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存款组织工作措施精选(九篇)

存款组织工作措施

第1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上半年,我们主要的工作措施及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资金组织工作为立足点,拓展筹资市场,促进存款稳步增长。上半年,我们在存款利率下调、国家开征存款利息税、股市火热、国债发行速度快,存款工作难度增大的不利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存款业务。一是抓好首季存款“开门红”。首季是组织存款的黄金季节,我们通过正确分析形势,促使全行上下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行系统形象宣传的意见》,组织全辖开展全方位的形象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公关力度,有效提高农行的社会形象,并动员全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金融服务,促使首季存款工作出现良好的开局,首季各项存款净增55270万元,为全年的业务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挥网点网络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拓展系统性、行业性的代收代付业务,组织对公存款。如各行抓住首季学生入学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代收学费业务,发挥我行网点、网络优势,争取各级法院诉讼费用和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等。至6月底,全辖代收代付业务发生额21178万元。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资金组织积极性。全行在坚持依法按规的前提下,完善激励机制,把存款纳入综合经营效益体系,与单位费用挂钩,有效地调动干部员工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同时总结和推广了去年****、揭东支行学普宁、赶普宁抓存款的先进经验,有效推动全行的存款工作。四是抓住机遇,协调各方面关系,依法按规、积极稳妥地做好接收他行存款业务和兑付农金会股金工作。共接收中国银行**、**支行人民币存款23640.5万元,港币存款1948.8万元,美元存款57.5万元;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4899万元,完成需兑付总额的58.8%。由于组织领导得力,准备工作充分,服务及宣传工作做实做到家,接收中行****属下部分存款业务交接顺利,平稳过渡,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提高了农行社会形象,拓宽了存款市场,促进各项业务有效发展。至6月底,全行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年初净增60427万元,在当地四行中,增量市场占有率44.84%,存量市场占有率28.83%,比年初提高1.83个百分点,暂居当地四行首位。 

     (二)、以不良资产剥离为重点,加强资产管理,优化信贷投放,提高资产质量。今年来,我们在做好贷款“清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等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把做好不良贷款剥离作为甩掉包袱、加快发展的工作重点,把加强新增贷款管理、优化信贷投放作为效益的增长点,把加强清贷收息、盘活存量作为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措施。首先是做好不良贷款“内外部”剥离工作。年初按照省行部署,成立了资产管理部,结合****实际,制订了《****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分步实施意见》,为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打下基础。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中,我们针对****存在剥离资产户数多、金额小、距省行路途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分行及各支行领导亲力亲为,周密部署,坐镇指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日夜奋战,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压力大的情况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行共剥离不良资产69923万元,其中本金63686万元,利息6237万元,超过省行下达指标3138万元,为我行甩掉包袱,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是瞄准优质资产市场,实施信贷有效投放。新贷款投放贯彻年初全市农行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扩大会议精神,以“瞄准优质资产市场,确保贷款有效投放”为中心,坚持“三个有利于” 原则,继续实施“双优”发展战略。年初,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基层行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的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考核,评选、确定53户市级重点企业作为XX年信贷重点支持对象,上半年支持信用总额17148万元,其中增投贷款7950万元,占新增贷款的53.8%,承兑汇票9179万元,占新开出承兑汇票总额的82.77%。同时全面实施新投贷款本息收回责任人制度,确保新投贷款的综合效益。至6月底,全行新投贷款到期收回率87.2%,利息收回率100%。第三是加大清贷收息力度,盘活存量。全行在做好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和不良贷款剥离工作的同时,坚持“二清”工作不放松,将清贷收息与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考核力度,把清贷收息任务分解下达到基层营业单位,到岗到人,将清收实绩与收入挂钩,“二清”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到6月底,全行贷款利息收入69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631万元。  共3页,当前第1页1

     (三)、注重经济核算,狠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一是全面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年初按照省行部署,以效益性、协调性、客观公正性为原则,对各支行(部)、业务部门的经营信息进行采集,编制了《XX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分解下达了各支行(部)的经营任务,按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计划执行有差距的单位进行帮促,通过分类指导和有效控制,促使全行经营计划有效开展,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合理摆布资金,提高资金营运收益。针对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大幅度上升,贷款规模小,资金充足宽裕的实际,加强了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在保证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及时将闲置资金上存省行,最大限度增加资金收益。至6月底,上存省行资金人民币19

3695万元,上存省行资金利息收入2502万元,同比增加281万元。三是加强横纵协调沟通,及时做好剥离不良贷款的资金清算工作,使资金最大限度产生效益,至6月底,已剥离的不良贷款并进入资金清算的共69923万元。四是加强费用管理,杜绝不必要开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XX年费用分配管理办法》,贯彻将基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发展费用以收定支、比例管理,奖励费用与实际增盈减亏额挂钩的精神,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到6月底全行总收入14408万元,同比增收280万元,总支出13043万元,同比减支3908万元,帐面盈利1364万元,同比扭亏增盈4187万元。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是抓好储蓄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工作,发挥网点、网络优势。至6月底共有72个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占网点总数的89%,全辖网络格局基本形成,网络优势逐步显现。二是创造条件,争取上级行支持,于3月份开通了活期储蓄存款全省通存通兑业务。三是拓展网络功能,开发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平台,为代收代付业务的开展提供科技保障,其中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业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四是在做好金穗信用卡加入全国自动授权网络的基础上,积极申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五)、强化内部管理,全面落实从严治行。管理是金融行业的生命,严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管理才能真正出效益。一是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加强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讲话精神,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从严治行,自第一季度起全面开展经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督导落实各支行(部)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各支行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信贷管理、信用卡透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对现在能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部分历史原因形成一时难以整改的,则进一步摸查情况,理顺关系,及时请示,待候处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了廉政教育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多次组成检查组加强对营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监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上半年,全行实现经营安全无事故。三是落实、完善挂点联系行制度。在总结去年挂点联系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支行(部)的实际,重新调整了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挂点单位和帮促内容,把挂点联系行的内容重点放在清贷收息、市场拓展、自查自纠、基层党支部建设方面,对挂点联系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改变了领导作风和机关作风,真正做到机关服务基层。四是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上级行改革精神,对分行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将分行市场拓展科与分行营业部的市场拓展部合并为分行市场开发部,成立了零售业务科,理顺和完善市场拓展机制。 

    (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行部署,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四个阶段的方法步骤和五项基本要求,不搞发明创造,不偷工减料,扎扎实实地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回头看”过程,分行党委对去年“三讲”教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顾,针对存在问题着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农业银行发展和加强内控建设四方面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重点抓好“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建设,积极做好营业办公大楼筹建及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分行营业办公大楼于3月30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职工住房问题也得到圆满的解决。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乒乓球赛、蓝球赛、插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把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性和创造力转化为推动农业银行发展的实际行动。  共3页,当前第2页2

     上半年,我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存款增长出现新的不平衡状态,增势受阻。二是清贷收息工作虽下了不少力气,但不良贷款仍呈上升之势,特别是个别支行潜在的信贷风险应引起重视,到6月底,剔除剥离不良贷款因素,全行新增不良贷款13897万元。三是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有待加快。四是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www.diyifanwen.com 教育整理)

第2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200*年上半年,我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总行、省行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狠抓落实。坚持从严治行、科技兴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加强基础管理,调整经营策略,推进经营机制改革,促使上半年全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各项业务状况明显改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至六月末,全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上年末增加60427万元,增长16.9%,完成省行下达年增长计划104%;外币存款余额1449万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29万美元,完成年增长计划106%;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80119万元(剔除剥离不良贷款63686万元),实际增投12181万元,完成全年增投计划的122%,剥离后,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11.9个百分点;帐面利润1364万元,同比减亏4187万元,完成计划的137%,实际利润亏损875万元,同比减亏2870万元。上半年,我们主要的工作措施及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资金组织工作为立足点,拓展筹资市场,促进存款稳步增长。上半年,我们在存款利率下调、国家开征存款利息税、股市火热、国债发行速度快,存款工作难度增大的不利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存款业务。一是抓好首季存款“开门红”。首季是组织存款的黄金季节,我们通过正确分析形势,促使全行上下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行系统形象宣传的意见》,组织全辖开展全方位的形象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公关力度,有效提高农行的社会形象,并动员全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金融服务,促使首季存款工作出现良好的开局,首季各项存款净增55270万元,为全年的业务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发挥网点网络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拓展系统性、行业性的代收代付业务,组织对公存款。如各行抓住首季学生入学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代收学费业务,发挥我行网点、网络优势,争取各级法院诉讼费用和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等。至6月底,全辖代收代付业务发生额21178万元。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资金组织积极性。全行在坚持依法按规的前提下,完善激励机制,把存款纳入综合经营效益体系,与单位费用挂钩,有效地调动干部员工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同时总结和推广了去年****、揭东支行学普宁、赶普宁抓存款的先进经验,有效推动全行的存款工作。四是抓住机遇,协调各方面关系,依法按规、积极稳妥地做好接收他行存款业务和兑付农金会股金工作。共接收中国银行**、**支行人民币存款23640.5万元,港币存款1948.8万元,美元存款57.5万元;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4899万元,完成需兑付总额的58.8%。由于组织领导得力,准备工作充分,服务及宣传工作做实做到家,接收中行****属下部分存款业务交接顺利,平稳过渡,兑付农金会个人股金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提高了农行社会形象,拓宽了存款市场,促进各项业务有效发展。至6月底,全行各项存款余额417399万元,比年初净增60427万元,在当地四行中,增量市场占有率44.84%,存量市场占有率28.83%,比年初提高1.83个百分点,暂居当地四行首位。

