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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精选(九篇)

发明创造

第1篇:发明创造范文

章德进诉称:章光存在本所工作期间,曾参加了“苦卤与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等几项发明创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调本所时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法之工艺技术”等内容的保证书。但其在调离本所仅5个月的间就违背其保证,以其为主要发明人,以石油院为申请人,1四8年5月申报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章光存的行为侵犯我所的权益;石油院从章光存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应得到荣誉和经济利益。据此,请求将”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我所有,判令章光存向我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章光存石油院赔偿我所的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

章光存辩称:对章光存的保证书不能理解为对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从事的本专业工作的限制。该保证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章光存调入石油院后,是协助石油院开展用卤水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财力,而且在该项目中采用了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不同的工艺路线和条件,因此,石油院对该发明专利的申请及专利权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对海水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据查,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该所自1998年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在完成小试后形成了工艺方案。随后,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研究实验。198年8月,海水所将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章光存原为海水所研究人员,自197年9月至l998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8年12月25日,章光存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章光存在调离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章光存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曾从事过的工作,在院材料室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

1999年5月,章光存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于同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l999年1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1115751127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章光存。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章光存在调离海水所后的五个月时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属海水所还是属石油院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它直接决定着谁应是该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利人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持有人即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发明创造属当事人调出前的原单位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该发明创造是当事人在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章光存的发明创造在调动工作后五个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时间条件的要求。二是实质条件,即该发明创造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章光存在原单位即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是从事从海水卤水中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可以说这些项目属海水所分配的任务。章光存调离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担和分配的工作任务就是“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研究,因此,章光存在该项目上的发明创造,就不仅是与其在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是与原工作与任务相同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作为发明专利的技术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荡筛或旋流器进行物理分离”,即筛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艺技术,而这些工艺技术,正是章光存在海水所从事“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时实验、研究和了解的对象。因此,可以说章光存在石油院从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项目的继续,或者说是处在了同一研究项目的出成果阶段。这样,海水所作为章光存的原单位享有章光存调出后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2篇:发明创造范文

一、鲁班生活的时代背景

鲁班生活在春秋末年至战国初期,正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鲁班所在的鲁国是当时诸侯国中文化最发达的地区,经济上也较为强大,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手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鲁班就出生于鲁国一个世代以工匠为生的家庭。他自幼便跟随家人参加了许多土木建筑工程的劳动。家庭的熏陶和影响,使他对机械制造、手工工艺、土木建筑等方面的操作技巧格外留意,并认真地向有经验的老师傅和家人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同时悉心观察他们的操作技巧口p4。通过个人的不懈努力和长期生产实践,鲁班逐渐掌握了许多非常实用的技能和经验,成为当时最为杰出最著名的能工巧匠。但是由于鲁班一生偏重于技术发明的钻研,也因为当时手工业者的地位不高,因此留下的语言文字极少,仅在如《墨子》、《事物绀珠》、《物原》、《古史考》等古籍中有不成系统、只言片语的记载。作为古代伟大的发明家、建筑学家,尽管鲁班存留于世的文字不多,但凭着民间口耳相传的传说和古籍中的记载,后人依然可以对鲁班的历史功绩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鲁班的发明创造与改进

鲁班被称为机械之圣,在机械方面有许多发明创造。《卒L记•檀弓下》就记载了鲁班发明机封的事情。机封是一种代替人力将棺椁放入墓穴中的工程机械,虽然因为时代原因没能广泛使用,但其技巧令人佩服不已。鲁班还进行过交通器械方面的实验,《墨子•鲁问》中记载,他曾削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论衡•儒增》篇中也提到,鲁班在其母亲亡故时,曾经造过一辆能自动行走的木车马为其送葬。虽然这二者均已失传,但由此可见鲁班在机械发明创造方面的水平之高。鲁班生活的时代,正是楚越争霸的时期,越国利用自己有利的地理位置屡败楚国。楚国国君楚惠王为了达到称雄目的,令鲁班为其改进楚国军事装备以增加军事力量。鲁国本是楚国北部的小封国,实际上也是楚国的臣民。在这种情况下,鲁班发明了一些非常实用的武器,比如钩拒。钩拒是一种舟战工具,当敌船后退时能将其钩住,敌船进攻时又能进行阻挡,使己方处于能攻能守的状态,非常有威力。楚军与越军水战时,钩拒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使楚军占据了主动权。此外,鲁班在长期的木工实践中,很注重对于客观事物的观察与研究,并从中得到灵感而进行创造发明。相传鲁班便是观察到草叶的边缘生满锯齿而异常锋利,从而得到了启发并利用更为坚硬牢固的铁片作为材料,制作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把锯子,极大地节省了砍树伐木时的工期和劳动强度。而墨斗的发明,也是鲁班在观察到其母裁衣服时用一个小粉袋和一根线打印出大概要裁制的形状,而受到启发创造出来的。墨斗的主要结构是一个缠着墨线的线轮和浸有墨汁的墨盒。

