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精选(九篇)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

第1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雾霾;治理;市场机制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大数据的北京市雾霾形成机理与综合治理对策研究”(编号:15JGB066)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7日

一、引言

大气污染是一个国家发展到工业化阶段难以避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雾霾污染是其中典型的大气污染问题。雾霾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并且开始重视对雾霾的主要污染物细微颗粒物(PM2.5)的监测。纵观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历程中也遭遇过严重的雾霾污染,如美国1943年的“洛杉矶雾霾”事件和之后发生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使人们的眼睛和喉咙遭受难以忍受的刺痛之感等。遭受了雾霾污染带来的严重危害,美国开始觉悟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发展是多么不明智的选择,于是开始走上了雾霾治理的艰辛道路。经过几十年不断地探索和实践,这些国家的雾霾治理终于取得明显成效,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也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治霾经验。本文对美国的成功治霾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有效治理我国雾霾污染的思路和途径。

二、美国治理雾霾的经验

美国最著名的雾霾事件,就是20世纪40年代初的“洛杉矶雾霾”事件。1943年7月,洛杉矶遭到雾霾袭击,大块厚厚的烟幕降落到洛杉矶市中心,持续不散,整个城市变得昏天黑地,处于烟雾之中的人们的眼睛和喉咙产生了难以忍受的刺痛之感。起初洛杉矶在分析雾霾产生的原因时,认定位于市区的南加州燃气公司生产厂排放出的丁二烯是污染源,于是在公众压力下,该厂被迫临时关闭;1946年有空气污染专家分析了洛杉矶雾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禁止人们在后院焚烧橡胶等。然而,这些措施对于雾霾的消减并没有能起到很好的效果,1952年和1955年洛杉矶先后发生了两次严重的“光化学烟雾”,每次都造成数百名65岁以上老人因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1952年,加州理工学院的一名化学家通过分析雾霾空气中的化学成分,首次提出雾霾形成与汽车尾气以及光化学反应下的气粒转化有着直接关系,并指出臭氧是洛杉矶雾霾的主要成分,才让人们意识到汽车尾气才是造成雾霾的罪魁祸首。意识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雾霾天气。

(一)成立专门的空气质量管理机构,实行划区管理。1970年,美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空气质量管理联邦政府机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其职责包括制定全国的环保法规,进行相关科学研究,以及向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EPA将美国50个州划分为10个大区,每个大区设立区域环境办公室,代表EPA对所辖大区的综合性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执行联邦的环境法律、实施EPA的各种项目,协调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以促进跨州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解决。

1946年加州的洛杉矶市成立了全美第一个地方空气质量管理部门――烟雾控制局,并建立了全美第一个工业污染气体排放标准和许可证制度。意识到由于空气的流动性,污染源和受害区域并不一致,为了实现跨地区合作应对空气污染,合理分摊治污费用,1977年位于南加州地区的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和圣伯纳蒂诺县的部分地区联合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负责制定区域空气质量管理规划和政策,对区内企业和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管。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空气污染治理政策,成为区域联防联控的典范。

(二)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空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1955年,美国政府出台了第一部空气污染治理法案《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清洁空气法》,这部法案成为了美国最重要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案。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1967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和《空气质量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在标准和法律的实行上存在较大的矛盾。直到1970年,在美国民众的努力下,《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出台,它是一项全国性的立法,具有广泛的约束效力,被视为一座里程碑。它规定了由联邦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列出空气污染物质名单,制定了车辆的认证、检测、减排配件应用等多项制度,对燃料的生产也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案设立了联邦环境保护署,赋予了其实在的管理权力。针对雾霾污染,加州政府还出台了比美国政府出台的空气质量法还严格的《污染防治法》以及《加州洁净空气法》。这些在美国后来的空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美国空气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虽然使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空气质量管理并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不同时期、不同形式下,空气质量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针对此,美国环保署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多次修订《清洁空气法》,每次修订都对空气质量的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对各州要求更严格的空气污染控制条例。

(三)引入市场机制。美国治理空气污染借鉴了水污染治理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污企业进行管制。美国加州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推出了区域空气污染排放交易机制(RECLAIM),由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对纳入交易机制的工厂的排污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测,规定排放额度,并且每年递减,从而强制排污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排放指标在芝加哥期货市场公开挂牌交易。这一机制对控制固定污染源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开发先进技术对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意识到汽车尾气是雾霾污染的罪魁祸首,美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并严格规定汽车必须配备催化转换器。美国加州还成立了机动车污染控制局,负责测试汽车尾气排放并核准排放控制装置;加州空气污染控制改革委员会推广涉及空气污染控制技术;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取代汽油;成立技术办公室来帮助私营企业加快发展低排放或零排放技术等。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美国的雾霾治理终于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得到很大改善。

