。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完善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要完善和兑现行业监管部门奖惩激励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有效减少监管人员工作压力、思想压力和降低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外部给企业增加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促使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可极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整顿,提升煤矿企业依法办矿理念。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切实打击非法煤矿山开采力度,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签订责任状,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矿井,严厉查处非法开采引发的伤亡事故。加强煤炭依法开采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利用煤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监督渠道。深入推进煤矿整合工作,认真坚持“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战略,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严格控制矿井数量,努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扩大矿井规模,提高单井开采能力,规范资源整合,加快小煤矿结构调整,减少矿井数量,促进煤矿增效,走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做大做强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检查力度,强力实施整治,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大煤矿安全建设和管理,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建设“三同时”,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把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关,推进煤矿依法建设、规范建设和安全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严格按照“建一关一”、“建大关老关小”原则,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有效促进煤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认真做好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煤矿切实解决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问题,决不能以减压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坚决打击煤矿非法建设工程等行为。规范煤矿探矿行为,对不按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进行探矿的,坚决从严查处,查处“以探代采、以探代建”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在探矿中发生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认真抓好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并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存在隐患的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水患区域和采空区等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努力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大隐患现场检查,跟踪监督监察,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加大处罚力度,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要抓好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抓好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示范矿井建设,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提升煤矿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抓好瓦斯治理工作,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对执行不力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无法采取措施消除水害隐患的,必须关闭,坚决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顶板管理,减少零敲碎打事故的发生,普及壁式工作面采煤,强化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使用回采工艺和装备,推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粱、刮板运输机等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有条件的煤矿要推广先进实用机采、高档普采和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强化机器检修、维修,实施重点监察,杜绝空顶作业,裸巷掘进,禁止无作业规程和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督促煤矿完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六)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完善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形成省、市、县、乡四级煤矿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政府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出台煤炭产业相关扶贫政策,搞好企业融资,对国家安排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七)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认真抓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煤矿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煤炭院校和各级培训机构联系,努力培养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人才,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认真做好救援工作。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制定好、完善好应急预案,二者要相互衔接,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联动,相互贯通,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机制。合理规划布局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专业化和职工参与相结合,建立专业队伍为主、兼职队伍为辅,以职工队伍为基础的煤矿企业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和覆盖煤矿生产应急网络,确保及时救援,控制事故扩大。

五、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建设

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坚强保证。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一面旗、一团火、一盘棋”的要求,全面推进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4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经济学;制度完善;第三方监管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一直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事故依然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统计,2010年我国煤矿总共发生事故109起,死亡认识达612人,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13起,与2009年相比,2010年煤矿事故发生起数同比增加11起,死亡人数同比减少69起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同比增加了2起。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却是美国的100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煤炭企业面前,非解决不可。

二、从经济学角度看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

矿难的发生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煤矿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国家设立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对煤炭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煤矿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的责任是向煤矿工人宣传讲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加强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也就是企业内部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的内部行为,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只能随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态度和生产煤炭总量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不出现大的事故时,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更多的体现为只见投入不见产出,有时常被误解为一种摆设机构。当然,这也导致了中央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1.成本投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我国煤矿存在着地质结构复杂、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国家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

2.产权关系不清,价格机制乏力

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实际上一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产权分离的企业制度改革中,煤矿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晰,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资源,归地方分配使用,不仅开采成本未进入价格形成机制,而且回采率非常低,尤其是小煤窑极大地浪费了资源。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下游产业发展过热必然导致煤炭价格的需求拉动型上涨。这种上涨一方面导致国家价格调控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导致煤炭企业因价格飙升的利益驱动引发生产失控。造成煤炭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价格一旦上涨,产煤集中的地方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3.监管责任失察,没有尽到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对煤矿生产的责任监管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监管机构的设置和权力配置存在失衡,对权力运用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权力运行中产生的腐败现象,是煤矿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各省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在煤矿企业进行生产时,定期对该单位生产过程中配备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且处理事故善后的一些赔偿工作。然而,这里面存在很多弊端,比如说,由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到地方的一些部门,因为人员配置等条件限制,会定期对当地的煤矿企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因为是定期的,煤矿企业就做一些“面子工程”,这样就可能成为以后事故的导火索。

