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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论文精选(九篇)

产品质量论文

第1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关键词召回可追溯性标识信息流

1产品召回与产品可追溯性概述

1.1产品召回简述

首先,来了解一下召回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我国去年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首先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要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加快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并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在成功实施米、面、油、酱油、醋老五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启动茶叶、糕点等第三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1.2产品召回的追溯

就前段时间的某公司的奶粉碘超标事件,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市面上的奶粉是否仍然是超标奶粉,或者说所有问题奶粉是否已经全部被收回;故而就引出了关于产品流向与缺陷产品范围确定的追溯问题。从这一系列的产品召回事件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例如,燃气灶存在缺陷可能会引发火灾,玩具过于坚硬或锋利可能会危害儿童身体,而轰动国内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即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更让人看到了产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为了确保所有问题或者说是有缺陷的产品能在被发现后及时收回,这就需要提到产品的可追溯性了。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也要看到产品召回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的过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可追溯性保证,那些没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大量地召回并维修或替换,从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在未来的几年中,相关法规和产品责任将使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扩展到整个供应链。

召回数以百万件产品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一次大的召回行动的成本非常巨大,同时也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有些成本是与召回行动直接相关的,如产品失效调查、给客户的召回通知、召回产品的运输、重新设计和维修成本及缺陷产品本身的价值等。有些成本与产品召回不直接相关,包括在召回期间由于负面的公众影响而造成销售损失等。另外随着召回的宣告,公司市值也可能随之下降,这通常反映在公司股市价格的走低上。产品召回至少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实施充分而合算的召回,制造商必须有足够的原始数据,以判断某一产品制造过程中是使用了缺陷部件还是存在工艺问题。可追溯系统有两个目的:一是当发现制造相关缺陷(缺陷部件或工艺问题)时,通过识别特定编号,减少产品需要召回或返回的数量;二是通过提供缺陷产品在组装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部件、岗位、班次和操作工的相关报告,尽量防止产品返回。这一目的将帮助管理层调整制造工艺以保证产品在发货前检测到更多的缺陷。

2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性分析

产品可追溯性在ISO9000标准体系中是这样来定义: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初场所的能力。当考虑的是硬件产品的时候,可追溯性可涉及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产品的可追溯性我们关心的是这三点,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这一点很重要,一旦我们失去或者在不明白这一目的的时候我们就会陷入为追溯而追溯了。

在成品下生产线后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如在配送途中出现的损坏、过期等等物流问题。因此了解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就能帮助我们了解寻找出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现实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从产品召回的方面看产品可追溯性的目的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尽可能及时的将问题产品召回,并且需要保证企业的和我们的顾客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所以对于基于产品召回的质量追溯需要充分考虑到它的时效性、广度、精度与深度。

3基于产品召回的产品可追溯的管理

首先,企业是怎么做到可追溯性呢?随着社会和企业不断的发展,以往简单的手工记录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市场的变化要求了。这时就需要建立一个质量追溯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能包括制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产品交付等信息;这样的信息流最终保留下来即可作为产品的追溯源。而工艺计划和生产管理是可追溯性的基础,将这两大块连接起来,就可实现产品与装配元部件或产品流程工序的可追溯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可追溯性系统相当于一个工艺设计计划、物料管理、性能监控和质量管理以及后续的物流配送等等相关环节的组合,能够获取车间制造工艺的详细数据,并与计划好的制造工艺相比较,向用户提供差距的报告和警报。同时,它也能根据所给的工单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历史数据。一个理想的可追溯性系统必备的元素包括识别、追踪和工艺的管理与确认,这些元素必须尽可能地自动运行,并在生产执行的过程中,把对当前生产工艺的任何影响减到最少。可追溯性信息也必须可从多种厂商环境中采集。

其次,企业在下生产计划时候会有不同的形式对该批产品进行批号管理,即设定一个批号,同样,这个批号将跟随着这批产品一直到出货,为了确保这一点的实现,企业会设计一些表单,如跟踪单、流转卡等,这些表单将跟随产品从工序开始一直到进仓,一般他们都会体现这些信息:批号,顾客、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批号)、各工序加工日期、班次信息等,在各工序加工的时候,按照规定又记录了各工艺参数,以及生产信息,这就为追溯产品加工过程提供了记录证据;通过全面的现场生产和质量管理形成完整的生产档案,这些生产档案成为质量分析和产品追溯的一手材料,查找到最小的召回范围,有效降低质量成本。不但如此,质量追溯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进行召回的业务处理,更获知了问题的根源,从而为预防和改进指明了方向。

最后,产品到了进仓的时候,仓库又将建立进仓产品的信息,以及发货信息,这样就能知道生产出的产品都发往何处;以上这些记录根据产品特性的重要性都需要在企业里进行不同年限的保存,直到法律时效的结束。当然对于不同企业的生产管理特点对追溯的不同程度的要求,从追溯成本上的考虑,以及计划与生产管理等系统的完善程度,可提供不同级别的可追溯性。它的最低要求也必须能够追踪产品的系谱信息,这意味着它必须能够识别哪一具体元件被贴装到哪个产品中,或者说是哪些原材料被用于哪些成品中。如此一来,元件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离散的元素。一旦发生产品回收,在识别缺陷元件时,可追溯性系统可通过序列号,找出使用了同批缺陷元件或原材料的其他产品的详细情况。

可追溯性的深度在于追踪工艺相关的数据,工艺相关的数据包含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错误。从工艺角度找出缺陷的根本原因。此外,在计划与生产管理的制造工艺之间进行比较,可在出货前识别出不合格产品,以避免回收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利用每个产品的具体结构树信息,可追溯系统可以通过只召回那些用到缺陷部件或工艺制造的产品,来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当然为了建立完善的可追溯系统,也需要与企业的ERP、CRM等系统互联,建立一套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追溯机制与系统,它可以使制造商更好地控制制造工艺的质量和表现,它降低了制造质量成本。其结果就是由于交付给客户的产品缺陷更少,客户的满意度提高,公司盈利增加。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几年,不论是客户还是法规要求,都会使得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越来越重要。这一需求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公司来说,产品召回的成本花费非常巨大。为了实现可追溯的基本功能,必须建立起企业与整个供应链的联系。一个完整的可追溯系统一方面能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在建立这样一个系统的同时,也能尽可能地避免缺陷产品与产品召回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熊祥玉.质量事故的可追溯性与全面质量管理[J].网印工业,2002(4)

