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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精选(九篇)

国家审计

第1篇:国家审计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第2篇:国家审计范文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国家审计模式有四种,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与行政型。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关注的领域不同,但其最主要的任务仍然是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其传统职能就是监督财政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标准执行,同时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审计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蔡春等学者认为国家审计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其根本目标在于保证和促进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因此,当服务国家治理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时,国家审计的目标就应包含服务国家治理,并充分发挥审计功能。在国家治理大系统中,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免疫系统功能,应该是对监督、评价、鉴证等传统功能的延伸和扩展,具体表现为四项功能,即:揭示功能、抵御功能、改进功能和预防功能。从单独的账项审计,发展到实现国家审计的前瞻功能,可以发现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治理秩序。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审计机构设置、职权设置、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是国家审计组织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国家审计管理的实践看,它的各项活动主要围绕增强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组织审计项目的有效实施而展开。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着审计主体独立性弱、权力制衡不合理、职能划分不明确、审计结果透明度不高,反馈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如何定位国家审计决定了未来国家审计模式的改革方向。本文主要从组织结构、服务国家治理范围与审计结果公告机制等方面,选取运用这四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探索优化我国国家审计模式,从而更好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不同国家审计模式服务范围比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产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现代国家审计的实践以查核相关资料为主要手段,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主要内容。国家审计重点在于:对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状况进行独立的监督与评价;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3E情况(即效率性、效果性和效益性),有关机构和个人履职的合法性、合规性;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和公众利益作为国家审计目的。

通过比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范围,可以看到:美国审计署(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关注的范围最广,几乎覆盖了联邦政府涉足的每个领域;每年多个领域的风险清单,通过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层面、是内生风险还是系统风险、衡量改进措施是否有效等来确定联邦政府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法国(司法型)与德国(独立型)也围绕政府责任,开展了绩效审计与公共政策审计。而我国(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仍然将审计重点放在财务审计上,绩效审计还处于试点阶段,尚不成熟。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下,审计机关开展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打击腐败。我国审计机关应扩大国家审计的范围,加强实施绩效审计与公共政策审计,将国家审计定位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三、不同国家审计模式组织结构比较

从现代组织理论来看,不同部门拥有的权利范围不同,会导致部门之间、部门与领导者之间以及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组织结构也是不同的。如何实现职责分离,实现各岗位相互牵制,是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国家审计机关采用的组织结构决定了该组织的运行效率,其结构的合理性也会影响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效果。表2主要从内部机构设置、隶属机构、权力范围、人事安排、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四种国家审计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1)从机构设置来看,立法型、司法型与独立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强,行政型机关独立性较弱。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依赖于完整的立法体系与程序。独立型审计机关的地位高低、对应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善对其职能的发挥影响很大。行政型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弱,其职能发挥效果取决于其地位。地位越高,权威性越强。(2)从权利范围来看,司法型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和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模式下的审计机关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于微观层面的,即审查和追责当事人,不注重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审计机关虽然被赋予一定的制裁处罚权,但大多审计检查结果的处理权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行使。因此,在审计范围和方式受到政府行政机关制约和限制的前提下,审计机关行使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从而审计的独立性也会随之受到影响。(3)从人事安排看,前三种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最高领导一般由议会提名,且最高长官的任期都较长,保证了其形式上的独立性。我国审计机关虽然独立于财政部门,但没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审计机关领导的提名与任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所以缺乏人事上的独立性。(4)从经费来源来看,前三种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经费大都来源于国会或议会,保证了其在经费上不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我国审计组织结构的改革,应从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入手,保证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与人事安排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同时应注重提高审计组织效率,保证审计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四、不同国家审计模式审计结果公告机制比较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国家审计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有效地服务和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从表3可以看出:立法型、司法型与独立型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公开性强,且其审计质量控制流程较为严格。比如,德国(独立型)的审计报告公开性、专业性、直观性较强,被审计单位可以反馈意见,审计结果需要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协商核定后才递交过联邦国会。公开后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更改,并且在审计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对已审计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公开没有进行整改的单位。但其与被审计单位反复磋商后若仍然存在分歧,分歧可以保留下来,由社会公众和议会来进行评判;年度审计报告是评估政府绩效和做出重大决议的参考。

行政型审计结果公开性较弱。例如,我国《审计法》虽然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是,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披露较少,由于审计出来的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审计披露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真正披露政府存在的所有重大问题,透明度不高,在处理和披露上比较难。因此,我国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谨慎开展审计评价,降低审计公告风险,保障公民知情权,从而扩大审计报告的影响力。

五、结论

国家审计模式的选择需要与该国的具体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不断优化国家审计模式,从而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通过对四种审计模式的比较,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存在着审计主体独立性弱、机构权力制衡不合理、职能划分不明确、审计结果透明度不高,反馈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家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范围方面,扩大国家审计的范围,加强实施绩效审计与公共政策审计,将审计定位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我国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织结构方面,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证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与人事安排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公告机制方面,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谨慎开展审计评价,降低审计公告风险,保障公民知情权,扩大审计报告的影响力,促使国家审计从关注财政资金的安全拓展到国家的经济环境安全,从打击腐败、提高政府运营透明度拓展到为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策略。

[本文系审计署公开招标立项课题《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路径研究》(编号:13SJ02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谢志华、陶玉侠:《论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2]蔡春、朱荣、蔡利:《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探讨――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的视角》,《审计研究》2012年第1期。

