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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工作措施精选(九篇)

存款工作措施

第1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关键词: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第2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银行存款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执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对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提供了 法律 依据,而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的轮候冻结措施却存在着应用难,甚至是无法应用的问题,这也就是此款规定中有关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规定成为一款无法实现的空条文,笔者也仅就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 金融 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第3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一、双方的法律法规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 《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

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

工商机关的暂停支付措施是一种附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最多执行三个月不能延长,而且与执行财产没有直接的联系。通俗地说,如果实施暂停支付之后,三个月之后案件仍没有调查结束,此措施仍然自行解除,即使是三个月内定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也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而不能直接扣划。

第4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上半年,我们主要的工作措施及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资金组织工作为立足点,拓展筹资市场,促进存款稳步增长。上半年,我们在存款利率下调、国家开征存款利息税、股市火热、国债发行速度快,存款工作难度增大的不利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存款业务。一是抓好首季存款“开门红”。首季是组织存款的黄金季节,我们通过正确分析形势,促使全行上下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行系统形象宣传的意见》,组织全辖开展全方位的形象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公关力度,有效提高农行的社会形象,并动员全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金融服务,促使首季存款工作出现良好的开局,首季各项存款净增55270万元,为全年的业务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挥网点网络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拓展系统性、行业性的代收代付业务,组织对公存款。如各行抓住首季学生入学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代收学费业务,发挥我行网点、网络优势,争取各级法院诉讼费用和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等。至6月底,全辖代收代付业务发生额21178万元。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资金组织积极性。全行在坚持依法按规的前提下,完善激励机制,把存款纳入综合经营效益体系,与单位费用挂钩,有效地调动干部员工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同时总结和推广了去年****、揭东支行学普宁、赶普宁抓存款的先进经验,有效推动全行的存款工作。四是抓住机遇,协调各方面关系,依法按规、积极稳妥地做好接收他行存款业务和兑付农金会股金工作。共接收中国银行**、**支行人民币存款23640.5万元,港币存款1948.8万元,美元存款57.5万元;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4899万元,完成需兑付总额的58.8%。由于组织领导得力,准备工作充分,服务及宣传工作做实做到家,接收中行****属下部分存款业务交接顺利,平稳过渡,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提高了农行社会形象,拓宽了存款市场,促进各项业务有效发展。至6月底,全行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年初净增60427万元,在当地四行中,增量市场占有率44.84%,存量市场占有率28.83%,比年初提高1.83个百分点,暂居当地四行首位。 

     (二)、以不良资产剥离为重点,加强资产管理,优化信贷投放,提高资产质量。今年来,我们在做好贷款“清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等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把做好不良贷款剥离作为甩掉包袱、加快发展的工作重点,把加强新增贷款管理、优化信贷投放作为效益的增长点,把加强清贷收息、盘活存量作为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措施。首先是做好不良贷款“内外部”剥离工作。年初按照省行部署,成立了资产管理部,结合****实际,制订了《****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分步实施意见》,为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打下基础。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中,我们针对****存在剥离资产户数多、金额小、距省行路途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分行及各支行领导亲力亲为,周密部署,坐镇指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日夜奋战,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压力大的情况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行共剥离不良资产69923万元,其中本金63686万元,利息6237万元,超过省行下达指标3138万元,为我行甩掉包袱,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是瞄准优质资产市场,实施信贷有效投放。新贷款投放贯彻年初全市农行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扩大会议精神,以“瞄准优质资产市场,确保贷款有效投放”为中心,坚持“三个有利于” 原则,继续实施“双优”发展战略。年初,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基层行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的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考核,评选、确定53户市级重点企业作为XX年信贷重点支持对象,上半年支持信用总额17148万元,其中增投贷款7950万元,占新增贷款的53.8%,承兑汇票9179万元,占新开出承兑汇票总额的82.77%。同时全面实施新投贷款本息收回责任人制度,确保新投贷款的综合效益。至6月底,全行新投贷款到期收回率87.2%,利息收回率100%。第三是加大清贷收息力度,盘活存量。全行在做好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和不良贷款剥离工作的同时,坚持“二清”工作不放松,将清贷收息与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考核力度,把清贷收息任务分解下达到基层营业单位,到岗到人,将清收实绩与收入挂钩,“二清”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到6月底,全行贷款利息收入69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631万元。  共3页,当前第1页1