第2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从乡村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提高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供依据,增加乡村旅游地的回头客,并更好地促进乡村旅游地饮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游客的饮食主要是由当地的特色风味和普通便餐组成,当地的民间小吃也是游客感知的重要内容。饮食产品由饮食品、服务、环境综合体现。乡村旅游地的饮食产品更多融入了乡村饮食文化和体验的因素。因此游客对乡村旅游饮食产品的感知是一种体验感知。

一、游客对乡村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乡村饮食产品的技术质量、服务质量与文化内涵

乡村饮食产品在提供给游客时从菜肴的质量、口味、生产、文化品位、服务等一系列程序中影响着游客在消费过程中对产品的感知效果。其中渗透着技术质量与服务质量。游客来品尝乡村饮食除了解决饥饿的需求外还有一部分是体验以往知识积累中所了解到的目的地饮食产品及其文化内涵。

技术质量体现在原料、调味、口感等方面,对饮食产品色、香、味、形、器的感知影响着游客在消费饮食产品过程中的心理感知。另外,文化的熏陶影响着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文化性感知,产品中有关的文化背景、历史渊源、民间传说、神话故事、风土人情等都是很有吸引力的乡村文化现象。如果感知大于预期期望,游客就会获得高的满意度,反之,满意度会降低。

产品的质量除了通过有形的技术质量来呈现外,还通过服务人员的服务方式呈现。服务人员的言行、对客态度等都可以组成产品的服务质量。服务中无形因素不仅可以影响游客感知质量,还可以使环境、设备、饮食产品、员工、旅游地形象等有形的东西产生膨胀,为乡村旅游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游客的个体差异

游客的感知质量源于游客个体的评价,不同个体的游客在消费时存在个体的差异。对同一件饮食产品,游客的购买心理和需求可能不同。这是因为游客的职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收入水平、年龄、性别、个性、教育程度对产品的认知度等因素的差异而对产品及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同一产品和服务在不同游客眼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一些旅行的商人对携带方便的各种大众化小吃比较忠爱,小吃的味道、技法与品种、方便快捷性,产品价格成为影响他们感知质量的主要因素,满足生理的需要占据第一位,对于就餐环境、服务质量等外部因素就不显得那么重要了。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工薪阶层人士一般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他们对饮食的需求不单单停留在吃上,饮食的安全卫生、绿色环保、质朴自然、原汁原味、舒适的就餐环境、热情周到的服务、体味特色的乡村饮食文化等因素将影响他们的感知质量。

(三)游客的预期期望

游客的预期期望是指包括游客从主要媒体、广告、促销人员和其他游客的口碑获得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和经历。预期质量受到诸如游客需求、他人口碑、成本价格及其企业形象、预期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期望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当消费时感知质量高于这种预期,饮食产品就会在游客心中留下较高的满意度,当感知质量低于预期,产品对游客的满意度就会降低,进而对游客的重复购买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产品的口碑宣传。

(四)游客的满意度

游客满意度影响感知质量主要体现在消费后的感知质量上。首先是文化差距,服务员工可能没有完全理解不同文化的游客对服务的要求,出现了交流问题,或者是不同文化的游客没有正确的参与服务过程等等,造成服务感知质量下降。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乡村旅游地的发展的水平,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服务提供能力也有所差异,使游客在日常生活中对服务产生了不同的预期,从而影响到最后的感知质量。

二、如何增强游客感知质量,提高游客对饮食产品的忠诚度

(一)提高饮食产品销售的过程质量

游客在消费产品中,更多经历的是一种体验,除了产品本身特性满足其需求外,还体会到服务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一线服务人员除了充分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素质,满足游客日益增加的个性化需求。每一个乡村旅游经营商都是对客服务的员工,经营者应加强自己服务意识的培养,了解更多服务的技能,政府相关部门应请专家学者对乡村旅游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使其在服务过程中提高服务的过程质量,给游客带来更加完美的体验和经历。

(二)通过管理游客期望提高游客的感知质量

游客过高的服务期望会抵消其体验的感受而降低感知质量,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期望是旅游地宣传、以往体验、口碑沟通、游客需求与游客价值的函数,对饮食产品宣传过度带来的质量管理风险是营销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游客"以往的体验"和"口碑沟通"两个变量都是建立在"曾经感受"上,游客希望即将体验到的质量至少不能低于自己或别人"曾经感受"到的质量,这就要求产品提供者坚持不懈地保持和改善服务质量。根据饮食产品的市场定位,制定切合游客水平的期望标准,同时也应当看到游客的期望是动态变化的,今天的理想期望的服务水平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可能会转化为游客最低可接受的适当期望。所以,经营者不仅应思考如何去超越游客期望,而且还应懂得如何去平衡游客的过高期望。

(三)进行完备的市场研究,探究游客个体心理因素,开发特色饮食产品

确认游客真正想要什么,将自己的产品特色和工作方式与特定游客群进行匹配,同时,保证服务概念和产品设计能代表当前的市场定位和发展趋势。对于同一件餐饮产品,一个饥肠辘辘的游客,其核心产品是消除饥饿,最重要的质量维度是吃饱吃好,这属于服务质量中的技术质量,此外,功能质量中的反应度也比较重要;如果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宴请他人,则游客追求的核心产品可能是展示其慷慨大方的个人形象,有形性就成为游客最关注的维度,他们通过餐馆的装演、档次、服务人员的形象、饭菜的色、形等外在实体来形成对服务质量的初步判断,并通过就餐过程中的同情心、反应度、保证性等维度来进一步修正或增强对服务质量的判断,至于客人是否吃得饱,则退居次要目标,甚至根本不重要。

(四)客观承诺产品质量

实际交付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游客的期望,就会引起游客的不满,从而影响旅游地的市场形象,甚至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对于服务承诺要重视以下两方面的管理:(1)经营者应通过市场调查弄清游客对饮食服务的各种服务质量属性的看法,在促销宣传时强调游客最为关注的那些属性,使游客能正确判断和认识饮食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水平,使其游客期望值保持在合理水平。(2)做好有形证据与价格等隐含性承诺的管理。应当力求做到有形证据和价格水平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相符,使之能准确地向游客暗示产品的质量水平。