三、完善制度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制度规范化,制度规范化当然离不开生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水平等内部制度环境建设,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更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建设。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一个缩影,直接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长治久安,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安全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1.增强安全意识,完善投入机制

增强安全意识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让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结合,把安全始终放在预防的基础上。增强安全意识要突出煤矿企业的特殊性,严格节能降耗,把安全生产目标纳入管理者的考核目标。煤炭作为开发型产业,一直是在过渡开采和掠夺性开采中配置煤炭资源,久而久之造成了安全生产的基础脆弱,投入不足。增强安全意识要增加开发型投入,尤其是科技创新的投入,解决煤炭产业深加工落后、产品附加值低得问题。煤矿生产的基础投入需要大量成本,在煤矿生产设施暂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力量,缓解煤矿现场、设备等弱化的局面。增强安全意识要健全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公开信息渠道,公开社会监督。

2.变革审批制度,实行产权分离

煤矿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到位直接体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要改变政府职能运转方式。审批过程要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煤矿生产能力为尺度,确定以规模遏制超采率,从而使不合乎开采标准的煤矿在审批源头上予以杜绝。要是审批职能规范化和透明化。应从遏制审批不作为做起,严把入关口。审批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它在制度流程上约束行政能力的去向,产权是审批的前提,只有产权是清晰的,审批才不会糊涂。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遏制野蛮和非法开采。

3.推行第三方监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

第5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研究策略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发展以及社会安定的大局,因此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党和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市场监管来加强煤矿生产的安全工作,从而使我国的煤矿生产工作能够呈现出好转的趋势。由于我国煤矿设施薄弱,加之一些不合理的采矿导致发生矿难事故的频率不断上升。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健全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煤炭监管模式,并辅之以有效的市场手段来加强监管,加强政府人员清正爱民的理念,这关系到国计民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为解决我国的煤炭监管提供了重要手段。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煤矿事故的频率在全国特大事故中依然高居榜首,在煤矿事故中伤亡的人数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仅煤矿事故就占到了全国事故起数的32%,死亡人数占的比重也高达33%。由此得出结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研究改造势在必行。

二、我国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事故发生的数据分析来看,对比国外煤矿事故的安全生产及监管,可以看出我国的煤矿生产存在很大的问题。虽然我国政府这些年来一直下大力气来致力于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却没有显著的结果。为此,我国进行了煤矿安全事故产生原因的分析。我国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多种投资经营模式,同时经营、投资、生产管理的权力也分到了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的手中。基于这些原因,煤矿企业主不愿意为矿工的安全多投资,并且各地政府也缺乏管理经验。地方政府较大的执法权力也使得地方在发展经济时只是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视长远利益,这就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存在。市民参与度较低,社会组织在煤矿安全有效监管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这也无疑降低了地方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视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煤矿的信息透明度不高也为煤矿业的安全科学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三、煤矿安全有效监管的策略

(1)改进我国政府对煤矿监管的策略

加强对煤矿监管策略的创新,建立监管协调制度,改善由于制度问题导致的国家公职人员相互推诿、钻空子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实行评分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的评估,这也需要媒体进行深入调查以促进企业明显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政府要落实煤炭资源的有效整合,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其次也要形成政府有效领导、部门积极配合的模式以推进资源整合的力度。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相关科研人员也要深入基层,积极研究瓦斯爆炸事故的原因,引导矿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管

作为煤矿安全有效监管的关键环节企业内部的监管也至关重要,企业内部监管人员需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切实执行国家相关的大政方针并积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将责任明确到各级工作部门甚至个人。同时企业更要配备足量的安全监管人员,将陈旧的设施进行定时的检修以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在发生事故后更要及时抢救,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切实提高矿工的权利意识,提高矿工自觉参与监管的意识

