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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精选(九篇)

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

第1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关键词]本底线;旅游危机;危机影响;补偿性恢复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4―0073―06

旅游业的综合性、依赖性和季节性的产业特征,决定了旅游业的高敏感性。这也意味着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相比面临着危机事件更加严峻的挑战。世界旅游组织(WTO)把旅游目的地的危机事件定义为“影响旅游者信心,并会危及到该地旅游业持续正常运转的任何不曾预见的事件”。我国现代旅游业在发展的历程中就多次受到危机事件的冲击,最典型的几次依次是1989年的“6・4”风波、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特大洪水、2003年的SAltS疫情、2008年的汶川“5・12”大地震以及目前正在蔓延和恶化的世界金融危机等。1989年的“6・4”风波属于政治性事件;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当前正在经历的世界金融危机属于经济性事件;1998年特大洪水和2008年“5・12”大地震属于自然灾害事件;SARS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几次危机事件性质不同,并分别发生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的不同阶段。基于数据取得的方便性和准确性考虑,本文运用旅游本底线法(Tourism Background Line)对比研究1989年的“6・4”风波、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特大洪水、2003年的SARS疫情等4次事件的旅游影响特征,以帮助深化认识不同性质旅游危机影响的规律,为科学制定旅游危机管理对策提供参考依据。

1 旅游危机影响研究的现状和不足

综合整理国内外有关旅游危机研究的文献资料发现,对旅游危机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危机事件的管理、信息传播和沟通方式、旅游者行为的改变和后续影响等方面。而对于旅游危机影响评估研究方面,主要有古德瑞(J N Goodrich)采用叙事的定性方法分析了“9・ll”对美国旅游业的短期影响,菲兹(Fevzi Okumus)等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小组访谈法,分析了土耳其金融危机对北塞浦路斯旅游业的影响。国内对旅游危机影响评估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孙根年运用本底线法对“6・4”风波于我国入境旅游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朱迎波、葛全胜等利用自回归滑动平均模型(ARIMA)对SAPS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影响进行了研究。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虽然许多对旅游危机影响测评的定量研究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但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忽视了旅游危机后的补偿性恢复反弹现象的存在,在评估计量方面把旅游经济恢复到相邻年水平时,就认为旅游危机影响已经结束。这种测算方法与旅游危机影响的现实严重不符,影响了对旅游危机的全面认识。另外,对旅游危机影响的测评研究上,多数学者是仅就单体危机事件进行研究,而对不同性质旅游危机影响的综合对比研究还没有涉及。

2 理论基础和方法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

所谓旅游本底线(Tourism Background Line),是指在不受境内外突发性事件的冲击和影响下,某国(地区)旅游业发展所呈现的天然趋势方程,它反映了旅游业发展天然而稳定的趋势和时间规律。因天然趋势方程的数据建模在理论方法上与传统回归分析一致,通过对其拟合方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可以找出旅游发展在常规情况下的本底趋势。因此,旅游本底趋势线模型可以反映在没有特殊事件和因素的影响下,旅游业发展的自然趋势。就旅游危机事件而言,其性质就是一种超常规的特殊因素。

基于旅游发展本底趋势的存在,当旅游危机发生时,旅游经济受危机事件影响的损失量就应该是旅游统计值(s)和旅游本底值(B)进行比较,两者的差额(R=B-S)就是旅游经济的真实损失。

2.2 研究的方法和步骤

整个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以纵向时间段内的时间序列为基础,分别用Excel、SPSS统计软件中的多种方法、多种模型进行模拟并相互比较,印证并选择出匹配较优的本底线方程模型,用旅游本底值和旅游统计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危机事件对旅游经济影响程度。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步骤如下:

(1)波动期数据的处理

在危机事件发生期内,旅游经济数据会发生波动震荡,为求出旅游本底趋势方程模型,需对此期间数据进行处理,以还原到假设无危机事件发生时的旅游经济数据。这里采用的方法是内插处理法。

(2)旅游本底方程的确立

选取足够样本量的数据(其中,危机期内的数据为经过内插处理数据),根据最小二乘法原理,进行数据的最优拟合并确定有关参数,建立旅游本底趋势线方程。

(3)危机影响期内各年(月)份旅游危机影响量的计算

将旅游本底值(B)与旅游统计值(s)相互比较,其差值(R)就是旅游危机影响值。

R=∑(61-SI)

(1)式中:R为旅游影响值;bi为危机影响期内第i期的旅游本底值;si为危机影响期内第i期的旅游统计值。

(4)旅游危机损失量和影响时长的确立

危机性质不同,对旅游市场的影响也不同。有些类型的旅游危机事件影响中,危机期间旅游者数量下降,但危机过后,会出现旅游者数量的一个补偿性恢复反弹。

基于以上情况,旅游危机损失量(L)应该是危机事件的负向影响量(R1)的绝对值减去危机后补偿性恢复反弹期的旅游补偿增量(B),即L=|R1|―R:;危机影响时长(r)为危机事件的负向影响期时长(T1)加上危机后补偿性恢复反弹期的时长(T1),即T=T1+T2。

3 中国4次旅游危机事件影响研究

鉴于国际旅游者对危机最为敏感,以及大尺度旅游市场受到危机的影响大且同时恢复也慢的特点,因此,本研究以国际入境旅游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入境旅游损失的测量指标,有入境旅游人次指标和国际旅游收入指标,由于入境旅游人次指标是国际旅游收入指标的基础,因此,这里选取入境旅游人次指标作为研究依据。该指标可分为年度指标和月度指标,因为月度指标能对旅游发展波动进行更准确、更细致的反映,因此,本研究选取月度指标作为研究依据。

3.1 旅游本底方程模型的建立

为了直观地观察危机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的影响,搜集和整理1978―2006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次数据,做出历年入境旅游人次变化的折线图(图1)。

观察图1,4次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的影响时间大约依次分别是3年、2年、1年和2年。把观察出的危机影响期分别向前和向后各延伸1年,运用内插法分别对危机事件影响期内的各月我国入境旅游人次数据进行内插处理,建立1978―2006年间1―12月份的各月入境旅游人次本底方程模型(表1)。

3.2 “6・4”风波对入境旅游影响

1989年的“6・4”风波属于政治事件。由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西方部分国家对我国进行的反面宣传和不实报道,对我国入境旅游业产生了极大影响,当时的入境旅游陷入了历史性低谷。

(1)确定事件影响的大致时间长度

1989年的“6・4”风波是我国入境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大的危机事件。为了初步确定事件影响的大致时间长度,观察入境旅游人次曲线发现(图1),大致的影响时间为3年左右,为了准确地测定其影响程度,选取1989―1992年的数据进行研究。

(2)求出入境旅游人次的统计值(s)和本底值(B)的差额(R)

运用表1中的1―12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趋势方程,求出1989―1992年各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值。集结1989―1992年的入境旅游人次统计值和本底值之差,形成表2。

由表2中的S-B数据,得出如图2所示的S-B变化曲线,该曲线反映了“6・4”风波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影响程度和危机演变过程。曲线振幅的高低反映了危机引起旅游业的震荡强度,曲线波动的长度反映了危机对目的地旅游业的影响时长。

(3)“6・4”风波对入境旅游影响的评估

观察图2发现,1992年的4月份后,入境旅游人次的震荡变化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即在横轴附近规则震荡。对我国入境旅游业发展内在隐性周期研究发现,这个时期刚好处于我国旅游业发展内在隐性周期的第4个周期的扩张期内。由于内在隐性周期的存在,因此,旅游本底值和旅游统计值不可能完全一致,当出现小幅的规则震荡时,就说明旅游业已经恢复到正常水平。据此,可以判定此次危机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业影响的结束时间点为1992年4月。

由以上分析并参照图2可知,“6・4”风波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的影响时长应为40个月,即从1989年的1月至1992年的4月。此次危机事件所造成的入境旅游人次损失是:1989年损失665.96万人次,1990年损失671.73万人次,1991年损失276.43万人次,1992年损失19.87万人次,事件所造成的入境旅游人次总损失是1634万人次。

另外,从图2可以看出,事件对入境旅游的负面影响结束后,只有1994年的3月出现了反弹,然后就回归到规则波动震荡,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本次事件后入境旅游没有出现补偿性恢复反弹。

3.3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特大洪水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研究

