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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存款保险论文

第1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分析方便,将金融机构放款给高负债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这一过程简化为金融机构自己从事风险投资,并假设:第一,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自有资本,这使得金融机构本身不会因放款失误而承担任何损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金融机构足够多,它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产价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中的最大值,即盘损值。

考虑一个简单的两期情形。假定有一块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实现一个不确定的租金。显然,第1期的土地价格取决于第2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结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问题)。假定租金为100元的概率为2/3,为25元的概率为1/3。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利率为零,则一个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价格为50元。但是对于“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别人”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只要土地价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图。在假设这样金融机构足够多的情况下,土地的价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盘损值100元,也就是这块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的所值。这多出来的50元就是一种资产泡沫。

现在把模型扩展到3期。假定前两期的结构与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为100,有2/3的概率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与第2期是独立的。我们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没有担保,则一个风险中性投资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价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预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预期转手价,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预期租金决定的,同样为50元(注意,这里土地价格从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结构决定的,并不构成金融危机)。如果有担保,那么,根据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转手价就会被抬到100元,相应的,它在第1期的价格就会被抬到200元。仍然会出现100%的泡沫。

类似地,我们还可把模型扩展到4、5…n期。但是,这各类似地推理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无限的,它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比如,如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来偿还债权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则政府总共要损失150元。然而,现实中这种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财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设它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清偿一次债务,金融机构在第1期则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为100,存款保险机构无须出面为金融机构清偿债务,从而可以继续为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仍能维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转手价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实现的租金仅为25元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得出面清偿债务,并且无力再为金融机构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会从它的盘损值100元回落到预期值50元,由此我们看到土地价格出现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

(二)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越强,造成的激励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得以从存款人的监督下解脱出来,而且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承担的成本不与风险挂钩,投保银行冒险的动机越发强烈。因此,在道德风险问题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难以达到,而且,当存款保险机构也无力清偿时,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轻则使得某家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重则引起一国或区域性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三、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

道德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它能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保护,造成激励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增加经营风险,也不会失去客户,或者即使风险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远远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终结果是过渡风险偏好的经营方式成为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其实就是纠正扭曲了的激励。

第一,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

第二,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第三,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第四,健全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要消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除确保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考虑诸如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机构的主要所有者成为金融市场的禁入者,以及追究式交易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08).

[2]李志军,赵春娜.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J].现代管理科学,2007,(02).

[3]周仲飞.国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协调[J].武汉大学学报,2007,(01).

第2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市场纪律,期权定价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和储户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过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或者遭遇危机时为存款人提供补偿。它和银行业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根据是否制定明确的法律来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过全国性的贷款和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标准化的规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运作。而在大萧条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被公认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选择这一制度作为保证国内银行业稳健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银行经营失败等系统性风险。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不断丰富和成熟,结合实证研究的分析也日渐深入。

一、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始于对建立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争论,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不断激发人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为代表的经典支持者认为,由于存款人的行为取决于对其他存款人行为的预期,而任何一个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改变预期。因此,挤兑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均衡,防止这种纯恐慌性的存款人挤兑的最优政策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理论也被称为“太阳黑子理论”。Diamond和Dibvig(1983)的理论也成为日后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不仅如此,支持者们还对解决挤兑问题的几种方法,即最后贷款人、暂停支付与存款保险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存款保险具有其他两种方法无法替代的功能(Bhattacharya,Sudipto,ArnoudW.A.Boot,AnjanV.Thakor,1998)。

对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提出质疑的也大有人在。Allen和Gale(1998)指出,挤兑在许多时候可能来自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的最优政策应该是通过最后贷款人机制对银行部门进行流动性支持。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点不比最后贷款人手段明显优越。在存款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监督银行方面的动力明显降低,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存在复杂的官僚及法律程序常常在支付存款赔偿时较为缓慢。而最后贷款人机制在这些方面更有效率,不仅能迅速操作以重建存款人信心,而且中央银行还可以使公众无法确知央行干预的程度,从而有助于加强某种市场约束。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绩效评价

存款保险的实践成效主要是依靠对该制度绩效的实证检验得到的,很多学者对此都进行过研究。以下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评述。