(二)、以不良资产剥离为重点,加强资产管理,优化信贷投放,提高资产质量。今年来,我们在做好贷款“清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等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把做好不良贷款剥离作为甩掉包袱、加快发展的工作重点,把加强新增贷款管理、优化信贷投放作为效益的增长点,把加强清贷收息、盘活存量作为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措施。首先是做好不良贷款“内外部”剥离工作。年初按照省行部署,成立了资产管理部,结合****实际,制订了《****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分步实施意见》,为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打下基础。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中,我们针对****存在剥离资产户数多、金额小、距省行路途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分行及各支行领导亲力亲为,周密部署,坐镇指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日夜奋战,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压力大的情况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行共剥离不良资产69923万元,其中本金63686万元,利息6237万元,超过省行下达指标3138万元,为我行甩掉包袱,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是瞄准优质资产市场,实施信贷有效投放。新贷款投放贯彻年初全市农行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扩大会议精神,以“瞄准优质资产市场,确保贷款有效投放”为中心,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继续实施“双优”发展战略。年初,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基层行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的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考核,评选、确定53户市级重点企业作为2000年信贷重点支持对象,上半年支持信用总额17148万元,其中增投贷款7950万元,占新增贷款的53.8%,承兑汇票9179万元,占新开出承兑汇票总额的82.77%。同时全面实施新投贷款本息收回责任人制度,确保新投贷款的综合效益。至6月底,全行新投贷款到期收回率87.2%,利息收回率100%。第三是加大清贷收息力度,盘活存量。全行在做好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和不良贷款剥离工作的同时,坚持“二清”工作不放松,将清贷收息与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考核力度,把清贷收息任务分解下达到基层营业单位,到岗到人,将清收实绩与收入挂钩,“二清”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到6月底,全行贷款利息收入69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631万元。

(三)、注重经济核算,狠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一是全面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年初按照省行部署,以效益性、协调性、客观公正性为原则,对各支行(部)、业务部门的经营信息进行采集,编制了《2000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分解下达了各支行(部)的经营任务,按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计划执行有差距的单位进行帮促,通过分类指导和有效控制,促使全行经营计划有效开展,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合理摆布资金,提高资金营运收益。针对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大幅度上升,贷款规模小,资金充足宽裕的实际,加强了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在保证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及时将闲置资金上存省行,最大限度增加资金收益。至6月底,上存省行资金人民币193695万元,上存省行资金利息收入2502万元,同比增加281万元。三是加强横纵协调沟通,及时做好剥离不良贷款的资金清算工作,使资金最大限度产生效益,至6月底,已剥离的不良贷款并进入资金清算的共69923万元。四是加强费用管理,杜绝不必要开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费用分配管理办法》,贯彻将基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发展费用以收定支、比例管理,奖励费用与实际增盈减亏额挂钩的精神,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到6月底全行总收入14408万元,同比增收280万元,总支出13043万元,同比减支3908万元,帐面盈利1364万元,同比扭亏增盈4187万元。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是抓好储蓄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工作,发挥网点、网络优势。至6月底共有72个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占网点总数的89%,全辖网络格局基本形成,网络优势逐步显现。二是创造条件,争取上级行支持,于3月份开通了活期储蓄存款全省通存通兑业务。三是拓展网络功能,开发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平台,为代收代付业务的开展提供科技保障,其中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业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四是在做好金穗信用卡加入全国自动授权网络的基础上,积极申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五)、强化内部管理,全面落实从严治行。管理是金融行业的生命,严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管理才能真正出效益。一是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副总理《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加强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讲话精神,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从严治行,自第一季度起全面开展经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督导落实各支行(部)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各支行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信贷管理、信用卡透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对现在能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部分历史原因形成一时难以整改的,则进一步摸查情况,理顺关系,及时请示,待候处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了廉政教育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多次组成检查组加强对营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监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上半年,全行实现经营安全无事故。三是落实、完善挂点联系行制度。在总结去年挂点联系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支行(部)的实际,重新调整了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挂点单位和帮促内容,把挂点联系行的内容重点放在清贷收息、市场拓展、自查自纠、基层党支部建设方面,对挂点联系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改变了领导作风和机关作风,真正做到机关服务基层。四是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上级行改革精神,对分行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将分行市场拓展科与分行营业部的市场拓展部合并为分行市场开发部,成立了零售业务科,理顺和完善市场拓展机制。

(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行部署,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四个阶段的方法步骤和五项基本要求,不搞发明创造,不偷工减料,扎扎实实地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回头看”过程,分行党委对去年“三讲”教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顾,针对存在问题着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农业银行发展和加强内控建设四方面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重点抓好“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建设,积极做好营业办公大楼筹建及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分行营业办公大楼于3月30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职工住房问题也得到圆满的解决。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乒乓球赛、蓝球赛、插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把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性和创造力转化为推动农业银行发展的实际行动。

第3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关键词:后配额时代;欧盟纺织品特保立法;法律对策;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121-07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贸易国之一。然而从2003年上半年起,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开始采用“特别保障措施”遏止中国纺织品出口的“过快增长”。尤其是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服装配额制取消后, 特保措施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华纺织品服装的最常用和最主要的贸易限制手段。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仿效”欧美,阻挡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因而研究纺织品特保措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欧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之后,我们更应该从国际法的层面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以做好应对工作。

一、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法规枚举与分析

(一)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法规枚举[1]

2001年中国入世后,为阻挡中国纺织品对欧盟市场的冲击,欧盟加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纺织品进口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2002年6月2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欧盟将实行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机制”(TPSSM)[2]。

2.欧盟委员会修订的第3030/93项条例。2003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修改了“3030/93”条例,增加了限制中国纺织品对欧盟出口的特保措施等内容。如它规定:如果中国纺织品及服装的进口可能对欧盟市场造成干扰,或威胁该类产品的正常贸易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或按成员方要求随时对该类进口产品实施特保措施[3]。

3.欧盟委员会第427/2003号条例。2003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了把对华特保机制纳入欧盟法规体系的第427/2003号条例。该条例主要涉及欧盟制定和实施对华产品的保障措施的根据、市场扰乱的界定和贸易转向的界定等问题。如它规定,欧盟可以实施的临时保障措施包括关税措施或进口数量限制,但临时性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4]。

4.《针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的行动指南》。 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4月6日公布《针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的行动指南》。指南对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涉及数据、预警区、特保措施的调查程序及实施依据、与中方进行正式磋商、保障措施、紧急程序等方面[5],具有可操作性。

5.《关于对欧共体适用纺织品特定保障条款指南》。2005年4月27日,欧盟又公布《关于对欧共体适用纺织品特定保障条款指南》。指南主要包含TSSC(纺织品特保条款)的启动要件、TSSC的启动步骤、采取特保措施的基本条件(如“市场扰乱”、“威胁纺织品贸易的有序发展”等)、TSSC程序及执行(如程序的启动、公告、调查及磋商、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特保措施的执行)和早期预警系统等内容[6]。

6.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办法。欧盟于2005年6月23日了“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原则上采取“两重审核”,即根据中国政府的官方出口许可,欧盟再次签发进口许可证[7]。

7.欧委会关于解决中国滞港纺织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9月13日,欧委会公布有关中国滞港纺织品的相关法规,为欧盟成员国对华滞港纺织品签发进口许可证提供法律依据[8]。

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内容日趋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极强,因而对中国造成的危害极大。

(二)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原因分析

欧盟选择在中国入世后加紧制定和实施针对中国纺织品进口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是基于其战略和利益的考虑。因为伴随着中国经济持久、高速的发展,欧盟担心来自中国的具有超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对其市场的冲击。但鉴于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欧盟难以用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常规贸易手段限制中国纺织品的增加,便转而寻求新的贸易措施特保措施,在2005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期满后,重新对中国纺织品进口设限,以打击中国纺织品在欧盟市场的增长。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聂资鲁:后配额时代我国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之法律对策

欧盟也深知,如果对中国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实施不当的话,会引起中国采取相应的贸易报复措施。为从法律上规避这一问题,欧盟便从WTO规则中寻找立法的依据。而中国在入世时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有两个特殊条款正好为欧盟的立法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一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42段(又被称为“242条款”),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又被称为“特保条款”)。① 欧盟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些特殊条款纳入欧盟法规体系并加以实施,以阻扼中国纺织品给其市场造成的冲击。

正是因为欧盟以合法的形式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因而其所产生的危害巨大、影响恶劣。

二、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对我国的危害与挑战

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一方面给中国纺织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严重阻碍了中国纺织业在后配额时代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在应对机制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正视和理性地分析我们所面临的竞争环境,因时而变,中国纺织业才有可能走出困境,再创辉煌。

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对中国纺织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使企业丧失发展“预期”,致使厂家无法正常安排生产[9],这是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对中国纺织业所产生的最大损害。由于欧盟贸易商对将来的订单没有信心,那些本应属于中国的订单正逐渐流向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地。这将导致国内一些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或转产,势必减少用工,造成就业岗位和人数减少,从而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影响社会稳定[10] 。

2.使中国纺织品的欧盟市场被他国占领和取代。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主要是采用替代配额的手法继续保护欧盟纺织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欧盟对华纺织品出口实施的有关数量限制,最长可以达到4年。而在竞争剧烈的今天,这样长时间地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进口,会使欧盟市场被他国占领和取代[11]。

3.不利于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的扩大出口。从理论上讲,在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业与欧盟纺织业相比存在明显的资源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因而欧盟市场必然会增加对中国纺织品的需求。但欧盟为保护其纺织产业的发展,也必然会对中国纺织品的进口设限[12]。 2005年,欧盟的确也是这样做的,这严重阻碍了中国纺织业的发展。