1997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入境旅游者人次增长减缓,1998年的特大洪水使我国入境旅游增长率在刚有回升后又出现下滑。由于两次事件在时间上前后相联,因此本文把两次事件并在一起研究。

(1)确定危机影响时间长度

观察图1可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洪水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的影响时长大致为2年,为了保证测算的准确性,选择1997―1999年共3年的数据来进行研究。

(2)求出入境旅游人次的统计值(s)和本底值(B)的差额(R)

运用表1中l-12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趋势方程,求出1997―1999年各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值。集结1997―1999年的入境旅游人次统计值和本底值的差额得出如图3所示的差额变化曲线,该曲线反映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特大洪水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程度。

(3)两次事件旅游影响的评估

从图3可以看出,两次危机事件叠加影响,到1999年的7月就已进入了规则波动状态,即意味着到1999年的7月,我国入境旅游业已进入了正常发展阶段。因此,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的特大洪水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的影响总的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的1月至1999年的1月为危机的负向影响阶段;1999年2月至当年的7月为危机后的补偿性恢复反弹阶段。

两次危机对入境旅游总的影响时长为31个月,其中负向影响期是25个月,补偿性恢复反弹期是6个月。两次危机叠加对入境旅游人次的影响状况是,负向影响的入境旅游人次减少量为479.6万人次,补偿性恢复反弹期的入境旅游人次增加量为105.7万人次。两次事件所造成的入境旅游人次损失是(479.6-105.7)=373.9万人次。

1997年的入境旅游主要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1998年的入境旅游主要受洪涝灾害影响。从比较1997年和1998年入境旅游人次受危机事件影响的震荡幅度来看,1998年要小于1997年。这也意味着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1998年的入境旅游人次的后滞影响不是太大。1998年的特大洪水发生在当年的7月底到9月初,从S-B曲线发现,入境旅游人次到1998年的6月份已经快接近正常水平,到了1998年的7月,入境旅游人次损失开始下探,这很明显是由于特大洪水引起的,因此。可以断定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入境旅游的影响时长是19个月,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入境旅游人次损失大致是399.6万人次。参照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演化过程,到1998年的6月,亚洲金融危机已基本平息,而入境旅游受影响过程和亚洲金融危机基本上一致,说明亚洲金融危机结束的时候,也就是其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结束的时候,此次危机事件后不存在补偿性恢复反弹现象。

判断出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的时间长度,那么就可以轻松地推断出1998年的特大洪水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的时间长度,即其影响总长度为12个月,前6个月为负向影响期,后6个月为补偿性恢复反弹期。此次事件所带来的入境旅游人次的损失是(145.6-105.7)=29.9(万人次)。

3.4 2003年SAILS事件对入境旅游的影响评估

2003年2月,我国爆发了SAILS疫情,危机期间,100多个国家取消了与我国出入境旅游业务,我国入境旅游业出现严重“滑坡”,并蒙受巨大的损失。

(1)确定危机影响时间长度

观察图1可知,SARS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的影响时长大致是2年,为了保证测算的准确性,选择2003―2005年共3年的数据来进行研究。

(2)求出旅游本底值和旅游统计值的差额(R)

运用表1中1―12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趋势 方程,求出2003―2005年各月的入境旅游人次本底值。集结2003―2005年的入境旅游人次统计值和本底值之差得出如图4所示的s―B变化曲线,该曲线反映了SARS事件对我国入境旅游人次影响程度以及危机的演变过程。

(3)sARS事件对入境旅游影响的评估

从图4可以清晰地看出,SARS对我国入境旅游业的影响时间长度为19个月,即2003年的2―12月和2004年的1―8月。2003年的2―12月,为SARS事件的当期影响,主要的是负影响,即危机造成我国入境旅游人次减少。2004年的1―8月为SAILS事件后的补偿性恢复反弹期,即由于危机当期造成的旅游者推迟或取消来华旅行,当旅游危机解除后,使得旅游者把推迟的旅行计划在这个时期得以实现,这时会出现入境旅游人次的小幅反弹。基于这种情况,SARS的影响时长应该是危机影响的当期加上危机后的补偿性恢复反弹期,即总共是19个月。

对于SARS所带来的入境旅游人次损失,其总量的大小应该是危机影响的当期损失减去危机后补偿性恢复反弹期的补偿增量。运用旅游本底线值,计算得SARS所造成的入境旅游人次危机期间损失量是1502.43万人次,补偿性恢复反弹期的入境旅游人次补偿增量为133.52万人次。则SARS所带来的入境旅游人次的损失量为:(1502.43―133.52)=1368.91(万人次)。

4 结论和讨论

以上对“6・4”风波(X1)、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2)、1998特大洪水(X3)和2003年SARS危机事件(X4)分别进行了旅游影响评估。通过以上对4次危机事件的对比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旅游危机事件性质不同,则对目的地旅游业影响程度也不同

旅游危机影响的程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危机影响的时间长度,一个是危机所造成的旅游经济损失量。从研究结果来看,“6・4”风波(X1)的影响时间最长,时间长度达到了40个月,其次分别是1997亚洲金融危机(X2)是19个月、2003年SARS危机事件(X4)是19个月、1998特大洪水(X3)是12个月。从入境旅游人次损失来看,损失从大到小依次是X1、X4、X2、X3。把旅游危机后恢复性补偿部分考虑在内,其损失量的大小排序不变。但是,从危机事件对旅游影响的过程来看,X3和X4都出现了危机后的补偿性恢复反弹现象,而X1和X2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4次事件,“6・4”事件属于政治事件,亚洲金融危机属于经济性危机事件,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性危机事件,SARS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由于事件本身性质的不同,结果是其对旅游影响的时间长度、影响损失量、危机后是否有恢复性反弹期等也不同。

对于“6・4”风波来说,由于当时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与华的差异、对华的敌对政策以及新闻媒体对华的负面宣传,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形象受到极大损害,直接导致西方旅游者对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心理排斥,加大了旅游者到华旅游的风险感知。政治宣传影响的是意识形态,它具有时间的稳定性,从旅游者的行为决策过程来看,这种情况影响了西方旅游者来华旅游动机的形成。此类性质的危机事件恢复起来较慢,旅游危机的生命周期比较长,并且危机过后也不存在恢复性反弹现象。

对于1998年特大洪水来说,其事件性质属于自然灾害事件,其发生具有不易避免和预测,因此,从旅游者心理来说,自然灾害事件容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只要危机事件不是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业产生致命性的破坏,这类危机事件的影响一般为临时性和短期的,当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服务设施具备了接待条件,旅游者就会把推迟的旅游计划变为旅游行为,一般会出现危机后的恢复性反弹。这类旅游危机的生命周期一般比较短。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属于经济危机,它影响人们的购买能力,一旦金融危机结束,人们的旅游购买力得以恢复,其对旅游影响也就结束。此类事件对旅游业的影响程度是和经济危机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的,危机越严重,对旅游的影响越大;危机事件越长,其对旅游的影响时间也就越长。由于此类事件并不影响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形象,所以一般情况下,经济危机结束,旅游危机也就结束,危机后不存在恢复性反弹期。

2003年的SARS疫情危机事件,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此类事件导致人们心理恐慌,从而抑制了人们的出游意愿。同时,当此类危机事件发生的时候,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政府也制定了一定的政策来限制人们的出游行为。所以,公共卫生事件对旅游业的影响大小是由疫情的传染强度决定的。另外,从当时的情况来看,SARS危机事件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恐惧要大于事件本身,面对当时的突发事件,旅游管理部门没有意识到或不善于从心理认识角度来进行旅游危机管理,其管理的效率性值得怀疑,这也难免使得SAILS危机事件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放大。一旦疫情消除和人们对SARS的恐惧感减小,目的地的旅游业也会很快恢复,旅游危机的生命周期一般都不是太长,并且会出现一个恢复性反弹期。此类事件对旅游者的影响主要是延迟了旅游者的旅游行为。

(2)在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危机事件对旅游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第2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关键词:主流电视媒体 新理念

一、惯性思维必须立即刹车

长期以来,我们“官办”媒体的许多同人一直以主流媒体自居。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官办;我们曾经以为,官办的媒体,理所当然的就是主流媒体。我们的媒体,在过去没有竞争的时代,也确实是主流媒体。但是,当媒体进入群雄崛起的时代后,先是都市类报纸,后是网络,然后又是手机、平板电脑……这些新兴的媒体对我们形成了巨大的竞争,也极大地削弱了我们曾经的影响力;在有的地方,有的新兴媒体受众之多,影响之大,甚至超过了官办的主流媒体。

