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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标准审计报告

第1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审计准则; 非标准审计意见; 市场反应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分为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经过了两次比较大的修订,1996年1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开始施行;2003年4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并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来测量其市场反应。如陈龙春、郭志勇(2008)通过运用多元回归法和事件研究法等方法研究发现,市场对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张天西、黄秋敏(2009)对我国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2003—2007年间的市场反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市场对上市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报告会作出一定的市场反应。国外研究学者Melumad和Amir(1997)却运用M-Z模型研究市场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反应时,得出上市公司出具的非规范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对市场有显著性影响。Baskin(1972)是最早研究市场是如何对公司审计报告作出反应的学者,他指出市场对违反一贯性原则的财务报告没有显著的市场反应。David和Krishnagopal (2010)研究发现,投资者对被出具持续性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给予较大的负面反应。

本文针对审计准则变革前后的实际情况,通过上市公司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为资本市场上决策部门、投资者、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社会公众谨慎使用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信息提供决策参考。

二、模型实证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几次修订完善,反映了政府的监管体制逐步规范,本文从审计准则的变迁角度出发,在选择一段较长的时间跨度的基础上,研究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报告的市场反应,从而为审计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供对策建议。

(二)研究假设

出具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是很大的一个负面消息,在得知这种消息的情况下,对于理性投资者而言,经过不同途径的扩散导致市场认为企业投资和经营存在风险,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不规范或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出台前后对市场反应是负面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5—2004年间先后制定六批独立审计准则,共48项,标志着我国形成了独立审计准则体系。2006年,财政部再次了独立审计准则。这两次对审计准则的改革对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增加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规范企业风险控制。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风险导向对审计风险的控制,而不仅仅是对审计证据的关注。第二,对审计结论监管性明显加强。在最新的审计准则改革中明确提升了审计结论监管性的重要程度,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对企业财务说明具有说服力,对投资者和企业经营本身有效,使得对企业审计过程有必要实时监控。第三,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认可。审计准则的变迁进一步要求审计人员要有高度的职业认同感,审计结论原则由谨慎性上升到怀疑执业度,即要求审计人员要以一种职业怀疑的态度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高执业过程中的警觉性。第四,从企业外部市场看,审计市场更加趋于规范和严谨,提升了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使得资本市场对审计结论更加信任和关注,审计报告的这种变化与市场变化更加贴近。根据这种情况的出现,提出假设2。

假设2:市场对审计准则修订后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修订前非标准审计报告反应更为强烈。

根据上面两个假设建立超额收益估计模型和多元回归模型来验证。

(三)模型建立

1.超额收益估计模型的建立

(1)日超额收益率的公式如下:

(2)日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公式如下:

(3)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公式如下:

2.多元回归模型方程

上面建立的超额收益法还不能完整地解释审计准则变革前后的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市场反应的影响差异,因此,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方法,添加相关影响因素进一步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证分析来印证上市公司对市场产生反应的特征。

上面估计模型中:CARi是不同股票的累计超额收益率;D1i是第一个虚拟变量(其中:i=0或1,0代表标准审计报告;1代表非标准审计报告);D2i是第二个虚拟变量(审计准则变革后的年份为1,否则为0);Si为上市公司年度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数;Zi为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

(四)模型中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样本来自2002到2010年间沪市A股中出具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数据资料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提出的审计报告,财务数据来自每个上市公司年报中的数据。

研究样本的筛选过程如下:一是研究样本是选取2002—2010年605个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这8年间出具了非标准或非规范的审计意见报告;二是如果该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3天以上也剔除出研究样本,这样则剩下389个研究样本;三是对因出现不良事件而被出具有违规公告的上市公司也进行剔除,则剩余378个研究样本;四是对日收益率变化异常的上市公司也剔除,最终剩下333个符合研究要求的样本。

三、对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市场反应模型实证分析

通过自2002到2010年间符合研究样本的数据,采取超额收益模型方法进行计算,得出控制样本和研究样本的CAR均值变化趋势,如图1。

以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当天为0点,时间范围为审计报告出具的前后15天为例,从图1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从-15天至-5天期间,控制样本与研究样本的CAR均值趋于平稳并且相差很小,但从-5天开始,对于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研究样本CAR均值显著下降,CAR均值从-5天开始下降应该是由于审计报告信息泄露造成的,从而引发了该股票价格的下跌。为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分别对控制样本和研究样本进行了T检验,发现在(-15,15)范围内,控制样本CAR均值大于研究样本的CAR均值,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而验证了笔者提出的假设1的观点。