墨斗可以做长直线、配合墨签和拐尺画短直线和做记号,还能够画竖直线,是传统木工行业中极为重要的工具。作为一名能工巧匠,鲁班还对一些传统的木工器具进行了改进。木匠在做活时常常会遇到直角,当时用以画直角的工具是矩,用起来比较费劲。于是鲁班经过钻研后,将其改进成一把L形的木尺,这样量直角非常方便省事。后人将这种L形的木尺称为鲁班尺,也就是至今木工行业仍在使用的曲尺。此外,当时想让木板平整,大多使用刀斧之类的工具,不仅不容易达到平整的目的,而且费时费力。鲁班通过实践,发现用较薄的斧子刮制相对省力好用,于是照着斧头的样子造出一个薄片似的斧头,又经过反复试验,给这个斧头加块铁片,装上木座,便制作出来刨子这种工具。有了刨子,可以把不平的木头刨得平整如镜,而且省时省力。鲁班还在机械制作方面进行过改造。锁作为一种看守门户的工具,早在周穆王时期便已经出现,其形像是一条鱼,但那时锁的结构非常简单,安全陛非常低。鲁班经过研究后对锁进行了改进,将锁的机关设在了里面,而外表则看不出来,使其形状和结构都有了较大变化,必须借助配套的钥匙才能打开,其安全『生和实用性都有了较大提高。而云梯则是鲁班为楚国改进的一种攻城武器,他将之前的钩授、楼车、临冲等攻城武器的长处集中起来,发明出云梯这种武器。云梯底部装有车轮,可以自由移动;梯身可以自由升降;梯顶端有钩用以钩援城缘;云梯还能够依云而立,以瞰敌之城中。也就是说,云梯不仅可以从高处窥视敌^城中情况,还可以用它攀阶而上,越过敌人的城墙攻入城内。但是鲁班制造的这些战争器械,遭到当时著名学者墨子的反对,墨子主张制造实用的生产工具以造福老百姓呼s。鲁班接受了墨子的思想,停止了在武器装备上的制造,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木工、建筑、农用器具的制作上。而我们今天消防和抢险中所经常使用的云梯,便是在鲁班所发明云梯的基础上改进演变而来的。

三、鲁班发明创造中的艺术性

第3篇:发明创造范文

一、观念――提供发明的土壤

1.改变观念。学校每学年都要进行一次大型的“三小”作品赛,其中参赛的作品有85%是小制作,只有15%的作品是小发明、小创造的。为此,笔者在1~6年级中各抽一班进行调查统计,各班总人数均是36人左右。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从调查结果可知:多数学生都有发明创造的意识,也想动手试试,而且低年级学生的欲望高于中、高年级。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谈到发明创造,学生马上联想到科学家、发明家的发明创造事业,从而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高不可攀、可敬而不可效的神秘感。

(2)认为发明创造是科学家的事,小学生的任务是学好前人总结的基础知识,因此,在遇到麻烦时没有动手、动脑解决问题的主动意识。

(3)有些家长对发明创造的目的性不够明确,认为只要课本知识学好,对孩子的奇思妙想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支持。

(4)学生平时没有很强的意识和充足的时间去搞发明创造,往往是到了有活动时才重点抓一下,临时抱佛脚,作品质量不高。

对此,教师应引导学生在意识上树立发明创造观,使之克服发明创造的神秘感,认识到自己也有开发的创造潜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出:“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创造并不神秘,它是作为智慧生物的人类普遍具有的一种高级心理能力,是人的一种综合素质,任何人都有创造的潜能,都具有创造的可能性,只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教育以及自身个性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充分地培养和发挥。

教育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培养、发展儿童的创造力,也可以用传递的历史文化及其现成的模式压抑、禁锢儿童,扼杀儿童的创造才能,因此,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克服对创造的神秘感和自卑感的心理误区,消除发明创造的心理障碍。

2.发扬民主。宽松、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是传达知识的媒介,是开启智慧的无形钥匙,是陶冶情操的内在力量。小学生发明创造精神生长的土壤,是以民主的师生关系为基础的课堂教学环境,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学校里的学习不是毫无热情地把知识从一个头脑装进另一个头脑里,而是师生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的心灵接触。”生活经验也告诉我们,心情舒畅、乐观开朗的情绪使人浮想联翩,思绪活跃。如在教学“可爱的瓶娃娃”时,教师和学生一起讨论,一起来做设计师,给瓶娃娃设计发型、衣服,比比谁是最出色的设计师。结果,课堂上马上活跃起来,教师和学生打成一片,小朋友和大朋友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地对瓶娃娃进行了一翻盛大的革命:看,穿着和服的日本娃娃;穿着警服的警察叔叔;戴着博士帽的小博士;梳着长辫子的中国古典美女;还有张乐平笔下的“三毛”……此时,课堂教学达到了情景交融,师生之间朋友相称,学生们的发明创造精神也在他们积极主动地探索新知的活动中得到了淋漓尽致地发挥。