1.从宏观层面——金融稳定发展方面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绩效

对此最有影响的是AsliDemirg.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他们利用61个国家1980~1997年的数据,运用多变量逻辑模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性质和银行系统性危机发生概率之间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不同设计特征与银行监管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估计。主要结论如下:(1)从整体上看,存款保险与银行危机之间的相关关系显著为正,意味着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2)保险限额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影响巨大。如果将保险限额降至瑞士的水平,则1993年肯尼亚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将从26.8%降至16.6%;1981年菲律宾发生危机的概率将从2l%降至3.8%(何光辉,2003)。(3)风险调整费率比统一费率更能降低银行过度冒险。(4)良好的制度监管环境在抑制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研究反映出,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银行监管的不完善放大了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制度改进和加强银行监管来提高存款保险收益具有极大潜力。

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和分析。Jin—chuanDuan(1999)以美国银行在1975~1989年的数据建立模型研究银行利率风险暴露和存款保险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美国银行在样本区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早期暴露了极大的利率风险,利率波动性的急剧增加对银行资本头寸构成了严重威胁。CharlesW.Calomiris(1999)指出,要求银行保持最小的次级债融资比例和限制政府对破产银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的方式应是更为有效的银行安全网。

RussellCooper和ThomasW.Ross(2002)扩展了DD(Diamond,Dybvig,1983)的中介机构模型以估计存款保险的成本和收益。结果发现:完全的存款保险并不必然带来最好的结果,存款人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银行,银行也会过度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然而,对银行资本进行追加的要求有利于使之恢复最优配置。BrunoAmahle、Jcall—BernardChatelain和OlivierDeBandt(2002)着力从福利和经济增长的角度研究银行体系,在考虑外生增长理论中迭代模型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存款保险在降低银行不稳定性、促进存款数量增加、增进福利增长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条件。转2.从微观层面——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绩效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总是存在着两种相互制衡的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就银行和存款人来说,有一种机制在激励银行采取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行动,也存在着另一种机制约束银行从事这种行为。这两种机制的均衡就是市场效率之所在。

所谓市场纪律(MarketDiscipline),是指银行股东、存款人、其他债权人以及贷款者所采取的行动将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活动,而银行的活动也会对这些群体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约束就形成市场纪律。市场纪律这一机制将存款保险和以市场驱动的审慎的银行行为结合起来。事实上,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有效监管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Barajas,Steiner,2000;Birchter,Maechler,2002;Calomiris,Powell,2000;Mantripragada,1992)。第一,风险必须是存款人选择银行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必须允许银行倒闭,以及存款人相应受到损失;第三,银行必须披露信息,同时存款人必须有渠道获取有关银行行为和资产平衡表的相关信息,他们可以据此进行分析;第四,由存款人施加给银行的约束必须足以影响银行的决定,但是并不是说强烈到引发破坏性的银行挤兑,第五,必须保证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健全的。GlennHoggarth、PatriciaJackson和ErlendNier(2005)侧重于研究银行安全网和市场纪律之间的关系。按照他们的结论,虽然毫无限制地对存款人进行保护看似降低了银行挤兑风险,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计划致力于把整个经济同脆弱的银行体系相分离,但是实际上却导致银行体系更为脆弱,更容易发生银行危机。另外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市场约束,从而比无限制的存款保险更能有效避免银行危机。这一结论与AsliDemirgl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的相似。MariaSoledadMartinezPeria和SergioL,Schmukler(2001)对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在1980~1990年间银行业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市场纪律的存在性。他们通过银行的横截面数据研究存款人是否会以提取存款的方式来惩罚风险银行。结果发现: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市场纪律也同样存在,甚至存在于小的被保险的存款人中。GMM估计证实了这些结果在检验银行基础设施的潜在内生性时是显著的。类似地,AsliDemirgtu—c—Kunt和HarryHuizing(2004)使用描述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特征的跨国银行数据库,研究不同的设计如何影响存款利率和市场纪律。