根据审计准则变革的这两次历程,实证分析变革前后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的市场反应。对于2002—2004年的审计准则变革,本文利用多元回归模型对(-15,15)和(-5,7)两个时间范围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如表1。

从表1结果得出,在2002—2004年第一次审计准则改革期间,研究样本中的变量对CAR均值显著性不强,对上文提出的假设2证明性不强。但是在2004—2010年期间,即第二次审计准则改革对研究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不论是在(-15,15)范围还是(-5,7)范围,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改革对CAR均值显著性很强。得出的实证结论表明非标准审计报告对CAR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并且在(-5,7)范畴中更加显著,这说明在较短的时期内,审计报告传递的信息更为显著,如果把估计回归范围扩大,则向市场传递的信息变弱。

从这两次的回归结果(审计报告对CAR影响显著性变化)可以看出显示,审计准则的变革在第二次时市场对政策变化的反应更为灵敏,即假设2在审计准则第二次变迁过程中具有显著性。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1.通过分析2002—2010年沪市A股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333个研究样本对审计准则两次变迁的市场反应可以看出,伴随着审计准则的修订,审计报告对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正面影响,相信对证券市场秩序的规范将起到重要作用。

2.从理论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明显的负面效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相比于出具标准规范的审计意见报告有更大的负面累计超额收益率。

3.审计准则变革背景下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具有更大的负面效应,说明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关注增加,更注重审计报告对企业的客观评价和审计意见。

总之,通过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笔者发现审计准则变革有助于证券市场和审计的规范,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审计报告的意见。

【参考文献】

[1] 龚光明,龚茂全.审计准则制定的制度变迁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9).

[2] 梁杰,韩放,姜兴利,赵江涛.基于审计准则变迁的市场反应考察——来自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会月刊,2012(10).

第2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才能获得比较利益,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会计标准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各国都致力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以减少或消除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中“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审计报告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它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也将推动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实现审计报告的国际协调可以更加有利地帮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是世界性的会计职业组织,它的宗旨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制定高质量的职业标准并且推动世界各国遵守这些标准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改善和标准化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其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在2004年12月了一份关于制定新的审计报告格式的国际审计准则(ISA),该准则的将推动各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该准则也为依照ISA和特定体系下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审计师,特别是在编制同时符合国家体系规定的报告结构和ISA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各国实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另外,近年来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准则也趋向于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一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中国必须加快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进程。

二、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国际一体化进程所取得的成果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相对较晚,直到1992年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规范。但最近几年,尤其是加入WTO后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推动了审计报告准则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从而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的差距。笔者将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化进程所取得的成果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

早在1983年,隶属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就发表了第十三号“国际审计准则”-《关于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而我国直到1992年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规范,并且它还不是一个全国性的规范,同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缩小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国际标准间的差距,财政部于1995年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其中包括审计报告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准则对标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不仅迈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第一步,而且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为协调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与国际准则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上尚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差异造成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财政部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这就是我国审计报告国际一体化进程的第二阶段。

(二)第二阶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修订

为了遵循国际惯例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财政部审批同意于2003年4月14日并在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了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和规范指南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与国际惯例也更趋于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报告格式有了变化。由原来的两段式改成国际上通行的三段式,把引言段从原来的范围段中独立出来,并且引言段和范围段总体所包含的内容比原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更加丰富。

2 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更加明确。新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内容,注册会计师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因为从技术与现实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很难做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必须是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3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并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新的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将审计报告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而非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明确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由原来的“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修订为“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除此之外,审计报告的定义以及在结构和措辞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

三、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进一步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进一步实现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

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较好地处理了国际化和我国实际之间的协调关系,修订后的审计报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格式上都更进一步的靠近国际惯例,但我们仍应看到其中的差距和缺陷。笔者认为,制定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应尽可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尽量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国际上已有的合理做法,通用的专业术语,我国如果确实需要,又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应当尽可能消化吸收。为此,笔者对我国审计报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在审计报告标题中可考虑添上“独立”字样,以突出会计报表审计是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并与内部审计人员或政府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区别。因为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客观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只有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为双向独立,这是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所无法做到的。《国际会计准则13号-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六条也规定,审计人员的报告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标题,以便与管理人员报告相区别,并建议加上“独立”字样。