二、观察――播撒发明的种子

瑞士有一位尼龙搭扣的发明者乔治,他是一位很喜欢打猎的工程师,每次打猎归来裤腿和衣物上都粘满了草籽,即使用刷也很难刷干净,非得一个一个把它们摘下来不可。这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了他极大的兴趣,有一次,当他把刚摘下来的草籽用放大镜深入细致地进行观察,竟大吃一惊,原来在这些小小的草籽上有一个有趣的奥秘:他看到那些草籽上有诸多小钩子,正是这些小钩子牢牢地钩住了他的衣裤。他想,可不可以用许多带小钩子的布带来代替钮扣或拉链呢?经过多次试验和研究,他制造了一条布满尼龙小钩的带子和一条布满密密麻麻尼龙小环的带子,两条带相对一合,小钩恰好钩住小环,牢牢地固定在一起,必要时再把它们拉开。乔治依靠深入的观察发明了尼龙搭扣,获得了许多国家的专利。

学校有一名二年级的小朋友在上厕所时发现一个幼儿输液时由于上洗手间而导致血倒回,那个小朋友和他的家长对此都很慌张。回家后他反复思考,动脑筋,在爸爸妈妈的配合下发明了“会走的盐水架”,这种盐水架专为小孩、老人挂针时没人陪同而需要上厕所时提供方便所用。这件“会走的盐水架”获得了市二等奖,并在当时的市《小兰花聪明屋》的节目中播出。这位小朋友的行为验证了达尔文说的一句话:“我既没有突出的理解力,也没有过人的机智,只是在观察那些稍纵即逝的事物,并对其进行精细观察的能力上,我可能在普通人之上。”由此可见,在任何时候只要做个有心人,对任何事物都仔细观察一下,好好想想为什么,就能播撒出许许多多发明的种子。

三、求异――拓宽发明的渠道

求异思维是开放性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核心。在教学中要鼓励标新立异,它是发明家的共同之处,另辟蹊径,不受任何框架、任何模式的约束,能跳出传统观念和习惯定势的禁锢,从新的角度认识问题,发挥其思维的流畅性、交通性、独创性、全面性,多角度求解,在求解中培养创新精神。

我们平时看到的分脚趾袜子,可当帽子的伞,方行的自行车,别出心裁、别有韵味的文化衫,冷冻室下方的冰箱……都是求异思维的结果。“善于狂想天地宽”是有一定道理的。如学校一个四年级的学生设计了一种“多功能电子灭蟑器”。在讲述发明缘由时,学生这样说到:“我发现我家厨房晚上蟑螂很多,它们到处乱爬,还叮咬食物,蟑螂不只是一种别人讨厌的家伙,而且其排泄物中的蛋白还是引起过敏性鼻炎及哮喘的重要物质,我患的过敏性鼻炎恐怕就是它的缘故,太恶心了,为此我很苦恼。到底有什么办法才能灭杀蟑螂。所以,我设计制作了一种电子灭蟑器,来捕杀可恶的“小强”。家里有一把电蚊拍,用来捕杀蚊子,电蚊拍上的电网分为三层,中间一层电网与外层有高电压,当蚊子接触到电网的正负两极时,就会产生强电流击毙它。我将捉到的蟑螂放到电蚊拍,听到“拍、拍”的声音,到蟑螂脚被烧了,蟑螂一挣扎,脚又被烧了,最后动弹不得,晕死过去,实验证明了电蚊拍也能电死蟑螂,我突发异想,最终用移植和联想构思的方法创新设计了一种多功能电子灭蟑器。这种电子灭蟑器的主要创新点是:

1.按电蚊拍的尺寸大小,自制木箱子一个,将电蚊拍斜放在木箱子内,前后两面有出入口,上盖为有机玻璃盖,可自由开启,打开时,可诱捕蚊子。

2.木箱子上部装有太阳能电池板,给可充电池充电,使高压电网、照明灯正常工作,符合节能要求。

3.加装光控开关,白天高压电网不工作,晚上天暗时才工作,这样做既省电又安全,而且蟑螂、蚊子都是晚间出来活动觅食,符合生物活动规律。

4.饲料盘放置在电网中间,这样能保证饲料的气味传播更均匀,同时蟑螂前往饲料盘中一定会经过电网,以利诱杀。

5.一物多用,蟑螂、蚊子、苍蝇等昆虫都能诱捕。

四、想象――展开发明的翅膀

发明创造离不开想象,想象犹如给发明创造插上了翅膀。世界上许多杰出的科学家无不借助想象的翅膀,才产生了创造的灵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原理;德福斯特发明发明三级真空管架……都是以创造性的想象为先导的。

如有一年级学生发现刚煮熟的鸡蛋用手拿太烫,用饭勺会滚下,怎么办呢?一天他看到爷爷在发煤炉,其中用一只钳子夹住煤饼,看到此,他张开了想象的翅膀:我可以用这种钳子去夹鸡蛋呀!一会儿他就动起手来,用两只凹形的叉子对着合起来,柄上用皮筋捆住,发明了一只可以自由张合的“夹蛋夹”。的确,通过想象和思索,消化各种信息,构成各种假设,一旦时机成熟或某种“触发”,就会发出创造的火花,形成新的形象,并开发出新的技术。