提高煤炭职工的个人维权意识不仅能减少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而且能够在事发后及时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也能够进行事后维权。这就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煤炭业培养人才的力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煤炭业的人才储备。比如说对煤矿职工进行定时的培训,并且要设立专门的款项,组织专门的培训者进基层对小煤矿的矿工进行免费培训。另外,煤矿企业主也应该将职工的素质测评作为考核的关口。切实关注矿工的知识结构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不能只是浮于形式缺乏实质操作。

(4)加强舆论监督和媒体的作用

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将监管深入到社会各界,同时也要公开监管举报电话加大公众的参与度。将媒体的作用发挥出来,切实深入到基层进行走访调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透明度。

结束语

作为基础能源之一,煤炭的地位自然也不言而喻。但是很长时间以来,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也就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至关重要。当今社会是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社会,煤炭安全生产监管也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战略方针,因此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管研究,扎实推进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国的各级部门也要本着对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实行安全监管体制切实进行监管,从根本上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我们要切实掌控好煤炭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煤矿生产的安全监管体制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欣玲.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研究[D].河南大学.2012.

[2]高亚青.政府安全监管风险预警方法与模式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0.

第6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根据省经信委皖经信煤炭函【2011】1157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市小煤矿基本情况

1、个数与分布:我市目前现有矿井12处,按行政区域分:宣州区5处、广德县5处、泾县2处;按瓦斯等级分:高瓦斯矿井3处、低瓦斯矿井9处,矿井总共设计能力为57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6万吨/年。

2、煤炭储量及生产:至2010年底,全市地方煤矿煤炭储量共计 939.44 万吨,可采煤层单一煤层即龙潭煤系c煤层,煤层厚度1—1.5米,煤层开采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煤炭开采率低,煤炭生产量低。 2011年生产原煤大约19万吨。

3、自然灾害及安全状况:我市煤矿自然条件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水、火、顶板、地温等各种灾害威胁。煤矿随采深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逐步加重,在这种复杂的地质条件下,我市的煤矿尤其是瓦斯矿井容易发生灾害事故,因此,瓦斯灾害事故防治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9月14日宣州鑫源煤矿(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目前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改。

4、矿井主要系统和回采工艺:目前,全市煤矿都已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了煤矿通风、监测监控、防尘、机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安全生产系统,并积极按照省、市有关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技术装备方面,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察和监管,各煤矿企业都已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以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强力推进支护改革,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 2010年底全市有条件的煤矿回采工作面都使用了单体液压支护并实施正规化壁式布采,资源回收率得到有效地提高;所有新掘巷道都坚持使用金属支护,同时对原有的木支护巷道,各煤矿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更换计划。2011年所有生产矿井都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煤矿从业人员及培训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方面,我市严格安全准入,各煤矿企业都按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及时安排人员到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井下从业人员,要求按规定参加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了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煤矿综合整治情况

近些年来,我市在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两

个攻坚战工作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末,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2010年我市进一步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狠抓瓦斯综合治理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压力和含量越来越大,瓦斯治理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市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并将它放在煤矿安全工作首位来抓。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了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统一部署。市、县和重点产煤乡镇三级政府成立了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瓦斯治理监管责任,督促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市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到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为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严格实了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各煤矿企业根据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煤矿从严、从细排查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有重大瓦斯隐患须进行整改的矿井,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四是要求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实现“一通三防”达标;所有煤矿都按期、按规定建设完善了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了数据上传,网内监控;煤矿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实行双局扇自动切换,并将煤矿瓦斯报警值下调至0.8%,提高了瓦斯管理安全系数。五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监管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内容,按相关规定对达不到瓦斯治理要求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六是督促企业加大了瓦斯治理投入,按规定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落实政策法规,推进煤矿整顿关闭