     (三)、注重经济核算,狠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一是全面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年初按照省行部署,以效益性、协调性、客观公正性为原则,对各支行(部)、业务部门的经营信息进行采集,编制了《XX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分解下达了各支行(部)的经营任务,按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计划执行有差距的单位进行帮促,通过分类指导和有效控制,促使全行经营计划有效开展,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合理摆布资金,提高资金营运收益。针对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大幅度上升,贷款规模小,资金充足宽裕的实际,加强了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在保证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及时将闲置资金上存省行,最大限度增加资金收益。至6月底,上存省行资金人民币19

3695万元,上存省行资金利息收入2502万元,同比增加281万元。三是加强横纵协调沟通,及时做好剥离不良贷款的资金清算工作,使资金最大限度产生效益,至6月底,已剥离的不良贷款并进入资金清算的共69923万元。四是加强费用管理,杜绝不必要开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XX年费用分配管理办法》,贯彻将基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发展费用以收定支、比例管理,奖励费用与实际增盈减亏额挂钩的精神,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到6月底全行总收入14408万元,同比增收280万元,总支出13043万元,同比减支3908万元,帐面盈利1364万元,同比扭亏增盈4187万元。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是抓好储蓄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工作,发挥网点、网络优势。至6月底共有72个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占网点总数的89%,全辖网络格局基本形成,网络优势逐步显现。二是创造条件,争取上级行支持,于3月份开通了活期储蓄存款全省通存通兑业务。三是拓展网络功能,开发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平台,为代收代付业务的开展提供科技保障,其中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业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四是在做好金穗信用卡加入全国自动授权网络的基础上,积极申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五)、强化内部管理,全面落实从严治行。管理是金融行业的生命,严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管理才能真正出效益。一是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加强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讲话精神,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从严治行,自第一季度起全面开展经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督导落实各支行(部)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各支行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信贷管理、信用卡透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对现在能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部分历史原因形成一时难以整改的,则进一步摸查情况,理顺关系,及时请示,待候处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了廉政教育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多次组成检查组加强对营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监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上半年,全行实现经营安全无事故。三是落实、完善挂点联系行制度。在总结去年挂点联系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支行(部)的实际,重新调整了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挂点单位和帮促内容,把挂点联系行的内容重点放在清贷收息、市场拓展、自查自纠、基层党支部建设方面,对挂点联系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改变了领导作风和机关作风,真正做到机关服务基层。四是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上级行改革精神,对分行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将分行市场拓展科与分行营业部的市场拓展部合并为分行市场开发部,成立了零售业务科,理顺和完善市场拓展机制。 

    (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行部署,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四个阶段的方法步骤和五项基本要求,不搞发明创造,不偷工减料,扎扎实实地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回头看”过程,分行党委对去年“三讲”教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顾,针对存在问题着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农业银行发展和加强内控建设四方面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重点抓好“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建设,积极做好营业办公大楼筹建及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分行营业办公大楼于3月30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职工住房问题也得到圆满的解决。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乒乓球赛、蓝球赛、插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把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性和创造力转化为推动农业银行发展的实际行动。  共3页,当前第2页2