(五)深入挖掘乡村饮食文化资源

旅游餐饮深度开发要保持"自然本味"的特色,以本地饮食文化资源为核心,在强化经营特色和差异性之时,突出乡村食品的天然、纯朴、绿色,以及清新的乡村环境氛围,以乡村文化的自然、闲情和野趣为特色,努力展现乡村旅游的魅力。在对乡村旅游饮食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时,食品制作加工工艺、食品包装要有独特乡土气息,以吸引游客有领略"异味"的冲动。如乡村菜点的招牌菜,原料必须是地方特产,制作方法必须是地方传统工艺,还要使用地方特色的"土"器皿。食品经营地要创造浓郁的田园环境,乡村旅游的游客就是要这种体验。

参考文献

第3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质量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消费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提高可以给企业带来广阔的经济前景。质量与效益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产品质量高则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差则经济效益差,甚至无效益或发生亏损。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无限度的提高产品质量就能无限度的提高经济。在质量转换为效益的过程中,决不可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质、本、价、量、利是相互联系的,质量的变化会引起成本、产销量、价格的变化,并最终引起利润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质量的提高带来效益的增加,也可能是质量的不合理提高(如增加过剩功能或提高非符合性质量)而导致效益下降:也可能是质量的全理下降(剔除不必要的功能或过剩质量)带来效益的增加。现代质量经济控制是以产品质量的经济作为控制内容,运用科学的控制方法,从研究产品质、本、价、量、利的关系入手,通过控制质量的变化,来影响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和利润的变化,寻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生产出适宜的产品质量(符合性产品质量),并为企业带来最好的质量效益。

2.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控制与质量经济现状

近年来,随着装备工程化、实用化、批量化的发展,国家对电真空器件提出了更高的质量与可靠性要求。不仅要求精度高、环境适应性强,而且要求“长寿命、高可靠”。目前,航天、航空等系统整机单位对重点型号的管理都比较规范,制定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电真空器件控制要求。普遍要求装备用电真空器件优先选用国产,进口电真空器件选用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而对于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要控制好产品质量,就相对困难得多。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一方面要研制生产电真空器件,需要采购原材料;另一方面也要研制生产一部分模块、组件,需要的电真空器件除自己生产外,还要外购。首先是单个订单数量少、金额小、要求高,在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采购和质量控制上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我国的基础工业相对比较薄弱,关键、重要类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相当一部分要依赖进口才能解决,在采购数量少、质量要求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还需供应商的协助才能完成;其次是电真空器件生产单位的复验检验条件不完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比较少,要对采购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质量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评价,存在不小的困难;最后,由于关键、重要类原材料、电真空器件大部分采购都是通过经销商完成,时常有断货和更换渠道的可能,经销商的质量监督又很难落到实处,就很难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综上所述,我国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差,档次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成为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整个经济运行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近两年,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大型企业93%、中型企业:70%,小型企业仅为:66%。而电真空器件因质量问题的返修率为43%,这即影响了品牌效益,又徒增成本,是质量与效益的典型反比差。

3.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

3.1质量经济的内涵

质量经济是质量经济效益的简称,所谓的质量经济效益就是产品质量改善所发生的费用与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比值。它是通过质量收益与质量成本的对比关系表现出来的。质量收益是指由产品质量方面所带来的收益。即出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带来的总收入。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收益减去质量成本等于质量纯收益即质量利润,而质量收益除以质量成本则表现为质量效益。

3.2质量控制的内涵

本文探讨的质量控制实质就是产品最佳质量水平,产品最佳质量水平是指使企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时的那个质量成本决定下的质量水平,它的确定要从质量成本、质量指数及企业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

3.3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联度

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J.MJuran)定义: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其实质反映了产品质量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地区人文情况,风俗习惯,价值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影响。一个地区或国家认为质量最好的产品,在另一地区、国家不一定有同样的认为。过去某时期普遍认为好用的产品,如今也不一定认为是好用的产品。产品质量的动态性、相对性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要保证其质量必须注意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因为具有质量意识的员工,才具有创造性几主动性,才能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并能善于总结过去经验,不断适应形势对产品质量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从而保证生产的产品高质量。鉴于此,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就成为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据笔者的调查体会,企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完成此任务,除了领导要注意坚持长期努力开展工作外,还需要让员工了解、熟悉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知识。产品质量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指标。企业生产产品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如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产品消耗、工资支出、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金等。在这些指标中,产品质量是核心指标,居中心地位,决定着其它一切指标。因为只有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满足用户的需要,产品产量才是实在的,产品消耗才是合理的,工资支付才真正体现了按劳付酬,产品销售才通畅,企业利润目标才能实现,上缴税金才有保证。

4.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系

4.1质量与效益是互相统一,互相关联的

在市场经济时代,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质量与它所产生的效益是紧密相联的,质量与效益既互相依托,互相影响,又互相制约,互相推动。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占领市场并庶得经济效益,“质量第一”这一口号,对精明的企业经营者来说,已经不再是墙上贴的和嘴上讲的,而是把它当作企业产品生产经营的首要工作,因为它是企业兴衰与存亡的关键。可以这么讲,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质量的认识与管理采取的是“口号式”、“竞赛式”、“检查式”的行政手段的话,那么现在有所成效的企业经营者都相继突破那个年代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框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即实施将质量管理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并始终以产品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效益为目标的全新思路。

4.2质量与效益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

质量与效益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始终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若质量过剩,企业所支出的成本将过高,企业利润将相对减少;相反,若质量过次,导致失去用户,失去市场,造成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畅,不但效益无从谈起,连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因此,不论质量过剩还是过次,影响效益起主导作用的是质量。质量过剩导致的利润下降,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如何从某一个档次的最高质量去满足用户所需,如果把产品在市场定位某一档次并供给某一层次的用户或消费者,那么就应该在这一档次内要求用最好的质量来满足用户需求,而不必用高一档次的产品质量来要求,以避免由于质量过剩造成的利润下降,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质量对于效益的影响,不论是正负效应,质量的作用应该说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制造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好,市场占有率就高,用户和消费者就满意,企业的效益就好。反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差,市场占有率就低,无人光顾,效益自然就差,纵观许多企业的沉浮及企业经营者的成败无不证明这一点。