就拿我们陕西来说,主流媒体是传统的“一报两台”,如今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除了面临天上众多的卫星电视,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冲击,在省内,《华商报》这家新崛起的都市类报纸的影响力也成为和我们争夺受众的竞争对手。过去,《华商报》的记者是自己挤进官方的重大活动,还曾经被官员“请”出去,而如今,官方所有的大事都会邀请华商报。为什么呢?注重的是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所以,一名副部长在新闻媒体负责人专题研讨班上一再强调:在影响力的差别越来越大的时候,那就是谁的影响力最大,谁就是主流媒体。所以,过去我们脑子里的“我是官办媒体、我就是主流媒体”的惯性思维,必须立即刹车。否则,我们的媒体在这样的理念下,会自高自大,办不出水平,而失去受众,失去影响力,以至于最终失去主流媒体的地位。

二、抢占先机、赢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任何一个角落的新闻事件,都会以特有的方式迅速传遍世界。一个电话,一个短信,一张图片,一个BBS留言,一条微博,一则微信……都可能把事件迅速传到受众眼前,同时,用自己的情感色彩影响受众对事件的看法,把受众思维导入自己对事件的情感世界。这就是我们老祖宗发明的“先入为主”这个词汇的含义,当谁先用自己的视角报道了事件,谁就影响了社会。

2005年,有学者谈到重大突发事件时说:用有时效的正确导向引导观众,并提出了四点要求:

1.准确比快更重要(突发事件中“快”第一要素被搁置到后面)

2.快比深入更重要(“快”的新闻的特征已经显现,至少“快”字已经被放在第二位了)

3.理性比全面更重要(引导的作用依然大于对事实的述说)

4.度比充分更重要(向前多走一步就是炒作,也许,多一句话也就变成了炒作)

按说,这些要求都没有错。但是,它是把新闻的属性淡化了,把争夺话语权的时机丢掉了,同时,还是一个压在记者头上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试想,在报道一个突发事件时,要记者在报道中承载这么多的理性,谁能把握的如此到位呢?这还是典型的宣传大于新闻的报道思路。

三年后,在报道四川大地震时,有个很有名的逻辑:最后一次是最准确的。

当时,在温总理赶往灾区的路上,对新闻报道的要求说了四个词: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及时和准确是新闻的属性,而公开透明则是政治的属性。它们体现了我国政府最高官员在突发事件面前的新思维,更充分体现了我们政府执政理念的一个大飞跃;那么,我们作为主流媒体,还能在原地踏步走吗?

在随后的报道中,公开透明的执政理念,为报道的“准确”赢得了绝对的空间,四川地震的死亡人数统计就是典型的例子。每天统计每天报道,每天又在更正,所有的人也都理解这种报道。当时在四川有人戏谑地问,哪次是准确的?回答:最后一次是最准确的。5·12地震,因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最终境外媒体的记者纷纷撤回,他们转发的都是我们的报道。

这种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报道思路,完全避免了社会谣言的滋生,解读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社会的稳定,为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新形势、新理念对我们提出了新要求: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信息,导入媒体对事件的主观认识,用以影响社会;占领话语权的制高点,成为我们的责任。确的导向必须通过话语权来体现,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赢得了主动权。所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也都是依托抢占先机的话语权来实现,这是我们主流媒体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认识到,更必须做得到的最重要的工作。

三、赢得话语权必须不断提高传播艺术

一个新的传播标准:

说了声音大不大

受众爱听不爱听

听了人们信不信

这个标准其实就是一个话语权的传播艺术和传播效果的问题。媒体能力如何,水平高低,影响力的大小,直接影响了话语权的效果。

1.赢得话语权要提高信息的及时性

比如,有很多突发事件你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最准确”的数据,而你查证出最准确的数据时,可能是几个小时几天甚至几个月后,那么,当你把最准确的稿件发出去时,试想,它的时效性还在吗?你的话语权还有吗?你如何与别的媒体竞争?而如果我们大家都停留在过去的境地,人们会怎么猜测和炒作?社会上的谣言可能早就左右了人们的思维。

2.赢得话语权关键在于提高新闻传播的针对性

总理在法国剑桥大学演讲时,遭到一个学生的恶意干扰。这条新闻如果在过去,我们是很难看到的,因为过去我们一定认为这是非常尴尬和丢人的局面。但是最终也会通过美国之音等渠道传进来,让国民心理沮丧。而现在,国家的主流媒体很快就报道了,让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看到一个在破坏分子面前沉着冷静、大义凛然的中国总理,让人们不由自主地感到自豪,用这样铁的事实赢得了人们对总理的支持。在激烈的政治斗争(报道)中,这种报道的针对性非常强,你很难说它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报道?它的最终效果是正面的。

3.赢得话语权必须改进报道艺术

我们曾经长期把我们的媒体办成单位的黑板报,办成行业工作的总结园地,官话套话满篇,枯燥无聊之极。正面宣传是我们媒体的重要职责,但是正面宣传不等于讲空话讲官话讲套话。报道典型和先进,更应该在“三贴近”(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上下工夫,没有特点、没有个性、没有艺术的东西,就不可能说到群众的心里。

第3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两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同时我国还规定有再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这种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已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如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偏向于对刑事效率的追求,而且连绵不断的再审,不仅破坏了法院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更是影响了公民及社会对刑事诉讼公正性的殷切期盼。

本文将浅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并进一步阐释三身终审制的优越性。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只适用于地方各级法院,不适用于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死刑的裁判和法定刑以下的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裁判,仍需依法经复核程序核准后方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对于经过两审终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仍可依法进行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过多的审级设置不仅会增加司法负担,也容易造成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高院和最高院集中精力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两审终审制足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了由于我国的二审程序是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外,主要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系列诉讼制度加以保证。”(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然而,这种审级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两审终审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致使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2)二审法院的审判方式简单,以致二审公正性较差。二审开庭率较低,公正性较差。阅卷审理、单独询问当事人几乎成了二审的主要审理方式。(3)两审终审制可能增加讼累。在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机会只有一次,一旦二审没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求,其可能铤而走险,不断的上访、申诉甚至围堵党政机关及领导人。(4)案件再审的不断启动,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5)死刑复核制度难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尤其是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质量,赵作海案就是一个明证。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设想:三审终审制

(一)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1)取消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对于原由各高院一审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各高院指定某一中院审理。(2)取消最高院的一审管辖权。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指定某一高院审理,使得最高院作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或重大刑事案件三审法院,可以保障最高法院通过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终审案件或三审案件的审理以实现其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适用的职责。而且最高院一旦成为上诉法院或三审法院,其审判权限除特殊事实问题外应当仅限于法律问题。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的可能性,也大大减轻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重新调整各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后,保证了大多数一审刑事案件能在基层法院或中院得到解决,也就捋顺了各级法院的职责和功能,一方面适应了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另一方面提高了终审审级,使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法院重新考虑案件的愿望得以实现,增加了终审裁判的公正性和可接纳性,把终审以后的申诉上访,转变为案件生效之前的正常诉讼。

(二)严格规范第三审程序

1.明确第三审的提起主体

对提起第三审程序的主体应严格限制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以及上级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他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应有依法提出第三审的权利;法定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因此也应赋予他们提出第三审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征得被告人或其法定人同意后,也可代为提起第三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第三审。在我国,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行使着刑事追诉权,自然享有提出第三审的权利。

2.明确第三审的提起理由

由于第三审程序主要侧重于法律审,那么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理由就需要在法律问题上进行必要限制,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下情形可视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足以影响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或足以影响案件的案件判决结果。其中包括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和法律条文适用。(2)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公正裁判。(3)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而没有指定或辩护人未经到庭辩护而开庭审理,足以影响案件案件判决结果。(4)原原判决、裁定作出后,刑罚被修正。该项前提是修订后的法律有利于被告。(5)剥夺或变相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6)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只有从法律方面严格限定第三审的提起理由,才能保证第三审程序起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事实问题确有错误的案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至第三审,但第三审法院可不一定对此类案件都进行开庭审理,可发回重审。因此以下情形可视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第三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2)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系伪造或非法方式取得的,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3)具有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实施和证据的出现。