[3]张军:《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

第3篇:国家审计范文

本文着眼于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历史发展进程,通过比较,提出我国内部审计虽然起步晚,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落后于国家审计的发展,但随着组织治理观点逐渐渗透,内部审计在职能、目标定位与方法等方面与国家审计呈现出一定的趋同性,从而揭示审计发展的内在规律,为现代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趋同性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趋同性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在当前的社会活动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审计已经从最初单一的监督职能,逐渐渗透到整个组织治理系统中去。国内外对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研究颇为深入,但大多是将两者割裂开进行单独的探讨,而对于两者发展中呈现出逐渐趋同态势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对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发展历程(主要为1983年以后)的对比,探讨两者在职能、目标定位、方法等方面的趋同性,为现代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趋同性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趋同性的研究并不是特别丰富。笔者以“审计”和“趋同”为关键词,在知网上精确搜索,共搜索到相关文献609篇,归纳总结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审计趋同性:

1、站在协作的角度阐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趋同

如肖洁(2013)认为内部审计外部化(内部审计外包)、外部审计内部化(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联合治理是两者趋同的原因。马云波(2005)认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可以在审计成果、审计优势领域、审计关系、利用专家工作等方面进行协调。

2、审计准则的趋同

刘金星(2011)认为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审计准则标志着中国的审计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陈毓圭(2010)认为修改中国审计准则的首要原则就是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通过对文献的整理与归纳,笔者发现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趋同的文献相对较少。故本文试图着眼于审计的发展历程,阐述两者在职能、目标定位、方法等方面的趋同性。

二、我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趋同性

1、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职能的趋同

对审计产生的动因,杨时展教授做过精辟的论述: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对于国家审计而言,这种受托责任即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为了保证受托责任的履行,就产生了审计最本质的职能———监督。但是随着审计需求的变化,国家审计的职能不断拓展,衍生出许多新职能。我国刚建立审计制度时期主要以合规性审计为主,为的是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衍生出评价职能。之后,关注的内容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扩展到以经济责任为目标的阶段,包括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问题的审计,此时国家审计体现出揭示职能。在现代国家审计发展阶段,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免疫系统”论,“免疫系统”论更侧重于与对问题的事先预警和抵御功能以及问题发生后的及时修补,故此时审计体现出预防等职能。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正式建立不过短短三十余年。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国家审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国家范围内的资产都进行审计,故1983年在国家审计的指导下,我国开始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内部审计制度正式的确立。1985年,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当时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到了20世纪90年代,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将真实性审计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的核心,揭露了一些重大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挤占虚列成本、资产负债不实、权益严重失真的问题,维护了财经法纪,促进了部门、单位的廉政建设。这个时期除了揭示经济问题以外,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也成为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这个阶段已经从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关注,上升到对经济效益的评价。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开始渗透到中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现代内部审计不仅提供确认服务,更为企业提供咨询等服务,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运营,成为组织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观念落后,内需不足,故而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有一定差距,内部审计依旧停留在监督与评价阶段,并未渗透到整个企业治理层面。但是可以预见,随着现代企业治理观念的渗透,我国内部审计将会同国家审计之于国家治理类似,在完善组织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公司治理的基石。综上可见,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本质职能都是监督,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发展而产生新职能。国家审计从监督职能衍生出评价、揭示、预防、抵御及修补等职能,而我国内部审计仍处于从监督与评价职能相结合的阶段向治理职能的过渡。但是笔者认为随着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内部审计将成为许多企业自发的需要,满足企业治理的需求,为企业提供价值增值,而非国家政策上对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强制规定。

2、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目标定位的趋同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审计的总体目标或者基本目标是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但其目标定位却随着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审计曾被视为“经济警察”,这是与我国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由于当时的改革措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问题,故当时国家审计的目标定位于查错纠弊,主要目标是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决算进行审计、查处大案要案、反腐败,维护经济秩序。到了“九五”时期,审计工作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制度,以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搞好各项审计工作,可见审计的定位已经上升到对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进入21世纪以来,审计的主要工作虽仍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为重点,制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制止贪腐舞弊,但开始注重促进审计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审计部门要实行两个“并重”,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一般审计与专项审计并重。由此可见,国家审计定位已经从最初的查错纠弊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通过揭露体制缺陷或制度漏洞,促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维护和完善国家治理。1993年,中共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内部审计也步入发展阶段。一方面,国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内部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许多非国有企业也开始注重内部审计。为了响应国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这个阶段的内部审计除了查错防弊,堵塞管理漏洞以外,越来越多的承担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责任,内部审计的定位从查错防弊逐渐转向提高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更加全面、深入的渗透到全球化的浪潮中,国际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也开始改变我国的许多企业。综上可见,国家审计的目标定位经历了从最初查错纠弊,到效益审计,再到定位于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审计的层次不断提高,审计的内容不断深化,如今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为国家治理提供价值增值。而我国的内部审计从最初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定位于保护财产、查错防弊,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向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转变,再到逐渐向改善组织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果、满足公司治理需求的方向转变,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的内容不断深化。可见,随着审计的不断发展,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内部审计在目标定位上逐渐向国家审计趋同。

