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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精选(九篇)

存款金融论文

第1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资组建保险机构、以存款银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为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并由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形式、保险费率、赔偿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并发挥着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项制度。本文拟就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选择作一探讨。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设立中央银行之前,我国的银行都是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股份制银行或民营银行,更无合资银行或外资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及其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机制已经引入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实体也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应优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当商业银行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破产时,已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经很高,有的已出现支付困难,而其负债的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银行倒闭,最大的受害者将是广大储户,这无疑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而作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然而,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中的风险及风险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变得没有保障,若银行倒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将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因种种原因而发生支付困难或倒闭时就能较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储户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需要存款保险。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来抵补。一般而言,自有资本比重越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越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资产规模庞大,但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且其资产质量较差,据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25%,某些地区甚至达到40%,银行业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因其经营不善论文格式而倒闭,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且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存款保险拯救,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存款保险是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安全经营,其监管措施有三类,即预防性措施、临时救援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后两类措施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对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运用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稳定性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而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支付困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拯救或直接代为兑付存款,提供事后补救。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前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境内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而外资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更好发展,也希望中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频繁发生的各国银行危机给我们以警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至于破产的事情将难以避免,且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极其巨大。我国应吸取其教训,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因银行挤兑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悲剧在我国发生。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之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醒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型和复合职能型。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担负着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复合职能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外,还对参加保险的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失败或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等拯救措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演化过程为看,复合职能正在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包括:11保险救助职能。即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或清偿力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破产倒闭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能。21保险补偿职能。如果救援无望或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1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采取转移投保存款、购买承担和资助兼并收购等方式构接管破产银行。41监督职能。包括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其目的在于对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有关存款保险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防范和发现银行有无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银行拒绝“道义劝告”或改进不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终止对该银行的继续保险,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或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并管理、或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存款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保险对象时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就我国银行业状况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但其资产质量低下,与庞大的风险资产相比,自有资本严重不足,承担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实际上很弱;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显然,内资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主要对象。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银行业的稳定运行,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险的对象应为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范围应确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居民储蓄是我国银论文格式行存款资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银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所在;银行存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单位存款,目前企业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7%。两者之和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9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证。超级秘书网

(四)选择存款保险的形式。存款保险的形式可分为:11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由银行自行决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31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我国银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预期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宜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式,即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境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均须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从而实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所有的银行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五)明确存款险的标的、金额和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各自的保险标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存款保险的赔偿则有三种不同方式: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基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单项存款规模小、结构简单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采取分段比例递减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规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额(现阶段可暂定为2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的部分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分段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一种联合保险,促使存款者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谨慎选择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竞争能力,稳健经营。

(六)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一定,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的大小,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即保险费是按存款规模确定一个固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存在着风险控制缺陷,没有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与论文格式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率,对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给予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稳健运营,并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发展方向,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动费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1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03(12)1

第2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宏观金融效率 现状 评价指标 定量分析

一、国内外学者对金融效率研究的基本状况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对经济效率的研究比较早,并且研究分析较为深入,研究成果颇为丰富,而对金融效率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金融效率的关注源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金融发展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研究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金融发展理论形成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1973年的麦金农·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术界简称为“金融深化论”;二是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中国学者提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前两种理论对“金融效率”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中国的学者则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金融效率”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王振山(2000)、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内涵的认识和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金融效率也包含丰富的内容,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是无可非议的,对金融效率作不同的分解、分成不同的层次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认为:金融效率是指资金融通和运用的效率。我们把金融效率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宏观金融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资金融通状况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促进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是指资金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融通和运用效率。这也就是本文主张的基本内涵。按照这一思路,宏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微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企业的融资效率。本文将重点对国内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数据采集的相关说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途径,图1对比了这两种渠道的比重。从1991年到2008年,除了2000年外,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占比都在20%以下,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个艰难的旅程,而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在80%以上,客观说明银行贷款是国内企业尤为重要的融资渠道。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下面的分析中所用到的数据将主要以银行的数据为主。

四、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金融效率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鉴于宏观经济学上也有这样的概念和指标,本文以下将宏观经济学上的储蓄率、投资率称为国民储蓄率、国民投资率。为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作一下说明。

1、融资率。等于新增存款/GDP,它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资金(储蓄)动员能力,表明GDP中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资金的比例。

2、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中来源于贷款的资金/存款增加额,该指标用于近似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转化为生产领域投资的效率。

3、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上一个指标相比,这个指标从总体反映银行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4、新增贷款生产率。等于新增GDP/新增贷款,这个指标反映每新增一个单位的贷款带来多少单位的GDP增量,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

5、私营企业获贷比。等于私营企业所获贷款额/贷款总额,它反映了在银行体系的贷款中有多大的比例流向私营企业。

以上几个指标的选取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分别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的流向相对应。通过量化的指标可以对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有直观的认识,以下是我们对这些指标的考察和分析。