五、实践――催化发明的条件

实践主要是指动手操作、实验、创造的成果表达、表现等。教师应提供给学生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解放学生的眼、手、嘴、脑、时间和空间,重点在让学生主动参与、实践,重在给学生一种经历过程,培养其实践能力。任何发明创造,无论该构思如何新颖、独特、奇妙,也只是一种设想,只有以实物、模型的形成加以展示,并最终通过实际生活中去检验是否可行,方能体现它的价值。

如一个三年级学生,因为家长把拿牛奶的任务交给他,他好几次从六楼跑下来去取牛奶都跑了空趟。对此,他通过动手、动脑、动手实践,做出了一只“神奇的牛奶箱”。这只牛奶箱有两大优点:一是牛奶送到后会发出叮咚、叮咚的声音,提醒小主人“牛奶到啦!牛奶到啦!”二是一般的牛奶箱都有一把小锁锁着,主人取牛奶时要开锁,比较麻烦,这只牛奶箱可免去开锁的麻烦。主要是利用杠杆原理,当牛奶放入箱子时,另一端的空瓶会自动跳出箱口。由此可见,实践是发明的条件,只动脑不动手是空想,只动手不动脑是机械,既会动手又会动脑是实践,从中学生学会了发现、更新,这就是人类发展史上最有意义的行为――创造性劳动。

第4篇:发明创造范文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厂长: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受让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转让方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

第一条 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专利发明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一切申请专利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

第五条 本发明申请专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异议,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陈述意见,如因转让方无权申请专利而被驳回,则由转让方承担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已发生的一切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专利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被中国专利局驳回,则转让方退回已收取受让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归受让方所持有,转让方是本专利的发明人,享有发明人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由受让方自己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按发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发给转让人。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已发生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费用_________元。

第十条 受让方如未能按期向转让方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申请费,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提交中国专利局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附: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将他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而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

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专利法》对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助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第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四、订立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

第5篇:发明创造范文

关键词:发明;可专利性;授权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0-0074-0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知识产权私人部门推动下,美国知识产权开始不断扩张,引起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警惕。由于炭疽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的恐慌以及非典期间药品的紧缺和昂贵,药品的可专利性问题突出地表现了出来,众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密切关注药品以及传统知识的可专利性,特别是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热点。

TRIPS协议第2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专利授权标准中的消极要件作出规定,SPLT第12条(1)中对可以予以保护的主题也作出了规定,但前者仅用“可以”的形式规定了最低要求,后者虽然作出了相对明确的限定,但毕竟只是处于草案阶段。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并且特别在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又明确列举了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特别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也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把这些更具商标性的专利主题排除在了专利法之外。

一、现代商业方法进入发明专利授权范围

实际上,现代商业方法与过去的商业方法的内涵已经大为不同,以往的商业方法不具备技术特性,需要依赖人的智力活动才能实施,不能满足实用性的要求。现代商业方法是同计算机技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商业方法,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计算机软件功能的发挥。现代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方法中的计算机软件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权的权利客体?二是商业方法本身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只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或承认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可专利性,或承认传统商业方法本身具有可专利性,都可以解决现代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

实践中各国也正是从以上两个角度入手解决现代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的。欧洲大部分国家通过有条件地承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从而达到给现代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留出一条发展的道路和可以扩展的空间。欧洲专利局规定只有具有一定技术特征,并且能够产生一定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才具有可专利性,从而使包含这些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商业方法也具有可专利性。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通过直接承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从而达到认可包含计算机软件的现代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的目的。与日、欧国家相比,美国的要求更低,只要其能产生可以见到的具体的结果,法院就可以不仅认可计算机软件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且对商业方法本身的可专利性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否定意见,在其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甚至取消了关于商业方法申请的分类。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美国在前文提到的SPLT磋商中为什么坚持使用实用性标准的第三种方案了。

我国对商业方法的态度与欧洲国家的做法类似,但相比欧洲国家,我国又显得有些保守。我国专利法涉及商业方法的一些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等法律和规章中,其并没有明确排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只是排除了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计算机语言及计算规则;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等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2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那么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就不应该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从欧洲、日本及美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的实践趋势看,都已将审点从商业方法是否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转移到了专利三性的审查上来,而非以商业方法为由完全否认这些发明的可专利性。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性的态度上,美国、欧洲及日本之间已出现国际趋同的趋势,此时我国仍然对商业方法,特别是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规定较高的门槛,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我国大型跨国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范围之争

由于伦理原因以及不具有工业上的再现性,绝大多数国家对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都持保留态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国仍会根据本国的专利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方法因缺乏实用性而不应认为是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但从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和申诉委员会的判例来看,他们主张限制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的上述规定,并尽可能地缩小其适用范围。“日本特许厅对外科手术方法的解释范围比欧洲专利局解释的范围要宽,另外在其实践中,对动物疾病的治疗方法一直是授予专利权的”。[1]美国先前认为医疗方法不具有实用性、不是可专利性的方法,后来认为包括纯粹的医疗方法在内也具有实用性,也可以给予专利保护。从对待这一问题的政策转变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采取了扩大专利权客体范围的立场。这一巨大的转变和反差不仅反映了美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变化,也反映了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法院在审查医疗方法专利标准问题上所具有的灵活性。