3.明确第三审的案件性质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第三审程序,应在案件性质上对第三审的提起进行明确。以下几类刑事案件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1)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及附加刑的案件。(3)告诉才理的案件。(4)其他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上几类案件,案情较为简单,处罚较轻,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一般不会有太大的误差。因此此类案件就没有必要进入第三审程序,经过两审终审,其所面临的问题完全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4.明确第三审的提起期限

对于第三审的上诉期限应做严格限定,避免案件的拖延,影响司法的效率。参照台湾地区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建议第三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应为十日,第三审裁决的上诉期限为五日。这一方面保证案件得以高效解决,另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

5.明确第三审的审理方式

对于第三审上诉案件,第三审法院应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而对于事实问题则在上诉范围内审查,以充分保障第三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第三审上诉案件,第三审法院应以合议庭的方式开庭审理。合议庭要讯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更有利于充分保障第三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越级上诉制度

不过,在对第三审程序进行严格规范的同时,很有必要建立越级上诉制度。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么一种情况,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在事实方面的裁判不存在争议,而对该裁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服,且该法律问题过于重大,二审法院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没必要再经过二审程序的浪费。我们借鉴欧美国家的越级上诉制度,允许被告人直接向三审法院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通过越级上诉制度,三审法院可以直接对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案件进行审理,不但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上级法院发现法律问题,解决法律冲突的机会。

三、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优越性

刑事案件一旦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就会使得初审法院恒定于基层法院和中院,高院和最高院则是上诉或三审法院,从而使得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具有两审终审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一)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独立。刑事三审终审制度意味着第三审必然由较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审判,这样能以较高级别法院的业务水平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也能够使案件排除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保证司法的公正、独立。

(二)全面促进法律的正确与统一适用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能够全面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由于有权进行第三审的只能是少数法院,即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法律因法院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理解和适用的倾向,保证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持相同的幅度,使第一审具有了统一国内法律理解并稳定法律生活的一般性使命。

(三)充分保障权利救济,抑制上访行为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为当事人又一次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机会,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由于基层法院业务水平有限,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当事人也很难信服其裁判。在三审终审制条件下,当事人有了向更高一级法院寻求解决“冤情”的渠道,这有利于抑制非正常的上访维权行为,为法院进一步纠正错误判决提供机会,能更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显著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第4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关键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保护 影响

前言

所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1]。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工业迅速发展且其门类日趋齐全。大量的工业原料被储存、运输、用于一线生产;尤其是化工材料,其大多是有毒易爆物质;由于人为等原因,近年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有些污染事件不仅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且造成了当地社会的一度不稳定。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的危害

1993~2005年污染事故统计数据统计显示:在13年中全国每年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总次数最少为1406次,最多为3001次,水和大气两类环境事故占据了事故总数的绝大部分(83.04 %~92.02 %)空间上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和中部地区省份,湖南、四川和广西为环境事故最密集的区域[2]。与常规的环境污染相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因此,其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就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如:2004 年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污水事故,近百万人饮水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哈尔滨市400万市民断水4d,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2006年1月,湘江发生严重的镉污染水体事故,致使湘潭、株洲两市水厂镉严重超标,部分地区积水的镉浓度超标200多倍[3]。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统计,类似的环境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发生约2000起左右[4,5]。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对我国水体的影响

在我国发生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污染事件占主要比重,如上文提到的四川沱江和松花江以及江苏盐城等特大水污染事件。局部的地表水段在短时间内被排入大量的有毒化工原料,从而直接导致局部水体物理化学性质的急剧变化而被严重污染;水体内的生物也因此遭到灭顶之灾,水体内的生态环境也随之被彻底破坏。如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水利拦截措施水域内河流的流动将使污染水域的面积迅速扩大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污染水域的治理不但周期长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巨额资金。从整体上来讲我国地表水的污染处于中度污染状况,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无疑使我国水体总体的污染状况雪上加霜。由于地表水的渗透,局部的地表水污染还有可能引起局部的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较之地表水更加困难其影响将更加深远。此外,污染水体中的有毒化工原料和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巨大其将直接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1.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大气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大气污染事件在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气体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它与水污染有着不同的特点:大气污染的持续时间短,危害更直接更大,在短时间内几乎无法控制和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在我国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大气的污染一般是由化工厂化工气体泄漏和化工原料运输过程中运输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可以使一定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变坏,如发生在人口较稠密的居民区其间接危害会更加严重。

大量的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的挥发可以使污染在一定的条件下迅速转移从而带来更多的间接危害。如:污染物随风飘到远方扩大污染范围或随雨水降下污染地表水。

1.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土壤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固废和被污染降雨以及灌溉水污染,重金属和有害微生物的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土壤被污染后其污染效应潜伏期长不易被发觉。土壤收到重金属污染后,其会随着植物而迁移到人体中对人体造成危害。土壤被污染后其治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周期也长。

终上所述,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使发生地方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进程延缓,使局部环境质量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污染状态。它同时也加剧了我国环境整体的严峻形势,增加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它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正面影响

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虽然给我国的局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总体进程。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它的发生也迫使我国政府、环保以及科研等部门积极总结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预防以及治理措施。在此过程中也就使我国的对于此类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治措施和体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此类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

2.1 有利于企业应急能力的提升

第5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从公平审判的基本内涵来看,公正之于法官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自身的公正,二是通过审判来实现公正。刑事审判的结果最终是要由人民法院所作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素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下面将以人民法院为轴心讨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素。

(一)内部影响因素

1.审判人员的素质

法官素质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的政治修养、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品质,而人的因素在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诸多要素中居于首要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在我国,法官个人素质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学历不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偏低,专业型高学历的法律人才较稀缺:②部分法官不能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面对复杂案件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③法官职业基础薄弱,部分法官使命感、正义感不强,社会交往过于复杂,司法腐败的现象时常存在。

2.法院审判组织和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

依法独立审判包括公正的含义,产生公正的结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共同组成我国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实行的是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发生争议,会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部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法官却没有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

(二)外部影响因素

1.现行体制使法院独立不能得到坚定、彻底的贯彻实施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对立法机关而言不存在独立的问题。当地政府对法院的人财物有过多的干预,最终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任何公民、独立于上级法院行使审判权,却没有将国家权力机关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具有法律根据的制约。法院的独立地位也受行政机关的制约,行政机关是通过对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实施,而非对法院的审判内容进行直接制约,行政机关试图通过这些控制权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进行干预,达到干预的审理目的。

2.社会舆论的介入

近年来,我国媒体对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不断地加大。普通民众对影响社会生活的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弱势群体进行声援,对不公和暴行进行声讨,这些声音通过网络渠道汇聚在一起,成为目前司法所面临的网络民意。再加上媒体的广泛报道,社会公众对一些典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耳熟能详。海啸般的网络舆论关注在近年的典型案例中如许霆案、药家鑫案、天价过路费案接连被引发。这些舆论关注,确切的说是舆论监督,己经相当程度地介入和影响了司法,并在司法的理性和度量中进行有意无意的试探。有人就指出在药家鑫案,中,社会舆论是最终压死药家鑫的最后一根稻草。从审判过程来看,一个法官或司法不完全独立的审判体制中,所有被媒体报道过的案件的承办法官总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另外,媒体报道可能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以致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有可能使法官屈从舆论的压力,以致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大众传媒的结合,都影响着刑事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影响的评析

(一)影响的由来

社会舆论对于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影响的溯源要从一个概念说起,即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魏永征先生则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从这一层面来说,社会舆论对于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只是媒体审判结果的一个表现而己。

(二)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积极影响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我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权力,是权力就需要社会的制约。虽然舆论监督不具有司法监督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在人们的心目中却是一种最具威力的监督之一。因此,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很重视这种监督形式,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更是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的积极影响从不同的角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首先,对于社会群众来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司法权运作的具体过程,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其次,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它具有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可以促使法官自觉地抵制外来干预,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审判独立。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媒体舆论的监督有助于指出司法审判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贯彻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和任务。

(三)社会舆论对于刑事审判结果公正性的消极影响

舆论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在当今这个媒体无孔不入的世界,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从审判时甚至是审判前,媒体就进行着大量的连续的报道。媒体的报道时常伴随着渲染性的标题,没有权威性的信息来源,未经证实的追踪报道,夸大的定性评论。随着一波波的偏见性的报道充斥着各种媒体,特别是针对一些较血腥的刑事案件,民愤很容易被激起,社会公众会一致认为应当对行为人予以严惩,办案的法官们则要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冲击下做出判决。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对于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舆论会给法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其公正判案