三、存款保险的技术问题——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是这一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是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公正地为银行定价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m,Thakor,1992),但是恰当的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证公平性又有助于控制风险。对存款保险的定价基本上沿着两个分支进行:一是从理论上研究如何能够准确地为DIS定价;二是通过实证分析检验定价的合理性。

1.对存款保险定价的理论研究

意外保险消极模型(ThePassiveCasualty—InsuranceModel)是传统意外保险模型在存款保险中的运用,是较早对存款保险定价进行研究的模型。该模型认为,投保银行由于客户挤兑所导致的银行流动性困难而对存款保险机构要求赔付的权利行使是外生变量,模型中的其他分析变量对这一风险没有控制或影响的途径和渠道,其实是将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视为承担意外事故的被动的商务活动。此外,该模型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是从保险统计的角度,而非制度风险控制角度来研究存款保险,而传统的意外保险与存款保险存在显著差异。在1980年代美国信贷储蓄协会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体系几近破产,表明这一模型未能预示潜在的危机。此后,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认为可以将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的一份卖出期权,形成了日后DIS定价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从选择权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定价思想,还反映出投保银行资本充足率对保险费率的影响,这一结论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定价中得到充分运用。但是其严格的理论假设和风险外生性的前提促使学者们对存款保险定价进行更为现实的思考。Min—TehYu(1999)应用GARCH模型为存款保险定价。使用GARCH模型定价的原因在于:一是这一模型的假设更加强调对金融时间序列建模的经济含义,二是当为可交易期权进行定价时,GARCH模型能够解释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所产生的系统性偏离。从理论上讲,GARCH期权定价模型是隐含资产的风险溢价的函数,这意味着期权价格一定是隐含资产的期望收益的函数。这一结论与BS公式存在很大差异。除期权定价模型之外,“预期损失定价”法是确定存款保险价格的又一常用方法,以银行贷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预期损失作为计算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

2.对定价合理性的实证检验

第3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第4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

一、前言

存款保险制度最先始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体系饱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平均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首创地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之路。23年后,终于在2015年3月推出了《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社会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参保金融机构因经营困难而濒临破产时,及时动用保险基金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受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削弱了国家信誉背书,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银行业务竞争更为激烈、负债成本提升、经营风险加大,破产概率已不再为零,倒逼银行提高负债管理水平与业务创新能力。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目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限额偿付、差别化费率等内容为出发点,构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参保,按照差别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当其发生破产申请时,存款保险基金依法按照限额人民币50万元进行赔付;同时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了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被保险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能力。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立足于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采用了风险差别保险费率,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使金融机构为高风险经营付出代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机制和安排,确保银行体系长期稳健发展。其重要意义体现在:(1)以立法的形式为社会公众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提升公众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2)逐步打破刚性兑付,政府不再为商业银行“隐性担保”,允许金融风险的有序释放,使金融风险在有限可控的范围内,避免上升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3)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由原来“严格市场准入、宽松事中监管、一事一议退出”向“宽松市场准入、严格事中监管、制度化的市场退出”转变;(4)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放开提供了制度保障,逐步实现全面利率市场化的目标;(5)倒逼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革,提升产品设计与定价能力,建立先进、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一)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风险可能不再是存款者关注的话题,而把目光投向利率取向,将钱存到利息高的银行中。商业银行的风险机制会逐渐弱化,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很可能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造成过度投机,而项目失败造成不良贷款导致的危机就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只有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法律执行才有可能保证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个稳定的体制。否则存款保险制度只能在短期内有助于金融发展,从长期来看只会弱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加重银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保险支付来自于纳税人,而能否保证与纳税人利益方向一致的运行是检验存款保险制度的标准。有些保险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内金融市场稳定或者短期内金融市场的快速恢复,很可能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实施一些错误的政策规范,忽略纳税人的利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二)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对存款人产生负面的激励作用,存款人相对于银行的市场行为,更加注重的是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存款利率的高低。这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银行为了支付高的存款利率会更倾向于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从而导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银行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较低的资产利润率和较高的不良贷款以及对高风险项目的经营,会使得银行对存款保险比那些具备充足的资本以及良好效益的商业银行具有更加强烈的投保意愿,继而造成逆向选择,在市场中充盈着较高的风险。

