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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第1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讯:从下个月开始,营销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卖保险,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将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昨天北京保监局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同时,意外险也被要求不得捆绑进行销售。

随着微博、微信的普及,在网络上通过熟人关系卖保险也成了许多寿险营销员的一条新途径。在自媒体宣传保险产品“求扩散”的过程中,一些保险产品往往被夸大,或者涉嫌误导,但一直以来缺乏有效的监督。

昨天,北京保监局出台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就寿险营销员销售行为提出诸多禁令,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网上卖保险夸大其词等涉嫌误导行为,办法中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保险营销员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公司应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这也就意味着,营销员自媒体卖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投连险、变额年金保险,北京保监局首次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寿险销售经验,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年内,对于寿险销售人员还将试点寿险销售人员准入分级考试,对北京现有的7万人身寿险销售人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将达到个人理财师的水平。

昨天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还对意外险捆绑销售做出了规定。这是针对非保险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比如预订旅游产品,捆绑销售航意险和旅游意外险。对此北京保监局在《办法》中指明,“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来源:《北京晚报》)

第2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按保险责任可分人寿、年金、健康等险种

根据保单的保险责任,人身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目前,市场上推广力度较大的养老年金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年金保险。《管理办法》特别说明,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二)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都能算作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而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同时,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为了让产品更加一目了然,《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定名应符合下列格式要求:“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若是附加保险,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注“附加”字样,若是团体保险,则必须注明“团险”字样。这样一来,就能避免营销人员误导消费者产品类别,或是消费者主观判断失误了。

《管理办法》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按设计类型可分普通型、分红型、投连型等

若是将人身保险按设计类型分类,则包括了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所谓普通型是指保险公司合同成立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都确定的保险。分红型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保险。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投资账户、且该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为被保险人设立保底收益账户的保险。

为了让消费者明确这些品种的收益情况,《管理办法》要求分红、投连、万能产品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而普通型人身保险则无需注明。

部分条款费率需要事先审批

以往,我国商业人身保险的条款和费率通常采用备案制,此次《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3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知情人士透露,《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本月在保监会过会,如无意外,过会后将很快公布。

一些保险公司已设计成型的变额年金产品,等待《办法》公布后报批。金盛人寿可能成为第一家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的公司。联泰大都会、华泰人寿、光大永明和幸福人寿等公司也在积极准备。

与小公司的热情相比,大公司的态度趋于谨慎。

寿险业领头羊中国人寿(601628.SH/02628.HK)的一位高管在9月份曾明确表示,即使变额年金开始试点,中国人寿也无意参加。因为目前政策尚不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出现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的收益很难达到变额年金的保底要求。

平安人寿和泰康人寿也处于观望阶段。

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监会要求试点期间,各公司变额年金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实际资本的四倍,且不超过80亿元。

与投连险相比,具有保底利益,与其他年金产品相比,具备更高收益空间,集此优点于一身的变额年金,在给投保人带来更多养老保障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四类产品可选

保监会在今年上半年就着手准备推出变额年金。

今年3月份,保监会印发《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即表示,“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

7月下旬,保监会在山东威海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八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是次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深入讨论,并计划于10月前推出变额年金保险。

此后,保监会通过与各家公司分别沟通,不断完善《办法》。但由于变额年金保险涉及到对冲模式,资金运用风险较大,需谨慎对待,所以监管层将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的计划延后。

11月11日,在深圳召开的中国寿险发展与监管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强调,要推动变额年金产品试点,积极推动寿险产品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一位参与保监会变额年金讨论的保险公司高管告诉《财经》记者,《办法》将于本月过会,之后就会公布。这意味着,中国的第一款变额年金产品离上市已不远。

“从产品形态上讲,变额年金可以说是有最低收益保证的投连险。”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与投连险一样,变额年金有一个投资账户,保险利益与投资账户的单位投资价值相关联。《办法》规定,最低保证包括四种类型,即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MB)、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GMAB)。