4.3质量与效益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质量与效益还有相互制约和互相促进的作用,效益在经济运行中对质量也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反过来,它也有很有力的促进作用。企业效益提高了.对质量的重视投人也加大了。质量提高了又反过来提高企业的效益,“创名牌”就是一个效益对质量促进作用的最好例证,当企业的产品在市场刚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给企业初步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时,精明的企业经营者不会贪图眼前的一时之利,而是进一步加大投人把产品质量提高,把售后服务搞得更完善,有意识地使出以前抓质量为中心的“创名牌”各种招数,随之带来的“名牌效应”使企业乘风破浪驰骋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为企业燕得新的壮大与发展,当然,企业效益也将大幅度增长。因此,如果说企业的生存靠市场,那么市场的竞争靠的就是质量,而名牌是质量优良的最佳标志。

第4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1 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外的《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分析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 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没有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受限,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极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直到80年代中期,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现代意义上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促使参考了美国和欧共体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出现,规定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构筑起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2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2.1 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2 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 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3 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前一标准借鉴了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的规定,避免了以列举方式定义导致的法律疏漏。后一标准的立法思想是生产者负有遵循关于产品安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为有缺陷。3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3.1 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那么,产品质量责任与国外立法普遍采用的产品责任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而言,民事责任中的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基本相同的。3.2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的灵魂,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3.2.1 历史沿革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时期、疏忽责任时期及严格责任时期。 第一,合同责任时期(19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强调“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第二,疏忽责任时期。疏忽责任要求制造者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制造者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上,由原告即消费者负担证明制造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时期。1963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一案中首次提出了严格责任,法官在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3.2.2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和西方国家一样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第一,合同责任在产品的民事责任中产生的最早。这种责任通常由买卖合同或买卖法、合同法加以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产品的责任或约定责任担保。第二,疏忽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使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所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产生于合同责任之后,是单方行为所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责任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约束,使其必须注意产品设计的合理安全性,对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先通知,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测,必须使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第三,严格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使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受到损害而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容易确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因为消费者不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就足够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与《民法通则》的122条有相同的规定,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一致。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3.3 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3.3.1 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支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费。第二款规定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其中“其他重大损害”相当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至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被排除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外,应适用合同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3.3.2 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灵活性较低,受商品标的额的限制,赔偿额要么过高,导致经营者不堪重负;要么过低,对产品责任受害人无法起到充分保护的作用,对责任主体也起不到惩戒作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产品责任赔偿额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对受害者起不到相应的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性的贸易往来大幅增加,与欧美国家的高额赔偿金制度相比,我国应力图实现产品赔偿责任的对等。因此,应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于受害者请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应结合国情,结合区域经济水平,本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制定一个灵活的赔偿标准。 3.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相同。但是此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相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产品质量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所以在《产品质量法》正式生效之后,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应该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在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此10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其次在效力上,诉讼时效的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非实体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届满消失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就该款的规定来看,这一10年的期间却是针对赔偿请求权而规定的,所以我们不能把其归为除斥期间。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的权利保护期间的立法宗旨是相同的,其目的在于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4 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的若干建议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 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一)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范畴(1)关于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作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采掘、提炼、提取等均应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由此可将煤气、沼气、天然气等易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新型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进入流通领域而加工、制作,都应认为属于产品。“销售”通常理解为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将出租、无偿赠送产品导致之侵权责任排除在外,这对消费者保护不利,因此可借鉴国外立法,将“销售”改为“流通”。这样表述更为准确,也与《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用词“投入流通” 保持一致。(2)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考虑:(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2)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类的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得更安全,不应认为这些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4)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仍具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规定为抗辩事由。这不致影响和削弱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用户、消费者不能依诉讼程序要求标准制定者(指国家有关部门)赔偿,因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 确立产品责任人范围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有必要以定义形式,结合列举方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作出界定。生产者应包括产品总装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产者和将其名称等标于产品上的人。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二)进一步完备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制度(1)关于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仍按习惯思维以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严格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2)关于损害赔偿 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三)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认真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法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 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分析,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状况的严重性,通过修订、完善现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抽查、曝光、责令整改的力度,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认真解决某些企业的、地区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问题。当前,我国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已经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伪劣产品仍然层出不穷,广大用户、消费者深受其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与此有一定关系。《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有七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产品质量犯罪,有助于增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威力,有利于打击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之一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调控市场、监管质量,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国家(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产品质量振兴,全民有份,要逐步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5 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第5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生产工序复杂化、产品部件精密化的机械制造发展态势使得大部分“大而全”、“小而全”的一体化生产企业淡出历史舞台。传统的“一条龙”企业通过职能设置与分工协作实现了从规划、采购到生产、销售的完整流程,但其人力、物力的浪费,生产模式的单一化、手工化,管理现状的复杂化都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此时,部分中小企业将自身定位在机械加工行业合作者的立场上,通过生产种类相对单一的机械部件实现与大型企业的合作,进而减小自身的投资压力和生产风险,降低生产难度。这种状况的出现使产业集群成为可能,也带动了外协产品的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使“大包大揽”的传统企业开始寻求固定、可靠的合作伙伴,而协作生产企业质量的选择也对成品的质量起到重要影响。此时,必须综合考虑协作伙伴的生产效能、工艺水准,判断其生产范畴是否与企业需要相符。首先,要确定协作厂选择的大体方向,尽量选择那些规模较大,生产流程完备,有相关经验的知名企业。这样能从大方向上剔除质量不过硬,生产内容不符的骗子企业,从而削减下一步选择的难度。其次,要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完成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实际评估,并具体考虑价格、区位等因素,挑选出最满足条件的协作企业。第三,在选择合作企业时,应优先挑选那些有过合作经历企业,方便彼此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优先选择那些加工能力强,能完成多个零件、产品加工的企业,以缩短产品运输所需的距离,提高生产效率。

