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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精选(九篇)

对外加工

第1篇:对外加工范文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___日、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合同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合同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合同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2篇:对外加工范文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一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八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十九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工缴费收入的免税、减税,按照国家的税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工装配业务的意义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 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 劳务出口。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 再出口的进料加工(又称 以进养出)方式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甸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对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再运到国外市场销售,即都属于两头在外的 加工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同一笔交易。

开展对外加装配业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第3篇:对外加工范文

摘 要:从云南省出口国外的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现状出发,发现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存在出口增速减缓,与信息产业融合度不高,科研创新能力不足,要素制约加剧等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加大产业园区企业发展载体的投入力度、创新外向型企业招商引资办法和措施、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等对策措施,以期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能够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对策建议

云南虽然地处东亚、东南亚和南亚接合点,是中国通往国外的第三大陆桥的重要通道,但云南一直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末梢,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较弱。近年来,虽然在国内外产业转移升级的推动下、在党和国家的支持和重视下,对外开放的步伐所有加快,但云南省的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缓慢、竞争力弱。

一、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现状

受世界经济减缓发展的冲击以及我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发展步伐有所减缓。2015年,云南省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45.27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7.2%。其中出口总额166.26亿美元,下降11.5%;进口总额79.01亿美元,下降27%。全年对欧盟进出口总额15.01亿美元,下降15.7%;对东盟进出口总额131.66亿美元,下降8%;对南亚进出口总额11.04亿美元,增长40.4%。全年机电产品出口44.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8.3%;农产品出口40.6亿美元,增长40.2%;纺织品及服装出口13亿美元,下降19.9%;电力出口1.3亿美元,下降15.1%;有色金属出口2.5亿美元,增长57.9%。在进口产品中,机电产品进口9.6亿美元,下降42.9%;金属矿砂进口17.6亿美元,下降19.1%;农产品进口8亿美元,下降44.6%。从云南省的对外贸易状况来看,自2010开始,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到了2015年对外贸易总额相比上一年减少了40.95亿美元,机电产品出口、农产品出口、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均有所下降。

二、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存在问题

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实力不强,发展趋缓,既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自身发展不足的问题。

1.与信息产业融合度不高

云南信息化辐射广度和深度均不够,信息资源分散,信息孤岛、信息鸿沟的现象突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整合利用,信息化能力还需提高,难以适应“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也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信息技术应用普遍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仍有少数政府部门和企业对”新工业革命”认识不到位,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能耗较大,污染严重。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很少,缺乏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部分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都不高,智能制造、信息化、自动化生产只有少数企业推行。以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面临着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制约,尤其是面向工业化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基于“互联网+”培育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生产新方式和新兴业态发展环境。

2.产业结构单一,产品附加值低

云南出口的加工制造业产品以传统产业为主、粗加工为主、低端产品多,传统产业占比超过60%,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产品附加值低。

3.研发投入少,技术创新力弱

研发投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云南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85.9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为0.67%,近几年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全国排名基本处于26-27位。其中,2010年-2013年,云南省研发投入总量均处于全国31省(区、市)第24位,西部第6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为江苏、广东、北京和山东的1/20,浙江的1/10。与西部省区相比,仅为四川的1/5、陕西的1/4、重庆的1/2、内蒙和广西的2/3。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及西部省区的差距还较大,直接影响了全社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制约着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发展。虽然云南省劳动力工资不高、劳动人口多,但劳动力素质不高、熟练工人不多,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缺少独立知识产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产业化利用水平低,整体上处于模仿和引进阶段,自主创新能力弱。

4.要素制约加剧,发展环境亟待优化

土地多为山坡和谷地,可利用的土地总体不多,开发成本高。能源资源消耗偏高,节能降耗形势严峻,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增大;企业融资、用工、用地等结构性紧缺矛盾趋于常态化;项目审批难、用地难、环评难、规划难、配套难、土地成本过高等问题相互制约。

三、加快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对策建议

1.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夯实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载体

截止2015年,云南共有132个工业园区,其中7个部级园区,63个省级园区,62个州市级园区,全省各市、县基本有工业园区。全省工业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9750.39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930.58亿元,工业主营业务收入9078.46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比重达81%,工业园区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长贡献率达到75%,对全省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突出。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均应紧紧抓住国家建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以及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机遇,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创新园区管理模式、搞好产业配套。加大财政资金申请力度,加快园区道路、供电、供水、污水、雨水、燃气、天然气、通信等各类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提高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政府应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与专业机构以PPP、独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抢抓”新三板”扩容和云南省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机遇,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等模式直接融资。