五、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与考察

1、储蓄投资转化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计算,在1991—2008年共18年间,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国民储蓄率的均值分别为20.42%、37.94%、85.66%、102.35%、42.6%,前四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则如图2所示。

(1)融资率的经济意义是一个单位的GDP中有多少单位转化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存款),均值为20.42%的融资率意味着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2042单位的GDP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趋势图上,金融机构的融资率表现为在20%上下波动。与国民储蓄率的均值42.6%相比,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为20.42%,表明国民储蓄中有一半是以金融机构的负债形式存在。

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资金从资金供给方向需求方流动,使国民经济的运行顺畅进行,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和存贷比是反映这一功能的指标。

(2)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经济意义是指每一单位的新增存款转化为多少单位的资本。资本是实体经济运行的基础,统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投资,金融机构融资来的储蓄只有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运行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从图2看,该指标以37.94%为均值上下波动的变动趋势,而且其波峰和波谷与融资率恰好相反,表明每一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

(3)存贷比的经济意义是每一单位的存款放贷出多少单位的贷款,均值为85.66%意味着一个单位的存款中放出了0.8566个单位的贷款。从经营的角度看,一元的存款最多只能贷出一元,即存贷比最多只能是100%;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不超过75%,因此85.66%的均值意味着存在风险。再从图2看,该指标变化很大,从1991年的近120%下降到2008年的65%左右,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这种趋势表明银行的贷款在相对下降,沉淀在银行体系的资金逐渐增加,这对于经济运行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资金浪费,对金融机构来说是效率的降低。

如果我们把以上三个指标联系起来看: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426单位转化为国民储蓄,其中有0.2042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存款);在一个单位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的存款转化为了资本,从而进入生产领域,因此通过金融机构这一途径进入生产领域的资本是0.078单位。 (4)新增贷款生产率的经济意义是每单位新增贷款能带来多少单位新增GDP,该指标反映了贷款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该指标均值为102.35%,即一单位的新增贷款能带来1.0235单位的新增GDP。相对于以上三个指标,新增贷款生产率大起大落,最高时超过了180%,最低时接近40%,但波动的幅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窄,总体的趋势与存贷比相似,呈下降的趋势。该指标九十年代的大幅波动反映出这个时期宏观经济的剧烈波动,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增强,其波动幅度逐渐变窄,也意味着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趋于稳定;其下降的趋势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下降。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国民储蓄率已经超过了50%,而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一直徘徊在20%上下,说明更多的资金是从非金融的渠道流向投资,反映了金融机构筹资效率的相对下降。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均值为37.94%,说明通过金融机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生产领域的资金并不高。2008年65%左右的存贷比表明相当数量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这与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经济主体缺乏资金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说明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的渠道不通畅;新增贷款生产率趋于下降反映贷款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下降。这些指标表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低,从而反映出我国较低的宏观金融效率。

2、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调节应该使资金流向效率高的行业和企业。私营企业是活跃的市场主体,运行效率高,因此应该获得与贡献度相当的资金支持,这也体现了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为此本文提出私营企业获贷比指标是考察宏观金融效率的重要方面。

截至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其中私营企业359.6万个,占比72.5%;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占比12.3%;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90.3万个,私营企业145.7万个,占76.6%,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私营企业占44.4%。

我们从表1的有关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五种企业类型在企业单位数、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全部从业人员人数这六个指标的合计占85%以上,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居绝对优势;在七个指标中,除了资产总计外,私营企业的其余指标都位居第一。以上的数据表明,工业私营企业的经营效率相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来说是较高的,同时还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对社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从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看,并不理想。根据前面的提议,私营企业获贷比的经济意义意味着每一单位贷款总额中有多少比例流向私营企业。图3是2001—2008年私营企业的获贷比例,该指标呈上升趋势,比重最高的2008年私营企业获贷比仅为1.39%,数据充分说明一个单位贷款只有0.0139单位贷款流向了私营企业,这一比重不仅在贷款总额中可谓微乎其微,而且与私营企业的社会贡献极不相称。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效益好、运行效率高的私营企业并没有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私营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支持与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对等的。私营企业获贷比例低也充分揭示了私营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融资难”的本质问题,融资难进一步制约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宏观层面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尝试性地构建了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目的在于对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以便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解决问题。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还是从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来看,都反映出我国宏观金融效率低下的基本现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宏观金融效率的低下必然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研究,及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

第二,我国是世界上高储蓄率的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如何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课题。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面临着长期而艰难的考验,把希望寄托于国外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消费”三架马车中,选择投资拉动也仅仅是权宜之计,消费拉动内需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途径。当然,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并非是单边战略措施,它必须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多项改革整体配套,协调推进。

第三,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社会贡献率逐年提高,但是多年来的政策、制度设计成为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软肋,虽然多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可是本质性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从社会贡献大小的角度来设计金融资源的配置政策、制度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凤超、袁清瑞:试论区域金融成长[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

[2] 张凤超:金融产业成长及其规律探讨[J].当代经济研究,2003(10).