     上半年,我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存款增长出现新的不平衡状态,增势受阻。二是清贷收息工作虽下了不少力气,但不良贷款仍呈上升之势,特别是个别支行潜在的信贷风险应引起重视,到6月底,剔除剥离不良贷款因素,全行新增不良贷款13897万元。三是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有待加快。四是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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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XX银行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我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总行、省行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狠抓落实。坚持从严治行、科技兴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加强基础管理,调整经营策略,推进经营机制改革,促使上半年全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各项业务状况明显改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至六月末,全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上年末增加 60427万元,增长16.9%,完成省行下达年增长计划104 %;外币存款余额1449万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29万美元,完成年增长计划106%;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80119万元(剔除剥离不良贷款63686万元),实际增投12181万元,完成全年增投计划的122 %,剥离后,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11.9 个百分点;帐面利润1364万元,同比减亏4187万元,完成计划的137%,实际利润亏损875万元,同比减亏2870万元。 上半年,我们主要的工作措施及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资金组织工作为立足点,拓展筹资市场,促进存款稳步增长。上半年,我们在存款利率下调、国家开征存款利息税、股市火热、国债发行速度快,存款工作难度增大的不利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存款业务。一是抓好首季存款“开门红”。首季是组织存款的黄金季节,我们通过正确分析形势,促使全行上下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行系统形象宣传的意见》,组织全辖开展全方位的形象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公关力度,有效提高农行的社会形象,并动员全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金融服务,促使首季存款工作出现良好的开局,首季各项存款净增55270万元,为全年的业务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挥网点网络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拓展系统性、行业性的代收代付业务,组织对公存款。如各行抓住首季学生入学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代收学费业务,发挥我行网点、网络优势,争取各级法院诉讼费用和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等。至6月底,全辖代收代付业务发生额21178万元。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资金组织积极性。全行在坚持依法按规的前提下,完善激励机制,把存款纳入综合经营效益体系,与单位费用挂钩,有效地调动干部员工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同时总结和推广了去年****、揭东支行学普宁、赶普宁抓存款的先进经验,有效推动全行的存款工作。四是抓住机遇,协调各方面关系,依法按规、积极稳妥地做好接收他行存款业务和兑付农金会股金工作。共接收中国银行**、**支行人民币存款23640.5万元,港币存款1948.8万元,美元存款57.5万元;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4899万元,完成需兑付总额的58.8%。由于组织领导得力,准备工作充分,服务及宣传工作做实做到家,接收中行****属下部分存款业务交接顺利,平稳过渡,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提高了农行社会形象,拓宽了存款市场,促进各项业务有效发展。至6月底,全行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年初净增60427万元,在当地四行中,增量市场占有率44.84%,存量市场占有率28.83%,比年初提高1.83个百分点,暂居当地四行首位。 (二)、以不良资产剥离为重点,加强资产管理,优化信贷投放,提高资产质量。今年来,我们在做好贷款“清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等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把做好不良贷款剥离作为甩掉包袱、加快发展的工作重点,把加强新增贷款管理、优化信贷投放作为效益的增长点,把加强清贷收息、盘活存量作为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措施。首先是做好不良贷款“内外部”剥离工作。年初按照省行部署,成立了资产管理部,结合****实际,制订了《****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分步实施意见》,为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打下基础。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中,我们针对****存在剥离资产户数多、金额小、距省行路途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分行及各支行领导亲力亲为,周密部署,坐镇指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日夜奋战,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压力大的情况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行共剥离不良资产69923万元,其中本金63686万元,利息6237万元,超过省行下达指标3138万元,为我行甩掉包袱,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是瞄准优质资产市场,实施信贷有效投放。新贷款投放贯彻年初全市农行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扩大会议精神,以“瞄准优质资产市场,确保贷款有效投放”为中心,坚持“三个有利于” 原则,继续实施“双优”发展战略。年初,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基层行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的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考核,评选、确定53户市级重点企业作为XX年信贷重点支持对象,上半年支持信用总额17148万元,其中增投贷款7950万元,占新增贷款的53.8%,承兑汇票9179万元,占新开出承兑汇票总额的82.77%。同时全面实施新投贷款本息收回责任人制度,确保新投贷款的综合效益。至6月底,全行新投贷款到期收回率87.2%,利息收回率100%。第三是加大清贷收息力度,盘活存量。全行在做好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和不良贷款剥离工作的同时,坚持“二清”工作不放松,将清贷收息与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考核力度,把清贷收息任务分解下达到基层营业单位,到岗到人,将清收实绩与收入挂钩,“二清”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到6月底,全行贷款利息收入69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631万元。 (三)、注重经济核算,狠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一是全面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年初按照省行部署,以效益性、协调性、客观公正性为原则,对各支行(部)、业务部门的经营信息进行采集,编制了《XX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分解下达了各支行(部)的经营任务,按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计划执行有差距的单位进行帮促,通过分类指导和有效控制,促使全行经营计划有效开展,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合理摆布资金,提高资金营运收益。