4.严重损害了中国作为WTO成员方所应享有的如自由贸易权、最惠国待遇权、公平竞争权等权利。这导致中国纺织行业在对外贸易中面临不公平竞争的贸易风险。

5.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其它国家也如法炮制,如土耳其、东欧等国家也仿效美欧,主张对中国纺织品进行限制。而印度和东南亚等与中国有竞争关系的国家,也不希望中国的纺织做大,并且这种局面有蔓延的趋势[13]。 如此下去,中国的纺织品贸易将举步维艰。

尽管我国在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已有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但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可从近年的实践得到证明。目前,我国在应对机制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外贸管理体制不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调控、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形成合力;二是对WTO有关规则的研究不深入,缺乏解决争端的经验,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在诉讼层面,既缺乏专业人才,又缺乏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四是外贸法制的不完善,相关针对性的立法或过时、或缺乏,难以为中国纺织业的国际竞争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等等。

而上述危害的消除和应对机制的完善,需要我们群策群力,审时度势,迎接挑战,最终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

三、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操作层面:政府、行业和企业应依法应对

1. 政府应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的产业安全。

(1)政府应依法为我国纺织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纺织行业作为突破口,通过多边磋商和双边自由贸易区安排等途径,争取改变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正地位;争取建立纺织业出口协调政策体系,在现有纺织品部际会议机制下专门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应对进口国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准备方案[12]。

(2)完善纺织品出口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工作的前置化。在借鉴欧盟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欧盟的预警机制,为纺织品出口贸易设置安全阀。为此,一是建立健全信息追踪、反馈和披露制度,对欧盟纺织品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对欧盟纺织品机构对我纺织品立案调查情况及时通报[13]。 二是建立纺织品预警模型和专家数据挖掘分析系统,组织专家分析评价欧盟纺织品进出口变化对我国纺织行业发展的影响,并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及其对产业发展的阻碍进行预测评估。预警机制将通过及时向政府、纺织行业协会及企业预警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支持[14]。

(3)主动设限。目前,国内纺织行业自律较差,在价格上缺乏协调,甚至还存在个别企业间竞相压价现象,极易引发欧盟启用特保措施。对此,要采取主动设限的措施,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以致对这个国家或当地同行业的企业造成损害,从而把纺织品贸易争端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11]。如2004年1月23日, 商务部对针织布、胸衣和袍服三类纺织品采取出口登记管理办法, 对企业向全球出口的数量和出口单价实行“双挂钩”管理, 开始对纺织品主动设限。无论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 企业均需在出口报关前领取出口登记证, 以规定的数量和不低于最低限价的价格出口[15]。从自主设限3年多的实践来看,这种制度的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欧盟特保措施的应急预案应体现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为了使应急预案落到实处,还应通过立法来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等。通过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规避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和危害。

(5) 建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尽快培养一批既精通英语,又精通国际法、WTO规则,尤其是特保措施,还熟悉纺织产业的能胜任应诉的专门法律人才。在应诉中,能为企业提业信息、应诉、填写问卷、准备和提供合格的证据材料、找出对方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减少应诉成本。专门法律人才的匮乏是我国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争端中屡屡吃亏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2. 行业(纺织商会和行业协会)依法应对。 众所周知,WTO是成员国间的组织,它只能对各国政府形成限制,而无权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等类似的民间组织的活动。因而商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在贸易摩擦中起到政府难以起到的作用。

(1)加强对欧纺织品贸易的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和商会要发挥企业代言人和政府助手的作用,第一,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对涉案企业的法律指导。聘请国内外专家和律师帮助企业熟悉和掌握欧盟特保措施。针对欧盟特保措施中的不公正和歧视性做法,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应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第二,建立和完善行业保护机制,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13]。

(2)依法规范纺织企业出口秩序。欧盟实施“特保”措施的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纺织品出口价格过低而引起的。为制止欧盟特保措施的实施,首先,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其次,要制定纺织品出口的最低限价,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与价格,并建立纺织品出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将隐患消除在境内。第三,采取海关审价和预核签章等办法,遏制低价竞销行为。第四,建立惩罚制度,对企业的竞价销售和恶性竞争,予以严惩[16]。

(3)联合欧盟成员国国内进口商、零售商组织和用户合法抵制特保措施的实施。行业协会和商会如果发现欧盟有提起特保措施调查的动向,积极联合欧盟成员国内各有关方面开展游说和抵制工作,力阻欧盟启动纺织品特保措施。

3. 企业依法应对。

(1)加强产业预警工作。首先,企业应配合行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预警工作,积极报送有关预警数据,并按照预警信息合理调整出口规模和价格水平。其次,企业经营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则,采用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因为在特保措施调查时,产品价格的最终认定,关键还要看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17]。第三,企业还应根据预警信息,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第四,企业应改变过去“以廉取胜”的策略,以品牌优势和质量优势代替价格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核心竞争力[18],实现纺织业的可持续发展。

(2)依法规避风险。从短期来说,纺织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一是谨慎接单。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与客户商谈时可将大单化小单,长单变滚单。谈判时附加应对增加关税、汇率变动等不确定因素应对条款。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特别是预警信息,随时进行接单、生产、出运等方面的调控[10]。 三是在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时,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此弥补数量的损失。

(3)对欧盟滥用特保条款予以反击。在屡次遭遇欧盟特保措施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予以反击,特别是对欧盟滥用特保条款的措施和做法必须予以针对性的回击。即便是在WTO败诉,也是值得的,因为可以为企业的调整和应对赢得时间。我国2005年实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3条规定:“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可视为贸易壁垒[19]。这样,任何外国(地区)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特保条款的措施和做法,都可以被视为“贸易壁垒”,都在调查范围之内。因而,企业可以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指导下,对欧盟滥用特保条款的措施和做法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反击欧盟对中国纺织品的设限[20]。当然,也要注意不要滥用,以免给对方以口实,而应恰当地采取反击措施,保护我国的纺织产业。

(二)诉讼层面:应诉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思考

为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还必须从诉讼程序的层面积极应对。

1.政府在诉讼中的作用。政府应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应诉的指导,重点放在欧盟对华纺织品歧视性的政策和调查行为上, 并通过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激励机制, 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驻欧盟的商务机构应密切关注驻在国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特保的动态, 通过迅速有效的信息通报工作,实现预警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应诉工作的快速启动, 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加强与驻在国调查机关的交涉工作,形成交涉的制度化和定期化[21]。 其次,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联系与磋商,避免一些不公平贸易做法阻滞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必要时,政府应向DSB提出诉讼,维护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向DSB欧盟,澄清欧盟是否能基于“市场扰乱威胁”采取特保措施等在内的一些争议性内容,促使欧盟纺织品特保的程序更为公开、透明,同时也能帮助中方提高对WTO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今后全方位参与其运作积累经验[22]。

2.行业组织在应诉过程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定期召集国内纺织业对欧盟出口份额较大的企业研究应对措施; 积极组织和参与纺织企业特保案件的应诉, 负责收集和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和证据材料;充分利用案件调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机会,提供和发放各种详实的数据和资料,并积极阐述我方的主张和要求,消除欧盟对中国纺织品的片面性认识和误解;总结纺织企业特保应诉的有关经验等[23]。行业组织应借鉴欧美的做法,在促使政府依法应对、协助政府制订相关的应对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企业的应诉、提供行业服务和保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企业应对特保措施的方法。企业要加强对WTO规则,尤其是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研究,掌握和学会利用有关规则以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应对和抗辩能力。在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提起“特保”调查时,企业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聘请既有实战经验又了解中国的敬业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二是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合作,如与欧盟进口商和用户的合作,争取当地进口商和用户的支持;积极向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游说,加强中欧共同利益的宣传,从而影响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三是利用与欧盟委员会的磋商,将特保措施的危害降到最小。四是及时、准确地调查研究,从法律和事实上证明损害证据的不足[24,25]。以驳斥欧盟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在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提起“特保”诉讼时,相关企业应积极应诉,根据适用特保措施的条件进行抗辩。如,企业可以对欧盟提出的进口量增加和市场扰乱等问题进行抗辩,同时还应注意“贸易转移”的问题,争取避免欧盟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25]。还要充分配合律师的应诉工作,统一相关人员对欧盟调查组的答辩口径,并积极准备好应对欧盟调查组的现场考察、核实工作,包括提供原始、真实、可信的成本核算、会计报告、合同协议等各种应对资料,从而为胜诉奠定基础。

(三)规则层面:研究、运用WTO有关规则以维护我国的权益

为把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实施给中国纺织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必须从规则的层面积极应对。

1.规范条款在今后实践中的运用。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对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如“市场扰乱”、“实质损害”、“贸易转移”等的规定较为模糊,这给欧盟今后肆意解释、甚至滥用特保措施打压中国纺织品留下了隐患。因而,为彻底解决欧盟滥用纺织品特保措施的问题,我们只有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澄清条款中的模糊之处,才能规范条款在今后的运用,并以此为依据遏制欧盟成员国对特保条款的滥用。要实现这一目的,实践中不能仅仅满足于既往利用政治的、外交的途径解决与欧盟的贸易摩擦,从长远来看,必须善于利用法律的手段,即把贸易摩擦诉诸世贸组织,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各种政治的、外交的成本,不至于被动地陷入就某种贸易摩擦而重复展开谈判,又可以迫使欧盟在启动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时,谨慎行事,从而把贸易摩擦的风险和成本转至欧盟。贸易摩擦的解决靠政治、外交的谈判,更靠国际法治。国际法是解决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一个良好的途径。