[3] 张杰:中国金融成长的经济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 周国富、胡慧敏: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8).

[5] 赵崇生、高新才:金融效率理论框架:一个文献综述[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4(12).

[6] 王广谦:经济发展中金融的贡献与效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 杨德勇:金融效率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8] 叶望春: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论,1999(4).

[9] 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0] 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11] 汪永奇、程希骏:金融效率与金融管理[J].价值工程,2002(4).

[12] 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3] 郑旭:论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效率[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

[14] 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5] 王振山:中国金融效率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第3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9-0058-02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

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第4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将客户资金不记入银行账户,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必须与存款的客户相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才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附带说明单位犯本罪,不论是否与客户沟通,均构成本罪)。如果客户并未同意,或者根本不知情,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客户意愿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则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事先没有与客户沟通,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客户无过错,没有与犯罪行为人存在共同的故意行为,故客户不应承担损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又侵犯了银行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即既侵犯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所保护的客体,又侵犯了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客体,这样使得二者存在竞合关系。是适用挪用公款法条,还是适用账外客户资金的法条处罚?应从其竞合关系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来看,法条竞合不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而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个法律条文所包括,因而只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时的竞合关系,属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理由是如前所述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它是一个新罪名,有其自身特有的保护客体,并非像有人所说的此罪仅是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的一个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想象竞合犯罪,虽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处罚。由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重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因而应以挪用公款一个罪进行处罚。

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客户相沟通,将没有入本单位存款账的客户资金用于拆借,发放贷款,尽管此笔资金,对于客户来讲可能是私款,也可能是客户挪用本单位的公款,但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讲,账外资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款。行为人的犯罪是在利用本单位的存贷职能,而客户愿冒风险将自己的资金用作拆借、发放贷款,二人共同从中牟利的前提下形成的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了客户资金不能收回的损失,其后果只能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存款客户共同承担,在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和贷款管理制度而非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公款使用权,应当以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5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转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4]王维强,于振玫.投资基金制度会取代商业银行制度吗——关于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3,(12).

[5]肖奎喜,刘建和,杨义群.从金融功能观点解析投资基金能否替代商业银行[J].财经论丛,2004,(9).

第6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一、关于构筑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理由与设想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露端倪,金融混业经营势所必然,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际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论文下载。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监管,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会独立设置,不仅机构庞杂,而且运行费用居高不下,监管成本非常之昂贵。

总之,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推动金融深化、降低监管成本,我们建议:撤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原有三会的基础上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部,或者叫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国务院管辖。在该委员会设立之前应该首先启动立法程序,克服银监会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但是有拥有部级别的监管权利的法律漏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实施条例》两个相关法规,使将要设立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于法有据。

二、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和设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此,特提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基本上都为国家所有,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强大的基础,因而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即使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也会由国家承担其破产风险,并使银行破产以隐蔽的方式而加以处理。因此,对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银行破产风险,银行倒闭的破坏性连锁反映一般也不会发生,或者是以隐蔽的方式产生局部性的连锁反应。

但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众性公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已经顺利转化为由国家控股的公众性公司。十余年来,各类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不久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或将要转化为公众性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市场金融监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逐步全面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多元化主体的银行业的发展,意味着竞争将更趋激烈,因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述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再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破产责任的分担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金融监管当局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之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向该银行注资、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督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援救问题银行,从而避免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第一,对问题银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坏帐损失;第二,不需要优良银行全面接管问题银行,从而避免了问题银行对优良银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如果出现无法挽救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额。存款保险制度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赔偿制度,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压力、具有优胜劣汰、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功能论文下载。在部分存款赔偿制度下,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之时,构成了对经营不善银行的巨大压力,信誉良好的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较少。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增加银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环节,该项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尚须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兹就组织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提议如下。

第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它负责同银行等投保机构签定合同、收取保费,对投保人进行监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产时负责理赔等。

从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的部门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或者是议会,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由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来决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家共同负责为宜金融监管,这样,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并对“问题银行”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如下三项职能:

1.监督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有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实施监督,当发现某银行有可能成为“问题银行”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对“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了降低银行破产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负面影响,存款保险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或予以特别贷款,将其从危机中解救出来,或设法将其同其他银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资金融通时,给予资金援助。