四种产品均对客户在某一时点的最低利益进行保证。比如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和保单账户价值之间的较高者;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在保险期满时,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保险金和保单账户价值之间的较高者;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就确定将来年金领取的最低标准;最低累计利益保证,是指在预定的提存日期,客户可以领取保证价值和保单账户实际价值之间的较高者,并且可以一次性领完。

参与变额年金的公司可以在以上四种产品中选择一种报批,且只限一种。

曾在美国畅销的最低退保利益保证(GMWB)产品则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一位参与讨论的合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透露,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几家经营变额年金的保险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产品销售太多。金融危机来临,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下降,客户会选择退保,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导致亏损。

因此,在前期讨论时,中国的精算师们和美国的一些专家,一致建议中国先不试点GMWB,待其他产品逐渐被接受,再择机推出。

两种运作模式

与普通年金保险相比,变额年金产品的投资渠道更为宽泛。普通年金产品的投资渠道受《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限制,权益类投资不得超过20%,而变额年金与投连险一样,可以全部投资到权益类产品。

这意味着,变额年金会有更高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控制风险,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管理模式来控制风险: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这也是变额年金的两种运作模式。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是在美国、日本等地保险公司通用的对冲模式上加以改变而来。在对冲模式下,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提供若干个基金账户,有权益类投资基金,也有固定收益投资基金。

投保人投保100元的变额年金产品,通常选择买入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基金。如果客户买入50元的权益类投资基金,而保险公司又承诺了保底,那么保险公司需要对冲这部分风险,对冲的方法通常使用期权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但是中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成熟,政策也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期权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模拟期权的方法实现对冲。

在客户买入50元权益类投资基金后,保险公司卖出自有账户中一定数量的权益类基金,并买入一定数量的无风险资产(国债、央票、货币市场基金等),这种组合的方式被称为模拟期权。

这种方式同样可以实现对冲的效果。假设未来资本市场向好,客户盈利,保险公司保底的压力减轻;假设未来资本市场下跌,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事先已卖出自有账户的权益类基金使降低了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买入的无风险资产又得到收益,可弥补客户账户的部分损失,进而为其提供保底收益。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模拟期权和真实购买期权,两种对冲方法理论上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市场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且变化很快,无论哪种方法都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比如,在需要买入国债时,市场却买不到。对于这些风险,只能通过限制销售规模解决,使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有鉴于此,监管层前期控制变额年金销售规模的政策是一种审慎原则。即所有公司在试点期间的销售额度,均不能超过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实际资本的四倍,且不超过80亿元。

另一种固定乘数平衡模式则相对简单,目前台湾、香港、东南亚等地的保险公司多用这种管理模式。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达成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管理的变额年金产品,客户没有投资品的选择权,买入、卖出基金都由保险公司完成。

假设某客户购入100元该类变额年金产品,约定五年后至少拿到100元。保险公司将其中的80元(假定)用来购买固定债券,五年后的本金加收益就可以达到100元,那么其余的20元保险公司就可以投资到权益类产品上,博取高收益。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认为,可以根据一定的乘数将投资到权益类产品的数额放大,比如四倍,那么现在保险公司可以购买80元(20元×4)的权益类产品,如果资本市场向好,权益类产品的投资将会盈利,保险公司五年后支付100元的压力减小,于是就可以加大权益类投资的比重;反之,如果资本市场下跌,保险公司必须卖出权益类产品止损,直至比重降至0,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重上升至100%。

如果上述最差的情况发生,变额年金的所有投资都转移到固定权益类产品上,仍可以保证客户五年后获得100元,但与此同时,客户可获得收益的上限被锁定。

一家参与变额年金讨论的合资寿险公司精算部人士表示,两种模式相比,平衡模式相对简单,但收益上限可能锁定;对冲模式收益没有上限,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技术、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

无论哪种模式,保险公司提供的最低保证都不是免费的,客户必须“购买”,以补偿保险公司承担的保底风险。

《办法》规定,对于变额年金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为提供最低保险利益保证而收取费用。该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收取,并直接从投保人的投资单位中扣除。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前期参与讨论的八家公司当中,金盛人寿和光大永明可能会采取对冲模式,华泰人寿和联泰大都会则会采取平衡模式。