2006年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以后,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整顿关闭工作第一责任人,关井工作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动抓,同时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压力层层分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二是把握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市通过政策宣传,在思想观念上形成共识,并给每个煤矿企业发放了《致全市煤矿企业业主的一封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煤矿业主理解,争取社会民众支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煤矿检查工作,和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职工促膝谈心,通过形势分析、算账对比、政策引导等方法,为煤矿业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和人命账”,劝其权衡利弊,尽早决定,尽快主动退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关闭煤矿企业56个,矿井总数由2006年初的68处减少到目前的12处。三是出台政策,引导退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经济利益和再次创业两个现实问题,煤矿关闭后还要重点帮扶业主实现二次创业。为此,我市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扶持的办法,实施“关闭无情、操作有情”的做法,加快煤矿转产退出,广德、宁国等县市区根据市政府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引导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转产退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自愿转产,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四是制定措施,依法操作。2009年乌石煤矿发生瓦斯事故后,我市更加坚定了安全发展理念,市政府迅速出台2009年第65号《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和2010年第50号《常务会议纪要》,依据“皖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全市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再实施矿井改扩建工程,不再开拓新的采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到期后三个月内关闭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托管或者退出突出危险区域,否则由所在市区政府组织关闭。2010年5月底前我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全部关闭。2013年底高瓦斯矿井将全部关闭。

3、加强安全监管,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的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能力保障的需要,为此我市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依据文件组织制定了《***市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实施办法》并予以宣传和贯彻,同时要求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二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实施管理强矿战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工作现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处在制度的管理规范之下;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三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顶板、机电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淘汰落后装备和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力推行支护改革,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四是着力落实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发后,市煤矿监管部门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宣传和贯彻,同时全市各级煤矿安监部门也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有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一律依照规定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处罚。五是积极推进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煤矿企业都建立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至2010年末,所有生产矿井都已实现了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三级达标。六是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加强了安全全员培训。督促煤矿严格执行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教育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三、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

1、我市煤矿矿井规模小、地质条件复杂,安全装备、生产条件较差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加之当前国家煤矿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小煤矿发展限制,部分矿业主心有余悸,不愿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影响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煤矿技术职工流动频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欠缺,制约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7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一、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了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无事故

1、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重在落实,为了坚定地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认真落实签定《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和任务,我们及时完善制定学习了《安全检查制度》、《工作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等,并上墙管理。目的就是靠制度管人管事,站务尽量公开,职责分工尽可能具体,健全了各类岗位职责和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我们在抓具体工作上有要求有标准有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了好的环境。站内安监人员既有“千里马”,又有“老黄牛”,怎样合理搭配各尽所长,体现先进性,团结最为重要。通过我们制度的完善,站务的公开,站领导的坦诚,我站所有安监人员能够团结一致,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分工不分心,主动补台不拆台,诚实配合不推诿,真情尊重不发难,互相鼓气,遇到难题诚心协助,共同搭台唱“大戏”,为我们完成全年安全监管目标任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把好复产(复工)初验关,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在年初为确保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后生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煤炭局的具体指导下,由镇政府牵头组成了联合验收组,对辖区符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进行了初验,在初验中,各单位验收人员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下“一通三防”,机电、采掘、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认真检查,包括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是否建立专户、地面卫生、环境卫生“两堂一舍”是否达标,及各场所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凡检查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复产、复工,通过严格的把关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煤矿安全监督检查。①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我站积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在每周一的安全例会上,我们召集所有安监人员对所包(驻)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详尽分析布置,周密安排检查方案,狠抓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及井下现场管理制度。同时将分管站长及包矿人员分为两组,采取经常性地进行交叉检查、突击检查、夜间巡查等方式,对照《特别规定》对违法违规生产、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姑息迁就,确保我们的安全监督检查取得实效。②通过组织开展煤矿矿长及技术人负责人进行自查与互查工作,力求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及时对各级检查所提隐患地进行整改。③采取与*企办、*企办共同执法的形式加大对辖区内煤矿的执法力度,大造声势,提高煤矿安全意识,推进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一年来,我站共检查煤矿370余矿次,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350余份,作出停头停面以上处理10余次。如*煤矿掘进通风紊乱、*煤矿局部瓦斯超限,我们都及时作出了停产整顿处罚,*煤矿9102工作面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作出对该工作面停产整改的处罚。