2 适当增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除持续经营问题及其它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外(该不确定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更加清楚地在审计报告中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提高审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应该适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五种情形,而美国审计准则规定了八种情形。我国在制定审计报告准则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发生变更且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强调重大会计差错、重大关联方交易、重大期后事项等。

除此之外,在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尽量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便于审计报告的阅读。

(二)进一步实现审计报告准则国际一体化所面临的挑战

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要求准则的制定符合国际惯例,但笔者认为真正实现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化关键是保证准则的有效实施。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准则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经历过自身漫长的演变过程,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借鉴西方的发展成果,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也给我国注册会计师界带来了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由于我国审计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不高,再加上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存在,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问题等,是造成当前虚假报告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目前急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及时转变观念,使得注册会计师真正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另外,注册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我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洞察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提高审计质量。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还需不断学习国外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了解国内外差距。

第3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新旧审计准则 对比 分析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审计惯例趋同,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四十八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也即新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笔者拟通过新审计准则与旧审计准则(即原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比分析,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新审计准则,以利于新审计准则施行目标的实现。

(一)

旧的审计准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名称分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三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可见,旧审计准则名称中均署有“独立”二字。而且它们的编号均从第一号开始进行连续编号,是按准则的先后时间进行排列的,前后两个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质量控制准则,它是一个单独的基本准则,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层次是一致的。

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鉴证业务准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简称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名称分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业务准则。

与旧的审计准则不同的是,新的审计准则名称前面没有“独立”两个字,直接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来命名。这样命名一是比较简洁,“独立性”是所有审计业务的本质要求,不是区别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根本特征;二是国际趋同的需要,无论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审计准则均称为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名称没有使用“独立”措辞。相关服务准则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简称为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简称为质量控制准则。此外,为了克服旧准则按时间顺序编号,前后两个准则之间无必然联系带来的弊端,新的执业准则采取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新的执业准则编号为四位数,第一位数代表大类,第二位数代表小类,第三位数代表明细类。

(二)

旧的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相关的还有三个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为了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新的准则体系将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这个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两个板块的准则体系。新的执业准则体系内容更广泛,不仅包括审计准则,还包括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构成图如下:

新准则体系具体内容为:

1.鉴证业务准则。由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构成,通称为鉴证业务准则。我国鉴证业务准则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又包括六类,即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的特殊领域。

2.相关服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会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服务。由于其业务性质属于、咨询服务,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3.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控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出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

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不属于行业技术性规范,因此没有纳入职业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与旧准则体系比较,它显示出以下4个显著的特点:1.体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新审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两个板块组成,几乎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付,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式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2.满足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新审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各个环节或方面,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多元化的需要,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保障执业质量,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体系和全方位的指导。3.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新审计准则体系立足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充分研究和分析了新形势下资本市场发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与困难,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细化了对注册会计师指示和防范市场风险的指导。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提高识别和应付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加积极地承担对财务报表舞弊的发现责任。4.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和可操作性。新审计准则体系在体现国际趋同要求的同时,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等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便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三)

我国过去的审计模式基本上为制度基础审计,其旧审计准则都是围绕制度基础审计进行的。审计风险的模式为:审计风险一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称为“客户风险”,它们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的影响,注册会计师不能改变,只能评估或评价。从理论上看该模型并无不妥,但实务操作难度很大。其审计程序一般为:(1)了解内部控制制度;(2)执行控制测试;(3)执行实质性测试。其中,第一类程序和第三类程序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

而第三类审计程序可以选择执行。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改变后的上述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具体来说,新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程序是为了更广泛和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2)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联系起来,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而不能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3)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4)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5)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所述表明,新审计准则体系将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由制度基础审计改变为风险导向审计,迎合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必将对我国现代审计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

新审计报告准则与旧审计报告准则相比,新审计报告准则在形式与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关于审计报告概念的变化