三、对我国雾霾治理的启示

从美国的大气污染情况来看,雾霾的污染源主要有工业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这与我国雾霾污染情况类似。早期的工业发展一味地寻求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环境的保护,大规模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不加限制地发展,如钢铁、水泥、化工等产业,污染物不加处理地排放,使大气环境不堪重负,雾霾污染问题随之而来。伴随着经济不断增长的是日益增加的机动车数量。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不仅使得城市道路拥堵愈发严重,也使得汽车尾气的排放大大增加,同时地面扬尘也大量增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剧。美国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其为此而付出的代价可见一斑,而它们在几十年的空气污染治理道路中,也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完善立法保障,健全法律体系,严格监督污染防治。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雾霾污染防治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美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业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其内容细致到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目前,我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还不完善,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方面,存在如下问题: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原则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由于缺乏成熟的技术经济评估模型和方法,其确定的排放限值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减排效果的显著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没有随着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的发展得到及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和内容不够完整和明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和标准层级不明确等。在相关法律的实施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且惩罚力度过小,使得企业对大气造成污染的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达到惩治和警戒的目的。对此,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防治大气污染立法模式,加强环保法规建设,使得雾霾等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根据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各项法规标准,使之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现实需要;将空气污染治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机制,使得治理工作得到严格落实;将企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加大对企业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大众对污染举报等监督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二)设立自上而下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建立雾霾治理长效机制。针对严重的雾霾污染问题,美国成立了环境保护署进行统筹管理,下设区域环境办公室保障区域联防联控有效进行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多部门、多层级联合治理,实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我国目前针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防治缺乏职责分明的专门管理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加上各地发展差异,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导致区域联防联控工作不能有效展开,相关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确立模式,设立自上而下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重点建设保障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有效展开的保障机构和监督相关法规得到严格落实的机构,使各省、地方以及城市之间达到互相约束的效果;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在建设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过程中要着重解决好利益平衡的问题。雾霾治理并非一劳永逸,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不断变化,雾霾的特征和来源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建立雾霾治理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控工业污染。工业污染是雾霾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采取治理雾霾的手段上,美国关停了可能是污染源的燃气公司生产厂,美国洛杉矶将传统制造业进行转移,大力发展电子、通讯、互联网和多媒体等新兴产业,大大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我国成立之初走的也是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的路子,粗放型的发展方式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意识到以工业带动发展的弊端,也在积极进行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但是对于如河北、天津、东北等传统工业基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治理雾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减少工业污染,减少工业污染,同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同时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在地区发展具有差异的背景下进行产业转移和利益补偿,帮助传统工业区尽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减少工业污染排放。

(四)加快发展清洁技术,严控机动车污染排放。汽车尾气是造成美国洛杉矶20世纪50年代严重雾霾的罪魁祸首,对此美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规定了严格的标准,严格规定汽车必须配备催化转换器,美国加州还成立了机动车污染控制局,负责测试汽车尾气排放并核准排放控制装置等。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据相关数据统计和新闻报道,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了中国雾霾污染的一大来源。然而,目前我国针对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的法律法规仍然很不健全,排放标准的制定缺乏技术性,目前仅在北京等大城市实行限号措施,对交通污染的控制难以起到满意的效果。对此我国可借鉴美、英、日等国家为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准则,将空气污染治理状况纳入政府考核机制背景下,赋予各省、地区或市制定“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权限,并严格规定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备,同时立法规定排放量不达标的机动车禁止投入运行;加大对研究和生产清洁型环保“生态汽车”的支持力度,对购买“生态汽车”的消费者实行减税政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及管理,推广绿色交通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美国洛杉矶治理雾霾措施与启示.人民网,2014.3.3.

[2]郑权,田晨.美国洛杉矶雾霾之战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财政,2013.11.

[3]王德生.欧美日发达国家治理雾霾的经验和启示[J].电力与能源,2014.35.2.

[4]罗尔男.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4.26.