风险防范挑战

无论是对冲模式,还是平衡模式,所能规避的风险是有限的,在大的系统性风险来临时,任何管理模式都会受到冲击。

2002年,美国高科技泡沫破裂,承保变额年金的两家再保险公司由于过于乐观,此前分入了过多的业务,于是风险集中在他们身上,造成约20亿美元的亏损。

有鉴于此,保监会目前的政策是变额年金不允许分保。

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哈特福德、大都会、林肯国民等公司由于过于自信,没有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对冲,加之对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又较弱,其所经营的变额年金保险酿成巨大损失。

9月份中国人寿一位高管表示,中国人寿无意变额年金保险,正是因为担心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保险资金的收益不能达到变额年金的保底要求。

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在系统性风险之下,变额年金的风险可能会比其他产品大些,但不会差很多,控制风险是所有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共同面对的问题。

前述合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采取不同产品策略的公司,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会有不同表现。比如最低身故利益保证产品,由于身故责任和金融危机没有太大关系,因此即使发生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经营该类产品的公司所承受的损失也会较小。

经营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的公司,如果在年金大量给付时正好碰到系统性风险,可能会面临较大压力:一方面系统性风险使保险公司投资受损;另一方面,大量的年金给付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但如果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没有大量的年金给付,保险公司的损失有可能仅限于账面上,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这些损失可能是完全可以补回来的。

受系统性风险影响最大的是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但是目前该类产品没有纳入试点范围。

除了不允许分保,保监会还对试点企业进行了门槛限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试点变额年金: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上年末以及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一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销售渠道上,保监会更倾向于鼓励银保和团险渠道销售,银保渠道仅限于一对一的理财经理销售(低柜销售),不允许银行通过办理现金业务的高柜进行销售。

在三年的试点时间内,只允许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五个城市销售变额年金。

此外,参照国际惯例,《办法》对变额年金责任准备金的要求高于投连险,增加了保证利益准备金的计提。

王国军认为,这些规定足以控制变额年金的整体风险。

市场前景未知

变额年金最早诞生于1952年的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最低累计利益保证产品和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产品的相继出现,以及资本市场持续繁荣,变额年金获得了指数式的增长。至今,变额年金已占据美国保险市场23%的份额,成为美国市场的主力产品之一。

1999年,哈特福德等美资保险公司将变额年金引入日本。至2007年,日本的变额年金资产余额已达到16.5万亿日元(约1.5万亿美元),约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

2008年金融危机,全球范围内变额年金的销售规模有一定下降,但是国际寿险行销研究协会(LIMRA)预测,市场对变额年金产品的需求在强劲恢复中,预计未来几年变额年金市场会有每年10%的增长。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年金产品多为定额年金,即在购买年金产品时,就已经确定未来可以获得的收益。与定额年金相比,变额年金具有收益更高,上不封顶的优势。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尚不完善,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保空账率高企,对应替代率约为40%-50%,而国际通常替代率约在70%-80%。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很低,至今不过10%到15%。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将承载中国未来巨大的养老压力,也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

罗毅认为,变额年金可以用来规划舒适的退休生活和避免长寿风险,这与我国的基本养老计划和企业年金制度形成了很好的互补效果,因此变额年金有广阔的市场。

客观需求的确存在,但中国的变额年金能否复制海外的高速成长,尚难下结论。

某中资寿险总精算师说:“我们不准备推变额年金,当时保监会邀请我们去讨论也没有去,因为对这个东西还是不太熟悉。”这一态度代表了相当多的保险公司。

第4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险资投资品种增加

新政“13条”中关于股权和不动产新增品种,主要有:直接投资方面,增加现代农业产业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资源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方面,可投资农业发展、养老产业和保障房这三类基金。

与此同时,投资比例也相应上调,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新政“13条”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及,险企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也均由原来的10亿元和1亿元,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