2.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中与“特保条款”和“242条款”有关的规则。贸易摩擦的解决必须符合WTO规则,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特保条款”和“242条款”是WTO法的组成部分,对“特保条款”和“242条款”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循WTO规则,不能听任WTO的某些成员方把二者割裂开来而滥用“特保条款”和“242条款”,从而损害WTO成员方的权利和利益,动摇成员方对WTO规则的信任。具体而言,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保障措施协议》,在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与“特保条款”有关的规则时,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1)关注欧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遵循了通告和磋商等相关程序;(2)关注欧盟所提供的通告材料是否齐全(如是否包含了中国纺织品给欧盟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是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有关产品的确切情况、希望采取的措施、日期和逐步解除措施的期限和时间表等);(3)关注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评估是否存在问题;(4)关注欧盟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是否超出“防止或纠正国内产业的损害所必须的程度”这一正常范围。当有证据显示欧盟在上述方面不实时,就可以诉诸WTO,要求专家组判定欧盟违反规则[26] 。在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中与“242条款”有关的规则时,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在欧盟请求磋商时,首先,应要求欧盟对“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贸易有序发展”等概念作出符合WTO原则的明确的界定和解释,防止欧盟滥用规则;其次,要求欧盟履行“242条款”中“向中国阐明在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的义务,并提供中国纺织品的进口对欧盟同类和直接竞争产品生产的影响的证据;第三,要求欧盟将其产业提交的特保措施申请及时告知中方,并保证中方对有关信息享有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在内的知情权,以便中方行使就“不存在市场扰乱或受调查进口不是市场扰乱的原因”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权利;第四,要求欧盟适当延长公众评论期,使中方有机会收集材料和发表意见;第五,要求欧盟尊重“242条款”的有关规定,未经中国同意对同一种纺织品不得重新实施特保措施的义务[27]。总之,只有让欧盟了解我们是在严格遵循WTO规则处理贸易摩擦,才可能迫使欧盟严格按WTO原则行事,从而防止欧盟钻WTO法的空子,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立法层面: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立法对策

针对欧盟对华实施纺织品特保措施,还可以从立法的层面采取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欧盟等许多国家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因此,我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统一市场规则,以缩短中国经贸体制与WTO体制接轨的时间,为去除特保措施条款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必须通过立法,使中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28]。但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统一而公开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美等国都是以其国内法来认定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 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几乎没有任何主动性。因此, 我国应当在国内立法上对“市场经济标准”做出明确的界定, 力争以“法”抗衡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公平认定[29]。 同时,还需要通过发表申明等形式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国家”,扭转欧盟等国家对中国的既往偏见,让他们对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市场、产品树立信心,从而最终承认和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2.完善针对欧盟对华实施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国内立法。

(1)针对“特保条款”和“242条款”模糊内容的国内立法。 如前所述,欧盟对华实施纺织品特保措施的立法依据是“特保条款”和“242条款”,由于这两个“特保”条款本身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因而欧盟在把这两个条款纳入欧盟法规体系时,作了有利于欧盟利益的规定。如果中国听之任之,不在国内立法上加以相应地完善是极不明智的,而且后患无穷。因而,我们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在WTO法律框架下,从国内立法上对这两个条款的模糊内容,如对“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等,作严格的注释和规定,并形成一些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对抗今后可能出现的中欧贸易纠纷[30]。通过国内立法对“特保条款”和“242条款”中的模糊内容加以厘清和界定,不仅可以为解决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武器,而且可以使欧盟在实施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时有所顾忌,避免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

(2)完善新外贸法中针对特保措施立法的相关内容。在新外贸法中有一些针对特保措施的立法,如第7条②、第16条第5款③、第46条④,等等,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第46条,实际上是针对贸易转移的规定,但没有指明适用的条件(如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损害的含义、损害的种类和表现)和针对贸易转移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这种情况的贸易限制的法律依据。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定,显然是难以保护国内纺织行业的,需要在研究WTO规则的基础上,借鉴美欧等国家的实践,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条例[30]。从而使我们能变被动为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以对抗欧盟的特保措施,保护国内纺织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国内相关的纺织品法律法规,营造和谐的纺织品外贸法制环境。构建和谐的国际贸易秩序是时代的要求,是国际贸易法制的价值追求,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而和谐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因而,为有效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我们必须完善国内相关的纺织品法律法规, 努力营造和谐的纺织品外贸法制环境:一是由商务部制定有关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予以配套实施,逐渐把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渡到或直接形成法律;二是通过立法调整我国的纺织产业结构和出口贸易结构,即通过预警和自律,规范出口贸易,防止贸易摩擦的产生;三是依法整顿国内纺织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的纺织业只有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水平,才能通过良性循环,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能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争取纺织品贸易的主动权。

总之,以WTO规则为基准完善我国的外贸法制,是解决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良好途径;也是中国发挥大国的影响和作用,推动和谐国际贸易秩序建设,对人类做出较大贡献的良好途径。

注释:

①如“242条款”规定,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到2008年12月31日,进口成员可以针对来自中国的所谓“市场扰乱”,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配额限制。“特保条款”规定,当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或对该种产品的正常贸易构成威胁时,进口国可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未果,则进口国可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特保条款”还特别规定,到2013年进口成员可以针对包括纺织品服装在内的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凡是WTO成员都可以在我国入世后的12年内,制定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法规并加以实施。

②新外贸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③新外贸法第16条第5款规定:“国家基于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④新外贸法第46条规定:“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参考文献:

[1]聂资鲁.入世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发展研究[J].法学杂志,2006,(5):67-70.

[2]万怡挺.欧盟对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TPSSM)法规浅析[J].WTO经济导刊,2003,(9):38-40.

[3][OL].

[9]2006年纺织品特保前瞻――关注发展中国家[OL].[OL].

[23]邵红岭,王丽芝.中欧纺织品贸易障碍及应对措施[J].北方经贸,2005,(10):78-80.

[24]向东,孙望清.正确看待特保措施[OL].wtolaw.省略/display/displayInfo.asp?IID=200312051505180263.

[25]韩乔文.100策:行业协会在中国“入世”后的思考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53.

[26]夏廷.应对欧盟特保机制要讲策略[OL].省略/show.asp?id=44176[OL].

[27]陈卫东.穿越特保措施的迷雾[OL].wtolaw.省略/display/displayInfo.asp?IID=200408030932564846.

[28]周菊.特别保障措施的解读及法律应对思考:从我国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摩擦入手[J].南方经济,2005,(11):25-27.

[29]张晓君,管燕.欧美对华启动纺织品“特保”程序的背景分析及我国对策[J].甘肃社会科学,2006,(1):172-175.

[30]曾华群.WTO与中国外贸法的新领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7~289.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Textile Industry of

China in Dealing with EU Special Safeguard Measure

of Textile toward China in Late Quota Era NIE Zi-lu

第4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胡家镇党委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项巡察。2020年3月25日,市委第一巡察组马贺刚组长代表市委巡察机构,向我镇党委书面反馈了市委巡察办《关于印发市委第一巡察组〈关于专项巡察盘山县胡家镇的反馈意见〉的通知》,为全面抓好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关于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付忠伟书记在听取七届市委第十一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巡察办关于对市委第十一轮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巡察反馈意见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扎实开展巡察整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反思,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做好巡视整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自觉扛起整改主体责任,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5个方面问题,坚决做到自觉整改、全面整改。为毛家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整改目标

村党支部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实践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市委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一是坚持聚焦问题。聚焦市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精准发力、持续用力,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确保在两个月整改期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既要确保反馈意见全面整改, 又要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做到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三是强化主题责任。镇党委要扛起整改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带头担当、率先垂范、强化指导、严格监督。各党支部要严格履行整改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四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市委、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内生动力的有力举措,维护"六稳"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提升营商环境改革的实效,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投资兴业信心。

三、组织保障

毛家村党支部成立“胡家镇毛家村落实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按照分工带头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确保巡视整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明军 毛家村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孙作山 毛家村党支部副书记

成 员:李 飞 毛家村网格管理员

佟维超 毛家村网格管理员

佟 博 毛家村辅警

贾志军 毛家村农垦副经理

张 静 毛家村妇女主席

四、整改问题及措施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不够到位,落实党中央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仍存在较大差距

1.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深入。

一是行政权力下放重形式,轻实效。2016年以来,胡家镇与县直部门签署下放县级行政职权交接书29项,其中,只有10项工作在正常办理,仅占34.5%。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胡家镇政府相关文件办理,能在村办理的一律给予办理,同时利用村广播、微信群扩大宣传,确保群众知晓率。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李飞

二是放管结合不充分。2018年全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电子政务平台至今,胡家镇与县直部门不畅通,张家村等政务平台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群众办事仍要按照老方式、老办法;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群众办理最少要跑3次镇里,而且要等2个月时间。

整改措施:排查本村电子政务平台畅通情况,如不畅通,及时维修审批专线。严格按照胡家镇政府制定的政务平台管理制度执行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李飞

三是优化服务成效不明显。村(社区)奇葩证明屡开不止,子女关系、父母关系、残疾证明、无房证明、死亡证明等,仅4个村2019年就开具了131件次。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上级文精神,优化服务成效,严格执行一站式办事服务,同时开具证明时必须有相关文件规定,非必要证明一律不开。并通过广播微信等形做好群众宣传,告知辖区各企业。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李飞

2.政府缺乏诚信问题仍时有发生。

一是镇政府多次与企业和个人产生合同纠纷被起诉。2016年以来,政府5次因企业欠款不还及占用个人死亡抚恤金不发等原因被法院裁定败诉,法院执行款高达270 余万元。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严格把控费用支出,不允许支出超出当年预算,形成隐形债务。排查统计本村欠款情况及其他应付款挂账情况,如有欠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认真执行。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3.政商“亲”“清”关系仍存在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承揽辖内项目建设工程。巡察发现2016-2017年,多个村的工程,存在优亲厚友问题。