(三)银行存款业务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剧。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使用被保险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对受损存款进行偿还,可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消除了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逐渐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作为一项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存款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护,也促使存款者可以较为自由地选择不同的银行进行存款,客观上促进银行存款市场的自由竞争。存款客户在一家银行只有50万元的限额赔付,会导致较大额度的存款客户选择多个银行进行存款的概率提升,为银行之间提供了竞争的“猎物”。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存款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风险存在较大差异,会导致其在存款竞争中的地位也存在差异。根据实证检验的结果,居民存款保险预期提高对规模较大和业务密度较高的银行存款规模的提高作用大于对规模较小、业务密度较低的银行存款规模的提高作用。但是,中小银行目前积极拓展的“粘性”金融服务模式,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贷款及表外业务派生存款、财政和类财政性存款、股东及高管存款、结构性存款和50万元限额内存款等在内的存款业务,这部分存款客户忠诚度高、稳定性较强,存款不会轻易“搬家”。不过《存款保险条例》刚刚实施,银行数据尚不充分,无法计量存保制度对银行存款转移的具体影响程度。总之,在存款保险的保护下,存款人的选择趋于自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渐成熟,银行对存款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

(四)银行的负债成本增加,财务风险加大。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由国家根据金融状况、存款结构、存款保险基金总额等因素制定;差别费率为各类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取决于投保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并由国家指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制定相应评判标准。然而,目前保费计算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也没有公布商业银行缴费数据,但是根据广发证券针对上市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以国际平均水平0.07%的基准费率测算,将降低银行净利润2%左右,提升成本收入比1%左右,其使得银行的利润空间更加狭小,增加了银行的财务风险。

(五)银行传统的负债管理模式遭受挑战。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及合规成本,还会导致传统的银行存贷款息差逐步缩小,贷款资源在逐渐减少。严重的是,我国银行业近80%的收入仍来源于利差,利率市场化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加大了经营风险。此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了用市场力量化解银行的破产风险,确保了存款人的利益,用制度保障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随着存款利率逐步放开,货币基金和理财类的存款替代品以高利率分流了不少银行存款,中、农、工、建活期存款占比分别从2013年的43%、55%、49%、55%下降至2014年末的40%、52%、48%和50%。而活期存款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它成本低、覆盖面广,银行必须挖掘活期存款账户增值服务,以应对激烈的竞争。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再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投保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一部分理财产品转为存款。现在,资金在市场上追逐高收益、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本质愈发明显,使得银行负债波动性增强。为了更好地稳定负债,商业银行必须改变简单的规模化经营模式,强化负债的定价和议价能力,促进存款产品的个性化发展,逐步提高顾客的存款转移成本,打造新的、适合当下市场环境的经营模式。

四、我国商业银行相应对策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市场竞争更加剧烈,吸储成本更加高昂,传统的负债经营模式面临挑战。为适应当下新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升服务质量,守住核心存款。

目前,我国银行业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呈现“两低一高”现象,即存款占总计息负债的比例低、储蓄存款占总存款的比例低以及同业负债占总计息负债的比例高。这一负债结构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核心的储蓄存款基础薄弱,存款过多依赖于稳定性较差的企业、政府部门存款和成本较高的协议存款。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明确争夺储蓄存款的重要性,只有稳定住储户才能在存款竞争中确定优势,才能为自身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因此,银行在拓展储蓄存款过程中应慎用“价格战”,而应通过产品创新、服务提升、网点优化、网络金融等非价格竞争手段来吸收储蓄存款。同时,优质储蓄存款的增加也使保险费“物有所值”。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应积极创建有特色的社区银行,以自助、高效、便民等形式守住核心存款客户。另外,银行应以账户管理和结算服务为基础为企业提供更多创新型中间业务,尽可能地吸收长期限的批发性资金,以及沉淀更多稳定性好、成本低的同业结算类资金。总之,存款保险奠定了存款同质化的基础,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存款所衍生出的差异化服务来取得竞争优势。