第2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雾霾 大气污染 法律制度 防治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由于空气质量恶化,武汉市雾霾现象频频发生,整座城市烟雾缭绕,灰蒙蒙一片,已经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门”的地步,人们调侃称其为“人间的天堂”。这种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人们常说的PM2.5监测指标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肺颗粒物,这种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阴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比沙尘暴更甚,PM2.5由于能够直接通过支气管进入肺部,因此严重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由武汉市雾霾天气可见,城市大气污染已经日渐加剧,当前城市大气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并成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面临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人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诸措施中法律规制则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是规范人行为最强有力的保证。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法律制度为防治大气污染构建一个合理的框架,希望能为解决大气污染提供一些帮助。

二.我国“雾霾天气”的现实状况分析

2013年年初,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现今我国的雾霾天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常态”,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现雾霾沙尘天气,并伴有大风,空气质量下降,污染严重。北京市环保局官方微博:沙尘暴已全面影响北京,首要污染物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雾霾天气持续不散,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环保局共同举办了媒体见面会,了两组数据: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雾霾天数占到了209天,雾霾天数数值超过了总天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新的空气质量标准,1-10月,杭州空气达到合格线的,只有198天,超过三分之一的天数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黄浦江两岸大雾弥漫,当日上海市气象台今年入冬以来首个大雾橙色预警。此时针对这场波及几乎整个中东部地区,覆盖了我国人口最密集地区的大雾霾,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着7天了雾和霾的双预警了。包括最近几天武汉市出现的连续雾霾天气,已经引发了各种咳喘类疾病。可见雾霾天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并给人体带来极大伤害,如今中国半壁江山罩雾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雾霾天气频发呢?

三.“雾霾”的产生原因分析

首先,气象原因。秋冬季的气象条件是造成最近雾霾天气频发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别是入冬以后,我国中东部地区时常出现雾霾天气,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些地区近地面空气相对湿度比较大;二是没有明显冷空气活动,风力较小,大气层比较稳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间的辐射降温,使得近地面原本湿度比较高的空气饱和凝结形成雾[2]。其次,人为原因。环境空气中总量相对稳定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决定性内在因素。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企业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3]。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严寒的冬季,人们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分析

由此看来,不利的自然天气条件和严重的大气污染,导致雾霾天气持续出现。然而人类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却是“罪魁祸首”,它是雾霾天气形成的推动力,为雾霾天气的出现提供了根本条件和保证。因此大气污染是人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针对大气污染,我国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防治,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法律视角对防治大气污染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目前环境管理界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义为: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要求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这个一定的时间段,现在一般都是以一年为单位。《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实践中,这些规定对控制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称得上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关系到该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设置环境质量标准、公开透明的环境监测制度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制度,这些规定对大气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后,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护法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做了相关规定,强调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量,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了相关措施和处罚。这项制度对减少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不仅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保证了执行强制力。

(二)“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从1987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之后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其在中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前面本文说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定义,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则是指对特定的某个区域内,某种气体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污收费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确认和准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这些制度仍旧无法尽善尽美,从而导致实施效力不尽如人意,乃至现在雾霾天气频发。笔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在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概括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主要不足之处:

首先,无论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都是仅仅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却没有将该指标量化、细化、标准化。看似以控制指标的方式进行逐步地、有计划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但实际上,这个计划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公众参与不足。目前,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监测活动多是对周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并公众。但实际上,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对那些影响大气环境因素的监督,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业、单位隐藏最深的,公众有权了解并对这些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门为了维护当地的形象,安抚公众的情绪,经常对某些重大的环境事故做虚假公告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并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再次,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是“事前申报”,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事后申请同意和确认。此外,在申报过程中,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隐瞒排污信息的真实情况,没有如实申报,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相当力量进行数据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保护指标大多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双方推诿责任,导致法律责任不明。

为了有效地预防并治理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就一定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控制指标量进行细化、标准化。其次,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程序条例》,规范政府具体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主要是完善政府计划的确定程序、执行程序、变更程序、救济措施等。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第5条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客观地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个规定是十分原则的,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可以进行一些具体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确规定有关宣传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规定对公众自觉参与有益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予以鼓励。第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大气监测部门如实公布各项环境数据,并对虚假公布信息的部门给予处罚。

三.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完善配套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条件和程序,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就排污许可事项做出全面规定,以保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施行。排污许可证条例应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实施主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时间和受理方式,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四.惩罚力度应更严格、更具特点。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污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这种限期治理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应当将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围扩大至流域性、行业性、产业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标准为衡量依据,凡是超标的整个行业、产业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围内,这样就避免了行业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业收费办法,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强化追究环保部门违法排污收费行政责任的硬性规定,对挤占挪用者、不按标收费者、腐败收费者、造成环保资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排污收费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费程序或图解并将其公之于众,使执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缴费,程序公开,为民便民。

结语

通过对“雾霾现象”现状和产生原因的介绍,得知严重的大气污染为其“罪魁祸首”。经过不同法律视角对大气污染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我国现存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尽快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使各项制度的实施更合法有据,提高执行力,从而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问题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2-433.