(2)创新园区体制机制。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小机构、大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建立高效、精简的服务机构,避免机构和人员臃肿。政府应在管理体制上,赋予园区在规划、投入、收益、人财物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确保园区管理工作有效运转。按照管理与开发、政府与企业双重分离的原则,全面推行园区的实体化运作。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的主体作用,采取政策上放权、工作上放手、财税上放活的多种形式,让园区真正实现”封闭式管理、市场化运作、独立式运行”。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督办问责制和投诉受理制,形成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管委会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支笔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四个一”审批服务新流程,形成无缝链接、高效运转的一体化审批服务机制。

(3)搞好园区相关配套。政府应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在产业园区设立加工和制造基地、配套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争取大、中、小企业并重的产业集群式发展。云南省应进一步加快物流园区建设,著力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降低物流成本,不断提高物流水平。政府要大力发展生产业,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入园区投资兴办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积极发展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职工培训、社区服务、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配套,为园区企业职工解决吃、住、行、娱乐、购物、就医、培训、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园区和谐发展。

2.抓住产业转移契机,加大推进招商引资力度

各级政府应坚定不移地走招商引资、借力发展道路,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围绕工业发展规划,继续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着力引进一批带动力强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

(1)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健全招商引资机构,明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功能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安排和人员培训工作,将最优秀的人才配置在招商第一线,积极面向国内外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招商,力争招大商、招强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体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及时下达给招商引资部门,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招商引资长效机制。实行政府雇员制、部门联动制、项目包干制、项目考核制等多种招商方式以及激励机制。

(2)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探索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产业集群招商模式,利用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争取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细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资源、环境、产业优势、项目信息以及企业投资兴趣点和需求点,搭建好招商引资的信息平台,不断优化服务环境。积极运用小分队招商、以商招商、以亲招商等方式加大引进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

(3)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工和制造业项目库及项目储备信息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围绕优势资源,加强项目策划,科学规划、储备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特别要重点策划消耗资源少、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围绕主导产业,以产业链延伸为方向,策划外向型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建立策划、在谈、签约、在建、投产”五个一批”项目数据库,建立项目跟踪通报制度,适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规划、用地、融资、项目审批、环评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3.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帮扶中小企业、着实扶持小微企业,加大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培育力度。

(1)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应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发为抓手,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实施审批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联合审查,同一部门实施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和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公开审批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格式文本制备案,推行在线备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

(2)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外向型加工企业集群发展。以氧化铝、电解铝、锡、锑、锌、金、钛合金、电解锰、食品等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发展壮大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外向型大企业大集团。建立健全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以企业现有规模为基础,以企业贡献为依据,制定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标准及名单,实行生产要素适当向骨干企业倾斜,动态管理,优进劣退。坚持”一流平台放一流项目”的发展理念,围绕总体布局,打造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发展平台,加快推进优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

(3)积极帮扶中小微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应进一步实施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和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做精做优,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发展新模式、新业态。鼓励中小企业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发展地方特色加工和制造产业,形成特色产品。引导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培育一批“配套专家”,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4.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引作用,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

政府应认真指导、积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加强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的竞争实力。

(1)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开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服务等国际市场,推动和扶持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建立生产企业和开展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政府应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强与国外工业园区产业对接、企业对接、项目对接、人员交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工业园区建设。

(2)提高通关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人员、社会事业领域对外交流人员的因公出国(境)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人员,扩大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审批“直通车”企业范围。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完善口岸联检机构布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的通关、结汇、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境外投资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生物能源等产品,在通关方面给予便利。将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纳检机构统一办公,加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验放速度。同步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与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手续,确保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快速出入境。全面推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预检模式,加快出入境车辆口岸通关速度。

(3)政府要加强投资经营引导。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鼓励企业以并购、参股、股权置换、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积极鼓励有技术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到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和国家进行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积极引导企业要转变经营意识,走“双赢”、“竞合”的发展道路,准确地定位自己的市场,通过合作并且在合作中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与合作对方形成整合优势,发挥群体功能和企业综合实力,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空间。建议政府出台《规范企I境外经营行为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引导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4)打造品牌。企业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其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强化企业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意识,争创部级和省市级各种名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实施企业品牌国际化战略。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产品推广网点,对产品展开宣传和推广;建立网络营销网站,将企业、产品的具体信息挂在网页上,通过网络大力宣传品牌;与当地的媒体合作,通过产品的会、推介会、明星代言等活动,宣传产品,扩大产品的影响力。企业要根据产品的特性,对海外市场进行细分,通过细分选择最具有潜力目标市场,并对企业产品进行适当的定位和功能改进使之更好适应目标市场。