针对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大幅度上升,贷款规模小,资金充足宽裕的实际,加强了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在保证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及时将闲置资金上存省行,最大限度增加资金收益。至6月底,上存省行资金人民币193695万元,上存省行资金利息收入2502万元,同比增加281万元。三是加强横纵协调沟通,及时做好剥离不良贷款的资金清算工作,使资金最大限度产生效益,至6月底,已剥离的不良贷款并进入资金清算的共69923万元。四是加强费用管理,杜绝不必要开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XX年费用分配管理办法》,贯彻将基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发展费用以收定支、比例管理,奖励费用与实际增盈减亏额挂钩的精神,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到6月底全行总收入14408万元,同比增收280万元,总支出13043万元,同比减支3908万元,帐面盈利1364万元,同比扭亏增盈4187万元。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是抓好储蓄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工作,发挥网点、网络优势。至6月底共有72个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占网点总数的89%,全辖网络格局基本形成,网络优势逐步显现。二是创造条件,争取上级行支持,于3月份开通了活期储蓄存款全省通存通兑业务。三是拓展网络功能,开发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平台,为代收代付业务的开展提供科技保障,其中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业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四是在做好金穗信用卡加入全国自动授权网络的基础上,积极申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五)、强化内部管理,全面落实从严治行。管理是金融行业的生命,严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管理才能真正出效益。一是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副总理《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加强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讲话精神,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从严治行,自第一季度起全面开展经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督导落实各支行(部)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各支行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信贷管理、信用卡透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对现在能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部分历史原因形成一时难以整改的,则进一步摸查情况,理顺关系,及时请示,待候处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了廉政教育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多次组成检查组加强对营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监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上半年,全行实现经营安全无事故。三是落实、完善挂点联系行制度。在总结去年挂点联系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支行(部)的实际,重新调整了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挂点单位和帮促内容,把挂点联系行的内容重点放在清贷收息、市场拓展、自查自纠、基层党支部建设方面,对挂点联系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改变了领导作风和机关作风,真正做到机关服务基层。四是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上级行改革精神,对分行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将分行市场拓展科与分行营业部的市场拓展部合并为分行市场开发部,成立了零售业务科,理顺和完善市场拓展机制。 (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行部署,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四个阶段的方法步骤和五项基本要求,不搞发明创造,不偷工减料,扎扎实实地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回头看”过程,分行党委对去年“三讲”教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顾,针对存在问题着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农业银行发展和加强内控建设四方面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重点抓好“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建设,积极做好营业办公大楼筹建及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分行营业办公大楼于3月30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职工住房问题也得到圆满的解决。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乒乓球赛、蓝球赛、插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把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性和创造力转化为推动农业银行发展的实际行动。 上半年,我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存款增长出现新的不平衡状态,增势受阻。二是清贷收息工作虽下了不少力气,但不良贷款仍呈上升之势,特别是个别支行潜在的信贷风险应引起重视,到6月底,剔除剥离不良贷款因素,全行新增不良贷款13897万元。三是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有待加快。四是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下半年我们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资金组织工作,加大业务拓展力度,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二是加大清贷收息力度。要认真分析资产剥离后,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寻找原因,进一步建立健全清贷收息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在全辖掀起一个“清贷收息”的行动高潮,确保清贷收息有一个质的飞跃。三是继续拓展优质资产市场,全面启动消费信贷业务,发掘新的效益增长点。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安全经营、健康发展。五是要加强党建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党的基层建设,发挥党支部在经营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6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一日晚间,某商业银行24小时客服专线接到业务求助电话,来电人自称是正在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民警。其自述刚刚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按照短信和电话提示,已通过ATM机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对方在该商业银行的账户中转账汇入数万元。来电人告知银行客服人员,目前已经基本确定上述汇款人遭受了电信诈骗,现要求银行立即对收款账户进行“口头挂失”,以使该收款账户处于对外止付状态。明确来电要求后,客服接线人员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向来电人做出解释:该项业务须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协助执行文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由于当时并非银行网点营业时间,故无法满足来电请求。