整改措施:对本村2016年以来的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是否存在村干部亲属承揽工程情况,如有存在立即上报胡家镇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防微杜渐加强村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二是政府多次向企业和个人伸手借款,长期不还。2016年以来,胡家镇以偿还对外欠款等名义,累计向盘锦盈达物资储运公司及甘露、张作海个人等4次借款合计金额1030万元,至今仍有110万元未还。

整改措施:对本村欠款情况进行统计,如有欠款情况,请示胡家镇政府后,对个人欠款形成整改计划,进行偿还。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二)履行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不力

1.党委议事规则执行不到位。

镇党委直到2019年3月才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且至今仍以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议代替党委会,有关议题提出的不充分不详细,没有逐项讨论做出决策,末位表态制执行的也不够经常。2016年以来,在45 个项目投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中,仅有3个在党委会上进行了研究,上述45个工程涉及金额3076.9万元。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关于在胡家镇村(社区)党支部进一步规范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通知》,同时建立健全毛家村“四议两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佟维超

2.改革创新意识不强。

对企业组织保障力度不够。经了解,胡家镇11家企业,仅有2家配备了项目管家,占18. 2%。另外,镇便民服务大厅至今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齐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实行AB岗制度。窗口工作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业务水平也不高,且缺少主管部门培训,企业群众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并没有真正感受到办事的高效。

整改措施:一是不断增强主动服务企业意识。二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肃工作纪律。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李飞

(三)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1.营商环境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监督不力。

一是工程建设资金长期挂账。2008年以来,镇政府多项工程资金挂账4446万元,其中,有1732万元因对方没有提供发票无法列决,有2714万元因镇政府资金紧张而长期挂账。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预决算方案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制度。二是对工程欠款进行排查,如有欠款,列出还款计划,逐步偿还所欠工程款。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佟维超

二是白条子入账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6月以来,发生26笔工程款用白条子入账,涉及金额123.7万元。

整改措施:对2017年至2019年工程款以白条子入账进行自查,严格执行胡家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定期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佟维超

三是工程监管不严。2017年以来,镇政府大量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未经镇党委会议研究,没走招投标程序。其中,镇政府2017年6月,不经党委会研究,1次就将涉及金额为812.2万元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以拆包的形式与盘山县永锦工程服务队签订了合同,规避了招投标程序。另外,镇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孙广年,2018年2月,在没有镇政府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代表政府与公司签订了清淤和砂石路工程合同,涉及金额79.2万元。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佟维超

2.随意制定奖惩制度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至今时有发生。

2016年11月,镇党委会研究对全镇各村举行工作拉练,对前三名奖励现金0.5万元、1万元、1.5万元,资金从排名落后的三个村罚没。

整改措施:对随意制定奖惩制度情况进行排查,将所得奖励还给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佟维超

(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整改成效不明显

1.对巡视巡察及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2019年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问题39项,胡家镇未完成12项,占30.7%。截止目前,省委巡视组提出的各村安装的小型污水设施入网率低的情况胡家镇没有整改;镇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弱化问题依然存在,目前红峰村、红岩村、二夹村、刘家村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仍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召开村党支部会议。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胡家镇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通知》,并制定本村三会一课制度,规范会议格式内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2.问题整改不彻底,没有举一反三,类似问题禁而未绝。

一是警示教育不到位,整改没有形成震慑,新违规违纪案件仍然频发。镇中心医院医生孙洪明2016年12月-2019年11月,因违反廉洁、群众、工作等纪律先后4次被处分;镇宜居办科员张作良,2017-2019年因工作失职等原因每年被处分1次;姚家村书记吴长利,2019年4-7月,因违反组织和廉洁纪律接连被处分2次。

整改措施:加强警示教育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二是领导干部讲党课记录造假现象仍然存在。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提纲显示镇长林春山2019年11月,在朱家村党支部讲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课,但在朱家村党支部“三会一课”记录本上无此内容。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胡家镇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通知》,并制定本村三会一课制度,规范会议格式内容。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到底

1.“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不实。

一是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展不扎实。10月16日组织学习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签到11人,但只有9人参会;9月22日开展的“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使命” 专题研讨和9月27日开展的“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影像资料相同。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毛家村2020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二是调研工作开展不扎实。宣传委员冯洁于9月24日、10月16日分别走访调研了胡家镇社区和文化站,副镇长许世华于9月26日、10月16日到黑鱼村、拉拉村两次走访调研,但3人所附照片均系一次走访时拍摄。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调研制度,确保真正的走向农户、田间地头,将真正的意见带上来。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2.基层党建工作薄弱。

一是党委会议记录归档混乱。2016-2018年归档的会议记录编号基本都有涂改,并且,2016年1-22号记录缺失;2017年归档的28组材料用的编号重复;2018 年11月9日镇第36次党委会议和11月18日第39次会议,用同一张影像资料做证明。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李飞

二是为应付上级检查,党支部会议记录存在造假现象,梁家村和二夹村党支部2016年,竟然在学习党的精神;机关、曹家、红岩村等党支部2018年,还在专题学习十八届中央全会精神。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胡家镇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通知》,并制定本村三会一课制度,规范会议格式内容,二是严格落实《胡家镇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细则》。

完成时限:6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王明军

责任人:孙作山

三是不重视统战工作,2016年以来,毛家村和姚家村党支部分别只召开过1次会议学习统战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统战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定期组织开展统战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关于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要讲话。

完成时限:5月20日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第5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一、各国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措施

(一)财政资金支持

众所周知,合作社主要是由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这样的人一般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人股的方式使合作社快速筹集起较大规模的自有资金。同时,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筹措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财政政策,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予以特殊支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赠款。目前,政府以赠款的方式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资金援助主要存在于不发达国家,不过,不少国家对所援助的项目有严格限定。在发达国家,政府对于合作社的赠款支持主要发生在19世纪中后期或20世纪初,以后便较少采取这种办法。

2.贷款。目前,各国政府对于合作社的经营资金援助已大都放弃了赠款,而是采用贷款的办法,例如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等等,而且政府对于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间接实施,由政府直接放贷的为数较少。

各国对合作社放款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政府将扶持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托付给银行,指定合作社为放款对象,由银行具体实施;另一种是由政府指定一家国家银行,负责向合作社发放贷款;还有一种是由政府出资创办合作社银行,为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也有一些国家是采取由国家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办法,使合作社可以向银行借款。

(二)减免税赋

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可以分为社员业务和非社员业务两个部分。合作社的社员业务是以向社员提供优惠服务,增进社员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非社员业务则是以尽可能多地获得经济收益为目标。各国的政策大体上就是对合作社的社员业务减免税,而对非社员业务征税,以营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虽然许多国家都对合作社实施了减免税政策,但是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认为,对于合作社的税赋减免并非政策优惠,因为这只是使合作社能够与营利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公平开展市场竞争的一个手段。也因为如此,他们对减免税的适用对象制订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主要是对较多开展非社员业务,从而市场收益较多的合作社甚至可以取消税赋减免,以防止出现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

(三)提供业务机会

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限,经济实力及经营规模一般较小,使其市场竞争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合作社的管理者一般也都来自社员,他们的教育程度不高,专业知识不足,这就往往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一些国家便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对合作社的业务开展予以帮助的措施,使之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二、实施促进合作组织发展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对合作组织促进政策的不同见解

在不同国家,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合作组织实施特殊的促进政策,以及如何实施这些政策,各有不同见解。2002年,在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讨论《合作社促进建议书》草案中有关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待遇时,欧洲、北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政府代表联合提出了修正案,主张用给予合作社的待遇“相同于”其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提法,来替代“草案”中给予合作社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形式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条文。他们表示,不能接受合作社仅仅因其结构而得到优惠待遇。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代表则一般都支持给予合作社优惠待遇的提法,特别是印度政府代表明确反对在《建议书》中出现使合作社与其他形式的厂商按同等条件竞争的“平等竞技场”概念。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是否应该对合作组织实施特殊的促进政策的两种基本看法。

在发达国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规则也渐趋健全,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这些国家都在强调将合作社与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等同看待,使合作社置身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因此,他们不提倡给予合作社特殊的保护性政策待遇,以免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平等。特别是在这些国家完成了社会转型以后,农业人口大大减少,工薪阶层占有绝大比重,从而也就更为强调将合作社与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等同看待,以此来平息合作社的竞争对手――其他各类厂商们的不满。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态度有明显不同,他们一般都实施积极的促进政策,以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特别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所以要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概括说来就是因为这些国家长期经济落后,而农村和农民的落后更是制约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面貌迟迟不得改观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将合作社的发展视为可以有效改变农村和农民的落后状况、消除贫困、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而在各个方面对于合作社的发展给予特别的支持和帮助。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各有不同看法,因此,它们的援助措施也各有不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援助措施包括了减免税赋、贷款、赠款、协助合作社开展业务和开展合作社教育等诸多方面,而在发达国家,政府的援助措施主要就是税赋优惠和开展合作社教育;

(二)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合作组织促进政策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制订和实施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时,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认识和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原则和组织制度。这是制订恰当的支持政策和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应该以农民的意愿为依据,切忌一哄而起。(3)所施行的政策和措施要以既能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不改变其组织原则和组织性质为出发点。(4)对于所支持的对象要有所选择,只有按照合作社的基本规定建立和运作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应得到政府的特殊支持。(5)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倾斜应以不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为标准,不应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代价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三、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目前,世界各国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援助措施不外是税收优惠、贷款、赠款和业务支持等几个方面。就中国来说,对于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已经被起草中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所采纳,并已成为付诸实施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一项内容。所以,这里关注的主要是包括贷款和赠款在内的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