在衍生品领域,险资未来可以参与的金融衍生品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信用或流动性风险;对冲已确定在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或卖出资产的市场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特定资产和负债组合以及公司整体的各种风险。

在融资融券领域,险企未来可参与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监管部门拟放开所有预期可开放的投资渠道,只要符合偿付能力等要求,险企均可投资操作,这有利于提升险企投资收益率,但也对保险投资能力和人才储备提出更多要求。

或可境外投资不动产

《境外投资细则》还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但限于收购境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在境外投资领域,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品种有望拓展为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产品,以及以这些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境外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多达45个,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希腊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菲律宾等新兴市场。

在投资渠道放开的同时,新政“13条”也对投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质做了严格要求。例如,委托人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照此推算,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打通

新政“13条”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行业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业务通道。

允许基金、券商加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队伍,允许险企投资券商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

根据新政“13条”的规定,险企将可以参与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但应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且基础资产清晰,信用评级在AAA或相当于AAA的信用级别,并在指定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发行、等级和交易流通。

而对于放开融资融券业务,新政“13条”中则明确规定,险企融入资金仅限于满足自身临时调剂头寸,不得用于非公开市场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且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

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

《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险企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产品线的扩大,还不足以充分显示保险资金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诚意。《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资金将不再只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列入其中。

对于券商而言,满足“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获得证监会A级或以上评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等条件,均可分得保险资金一杯羹。

对于基金而言,满足“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管理非关联方机构资产余额不低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的50%”等条件,也可参与其中。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未来保险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保险资金会针对各种不同投资机构,根据其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优劣势让其管理不同的投资组合。此举或可突破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投资者中为主力军,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交集十分有限的局面。

险企可开展公募资管业务

在引入外部交易对手的同时,保险资管业自身也将迎来新发展机遇。《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

上述文件明确,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保险资管公司期待已久的利好,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

此外,保监会拟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向险企等合格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产,并选聘商业银行或其他资产托管机构为托管人,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开展投资管理活动。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办法将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险企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链接

保险资金新政“13条”

“13条”指的是今年6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上,保监会推出的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具体目录如下: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产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5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 商业保险 发展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1.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2.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

3.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1.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2.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

三、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入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 产品创新 现状

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演进过程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历了屡次变脸,由最初的一家公司开办,到目前的经营主体多样化;随着标的的多样化,车险名称从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下面从不同时期来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演进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阶段和标志性事件。

解放初期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称为汽车保险。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汽车保险。不久出现争议,认为车险以及三者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人保公司1955年停办车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最初,汽车保险承保的标的只有汽车,随着其发展,保险标的范围扩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汽车保险这一名称,而我国已于1983年11月将其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针对我国原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不足,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重新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于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旧的条款相比,新条款明确指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对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新条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2001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布正式启动“事故车辆定损系统”。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对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时交警不再负责定责和调解,所以,占据我国车险市场最大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一些地区试行“碰撞赔案快速处理办法”。我国2002年3月4日《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订,而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2002年8月15日《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在全国统一执行。条款变化的特点为:2000年采用统颁条款;2003年采用个性化产品。2002年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及条款在全国放开,这一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各家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设计开发了8个主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条款,成为首家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随即公布了其制作的我国首张完整的车险精算费率表,该份费率表是在平安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数据上,参照国外先进模式和经验制作的。新费率表在主险、附加险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3项费率修正系数,体现了在从人、从车、从地域因素下的实际风险。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A,B和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联合制定,开发完成了2007版车险行业条款,分A、B、C三款,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启用。截至2009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86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接近2亿人,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2009年10月1日起随着新《保险法》的开始实施,各产险公司也分别对06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进行修订,截止2009年11月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获得保监会的新条款审批。大多数公司已经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正式启用09版车险新条款。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创新现状与动力

按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诱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可将产品创新划分为四种类型:即顺应需求论、制度供给论、技术推进论和综合诱导论。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以上几种诱导因素在不同阶段分别起着作用。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而制度的创新是基本保障,技术进步是后援保障,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的代表险种是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代表险种是商业ABC三款综合车险条款。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2009年10月改版采用09新车险条款。目前险种分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两部分,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如人保公司把车辆损失险细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平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天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华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天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等。