(1)新审计报告准则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旧审计报告准则中,审计报告的定义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另外在附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新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定义的修订,使注册会计师对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的工作得到了规范。因此,新审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展,即由对被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扩展到对被审单位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新审计报告准则首次正式使用了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个关于审计报告的新概念。根据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饰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见,新审计报告准则使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关于审计意见形成基础的变化

旧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新审计报告准则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将相关内容单列为一章,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的具体要求:首先,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要求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其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时,要求考虑会计政策选择与运用的恰当性,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特性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具体内容。最后,注册会计师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时,要求考虑管理层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一致性、会计报表列报结构和内容的合理性、会计报表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等具体内容。

3.关于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变化

旧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将上述规定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并进行了补充,分别单列为审计报告中管理层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更加明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在管理层责任段中,新审计报告准则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是要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包括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的有效性,会计政策选择与运用的恰当性以及所做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责任。在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中,新审计报告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含执业道德规范)执行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包括为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而设计,选择及实施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等。

4.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要求的改变

新审计报告准则将旧审计报告准则中审计报告的类型划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大类,并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提出了更加详细的特殊要求,单独制定了一项准则予以规范。其主要内容是:(1)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会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两个条件。另外,还专门定义了强调事项段中的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事项。(2)当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做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或者审计规范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情况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其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新审计报告准则还特别明确了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位于审计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段落。

第4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质量是生存之本,低质量的审计服务换回的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消失的惨重代价,高质量的审计可能最终赢得市场,才能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才能降低资产所有者与经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成本。

关于审计质量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Dengelo把审计质量定义为会计师发现客户的会计系统存在违规的现象,并且报告这些现象的联合概率,并提出会计师发现客户会计系统存在违规的可能性取决于会计师的技术能力,而报告违规现象的可能性取决于其独立性。

张龙平(1994)提出表现为审计人员的质量(符合性和可靠性)其核心是审计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冯均科认为:审计质量是指依据专业性和和社会性的标准所确定的审计工作以及其产品(报告)的优势程度。其中专业性的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社会性的标准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尤其是审计报告提出的一般要求。审计产品是针对审计报告,其评价的标准是按社会公允标准评判。

总的来说,审计质量包括两个方面: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从审计活动目的性质来看,审计产品比审计工作更重要,因其侧重于执业的结果的内容。

由于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千差万别,除了对事务所的总体需要进行质量评价以外,还需要对单个业务和项目来实施。即使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并不表明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存在错弊。

对审计报告可靠性很难提出一个恰当的科学的评价指标,可以尝试性地实行以下一个指标:某项审计会计报告可靠性=(1―已审会计报表扭曲的程度)*100%

对于“已审计报表被扭曲的程度”可以按下公式:测算已审会计报表被扭曲程度=(未查出错弊全额/审计查证余额*1%)*100%

“审计查证金额*1%”,可以计算出在常规条件下被审会计报表发生信息的临界值。已审计报表被扭曲的程度可能有三种结果:

(1) 大于100%,表明已审会计报表仍然是失实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意见,则相关的审计报表缺乏可靠性。

(2) 小于100%,表明已审会计报表并未失实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意见,则相关的审计报表是可靠的。

(3) 等于100%,这是一个极偶然的情况,它表明已审会计报表仍然是真实的[同上]

考虑到仍有一些错弊未被检查出来,上述比例超过去时100%的可能性较大,两个数据的取得进行计算的基础:

(1) 审计查证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审计的查证金额应为总资产的2倍。因为注册会计师查证资产项目,又查证负债与权益项目。损益表上,也可以按总收入的2倍确定审计查证金额。

(2) 未查出错弊金额,它特指由政府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后查出的错误金额。

这项指标尤其适用于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评价,如果是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可以在“审计查证金额”之中扣除保留项目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进行计算。显然,这项指标不适用否定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对审计报告的控制是审计质量的重要指标,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形式规范化的控制

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自从实施独立审计准则以来,审计报告形式规范已几乎不存在什么原因,格式化的审计报告范例,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写审计报告的方便,自行其是写审计报告必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在“自利”的价值判断模式下,审计报告规范化得以实现。形式上的规范控制主要是对审计报告要素的控制。