第3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灰色关联度;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1-02

一、武汉市空气污染概况

(一)研究对象分析

近年来武汉市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忽略对环境的保护,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严重失调。针对于空气质量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个权衡,最大化的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研究。以武汉市1996-2012年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为依据,着重分析空气污染对武汉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空气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分析研究对象策略见图1。

(二)合理研究假设

1.API值对不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具有可度量性,即:相同API值对应的不同污染物危害程度相等。2.忽略数据更新频率为每小时一次,的数据或会有所延滞,或不能及时更新的影响。3.当遇到监测仪器校零、校标等日常维护行为,或出现仪器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情况,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更新或某些站点没有数据。本次旨在尽最大努力及时满足公众知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需求。

二、武汉市空气质量研究的定量分析

(一)概论

环境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所以,空气污染现象也一定是一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对污染程度的影响的大小不同,其中,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响最大的作用因素,我们称之为“主要因素”。而“影响”这个概念是一个模糊的,定性的概念。因此,欲确定空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收集不同作用因素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引入量化指标对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个量化指标,最终确定其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度大小。根据相关的大气科学资料,我们需要确定对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

四、武汉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加强预防,预防是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没有检测手段就很难对环境空气进行有效的监督预警,要进行预防,这就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管理,及时发现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居民进行生产生活,以促进生产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治理,需要在管理制度、技术上综合进行,管理上:实施流域综合管理计划,统一规划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和设立执行部门,进行空气污染的综合治理。从领导层开始加强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增强领导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抓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分阶段、有重要地推动工作开展。

严格法律制度,强化环境管理,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司守奎,孙玺菁.数学建模算法与应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2] 邓维斌,唐兴艳,胡大权,周宇敏.SPSS19.0统计分析实用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第4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雾霾;二氧化硫;烟尘;粉尘;长春市

中图分类号: X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2-49-2

1 雾霾天气现状及影响

雾霾天气已成为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也是亟须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2012年,北京、南京、武汉、济南、上海、广州、青岛、乌鲁木齐一并被列为中国雾霾城市,如今“大雾霾城市”已蔓延全国多个城市,重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因较低的能见度造成交通的不便,更因空气的重度污染导致呼吸道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的增多而引起国人的恐慌,乃至受到邻近国家日本及世界其他各国的广泛关注。

2013年1月,正值采暖期的长春市也出现了持续数日的雾霾天气,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均为最高级别的严重污染,给市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是长春市街头被重度雾霾笼罩,部分地区能见度不足一公里,公车限速限行,航班延误、给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雾霾天气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二是空气污染严重超标,有数日PM2.5达到或超过300微克每立方米。长春市10个监测点包括部级森林公园净月潭监测站在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基本都超过了400,均属于最高等级的六级严重污染。据有关医生解答:在多雾霾的气候条件下,咽喉炎、气管炎、结膜炎等炎症易发,雾中的一些病原体还会导致头痛,甚至会诱发高血压、脑溢血等疾病。

2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

2.1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快速发展,各个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等消耗大量的能源,而大量的能源消耗必然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加重。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2005年以来,长春市工业废弃排放和处理情况如表1所示,2010年以前每年汇总工业企业数均为150家左右,工业废气排放总量都多余一千亿标立方米,因燃料燃烧过程中废弃的排放量占70%以上,而生产工艺过程中废弃排放量只占30%以下;每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近6万吨,2011年已接近7万吨;工业烟尘排放量逐年增多,2011年已近12万吨;历年工业烟尘排放量均为2.5万吨左右。因此,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弃排放是导致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2.2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乘用车销售量、私家车保有量逐年增多,使得城市交通压力增大的同时,汽车尾气排放加重了城市空气的污染。汽车尾气废气排放几乎一度成为大城市的首要污染源。长春市近年来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多,据2011年9月的数据,长春市每百户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已达到16量,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之各项刺激消费政策和大城市的摇号限购,使得长春市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加,交通不堪负重的同时,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使得雾霾天气加重。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2.3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

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作为北方城市的长春市,严寒的冬季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近几年来,长春市主要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如表2所示,2005年以来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逐年减少,但排放量仍近1万吨,历年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均为5万吨左右,接近工业污染的20%,虽然相对于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废气排放较轻,但整体来看,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采暖期时的北方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表2长春市主要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2005-2011)