5.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1)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政府应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支持示范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等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心,引导转移、引进企业通过产业联盟形成专业化协作,鼓励和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成员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共享。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通过充分发挥三方各自优势建立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系统,共同合作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2)加大人才引培力度。企业应更多地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加强管理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政府应积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相关培训费用进行税前抵扣,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引导企业实施在岗轮训、再就业培训等,鼓励大规模、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再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完善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就业准入控制,造就一批技术精湛的熟练技术人才。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柔性引进”的实施范围和力度,实施“事业引才,情感引才,待遇引才”和”以诚求智、聘一流人才”的引才引智战略。坚持把“借脑聚力”与”借才发展”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长住、但求常来”的引才观,采取项目合作、有偿咨询、聘请顾问等方式,推行”星期天工程师”、“假日专家”等流动模式大胆探索创新人才引进方式,突出抓好人才特别是高端科技人才的柔性引进。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政府应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鼓励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创造、申报和保护做好服务。定期向社会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信息,积极主动地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的服务和培育工作,帮助落实各项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奖励政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企业应在加大自主创新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好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李子成,金哲松.云南省对外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

[2]王稳妮,李子成.部级高新区创新发探析[J].宏观经济管理,2016.

第4篇:对外加工范文

关键词:定牌加工;加工贸易;商标侵权

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俗称“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外定牌加工是指定作方和加工方分别为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外定牌加工业务在我国的外贸领域有着相当的比重。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多是此种类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的定牌加工企业遭遇的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海关查获的出口侵权货物很多正是定牌加工生产的。因此,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内学术界和司法、执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2000年8月l1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带有“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衫,海关根据耐克公司的申请,以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边境措施。但是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口的滑雪衫上使用“NIKE”商标是经西班牙CIDESPORT公司许可的,而且该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注册了该商标,该批货物也是运往西班牙的,与耐克公司无关。鉴于商标权人和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海关要求耐克公司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2002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NIKE”滑雪衫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由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5篇:对外加工范文

关键词:定牌加工;加工贸易;商标侵权

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俗称“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外定牌加工是指定作方和加工方分别为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外定牌加工业务在我国的外贸领域有着相当的比重。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多是此种类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的定牌加工企业遭遇的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海关查获的出口侵权货物很多正是定牌加工生产的。因此,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内学术界和司法、执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2000年8月l1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带有“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衫,海关根据耐克公司的申请,以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边境措施。但是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口的滑雪衫上使用“nike”商标是经西班牙cidesport公司许可的,而且该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注册了该商标,该批货物也是运往西班牙的,与耐克公司无关。鉴于商标权人和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海关要求耐克公司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2002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nike”滑雪衫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由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和从事定牌加工企业的广泛关注,看法截然不同。赞成者以“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作为根据,认为商标在中国一经核准注册,就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拥有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但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耐克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反对者认为,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nike”滑雪衫将在西班牙销售,与耐克公司的市场(包括潜在市场)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产生商品来源地混淆,不会对耐克公司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此案的判决可能开启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将对我国众多从事为外商生产定牌加工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利。这一观点甚至得到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支持。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该类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责任构成要件;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责任构成要件。首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在该项商标侵权责任中,我国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商标登记公告后即可公开查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不能以事先不知情为由为自己不依法使用商标推卸责任。从该案案情看,虽然西班

牙cidesport公司提供了在西班牙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资料,但是由于生产地在中国,作为国内生产商的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有义务核实cidesport公司提供的“nike”是否在我国注册。况且,“nike”商标属于世界著名商标品牌,其所属公司为美国耐克公司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故此国内的这两家企业有着明显的过错。至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过错就不言而喻了。

其次,从损害事实来看,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简言之,指权益的不利益。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对商标权的损害结果应当表现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同时,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损害。据此来看,本案中,该批滑雪衫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完毕后既没进人国内市场,也没有参与实际流通和交换,并没有给中国市场“nike”商标持有人的美国耐克公司造成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实质损害,而当产品出口到西班牙后,进人该国市场流通销售,但那时由于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商标权,更加不存在对美国耐克公司的损害了。