相比而言,我国在医疗方法专利性问题上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标准,并通过不同的条款从多个方面对其做出了否定性的规定。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4中将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等。但是非治疗目的的其他接触人体的方法,只要不介入获得人体或不产生创伤,即非外科手术方法仍然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

各国关于医疗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并且不保护的理由也千差万别,有的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道德考虑,有的是以不具有工业实用性为由不予保护。由此不难看出,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并不仅仅是医疗方法本身的原因,或者根本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更多地取决于各国的专利政策取向问题。

三、遗传资源的发现与发明之争

因为发现仅仅揭示自然界原本就存在的事物,例如天然物质、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特性和规律等,只是人类尚未认识他们而已,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将发现用于实践,比如制造一种产品,开发一种方法或者提供一种用途,则就和发现有了本质的不同,就可以构成一项发明,就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传统专利理论区分发现和发明是有很大的合理性的。但传统专利理论也承认,尽管发现和发明有本质的不同,但从客观上来说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基础之上的;同时,发明也为人类提供了先进的手段和有利的条件来促使人类能够更好地作出发现。

近年来,随着生物科学领域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专利理论关于发明和发现的界定日益面临挑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有关遗传基因的问题。早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基因本身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物质,人类对其进行的测序和绘制基因图谱等工作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发现而已,那么按惯例发现不具有可专利性,基因就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基因作为自然物事实上早已存在,但它只是以混合杂乱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离开专利申请人的创造性的工作,人们就难以或不能获得所要求的某个经分离纯化的基因序列,有关该基因的具体应用公众则是无从得知,更不用说加以具体应用了,申请人所做的工作同新合成一种新的物质没有什么两样。”[2]因此,这种经过人工提纯的基因序列已经不再是先前存在的基因序列,而是体现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一项发明创造,应当予以保护。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某种特定的用途就应授予专利权。进一步从申请的角度来说,发明人发现了某一有用的基因并将其分离和纯化,如果仅仅授予发明人对该基因相关方法发明的专利权,将发明人放到和后续发明人同样的地位,并对他们提供同样的保护是不公平的。因为针对该基因的后续发明将会不计其数,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可估量,如果发明人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无疑会严重打击发明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在实践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该物质的结构、获得它的方法或其他参数特征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那么该物质本身就具有可专利性,这就是说基因在满足了一定条件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日本特许厅关于生物学领域可专利性的实用性审查指南则规定,没有在说明书中描述实用性的基因,不符合日本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这就是从相反的角度说明如果具有了实用性,基因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是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新的实用性审查指南中认为,专利申请在满足了公认的实用性条件后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而不考虑它是发明还是科学发现。这样的标准无疑是非常低的,这样的话即使认为基因是科学发现也可以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针对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专利法也在承认遗传资源具有可专利性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关限制性的规定,如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综上,欧洲、日本、美国都认可了过去认为是科学发现的基因的可专利性,而其究竟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归根结底就在于其是否具有实用性,这也是区分发明和发现的根本性标准。凡具有工业实用性的科学发现,即应被认为是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凡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科学发现,均不是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

在过去专利审查程序中,一般先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然后再对其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但在遗传资源的审查中实用性由发明专利的三个积极要件之一变成了判断遗传资源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消极要件之一。

结 语

在发达国家扩张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客体的过程中,实用性要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实用性作广义的或是宽泛的解释,来达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专利权客体范围的扩大实质上是在拷问实用性的标准,各国是否承认计算机软件、基因技术等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实际上是重新认识实用性的不同结果”[3]。在现代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密切结合的形势下,这无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鸿常夫.日本专利法判例精选[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1:67.

第6篇:发明创造范文

一、激发学生的兴趣

学生刚接触“发明创造”对它感到陌生,认为这是大人们该做的事,小学生没有这种能力,把“发明创造”看得高不可攀。为使学生走出误区,增强自信心,我首先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启发引导。我例举学校获奖学生作品创作的由来,让学生感受到发明创造的重要,更使学生明白教育家陶行知的“处处是创造之地,人人是创造之人,时时是创造之时”的道理,激发起学生发明创造的欲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这份兴趣,学生开始观察生活,发现日常生活中天天有烦恼,人人有不满,处处有问题,明白留心观察,从细处入手,捕捉那些不寻常的现象,就会有新的发现。这样一来,学生参与活动的信心有了,干劲大了。

光有意识还不行,我还注重学生如何做。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观察、发现问题的能力,我让学生自己到日常生活中去寻找不方便或不顺心的事,比赛谁最有慧眼。结果“问题”百花齐放,如“学校篮球架太少,我们人多玩不尽心”、“ 滑板车有时下坡时速度太快,不安全”等等,让我也品尝着这份兴奋和喜悦。