数据来源:2006-2012吉林统计年鉴-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境保护

2.4城市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沉积

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沉积也是造成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城市的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使得大批建筑物快速崛起,其中的扬尘、粉尘、灰尘等造成了城市空气的严重污染,导致空气不易扩散,助长了雾霾天气的形成。尤其长春市各个开发区竞争发展,农地征占,企事业单位进驻,商业住宅的快速崛起,无疑增加了城市建筑扬尘,灰尘等悬浮物的大量沉积,导致了城市空气质量的下降。

由此看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只把原因归咎于某一主要方面,而是尽量全面找到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雾霾天气的方案和减少雾霾天气的解决对策。

3 对策与思考

第5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人们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在享受便捷和富足生活的同时,大气污染的问题已经愈加凸显,人们的人身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威胁,我们所处的环境由于大气污染而变得更加恶劣,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刻不容缓,必须要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治理方式和措施,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禁止出现新的污染源。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监测;治理方式

1产生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其实并不复杂,但是都很得到彻底的治理和预防。首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在平常不过的活动和举措就很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其次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私家车主的数量正在猛增,汽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关键原因之一,而且还存在很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还在运营或者使用之中,城市中大型货运或者油罐车等数量也在增长,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表现,这些大型车辆虽然不会出现在市区,但是其运营时间一般在半夜或者凌晨时分,此时应是大气污染得到缓解的时间段,空气污染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因为大型车辆的运营产生了更多的废气污染,使得城市的空气环境始终得不到喘息的时间,这无疑加剧了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第三,也是形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那就是工业污染,依据很多大中城市的发展规律来看,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大量工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现如今,城市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和基础的水平,很多工业企业废气的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得不到有效的处置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对此事采取了纵容或者忽视的态度,使得大量废气不经处理就排放到空气之中,形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工业废气的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而且排放的气体中还存在很多有害有毒的气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而大气污染还会对城市中的建筑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广泛的恶劣的影响。

2大气污染环境监测

针对大气污染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工作,首先要分析和整理出污染物质的具体组成情况,根据不同污染物质的占比来分析污染源的作用情况,以此来更好的管控污染源的治理和预防。环境的监测有很多方法,比如直接使用专用的大气环境检测设备对空气中的污染进行检测,这种监测方式简单而实用,能够迅速的发现污染的动态情况,其监测得出的数据也较为准确。还有一种方式是将采集到的污染空气样本,通过实验检测来分析其具体成分和性质状态,这是一种极为常用的方法,能够在比较稳定的环境中获得更为准确详实的分析结果。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污染条件下的微生物进行观察和分析来获取相应的大气污染信息。空气污染的环境中会存在很多细小的颗粒物,环境监测人员可以通过对颗粒物的数量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浓度标准,来得出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

3大气污染的治理策略探究

3.1改良生产技术,加大新型清洁能源的开发

使用工业生产所产生和排放的废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降低污染程度,就要从工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技术上下功夫,在生产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摆脱以往依赖能源消耗产生的能量进行生产活动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注意改良技术程序,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耗费,提高生产水平,防止出现浪费现象,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型能源,减少碳排放和污染源的催生,加大对废气排放的处理整治力度。生产企业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获得持续的经济收益,还要对社会和人民负起保护环境的重要责任,要将大气污染的危害与威胁时刻作为企业生产和发展的警钟,转变以往产业发展模式,建立新型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改良生产技术,开发或者使用清洁的能源,从每个力所能及的细节入手,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2建立严格的大气污染法律体系,加强治理力度

现如今的大气污染之所以愈加严重,尽管采取了一些防治措施,但是收效甚微,一些工厂企业仍旧一意孤行,为了减少废气排放处理的支出,减低生产成本,对于废气的仍然是直排直放,这主要是由于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健全和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可供一些企业去钻营,并且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对大气污染的敬畏和警惕心理,因此要抓紧构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条例,完善法律的结构体系,有法可依,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企业和个人,只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经过强化的管理力度,才能有效的制止乱排放的行为和现象。

3.3提高监测水平,研发新技术治理大气污染

目前所采用的大气污染监测技术中,对悬浮颗粒物的检测技术还有待提高。是以在监测过程中应成立大气悬浮颗粒物监测的工作小组,不断提高监测技术,研发更加先进的检测设备。对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采用雷达追踪、监测机器人检测等方式提高大气污染监测的准确性及全面性,并建立全覆盖的监测网络系统,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整改。着重监测区域中金属冶炼、石油生产、化工等项目的生产制造,政府严格监督其工业废气的排放,从污染源头控制大气的质量。政府也要加强对民众环保意识的培养及树立,倡导民众尽量环保出行,或使用小排量的出行交通工具,减少因车辆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4结语

综上所述,空气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没有洁净的空气,人们的生活、生命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针对大气污染的各项成因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气体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洪素.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6.