规范的审计报告包括六项要素:(1)标题 ;(2)收件人;(3)引言段;(4)范围段;(5) 意见段 ;(6)注册会计的签名及盖章;(7)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8)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如果要检查审计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可以依据上述,六大要素给以判断。事实上,缺少一个或者几个要素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没有“标题”,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知审计报告属于何种审计报告可能被其他单位冒用;如缺少“范围段”,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可能对审计意见发生误解。因而,审计报告的要素,缺一不可。

二、 结构标准化的控制

在整个审计报告中,主体内容包括三大部分,即“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

1、 引言段的限定

2002年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中包括四项内容:已审计报告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一旦审计报告范围整齐划一的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可以编制出外界认为比较专业化的审计报告。

从审计报告质量控制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在签发审计报告时,可以以“引言段”四项内容为标准,判断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内容的规范性。

2、 范围段的限定

2002年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包括三项工作:一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二是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三是指明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

3、 意见段的限定。

2002年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应说明两项内容: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师事务所在控制审计质量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所编制的审计报告“意见书”中是否对上述三点表述看法进行查验,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则可以将该审计报告视为不合格。

三、结论准确性的控制

在《审计报告》具体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四种形式的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以上四种审计意见,表现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不同认可程度。审计委托人最关心的审计信息就是审计意见;这决定了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控制,所以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重点就是对审计意见质量的控制。

不同审计意见之间的界限有时难以很好地把握,尤其是比较接近的两种意见,将它们区分开来是有难度的。而这正是控制审计报告质量时必须认真把握的重点。

1、 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的准确划定

注册会计师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予以确定,在控制审计意见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将发表“无保留意见”改为“保留意见”,以求避免审计风险;二是将应发表的“保留意见”改为“无保留意见”,迎合审计委托人“购买审计意见”的心理,争取审计聘约的延续。对前者,应复核审计意见中的“说明段”是否达到了应“保留”的程度;对后者,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问题的重要程度及调整结果,审计范围限定的大小以及不符合一贯性原则要求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重要性等方面,以判断是否发表“无保留意见”。

2、 保留意见与否定意见的准确划定

对于保留意见与否定意见而言,它们都在审计报告中加“说明段”陈述理由,因而表现形式上看,它们比较接近,但从意见的内在含义上讲,两者的内容近于相反。保留意见是建立在“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地反映的”情况下,但否定意见是建立在“否定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下。即保留意见总体上认同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但否定意见则总体上否定了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保留意见”与“否定意见”复核时应注意,有无将两种意见错误认定的情况,尤其是将否定意见改为保留意见的情况可以参考的标准是,如果会计报表上仅个别项目的错达到“重要”,可发表保留意见;如多数项目的错达到“重要”,可发表否定意见。

3、 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准确划定

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界限比较明确。依据《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与否定意见相比,注册会计师缺少支持审计判断的必要的证据材料,无法对会计报表表示审计意见,两者的界限比较明确。

在“保留意见”中也涉及到“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获得应有的审计证据”等问题,但“局部限制”应仅于会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个别门类,而不应是大部分项目,或者缺乏系统的会计资料等,否则,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对于会计师事务而言,无法表示意见应是十分慎重的行为;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宜由多位经验丰富的未参与此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议决定以防止出具审计意见发生偏差。

总之,我们在审计报告阶段,要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着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抓住根本点,提高审计复核的有效性。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复核更有效,从严格控制审计报告质量的角度来看,一是严格执行三级复核程序;二是每个审计报告都必须进行复核。三是加强审计复核力量,除了必要的数量保证外,更应注意提高复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2、完善审批制度,既由集体进行判断又要保证审计组的相对独立性。