3、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方法的趋同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刚建立时为了完成审计工作的组建任务,迅速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署将审计的重心放在重点企事业单位。审计的方法是从财务入手,加以分析。对严重违反经济纪律的单位进行专案审计,故此阶段是账目基础审计。到了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1986年-1994年),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仍然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的探索,这种经常性审计体现了审计监督逐步走向制度化的轨道。这个阶段仍然是以账目基础审计为主,辅之以制度基础的审计。其后,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这个阶段是账目基础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并重的阶段。2011年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国家治理的新观点,将国家审计提高到了治理的高度。至此,国家审计不再只是单纯的作为一个“经济警察”或者国有资产“守护神”的角色,而是将本身置于国家治理的大系统中,不仅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更多的是承担起国家治理“免疫系统”的角色,揭示、预防、抵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修补制度漏洞。此时的国家审计上升到了治理导向型的审计。我国内部审计的方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账目基础审计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故审计的方法也从财务审计入手,具体采取顺查与逆差、详查、对比、分析与核对。1991年起,内部审计已经从传统的账目基础审计向制度基础审计跨越,具体的审计方法也从传统的详查法过渡到相差与抽查结合的阶段: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可信赖程度较高的领域,采用抽查,而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领域采用详查法。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企业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得以生存与发展,我国将先进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理念引入并使之得到推广和应用,一些大型国企首先进行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尝试。但我国内部审计的实践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丑闻的发生,使人们越发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虽然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仍未像发达国家那样深入的渗透到公司治理层面,但是可以想象,在组织治理的大背景下,内部审计也会同国家审计一样,不仅是对企业财务收支、制度薄弱环节的关注,而且是趋向于站在治理的层面从根本上解决组织问题,为组织增加价值。因而,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组织治理观念的深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在方法上将逐渐趋同。

三、结束语

审计源于受托责任,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的职能等各方面也产生相应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因而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均落后于国家审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现代公司治理观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内部审计将与国家审计在职能、目标定位与方法上呈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免疫系统”,为国家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而内部审计则作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在组织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金华等.中国审计史[M].2004.[2]时现等.08’中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报告[M].2008.

[3]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中国社会科学[J].2013,(6):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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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太辉.我国国家审计职能演化规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28-39.

[7]蔡春.关于构建治理导向审计模式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9,(2).

第4篇:国家审计范文

(一)基于公众受托经济责任观的理论分析 (1)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履行状况的义务(蔡春,2001)。Accountability的内涵也随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可以概括为:当一个机构或个人被授权管理、支配、使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而履行相应职责时,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对对使用这些资金、资产、资源的过程和所取得的绩效负有向公众报告、接受公众或其代表检查质询的义务。对于没有按照授权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的行为,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效果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必要的处理处罚。根据Accountability的内涵要求,开展政府责任审计或公共责任审计,最终要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人格化,这样责任才能落到实处(董大胜,2012)。杨时展教授认为,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又因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作为国家审计产生的基石,通过自身内涵及外延的完善,引导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审计的本质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蔡春,2001)。

综上所述,公众受托经济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动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本质是保证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二者在作用与反作用下相辅相成的发展关系。

(2)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与民生审计。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最新要求,是审计功能的拓展。正如前文所述,随着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愈发强调“向公众报告、接受公众或其代表检查质询的义务。”强调公众利益,强调报告的透明性、监督的广泛性,并且给予公众检查质询的权利,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民生导向的体现。

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的重要保证。民生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所有审计活动,如生态资源审计、保障住房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只有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审计项目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对公众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进而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基于审计署公告的实践分析 民生审计为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我国审计部门一直坚持的理念。本文以审计署公告为例 ,证明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念的存在及发展:

(1)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理念的实践存在性。审计署从2003年开始对外公布审计公告,截至2012年12月,共公布141份。从《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2003年第1号)至《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第34号公告),民生审计一直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并且伴随人民关注重心的转移,具有时代特征。从绝对数来看,民生审计从2003年的1项,到2012年的30项,在数量上有了绝对的增长,并具有一直增长的趋势。从相对数来看,民生一直是审计工作的重心,并随审计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民生审计一直是我国审计工作的重心。

(2)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理念的实践拓展性。以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长期存在,并随着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2003年的非典审计至今,各年度民生审计重点不尽相同,奥运、京沪高速、西气东输等政府重点工作,资金重大投入的项目都是民生审计的审计内容。已基本形成通过财政审计为契机,以全面绩效为要求,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途径,根据每个阶段要求承担的不同社会责任,调整民生审计重心的审计思路。

民生审计在不断拓展中形成了固有的实践特征。一是注重三农问题。每年审计署都调集审计力量对涉及三农问题的资金进行审计,如支农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二是延展审计范围,从2004年第一次公开9个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到2012年49个中央单位接受审计,从2009年对非金融类集团企业审计,到钢铁、机械、能源、国防多方位集团企业接受审计,审计范围随民生要求不断延伸;三是拓展审计功能,从财政审计,到水资源、政策落实效果、安居工程、节能减排审计等,审计功能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而发展,拓展到众多专业领域,对审计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不断提升;四是加强本体监督,自2011年开始审计署单独公布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五是注重审计整改,从2006年公布的《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6年第1号)开始,每年度审计署都加强对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公布,其中2009年对《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做出专项公告;六是注重违纪惩处,审计署自《2008年以来已结案的审计署移送的部分典型案件和事项》(2010年第20号)公告以来,每年公布审计署移送案件情况,至今公布198件。