第6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一、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应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大气(空气)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表现为每一个人呼吸空气的同时并不影响其他人对空气的消费,呼吸空气人数的变化也不会影响消费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且任何人在免费享受空气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享受空气所带来的效益。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节制地消耗公共物品。污染企业或公民个人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只注重考虑自己的行为能带来多大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当大气环境再也无法满足人类的需求时,就会出现哈丁教授所提的“公地悲剧”。而大气污染的治理又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理性的”人都具有“搭便车”的心理,即只希望免费享受他人治理环境的成果,而不愿意为此付出代价。然而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并非个人能够应对或解决的,需要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主动承担起保护、治理大气环境的责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大气、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系全民“共享的资源”,亦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只要一人实施污染空气的行为,则是对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侵犯。为了更好地合理保护、利用这一“共有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来进行管理。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项,即承担管理、保o大气的义务。在委托过程中,政府需谨慎使用自己的权,必须对全体共有人负责。如因政府的不当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等情况,则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具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由此可见,公共信托理论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相应责任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公民环境权理论认为,公民享有在安全、健康、良好的环境内生存的权利,政府有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的义务,因此应当对环境负责。环境污染最终将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可以说,公民的环境权派生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应该被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同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应该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则包括公民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享有获取、知悉环境状况以及政府环境管理状况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公民享有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环境保护实施等过程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政府违法履行或不履行环境治理义务,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侵犯公民环境权利的行为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理论为公民获取大气污染状况信息、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以及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责任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必然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地方政府既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决定其既要维护中央政府利益,又要保障地方利益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自逐渐扩大,逐渐使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地方经济发展直接挂钩,因此地方政府逐渐演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利益主体。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成为地方政府的两难选择,地方政府既要完成一定的经济目标,又要保护大气环境。然而,发展经济的成本远低于保护环境的成本,发展经济远比保护环境能带来更大的效益。地方政府作为具有逐利性的一类特殊“经济人”,往往会选择牺牲环境而发展经济,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地方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坚持中央政府的宏观把控,全面平衡中央与各地区的利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创造性。

另一方面,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工作只能由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承担主要责任。大气污染成因复杂,与地区的地理自然因素、地方性产业结构、能源消耗习惯等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大气污染的地区差异性决定中央政府只能从宏观上把控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进程、总目标,而具体任务的落实与开展则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大气污染治理需因地制宜,即需要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布局、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各省经济发展情况等采取差异性治理措施。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治理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政府的环境责任主要包括保证居民生活的大气质量;严格执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逐步建立或完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鼓励、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大气保护活动以及监督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行政行为;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失责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并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存在诸多失责情况,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的治理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的发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确使中国的经济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然而这种高速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走上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三十几年来,我国因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而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于中共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文件,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但这条路充满荆棘与坎坷,部分地方政府仍存在“唯经济论”的思想,将经济建设看作重中之重,其他各项事业都要为经济建设让步,经济建设以外的其他各项事业逐渐变得无关紧要。其导致的结果是经济指标达到了,但产生了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理念的偏差导致政府治理决策的失误,主要表现为政府强制将重污染企业迁出城市中心或迁往周边地区。这样的举措对迁出地的大气污染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却会加重迁入地的大气污染,且大气的流动性特征,使得全国人民处于“同呼吸,共命运”的现状。事实证明,将重污染企业外迁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2.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疲软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在环保领域中,行政执法主要是指政府、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决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治理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因这两部法律皆为最近修订的,各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及时制定各地方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或细则,地方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存在消极执法的现象,即不主动去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往往是新闻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事件才会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地方政府考虑到重污染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往往采取纵容的态度,不依法追究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法律的威信力大大折损,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3.地方政府问责机制难以落实

问责机制是指问责主体对负有公共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是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大气污染治理义务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对地方政府不履行大气污染治理义务进行问责的明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环保问责主要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问责。行政机关问责属于一种内部性问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有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才能引起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视。此外,在上下级行政机关需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时,仅依靠行政机关的问责无法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四、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1.转变地方政府发展理念,促进地方发展方式转变