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关注性也在提高。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案件的被关注性越高越容易造成办案法官的心理压力。在我们这里,法官还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权,在制度设计上,司法界以法律家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回应外部压力的能力还很弱。尤其是在被大众传媒广泛报道并由此引起高层关注的案件方面,法院围墙更是弱不禁风。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能够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而且还要以令人信服的法眼看待案件,过滤舆论带来的压力,树立法官该有的威严,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2.社会舆论感情色彩浓厚,偏见性强,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容易产生同情是无可厚非的,有些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也是确实令人发指,但大量的充满着浓厚感情色彩的舆论声讨会在民众中引起一种非理性的情绪,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判定被告人有罪是专属于法院的权力,并且法官判案是处于中立的地位,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最终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一些媒体的报道实行一边倒,完全忽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3.社会舆论缺乏专业性的分析,不利于司法尊严的保护

由于媒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大多不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往往只是从道德的角度评析案件,但是道德始终代替不了法律。一个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过程,并且法官审判案件必须要遵循合法的诉讼程序,否则就会变成法官个人的独裁判决,也就无司法公正而言了,司法尊严也将会被损害。

三、刑事审判结果要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及与媒体的沟通,消除舆论监督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适当的舆论监督是公正有效审判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应当保障和维护舆论监督。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应当对舆论监督持有较宽容的态度,积极支持和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法官的素质,使得其在面对舆论压力时,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案,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审判,最终做出合法的判决。法院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大众的沟通,公布审判活动的相关信息,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舆论监督,为公正审判营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新闻媒体作为法律监督者,在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同时,往往为了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忽略了对自身的约束,滥用监督权,给审判活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媒体大众应当尊重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等权利:媒体应加强职业自律,通过规范媒体职业行为以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另外还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甚至可以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以防止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的司法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我们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制定严格的法官任免制,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挥媒体舆论的优势,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行为。

第6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论文摘要]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因素包括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其中外部要素包括关键事件、关键人物和关键时期;内部要素包括个人的性格特征、学习习惯以及自我发展的需求和理想。幼儿园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外部因素尤为重要,特别是幼儿园的政策制度、领导水平和人际氛围、教师评价方式和运行机制等。自主阅读学习、听专家报告、同行交流研讨、各种短期培训、学历进修等都是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

一、问题提出

随着教师专业化的逐步发展,国内外对教师专业成长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大量的研究,并对教师专业成长提出了很多策略。但针对教师专业化成长中,是否有可遵循的规律和可实施的策略?哪些因素影响着教师主动获取专业化成长?我们能否从名师成长的轨迹中得到一些借鉴?等问题还缺乏深人研究。为此,本研究选取了专家型教师作为研究对象,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辅之以现场观察法和个别访谈法。采用的问卷系自行编制,共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18道题目,全部为主观题,采用问答形式自由填写。调查对象为武汉市各区的专家型教师,共发放问卷30份,回收有效问卷30份。被调查教师的具体情况见表1

三、研究结果

(一)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外部因素

1.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事件。

所谓“关键事件”是指个人生活中能够引起教师对自己原有专业知识结构(包括教育观念、知识、能力、专业态度和动机、自我专业发展需要和意识等)进行反思,并作出某种关键性的决策或某方面转变的事件。关键事件常常带有强烈的个人意义和个人色彩,突出的是个体自身的感受及其对个体的影响。根据事件的不同结果可以将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事件分为两类。

一类是成功型事件。成功型事件是教师个人生活中获得的奖励性事件。调查显示,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中的成功型事件主要包括:参加教学技能大赛、公开教学展示活动、参加教师职业道德演讲比赛、亲人的随时提醒以及领导和老师的认可等。成功型事件往往能使教师获得专业认同感,增强其专业信心,有利于教师发现自我的潜力,增强教师的自我效能感,并进一步激发其专业成长的内在动力,强化教师的成就动机,使之进人“获得成功—高成就动机—再次获得成功”的良胜循环。

一类是挫折型事件。该类事件具有较强的两面性,如果引导不好,教师往往容易陷人专业发展的低潮期。这类事件主要包括:教学中的失误、领导的批评、因病错失的成功机会等。挫折型事件可以引发幼儿教师对其教育行为、态度进行自我反思,触动教师内心深处的教育观念,使其认识到自的隐性教育观,并改变自身的教育行为。

另外,在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事件中还包括启发型事件和感人型事件。启发型事件可以是教师参加的一次培训、听的一次讲座、看的一本书、观摩同事的一节课以及与专家进行的一次研讨等等。它能激发教师的学习动力,增长教师的专业知识,更新其教育观念。感人型事件满足了教师爱的需要,其中孩子的爱是其重要来源。这种“爱”是一种力量,可以坚定教师从事本专业的信念,激发教师工作的热情和专业成长的动力,并使幼儿教师产生职业幸福感。

2.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时期。

影响教师成长的“关键时期”是指关键事件发生的敏感期。这一时期内教师在专业结构上往往会出现质的改变,即教师专业发展多在这一时期产生。教师专业成长存在着阶段性,90%的中青年教师将自己参加工作的1-5年定为第一阶段适应期,6-15年定为第二阶段成长期,巧年后定为第三阶段成熟期。调查显示,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时期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如有的教师认为“如果教师在第一阶段确立了专业发展的愿望,他会精力充沛地工作和学习,同时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如果教师在第二阶段有了专业发展的远景规划,他会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和展示自己,使自己迅速成长。”还有的教师“感到工作的头五年最希望得到帮助,需要构建好的工作习惯和职业精神态度以及教学领域的常规基础,需要管理者的不断激励和指导评价。”

由此可见,“适应期”在教师的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这个阶段教师是否热爱工作、是否熟练掌握教学基本功、是否渴求教育理论与经验、是否具有一定的可塑造性,决定了其将来能否走向成熟、成为名师。这是因为名师的成长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人职适应期”属于特殊的“量变”阶段,虽然说教师在发生质的突变成为名师之前都处于量变期,但在量变过程中教师在专业素养的发展速度、水平、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在人职适应期是最明显的。

3.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人物。

“关键人物”是指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对其影响较大的某个人,通常这种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调查显示,影响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人物主要有:同事,主要是园长和有经验的老教师;亲人,主要是父母亲、爱人;专家,主要是教学领域的先进分子或理论工作者。特别是初任教师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某一位教师作为认同的对象和教学行为的基本参照。此后,教师会在此基础上不断改造和更新百己。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专业成长期,关键人物往往会发生变化。如在教学适应期,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人物往往是幼儿园的园长或其他有经验的教师,而等教师逐渐适应教学岗位后,对其专业成长影响较大的可能就是一些专家和亲人了。

(二)影响教师专业成长的内部因素

1.个人的性格特征。

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性格特征,其中优良的性格特征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调查显示,自信、合群、坚韧、宽容、踏实、自尊等性格特征对教师专业发展尤为重要。如访谈中较为成功的专业教师都谈到:“我最突出的性格特征就是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善于思考、坚韧不拔,这种性格对我的专业成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自我发展的需求和理想。

教师自我发展的需求和理想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因,可以促进教师学习的主动性。调查中多名教师一致认为坚定的教育信念是名师成功的精神力量和支柱,敬业的精神使名师事业更成功、更长久。

3.学习习惯。

良好的学习习惯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调查发现,大部分教师比较推崇自主阅读的学习习惯,认为自主阅读对自己的专业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自主阅读的学习习惯有助于教师获得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大量经典名著,教师情感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教师自主阅读的书籍主要包括名人名著、励志美文、教育专业书籍等。专家型教师在阅读中一般都能把书中的知识和感悟结合到自己的实践工作中去,自觉地把书当作自己的精神食粮。

四、对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建议

(一)把握关键时期、关键事件和关键人物,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关键时期、关键事件和关键人物是一组相互关联的概念。专家型教师在各自的发展历程中都在最初的“关键时期”(入职适应期),经历过“关键事件”,并在“关键人物”的影响下,进一步激发了内在努力向上的决心和信心,确定了坚定的目标,使之在成长中获得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动力,为后期的专业化成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这些关键因素的影响大小还在于教师自身的认同与抉择。事件的出现是偶然的,某个时期、某个事件是否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关键事件最终取决于教师自己的把握与利用。积极引导教师进行专业反思是帮助教师认识问题的关键,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向教师专业行为与活动的反思,其作用是直接促进教师对专业行为的改进,提高教学成效;二是指向教师的专业成长过程,引发教师对目前自我专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进行思考,进而促使教师更加清楚今后专业发展的方向。教师只有对自我发展、角色定位、社会环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分析,才能对面临的各种机会进行评估,确定专业发展目标,把握最佳发展机会。