通过审计署公告统计可见,民生审计导向的审计工作理念一直存在,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在审计范围、审计功能等方面不断拓展。并根据民生审计的要求,加强了审计结果的透明性、整改性、惩处性。通过工作实践体现了民生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内容

笔者认为与人民生活相关的,保证人民权利全面有效履行的审计活动都属于民生审计的范畴,故而民生审计的审计内容庞大,结构复杂,且随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伴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行为责任逐渐转移重点,并形成了行为责任要求下的,以民生审计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每一个层次都涉及到众多行为及报告责任,各有侧重。

(一)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 民生审计导向,是整个金字塔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结构的垫层基础。各项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应坚持民生审计为导向。一是审计方向,坚持人民关心的领域;二是审计活动,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己任;三是审计结果,以向人民报告为目标;四是审计案件,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五是审计过 程,以民主监督为理念。据此,民生审计导向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是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根本保障。

(二)金字塔式的民生审计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行为责任分析 第一层关注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制的全部要求,核心是把握合法性及控制性,要求以常规的财政审计为契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常规运行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并通过监督,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改革建议,寻获审计重点。而要确保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就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因此以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为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基础。第二层核心是把握绩效性,在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在资源稀缺的基础上,是否完成了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这是政府部门的另一重要职能。因此,在第一层基础上,第二层强调绩效的履行情况,审计以绩效审计为主。伴随经济活动的愈加复杂,在审计资源有限的基础上,第一层的合法性及控制性、与第二次的绩效性往往在同一审计项目中被同时关注要求。第三层次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从国家审计层面,一是和谐稳定责任,包括政治、经济、世界地位等,主要涉及金融审计、涉外审计等;二是可持续发展责任,在国家稳定的基础上,要形成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主要涉及环境资源审计、科教文卫审计等。

(三)金字塔式的民生审计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报告责任分析 随着行为责任的重点转移,报告责任为适应其发展,也提出相应要求。第一层财政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明确违法乱纪情况是否发生,经济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层绩效审计要求明确经济活动下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是都得到有效的控制履行。第三层专项审计要求明确经济活动是否承担起相应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四)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新特点

(1)报告透明性。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全民意愿,是主管部门的本体要求,是政府部门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具体体现,董大胜副审计长8月赴宁夏调研时指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调要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由此可见,加强报告透明性,是民意,也是政府自身的要求。

(2)整改落实性。民生审计的本质在于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通过审计方法,揭露问题只是手段,整改落实才是根本,只有通过整改,提高思想认识,纠正错误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改进落实,才能确保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才是民生审计的本质。

(3)违纪惩处性。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予以惩处,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党纪及政纪处分,并与人事制度想结合,实施干部任用一票否决制。对于侵害公众利益,严重影响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刑事处罚。

(4)民主监督性。民生审计是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寻找审计重点,听民意,保民生。加强民主监督需从整个环节入手,无论是从审计重点规划、审计活动实施控制的过程,或是整改落实、违纪惩处都应引入民主监督,坚持群众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第5篇:国家审计范文

奥地利法律给予国家审计以充分的地位、职权。审计纳入国家大法管理,审计是国家权力的组成之一,受国家宪法保护。如在奥地利联邦宪法中专门设置了“联邦政府审计法”一章。规定国家的审计法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直接向国家议会报告工作,对国家议会负责。审计法院具有很大权限,凡使用联邦资金的政府所有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和由联邦机构经营的基金组织、联邦政府经营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共同经营、联邦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均在审计法院审计之列。

奥地利审计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对权力的监督,是联邦宪法赋予国家的公权与公信的象征。这使审计成为一种独立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力量,既具有很大的行为能力,又具有充分的震慑力。

奥地利设国家审计法院,最高负责人是院长,由国家议会产生,相当于政府的部长。审计法院的各级官员相当于政府的公务员,均必须是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法律、财经、工科等多种教育背景的人才,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学习背景。

审计法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组成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专业的审计事项。在成为审计法院工作人员后,要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实习,由老带新,先要完成一些小的项目工作,逐步成为一个符合职业要求的审计人员。

审计法院审计有很高的独立性:制订审计计划是自主的,议会不干涉审计法院的计划,但有权要求审计法院进行某一个具体项目的审计,一年只能提出一个;每年要将所有审计报告集中浓缩成一个蓝色的版本,由议会的审计常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被审单位就有义务按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审计报告对外是公开的,每个公民都可以购买;重要审计报告在报纸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审计法院审计政府控股企业时,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对企业的监事会是否坚持了经济性、节约性等进行评价,对其人员是否胜任、适合提出建议。

总之,奥地利形成了一整套由国家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具有明确监督权利的、效率很高的审计体系。这一体系为审计活动保护联邦资产、监督联邦预算执行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关子内部审计

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奥地利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数超过1000人的都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几百人的公司也设有内审,这是企业的自我要求,国家法律没有要求。奥地利内部审计有如下一些特点:

1、独立性。在审计机构设置上,奥地利一般由企业总裁或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对总裁或董事会负责;在审计计划制定上,每年审计工作计划,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只有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进行审计事项的要求。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

2、公开性。奥地利内审不是封闭的,其活动和结论要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尤其如此。股民可通过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审计意见。这既是对被审计组织的一种压力和促进,也是对审计工作者的一个压力和促进。这有利于监督和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目的性。奥地利内审的目的性明确。该国内审对每个审计事项,在审计目的上都明确应当包括的目标、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五个控制环节。奥地利内审很强调各组织或机构对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经济性指节约;效率性指收入和产出的比率;效果性指最后的成果,强调遵守预算的义务,强调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好的效果。