(二)创新负债业务,提升竞争力。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即这些存款不需要缴保费。因此,商业银行应努力进行负债业务创新,以更低的成本取得资金。首先,利用存款账户整合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提供一站式、多功能的现金管理服务;其次,积极创新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单、大额同业存款、债券正回购、票据转出等,针对不同金融机构需求创造出更多的同业存款产品,增加优质同业存款的比重。例如,农业银行针对农村信用社推出了约期存款,接受农信社特定期限、特定利率的同业存款产品。

(三)加强主动负债能力,提升负债管理水平。

2015年第一季度12家上市银行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0%,随着政府逐步取消“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贷款额度也随之放大,给银行负债端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再加之存款市场的激烈竞争与存款保险的压力,许多银行都在积极拓展主动负债业务。较标准化的主动负债产品包括再贷款、再贴现、SLF和SLO、次级债、一般金融债、专项金融债、中长期债券、国际金融市场负债工具等。其中一些业务来自于央行的政策,条件严苛、被动性较强;另一些来自于直接融资市场,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因此,商业银行需结合资产端的资金需求、盈利与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例如,一些银行不断升级自身资产负债定价机制,对流动性成本进行计量和分摊,依据资金运用的业务领域来制定结构合理的FTP机制和缺目管理方法,精确计算负债的规模、成本和收益,从而提高负债与资产端的定价与议价实力。强化主动负债能力还能提高银行的信誉和风险抵御水平,提升信用等级,有享受较低存保费率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新时期下只有提升负债管理水平才能有效提供与账户相关的所有服务,才能应对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才能体现商业银行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本质。

主要参考文献:

[1]陆军,赵越.存款利率市场化与利率结构变动[J].财贸研究,2015.1.

[2]张守川,沈鸿,邓庭.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2015.1.

[3]彭纯.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J].金融论坛,2015.3.

[4]卢文化,段鸿济.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征信,2015.4.

[5]冉伟,毛淑珍.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J].会计改革与创新,2015.

第5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金融稳定则关系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相继出现金融动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构建能够抵御金融风险威胁、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安全网”,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一、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规定的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首先,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处置问题银行,加大了处理的成本。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没有明显的规定制度,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够灵活。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

第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悖。当前我国所采用的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对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全额保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是额外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外资银行的纷纷涌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入,以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建立对经济主体的合理激励机制,推行公开公平、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以及推进金融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时。

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虽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行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却并未减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积极进行改革和调整,已初步完成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并稳步实施上市计划,大批中小银行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它们迫切需要存款保险的服务来提高信誉,寻求更深层次的发展,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已经不适合当前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国家存款保险机构,在事前采取防范风险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风险责任判断标准,引导商业银行向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1.深化银行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而不是为了保护银行不破产,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运用专业化手段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因而,不能片面强调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风险承担能力。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能力,都无法满足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央行要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主导作用,对商业银行开展“窗口指导”,引导信贷投向,减少道德风险。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监管质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央行还可以通过完善征信管理,向银行和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提供风险预警;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根据央行预警限制信贷资金向高风险行业集中。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上,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持相当的独立性的同时,加强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对问题银行的处置速度和成本。

2.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立提供政策与法律支持。我国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法”,使存款保险规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和存款保险业务的安全动作。中央政府应对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度。

3.实施强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只有风险较大的银行才去参保。产生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实行自愿投保。如果规定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监督,当所有银行都出保费,那么经营好的银行就有激励去监督经营不好的银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银行内部存款的大规模转移。四是有助于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

4.实行差别保费制度。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以及种类的多样化,统一的保险费率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变化,因此,实行对不同风险的商业银行征收不同保费的差别费率已成为共识。美国FDIC基于CAMEL评级研究的“与风险相联系的保险费率制度”,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施差别保费制度,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正向激励机制。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来讲,由于保费相对较低,这就保持了其经营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营较差的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保险费率,或者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也会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银行评级标准制度,对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够健全,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各银行风险的判定就十分困难。因此可按银行的资本化状况,同时参考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资产风险比例等实行差别费率。资本充足率高、经营状况好的银行可缴纳较少的保费,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应确定较少的费率级别,费率的级差也应当较小,但要规定一个明确的费率调整时间表,逐步过渡到完善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度。