(二)创设和谐的幼儿园管理制度,完善教师成长的途径,搭建教师成长的平台

调查显示,影响教师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都与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具有直接的联系。如有的老师说的那样:“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幼儿园领导的管理水平、幼儿园所倡导的人文氛围都影响了教师自我发展的需求水平、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的程度以及对工作的兴趣等等。”可见,幼儿园的政策制度、领导水平和人际氛围、教师评价方式和运行机制等都对教师专业化成长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在教师对专业发展途径的自我认知中,调查结果显示,自主阅读学习、听专家报告、同行交流研讨、各种短期培训、学历进修等都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有效途径(见表2)。

就当前而言,社会上人们对教师是否已经成为一门专业还是存在质疑的。这意味着教师这一职业还有必要沿着完全专业的要求继续其专业化的进程,以达至完全专业的状态。这需要每位教师通过不断追求专业发展,共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而影响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因素不仅多,同时又具有关系复杂的特点。众多的影响因素很难区分谁主谁次、谁重谁轻,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因果规定,而是复杂的交互关系。不过,通过调查我们还是发现所有因素的影响效果都有赖于幼儿园各项制度的创设。幼儿园不仅要创设良好的人际氛围和教师评价方式、良好的教师培养机制,还要多举办专家报告,开展同行交流会,让教师参与各种短期培训班等,从而为教师专业化成长创设有利途径,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

(三)提升专业理念,寻求主动发展,追求专业化成长的更高境界

第7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关键词:重大事件;金融板块;股价;异常波动点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074-03

1 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金融板块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也深受关注。而不时出台的有关金融的政策在影响着证券市场金融板块的走势。基于此出发点,我们进行金融政策对金融股票影响的实证分析和研究。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国外证券市场起步较早,已发展成为与经济关联度高的成熟市场,受一些重大或者突发事件的影响并不是很明显。涉及重大事件与股市波动相关性的研究也多为关于货币或财政等方面政策的影响。

美国学者Rigobon and Sack (2001)通过检验美国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影响,发现股票价格指数对货币政策具有明显的负向反应。短期利率上升25个基本点,将导致标准普尔500指数下降1.9%。

Bermanke and Kuttner(2005)用联邦资金期货数据衡量政策预期程度的结果表明未预期到的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有相对显著的影响。以CRSP加权平均指数为代表,利率降低25个基点(无预期)会导致股市价格上升1%。其中大型的市场对政策的反应持续时间较长;不同行业的股票价格对货币政策反应不一,比如高科技和通信板块的反应程度是总的市场指数的150%,而能源和公用设施板块几乎对货币政策没有反应。

Booth等(1997)运用EGARCH模型拟合股市波动,发现在丹麦、挪威、瑞典、芬兰股票市场存在对“好消息”和“坏消息”的不平衡反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Yeh等(2000)利用GARCH模型分析非对称效应时发现我国香港和台湾股票市场符合一般性结论,即“坏消息”对股市影响较大,而上海、深圳股市则相反。

近阶段,美国的一些学者开始批判本币贬值型的货币政策用过了头,导致了很多问题,包括抑制股票市场。例如,Forbes, Steve(2008)认为本币贬值的货币政策导致了信用危机和股票市场的非理性下跌。Bajaj, Vikas(2008)认为美联储的货币政策确实在一开始抑制了经济衰退,但引来了更多的问题,打击了房地产市场和抑制了股市,并且引发了失业率高增。

2.2 国内研究现状

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的股票市场所受影响因素较为广泛,包括一些政治、经济重大事件、政策变化甚至于一些未经证实的所谓“内幕消息”,当然这也是市场不够成熟、法律法规环境不够完善的表现。国内对与重大事件对股市的影响效应也多以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以其他事件为主的研究偏少。

在国内,陆磊和刘思峰(2008)发现,1996-2007年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存在显著的节日效应,其中春节前和春节后的收益分别是其他交易日的15.9倍和27倍。仪垂林和刘淄(2005)分别对传统节日和法定节日的上海股票市场进行研究,也发现存在显著的节日效应,并认为“节日效应”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不同节日期间投资者情绪变化而导致不同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但另外一些学者却提出不同看法,张兵(2005)采取基于滚动样本的检验方法,发现我国股市现今并不存在显著的日历效应,二五效应及节日效应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只是出现在早期的股票市场上。陈超(2002)等人也发现中国股市不存在稳健的“周内效应”等日历效应,其在中国股票市场只是一个偶然的现象。

中国股市的发展有别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府主要采用行政机制对其进行监督调控,具体表现形式为股市政策。因此,国内的文献更倾向于股市政策及其效应的研究。

温德清(2004)认为基于GARCH(1,1)模型计算得到的VaR能有效地描述市场风险,并且用VaR测量政策事件对股市收益影响风险的效果较好。实证结果显示政策事件出台前1-2天VaR开始变大,潜在风险加大,政策事件出台后2-3天VaR最大,整体上,政策出台后10天左右的VaR值变得最大。

陆蓉、徐龙炳(2003)对中国股票市场从开业至2003年的样本研究发现,我国股票市场上“好消息”的影响要大于“坏消息”的影响。

潘伟荣、梅雪(2002)认为政策对股指的影响幅度呈收敛趋势;根据董屹、辜敏、贾彦东(2003)的研究发现,我国股市的政策效应呈现出新特征,政策发挥作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就“利好”而言,并非所有的“利好”都能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只有“即期利好”、“实质利好”和“投资者的利好”政策才能做到。

3 重大事件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方法

通常,金融事件对金融板块股票的影响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异常波动点法”,即利用金融板块股票在加权平均价格上的变化,剔除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之后来寻找金融事件对股票波动的影响规律。“异常波动点”检验方法(方差增方法)是Wichern,Miller和Hsu于1976年检验股票价格行为时提出的。在他们的研究中,股价波动是以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变化来表示的。

二是“事件研究法”,它是利用金融事件对股票波动产生的预前和滞后效应影响来分析金融政策出台后,金融板块所发生的波动和变化规律。重大事件分为重大利好事件和重大利空消息。在重大事件发生后选取一定时间段的前置和后置股票的表现进行分析,寻找规律以指导在后来的金融政策出台时应怎样进行的投资决策。

4 金融板块与股票市场的协整分析

本文选取的六只股票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来选择的:

首先选取了金融板块的32只股票,对其各自发行的股本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每只股票的发行股本占这32只股票总的发行股本的权重,选取其中占比最重的三种股票。由于保险、信托和证券股普通权重系数不高,因此在保险、信托和证券股中分别选取了一只最具有代表性的股票。这被选取的六只股票依次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寿、海通证券、安信信托。分别对2008年和2009年六只样本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协整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2008年分析情况

建立时间序列金融股价(JRGJ)与股票指数(GPZS)序列,对两数列分别做单位根检验,检验其序列相关性,从单位根检验的表中可以得到ADF=-3.757436

从残差图(图1)可以看出,随机影响可以忽略。

图1

根据协整理论,对序列进行协整分析得到协整关系图(图2)

图2

根据协整理论,对序列进行协整分析得到协整关系图(图3),扣除金融重大事件影响之后的金融板块股价与股票指数保持了较好的变化同步性。

从残差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残差已经表现出随机性,说明作为金融板块的典型股票与沪市指数存在明显的协整变化关系。结果表明,金融板块行业变动与大盘基本保持一致,说明在单纯的市场因素影响情况下金融板块表现得性质和大部分企业是一致的。

对2009年进行同样的分析

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ADF=-2.7655

并且从残差图可以看出,随机影响可以基本忽略。

图3

根据协整理论,对序列进行协整分析得到协整关系图

图4

根据协整理论,对序列进行协整分析得到协整关系图,扣除金融重大事件影响之后的金融板块并不协整。

对比2008、2009年的分析结果,可以发现08年金融板块与大盘走势保持较好的同步性,而09年则出现了相对较大的偏差。究其原因,我们发现08年股市全年走势保持整体下跌,上证综指更是从5272点下跌至1820点附近,跌幅达65%。在具大的跌势面前,金融板块更是起到了股市晴雨表的作用,配合大盘走势。09年股市回暖,上半年已反弹至最高3478点的点位,随后下半年则出现了较长时间的横盘,上证综指在3100点附近徘徊,各版块轮番亮相,表现在金融板块方面则是与大盘走势的较大的偏离率。