第6篇:国家审计范文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内部国家审计;外部国家审计

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审计权的有效发挥、审计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及审计内容开始由合法性向效益性进行转变。国家审计除了“查账”,“效益”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对现行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应用系统论,从而得出在中央和地方分设履行不同职责的国家审计组织的发展框架。

一、现行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的独立性问题

在法律上,审计机关有权对所审计的问题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国家审计是针对政府层级的,对于政府部门的某些处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具体表现在

1.双重领导权

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供预算审计结果报告,这说明了审计机关相当于政府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这也是国家审计无法保持高度独立的根源。从表面上看,政府受人大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审计部门向人大提供审计报告,可以很好监督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但从根本上看,国家审计部门存在受人大和政府双重领导的弊端。在向人大提供审计报告时,首先要经过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既要代表政府去审计,审计财政实际上是审计政府,又要代表政府做报告,领导权问题很难理顺。况且针对审计暴露出来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将审计结果函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要求加以整改,这种监督只能是一种程序性的。

2.审计经费制约

虽然国家审计机关隶属政府部门,审计经费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是现实中审计经费不但会受到当地财政实力的制约,还会受到财政预算和政府首长的偏好的影响,因此,为了确保和提高审计经费常会造成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二)同级审和上下级审有机结合问题

1.同级审上处理难度较大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实施。如果审计机关发现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的问题,实质上是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审计机关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也只能是提出一些纠正性的建议,无法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上下级审计机关的信息不畅通

下级审计机关的信息无法直通上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审计时,下级对上级的审计报告要经过当地政府的过目与批准,很难做到如实汇报。

3.同级审和上下级审没有达到有机结合

同级审和上下级审的工作内容在实质上是相通的,但在实际中是脱节的。同级审不能代替上下级审,上下级审不能对同级审起到指导作用,这样既浪费了审计资源降低了审计效率,又增加了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压力。

(三)审计视角问题

当前审计工作重点太多,任务太杂,使审计被赋予了多种角色,审计部门的定位也显得很模糊,审计人员不注重从宏观和体制上研究和分析问题,也就不能从源头上采取治本措施。

(四)专业人员素质低问题

现在审计机关的人员大部分构成是财会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学历低,知识更新慢,所具备的能力仅仅停留在调研能力上,缺少法律、金融、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而能够把握国家宏观发展的综合人才更是匮乏,很难适应社会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国家审计组织发展的概念框架

(一)应用系统观点研究国家审计组织问题

审计是一个开放系统,它同环境保持密切的物质、能源、信息等交换,从而使它成为一个有序的结构,但它是动态的,必须根据环境变化而呈现出必要的变化。总系统包括有很多子系统,子系统的功能与作用是在总系统的统驶之下并且保持其在逻辑上、方向上的一致性,现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审计问题的变化,因此现行审计组织应该放在政治经济环境中并作为子系统去考虑,只有与环境这个大系统相适应了,审计的发展才能获得来自环境方面的有利和有力的支持。而人大系统和政府系统作为一个并行的系统,其对国家审计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审计作为其中的子系统,其对人大系统和政府系统的反作用也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

(二)国家审计发展构想

1.观点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现行国家审计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急需得以改进,而独立性弱主要源于现行审计组织实质上是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来发挥作用的,也即从根本上讲现行国家审计发挥的是政府内部审计的职能,难以从外部来对政府的公共资源的管理职能进行监督。本文从独立性作为标准进行探讨,初步得出了国家审计的发展框架:在政府及各基层部门建立内部国家审计,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在中央建立独立的外部国家审计组织,作为审计组织的最高职能部门,履行外部审计的职责,而内部国家审计为外部国家审计的履行创造条件。

2.基本框架

(1)内部国家审计

本文所提出内部国家审计,是在新的审计环境下,既强化监督职能,同时又继续保留和发扬现行体制下审计在政府经济监管中的优势和作用,从而建立在政府及各基层部门的履行类似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

内部国家审计关注政府行为的合规性,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针对的是政府的财务责任,从而健全政府内部控制,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起到外部审查前的自查或屏蔽作用,还要将政府的自我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提前,起到事前约束、事中自我衡量和事后对照的系统化功能。

(2)外部国家审计

外部国家审计是不同于内部国家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设立在中央,职能上属于内部国家审计的最高职能组织,内部国家审计需要对外部国家审计负责。

外部国家审计负责关注公共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的经济性、效率性,它需要审查政府对资源的预期管理的实现程度。

(3)二者的相互促进

内部国家审计作为政府日常活动的监督组织,实质上是政府管理机能的一部分,它对政府管理手段妥善与否、有无弊漏和是否经济有效,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和评价,促进了政府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但是内部国家审计的主要缺陷和特点是,由于在政府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活动,其独立性表现稍弱,但具有及时性、连续性、针对性、预防性等特点,其独立性弱的问题可以用外部国家审计来弥补。另外内部国家审计的一大特色是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随时发现政府管理活动的弊端,促进政府的自我发展。