下面来了解我国目前市面上最新的09版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情况:人保、平安、中银保险及国寿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对比图表。

三、保障体系

结合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历程,尽管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但是同样需要技术和制度的保障,车险产品核心后援保障纬度强调的是与产品创新相配套的各个重要环节对产品创新的有效支持,对创新产品价值的市场实现予以有效保障。其中公司文化背景和客户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销售渠道的支持、风险管控的落实、产品适当宣传、公司投资能力等都能满足产品设计提出时的一些假想。

1.制度和法规方面的保障。我国经营车险的公司主要是财产险公司,而财产险公司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唯一的《保险法》已经过两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137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2.新技术的采用。车险车品创新无论从经营环节的每一步,还是从销售渠道和方式上看,都离不开新技术的推广,电脑的推广使得保险单从过去的手写保单变迁到机器打印,人工核保定损变迁到远程定损,电话、数码相机、DV机、电子笔、互联网等现代通讯设施的使用使得车险产品从展业、投保、核保、承保、查勘、定损、理算、续保等环节得以现代化。车险费率的厘定也源自精算技术的发展。

3.投保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提升。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车主风险意识的提升,保险公司竞争的白热化,销售渠道的创新等共同催生了消费者的投保意识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这些也成为车险产品创新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克穆,李开斌.个人保险产品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5.

[2]李娟.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探讨.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3).

[3]赵明岚,邱剑.节能保险产品创新.保险研究,2009,(3).

第7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随着“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的确立,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其发展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不但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减轻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硬件设施。截至2002年底,我国有17000多家企业的650多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已达500亿元。但总体来看,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预测,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启动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面对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各金融机构都在厉兵秣马,争取在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上分一杯羹。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拓企业年金市场是需要各家商业寿险公司通盘考虑,认真准备的新课题。

2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环境分析

2.1政策环境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进一步明确了对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态度。至此,企业年金的发展逐步升温。虽然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外部法律环境也有待进一步健全,但是政府已经明确鼓励保险行业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之下,有关企业年金的相关立法工作相信不久就可以完成。

2.2企业年金市场的供需环境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调整的目标,基本养老预期保障水平的减少将会增强个人老年风险自保意识,从而为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障模式释放较大的需求空间。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确立使企业认识到发展企业年金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劳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根据2001年太平人寿对企业年金需求市场的调研显示,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第二类是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第三类是受国外母公司影响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第四类是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但由于历史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产品,企业年金计划主要由寿险公司和国家社保管理机构来提供。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计划应主要由寿险公司、私人行业管理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银行)来管理,或者直接由企业建立并经营。国家社保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年金,国家必须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最后支付承担责任。国家由后台走向前台,加重了国家的保障负担,也有悖于世界社会保障私有化管理的潮流。企业自行管理则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投资管理经验而使基金受损。因此二者都不能代表企业年金的发展方向。企业年金应由包括寿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所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实质上大多是一些具有养老保险机能的团体分红/投资连结保险,同时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还有较大差距。

2.3寿险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环境

我国的寿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呈高速度增长态势。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寿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幅有所减少。时下一直热销的银行保险由于银行拿走了大部分利润分额,寿险公司实际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同时,我国低技术含量的银行保险还随时都有被银行长期存款业务所取代的风险。加入WTO后,寿险公司还要面临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因此,寿险公司开拓传统业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传统业务资源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被开发殆尽。而企业年金业务却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开发占领该市场,就能顺利实现寿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来寿险业务的第二次高速发展时期。