二、掌握基本的方法

人们普遍认为,发明需要的就是灵感。实际上并非如此。实践中,我通过参加一些培训、与专家面对面了解到,方法才是发明创新的根源,灵感只眷顾有方法、有准备的人。特别是与覃宝学老师面对面的请教,对我的影响很大。在一次全国的创新实践交流会上,覃老师让我在五分钟内设计出二十个新型香肠,我绞尽脑汁只想到几种,后来他把方法跟我说了一下:让学生刚开始把见过、吃过或想到的香肠说出来,大约有三十多种。可是,再用信息标把香肠分解出肠衣的种类时,学生马上能随口说出10多种新香肠;当出示肠料信息标时(猪的不同部位的肉、内脏……),学生马上脱口而出:猪耳朵香肠、猪心香肠、猪筋香肠……当进行两种交合时,学生们立即说出猪耳朵猪心香肠……当进行三种交合时,每一位学生都能说出几百种、几千种香肠。而当再列出香肠的形状、味道、作用、人群、民族、国家、朝代等信息标时,每一位学生都能说出成千上万种新型香肠。有水果味香肠、保健香肠、56个民族特色香肠、世界各国的特色香肠……仅是水果味香肠就有成百上千种。最奇特的有减肥香肠、清真香肠、唐朝宫廷香肠等等,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可见,学生是极富于创造性的,每个学生的潜能也是无穷尽的。

原来发明创新并非神秘莫测,而是有章可循、神奇有趣。学生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方法的基本特征、掌握基本要领,开始灵活、有效地进行发明创新。

三、寻找发明的主题

1、在课堂质疑中产生课题

教学过程中我们鼓励学生不墨守成规,大胆质疑,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这些问题经过分析、提炼,往往可以成为有价值的发明课题。如出示一些历年来学生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作品,讲解发明思路,再让学生观察,挑毛病,提出修改方案。

2、在日常生活中寻找课题

源于生活,让学生到真实的世界去进行体验,是发明创造教学选题的根本所在。鼓励学生在下课时多走出教室,观察同学们玩的工具,体育课上用的体育器械,有没有修改的地方;其次回到家中看一下家中的厨房、卫生间、客厅里各种物品有没有使用不方便,有修改的地方。

3、在社区生活中确定课题

鼓励学生走进社区,将自己成长的环境作为学习的场所,敏锐地发现、捕捉社区中蕴涵的发明课题,是发明教学选题的又一途径。如向学生介绍一些学校学生走进社区、敬老院、弱势群体中、菜市场、商场等地方已经发明的作品如学生食堂声控桌、旋转式电话机、绞干拖把的水池装置、列车伸缩跳板、不污染环境的吸烟帽 、残疾人升降旋转式挂衣架、脚踏式簸箕盖垃圾桶 ……让学生通过小组活动去寻找、去发现。

4、在企业领域中选择发明课题

通过半年多的实践探索,发现学生们是喜欢发明创新活动课的,产生了很多奇思妙想,虽然有些显得比较幼稚,但点燃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火种,激活了一股喷涌不息的智慧清泉,学生在学中玩、玩中学,受到了发明创新的熏陶和动手能力的训练。

四、培养学生的创新行为

1、发现新问题。在学习和生活中,学生们会遇到大量的,复杂的信息,其中有些是常规性问题,有些是创新性问题。作为小学教师一定要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上下大力气。

2、贮存新问题。贮存新问题就是将获取的新问题纳入主体已有的知识经验中贮存起来。所获取的问题贮存质量是与能否产生创新性的思考有密切关系。教师培养学生贮存新问题的能力上要多加引导,让学互相交流贮存新问题的方法,使学生相互借鉴,以确保这种能力的尽快形成。

3、提取新问题。任何创新性观念的产生,都需要从贮存在头脑中的知识经验中提起有关的信息。在提取过程中,需要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激活那些与解决问题有关的信息。这个选择、激活、提取新问题的过程是学生形成创新心理的关键过程。教师在这方面要对学生多加指导。

4、加工新问题。问题被提取后就进入了加工阶段。对问题的加工一般包括心理加工和实际操作加工两种方式。两种加工方式互相补充、相互配合,以促进创新能力的形成。学生的创新行为在教师的引导下,逐渐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需要形成一种气氛。

第7篇:发明创造范文

为期4天的第二届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将于4月20日至23日在广西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开展。本届展交会主题为“创新驱动发展,发明创造未来”。其中,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成果板块及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特别奖将首次单独亮相展交会,作为新增内容,由广西科协负责组织全区中小学生参展并推荐评奖,这也是本届展交会的一个突出亮点。

加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 搭建发明创造平台

如何以全区发明创造成果展交会为契机,推进青少年发明创造成果的展示转化,并激发青少年的创造热情,按照广西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广西科协结合自身工作定位,加强联合协作,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积极与广西科技厅、教育厅合作,大力推动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搭建良好平台。在示范单位建设中,将充分依托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科技活动,深入实施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激发中小学生参加“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他们对创新成果的培育、配置、创造能力,提高青少年学生发明专利申请率、利用率。