2009年下半年,市场中存在着通胀的预期,以及对国家调控政策上的担忧造成了股指的震荡,金融板块方面表现的更为明显。央行基准利率的提高标志着国家对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有调整的迹象,这对较为敏感的金融股造成的影响很复杂。所以金融板块与大盘走势发生偏离也属正常。

5 国内重大金融事件对金融板块影响的回归分析

根据“事件研究”方法,首先选取在2008年期间国内发生的10件重大金融类事件作为样本,研究期间金融板块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化,运用VAR方法建立一阶自回归时间序列,通过比较金融板块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选取的10个重大事件中有7个与一阶自回归序列的异常波动点前后10个交易日内相对应,比例达到70%,而且与金融事件对应的异常波动点平均方差都比较大。

表1 重大事件发生日股票价格变化率表

时间波动幅度(%)重大金融事件对应异常波动点

2008年1月21日3.91中国平安惊天融资计划是

2008年2月1日2.90新基金开闸救市是

2008年4月24日5.16印花税下调至1%是

2008年5月12日0.36汶川大地震否

2008年5月14日2.18大小非违规减持是

2008年8月8日0.72北京奥运会开幕是

2008年9月19日0.45股市三大利好出台是

2008年10月5日2.63正式启动融资融券否

2008年10月29日3.72央行再度降息是

2008年11月09日0.244万亿投资计划否

将异常值在有金融重大事件影响的计作1,没有的计作0,建立LOGISTIC模型,通过此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在选取的异常点前后5个交易日的变动与金融重大事件拟合优度0.76,SIG=0.082,在置信度10%的要求下与重大事件存在紧密的回归关系。重大金融事件是金融板块股价变动的重要因素。

表2 回归方差分析表

MTHR.SQUAREFSIG

LOG0.7616.80.082

同样选取在2009年期间10件重大金融类事件,通过比较金融板块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测算出有9次事件与异常波动点对应。

表3

时间波动幅度重大事件是否对应异常波动点

3.204.9%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

4.90.6%新医改方案正式公布是

4.1711.5%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一季度GDP同比增长6.1%是

4.301.8%《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通过是

5.120.3%汶川大地震一周年是

6.160.4%IPO重启是

7.60.2%中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否

8.281.7%物联网概念提出是

10.2710.5%创业板开板是

11.130.3%两岸签订MOU是

将异常值在有金融重大事件影响的记作1,没有的记作0,建立Logistic模型,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在选取的异常点前后三个交易日的变动与航天重大事件的拟合优度达0.65,Sig=0.066,在置信度10%的要求下通过检验,说明金融板块的异常值与航天重大事件存在较为紧密的回归关系。重大航天事件是航天板块股价变动的重要因素。

表4 回归方差分析表

MthR SquareFSig

LOG0.8525.60.086

金融版块股价波动并不是很明显。其原因可以认为是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所以其决定因素也较多。重大事件是其中一个短期波动因素,但中长期走势很难受到太大的影响。另外,在重大事件的前几日,市场就有预期反应,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的上升(利好政策)或下降(利空政策)。在利空政策颁布后的5个交易日中,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急剧下降,并在此后较长时间内延续着下降的趋势;在利好政策颁布后的5个交易日中,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急剧上升,此后,经过短暂调整逐渐恢复正常。

第8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关键词] 虚假陈述 重大性标准 冲突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中,约70%是会计信息。在会计学看来,所谓重大事件实际上就是重要性概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IASC)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重要性定义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作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错报和漏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merican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AASC)在1992年指出,会计信息只有被使用者阅读、理解并被作为决策的依据时才能发挥作用,而会计报表的信息只是“对于那些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合理程度的知识,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士,信息(才)应当是可以理解的”。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上重大性标准的适用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信息使用人的专业素质和注意义务。重大性概念还专门规定了“足以促使”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足以促使”是指“确实可能”性。从其定义来看,是指引起不同投资判断的可能性在一半以上。

我国会计界对重大事件的认定主要体现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可归纳为: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此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处理。可见,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要事件的认定也是以是否会影响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为标准的。会计界形成的对重大事件的上述认定标准,是与会计的决策有用观紧密相连的。

法学上对重大事件的认定一般遵循“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即“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均为会计报表应及时、完整、正确地披露的重大事项。这两者之间一般是“或者”的关系,只要不符合其中之一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披露信息一般均属于重大信息,但即使披露准则没有规定,只要符合“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的信息,均为重大信息。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信息的重要性时认为:“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他做出投资时,可能认为这个被忽略的事实是重要的,那么它就是重要的。”

我国的有关法律均采用了“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如《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项的影响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性质。但如何认定可能较大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为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除了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外,包括市场行为风险、政策制度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政治风险、心理风险在内的市场系统风险对证券价格影响极大;非系统风险虽然对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不大,但对某类或某几个企业的证券价格可能会影响很大。这些因素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其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尤为明显,比如我国股市。因此,用“股价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标准,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操作困难。鉴于此,有些学者结合内幕信息的认定提出了“价格敏感信息”(price sensitive information)标准。该标准认为,在认定“价格敏感信息”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信息公开是否对相关股价形成了影响,而不考虑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被付诸实行。第二,多数投资者在知悉该信息后是否会对相关股价做出合理的重估。除了以事后股价变动的既存事实作为判别标准外,还要假定投资者知悉该信息时有何主观感受。第三,内幕交易人在知悉该信息后,是否从事了与该信息的内容相一致的交易行为。第四,相关公司是否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需要综合起来互相印证,才能最终判断信息是否重大。

除了上述对重大事件采用定义主义,即采用概括性规定来判断外,法律上还多采用列举式规定来确认重大事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均通过列举的形式认定重大事件。

综上所述,会计学、法学虽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项认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引起投资者关注并影响其决策的事项往往是能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证券市场越成熟、越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越大,这两者吻合的程度就越高。但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甚至无效市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较低,甚至根本不具备解释证券市场功能的情况下,引起投资者关注并影响其决策的事项往往与引起股价波动的真实因素背道而驰。此时针对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会计界与法学界对重大性标准往往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严重冲突。

一、成本效益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社会审计业务受到成本效益问题的制约。由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抽样审计方法取代详细审计。因此,在现代环境下,社会审计的风险是固有存在,无法消除的。因而虚假陈述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重大性联系。

法律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信息审计专家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职业义务道德的履行状况更为重要。双方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会计界倾向于对审计工作的技术程序进行认定,而法律界则强调对其工作结果加以分析并相应地推断注册会计师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处的精神状态和动机。适当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可以直接减少的“固有风险”,法律不予将其认定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可抗拒因素是具有充分理由的。如果法律对这一观点加以认可,那就相当于承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存在错误,尽管可能不是在“所有重大方面”。这样,社会公众就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二、民事责任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在此情形下,该证明文件只能称为“不实的证明文件”而不能称为“虚假的证明文件”。

法律界认为,“虚假的证明文件”应界定为在执行审计准则过程中因有过错而出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证明文件,即以审计准则的遵循与否作为划分“不实的证明文件”与“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标准是不适当的。法律上的虚假证明文件指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明文件,与之相适应,法律上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经其验证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所发表的审计意见与财务信息实际不相符合的审计报告 ,而不顾及是否该不实是由于审计程序所导致。

三、归责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才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主观过错,便可判定与经济责任无重大性联系。

法律界认为,审计准则对“程序”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解决在特定单位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有审计准则与社会发展特定条件、公众意识的不相适应,亦使法律界不能将其作为指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看,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的无过错责任,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及法院相关的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针对不实部分该注册会计师所在单位,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很简单,注册会计师与医生、律师、精算师等一样,负有专家高度注意义务。

四、合理保证与期望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从而做出相关的判断或决策。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和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 。

会计信息使用者认为,他们更关注审计的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不仅仅是审计过程无缺陷。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尽管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其结果存在缺陷,仍然须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审计就失去了它应有的鉴证作用,而成为单纯的操作表演。审计瑕疵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重大性关联不可回避。