3、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一年来,我站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按照相关文件和《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煤矿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资金、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和督办人,并做出隐患公示,及时进行整改。要求煤矿必须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隐患,每月向县局报告备案,每季度向市煤监局报告备案。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中心站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共查出煤矿一般隐患1300余条,并已全部整改落实。

4、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彻底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中心站辖区内共有6座高瓦斯矿井,经过多年的开采释放,实际瓦斯涌出量并不大,但我们日常检查中从不敢产生麻痹大意思想,始终把瓦斯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要求煤矿在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及时公示经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同时督促煤矿认真做好“三大系统”的传输、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保证了煤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瓦斯专治理,彻底杜绝辖区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5、加大停产待证矿井监管,杜绝非法生产现象。为有力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我站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煤炭的生产秩序,结合我站所辖煤矿实际,我站制定了对单保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待复工矿井的监管方案,将这三类六座矿井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上。要求检查小组保证每月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同时加大夜间突查力度,杜绝了非法生产现象的发生。

6、加大对拟关闭矿井的监管。9月15日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站对辖区内7座拟关闭矿井派驻驻矿员,进行了贴封上锁管理。要求各驻矿人员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驻矿盯守制度和异常情况汇报制度,要求各驻矿员每天必须对封条和锁具进行查看,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同时站上对驻矿员进行不定时现场查岗和电话查岗,确保各驻矿员能够24小时在岗。同时为确保此类矿井不出现违法、非法生产情况,我站对此类矿井加大了监管力度,站上对此类矿井进行了不间断的巡查、夜查、突查。

二、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按照省、市、县等相关部门的安排布署,在县局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站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配合完成了辖区煤矿“三条线”的安装验收、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一通三防”百日大会战、冬季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的安全意识,促使煤矿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煤矿的抗灾能力,巩固了我县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

2、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按县局有关文件精神,①在春节、“五一”、“十一”和十七大三中全会召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要求煤矿必须做到“一停五不停”,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同时加强停产待证矿井的监管,杜绝非法生产。“五一”、“十一”和十七大三中全会召开期间我们都针对性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彻底杜绝了重大节日煤矿事故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②5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我站开展了“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督促煤矿按实际制订出了“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组,组织人员立即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周边老窑、老空、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中心站或县局报告。③为深刻汲取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的“6.23”炸药爆炸事故教训,我站与*企办、*企办共同执法,开展了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整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支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开展专项检查,拆除井下淘汰设备。根据县局安排,我中心站于3月11有针对性的召开了辖区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就开展井下淘汰设备(三轮车)排查工作进行布置,分两步走。第一步,由煤矿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并将结果上报中心站。首先,我们认真对矿主做了思想工作,深入分析三轮车运输在井下能够造成的危害,并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剖析,同时认真服务和引导煤矿改革采煤方法,改变运输方式,通过深入教育和自查自纠,*煤矿能积极配合,并将井下十五辆三轮车自行撤出,并写出不再使用的承诺。第二步,由中心站和乡镇企办联合进行排查。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我站立即和乡镇企办联合进行了排查,通过排查*、*两矿井下三轮车逐渐浮现出来,于是,我们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监督其全部撤出,并对贯眼密闭签字。*煤矿由于尚未复工,井下水大无法进入,只是写出承诺,待日后复工再进行撤除。通过此次行动,共排查三轮车36辆,不仅杜绝了煤矿三轮车运输,使安全形势有了很大好转,而且对于煤矿采煤运输改革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4、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奥运安保工作。8月份,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举行,根据8月6日市煤炭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例会精神,以及我县8月6日在郭庄煤矿召开的紧急安全会议精神,我站相应做出了具体布署。首先在8月7日立即召开了辖区煤矿实际控制人及矿长和全站人员紧急动员会议,并邀请分管局长做了进一步动员讲话,使全站安监人员和煤矿负责人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各煤矿纷纷表示停产维修等方式保证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同时,我站认真制定了奥运期间煤矿监管方案,全站人员立即取消双休日,由正、副站长带队分两组进行了不定时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填写《*中心站煤矿监管情况逐日登记表》,加强了值班制度,所有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各煤矿每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心站煤矿奥运期间生产、维修、培训情况安排表》,经矿长签字上报中心站,所有驻矿人员24小时驻矿盯守。经过努力,各矿安全态势平稳。*煤矿停产维修贴封上锁,*煤矿自行停产进入“一停四不停”状态,其余各生产矿井在原有基础上,另增一个维修班次,确保安全生产,4个基建矿井严格按程序进行基建面建设。我站所辖矿井在奥运期间无任何违法生产现象发生。