3.理赔。当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险金,从而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挤兑等连锁效应。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保险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四个方面。资本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出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额为计征基数向投保银行收取;利用保费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进行适度投资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进行特种贷款时,为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财政部举借资金。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有投资、理陪和特别贷款等三项。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一般选择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国债、信用度高的公司债等;国外的理赔主要有限额与非限额两种方式,我国宜采取限额方式为妥;特别贷款可分为“问题银行”贷款和银行合并贷款两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安排,尽快推出该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该制度的设计需要详细谋划。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第7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日本;农业金融;外部信用限制;过剩资金;金融效率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69-03

一、经济高度增长期中的理论变迁

1955―1974年的20年是日本经济高度增长期。经济的高速增长改变了日本的经济构造。随着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制度(1953年)、农业改良制度(1956年)、农业近代化资金制度(1961年)的相继制定,农业政策金融的框架逐步形成。农民的贷款来源开始从个人资金转变成金融机构(农协)。农民的兼职化和农村的城市化,混住社会化在不断发展。农用土地不断升值。农协存款余额随着农业收入、农业外收入、土地贷款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拖拉机等农机具的普及和农民住宅投资的旺盛也推动了农协贷款余额的增加。1968年颁布了综合资金制度,促进了大规模农业投资。1973年制定的畜产经营特别资金是战后第一项大型负债整备资金。由于经济增长伴随着通货膨胀,借款人的名义收人等还款来源增加,年还款负担过重的问题开始减少。

日本经济高度增长期中的主要农业金融理论包括以下三点:

1.随着农业政策金融的设置和扩大,产生了交叉金融(外部资金:农林公库资金等的农村内部化、农村内部资金、农协存款的外部化)。在经济高度增长期,日本各金融机关在吸引存款的竞争中,不断提高利率,同时,农协又陷入小额贷款和折扣问题的包围中,因此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并且资金又都集中在有价证券和活期存款上,贷款就只能依赖低利率的财政资金(政策金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化不断推进。城市农协从农业以外的部门吸收了大量的资金,再将其放贷到非农业部门中。城市农协演变成与农业毫无相关的资金循环的中介机构,这与普通金融机构已没有差别。城市化地区中的农协金融开始变化。但笔者并不认为交叉金融的现象在不断增强。因为,纵观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财政资金的贷款额虽然在不断增加,但农协普通资金的贷款额也在不断增加。农协的贷款率也在不断提高。

2.金融机构(日元贬值下的贷款与偿还)是否真的适用于小农经济。在日本,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政府经常以“补助金”的形式,对农业给予补贴。特别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这种补贴尤为重要。所谓“金融不足补助金”,就是在农民无法利用金融机构的条件下,所得到的补助金形式。但金融要求在本金的基础上加利息还款,而补助金则是没有还款义务的资金交付。所以,对农业的扶植是采取金融方式,还是补助金方式,金融机构是否适合小农经济,成为当时日本农业金融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

3.政策金融的界限。政策金融具有与作为农业金融机构的农协密切联系的特点。它通过对下级机构农协的利用而成为了组合金融之上的组合金融。但无利息资金(低利息资金)使农村金融市场变得扭曲,从金融的侧面来看未必是好事。所以政策金融的作用界限问题有必要明确下来。

二、经济稳定发展期间的理论变迁

从1975年开始,日本政府为抑制石油危机以及高通货膨胀,开始实行总需求抑制政策,由此日本经济进入了稳定增长期。这段时期农村金融主要的活动有:1981年,大藏省银行行政第一次自由化措施,由此真正的金融自由化时代开始了;农业实体经济方面,政府对稻米的买入价持续走低;由于地区性差异,纯农村地区的农业用地价格下降;农业近代化资金、农林公库资金(农业相关)等政策金融的贷款额都开始减少;农协的贷款率也开始减少,出现了严重的资金过剩问题;此外,农协总资金差额利润也持续走低。

日本经济稳定发展期间的农村金融理论主要有以下六点:

1.农业金融和农协金融的分歧。以往,一提到农协金融,就会让人将其与农业生产贷款(农业金融)画等号。但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一般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农村,农业金融已经不再是农协金融固有的领域。同时,随着农民存款的增多,生产性资金流向消费资金的必要性下降。农协的消费资料购买贷款在不断增加,且已经从因生活贫困而出现的消费金融向维持、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金融转变。随着农村的城市化,混住社会化和兼职农民的增加,以前所认为的农协金融等于农业贷款的说法已经过时,农业金融和农协金融的分歧开始产生。

2.农协过剩资金问题。日本农协在农村拥有众多网点,通过独特的方式展开业务,因此,农协金融吸收资金的能力逐渐增强,其资金的增加率在1970年前半期超过了其他的机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需求停滞、农民农业外的兼职增多、政策金融机构的整备以及资金吸收能力与资金运用能力的不相适应,农协的资金过剩问题开始出现。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激化了在农村充足资金条件下因金融自由化所带来的贷款竞争。