2.4寿险公司的比较优势和竞争环境

一般认为,寿险公司在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方面具有如下优势: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强大的销售能力;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年金产品;具有管理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匹配的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世界各国职业(私人)年金计划的发展经验也说明:寿险公司往往是年金基金的首选经办机构。结合我国实际可以看出,自1999年以来,国内寿险公司加大了产品创新的力度,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相继出现。这些寿险产品的设计更加注重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寿险公司对客户个人帐户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费率和年金领取金额相对灵活。这些条件使寿险公司在管理DC型企业年金计划时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在开拓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寿险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来自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外国寿险公司。由于对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目前银行还仅以基金保管人的身份涉足企业年金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还没有发育到自由和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之中,基金公司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对风险的规避与对高回报率的追求方面,安全性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目前还不能通过二级金融中介机构大举进入资本市场。选择寿险公司来经办应该是时下比较稳妥可行的办法。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将是企业年金的理想经办机构。

3商业寿险公司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途径

国外寿险业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介入企业年金领域。1996年,美国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总资产的25%投资于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安信保险金融集团是美国最大的401(K)计划提供机构,该集团在美国管理的雇员退休计划超过300万计划成员。2000年加拿大寿险总保费的25%来自于年金产品,达到253亿加元。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方案设计,筹资、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以及养老金给付等几个价段都可以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参与企业年金市场。

3.1保险合同模式

企业年金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途径。寿险公司所提供的养老型保险产品主要是传统团体寿险和眼下正在热销的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后者是寿险产品的创新,兼有保险和证券投资的特点。它可以让客户获得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权益报告,多种途径帐户查询、变更、投资转换等服务,特别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和DC型养老金计划。但传统寿险业务也不能忽视,该产品不强调个人帐户管理,为受益人提供统一的定额养老金,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DB型养老金计划。

3.2帐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是资本密集型的工作,它要求管理者能够提高客户化的信息,高效率的服务和低管理成本。同时在信息时代,帐户管理对于计算机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愈加突显。这些要求都远非一般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企业所能承担的。寿险公司近年来经营投资连结产品,积累了个人帐户管理经验。许多保险公司还拥有高效率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统甚至自身的计算机网络体系。这些条件为保险公司提供帐户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日后提高能够全面的捆绑式股务提供了良好的依托平台。

3.3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年金运作的关键,它主要通过基金的投资管理来实现。寿险公司在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可以为发起企业提供投资建议,具体负责资产的投资组合策略,从而弥补发起企业投资知识匮乏的不足,更好地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3.4受托人

目前,英美等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大都采用养老信托基金的方式来管理。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和个人缴费所形成的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收益人为养老金的给付对象。信托方式具有管理成本低,形式灵活的特点。商业寿险公司一旦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就可以为发起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既可以直接负责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代行其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寿险公司未被允许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参与该领域的投资。因此,寿险公司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身份承担相应的委托管理业务尚存在法律障碍。但随着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对混业经营的逐渐放宽,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寿险公司就可以涉足上述领域。为此,寿险公司应早做准备,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质量。

4对寿险公司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措施建议

4.1强化产品开发设计,提高产品的灵活性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型寿险产品同构率较高,产品设计的灵活度较差。在年金产品的设计方面,必须顾及到不同企业的需求千差万别,同一计划中的个人风险偏好也不尽相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应不断适应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为企业“量身度做”年金产品的能力。以美国安信保险为例。该公司为香港强积金提供信托、行政和投资管理服务时,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提供不同系列极具灵活性的分类计划,包括安信强积金200系列、600系列和800系列等。其中800系列是适合大型企业的,由12个基金组成,分别属于保本、保证、保守、平稳和进取的投资组合。国内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产品的灵活性开发方面应在如下方面下工夫:

(1)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投资组合选择。

(2)增强个人帐户的可携带性,方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3)为进入年金受领期的员工提供多种给付方式。

(4)为DB型计划增加抗通贷膨胀的设计。

4.2加速自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内对于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方案还未出台,但毫无疑问的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金融企业才最有可能获得经办资格认定。国内寿险公司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速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监督稽核机制,更好地完成企业年金经办人的工作。

4.3加速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对企业年金理论的研究工作。

企业年金由于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因此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经办企业年金业务需要社会保障,证券投资,个人帐户管理,保险精算等多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国内的寿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还比较匮乏。同时,寿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年金市场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应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年金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对现有人员进行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以有效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5利用现有客户资源,打造公司品牌