实务中,商业银行网点常会遇到类似的“止付”申请业务。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具协助冻结通知文书后,银行才能办理此项业务。然而在公安人员制作冻结通知书期间,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ATM自助取款等方式已将资金转走,受害人难以追回受骗汇出款项。对此,有的受骗汇款人认为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不合理,不能有效保护客户权益和资金安全,进而引发受骗汇款人对商业银行的投诉与纠纷。

银行受理特殊“挂失止付”申请业务的法律分析

有关“挂失止付”的法律规范

挂失作为一种常见的个人金融业务,是法律法规赋予存款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有效救济手段。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挂失,存款人即使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仍可避免账户资金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对银行挂失业务作了明确规范。1992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的《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亦有相关类似规定,同时规定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挂失按申请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两种。所谓正式挂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书面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以使有关存款凭证、介质在存款人办理更换凭证、销户支取等后续处理手续前处于持续止付状态的行为。临时挂失则是允许存款人及其人以口头、函电等灵活方式作出申请,但挂失的凭证、介质仅在固定期间内处于止付状态的挂失类型。与正式挂失相比,临时挂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请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挂失申请方式灵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银行网点办理,故可适用于存款人身在异地、存款凭证与身份证件同时丢失,以及存款人认为短期内可找回遗失凭证,不愿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临时挂失后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止付的适用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无论正式挂失还是临时挂失,均仅限于对挂失申请人本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止付处理。其意义在于,有关凭证或介质在挂失生效后将丧失支付功能,即未经适当程序办理挂失后续手续,即使账户所有人也不能利用挂失凭证或介质进行任何账户操作。因此,挂失在保护存款人资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凭证、介质的正常应用功能。除符合规定的挂失申请外,如果客户可以对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挂失止付,则无异于允许他人对存款人的账户施加控制力,进而使账户所有人对其存款凭证或介质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处于不完整状态。因此,在行为之外,挂失止付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可能损害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纠纷,也将给银行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

实务中,银行以审核挂失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验证挂失凭证或介质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有;在申请情形下,则须由人同时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所有人和人身份证件,以确认挂失凭证或介质的所有人及关系。针对电话挂失等不能直接审核挂失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银行通常确定单一受理渠道即专线客服电话,同时要求挂失人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相关账号和账户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此验证挂失申请人身份。