理念乃行为之先导,地方政府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唯经济论”的发展理念和传统的政绩观,树立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绿色的政绩观。高能耗、重污染的不合理产业结构和严重依赖煤炭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大气污染越发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本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重工业比例,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允许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之间通过货币交易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有利于鼓励排污企业发展清洁技术,将可排污量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企业,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同时还能获得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排放机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原理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保证排污企业平稳运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积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正确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如对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政府补贴,提高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相对地削减重污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要增加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进一步加大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治污项目的开展以及环境技术的研发等方面。

2.完善地方环保法律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效率

大气污染区域差异性的特征,е禄肪撤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往往仅规定一些原则、要求或目标,为不同区域分而治之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使各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各地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经济发展状况、污染物排放比例以及治理技术水平,等等,制定合理的排污标准。在大气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地方政府应该征求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学者的意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完备的法律还不足以起作用。完备的法律法规还必须得到地方政府严格执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环保法律的效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但仍保留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切实保证环境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使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执法效率。另外,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他们提供先进的环境技术装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及早发现并做出反应,从而遏制大气污染的进一步蔓延。

3.扩大地方问责主体范围,健全地方多元问责机制

近年来,环保领域的权力滥用现象越来越严重,环保违法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健全环保问责机制已经刻不容缓。环保问责机制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应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质询、罢免等方式对政府是否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司法机关的问责是指法院通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涉嫌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问责。社会公众的问责是指社会组织、公众等对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履行大气污染治理职责所实施的监督和追究。按照萨克斯教授的公共信托理论,大气是公众委托给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在政府没有履行保护、治理大气的职责时,公众当然有权对政府问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政府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社会公众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只能引发权力性问责。然而,社会公众作为大气污染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相较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问责具有更高的自觉性、主动性,因而要高度重视社会公众问责的作用。在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中,只有行政诉讼能够最直接、有效地引起权利性问责,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引发司法机关的问责。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仅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环保规划、地方政府规章、经济政策或环保决策等,皆对治理大气污染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将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内。令人欣喜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还是将行政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但它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也为将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留下法律空间。

参考文献:

[1]李 洋.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衡阳:南华大学,2015.

[2]周 婧.论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D].长春:吉林大学,2015.

[3]马柳颖,李 洋.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建构[J].新西部(理论版),2015(5).

[4]童颖华,刘武根.国内外政府职能基本理论研究综述[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5]张紧跟.浅论协调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2).

[6]巩 固.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基础探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7]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第7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空气质量;排污许可;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5502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迅速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突出,尤其最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让空气污染逐渐走进老百姓的视野,人们开始关注环境空气,关注政府解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笔者就国外空气污染治理经验和我国相关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仅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1]。

2 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 英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1 扩大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自治权

1968年英国修改和完善了《清洁空气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权限,包括锅炉颗粒物和烟尘排放限值,地方政府有设立新的烟尘控制区的权利。197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污染控制法》规定和限制了油品中硫的含量。上述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至1975年,伦敦雾霾天气从以前的一年几十天减少至每年15 d,到1980年降至5 d。

2.1.2 重视企业在环境质量重的作用

英国政府在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设立碳基金、建立炭交易排放制度等措施,调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方面的积极性。如从事金融服务的野村证券既是典型代表,企业通过整合优化食品、办公设备投递、垃圾清运等环节,有效减少了垃圾车的运输次数。在建筑节能方面更是加大投入,集团新楼楼顶被绿色植物覆盖,以生态调节代替空调能源消耗,办公室按照环保锅炉、节能灯等措施降低能耗。

2.1.3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

英国充分保障民众对环境治理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英国在几十年的环境质量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一整套高效的完整污染物检测系统。此系统负责监测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以及在空气沉降中对土壤和水的作用,此类信息会在环境部门官网或脸书、推特上进行公开。更是建立了GoogleEarth软件,此软件是一款强大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下载安装此软件可以方便地浏览伦敦各监测点位数据及变化趋势图。通过上述措施让伦敦居民可以实时查询到自己所处环境PM10、PM2.5等污染物信息及未来变化趋势[2]。

2.2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2.1 排污许可证制度

美国1990年前只要求新建项目需领取排污许可证。1990年美联邦修改完善了《清洁大气法》,修改后的法案要求联邦各州需在1991年按照联邦环境保护署有关排污许可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所有行业在内的排污许可证规划,其目的就是将各行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之内,强化排污监管。为强化排放监管,规定所有污染源必须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和监测排放的系统。

2.2.2 环境税及财政支持

美国通过征收环境税,如损害臭氧的化学品消耗税、汽油税、开采税、环境收入税、二氧化硫税等,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减少各方面大气污染物排放,并使相关技术更好的达到标准。对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并降低污染排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环境保护署针对清洁空气技术还在继续推行“清洁空气优秀奖”,并有针对社区行动、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创新和高效交通创新等方面的分类奖。用以强化先进环境质量措施及方案的支持奖励力度。