企业年金不同于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为了更多地吸引客户,商业寿险公司应着力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为此不但要制定实施长期,系统的竞争战略,依靠产品、服务、人才、技术的综合实力来赢得客户;更重要的是在公众面前竖立起具有社会亲和力的企业品牌形象。鉴于养老产品对基金安全性的倚重,在影响力的品牌应该给公众一种“稳妥可靠”的印象,而不仅仅是“不断创新”“业绩优秀”的广告式说词。寿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巩固发展现有的客户资源和团体寿险的市场地位;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加大管理透明度;降低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8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促进安全发展和平安建设,为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保〔〕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协力推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安保互动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工作由区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力推进,不简单替代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基础上,引导企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为确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促进安保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机制。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安保互动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因此,必须锐意创新,大胆探索实践。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和市政府有关方向性政策规定要求,制定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有序运作投保和承保事宜。纳入推行安保互动范围的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单位,1.建立完善投保承保机制。投保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缴纳责任保险保费,不得缩小应保范围。为防止承保工作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由保监局会同市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和具体承保方式。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公司和承保方式进行调整。为方便投保方办理责任保险手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责任保险工作,帮助投保方设计合理的投保方案,降低保险成本。

实施责任保险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建立完善足额保险机制。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具有易群死群伤、损失大、善后处置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必须保足保全,最大限度地化解事故风险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按照现行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足部分通过购买责任保险保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根据行业和企业风险状况的差异,3.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4.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提出整治建议服务。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相当于保费的10%比例建立防灾防损基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保监局制定的市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防灾防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

督促企业投保,5.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之中。确保责任保险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安保互动工作中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有序推进。年初,全面启动。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全面启动安保互动工作。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起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建立保险业参与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投融资机制,增强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开发研制保险产品,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力争达到应覆盖面的100%

二、实施模式

一)推行范围

1.高危行业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建筑企业、民用爆破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企业。

2.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

3.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和中小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二)确定以共保体的方式承担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市目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参与安保互动工作。为便于安保互动工作的组织推动。统一条款费率,统一单证印制,形成行业合力,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确定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如下:

大地财险分公司、安诚财险分公司、平安财险分公司、利宝保险分公司、华安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煤矿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2.非煤矿山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3.道路客运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5.建筑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6.公众聚集场所: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7.学校:太平洋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8.烟花爆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商。

9.危险化学品:阳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安诚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0.民爆:平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三)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参保工作的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督促企业参保任务落实部门。为使安保互动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为协助单位。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

2.非煤矿山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道路客运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

5.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区建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6.公众聚集场所。责任单位:区消防支队;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派出所。

7.学校。责任单位:区教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民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形成激励机制。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发创新保险产品。结合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开发出更多针对行业、区域、企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线,为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发出更多的可以推行的产品。

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状况挂钩,保险费率上实行激励机制。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的赔付额不足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降低保费收费标准,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直至最低费率标准(降低30%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额超过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提高保费收取标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直至最高费率标准(提高30%高危行业企业和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责任保险12万元、工伤保险8万元)公众聚集场所单位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和投保附加险。

五)保障程度。按照现行伤亡事故赔付标准。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应急救援。各保险公司要改善保险业传统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日常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注重改进和优化安保互动服务流程,特别是要将保险承保理赔与安全风险评价、费率激励机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相结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安保互动的数据累计和经营核算,力争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领域的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

制定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的应急预案。逐步将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纳入《市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管理,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我区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突发事故灾害的抢险联动,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事故发生时的救援作用,最大限度控制事发当时出险单位的损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风景区)要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为加强安保互动的工作调度。请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承保情况书面报“区安保互动推进办”

二)严格工作考核。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保互动工作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工作措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推动安保互动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的安保互动工作。