上述案例显示,有关人员拨打银行客服专线电话或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要求“对收款账号进行口头挂失”,而该收款账号并非申请人或汇款人所有,因此,该项业务申请与现行法律规范的挂失申请行为存在实质差异,不应属于挂失业务,故不适用有关挂失的法律规定。从申请业务性质上看,要求银行协助公安机关使他人存款账户处于止付状态,实际就是对他人账户进行冻结,属于商业银行协助执行业务范畴,应适用协助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协助冻结的法定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存款作了严格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银行受理有权机关协助冻结他人存款的业务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防止错误冻结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有效防范银行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文书。公安机关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应由执法人员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在前述案例中,银行通过专线客服电话难以核实来电人身份;在没有审核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柜员不能准确判断申请冻结的存款性质,以及冻结行为是否具备相应法律依据。银行在此种情形下对存款实施冻结,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旦因错误冻结造成被冻结存款所有人无法正常使用资金,或者由于外部欺诈使银行承担违规操作的声誉和经济损失,不仅会使银行在有关纠纷中陷入被动境地,而且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看,银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冻结存款并不能根本解决电信诈骗问题,且可能形成不法分子对银行实施外部欺诈的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社会与金融秩序稳定。因此,上述案例中银行人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拒绝立即冻结存款的行为及所作的相关解释并无明显瑕疵。

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的法律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示,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嫌诈骗的收款人账户进行临时止付,可以为受害人(汇款人)利益提供及时的补救性保护措施。部分客户及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据此提出,是否可以规定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解决上述需求问题。该项措施拟在汇款业务具有明显诈骗特征的情形下,对收款账户按照汇款客户的汇出金额进行对应额度止付,并由汇款人向银行书面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尽管上述措施设定了适用前提,并考虑以额度止付、申请人声明等方式进行风险防控,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仍存在一些问题,颇值探讨:

首先,临时止付措施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故不宜作为商业银行普遍性制度规定加以实施。

其次,对于“汇款行为具有明显被诈骗特征”或“收款账户具有明显诈骗特征”需列举一系列具体的认定情形,方能在实务中准确适用,而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短时间内认定汇款客户遭到诈骗行为侵害存在较大困难。

第三,为防止临时冻结出现错误,银行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能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银行很难证明,不采取临时止付措施不足以维护汇款客户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账户便会造成汇款人无法挽回较大资金损失的情况。

第四,一旦因临时冻结措施造成存款人损失,汇款人的声明不能免除银行对存款人的责任。银行仍应基于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在银行和有权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即使业务制度规定临时冻结措施,在实务中也会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相关案例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各类银行卡普遍成为个人储蓄的主要介质,ATM等自助设备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针对银行卡的电信诈骗也呈增多之势。为有效防控相关风险,避免上述案例情形再次发生,尽量减少客户损失,银行在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方面可考虑以下几点:

进一步规范业务用语,避免客户对业务事项产生误解。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中提及的“口头挂失”,实际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人到银行营业网点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挂失账户进行止付的业务。此项业务在挂失效果上属于临时挂失,挂失有效期一般仅为7〜15日,逾期未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则挂失自动失效。从申请形式上看,上述挂失申请仍需填写书面文件,因此称为“口头挂失”并不确切。当前完全以“口头”方式申请挂失主要是客户通过银行设置的专线客服电话自助办理临时挂失。为使业务用语更加准确,银行应避免再将柜面受理的临时挂失称为“口头挂失”,且可在相应的业务申请书、网站业务介绍中提示客户挂失仅限存款人本人凭证、介质,引导客户以适当方式提出挂失申请。

完善相关技术设计,提高自助设备反诈骗功能。例如,增加ATM大额自助转账的限制和程序,通过延长交易时间降低客户受骗后盲目转账的几率。对于在非营业时间通过ATM自助大额转账的交易,可设定较低的单笔转账限额,客户完成大额转账必须分次重复操作,从而延缓交易成功的时间。同时可增加ATM操作界面的反诈骗文字及语音提示,争取引起客户对诈骗信息的警觉。

改进业务处理措施,积极协助维护客户权益。当客户遭受诈骗要求协助时,银行柜员或专线电话客服人员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先,向客户明确解释有关协助冻结的法律规定,表明金融机构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协助冻结,避免客户误解银行无故延误协助。

其次,从维护客户权益考虑,网点或专线客服人员应提示客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有权机关依法及时启动协助执行程序。