3.农林公库的作用。前面已经提到,交叉金融是具有很强的追逐利益性的资金(农业外收入、土地贷款),其与农协中那种低利率存款、低利率贷款(农业生产资金)的传统金融理念相去甚远。同时,农协供给这种追逐利益性的资金越多,就越不得不以高利率进行贷款。农协原本存在的理由在于以低利率向农民提供丰富的农业资金,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农协就必须利用农业政策金融扩大农业贷款,必须提高针对农业低利率的政策金融的作用。

4.农业信用限制的取消,即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限制。随着日本农业政策金融的开展,政策金融和农业投资结合在一起,曾经存在的信用限制应该被取消。尽管这样,在日本经济稳定发展期间,随着资金需求的减少,制度资金的贷款额也开始减少了。我们不能认定,取消外在的信用限制能够使农协贷款资金显著增加。即使随着政策金融的充实,原本不能得到贷款的农民也能够借到资金,但是,以个人(金融市场中的资金剩余部门)为对象的农协金融仍产生了过剩资金。

5.农业政策金融的界限。虽然要承认日本农业政策金融的意义,但低利率扰乱了利率体系,为支付市场利息而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利息作用不复存在。由于繁杂的融资文件和行政干预使得融资无法圆满进行,也使适时的融资无法实施。利息以外的成本居高不下。如果只改革农业制度金融,而对相关政策的不完备置之不理,那么将无法得到充分的政策构造成果,相反的将会带来金融畸形的重大弊端。许多农业经营学研究者希望降低作为农业经营成本的支付利息,或者说他们认为这是必需的。但是,农村金融研究者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开始面对一个疑问,这就是为什么尽管实行长期低

利率的政策金融,但效果却无法发挥出来。而且他们开始反问自己对金融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对脱离常规金融的政策金融提出怀疑。

6.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应对农协金融的内容。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的进行,农协不再是唯一的农业金融机构。农民存款变得分散,使得吸收存款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收益下降,由此农协经营恶化成为重大的问题。这样根据个人金融的特点,针对储蓄过剩的充足资金对相关组织及体制进行重组和改制已成为农协的一项课题。此外,扩大和保护金融机能也是纠正农协金融(金融自由化的对策)的方法。但如何对农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保护,还有待探讨。

三、平成不景气时期的理论变更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由此进人了平成不景气期。在这个时期,受到平成萧条雇佣者收入(农业外收入)减少的影响,农户的负债、金融资产都减少了。同时再看农协金融,虽然总资金差额利润有减少倾向,但农协纯收益增加了。这是由于农协合并使每个农协储蓄余额增加了。由此,地区金融的再金融业务的高效化,特别是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受到特别关注。而且一部分研究者开始关注从金融中介效率方面分析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在国际上是适用于农村金融领域的。因此,还有必要检讨适用于日本农业金融的基本注意事项(意义、概念、特征、规定要素等)。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定义是抽象的,其曾经适用的范围扩大了,对计算结果的价值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与金融业务高效化相关的是地区金融机构化论。地区金融机构化论主要包括地区金融机构化论、农协的地区组和金融机构化论。对于机构化,日本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多疑问。对地区金融机构化的疑问主要是:面对金融自由化,能否确立地区金融的位置。农协组织中产生了三个不同利益的群体(专业农民、非专业农民、非农民),地区金融的职能很难发挥,所以需要三个群体互补。否则运营组织将有可能由于脱离农民而流于形式以致最后崩塌。而对于一般金融机构化路线,其确切成本扩大的同时成果却不确定,而且具有破坏农协本来的组织基础的可能性,最后导致在竞争中失败。

四、综述:理论变迁的转折点

为了展示日本农业金融理论的转折点,我们可以把时间分为两段:1975―1990年和1991年以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现象的变化和理论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时滞,现象的变化先于理论的变化。

(一)第一阶段:1975―1990年

1.农村金融职能特征的变化

日本在经济发展初期,其农村金融具有季节性、地域性、零散性、要求长期低利率性、危险性的特征。随着农业的发展,来源于农业外收入(兼职、农业外产业、土地价值、退休金等收入)的存款增加;同时,由于执行生产选择扩大政策,农业作物、畜种养殖也开始多样化。所以,季节性、地域性等农村金融所特有的特征开始被淡化。另一方面,在综合资金制度创立以后,零散的资金需求转变为大型融资。所以在1960年,日本农村金融的职能特征发生显著变化。即由资金需求的季节性、地域性、零散性而产生的日本农村金融问题不再存在。农村金融特征变化的理论被提出是在1975年前后。这样农村金融特征就只剩下要求长期低利率性和危险性。不过前者由于农业政策金融的扩充而被解决。至于后者的危险性包含自然灾害和人的(社会的)灾害。对于自然灾害有天灾资金。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则保证了由人所引起的信用风险。这样看来,残存的由农村金融特点所引起的问题也被解决了。之后,如何利用好农协丰富的资金来发展农业和农村,就成了新的理论热点。