播撒科技创新种子 营造浓厚的发明创造氛围

按照《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建设方案》的规划,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拟在广西全区范围内建设一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其中,2013年,重点推进示范单位试点建设工作,通过试点单位的发展和组织,推动产生100个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作品,也为实现广西发明专利拥有量“万人3件”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示范单位建设的主体主要为广西全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六年制或五年制小学,三年制或四年制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以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据悉,2012年10月29日在广西南宁举行的首届广西发明展集中展示了广西近年的发明创造成果1953项,涉及机械、汽车、食品、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生物农业等产业。经过评选,“平移式硫化机”等30个项目获第一届广西发明展项目金奖;“中小口径胶原蛋白肠衣及其制备方法”等70个项目获第一届广西发明展项目银奖;“高鼓花樽坭兴陶”等30个项目获第一届广西发明展传统手工业创新成果奖;“可调式拔钉锤”等20个项目获第一届广西发明展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特别奖。(广西科协)

第8篇:发明创造范文

关键词:对现有技术的组合;创造性;技术关联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230

1 前言

在实质审查中,对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审查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发明,审查员在实际审查的操作当中更是难于把握。

2 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变形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2.1 什么是对现有技术的组合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选取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这与《专利审查指南》[1]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中的组合发明并不完全相同,组合之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结论与选取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并无必然关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2.2 如何判断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适用于传统的“三步法”来对其进行判断和说理。但是,在此过程中,难点在于将多篇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结合启示,这也是申请人和人存在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给出的结合启示的步骤中,如果僵硬地使用该审查标准,通常过程会很难让人信服,甚至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此时,我们需要思考四个问题:a.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关联性,这种结合具有科学依据吗?b.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组合的难易程度?c.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解决什么问题,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什么问题?d.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达到了什么效果,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什么效果?可以看出,与普通的三步法的不同在于,需要考虑技术的关联性以及组合的难易程度。

[案例]案情:本申请权利要求为:1. 一种虚拟化服务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接收来自用户的针对A操作系统的虚拟机的服务请求,在物理主机的宿主操作系统上创建分区,并在分区基础上进行完全虚拟化创建所述A操作系统的虚拟机;向用户返回创建的虚拟机信息;所述在物理主机的宿主操作系统上创建分区为:采用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对所述宿主操作系统进行分区。

分析:本申请中利用了OS虚拟化技术高效率的特点,以及全虚拟化强隔离性的特点[2],希望能在创建虚拟化服务时能结合二者的优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S虚拟化的技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KVM全虚拟化技术。按照常规的三步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对所述宿主操作系统进行分区。基于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OS虚拟化。而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2]是OS虚拟化技术中的常规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这样的结论是否正确?现在,我们从上述需要思考的四个问题入手。第一个问题,从技术上讲,单独使用一种虚拟化技术就不可能得到另外一种虚拟化的优点,即二者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第二个问题,二者虚拟化技术的原理和应用场景并不相同,二者并不能简单组合。第三个问题,OS虚拟化技术是要解决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全虚拟化技术是要解决隔离性的问题,从而实现多种不同的操作系统的运行;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解决的是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基础上也要有高隔离性。第四个问题,OS虚拟化达到的是充分利用资源的效果,全虚拟化达到的是高隔离性的效果;而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是效率、隔离性兼得的效果。从第三、第四个问题看,似乎还不是很明确。现在,我们深入分析达到的技术效果,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二者的总和?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记载,在创建的操作系统分区之上进行全虚拟化,尽管利用了全虚拟化的强隔离性的优点,但是其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此过程中有所下降,而并不是与完全的OS虚拟化技术的资源利用效率相同,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用部分OS虚拟化技术的资源利用效率来换取部分的全虚拟化技术的强隔离,从而达到了效率、隔离性兼得的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OS分区上实现全虚拟化。而对比文件2只是简单的全虚拟化技术,并非在OS分区上实现的全虚拟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在OS分区上实现的全虚拟化的技术启示,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具备创造性的。

3 讨论与总结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发明,其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以按照三步法来进行判断,但在判断过程中需要深入思考本文所述的四个问题,从而进行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01).

第9篇:发明创造范文

一、发明创造减刑制度的理论界定 

(一)发明创造减刑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减刑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犯罪人,依据其在刑罚执行中所符合的法定条件而依法缩短原判刑期的刑事执行制度。[2]在服刑过程中,监狱或社区中的服刑人员通过其自身在“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上的科技贡献可以获得缩减刑期的激励。因此,因“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法律制度也被简称为“发明创造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其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是“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因此,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便成为发明创造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虽然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属于两个选择性的减刑条件,但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技术革新”认定标准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而获得专利却属于发明创造减刑的典型表征,因此,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往往是指因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 

从判处刑罚的种类来看,由于被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的犯罪人是在社区内接受矫正,上述犯罪人通过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来获得减刑的意愿并不强烈。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的最高刑期为六个月,极少的判处拘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的刑期也不超过一年,他们在服刑场所内进行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往往受到服刑时间的制约,同时也缺乏现实的意愿或激励。因此,绝大多数进行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犯罪人是指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中的服刑人员。[3]易言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往往受到减刑的激励以及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他们在较长服刑期内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更愿意尝试发明创造或是重大技术革新。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但由于监狱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根本目标是教育、改造和矫正,而不是专门促使服刑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因此,服刑人员想要进行发明创造就需要充分利用劳动机会或休息时间,并且需要经过监狱管理人员的同意或批准。由于授予发明专利的创新性要求较高、评审周期较长,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4]因此,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往往成为服刑人员在监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主要类型。 