第7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者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处置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职能而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依附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及内容的实现而采取的。分为事前和事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为了弄清

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或者为了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能有执行对象,就需要采取扣留、查封、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执法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也需要采取强制划拨、限价出售商品、收缴相关商品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完成。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它的实施、存在或消灭也就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时效性(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临时处置行为,是在有必要时才采取的,因而在时间的持续上以达到目的为限度。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存在和消灭是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强制措施也自行消亡。

(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相对人自愿申请或自觉接受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任意选定的,而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违法事实来支持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并且,某种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很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加以限

制。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就必须具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一,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具体实施范围。第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用于调查、取证或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对人身采取,也可对财物采取,就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职权的规定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对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无权对人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调查取证或制止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广泛应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扣留的财物,有的是能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违法所得,也有可能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执行的对象。

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

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该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2、《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

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封权或封存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前面提到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都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权。

(三)登记保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留权和查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第一、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第二、必须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执法人员万万不可凭个人的主观想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事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中以实现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一)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扣留、查封的物品变价抵缴罚款。《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作了规定。

(二)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收购商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

(四)收缴并销毁相关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8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一、企业主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一)货币资金管理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风险点: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资金活动控制不到位,最容易出现颠覆性风险,货币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资金调度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营运不畅,资金冗余。

控制措施:

1.现金管理日清月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定额管理,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白条抵库,也不得将资金公款私存、账外循环;

2.按日进行现金盘点,按月进行资金账户盘点,发现“长短款”等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报领导批准后处理;

3.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不得出租或出借企业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款、套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4.网上交易、使用网银电子支付办理业务,电子支付操作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财务负责人根据操作授权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复核;

5.月底按时取得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账逐笔进行复核,发现未达账项,及时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报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保存。

(二)票据、印鉴管理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风险点:票据、印鉴管理形同虚设,存在管理漏洞,极易形成集团公司资金被转移风险;公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或债务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控制措施:

1.加强票据管理,明确票据在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环节的控制措施,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2.规范开具票据,不得跳号开具,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备查,详细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分类别逐笔登记票据的使用时间、用途、金额、经办人姓名等要素;

3.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企业印章由办公室两人同时管理,存放保险柜一人负责保管钥匙、一人负责掌握开柜密码, 做到分离控制;原则不准出借印章,特殊需要外出借章,需由主管领导授权,由印章管理员带章随行,办理相关业务。

(三)招标、采购环节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风险点:招投标环节存在贪腐或商业贿赂,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造成库存积压或短缺,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定价授权审批不规范,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存在营私舞弊行为;采购验收不规范,材料或设备质量差,造成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物资或资金损失。

控制办法:

1. 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程序公开、透明、合法;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开展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2.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和采购计划,办理请购手续;

3.建立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对供应商的资信、经营状况进行评估,逐步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

4.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选择招标采购、询价或定向采购、直接购买等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通过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合理选择采购价格,将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

5.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

6.采购物资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项目工程部履行相应审批权限和流程,财务审核相关票据,及时办理付款,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拒付,防止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四)销售环节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风险点: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变化预测不准确,销售不畅,资金占压;销售费用支出失控,浪费严重;销售过程中存在利用工作便利进行舞弊,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销售合同签订不准确,造成价格失误、交房延迟,条款难以执行,给企业造成损失。

控制办法:

1.加强市场调研,合理制定销售政策,灵活采用营销方式,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市场占有度;

2.完善销售环节的制衡措施,严格审批销售优惠事项,做好收款环节的风险控制,核对房源和收款对应关系,确保集团公司售房资金安全完整。

3. 财务部门规范审核合同各项条款。

4. 科学制定销售价格,避免因价格过高或过低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五)税收管理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风险梳理:政策不明晰,税收管理混乱,造成税收处罚,管理不当,造成多交税款;纳税不及时、计算错误少缴税款、漏缴税款,造成被责令缴纳滞纳金、罚款或引起税收稽查风险。