资金援助问题。

(一)财政资金的主要援助对象

为了达到提高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激励合作社有效发挥作用,减轻社会负担的目的,财政资金的援助对象应该是依照合作社的基本规定而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

(二)实施财政资金援助的主要措施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发展计划所以未能成功,原因并不在于是否援助,而是在于如何援助。只有那些既能促进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快速提高,又能保证合作社的自助和自立不致因此遭到破坏,使合作社的性质发生改变的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政府的财政资金援助应该根据资金的不同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援助办法。

1.经营资金。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于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不宜采取赠款,而应尽可能地采取贷款的办法来支持。当然,解决合作组织资金困难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合作金融。在发达国家,信贷合作是解决合作社经营资金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在中国还不存在具有合作社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组织还不可能利用合作金融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所以,有必要运用政府的财政资金,帮助农民合作组织解决经营资金短缺问题。以贷款的方式解决合作组织经营资金问题的好处主要是:第一,可以激励合作社的自助、自立,避免产生政策依赖。第二,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实施赠款也就存在由谁来对这笔资金负责的问题,为了达到援助目的,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并且保值增值,政府对于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干预很难避免,而实施贷款则可以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

2.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费用,包括人员的教育、培训、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开支等等。这些费用一般可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由财政资金以赠款的方式直接支持。所以有必要对上述项目实施赠款支持,主要是因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大都较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由此而来的生存压力,有限的资金可能更被乐于用在可以使自己尽快做强、做大的经营方面,对于不能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宣传和教育等等往往无力顾及。所以,为达到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目的,政府有必要以赠款的方式帮助其解决这些事关长远发展的问题。

第6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一、把握好案件线索的选择途径与方法

违纪违法案件调查的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获得有关被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信息或事实的总称。有的线索是知情人主动提供的;有的线索是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直接寻找和发掘的;有的线索是有关机关提供;有的是匿名举报的;还有的线索是上级交办的等。没有案件线索,纪律审查工作就无法展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和创造了纪律审查线索的途径与方法。

(一)、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发现案件线索

开展执法监察是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开展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措施落实情况的效能监察,通过对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措施,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处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利用这种方式发现的线索有三个特点:

1、主动性。主动性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揭露和发现案件线索,而不是坐等举报“等米下锅”,它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2、成案率高。通过执法监察发现的案件线索,有的比一般的初核程序查实的问题更加具体,重点更加准确,只要做些补充调查就可以直接立案。如监察发现乱收费、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

3、针对性强。一是检查一般都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围绕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一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直接贴近了经济,贴近了中心。二是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发生在什么单位、什么环节比较清楚,甚至有些后果也已清楚。如失职渎职问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呈现出来,调查起来少走弯路,针对性强。(如市纪委正在开展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落实惠民政策、惠民资金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大排查,第一阶段排查问题线索  件,这些线索价值高,可查性强。)

(二)、从廉政考察中发现案件线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要安排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考察,考察中接触各个层次的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被考察单位的一些问题,有些则是可查性较强的问题。

(三)、协调审计机关,从开展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

审计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依据审计法对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审计部门查账发现的线索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大部分违财行为已经发生,违纪结果已经存在;二是违纪证据部分到位,有的还复印了财务账页,书证、物证俱在,调查起来既方便又容易成案。

(四)、协调司法机关,从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判中经常发现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于管辖和职责原因,只是对其中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做处理,如检察机关对一般失职渎职行为不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做一般罚款、拘留处理。法院审判案件中,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这些线索价值高,只要做些工作就可以立案。要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规范线索移交程序。

(五)、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从行政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要做好沟通协调和线索移送工作。

(六)、从查办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

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窝案串案多发,绝大多数案件不是孤立发生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案件相互联系,攻破一人,能带出一串,突破一个案件能带出多个案件,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案件线索来源,调查人员在谈话、查账、调查取证等每个环节中,都要有深挖和扩大线索的意识,不仅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问题,也要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新的线索。

二、准确选择案件调查“突破口”

案件调查“突破口”是指违纪违法案件证据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是案件调查据此进一步深入突破的重要部位,是打开相互关联证据链条的缺口,以获取足以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和相关重要线索、重要证人。“突破口”选择准不准,关系案件调查的成败,不能盲目上阵,眉毛胡子一把抓。办案的同志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慎重选择重点突破方向,选择案件“突破口”,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全案整体考虑,选择能上能下的“突破口”。

案件的易难、轻重、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案件涉案人多,涉及问题多是系统问题。整个案件是一架完整的机器,触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案件调查的同志特别是组织指挥者,要从全案整体出发,系统地分析研究,要有整体思路,统筹考虑全案。先查哪个问题,后查哪个问题,哪个是关键人物,哪个是案件次要人物,要全面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涉案人员情况,慎重确定主攻方向。“突破口”的选择要有利于全案的重点突破,有利于全案的整体推进,有利于总体目标实现,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不能因局部影响全局。

(二)、从全局出发选择“突破口”。

    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由于涉案对象特殊,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一把手”,影响不同于一般人。有些案件对当事人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重大措施,都能直接影响到案发地的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体现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这些案件“突破口”的选择,不仅要从单纯办案角度来组织和分析问题,还要考虑办案对全局的影响,要立足大局、权衡利弊、考虑稳定、注重影响、不能单打、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短期行为,要慎重选择“突破口”,有的可选局部的“突破口”;有的可选择从外往内的“突破口”;有的可采取迂回办法,先选择次要人物,非重点问题,在事实证据上形成合围,再选择时机突破,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灵活处置、随机应变。

(三)、运用心理谋略准确选择“突破口”

在新的历史时期查办案件,往往多种矛盾,多种关系相互交错。案情扑朔迷离,情况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调查同志需运用心理学知识,综合分析案情,特别是掌握被调查对象、相关证人、各主要环节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研究选择案件的“突破口”。办案实践证明,研究案情首要的是研究人,而要研究人,必须要分析涉案人员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1、要全面熟悉案情

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注重研究各涉案人员的心理、性格、特点,抓重点人,抓关键环节,研究拟定选择“突破口”的方案。

2、要抓住主要矛盾

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就是案件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就选准了正确的“突破口”,牵住了案件的“牛鼻子”。有些案件线索很多,查来查去却难于突破,其症结就是思想方法不对头,看什么都重要,什么线索都不想放,也不敢放。纠缠于细枝末节,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抓主要矛盾要抓住以下几点:一是要在诸多涉案人员中重点分析关键涉案人心理。关键涉案人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活动中,大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参与者,又是知情者。虽然不是决策人,但起关键性作用。这些人往往是受领导指派参与其中,在整个过程中责任相对比较小,既得利益少,甚至没有,心理压力不大。只要晓得利弊,政策攻心就容易攻破。选择这种人为“突破口”对突破全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只有了解和分析关键涉案人的心理状态,才能选准主要涉案人员是谁。二是在诸多涉案环节中,关键是抓住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涉案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先有主观故意,再有违纪违法行为,两者互为因果的统一关系。判断一个问题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不仅要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更要考虑主观故意。选择“突破口”就要注意选择这些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分析主观心理,查清其主观故意的事实。三是快速突破,兵贵神速。查办案件如同打仗一样,要把握时机,以快取胜。一旦选准了“突破口”就要快速准备,出其不意,速战速决。

3、要把握选择“突破口”的原则

一是“突破口”要具有客观性。任何案件的发生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可供查证的蛛丝马迹。在办案中只有证据没查清楚的案件,绝对没有无证据的案件。选择“突破口”只能选择那些客观存在,并可以被我们用证据证明的违纪行为和违纪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拍脑门想出来的。

二是“突破口”要具有针对性。就是要选择办案过程中急需查清,对全案有重大作用的事实。

三是“突破口”具有动态性。一个重大案件有时有多个“突破口”,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突破口”,有些“突破口”选择时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可能不是急需的,要及时调整。

四是“突破口”要具有实效性。“突破口”既要选准又要能突破,一旦突破能迅速打开局面,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是选择“突破口”要具有科学性。有的可先从小问题入手,选择从小到大突破;有的则是从大到小选择;有的从问题突破堵死退路;有的先从调查,即由外到内;有的则从内部开花,从内到外扩展;有的先从事件入手,由事到人,有的则从人到事选择,选择突破重点人。无论哪种方法都要注意选择要害部位,选择弱点部位,选择有因果关系的部位,选择谎言和矛盾的部位。这些都需全面研究科学分析,因案因人而异,因时因地而异,没有统一模式。

三、适时运用案件调查措施

案件调查措施,是指在案件调查中对某种特定的情况,为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地获得证据而采取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

案件调查中关键是收集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对依法作证的义务认识不高,加之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人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甚至做伪证。个别人有意抗拒调查,采用各种手段妨碍、阻挠案件调查。调查难、取证难影响了办案的时效和质量。在案件调查中,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意义重大。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确保尽快查清违纪案件事实;有利于排除案件调查中的干扰;保证案件调查顺利进行;有利于避免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危害,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一)、案件调查中的组织措施,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对违纪党员干部,采取带有强制性的组织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1、停职检查措施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具备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即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已不适宜担任现职职务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指出:⑴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⑵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在案件调查中,违纪者只要有以上两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建议停职检查,停止其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明确妨碍案件调查的情形有:⑴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⑵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⑶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⑷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职检查”关键是不让其继续在领导岗位上,防止其利用权力搞攻守同盟、封官许愿、干扰调查,因其在领导岗位上,有关证人摄于其权力,不敢揭露作证有关单位和人员,也不敢积极配合。对这类人员采取组织措施,停止工作。对调查工作有重要作用:一是暂停止其权力,使其无法再利用权力影响办案;二是对本人防卫心理是一个重大打击,一旦停职决定下送,就意味着其犯有严重错误并需继续调查。其本人及亲属在思想上、精神上受到冲击。同时又是一个信号,只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争取好态度,才是唯一出路;三是有利于有关当事人及证人积极配合调查,有些人对个别干部的违纪行为,早就有反感,但由于他有权,慑其威力,不敢揭发检举,现在一看停职了无权了,有的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2、暂停公务活动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4条规定: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对象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调查对象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暂停公务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对象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继续履行公务活动也会给案件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有的人可能出国不归,有的利用出差机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借机逃往境外、国外,也有的借参与经济活动之机为个人准备后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使用“两规”,“两指”措施