2外协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控

由于不在同一个地方生产,主导厂无法直接对协作厂的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是以必须建立起一支外派监督生产的队伍,来实现生产进程的快速反馈与相关问题的及时沟通。监督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摆正心态,将协作厂放到平等的合作者层面,将监督过程视作学习和提升的过程,真正做到不瞎指挥、错指挥,通过严格监督实现产品质量的提升与操作失误的下降。作为指导生产、监督产品质量的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素养与实际生产经验,以此保证他们能看懂外协产品的生产流程,进而对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瑕疵进行指正。执行外派监督工作前,主导厂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流程与生产操作等内容培训,使他们熟悉操作环节中的每个步骤以及所监督的外协产品的质量要求。此外,监督人员必须清楚生产订单中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的具体数据,在生产环节中能即使对操作人员或数控设备下达指令,避免产品规格不符造成的材料浪费。此外,监督人员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学习精神,这能确保他们他们有足够的耐心完成指导和纠错这类重复性强、内容单调枯燥的工作,从而保证产品监督质量过硬。同时,还必须以学习的心态面对协作厂的生产技术,通过在生产监督过程中不断学习找出本厂与协作厂在该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差异。发现生产线与操作创新点时,应主动向一线生产工人学习,以此实现对供货方技术水平、制造优势的实地了解。外协产品生产环节中的质量监控还可通过产品的试生产实现。相较于派专业人员进行随行监督,试生产则是通过主动测试生产效能及对订单完成能力来考量外协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作为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其生产核心在于数控设备与监管设备,而这两类设备的生产均对操作精度与生产线的技术含量提出了较高要求。进行小规模试生产时,通过对生产出的产品配件进行试使用与试组装,能实现对产品的综合检验,并可对生产效能和产品质量进行直观评定。与此同时,试生产也为协作方提供了大量真实数据,这能帮助他们更合理的安排正式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人力,进而在确保外协产品质量的同时,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3产品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

外协产品能否通过质量验收,是决定其能否投入正式生产的必须前提。验收环节必须依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主导厂与协作厂之间也要有统一的验收规范文件。进行外协产品检验时,要重考察其外形、规格、质量等是否合乎规范,同时也要确保检验人员是按照相关流程完成检验工作。在完成产品数量、质量验收的同时,还应对生产记录、零件测试报告、各项实验结果等数据进行核查,确保外协产品满足相关机构的测试标准,及其生产环节合乎规范。与此同时,验收环节还应做到权责分明,应根据检验人员的技术专业进行分工,从而确保检验的质量。此外,还应对检验环节的相关数据及时记录,保证事后有据可循。

4建立外协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外协生产模式在以航天、机械制造为代表的重工业领域已经十分普及,这是由此类行业技术含量高、制作工序复杂、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等情况造成的。必须通过建立起相关的质量保障体系来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除主导厂需进行的质量检测外,外协产品生产者也必须从确保生产原料质量、提高加工质量、减小操作失误、做好装配和调试工作等方面建立起质量保障体系。对自动化设备生产中需求量较大的钢材,必须在采购环节中细化要求零件与钢坯的质量,根据相关部件的规格要求进行原料选择,不能为节省资金而选购规格不符、含碳量过高的钢材。在进行机械加工时,必须由专业人员反复核对数控编程,并及时检查生产机床的运行状况。操作时,必须严格图纸或操守守则中的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对技术人员及机械运转进行监控。对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线较多,数控技术较完备的外协厂,更应分配专业人员进行生产记录与零件实用性检测,以此形成较正规的内部质量检查体系,确保外协产品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能保证质量。进行高精度操作时,必须明确具体操作步骤,在进行加热、冷却、打磨等细节工序的操作,必须将失误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由两人同时完成工序的操作和数据的记录工作。除此之外,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还需要外协厂针对具体的生产流程制定相应操作制度、章程,并将规程与主导厂的标准相一致。通过建立问责机制,完善监督管理环节,实现外协产品的高质量生产。

5结束语

第6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动物诊疗记录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对发病情况、用药、疗效都有清晰记录,但是未记录病畜禽所处的生产阶段,无法判断在用药后是否执行了休药期。防疫消毒记录齐全。春秋两季的畜禽强制性免疫和其他免疫记录均有记载,都进行了逐日消毒和定期交替使用不同消毒剂的记录。监测记录。在养殖场开展的“瘦肉精”检测结果、检测通知单和防疫监测情况均被记入养殖档案。检查记录。养殖场有由兽医站监管人员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包括检查的内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都有记录,并经兽医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养殖场业主共同签名,一式两份,兽医站和养殖场业主各保存一份。1兽医站档案资料。兽医站对每个养殖场检查结果通知单的份数与养殖场检查的记录完全相符。兽药饲料门市据兽医站的检查和监管记录反映,对兽药饲料门市的监管做到了逢集必检,每次赶集都有对兽药饲料门市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具备兽药饲料经营业主的签名。农贸市场畜牧部门对农贸市场鲜活畜禽及其产品负有监督责任,罗汉镇兽医站确定了专人负责每日农贸市场的防疫检疫督查工作。据兽医站的工作记录资料反映,市场监管人员做到了每日上市督查,指导场地消毒,每日情况登记并由市场管理员签字确认。

量化监管效果

群众对量化监管的效果反应良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进行现场监督指导,能帮助被监管对象和消费者更加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工作其实也是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量化监管有效地促进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和监管办法配套。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量化监管的思考

量化监管可以有效促进系列监管制度的落实在量化监管中监管责任的落实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量化监管的同时也促使了监管工作重要证据保留,使责任考核有了确切的依据。量化监管需要通过证据体现量化监管建立在有依据可循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为监管部门对每位具体监管人员的工作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据。监管“网格化”为量化监管奠定了基础明确任务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监管任务和监管对象分解落实到人头(含村级防疫员),使监管工作呈“网格化”形态,根据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监管的需要,确定日常监管基本次数,使监管工作得到比较科学的量化。量化监管引入社会监督因素罗汉镇的量化监管从四个方面引入了社会监督因素:一是向社会公示被监管对象、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二是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和监管举报电话。三是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这是对监管者服务态度进行评价的办法。四是被监管者的自我管理和对监管者的监督。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因素,接受社会的监督,让“大众参与监督”,使监管工作更加有效。量化监管和其他管理制度结合逐步形成一种日常化的监管形式,使监管工作“常态化”,为各级监管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常态化”督查提供了监管雏型。量化监管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量化监管要取得好的效果还必须以严格的责任考核制作为保障。任何好的管理方式和制度,都取决于执行者的责任心和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意识。

第7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网购是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提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时的产品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完整齐全,拒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坚决抵制伪劣产品。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以后、销售以前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志。

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网络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为以伪劣产品假冒知名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标。