三、重树形象,安监队伍和站所建设有了新变化

按照县局“抓安全、树形象”的要求,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南村中心安监站在狠抓安全监管,实现安全目标的同时,深入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活动,狠抓纪律作风整顿工作,不断加强站所建设。不仅提高了安监队伍的执法水平,增强了安监队伍的战斗力,而且站所形象有了新的变化。通过我们一年的努力,在“树形象”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安监队伍的执法水平。为提高全站安监人员的业务素质,结全县局的学习部署,我们制定了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学习资料及内容:《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指南,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通读与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一年来的系统学习,不仅充实了全站安监人员的业务知识,而且提高了全站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为依法行政,安全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纪律作风整顿,不断增强安监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县局“关于在全局开展安监队伍纪律作风整顿”的要求,结合我们南村中心站的工作实际,从3月5日至3月20日,我们开展了为期两周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

(1)召开了一次由中心站全体人员参加的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布署会。县局分管领导进行了现场指导。全站人员认真学习了县局*局长、*书记、*总工在全局安监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真正认识到开展纪律作风整顿的重要性。

(2)召开了一次由中心站全体人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结合自身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刻剖析思想根源。

(3)根据此次安监队伍纪律作风整顿的要求,在县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上班签到制度、值班制度、夜间巡查制度等规章制度。一年来,我们不仅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收获,而且在制度执法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通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迟到早退现象没有了,夜间值班正常了,思想观念转变了,政治纪律有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精神面貌有了明显改观,纪律作风整顿取得了实效,安监人员素质得到了提高,大大增强了安监队伍的战斗力。

3、以室内外环境整治为重点,站所形象明显改善。开年伊始,“抓安全,树形象”就一直作为我站工作重点,在树形象上,我们兼抓站所建设,重点为站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为安全监管工作创建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我们对站员宿舍重新布局,新增了床铺、被褥和洗漱用品,对暖气管道进行了三通,对厨房卫生、日常文件接收登记、台帐、文件归档等工作进行了合理分工,实现了专人管理,形成了每周二、周五固定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的制度,使我们有了舒适的环境,和谐的氛围,感觉到了家的温馨。大家心情舒畅,安心工作,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有力地推动了我各项工作向前发展。

4、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了积极响应上级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文件精神,及王广林局长关于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我站立即组织全站人员进行了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精读原文,主要以自学为主,相互交流学习为辅,认真的学习了、邓小平、等的《论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等辅导资料,人人都做了相关笔记,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在交流探讨中着力挖掘和协调煤矿监管。煤矿发展的自身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和突出问题,为促进煤矿科学发展,搞好安监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认真开展煤炭行业反腐败斗争活动。按照上级关于在全县开展煤焦领域反腐倡廉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我站在反复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同时,积极开展煤炭行业反腐败斗争活劝。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积极探讨日常监管中不符合科学发展的因素,其中腐败则是不可能严格执法,秉公处理而导制不安全因素的重要因素,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这是决不可取的。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深入煤矿征集对我站工作的评议,填写了民主测评表,并专门召开了自查自纠教育座谈会,就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引导了今后的安监工作方向,树立了我们安监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我站所辖煤矿资源相对枯竭,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每月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强了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同时我们积极与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3月21日——4月15日及时完成了11座煤矿近400人的特殊工种的复训工作。