2.外部农业信用限制取消论

在日本经济高度增长期及稳定发展期,政策金融(长期低利率)的内容得到扩充,农民收入增加使还款财源得到保证,而且土地升值使抵押价值增大,这一切理由使得农民借款变得更为容易。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带来的金融业间的竞争中,农协开始积极投身于对以农协存款为原始资金的农业制度资金和住宅贷款等农协普通资金的贷款中去。农协拒绝农民借款的现象开始消失。因此很多学者认为,随着农业政策金融的展开,外在农业信用限制(贷款人向借款人的贷款限制)开始逐渐消失。但是,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外在农业信用限制并不仅仅是因为农业政策金融的展开而被取消。在经济稳定发展时期,内在农业信用限制(由借款人实施的超出需要的控制)开始变得重要起来。

(二)第二阶段:1991年以后

1.过剩资金的问题

外在信用限制曾经是日本农村金融最大的问题,但随着它被解决,日本内在的信用限制问题产生了。内在信用限制产生的原因是,在人们对农业实体经济的将来缺乏信心的背景下,农民即使有农业投资欲望也会尽量使用农业补助金和自有资金来进行投资。平成不景气中农民收入(还贷财源)的减少和金融缓和政策引起的低利率(利率收入走低)也使非农业投资开始转向自有资金化。

在这一系列问题的作用下,农协过剩资金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种资金过剩问题不是在农村资金不足情况下由严格的外在信用限制所引起的资金过剩问题,相反,是在农村资金充裕,农业政策金融扩充,外在信用限制消失的背景下产生的资金过剩问题。

进入经济稳定增长期以后,农协剩余资金问题的原因演变为:农业经济的低迷对将来缺乏信心、由金融自由化引起的贷款竞争、农协强于存款弱于贷款的特点、农业政策金融的充实等。而这其中后两者并不是在1991年以后才产生的。因此,可以将由金融自由化引起的贷款竞争和对农业经济的将来缺乏信心这两点视为使过剩资金恶化的原因。现在的日本农业已经不可能实现像1960年那种令人瞩目的发展了。在金融自由化带来的贷款竞争中打败众多金融实体成为农协维持收益的最后方法。就这样,过剩资金的问题实现了从借款方向贷款方的转移。此外,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对农村资金的活用是非常重要的,单从贷款方来考虑问题是不够的。

2.金融业务的效率化

第8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货币政策 存款准备金率 通货膨胀

一、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抑制通货膨胀的有效性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为主要手段的货币政策,意在回收部分流通的货币,从而有效的抑制通货膨胀。但我们也要注意到,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抑制通货膨胀的方式,其有效性值得探讨。

(一)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抑制通货膨胀的机理分析与理论效果

借助国内相关的研究计算方法,本文主要对2014年我国存款准备金上调空间进行测算。并得出即使在不考虑外汇占款影响因素情况下,单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将难以达到理想的货币政策效果的结论。

具体测算过程为:第一,假设2014年货币传导机制保持稳定,货币乘数效应与往年相当。则根据央行公布的历史数据,可粗略假设2014年货币乘数为4.0。

表1 历年货币乘数(来自央行公布的历史数据)

第二,假设央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包括公开市场业务等除存款准备金率以外的调控手段不变,且2014年外汇占款对货币发行量的综合影响与往年相当,根据2008~2012年人民银行的的M0(流通中现金)数据测算,货币发行量(流通中现金和库存现金)每年增长约0.4万亿元,则可假设2014年年内的M0发行量约为5.5万亿元。

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假设2014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速控制目标为13%。

具体测算结果为: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及人民银行2013年末公开数据,存款准备金率和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可作如下计算:首先,2013年末货币供应量(M2)约为110.65万亿元,按货币投放增速13%测算,2014年末货币供应量(M2)约为125.03万亿元;其次,结合货币乘数及年初基础货币量可算出当年基础货币为5.8万亿元,2013年存款准备金(即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约为16.9万亿元;最后,年末商业银行各项存款(M2-M0)剔除存款准备金后,得到年末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65.6万亿元,用年末存款准备金除以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可得到25.76%的存款准备金率。

测算结果表明,若不考虑外汇占款的大幅变动,且央行仅依靠加大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方式,则存款准备金率达到或超过25.76%时,才能实现2014年广义货币同比增长率不超过13%的货币控制目标。这意味着,2014年内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并且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