例如,网上热销的“某”红枣产品,大部分为假冒产品,2009年,郑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红枣产品生产销售窝点,其中90%的仿冒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以伪劣产品冒充名牌正品进行销售。

以网购中日益兴起的海外代购为例,据报道,海外代购的许多产品均是名牌产品的真瓶子灌入假产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伪造。

3.产品与说明不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皮鞋、毛绒布制玩具、羊绒针织服装等14种电商产品进行抽检,502批次中近三成产品不合格。其中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不实情况严重,11批次号称羊绒服装的产品未检出羊绒成分。

二、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购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由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因此比传统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展示过程存在缺陷

网购产品以图片、文字说明进行产品展示,而图片和文字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商家的图片并不是实物拍摄,而是直接复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极易混淆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即使是实物拍摄的图片,也无法全方位展示产品的质量情况,且为了达到美观效果,多数产品图片会进行后期修饰,消费者仅通过图片也无法真实掌握产品尺寸、颜色等重要信息,给一些商家创造了销售问题产品的机会。

(二)网络数据易修改

多数网购消费者习惯通过已有的产品评价来确定产品的质量,由于网络数据可以任意编辑,一些商家会将差评更改为好评,或为自己提供大量好评,以此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掩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商家身份难以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高了商家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难以确定其真伪,而大部分购物网站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商家信息进行验证、把关,难以确保商家的真实身份,一旦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仅根据商家在网上的注册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给后期的监管工作造成困难。

(四)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网购从出现到繁荣,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法律的制定却未跟上其迅速发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网络销售者工商信息公示、发票出具等常见问题才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虽然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惩罚措施的执行。

三、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网购产品质量,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销售者、交易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建立权责统一、三者各司其职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确销售者、交易平台的义务

1.销售者法律义务

网店商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与传统实体商家相比,网店商家最大的特点是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也是网购产品质量难以追责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工商信息公示”义务的后果,对于个人商家的个人信息公示也未有体现,这使得“信息公示义务”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律应对网店商家的身份验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完善网店商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并规定违反后果,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交易平台毕竟不是专门的审核部门,通常情况下只是提品交易中介和技术支持服务,让交易平台确保销售者身份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仍有难度,因此,法律应强化交易平台的网站管理和技术管理义务。如规定交易平台应发挥网站管理作用,完善现有的商家信誉体系,通过对差评或投诉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单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商家。

(二)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

第8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我国电子商务自2008年以来交易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12.3万亿元[1]。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迫切。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1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并于2014年1月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加大了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监督抽样方案十分重要,2015年1月下旬发生的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争议起因就是监督抽样的样本问题。电子商务产品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却大多依循适用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一些监督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电商产品监督抽样方法及其特点十分有意义。

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文献及标准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见表1)。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见表2),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见表3。

4建议

第9篇: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关键词:品牌资产;品牌关系知识;品牌关系质量;品牌原型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2)05-0009-05

1、引言

品牌资产是20世纪80年代在营销研究和实践领域新出现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衡量品牌价值的重要指标。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企业无不想通过创建品牌,不断提升品牌资产来扩大市场影响力。然而,与外国品牌相比,中国品牌的竞争力显得相当薄弱。一方面,我国大品牌与世界一流品牌相比仍有相当差距,2011年Interbrand品牌咨询公司,按照品牌资产排名,了全球最佳品牌100强,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大陆,竟然没有一个品牌入选。另一方面,品牌越来越成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天然纽带,消费者更多地依赖品牌进行购买决策,然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仍然主要致力于产品代工生产,没有培育自己品牌的信心和意识。可见,在我国无论是大型企业或是中小型企业,目前都急需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资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品牌资产是指与没有品牌的产品相比,品牌为企业带来的超越产品使用价值的增加价值或增加利益,品牌的强弱往往通过品牌资产来体现。在品牌研究中,品牌资产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近20年来最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然而,现有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品牌本身,只有少量研究从消费者与品牌关系(下文简称品牌关系)的视角出发开展品牌资产研究,但基于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理论并未真正形成。本文认为品牌资产不仅存在于品牌本身,而且存在于品牌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关系,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互动是品牌资产的来源,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基于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研究。已有的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文献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了研究,一是关于品牌关系质量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解决了品牌资产的中心构念问题,但缺乏系统的品牌资产理论框架,同时没有识别关系质量的形成基础,因而未能揭示出品牌资产的来源;二是聚焦于具有一定整合性的品牌资产理论框架研究,这类研究主要强调了品牌关系在品牌资产中的重要地位,但多为市场咨询公司所开发,缺乏坚实的理论依据;三是部分学者建立的包含了品牌关系构念的品牌资产模型,其不足是仅仅在概念模型中纳入了涉及品牌关系的一个或者几个变量,而没有以消费者与品牌关系为来源基础剖析品牌资产形成机制,更重要的是忽视了从品牌关系双方互动或交往的视角探讨品牌资产的形成机制,而关系互动或交往是关系发展的核心和本质。鉴于既有研究的不足,从消费者与品牌关系互动的视角出发,开展具有系统性的品牌资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为了深入、系统地开展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研究,我们提出了两个关键性研究问题:第一,从消费者与品牌互动的视角出发,品牌资产的品牌关系来源因素是什么?第二,品牌资产是如何通过品牌关系的驱动而形成的?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本文以社会心理学人际关系发展理论为支撑,从消费者与品牌互动的视角切入,提供了一个条理清楚的理论框架来整合现有的概念和经验知识,并深入剖析了品牌资产来源要素及其对品牌资产的驱动机制。借助本文发展的理论框架,我们识别的品牌资产来源要素把握住了关系互动和关系发展的本质,剖析的品牌资产驱动机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从而提供一个系统性的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理论,以期弥补关系视角的品牌资产理论研究缺口,丰富品牌资产和品牌关系理论,并为中国企业品牌创建和管理提供理论指引。