五、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我们以开展“3.18”警示教育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精心组织,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我站及早安排,精心组织,热情服务,帮助煤矿规范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瓦斯等级鉴定等各项复杂的资料申报工作。组织各煤矿技术负责人进行相关学习,熟悉各项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整理申报资料。我站所辖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全部通过年检,审查合格。今年9月至11月份,我站积极配合南村企办、金村企办开展了2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煤矿通过认真测定,详尽分析,整理资料,准确把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和管理情况,并制订了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坚决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七、存在问题:

1、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强;

3、创新煤矿监管工作方式有待提高;

4、基建矿井的监管与服务不够;

5、宣传教育力度不强。

展望2009,我们一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上级有关的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我们将以遏制事故为主线,以“抓安全、树形象”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站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一、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安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使之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能力;通过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处罚相结合、检查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力求确保所辖煤矿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围绕煤矿瓦斯治理、“十整顿”、“十关闭”、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煤矿监管水平。要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在创新能力上求突破,结合我站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有计划,针对性地参加煤矿的班前会。同时要求煤矿的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也要参加我们日常检查的反馈会议。

四、加强基建矿井的监管与服务,监督煤矿的安全投入,力求打好安全生产基础。

第8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县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之年,也是实现我县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重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上半年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夯实安全责任,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落实

一是年初县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煤炭工作会议,与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驻矿安全监管员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逐步形成了县、乡、矿三级安全管理的“立体网络”,并始终抓紧抓细抓实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二是实行了领导包片、干部包矿、安监员驻矿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做到了“人人都管矿,矿矿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化得安全管理模式,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班组。

四是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职能,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检测设备的校验、校核工作,加强煤矿生产的技术指导,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了一定的保障。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二、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煤矿改善安全办矿条件,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我局从强化企业法人责任意识入手,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按照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了安全管理。

二是始终坚持以“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多次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消除了无风微风作业现象,完善了防尘、防火、瓦斯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了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方针,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较重大瓦斯事故。

三是继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成立探放水机构,加强对采空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有效防范了矿井水害事故。

四是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从合理开采布局、改善支护形式、提高支护质量、确保支护有效,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等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编制措施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五是加快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六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交接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化

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每月对全县各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检查,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

一是我局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排查梳理煤矿安全隐患,明确整改措施,部署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监督煤矿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到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挂牌督促整改隐患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并严格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掌握煤矿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进行整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

四是驻矿安全监管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做到下矿必下井,安全检查做到“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搞形式,真正做到服务于企业。

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资格准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各种“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积极开展春季大检查

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春季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一是检查方式:安全大检查活动采取以“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开展;另外,我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回头望”,不定期突击检查,将煤矿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工作具体要求:各煤矿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隐患整改及时;驻矿安全监管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

规作业行为,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县局报告。检查活动中,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乡镇煤管所全力配合,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确保了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五、严格验收程序,做好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

严格验收程序,为了认真抓好全县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我局成立了验收小组,把节后复工验收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履行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是煤矿复工前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供电、通风、瓦斯排放、巷道维护和排水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复工前的瓦斯排放工作由县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未经复工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得恢复施工。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经自查合格后,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复工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是严格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子长县节后煤矿复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井上井下全面检查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安全监管员签字备案制度,防止敷衍塞责走过场。

三是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得恢复施工。矿井建设未按设计组织施工、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未按要求建设完成监测监控系统(或未签订合同)、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未制定复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作业人员、新招录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煤矿16个,申请节后复工验收煤矿14处,(甄家沟煤矿未开工备案,石家沟煤矿未申请复工验收)验收基本合格的煤矿14个。