“两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根据办案需要,对已构成违纪,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被调查对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时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两指措施。被“两规”、“两指”的人员要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到规定地点就调查的问题向组织说明。

   (二)、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是指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有效证据,依据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方法、途径和手段。《行政监察法》第19条、第20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

《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法律授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权力。据此,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

⑴、查询、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既包括以涉嫌人名字开户的存款,又包括将涉嫌的赃款以其假名、他人名或家庭、亲友的名义开户的存款;既包括存进的款,也包括取出、汇出的款;既包括查询时还在涉嫌人账户上的款,又包括一定时期内涉嫌人账户上款项的存进、支出的整个流动状况。案件调查人员到银行查询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查询、彻底查询,办案实践证明,掌握涉嫌人账户上资金的流动情况,对于发现可疑款项的违纪违法线索,核实违纪人员的口供,揭露和证实违纪行为,确定追缴赃款的方向和重点都有主要作用。

⑵、查询涉嫌单位存款

在调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等违纪案件中,往往需要查询、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存款。有的单位出卖银行账户,让涉嫌人员利用单位银行账户进出款项,单位收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有的单位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这些都要根据办案需要依法查询和冻结。

⑶、明确查询、冻结的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涉嫌人员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查询其在信托公司、融资中心、保险、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机构的存款。

⑷、查询金融机构存款的方法

从办案实践来看,查询银行存款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拉网式查询,这种方法是在调查中怀疑其赃款可能存入银行,但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哪个储蓄所,故采取用拉网式查询方法,这种查询方法工作量大,效率低。如我们在调查一个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时,不知道到底存在哪家银行,办案又需要查清,于是对所有银行逐一查询,发现几笔存款有疑点,需要查票据,因是几年前的存单,已存放在仓库里,几十麻袋的票据一张张看,经过一周时间才查到,通过对票据的认证,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另一种是重点查询法,这种方法效率高,工作量小,但这种方法必须是事先知道存款银行,又有银行的单据或其它票据。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如通过与涉嫌人员的家属子女的谈话,了解赃款去向;通过调查有关知情人,同案人了解赃款去向,有的还通过检察、公安机关等部门搜查发现存款线索。

第7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一、保障措施条款体系

(一)WTO《保障措施协定》

WTO保障措施是指在产品进口激增,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或生产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暂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又称全球保障措施或者一般保障措施。相对于双边/诸边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这一类型的保障措施主要规定在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

(二)农产品特保措施条款

除了WTO保障措施之外,在整个WTO体系中,还有《农产品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特殊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限措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是在特定对象的农产品的进口数量或者价格达到一定的触发水平的情况下,进口国所实施的特保措施,表现为对该产品征收附加关税。这一类型的特保措施规定在WTO《农业协定》第5条,该条的标题即为“特殊保障条款”。

(三)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

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对特定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的特殊保障措施,其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成员认定某一特定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这一类型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规定在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鉴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已于2005年1月1日终止,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9条的规定,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已全面纳入GATT1994,协定不得延长适用,为此,从2005年1月1日起,WTO《保障措施协定》同时也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

(四)对华特保措施条款和纺织品特限措施条款

对华特保措施指的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第16条”)规定的过渡性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纺织品特限措施指的是被纳入议定书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所载之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其中,第16条又称特保条款,是历史上对华极端贸易保护主义条款的遗留,并经多边化后被塞入到WTO的保障措施条款体系之中,其寿命是12年,将于2013年终止;第242段又称纺织品特限条款,该条款已于2008年12月31日失效,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的规定,协定本身有严格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即“本协定不适用于一成员根据除第19条外的GATT1994其他条款和除本协定外的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协定,或根据在GATT1994范围内订立的议定书、协定或安排所寻求、采取或维持的措施。”从纺织品和农产品的情况看,《保障措施协定》显然不适用于存在《农产品协定》和未失效前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情况下的受各自协定管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及服装。

就专门适用于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机制而言,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由于《保障措施协定》对其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界定,第16条和242段也没有规定该条和该段没有规定者适用《保障措施协定》,因此,第16条和242段有可能被解释为与《保障措施协定》毫无关系的单独的保障措施机制。实际上,在加拿大对华烧烤架特保案中,加国际贸易法庭(CITT)就已经做出这一认定,也就是说,法庭在认定市场扰乱中无需满足《保障措施协定》所设定的条件。当然,加拿大政府最终没有批准CITT对中国烧烤架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的建议,加对华唯一一起特保案遂告终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16条还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50段均明确提及WTO保障措施,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进口成员在特保调查立案前、发起特保调查以及采取、修改或维持特保行动过程中的各项通知义务,这些通知均应向根据《保障措施协定》所设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做出。由此可见,特保措施并非是单独的、孤立的和与《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保障措施没有关系的一种保障措施。

此外,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不少缔约方借鉴《保障措施协定》建立了双边/诸边保障措施机制,以便在必要时为国内产业提供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保护。

当然,以上所述的保障措施类别均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除此之外,还有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保障措施条款等。

二、WTO保障措施条款与对华特保条款的比较

(一)遵循的原则

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需遵循非歧视原则,即不分产品来源。而特保措施仅针对一个来源,即源于中国的产品,是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仅这一区别就大大降低了进口国采取保障措施的困难。比如,2002年,美国对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遭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致反对,结果是美国在WTO中输了官司;相比较而言,由于特保仅针对一个国家,因此,特保调查和拟采取特保措施的国家受到的反对和抗辩也仅源于一个国家。

(二)损害的认定标准

根据第16条的规定,WTO成员只需在中国产品对其生产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即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通常认为与反倾销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认定相同)的情况下,即可针对中国产品单独提起特保措施调查。而保障措施则用了“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这一更加严格的标准。由于特保调查的损害认定标准已经由WTO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严重损害标准沦落为反倾销调查中的实质损害认定标准,但所需遵循的原则从《保障措施协定》中所严格要求的非歧视原则转变为严重歧视性原则,因此,仅从遵循的原则和损害认定标准两项比较中,我们就可以说特保条款对于进口国的约束已经大大弱化于WTO反倾销条款,后者也明确要求实施非歧视原则,同时对调查国设立了较为明确的纪律约束。

(三)进口状况的认定标准

《保障措施协定》在导致损害的进口状况的规定方面使用了“进口激增并且条件若此”的用语,而第16条则用了“进口激增或条件若此”,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进口激增”或者“条件若此”从而导致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以开启特保调查,而不是“进口激增”和“条件若此”这两个因素同时满足,而保障措施调查的开启则需同时满足。此外,鉴于保障措施和特保的损害标准不同,自然,造成损害的进口状况在程度上就可以不同。即使是在“进口激增”和“条件若此”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开启特保调查的条件与开启保障措施调查的条件也可以不同。从理论上来讲,导致严重损害比导致实质损害的“进口激增”和“条件若此”要严重一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市场扰乱时,第16条第4款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大因素。从中似乎可以推定“条件若此”这项因素在认定市场扰乱时是不相关的。

(四)“未预见的发展”的相关性

由于第16条未提及“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对于采取特保措施是相关的,且也没有规定《保障措施协定》的适用,因此,各国在认定是否采取特保措施时,有可能做出“未预见的发展”对于特保来讲是不相关的。CITT在前述加拿大烧烤架特保案中即做此认定。相反,对于保障措施而言,“未预见的发展”是严格相关的。根据“未预见的发展”这一要件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首先需要认定进口激增系在其与出口成员达成关税减让谈判之后发生,而且该进口成员在关税减让谈判期间无法预见。可以说,这一要件增加了进口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难度。

(五)贸易转移或贸易转移威胁作为采取措施的充分条件

根据第16条的规定,采取特保措施的另一个充分条件是其他WTO成员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而贸易转移不能当然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充分条件,是否采取保障措施需以该贸易转移或者贸易转移威胁是否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为前提。

(六)临时措施的形式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而对于临时特保措施的形式,第16条则没有规定,因此,不排除调查国采取灵活形式的可能性。

(七)最终措施的内容

根据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保障措施表现为对涉案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而根据议定书第16条,特保措施表现为对涉案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由此可见,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是立案国对于涉案产品的进口拥有某种义务,实施保障措施的意义在于使这种义务消失或减少;特保措施中的限制进口显然没有被限定在调查国已经做出减让承诺的产品,也就是说,调查国在采取特保措施之前,不一定对涉案产品承担某种减让义务,这意味着特保可以对调查国未向出口成员做出减让承诺的产品实施。

(八)发展中国家待遇

《保障措施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规定了专门的优惠待遇,而第16条则没有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九)保障措施的时限

在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和临时特保措施,时间不超过200天;对于正式特保措施,第16条未对时限做出规定,但有最长时限规定,即截止时间为2013年,《保障措施协定》则规定可采取4年(该时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200天时限)的最终保障措施,并可延期4年。