2、品牌资产理论框架

2.1 人际关系发展机制

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理,消费者与品牌的互动或交往可以类比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或交往。因此,我们主要借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人际关系发展理论来研究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人际关系发展理论认为,人际关系发展主要受到三种机制的主导。一是人际吸引机制。人际吸引是指人与人之间在互动或交往中形成的在情感方面相互亲和的心理现象。人际吸引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开始交往的基础,另一方面人际吸引在交往中增进关系双方的好感,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影响人际吸引的4个重要决定因素是个人品质、熟悉性、相似性和接近性,其中个人品质是属于交往双方的个体特征本身,而接近性、熟悉性和相似性则涉及交往双方个体特征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交换机制。人们根据交往或关系中的回报和成本来对关系进行评估,并决定自己的行为。回报是指一个人从交往中可以获得的任何收益,这些利益包括爱、金钱、地位、信息、物品、服务等功能性利益和象征性利益。如果回报大于成本,人们愿意保持关系,反之,人们则可能终止关系。三是情感交流机制。个体间情感性的交流,如自我表露、内心交流、情感支持、相互陪伴等,是决定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使关系更亲密的重要途径。

综合三种机制,人际关系发展理论认为人际关系发展机制如下:人际关系发展被视为两个独立个体之间的事情,主要是由他们自己的个体特征和相互交往的情况决定。个体特征产生人际吸引,在相互吸引基础上开展的相互交往则实现了工具性的交换和相互的情感流;亲密的人际关系依赖人际吸引、工具换和情感流三个方面的因素,不同的关系发展水平伴随相应的关系行为。由于人际关系发展理论不仅识别了决定人际关系的关键因素,而且从关系双方互动的角度阐明了人际关系发展的内在机制,因此,我们借鉴上述人际关系发展理论来剖析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形成机制。下面我们首先建立一个品牌资产基本理论框架,然后,在此框架的基础上,系统论述生成品牌资产的关键要素及其驱动机制。

2.2 品牌资产理论框架的构建

本文认为品牌资产不仅在于品牌本身而且更在于品牌与顾客之间建立的关系,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是品牌资产的输入。那么,从关系互动的视角来看,作为品牌资产输入的品牌关系涵盖哪些关键要素呢?它们对品牌资产的驱动路径是怎么样的?我们将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类比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品牌资产在品牌关系的发展中得到提高,因此,根据人际关系发展机制,从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品牌关系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品牌个体特征和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互动或交往情况。品牌资产的生成机制如下:消费者首先根据自己的品牌知识判断是否与品牌交往,在此基础上,消费者开始与品牌互动或交往;在交往过程中消费者实现了与品牌的工具换和情感流,并对品牌个体吸引力有了认识和体验;消费者对品牌个体吸引力、工具换和情感流三个关键因素的感知和评价决定了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质量;品牌关系质量进一步决定消费者关系行为,关系行为体现品牌资产。下面我们对品牌资产生成机制进行详细的讨论,然后建立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首先,讨论品牌资产生成的基础。关系互动视角品牌资产生成的基础是指消费者与品牌开展互动,并建立品牌关系感知和进行品牌关系评价的基础。在这里,我们引入品牌原型的概念,品牌原型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一般性稳定知识结构,反映消费者对品牌的整体性认知,体现了人们在认知中对品牌的类别化加工,包括品牌的营销地位、社会声名和表现能力三个维度。由于在人类认知中,类别化加工是优先于零碎加工的认知方式,当消费者遇到一个品牌认知目标时,首先使用品牌原型产生关于品牌的整体性感知,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品牌的构成属性进行评价。因此,品牌原型在品牌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在消费者还没有与品牌建立关系时,消费者缺乏详细的品牌构成属性知识,只拥有品牌原型知识,这时,消费者往往只能凭借品牌原型知识来判断是否关注品牌,是否与品牌开展互动。进一步,如果消费者与品牌建立了关系,在对关系的评价中,消费者同样优先使用品牌原型这一类别化知识,然后才对品牌关系的具体感知进行评价。因此,在品牌关系发展过程中,品牌原型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品牌资产生成的基础。

其次,消费者对品牌个体吸引力和对品牌交往中的工具换和情感流三个关键因素的感知和评价体现了品牌关系中的认知成分,是品牌资产的真正来源。正如在人际关系中,亲密的人际关系依赖个体吸引力、工具换和情感流三个方面的因素,消费者对品牌关系中品牌个体吸引力、工具换和情感流这三个方面的评价决定了品牌关系的好坏和强弱,我们将这三个因素合并在一起称为品牌关系知识,并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它们的内涵及对品牌关系质量的驱动作用。

第三,品牌关系质量体现消费者与品牌的联结强度,是品牌资产的直接驱动因素。品牌关系质量是品牌关系好坏和强弱的表现,承接前面品牌关系知识的驱动,并决定消费者的关系行为,包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品牌的产品或者服务等体现品牌资产的消费者行为,因此,品牌关系质量最终直接驱动品牌资产的形成。

根据以上讨论,本文建立了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基本理论框架:品牌资产来源于品牌关系,品牌原型、品牌关系知识和品牌关系质量是品牌资产生成的三个决定因素;品牌原型为品牌关系提供基础,品牌关系知识驱动品牌关系质量,品牌关系质量最终驱动品牌资产的形成。下文将借助上述理论框架,重点讨论品牌关系知识和品牌关系质量两个关键因素,并深入剖析品牌原型、品牌关系知识、品牌关系质量对品牌资产的驱动机制,以建立系统性的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理论。

3、品牌关系知识

前文中我们将消费者对品牌关系中品牌个体吸引力、工具换和情感流这三个方面的感知和评价称为品牌关系知识。品牌关系知识的实质是消费者在与品牌交往中的主观性体验,是消费者建构的关于品牌关系的社会性知识。那么,品牌关系知识包含哪些维度呢?这些维度包含哪些要素?如上文所述,品牌关系知识包括消费者对品牌个体吸引力的感知和评价,以及消费者对工具换和情感流的感知和评价,其中,工具换和情感流同属对相互交往的评价和感知,因此,品牌关系知识主要包括品牌个体吸引力因素和品牌交往因素两个维度,我们将这两个维度分别称为品牌吸引力和品牌交往。具体而言,品牌吸引力指消费者感知到的品牌品质和个性吸引力。品牌交往指消费者对自己与品牌互动的工具换和情感流的感知和评价。

在品牌吸引力方面,正如人际吸引,消费者主要关注品牌的品质和个性两个方面,我们将这两个方面分别称为品牌品质和品牌个性。其中,品牌品质指消费者对品牌功能性或者实用性方面的评价,主要包括品牌信誉、品牌质量等方面。品牌信誉体现消费者对品牌兑现其承诺的程度的评价,品牌质量反映品牌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品牌个性是品牌关系的基础,主要体现消费者对品牌的人类特征和象征性感知,具体包括品牌个性是否鲜明、是否有趣、是否受大众欢迎等方面。品牌品质和品牌个性体现了人际吸引机制在消费者与品牌关系中的作用。