5.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风险状况随着其经营策略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费用却没有调整,一方面对其他的商业银行来说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会加大存款保险机构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对投保的商业银行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随时根据其风险的变化调整其保险费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始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6.设定保险范围。一方面要设立赔偿金额范围,制定一个限额:在限额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额赔付,超过此限额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者不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避免对市场纪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旧要注重风险的控制。设立理赔限额不宜过高,否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世界上保险限额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标准中国的保险限额不到3万元。然而由于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金融资产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加上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若按上述比例确定保险限额显得偏低,保护面不足。为了维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适当调整限额,至少让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额赔付,将存款保险最高限额规定为10万元,对10万元以内的存款全额保险,超过10万元的采用递减比例赔偿是可行的选择。

另一方面,对存款的种类也要设限制,只对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护之列。这种风险共担机制,使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仍然要注重风险控制,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应逐步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加强对投保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监管是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有效对策。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检查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随时根据其经营与风险状况调整其风险等级,进而调整其保险费用;有权取消经营不善和非法经营者的保险资格,对问题银行实施兼并、收购和救助等。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防止挤兑使得银行体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设计不合理,结果可能会削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加大银行倒闭的可能。可从存款保险法律建立、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规定最高理赔限额、实行差别化费率等六个方面设计适合我国现状的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5-73.

第6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存款保险;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一、金融危机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对社会成本影响的重要手段。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能够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十余年来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久议未行,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息息相关。因此,如何缓解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下文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体系普遍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及其存在的普遍性。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它泛指由于缺乏传送途径、搜寻成本高和人为隐藏等客观因素限制,合约双方对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直接导致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产生。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以前,信息优势方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使合约签订有利于己方。道德风险是指信息的不对称发生在成交以后,在所达成的契约范围内,信息优势方依托另一方无法完全掌握其行动之事实,倾向于从事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活动。

2、信息不对称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改变了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激励与约束,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使得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因此会加剧存款保险体系的负担,最终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崩溃;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存款保险制度非但不能降低系统风险、减少银行失败的概率,反而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使得金融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强度和破坏力增大,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迟迟未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同所有的保险一样,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在某一既定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而拒绝参保。因此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就会越来越差,赔偿概率也就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进而不得不提高费率,形成恶性循环,这便是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经营风险大幅提高。第二,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相对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存在使得整个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从存款者角度而言,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人会采取各种措施监督存款银行,以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性。一旦银行承担的风险过高,存款人就会要求银行提高存款利率,而当风险超出存款人的承受范围时,存款人就会进行提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对投保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存款提供保险,这必然导致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的监督,使存款人不再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从而弱化了银行的市场约束。

从投保金融机构来看,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会有效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而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将诱使投保机构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从而加大了投保机构风险,加剧了银行内在的脆弱性,不利于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就代表政策当局的存款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其非营利性质及政府背景,管理者对潜在风险的反应比较滞后。为了减少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掩盖金融风险的真相,对问题银行采取宽容的态度,使得风险不断积累,加大了解决潜在问题的代价,最终使得整体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三、缓解之道

一般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它只可能缓解,而不可能消除。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其直接参与者——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同时配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来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目的。

1、存款保险制度中逆向选择问题的缓解。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问题的缓解。针对道德风险存在的几个方面,应从以下环节入手进行缓解。首先,要强化市场约束。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保险存款的限额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惟有如此才能够减弱存款保险体系下银行自身无限制的风险追逐。最后,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并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等。

四、总结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存在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之一。在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的今天,我们也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两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才能真正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初衷,为中国经济稳健前行护航。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3(11)。

[2]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

[3]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

第7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第8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风险法律制度

2009年6月18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颁布。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该原则的提出,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推向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风口,再一次提醒我国应当紧紧抓住当前时机、抓紧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实现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该制度通常与政府接管、最后贷款援助制度一起,构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的信心来源与保证,对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安全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失去信任,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行为,引发银行机构恐慌和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第9篇:存款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目前动荡的国际宏观形势下,我国筹备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本文回顾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了这柄双刃剑在推出前面临的现实选择,指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当前的体系稳定及国民经济发展。

国际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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