第9篇: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4;D922.16;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6-0045-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忧,民众对我国食品安全十分不满。在复旦大学近日的《中国网络社会心态调查(2014)》之“十二大社会议题”分报告中,食品安全名列第七位,可见民众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案件例如三聚氰胺奶粉、敌敌畏火腿、瘦肉精、红心鸭蛋、镉大米、地沟油等等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民众强烈要求政府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便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文件指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践。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下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湖北省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下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等。

(二)实践层面

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例如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应该是我国最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8年7月,扬州市食品经营者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2013年11月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作。2014年9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湖南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作等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恢复消费者对国内食品的信心

国内民众对国内食品安全信心明显不足,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购买海外产品以规避食品安全风险,海外抢购奶粉便是明证,甚至引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不满。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将有效地提高民众的安全感,并逐步恢复对国内食品的信心。

(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案件往往是大规模侵权事件,受害者往往众多。食品经营企业在财力上往往难以足额赔偿最终可能导致破产,而受害者则流血又流泪。我国特有的国情又可能导致受害者集体上访维权引发社会动荡。如果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安全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企业,食品经营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消费者则同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和食品经营企业的双重保障,将大大增加购买食品的积极性。

(三)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将评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状况,并按照风险水平调整保险费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水平高,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能力强,相应的保险费率也将减少,企业成本降低利润提高。同时保险费率低也将提高消费者对该食品企业的信心,这最终将反映到企业的销售收入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极大地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

(四)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人保、华安、长安等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探索开发保险产品超过三十余种,为自身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食品行业是一个产值达到十亿元以上的行业,食品安全又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事情。应该说保险公司大有可为。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未采取强制的手段,而是采取自愿的方式。但是美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出于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往往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另外美国的商业企业往往要求其供应商提品责任保险保单。因此美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率非常高,并不需要政府的强迫。

(二)英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采取自愿的商业运作方式。但是有逐步强制购买的趋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极大地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

(三)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是国际上唯一一个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区。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3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借鉴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故处于多发阶段,民众对食品安全非常不满。因此建议采用强制手段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等时机成熟再通过中央立法的形式确立。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步骤

(一)法律支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做支撑。考虑到现实,目前国家还难以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难以做到强制实施。因此应该分步骤完善法律。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浙江、湖北、湖南、山西和河北等省市已经开始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次地方人大立法。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地方人大可考虑地方立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终全国立法。全国人大修改食品安全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分领域实施

根据实施方式可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半强制保险。不同领域的食品应该采用不同的保险实施方式。第一,对与基础性的保险产品应该采用强制性的保险实施方式。粮食、水果、蔬菜、牛奶和食用油等基础性产品属于人们日常食用大量食用和必不可少的,在经济学上认为属于必需品,必须采用强制的实施办法。因为这类产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将严重损害民众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容易引起集体维权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应该由政府参照交强险的方式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第二,对于其他产品则采用半强制的实施方式。对于饮料、糖果、坚果和营养品等不属于必需品的其他食品可采用半强制的实施方式。这类食品可采用市场化的原则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具体的保费双方协商,但是必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民众购买保险高的食品将来的补偿也会高,购买保险低的食品将来的补偿也会低。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迫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分规模实施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既有大中型企业又有小微企业还有自然人个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该采用分规模实施。首先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中型企业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该没有什么困难。其次要求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小微企业实力单薄、技术一般、管理水平差、风险控制能力弱,贸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大致大量小微企业推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因此应该给予其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小微企业也可以采用行会的形式统一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增强抵抗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最后对于自然人个体,政府应引导其转变为企业。例如农民是食品的重要供给者,应该采用成立农场、互助社等形式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城市的自然人个体则应采取成立企业的形式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分地区实施

我国地区差距显著,东部明显较为发达,而西部则相对落后。因此应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先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例如浙江省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5年9月底,全省投保单位共5038家,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493.47万元,保单金额达到了约59亿元,保费比去年同期增长5倍多,全省累计理赔9起,理赔金额5.27万元。2015年初,浙江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联合出台《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而我国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强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必将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应该采用自愿的原则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品安全责任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于海纯.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J].中国法学,2015(3).

[2]董泽华.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5(1).

[3]李芳,王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