3 我国目前相关措施

3.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上述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切实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2 制定专门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明确提出了改善环境空气的十项具体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推进。此后各地区、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10、PM2.5、NO2、SO2等污染物逐年下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3 强化污染源头治理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直强化源头治理,对污染物排放源头加强监管,例如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污染物专项整治、建立绿色能源发展示范区等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通过提高燃油品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等措施降低汽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Y语

从国内目前情况看,我国采取的相关空气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以下几方面亟需完善:一是在公众参与环保和信息公开方面有待提高。应深化网络等新媒体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便于市民查询的信息公开系统,让能出在当前空气环境中的居民实时看到自己所处环境的状况。二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在线监测安装普及率相对较低。建议逐步将所有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采取措施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污染物交易,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主性。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2015年环境质量公报[R].北京:环境保护部,2016.

[2]邓文钱.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J].政策t望,2015(4):50~52.

[3]闫 静,吴晓清.国外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16(2):56~60.

第8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第9篇: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雾霾污染专项立法政府问责

作者简介:米姿洁,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雾霾天气是人类活动与特定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大气污染。2013年1月,我国发生了四次雾霾天气,笼罩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这一个月只有5天不是雾霾天。自此,雾霾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也被评为2013年的年度关键词。雾霾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颗粒,能够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并引发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雾霾对幼儿、儿童发育的影响更为严重。雾霾天气,太阳光照不足,导致儿童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减少钙的吸收,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雾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气会影响人体松果体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绪趋于抑郁、消沉。

对于大气雾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还尚无权威定论。根据材料查阅,可以得知雾霾不仅组成成分比较复杂,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工业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燃烧等人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观原因,比如雾霾多发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气候条件下。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中的PM2.5颗粒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该项研究的具体数据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膠(气溶胶即对悬浮在大气中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的统称)分别贡献了PM2.5颗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均为化石燃料燃烧行为。综上,可以看出,雾霾天气成因复杂,构建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对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我国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规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问题防治的基准。随着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稿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了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比如建立重点区域防治协调机制,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出台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等。

其次,我国在2015年由全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机动车尾气、燃煤废气等大气污染全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因此雾霾污染也在该法的规定、治理范围之内。

最后,为了有效治理雾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区域立法,根据辖区特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细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新形势下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计划。该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左右。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雾霾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法律和社会的匹配性也会发生变化。如今,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近年来持续的雾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国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偏向于经济发展。尽管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但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工厂和企业都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无疑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气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很多法律条文较为空洞,难以作为污染防治的准则。以赔偿为例。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是企业和工厂,但危害的受体却是广大群众,并且污染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关于污染主体向社会公众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还有着较大漏洞。

再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内容,导致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既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执法权利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最后,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问题出现后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尽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环境问题中的处罚标准,但由于处罚幅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很难得到保障。

三、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对策

第一,我国应当转变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观念。如第二节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这种理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导致环境治理问题愈来愈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只顾及了效率的实现,而未兼顾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中心主义,衡量标准以环境利益优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模式。

第二,我国应当完善雾霾污染专项立法。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为雾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但环境治理和保护是个长期过程,需要专项而细致的法律规定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我们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规,比如《空气质量法》、《工业废气排放法》等。在专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加强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是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联合执法。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详细的规定如各职能单位间怎么协作。国家应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国家应建立雾霾监测预警机制。如今,各层级法律对政府的预警机制均有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并公开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雾霾天气对人们的危害。

第三,应当落实政府问责制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把握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政府进行问责,强化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机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做出相应的处分。在问责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问责的范围,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问责,一旦政府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不能擅自决策而不考虑生态环境;问责还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扩大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环保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在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环保绩效作为一项指标,将对大气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的消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等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应当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企业的超标排放是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是解决雾霾问题的重要手段。以往企业污染受到的处罚往往较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中的罚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环保问题违法成本。其实,我国当前雾霾问题严峻,对于企业偷排、乱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仍需提高。对企业排污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可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环保自律宣传。雾霾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工业生产,农村秸秆燃烧、汽车尾气排放等也对雾霾的生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社会公民既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但同时又是雾霾天气的创造者。只有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治雾霾天气,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烧、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等,从而推动民众对环境保护和雾霾防治理念的理解,进而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建设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将大气污染数据告知每一位民众,从而引起社会对雾霾问题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由于论文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