(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有效性降低的原因

在现阶段,上调存款准备金吸纳流动性的低效可以从如下理论加以解释印证。

第一,存款准备金上调的导致的货币回笼效应非常有限。尽管央行也会采取发行票据或公开市场业务的方式调节货币资金流通,并抑制外汇占款增长,但考虑到票据的期限较短,能够限制流动的作用非常有限。从结果上看,上调存款准备金几乎没有有效的控制货币的回笼,控制通胀的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上调存款准备金难以达到控制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效果。根据货币主义理论,目前我国贷款规模可分为两大部分,银行信贷和可通过信贷抵押的固定资产,上调存款准备金只能作用于商业银行等以存贷为基础业务的金融机构,而无法控制除商业银行系统体外的流通的货币。事实上,目前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仍然不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传统的货币政策对非银行融资作用有限。随着信贷方面政策的变化,中央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的控制可谓越收越紧,可以预计,今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不得跨过银行渠道,通过其他媒介直接获取资金,即所谓的“金融脱媒”。腾讯两大企业已经着手布局金融“大数据”,意在通过自身获取的交易数据掌握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预见的是,“金融脱媒”为一些中型企业提供了跳过银行的渠道,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扩大资金来源,且直接融资占比逐步提高,降低了商业银行在实体经济中输血的比例。

第三,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民间借贷。据估计,仅在江浙一带的民间借贷规模就高达8000~10000亿元,除此以外,其他地区据统计至少有2000家以上小额信贷公司,以自有资本给中小企业输血,其资金规模保守估计也有数千亿元。把两部分加总可得出结论,全国民间资本规模保守估计应在万亿元以上。对于活跃在银行系统体外的借贷市场,上调存款准备金对此更是无能为力。

二、未来货币政策效果前景展望

当前中央银行管理商业银行的方式仍以货币政策为主,主要任务仍然是控制和监督信贷规模、干预流动性泛滥和防止通货膨胀,对此,央行过于频繁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不但体现出一种政策上的不稳定,存在政策不连贯的问题,也会使今后隐忧重重。基于2010~2012年频繁的存款准备金率变化,央行进一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目前,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20%,达到了有记录以来的历史最高位。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牢固,能够推动经济长期发展的动力仍然不足,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资和信用贷款来支撑,这就决定了信贷规模不可能无限制地被压缩。然而,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幅度过大,商业银行缩紧银根,势必会影响实体经济,对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害。另外,央行对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也有一定的隐忧,主因是担心货币价值升高后投机性较强国际热钱纷纷流入我国,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也会侵蚀央行进一步进行政策调整的空间。但是,国际热钱流入对于我国是一把双刃剑,除了迫使人民币升值,我们要看到这象征了我国经济增长前景的希望,毕竟热钱流入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从利息差中获利。人民币的适当小幅增值不但不会对国内经济增长和就业情况造成较大冲击,相反还有一定好处:从抑制通胀方面考虑,可以控制总需求因素;从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考虑,可以推动长期以来我国所存在的低工资高就业、低消费高积累、高贸易和资本顺差、高外汇储备的传统国家盈利模式的改变,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左小蕾.《社会融资总量管理别漏了民间融资》.2011年4月27日《上海证券报》.

[2]解宜钧.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实证分析[D].东北大学,2007.

第9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7-0036-03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功能

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虽不尽相同,但基本目标可大致归纳为:一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二是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避免危机的扩大和传播;三是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并进而增加储蓄、刺激经济增长。

(一)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等措施,维持公众的信心,减少挤兑,从而有效抑制当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所产生的“多米诺”效应,以此提高银行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保障金融稳定。

维护金融稳定不但是中央银行的三大目标之一,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的既定职责,是政策制定者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安排,也必须为政策制定者服务。连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费里德曼都支持政府的金融管制,并认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确保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结构性变化。

(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防止挤兑而抑制银行危机的发生。但从实践看,尚不存在一种制度可以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即使是覆盖所有机构且全额承保,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最终还要由政府来进行救助,因此,存款保险只能实现对小存款人的保护。这里所指的小存款人主要针对那些金融意识淡薄的存款人。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没有办法或能力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即金融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小存款人往往很难获得银行实际经营情况的信息,同时这种监督对于他们来说成本过高。基于这种原因,理性但又缺乏金融知识的小存款人容易出现挤兑行为,并且由于传染效应,这种挤兑还会对经营状况好的银行产生冲击。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小存款人的储蓄财产,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众信心,避免银行危机。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延伸功能

(一)提高监管效果

存款保险制度的职权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广义存款保险制度除了向破产机构的存款人支付赔款外,通常还负有监测银行的状况,评估其潜在的损失,并采取及时救助行动而使这种损失最小化的职能。这与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形成互补,强化监管效果,同时从制度创新角度看,一般认为,银行监管与制度环境直接相关,与不良的制度环境相比,良好的制度环境中的银行监管要审慎得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审慎监管,促使银行业更加稳健经营,提高监管效果。