为保证审计权的有效实施,仅凭借政府内部的自我完善这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以中央作为根本保证,以中央的最高审计组织作为推动力,各个部门协同共进作为重要条件。而建立一个外部国家审计组织成为必然。而外部审计的一大特色是其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外部国家审计组织除了对政府执行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外,还要对重案大案进行审计。在当前的审计环境下,预算审计占了重要的一部分,至于独立性等问题也主要出在预算审计上。当前审计监督中很难实质性的涉及政府及首长的财政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很多重大的问题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直接关系却不能通过现行的审计得以审计监督和对外部纰漏。这就需要在外部也即中央有一个专门专职的机构和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实质性的介入。外部国家审计组织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不受各级政府的约束进行预算审计工作(包括公共支出审计监督),又由于内部国家审计组织和外部国家审计组织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使得外部审计工作可以利用内部国家审计工作成果,具体需要外部国家审计组织在对内部审计组织工作进行评价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减少了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节约政府部门的审计费用。

3.贯穿二者的问题的改进

贯穿内部国家审计和外部国家审计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审计人员素质问题。前面提到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组织人员构成素质低,无法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因此,对于国家审计组织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及财政资金的安排,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有计划组织审计人员学习财税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审计技术,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政府对新任基层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分批组织新进审计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等。

总之,为改进现行国家审计组织体系,必须加强审计独立性,这也是研究审计问题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而通过建立一个外部国家审计组织和内部国家审计有机结合的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它的实施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杨肃昌.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廖洪,王素梅.以问责为基础的国家发展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8(5).

第7篇:国家审计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困扰因素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国家审计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一)国家审计监督权力

国家审计是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受托管理权。

公共权力就是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对其产权变更的一种能力,它的实质就是负责受托管理。公共权力包括政府的行政权以及国营公共企业单位的经营权。政府的行政权主要包括经济上的决策权、税务的征收管理权、财政的分配权、行政审批权和处罚权、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权等。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常务委员会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其选举产生的政府,与权力行使相关的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本、公共森林、公共土地、公共矿产以及海洋等公共资源都授权给政府,供政府使用,这些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离开,于是就出现了受托管理。

(二)国家审计的主要监督和制约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经济上的监督,审计机关具体的监督权力是由审计法规和审计法规具体实施细则决定的,审计机关的基本权力包括审计检查权力、审计结果报告权和审计结果公布权。

1.审计检查权。国家审计机关由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审计队伍,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通过实施审计检查,不仅能够发现权力的不当运用行为,同时也能够对那些企图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权力人发挥震慑作用,大大降低权力滥用的几率。

2.审计结果向人大报告权。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要上报给人大常务委员会,这有助于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他们的权利使用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审计机关双向服务的作用。

3.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公民和权力人在权力运用的信息方面始终处于不对称状态,这种不对称状态轻重程度和权力人的觉悟相关,当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非常严重时,社会矛盾就会被激化,因此就需要审计机关出来审查,并得出明确易懂的结果,公布给社会。

4.审计机关建议权。国家审计同时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审计提出的建议有利于政府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三)审计监督离不开他监督

目前我国对权力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党内纪律,派监督,人大立法、司法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行政监督,公民民主及舆论监督等。

二、国家审计监督的困扰因素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在法治化国家治理体制建设滞后和行政性审计体制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诸多不利因素对审计监督力的破坏不仅长期存在,甚至而更趋严重。

(一)现行审计机关的体制制度设计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制度是行政型的审计模式,隶属于国务院。审计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属于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型审计体制跟立法型体制和司法型体制相比对立性相对较弱。

(二)国家审计的隶属关系是审计第一硬伤

1.审计机关只能对同级政府负责。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的人事权归同级人民政府,这就表明了审计机关负责的对象主要就是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功能只能监督本级政府,不能越过本级政府去监督更上级的政府,为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为审计质量负责。

2.审计机关经费来源严重削弱了其独立性。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相关经费由本级的人民政府提供,从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支出。审计机关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政府财政部门又负责审计机关经费的审批工作,因此审计工作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

(三)国家审计缺乏最终的权力保障

1.政府对审计权限的定位同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权限的定位是不一样的。部级审计机关既可以为政府服务,又可以为人大常务委员会服务,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是政府和人大常务委员会都比较关注和重视的,它们对审计机关的监督要求具有相同的原则,但在审计机关监督的定位上却又明显的差别。

2.审计机关报告给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审计结果不能保证准确性。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每年都会按照政府的规定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这些审计结果包括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报告等。

3.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权缺乏相对独立性。当前审计体制中的审计机关,必须要经过审计机关最高负责人的审批才可以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公布比较大的事项时甚至还要经过本级人们政府的批准。因此,审计结果公告的决定权并不在审计部门。

(四)人大监督制度不健全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人大监督力度最终决定审计监督力度。但目前我国的人民常务委员会大会制度还很不完善,人大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还有待加强。

(五)国家审计机关没有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利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机关并没有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评价和监督。审计监督是在政府决策永远正确的假设前提下,只能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六)各种监督相互割裂削弱审计的监督

当前我国各类监督机制的实际情况是相互割裂、各自为战,互不联络。通常审计机关即使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了一些审计查出的违纪线索,有关监督机构往往跟进不及时、不积极,造成审计工作前功尽弃,也起不到对权力的监督作用。

(七)问责机制缺失进一步削弱审计监督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截止目前除公务员法对官员的问责有所涉及外,其他法律方面均缺乏系统的规定,而且现实中为数不多的问责机制也无人兑现。自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以来,至今尚无政府官员主动辞职的情况;甚至是面对大众媒体的不断轰击,也没有相关的负责官员主动承担责任,这就充分表明了我国官员问责机制的匮缺。