在品牌交往方面,交往行为包括工具性的交换和情感性的交流,我们将这两个方面分别称为品牌互惠和品牌礼遇。其中,品牌互惠指在消费者与品牌交往过程中,感知到与品牌的交往关系在利益(包括功能性利益和象征性利益)的回报上大于成本的程度。品牌礼遇指在交往过程中,消费者感知到的品牌对消费者的友善、关心、理解、尊重等情感上的支持程度。品牌互惠和品牌礼遇分别体现了人际关系发展机制中社会交换机制和情感交流机制在品牌关系中的作用。

4、品牌关系质量

品牌关系质量反映消费者与品牌之间持续联结的强度和发展能力。品牌关系质量包含哪些维度和要素呢?与既有研究不同,我们按照变量是否反映未来趋势和接近消费者行为的程度将关系质量分维。在扬罗必凯公司(Y&R)开发的品牌资产评估模型中,将“品牌地位(Brand Stature)”定义为过去品牌绩效的评分表,将“品牌能量(BrandEnergy)”定义为品牌满足未来顾客需求的能力,是指向未来的价值。借鉴这两个概念,我们将品牌关系质量分为两大维度:关系地位和关系能量。关系地位指消费者对品牌关系的主观体验,主要体现关系双方的亲近程度,是过去关系绩效的评分表。关系能量指消费者维持品牌关系的力量的强度,不仅反映了过去关系绩效,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关系在未来的趋势,并直接影响消费者行为。

进一步,品牌地位和品牌能量包括哪些要素呢?系统回顾人际关系和品牌关系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在众多提到的反映关系质量的变量中,承诺、依恋等变量往往是亲密、信任、满意、认同、自我联结等变量的结果变量,处于更为接近行为的阶段,且体现了关系的未来趋势。因此,本文选用信任和亲密构成关系地位维度,这两个变量主要反映消费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品牌关系的评价,是过去关系绩效的评分表,表明了消费者与品牌的亲近程度。信任指消费者对品牌行为按照自己期望发生的认知和感觉程度,体现了关系地位中的理性成分,亲密指在消费者关系中感到与品牌亲近和相互关联的程度,体现了关系地位中的感性成分。本文选用承诺和依恋构成关系能量维度,这两个变量不仅反映过去关系的绩效,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了消费者维持品牌关系的强度,体现了品牌关系的未来趋势。承诺指消费者维持品牌关系的意愿、体现了关系能量中的理性成分。依恋指消费者自我与品牌之间认知和情感的联结强度,体现了关系能量中的感性成分。

5、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驱动机制

根据前文建立的品牌资产理论框架,品牌资产的驱动路径为:品牌原型一品牌关系知识一品牌关系质量一品牌资产,结合上文讨论的品牌关系知识维度和品牌关系质量维度,我们进一步整合各种概念,详细剖析品牌关系对品牌资产的驱动机制(见图1),从而建立一个系统性的品牌资产理论。

5.1 品牌原型驱动品牌关系知识

首先,从关系发展来看,品牌原型作为品牌认知的一般性概念,提供了消费者进行品牌类别化时所需的一组整体性的品牌特征,并吸引消费者与品牌建立关系,因此,品牌原型是品牌关系知识得以建立的基础,良好的品牌原型知识增加了品牌关系知识建立的可能性。其次,从人类的认知加工模式来看,作为类别化加工的品牌原型必然影响作为零碎加工的品牌关系知识。正如品牌原型理论指出,消费者通过基于品牌原型的类别化方式对品牌形成总体感知,这种总体感知又影响其对品牌产品属性、沟通体验属性和品牌社会属性的感知和评价,同理,在品牌关系中,品牌原型相对于构成性属性的品牌关系知识,在消费者知识结构中处于先行性的位置,呈现了品牌原型自上而下驱动品牌资产形成的路径。因此,品牌原型正向驱动品牌关系知识。

5.2 品牌关系知识驱动品牌关系质量

根据品牌资产理论框架,品牌关系知识直接驱动品牌关系质量。在关系地位方面,品牌吸引力高的品牌使消费者感知到高的品牌信誉、品牌能力、公司诚信等方面,从而更愿意与品牌沟通、交流和自我表露,因此提高了对品牌的信任和亲密感;品牌交往高的品牌则表明消费者感知到品牌高的实用性利益和象征性利益,同时感知到品牌对消费者高的情感支持程度,从而提高了对品牌的信任和亲密感,因此,品牌吸引力和品牌交往即品牌关系知识正向影响品牌关系地位。在关系能量方面,品牌吸引力中的品牌信誉、品牌质量和品牌个性通过满足消费者的功能性、享乐性和象征性需求,促进消费者期望目标的实现和提升自我效能感,帮助消费者自我表达和展示,从而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承诺和依恋;在品牌交往中,品牌互惠主要通过提供功能性资源和象征性资源与自我相关联,实现自我的需要,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从而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承诺和依恋,品牌礼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象征性的资源与自我相关联,并通过提供情感支持,增强消费者与品牌的情感联结,从而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承诺和依恋,因此,品牌吸引力和品牌交往即品牌关系知识正向影响关系能量。根据以上讨论,品牌关系知识正向驱动品牌关系质量。

5.3 品牌关系质量驱动品牌资产

关系互动视角的品牌资产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对品牌的关系行为方面,具体表现在当该品牌与其他品牌在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征和质量都类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更愿意购买该品牌的程度。品牌关系质量最终直接对品牌资产产生驱动。在关系地位方面,信任降低了消费者感知风险并简化了购买决策,因此,品牌信任正向影响品牌资产;亲密则增进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亲近感和安全感,因此,当亲密感提高时,消费者将更倾向于选择品牌,从而提高了品牌资产。在关系能量方面,承诺越高的顾客表明越愿意维持和发展现有关系,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品牌的产品和服务,此外,依恋理论表明依恋品牌的消费者愿意付出自身资源而与品牌保持关系,且依恋直接正向影响溢价意愿、正面口碑、重复购买等行为。因此,品牌关系质量正向驱动品牌资产。

6、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