控制办法:

1.认真学习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要求,准确、按时计提、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加强自身的自查自纠,提高涉税业务能力,进一步密切税企关系,及时掌控税收优惠政策;

3.做好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票据管理;

4.加强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和清算工作,科学进行成本对象的归集,做到税收清晰,纳税合理,风险可控。

二、企业风险控制的评价

企业应完善内控组织领导,制定管理措施,定期组织技术、工程、财务、审计、法律等综合部门对风险的梳理和防控情况进行评价,找出内控的薄弱点,提高内控的有效性。评价企业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一下内容:

(一)是否针对重要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

(二)是否针对细化控制目标设置了合理的控制流程。

(三)相关控制活动是否有效运行,相关控制活动是否得到了持续改进,具体改进的措施是否合理。

第9篇:存款工作措施范文

装饰公司坚持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并将巡视整改与主题教育一同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经自查形成两项问题清单,七项整改措施并逐步落实整改办法。

(一)高度重视,多次布置研究整改落实工作

对照集团党委整改通知逐条查摆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有针对性研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时限,持续跟踪督办,与各业务人员,多次沟通,认真听取意见,高度重视,立即整改。

(二)突出问题导向,逐条逐项深化落实整改措施

按照“一切服从于整改、专心致志抓整改”的要求,一件一件抓、一个一个改。明确了每项措施的整改时限、责任领导、责任人,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巡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经深入自查,装饰公司财务部门,在两个方面存在三个问题,研究制定了一个专项整改方案,制定了七条措施,经过整改,七条措施有效落地,四项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二项问题基本解决,后续仍需持续加强。

(一)装饰公司需要加快资产周转率。资产运营效率低,发展质量不高。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组织制定、落实装饰公司降杠杆减负债工作方案,签订两金责任状及清欠责任状,保障整改方案执行落地。后续年度持续优化降杠杆减负债工作措施,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目标。

严格控制带息负债增长规模,优化带息负债结构。在集团公司审批额度内办理带息负债。

强化资金集中力度。一是全面清理监管、共管账户,对未集中资金,全面排查盘活;二是加强受限资金精准分类管控;三是强化信息化手段管控,结合一体化平台,推进银企直连覆盖率;2020年资金集中度不低于75%。

开展应付款项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各项目部认真盘查三类待清理款项,尤其是久挂不动的小金额分包分供款项及时足额清理。

(二)部分单位账务账目处理混乱,数据报表不实,应收应付对冲,成本长期不入账等问题。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通过持续不断的灌输财务资金合规性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广大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要求财务人员关注会计政策、税务政策变更,紧跟股份、集团公司管理步伐,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通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职能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以及加强到项目基层进行系统间业务衔接调查研究,创新学习方法,及时总结交流,自觉用精神指导具体业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服务水平,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资金合规保障。

2.要求本单位财务人员深度参与项目成本盘点,夯实各项成本,做到完全成本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监理批量审核,认真对照总包合同条款,严格审核监理批量,对于过程结算率和工程款回收率不对应的项目要重点审核,做好与业主对账。通过财务一体化系统持续推进,逐步实现财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数据化,逐步实现核算和报表的效率提升,提高本单位精细化财务管理。

三、持续抓好后续整改,不断深化巩固巡视整改成果

1.深入落实中央企业降杠杆精神,切实贯彻中央巡视即知即改和立行立改的要求,组织制定、落实装饰公司降杠杆减负债工作,通过签订项目两金责任状、清欠责任状,层层分解指标,明晰责任部门,保障整改方案执行落地。后续年度持续优化降杠杆减负债工作措施,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目标。

2.实现银行银企直联,继续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及银行存款集中上存,排查受限资金。

3.继续开展应付款项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各项目部三类待清理款项,尤其是久挂不动的小金额分包分供款项及时足额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