(二)发明创造减刑的制度价值 

就其本质而言,发明创造减刑属于一种带有社会评价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明确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通过自身的发明创造获得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权属制度的重要内容,符合“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标。服刑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甚至是政治权利,但其成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与所有者的权利并没有受到限制。发明创造减刑制度的运作模式体现出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平等理念,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给予同等的认定。而保护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权利,能够充分体现出现代刑罚注重人权保障、尊重劳动、知识与创新,[5]这对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都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与其他减刑事由相比,发明创造减刑具有独特之处,其能够促进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发挥在技术创新领域内的特长,并可以将之转化为国家以法律程序所赋予的专利权,由此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缩短原有刑期。在减刑目标的激励之下,那些具备科技创新潜力或在某些领域内具有一技之长的服刑人员会安心接受教育改造,并乐于将精力与重心放在生产、工作中,这有助于减少监管过程中的抵触情绪,形成良好的服刑气氛。[6]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获得的专利不仅可以成为其减刑的“筹码”,同时还是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充分肯定,为服刑人员再次融入社会提供了物资基础与精神支撑。可以说,将发明创造与减刑挂钩的意义不应被简单地概括为缩减刑期本身,其着眼点在于对服刑人员积极悔过、接受矫正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肯定与鼓励。只是在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过程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审查与发明创造减刑相关的各项条件,防止服刑人员为了减刑而不惜代价地获取“发明创造”,这将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发明创造减刑制度的关键。 二、发明创造“乱象”之考查—— 

以“专利减刑产业链”为切入点 

发明创造减刑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和帮助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但在实践中,发明创造减刑制度却异化为“一条龙服务”式的“专利减刑产业链”。当专利可以被购买时,“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减刑政策都面临着“花钱减刑”的制度隐患。 

(一)对“专利减刑产业链”的初步梳理 

客观而言,监狱服刑的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之后,加之在监狱中从事发明创造的多数服刑人员在专利申请与审批的行政流程时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这些客观情况也就决定了服刑人员在自己获得发明创造成果之后必然要委托专业的专利机构代为申请专利。因此,几乎所有的专利机构都有提供专门的发明创造减刑服务。但有司法实务工作者在调研后提出质疑:“服刑人员的专利服务与普通研究者的专利服务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为何要专门开通专利减刑服务呢?”可以推测,专利减刑服务在我国已经具备其特有的“市场前景”。[7]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有些机构为了争取“客源”,甚至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创造减刑服务,并且将服务的内容明码标价,使得客户可以一目了然,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发明创造减刑的“市场化”样态。[8] 

当然,提供专利减刑服务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减刑所需的发明创造是如何获得的。可以肯定的是,虽然有一些服刑人员在监狱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是亲自完成发明创造的,但客观事实是绝大多数的减刑专利并非是服刑人员亲自完成的,而是由专利机构代为操办,这些服刑人员甚至不知其名下的专利究竟为何物。可以说,发明创造减刑制度背后暗藏着“购买专利”减刑的市场。一些专利机构的业务已经专业化到针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了一批专门用于减刑的专利。 

“专利减刑产业链”为减刑而专门“创造”出的发明创造通常要符合两个基本要件:其一是迎合所关押的监狱对发明减刑的相关规定,因为我国各监狱在适用专利减刑上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长期“各自为政”;其二是要与服刑人员的个人特点相对应,需要依据学历、职业、兴趣爱好、特长和家庭背景等基本信息并根据个人的特点确定服刑人员发明创造的具体领域,由此才能增强申请专利以及后续减刑的可信性与说服力。因此,如果服刑人员及其亲友能够配合专利机构在这两个方面达到切合,他们就可以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做最为合适的专利,进而为服刑人员获得最大化的减刑幅度。 

由此,专利减刑服务的运作方式便显而易见,即由服刑人员将与减刑相关的各种信息告知专利机构,此后,专利机构可为特定的服刑人员作出规划,并专门定制出一项与减刑相配套的发明创造,而服刑人员(通常是由其亲友帮助)只需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可。可见,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创造助其减刑的服务日渐规模化与专业化,由此形成了一条“专利减刑的产业链”。 

(二)审查程序模糊与监管机制缺位——催生“专利减刑产业链”的制度诱因 

从整体来看,发明创造减刑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并催生出“专利减刑产业链”,其根本原因在于减刑功能定位的机械化、功利化,即过于偏重矫正效果的形式评价,而忽视了“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一根本目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本属于一种调控手段,需要考察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所接受惩罚或矫正后回归社会的现实性,由此对刑期或刑罚种类的渐进性调整,而以发明创造减刑为代表的主观评价模式已经成为积极行刑时代普遍遵循的一种行刑调控模式。在这样的刑罚功能定位下,发明创造减刑制度的重心由单一的注重已然之罪转变为兼顾预防未然之罪:不仅仅是注重对犯罪人的消极处罚,更要着眼于以刑罚的方式改变服刑人员原有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结构,通过鼓励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来培养其重返社会的生存适应能力,通过积极矫正来实现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