(十)关于出口方单方面限制

第16条第2款规定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则明确禁止有关自愿出口限制。

(十一)关于贸易补偿

《保障措施协定》设定了贸易补偿条款,有关成员可就保障措施对涉案国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而第16条则无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报复的规定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果进口方和出口涉案方双方之间根据第12条第3款的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涉案方可以进行报复,具体表现为相对增长情况下的立即报复和绝对增长情况下保障措施实施3年之后的报复;而第16条则规定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如果措施持续超过2年,则可以进行报复,在绝对增长情况下,如果措施持续超过3年,方可进行报复。对于特保情况下何时能够报复,似乎可以被解释为前述2年或3年期满之后方可报复。

(十三)调查时限

特保调查时限很短,比如,美国为5个月,远低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时限,中国涉案企业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应诉。

(十四)涉案方应对难度

从涉案国来讲,由于保障措施不分来源,因此,往往是数个国家和地区一起应对一个国家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或采取的保障措施。与此不同,特保只针对一个国家,因此,涉案国只能单枪匹马应对,加之特保条款赋予调查国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应对难度可想而知。

三、WTO保障措施条款与纺织品特限条款的比较

纺织品特限条款(242段)与《保障措施协定》的差别就更大了。主要表现在:首先,与第16条相同,242段措施专门针对中国,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其次,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是WTO成员认为“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而没有提及进口状况;其三,措施先定,即进口国一提出磋商就意味着出口限制,且限制的水平已经确定,除非进口国与中国之间进行的磋商能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其四,没有补偿规定。如前所述,242段目前已经寿终正寝。

四、相关思索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针对国外不公平进口行为的贸易救济工具不同,保障措施直接针对国外的公平进口行为,是对在与并不存在不公平进口行为的国外厂商相互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的进口国国内产业提供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救济,因此,对于出口国厂商个体而言,保障措施本身不一定就是公平的,尽管WTO《保障措施协定》赋予出口国贸易补偿和贸易报复的权利。显然,保障措施只能是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的例外,绝非WTO所普遍鼓励。

WTO《保障措施协定》严格要求成员遵循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非歧视原则,并对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施加了一定的纪律约束。同时,WTO的司法实践对于这种例外的审查也相当严格。然而,如果能够挣破非歧视原则,并撕开WTO《保障措施协定》给进口成员所施加的纪律约束和WTO司法的严格审查,最终实现高度针对性和高度自由裁量权,则可能导致给予进口国国内产业过多保护,同时对出口国相关厂商造成过大的杀伤。特保条款试图被个别WTO成员作为这种超越的表现,并试图被赋予此种杀伤力。然而,WTO保障措施尚且不受鼓励,特保措施就更没有理由盛行。

不过,保障措施也好,特保措施也好,使用的压力时刻存在。导致这种压力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措施已经呈现上升趋势。如果不加阻止或者克制,则无论是保障措施还是特保措施,基于措施的诱惑力,都有可能成为不少产业或组织追求使用的工具。作为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升级版,特保措施的诱惑力和吸引力也许更是不少产业或组织所难以抗拒的。

好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克制使用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克制使用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呼声一直存在,特保条款的歧视性、不公平性和危害性被广泛认识,尤其是,特保条款终将有个到头的日子。

中美两国在第20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达成多项共识

第20届中美商贸联委会10月29日在杭州召开,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中美商贸联委会后举行的中外记者吹风会上表示,第20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两国已就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能源合作以及环保、旅游、农业等领域经贸问题达成多项共识,取得重要成果。

双方表示,中美两国应共同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恪守G20峰会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解决美对华贸易逆差的措施不是限制自华的进口,而是在积极发展双边贸易中促进平衡。

针对中方强调与关注的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放宽对华出口管制、全面解决中国禽肉输美限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创造公平环境等问题,美方表示,将加强与中方的沟通和磋商,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美方在进行出口管制体制改革进程中,将与中方合作,妥善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修改相关规定,尽快解决中国禽肉输美问题,认真研究,推动解决中方关注的其他农产品检验检疫问题。

美方承认中国在市场改革方面不断取得的进展,将尽快召开市场经济地位工作组会议,讨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方欢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将确保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得到公平对待;也将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赴美签证手续,为签证申请提供便利。

中方将参考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指导意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科学、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进口猪肉的有关措施;调整风电设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

双方决定建立中国31个省(区、市)和美国50个州的旅游对话机制,将中国公民赴美团队旅游实施范围由9省(市)扩大到21省(区、市)。

双方还决定将中方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交流和磋商纳入贸易救济合作机制,适时召开贸易救济工作组和市场经济地位工作组会议,举行双边非正式钢铁对话。美方继续以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方式开展对华灾后重建援助工作。

第8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是抓好储蓄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工作,发挥网点、网络优势。至6月底共有7xxxx网点直连省行大机,占网点总数的8xxxx,全辖网络格局基本形成,网络优势逐步显现。二是创造条件,争取上级行支持,于3月份开通了活期储蓄存款全省通存通兑业务。三是拓展网络功能,开发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平台,为代收代付业务的开展提供科技保障,其中代收中联通移动话费业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四是在做好金穗信用卡加入全国自动授权网络的基础上,积极申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五)、强化内部管理,全面落实从严治行。管理是金融行业的生命,严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管理才能真正出效益。一是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wjb副总理《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加强金融行业内部管理》的讲话精神,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从严治行,自第一季度起全面开展经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在督导落实各支行(部)开展经营管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各支行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信贷管理、信用卡透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对现在能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部分历史原因形成一时难以整改的,则进一步摸查情况,理顺关系,及时请示,待候处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了廉政教育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多次组成检查组加强对营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监察建议,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上半年,全行实现经营安全无事故。三是落实、完善挂点联系行制度。在总结去年挂点联系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支行(部)的实际,重新调整了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挂点单位和帮促内容,把挂点联系行的内容重点放在清贷收息、市场拓展、自查自纠、基层党支部建设方面,对挂点联系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切实改变了领导作风和机关作风,真正做到机关服务基层。四是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上级行改革精神,对分行内设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将分行市场拓展科与分行营业部的市场拓展部合并为分行市场开发部,成立了零售业务科,理顺和完善市场拓展机制。

(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按照上级行部署,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四个阶段的方法步骤和五项基本要求,不搞发明创造,不偷工减料,扎扎实实地开展“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回头看”过程,分行党委对去年“三讲”教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顾,针对存在问题着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农业银行发展和加强内控建设四方面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重点抓好“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建设,积极做好营业办公大楼筹建及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分行营业办公大楼于3月30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职工住房问题也得到圆满的解决。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乒乓球赛、蓝球赛、插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把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性和创造力转化为推动农业银行发展的实际行动。

第9篇:存款组织工作措施范文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发展存款业务

资金是信用社经营的资本,生存的基础。面对竞争不断加大的存款市场环境,为了不断壮大资本实力,14年我社始终将存款组织工作作为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来抓,积极深入基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的经营理念,采取“巩固农村、拓展城镇”的组织资金战略,以“争市场、争总量、增人均存款”为着力点,以农村和城镇居民为切入点,以责任管理和强化考核为支撑点,大力拓展存款市场,提升市场占有份额。保证了各项存款的稳定增长,我社对内采取了多种措施,将存款年度任务目标分解到季,细化到人,对内勤人员按季考核,超额奖励,不完成任务罚款,奖罚分明,充分调动了全体员工组织资金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了存款工作早安排,目标早明确,措施早落实,成效早实现。

二、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使我社服务质量提升到更高的档次、更高的水平,为此,我社坚持以人为本,抓好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每周二组织员工学习业务知识,观看服务教学光盘,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从言行、着装、服务态度、办公环境、业务速度等多方面,引导职工规范文明办公程序和文明用语,提高全员的文明优质服务水平,并加强柜员业务操作的熟练化训练,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强化柜面业务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客户需求,搞好日常柜面吸储。积极利用近年电子化建设加快、省联网等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力度宣传,全面实现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拉动业务的整体增长。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质量

我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辖区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的新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投向,积极开拓服务领域,进一步优化了贷款结构,促进了贷款的安全稳步增长。

1、强化贷款管理

加强贷款检查,坚持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确保了贷款质量和支农效果。为确保五级分类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上级联社的要求,成立了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在后期的电脑录入工作中我社抽调四人往联社进行五级分类上线录入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五级分类工作任务,相对真实地反映出全社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了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地做好五级分类的后续管理工作,定期更新了客户档案资料,充实了贷后检查记录,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了各类贷款在各个时期的风险点,按季和按风险预警情况及时进行了重新认定。

2、强化清收不良措施

清收工作不只是确保央行票据兑付的重要条件,更是促进自身发展的关键。所以,今年我社加大了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优化信贷资产存量。采取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行政清收等措施,积极行动。首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其次,加大对到期贷款的收回力度。在确保新增贷款质量的基础上,加大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在盘活不良贷款上,首先是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发了信贷员的工作激情;其次是确立了行而有效的盘活方案,注重清收方法的灵活多样,充分利用依法收贷重点攻坚,决不放过每一个清收机会:一是及早部署清收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年初制定全年清收任务,落实到每位信贷员,细化到每季考核,奖优罚劣;二是依法清收,积极与法院协调配合,加大了已诉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力度;三是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力度,今年省政府扶持奖励资金核销不良贷款×万多元。拍买了位于闸岗镇的抵债房地产,有效处置抵债资产×万多元。2014年上半年,我社共收回到期贷款×万元,收回率达×%。现金盘活不良贷款×万元,不良贷款占比降至×%,较年初下降了×个百分点。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我社贷款业务平稳发展,贷款质量进一步优化。截至11月底,各项贷款余额达×万元,累计投放贷款×万元,较年初增加×万元,占各项贷款净增额的×%。

四、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