三、化解困扰因素的对策和建议

第8篇:国家审计范文

(一)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或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从源头上预防损失的发生,发挥审计的前瞻性作用;对体现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挥审计的抵御性作用;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违法行为予以揭露,及时纠正或处罚,发挥审计的批判性作用。

(二)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途径方式:

1.揭示和反映中央关于国家经济安全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部门围绕各项政策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偏离国家经济安全政策方向的经济行为要及时予以指正,帮助其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保证国家政令畅通;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协调及帮助,促进宏观调控政策有序运行。

2.评价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起到实际作用。揭示有关政策措施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否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产安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由此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体制上深入剖析提出意见,发挥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3.有效行使审计的监督权力。重点关注金融行业,通过金融审计发现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效益”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建立安全有效地金融管理体系;关注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国计民生的经济事项、如大型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保障类专项资金等,通过专项审计揭露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以保证各项资金落到实处;关注占有、支配和使用国家大额资金的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利用审计信息、审计报告、审计专题报告等为载体,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国家审计的一切成果,最后都浓缩在报告里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掌握大量审计资料和调查情况下,进行深入分析、汇总、加工、提炼,排除各种利益驱动下的虚报、瞒报、谎报,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为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供加强和改进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设性意见。

二、政府审计如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当前审计的局限性与新时期下国家经济安全审计要求之间的矛盾:

1.传统审计人才模式和新形势下金融审计人才需求的矛盾。传统审计以财务审计为主线,是种“制约”性审计,重在审查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以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可用为主要职责,

这要求审计人员要有扎实的财务会计知识。而现代审计在审计类型上,要以真实、合法审计向真实、合法、效益审计,重点是绩效审计转变。这往往需要以宏观经济管理、宏观经济分析、工程造价等领域的知识为依托,而这正是传统以会计出身的审计人员所欠缺的。

2.审计的“滞后”性和新形势下要求审计关口前移,发挥“预防”功能的矛盾。以往,审计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只能进行事后审计,这虽然也能发挥监督作用,但由于“秋后算账”的滞后性和间接性,使其威慑力打了折扣。即便查出了问题、惩办了有关责任人,但损失业已造成,再想追回或弥补都相当困难。而在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些大型国际金融投资,其资金往往有几十亿、几百亿规模,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的大坏境下,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将接受严峻考验,一个决策的失误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3.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性的矛盾。时代不断进步,现行很多法律法规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往往会犯机械执法,拘泥于一些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条条目目的教条主义的错误。这让审计定性和处罚依据难以把握,容易出现执法前后不一的现象,严重影响审计的权威性。

(二)新时期下如何更好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1.制定新时期下审计人才培养战略,重视综合性人才培养。国家审计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需要,现有的审计力量和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对审计的需求。审计资源需要整合,审计队伍需要壮大,审计人才更需要提升。(1)配备非审计专业的审计人才,优化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主要是增配计算机专业人才,宏观经济管理人才,宏观经济分析专业人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2)开展审计内部互帮活动,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实现知识互通。(3)建立审计学习平台,定期组织专家级人员指导讲课,扩充知识。

2.发挥新时期下审计的“服务性”特质,培养审计人员主动服务意识。审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职能部门,对保证社会的和谐安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执行单位,要求审计人员以服务国家为己任,打破传统审计为审计而审计的“被动”性,把审计贯穿于生活得点点滴滴。发挥主观能动性,破除审计项目计划的约束,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关注国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以一个审计人员的锐利眼光去发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探究成因,寻找对策,再配合日常审计工作,以更好的实现审计的预警功能。

3.加大审计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关注度。(1)加大对国有企业审计,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资产质量和绩效状况。关注金融危机对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影响,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揭露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严肃查处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2)针对金融机构监督薄弱、金融秩序混乱、风险隐患大的实际,强化金融审计。目前,从揭露出来的大案要案来看,金融领域jb罪相当猖獗,手段之多、数额之大,令世人触目惊心,严重地妨碍了政府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信用弱化,宏观调控功能乏力,国家经济安全危机四伏。(3)对重特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生态环境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如专项扶持、社会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之类的项目需要全程参与,及时发现预防和抵御各种问题和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9篇:国家审计范文

一、美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情况

美国国家审计体制由立法型审计机关和行政型审计机关两部分构成。立法型审计机关包括美国国会所属的审计总署和各州议会、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行政型审计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和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设的审计局或州政府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

为了适应美国审计管理体制的需要,美国经过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三大体系的审计机构。仅就国家审计而言,其机构包括:美国审计总署、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和州、地方政府审计局。

(一)美国审计总署。美国审计总署是联邦国会之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担负着审查、监督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及项目效率、效果的重要职能,向国会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审计总署包括所属各分部在内,共有职员5200多人,其中审计总署本部2700多人,各分部合计2500多人。审计总署设审计长、副审计长各1人,审计长助理4人。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会提3名人选,总统从中确定1人,经参议院表决通过后,总统任命。审计长任期15年,除犯有罪行由国会革职外,不得罢免,副审计长和审计长助理由审计长提名,总统任命。