六、积极开展夏季煤矿安全大检查

夏季汛期来临,根据县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别是汛期防汛工作,对全县煤矿开展了夏季安全联合大检查。此次煤矿安全大检查采取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各煤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各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此次检查内容主要针对矿井防止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符合规定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组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走形式,真正查出隐患,督促煤矿进行整改,真正做到服务于煤矿企业。

七、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1、针对今年节后复工验收,严格要求煤矿企业掌握季节气候变化规律,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一是矿山救护队对复工前各煤矿进行入井探查和瓦斯排放工作,瓦斯安全排放后,煤矿才组织人员入井作业。

二是根据市局要求,局安排矿山救护队每月逐矿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大检查。

三是确保矿井的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各用风地点实际供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局部通风设备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是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三统一”(瓦斯记录牌、记录手册、日报表),严禁空班漏检。

五是建立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实时监控,瓦斯超限及时报警,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2、加强日常的监管检查。我局安全监管人员不怕劳累,不间断对复工验收的基建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强夜查和抽查,对重点隐患反复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饿矿井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上半年,我局共检查煤矿103次,检查矿井158处次,检查人员入井366人次,发现隐患904处。

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今年的日常检查中,合营煤矿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值班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超定员下井作业,针对合营煤矿的违规现象,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营煤矿罚款50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矿长罚款3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机电副矿长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停工进行整改;给予包矿领导罚款3000元并督促整改的处罚,给予包矿干部罚款3000元并待岗一个月的处罚,给予驻矿安监员各罚款元,扣三个月工资并督促煤矿整改的处罚,同时对其他煤矿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八、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煤矿法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

二是瓦斯治理、水患防治、顶板、运输管理还须进一步加强;

三是煤矿工人劳动纪律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任然存在;

四是部分煤矿不能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是部分煤矿由于各种原因矿井基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缓慢;鉴于上述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督促煤矿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抓好“一通三防”、重大水害防治、顶板等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将全县煤矿全部建设为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五是认真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六是加快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抓好煤矿建设工作,引导全县煤矿企业走上安全、规模、效益的发展轨道。

第9篇:煤矿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安全监察 矿山监察体制 对策建议

1982年,国务院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矿山安全法制,对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3年以来仅仅五个月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发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煤矿监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矿山安全现状整体是进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频发,矿山安全事故仍是关系我国安全卫生大局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相关监察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还存在差距。安全生产法规因配套规章滞后、新旧职能移交衔接不当、部分条款合理性不够,给具体执行造成困难,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没有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很难步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的轨道。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职责的划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日常性监察执法,可以弥补国家监察力量的不足,但实际上却削弱了国家监察的独立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本是一项工作,却人为的割裂开,由两个机构去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官僚现象,必然导致最后无人真正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缺乏独立性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生产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监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监察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作为矿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监管保障的机关在执法上仅享有建议权,安全监察缺乏相应的执法力度。

(4)工会安全监督权的设置形同虚设

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企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这三种情况时,工会对此享有建议权。但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工会的建议。如果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一意孤行,漠视上报的危险情况工会行使权利,因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而力不从心是可以理解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来源于企业,依靠企业维持生计,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当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工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5)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影响我国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矿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体内容上仍然不够细致,且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而且监察领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包括有,监察制度设计不科学,监察体系不完善,以及多种监察规定重叠导致监察执行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善在矿业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体系周密。除了制定矿业基本安全卫生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

(二)确立可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一种原则性强,具体规定简单粗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实际意义不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独立实施。安全监察机关只有通过对煤矿进行日常的、定期的检查,才能知悉具体、可靠的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因此,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形下,责任就会明晰,结果必然会促使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发挥其预防机制的作用。

(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监察机构

要通过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和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也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就保证了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近些年来,因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变化,我国负责煤矿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的机构多次变化,这就导致了很长时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2005 年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也存在多部门相互扯皮、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要确立严密完整的煤矿监察制度立法体系, 监察的条例权威统一、可操作性强,监察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