以上讨论的前提假设是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不构成证券市场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导致其直接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弱式有效性。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高,信息对称性好,外部环境优良,股价波动对重大性事项反应灵敏。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也是导致法律结合会计界内部冲突的原因。还应当注意,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天然使用对象是那些拥有适当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的人,即理性的、成熟的投资者。所以,提高证券市场信息使用人的专业素质是一个长期任务。因此,在确定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项采用何种具体的认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和信息使用者的情况,同时兼顾法学、会计和审计的性质及方法特点,避免对会计、审计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颁布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APB):《第四号报告》(SFAC NO.4),1970年颁布

第9篇: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范文

一大学生突发事件概述

突发事件就是突然发生,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大学生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大学生自身不妥的行为或其它某种因素导致的,在高校内部突然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需要立即处理,对大学生身心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大学生突发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个子集,它针对的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

由于大学生突发事件性质各异,诱发因素、危害结果各不相同,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得到的大学生突发事件类型也不同。本文将大学生突发事件分为类,即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政治敏感问题类突发事件、心理问题类突发事件、网络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宗教问题类突发事件。

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相比,大学生突发事件除了具有和它们共同的一些特点,例如突发性、潜在性、破坏性、扩散性等,还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性。主要包括:主体的特殊性、事件参与的群体性、诱发因素的多样性、后果的危害性和影响的持久性五个方面。

二大学生突发事件的成因

1大学生自身方面原因

主要包括大学生的政治思想不成熟、危机意识不够、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四个方面。大学生政治思想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做事情考虑不周全,容易鲁莽,而且高校是学生们聚集的场所,在学习生活中小摩擦很容易引起大事件。因此,导致大学生突发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就是大学生的政治思想不成熟。大学生的危机意识不够表现在学生们没有意识到身边的安全隐患,在对学生进行的访谈过程中,发现将近一半的学生没有关注过自己的寝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且使用过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大学生处在一个学习、探索、成长的过程中,维权意识、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但自律意识不强,心理素质较差,法律观念淡薄,经常以自己的价值观作为评价一切是非的标准,面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不能冷静思考,从而导致突发事件的爆发。

2学校方面原因

主要包括学校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学校预防机制不完善和学校教育力度不够三个方面。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学校的师资队伍、服务设施等都没有同步发展,导致学生产生种种不满。高校的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工作,还包括后勤、行政管理等方方面面。无论是哪个环节出现了漏洞,都有可能引发大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高校必须正视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抓好管理中的每一环。

3外部环境方面原因

主要包括非主流价值观的影响、网络媒体的影响、校园周边环境的影响、家庭因素的影响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五个方面。第一,我们处在社会的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轨,必然带来很多问题,增添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非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下,大学生崇尚“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等等,这将影响大学生的人际关系,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矛盾,从而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二,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大学生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网络成为学生们与外界交流和联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很多资源,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但凡涉及到“大学生”、“高校”,便会引起网络上的一阵骚动。因此,网络媒体成为大学生突发事件爆发的导火索。第三,不良的周边环境为大学生突发事件增添了风险因子,威胁着大学生的安全。学校周边遍布着饭馆、旅馆、超市、网吧等,而这些店面大多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不会为学生考虑。加之校园周边人员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很容易导致纠纷,甚至是打群架等恶劣事件的发生,威胁着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第四,家庭环境对大学生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特别是家庭的氛围、家庭的关系、家长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第五,我国受自然灾害影响比较严重,自然灾害种类繁多,虽然非人为的因素造成大学生突发事件的概率较小,但是却是我们无法排除的。我们能有加强预防,及时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

三大学生突发事件对策

1预防对策: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应急小组。高校应该建立一个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作为学校的一个常设组织。平时应急小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首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选定小组成员,分配成员角色和职责。应急小组一般由校长牵头,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学生处人员、保卫处人员、宣传部门人员、心理咨询部门人员、后勤部门人员、校医务室人员等人员组成。应急小组在成立之初,小组领导就要让小组的每一个成员明白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以免由于职责不清晰,而延误突发事件的处置。其次,应急小组成立之后,组长要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各个部门近期的情况,讨论学校应该关注的领域,不断地完善预防和应对计划。突发事件发生后,组长召集紧急会议,布置紧急任务,各个部门积极配合,鼎力相助,及早解决问题。最后,高校应该邀请一些相关专家到校对应急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包括一些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律师、心理专家、公关专家等,以提高各个部门的专业水平,在此基础上,培养小组成员全面发展,以最大的程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提供应付、处理紧急事件所需要的人力、组织、方法和措施的一整套方案,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处理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围绕“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如何应对”的思路,提出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假设和拟采取的行动。高校管理者应该根据国家的一些应急预案作为蓝本,参考其他高校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校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高校的危机处理手册,并将其发放给每个老师和学生,以便有效地指导师生员工和学校管理者在不同的危机事件发生时,有条不紊地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好之后,高校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特别是对一些常见的大学生突发事件,高校一定要安排师生做好应急演练。高校管理者在演练之前要做好一切安排和准备,使学生们身临其境,决不能随便应付,当做游戏,这样只能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起不到真正的效果;并要及时从演练中发现问题,修改并完善应急预案中的各个方面,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更全面。

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系统,完善应急沟通平台。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沟通系统,就是要建立一条从学生到校领导的动态信息系统,它包括信息员(班长、班干部或其他对班上同学情况比较了解的学生)、辅导员、学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等。班上的信息员通过及时地采集学生们的信息,及时地向辅导员汇报情况,辅导员根据所掌握学生的信息,向学院领导汇报,学院领导再对信息进行加工和筛选,上报校领导。信息传递要及时、准确,若事态紧急、情况紧急等可以越级上报。学校也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信息采集系统,分配专门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和沟通,这两者也可以结合起来,使得收集到的信息更加准确和及时。

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能力素质。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大学生危机意识。

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并完善学校管理的法制化体系,在制度的约束和指导下,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从而使人为决策失误率降到最低。要加强以生为本的人性化管理,避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在当前我国高校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的情况下,例如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理论应受到足够的重视,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在该领域的研究。要分析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原因,从中找出突发事件的发生规律,切实把维稳工作做到实处。

2处置对策:泰然处之,坦然应对

启动应急预案,布置紧急行动。当大学生突发事件发生时,高校管理者应该迅速行动,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使得事态处于掌控之中。大学生突发事件往往具有形式紧迫、影响较大的特点,因而,应急小组必须做到冷静、果断地处理各种情况。首先,应急小组成员应该迅速收集和整理信息,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小组开会讨论,从而分析出当前的形势。其次,组长要认真分析当前的形势,根据事先确立的指导原则,迅速做出科学的决策,立即执行应急预案,并下达具体的行动任务,亲临现场协调、指挥各部门。高校各部门应有大局观念,服从并配合应急小组完成各项工作,为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做出自己的贡献。最后,为了尽快弄清事件的情况,要采用有效的调查手段,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及现状等方面着手调查,并对其可能造成的或已经造成的危害(例如,人员伤亡情况,学校基础设施破坏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处理处理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依靠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大学生突发事件因其复杂性、特殊性,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因此,在面对大学生突发事件时,各个部门必须在统一的指挥下团结协作。首先,要确保应急小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权威性,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例如保卫处、学生处、宣传部、心理咨询中心、校医务室等,要在应急小组的部署下协同行动,并在思想和态度上同应急小组保持一致。然后,各部门要在应急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协调行动,整合各方资源,以“各个击破”的方式解决突发事件。最后,积极应对,将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应急小组和学校党政领导必须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和各自为政。只有做到一切服从指挥,统一行动、团结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快速解决问题,把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系统。形成信息通畅、反应快捷的大学生突发事件沟通系统,是高校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基础。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高校应该保持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内部沟通顺畅,与各个相关部门的沟通顺畅,即校内沟通顺畅。同时做好与学生家长、政府以及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即校外沟通良好。及时地将现状、处置的情况向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争取新闻舆论的理解和支持;加强沟通管理,避免因沟通不善引起的流言、谣言混淆视听的情形。

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系统。对大学生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信息监测系统能够提供给决策者判断突发事件当前的形势及发展趋势的依据。当突发事件发生时,除了积极地采取行动外,高校还应该对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要及时、清楚地了解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解决情况,要弄清楚事件的影响是否在减弱,特别要注意学生因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心理变化,留意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个体、群体的各种社会心理行为及可能的发展趋势。高校一定要重视信息监测这个环节,千万不要疏忽大意,不要过早地宣布处置工作结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高校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监测系统,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才能保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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