审计总署除设置人事和行政机构外,在审计长的领导下,还设立两大业务工作系统:一是计划和审计报告系统,由3个局级单位组成;二是审计作业系统,由7个局级业务机构组成(这7个局各设局长1人,局长助理若干人,由审计长任命)。另外,审计总署在国内外设有19个派出机构:其中,国内设16个地区分部(分署),国外设3个分部(分署),在总署审计长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分部的人事、经费和审计业务都由审计总署直接管理。分部的正、副主任由总署审计长任命,一般职员同政府文职官员一样,由联邦政府人事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各部门聘用,报审计总署备案。只要无违法行为,可终身任职。审计总署和分部的经费,由国会预算委员会直接拨给审计总署,统一分配使用。1985年,审计总署的经费预算为3.3亿美元,全年人均经费为6.6万美元。审计业务计划由审计总署统一制定,各分部贯彻实施。审计报告报审计总署审核,经审计长签发,上报国会并公开披露。

(二)监察长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隶属于政府部门,是审查、监督各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合法性的机构。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的各部门一般均设有监察长办公室,有些州和地方政府所属的部门也设有监察长办公室。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长,由总统提名经国会讨论任命,负责主持各部门业务工作的监察,职位相当于副部长。审计结果,通过部长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但是,各部的部长一般不得改变监察长签发的审计报告,若有不同意见,可向总统或国会加以说明。由于联邦政府一些部门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有的还涉及到驻国外机构。因此,一些部门监察长办公室在各地设立派出机构。

监察长办公室除设监察长1人外,通常还设有副监察长和监察员若干人。他们按照监察长的指示,协同开展审计活动。监察长办公室所有人员的聘用与解聘均须经监察长批准,监察长职务基本上是终身制,除非由国会或州议会投票表决同意,任何人无权罢免其职务。

(三)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是直接向各州和地方的议会负责,有权对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任何官方事务或与政府有关的事务进行审查、监察的审计机构。

各州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州长任命,负责对州政府各部门的业务进行审计;州下属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如市长)任命,负责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业务审计。各级政府审计局所从事的部门审计,有时可能会与州议会或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产生重复审计的现象,因此需要搞好协调工作。有些州政府不设审计局,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由驻州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

美国国家审计由美国审计总署来执行,其主要职能是:(1)、颁布、修订联邦政府审计准则;(2)、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计划;(3)、协助国会监督联邦政府的规划与项目预算的执行;(4)审计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拨款事项及其有关的各种业务;(5)、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6)、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7)、国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总署除了完成上述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更多地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以及为国会面临的各种行政系统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更多地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

二、美国国家审计的几个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向国会报告工作。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命规格高。如,先由国会提出3名审计长候选人,总统确定其中一位再交参议院选举,根据参议院最终选举结果,由总统正式任命审计长。二是审计长任期时间长。审计长不因政府更迭和国会换届而易人,任期为15年。三是不得随意罢免审计长。只有具备参、众两院联合提议和总统签署命令这两个条件,才能罢免审计长。四是审计长工薪待遇高。为排除外来压力影响,保障审计长享受高于一般部长的待遇,审计长退休后仍拿全薪。五是经费单列预算。审计总署的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六是由审计长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由于美国政府对审计总署和审计长赋予了较高的权力和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较高的待遇,所以审计部门可以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对保证审计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州的国家审计部门与联邦审计总署在独立性方面基本一致。

(二)审计的计划性强。美国审计总署十分重视审计的计划性。他们的战略性审计计划是一管几年的计划,审计重点一般把“揭露浪费、欺诈、滥用权力和管理不善”当作重点,有时还把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及减少联邦赤字,促进政府加强会计责任和关注工作成果等当作重点。根据战略性计划,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方案。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80%是国会和国会委员会根据审计战略计划要求审计署安排的,其他20%是审计长根据总体计划和工作需要决定安排的。

(三)审计工作效率高。美国国家审计在1970年前,还完全是人工审计;到1980年前后,各级审计部门逐步配备了计算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经过10多年的努力,现在美国国家审计人员已经完全掌握了计算机审计技能,从而使审计工作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四)审计处理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美国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是由几个部门配合进行的。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监察长,请监察机构提起公诉。如果监察长认为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第二,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需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

三、改善我国机关审计的几点启示

通过对美国国家审计情况的考察,对照分析我国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强化我国审计机关独立性。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现行的这种审计管理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名义上是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实际上完全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非常严重,审计机关已丧失了独立审计的条件。这对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影响较大,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很难及时、完全披露,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权威。因此,建议将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适当进行改革。即在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管理体制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将省以下审计体制改为垂直管理。这样改动后,省以下审计机关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直接领导,从而增强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省以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力,更好地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已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如果审计机关还停留在人工审计的水平上,就远远跟不上现代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力争在短期内使部分审计人员学会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逐步使绝大部分审计人员都能学会和熟练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几年来,我们厅在推广应用计算机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熟练程度也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大多数人仍停留在最简单的打字、列表水平,真正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尚需付出艰辛的努力。

(三)加大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的力度。我国的审计法规虽然规定了审计结果中以对外公布,但实际操作时一般只向政府或人大报告以及发送被审计单位,而向社会公布的极少。今后似应考虑选择合适的新闻媒体,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这样既可以用社会舆论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又可以因审计结果需要公开披露而促使审计机关对开展的审计工作更加认真,更加谨慎,更加重视审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权威,加大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在披露大、要案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为我们做出了表率。我们也应积极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该曝光的曝光,该移交的移交,不能一味顾及情面。否则,我们的审计权威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