此外,《商标法》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明确了必须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上,而非“产品”上。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如果仅仅在为个人使用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没有对商标权的权利人造成确定的损害,不构成损害事实,不属于侵权。而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供自己消费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如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也不是商品。‘本案中,如果定牌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全部由定作方(cidesport公司)提供,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加工方(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只是按约定加工成成品交付给定作方,并收取加工费。在这种情形下(这种情况同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情形类似),其加工成的成品所有权一直没有发生转移,未经过交换,因此该产品在我国境内时不属于商品。不参与流通、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因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后果极小,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商标权属于标志权,其作用主要在于其识别性,即将一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分,避免产品投人市场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进人市场,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侵权的产品虽然尚未实际进人市场流通渠道,但是其生产的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要投人市场、参与流通、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存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危险性,持此观点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其生产的产品纯粹为自己使用,并不投人流通渠道,或者投人的市场是货物所有者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的地域,则该产品即使生产中未经授权(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了该商标,也不会存在危害本国商标权人利益的危险性,故无强加侵权责任的必要。

第6篇:对外加工范文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

____省____市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街)____号。

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

乙方:

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国(或地区)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详见附表二)。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次(即每月的____日、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筹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第七条 交付奖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次(即每月的____日、____日和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和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合同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复出的运输工具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合同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均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合同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____公司乙方____公司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代表:____(签字)代表:____(签字)

第7篇:对外加工范文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军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第8篇:对外加工范文

 

关键词:加工贸易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 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

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第9篇:对外加工范文

一、把握动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了解并掌握好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保证职工队伍稳定的基本前提。职工思想认识问题复杂多变,形式、程度也各不相同,有来自社会方面、企业方面的,也有来自家庭方面和个人方面的。对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熟视无睹,任其发展,有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把握职工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分析和化解矛盾工作。

要及时了解并掌握好职工思想动态,企业思想工作者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铺下身子,沉到一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认真倾听职工的呼声,及时、准确地摸清职工的思想脉搏,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要做到头脑清醒,冷静观察,见微知著,切实掌握职工思想的第一手资料,了解第一手情况。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和信息上报制度,准确把握职工的所思所想,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职工,更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发现苗头性的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从职工关心的、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抓住本质,研究情况,采取对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职工的心坎里去。

二、关心职工,最大可能维护解决好职工的利益和合理需求

关心职工是企业坚持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稳定职工思想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对外开发企业大多数职工背井离乡来到外地工作,我们更要从各方面关心职工,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相结合,做到以理服人、以行带人、以实帮人。

一是在政治上、精神上关心职工的进步和成长,充分尊重职工,信任职工。工作上我们要予以关怀、培养、支持,充分发挥每一位职工的特长和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价值。工作中我们以工作成绩作为衡量标准,从而使职工的潜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学历不高但实际工作突出的优秀职工,通过评定一样选拔为专家能手,赋予他们更多的工作职责,使其获得职业上的成就感。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制定政策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让他们体会到政治上的关心,这对职工思想稳定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二是切实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在工作中认真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的需求,关心职工的疾苦,在帮助职工解决问题中,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把实事办好,把职工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用“爱心”感染职工,为职工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企业氛围。从而激励职工、凝聚职工、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献力量。

三、创新方法,营造和谐稳定的思想氛围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企业工作中心,与时俱进,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就要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涵,赋予其新的方式方法,加强宣传教育,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切合实际、贴近生活,更富成效。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坚持动态管理。我们要根据企业发展形势、职工所处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思想作指导,做到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动态管理,不超越现实,切实增强思想工作的有效性的针对性。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讲究方式方法。职工思想不稳定,既有职工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的原因。在做思想工作过程中我们要满腔热情,采用沟通和对话的方式,真正把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作为教育人、培养人的过程,使职工摆正心态,平衡心理、稳定思想。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维护稳定大局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职工思想受熏陶,帮助职工认清形势,增强大局意识,达到“稳定民心”的效果。通过宣传教育,将职工的个人目标、价值观与企业目标、价值观统一起来,形成目标同向,凝力聚力,自觉维护企业安全发展的稳定局面。在抓好舆论宣传中,我们要运用好载体,发挥企业内部报纸、内部网站的主导作用,在生产现场办好宣传栏、橱窗等,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形成思想政治工作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的格局。

四、加快发展,以发展促进职工思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