(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小银行得以在同等条件下与大银行进行竞争。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环境中,存款人往往倾向于将存款存入大银行,同时大银行拥有比小银行更高的特许权价值,这些使小银行的竞争环境相对于大银行更加严峻。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缓解这一问题,首先,在选择存款对象时,存款人不再一味认定大银行,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可以通过防止挤兑导致的银行破产而降低了其特许权价值,使小银行的竞争环境改善。

另一方面,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还负有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职责。存款保险人往往还是清算人和接管人,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建立一个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通行机制,对未保险的存款人提供清算分摊额,规范市场退出秩序,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提高经济效率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创新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例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大规模银行挤兑和倒闭所引发的社会成本,是美国金融制度交易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款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或信息成本,加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降低交易费用。科斯和诺斯将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研究,科斯将制度产生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诺斯最重要的命题是制度决定经济效率,由此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也就提高了经济效率。

(四)促进金融深化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存款人的信心,有利于储蓄存款的增加, 进而直接导致M2的增加,由于M2/GDP是衡量一国金融深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例如通货膨胀),并假定一国宏观经济稳定,则从理论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对金融深化及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共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公共政策目标服务的,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而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经济稳定、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维护金融稳定既是一国货币当局的既定职能,又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还具有保护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小存款人虽然在银行负债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数量众多,保护了小存款人也就是保护了绝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助于社会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为公共政策目标服务的职能决定了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职能机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定性

从国际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先制定了《存款保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职能、组织结构、治理结构、技术安排及具体运作方式等,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伊始便具有法律效力。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存款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常规的保险仅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存款保险合同却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存款保险人、存款人和其存款银行,同时也间接地涉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保险机构职员、银行所有人、监管人及最后贷款人,这些人的利益都可能受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四)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双重性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权衡在理论界一直处于争议当中,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危机,但同时由于其固有的内在弊端,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委托,特别是道德风险的负效应也可能反而会对银行危机产生助推效应。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1997)对65个国家在1981―1994年期间发生的银行危机进行了经济计量测试,结果证实了存款保险负效应的存在。虽然还不能据此下定论,但至少说明了在不考虑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这种负效应。

四、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安全网

(一)金融安全网职能目标

金融安全网是指为保持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而建立的危机防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金融安全网是随着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而发展起来的防范风险的金融制度。由于银行是一个通过资产负债持续不匹配来创造流动性的行业,潜伏着被挤兑的特殊风险,处于各种金融危机的核心,因而各国都对银行业给予了特别关注,采取一系列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加强金融监管,实行金融管制,建立金融安全网。设计金融安全网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降低银行对风险的暴露,控制危机出现,即危机防范;二是一旦银行危机发生,抑制其破坏性影响,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即危机管理。

(二)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安全网的必要性

因为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即银行处于社会支付体系的核心,银行的稳定将关系到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因此银行部门应该处于一个严格的法律环境下,同时受政府权力部门的监管,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

这种稳定性主要建立在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政府权力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则上。但从实际看,无论是银行的内部治理,还是政府的管理,对于解决银行危机并不十分有效。在现代经济社会,对亏损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经常发生,建立一个清晰、高效、快捷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安全网中的地位

金融安全网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仅为存款保险制度;广义金融安全网还包括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从这三个构成要素的职能看,审慎监管是第一道防线,是一种主动的,防患于未然的保护措施,也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成本最低、效果最为明显的环节,是一种微观管制行为;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银行危机防范的应急管理手段,属于事中管理,可以解决问题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问题,但不能根本解决资不抵债的银行问题,也不适宜经常使用;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和管理银行危机的补充手段,既可以通过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能而达到提前救助的目的,又可以通过赋予其清算人和接管人的职能而建立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审慎监管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和有效连接,一方面可以使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专心履行各自的职能,避免一个机构承担过多职责而产生角色冲突,效率下降;同时也使权力机构建立了对银行业从市场准入、日常管理、危机防范、问题救助到市场退出这一完整过程的持续规范管理,从而构建了一国稳固的金融安全网。

参考文献:

1.Deposit Insurance Around the World: A Comprehensive Databas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628, June 2005Asli Demirguc-Kunt, Baybars Karacaovali& Luc Laeven

2.Gillian Gillian, “Deposit Insurance and Crisis Manage-ment”, IMF Working Paper, WP/00/57,2000

3.Gerard Caprio,Jr.William C.Hunter, George G.Kaufman, Danny M.Leipziger编,《银行危机的防范:近期全球银行倒闭风潮的教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4.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罗滢,《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