3、健全报告质量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审计人员的质量风险意识。

第5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摘 要: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考察在法规约束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现状。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数据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程度较低。一方面,这和我国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由此,我国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随后,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应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并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多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适应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解决“政出多门、要求不一”的问题,2006年,由财政部牵头的六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的颁布在我国内部控制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界通常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规范》颁布之日起,就面临诸多尴尬。首先,相对美国的萨班斯来讲,其法律约束力不足。萨班斯法案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规范》只是一个“部门法规”,约束力远不及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监管最严苛的法律,对于违背萨班斯法案的处罚也极其严厉,而财政部《基本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其次,面临其“先天不足”,《基本规范》似乎也有后天不严肃之嫌。[1]加之相关规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台,很多合规企业恐将无所适从。因此,本文认定,2009年和2010年,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介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将以《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在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基本规范》第十条指出,“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且该鉴证报告应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使用。但在阅读2010年年报时,笔者发现,虽有202家企业出具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某种形式的报告,但并非全部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这点可以从报告的标题以及报告中的部分措辞看出。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从这些标题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提供的是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审计意见也即鉴证意见的一种),但有的是对内部控制的核实意见,有的是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这其实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也即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仅仅是一项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说明”,并且部分报告的措辞也显示出:就我国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来看,许多审计师报告并未恰当反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质内容。(比如,某份“说明”报告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我们所信赖的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见段)……本说明仅作为贵行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报告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1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那么审计重点是内部控制在整个年度内是否一直有效,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计报表审计的整合等因素,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的202家企业中,有196份是对截至12月31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有19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基准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见段明确指出了12月31的基准日),有两家是对2010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另有4家在年报中指出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但笔者在上交所网站并未找到相关数据。)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有关,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披露程度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强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约束力不足导致了企业违规成本较低,而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则毋庸置疑会引致成本。在有确定性证据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动机必将受限。当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极其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也和相关准则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关,毕竟直到2010年4月各项配套指引才最终出台。但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相关准则和规范仍有待改进。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 年2 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作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回应,2004年3月9日,PCAOB了《审计准则第2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AS No2),并于6月18日经SEC批准。AS No2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了《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No5)。AS No5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由上而下、风险导向)、控制测试、评估缺陷、形成意见、内控报告、对他人工作的使用、获得他人的直接帮助等方面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引。此外,AS No5还以附录的形式对重要概念和术语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2007年7月25日,SEC批准了该准则,并明确表示会计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结束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都将用第5号审计准则来代替原来指导404条款执行的第2号审计准则。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现存准则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的做法,笔者就我国的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发现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参考了不同的执业准则,而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些准则的目标定位和目前已成为独立常规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相符。2010年最终颁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未明确指出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参考的具体准则,而是在其后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 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 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 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由中注协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指导,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参照PCAOB AS No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笔者建议将《审计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改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我们审计了……”。目前,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遵循美国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对于跨国上市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也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审计指引》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册会计师最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附带”注意到的内容,并非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关注对象。因此,将审计师报告统一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有不妥,审计师的鉴证对象其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更宽泛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笔者建议将该报告统一命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再次,前已述及,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段中,有必要对此基准日做出明确说明,以免误导信息使用者,而《审计指引》并未强调该日期。参照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 AS No5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中应该规范对基准日期的说明,意见段修改为:“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有效内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按照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前,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有效运行的证据,这段时间可能比企业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短些,但必须足够长。因此,虽然是对企业12 月31日(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但这里的基准日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概念,而是考虑了内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续性[4]。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审计指引》在意见段中明确标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笔者认为,有关内部控制框架的选取,应该持开放的态度,而不仅限于我国的《基本规范》。关于框架的选取标准,可以借鉴美国SEC的做法。SEC最终规则33-8238要求管理层的评价必须依据由某一机构或团体依正当程序(包括要广泛征求公众对框架的评论)而建立的合适、可识别的框架,并且自评报告应披露该框架。SEC认为,一个合适的框架必须:(1)没有偏见;(2)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评价;(3)充分完整,没有忽略那些会改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相关要素;(4)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SEC指出,COSO框架满足它们的标准,但最终规则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为SEC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评价标准(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将来在美国可能也会发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们符合法令的意图而不会减少投资者的利益[5]。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提出了要求。目前,内部控制系统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国,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世界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国《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研究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讨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本文数据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会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另外,本文仅选取了沪市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因此,有关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整体认识可能存在偏颇。

参考文献:

[1]陶黎娟.有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2]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第6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XBRL特性及审计线索分析

XBRL是建立在XML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标记语言,一方面它继承了XML语言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在继承的基础上赋予了许多新的特性,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加方便、高效的信息应用平台。它的新特性,从审计的角度又该如何把握审计线索,进行过程审计和事后审计,是应用XBRL财务报告后所带来的新问题。

1、多种格式输出特性及审计

XBRL根据行业分类标准,编写XBRL的实例文档,根据XBRL样式表生成XBRL财务报告,根据XBRL的特性,同一份XBRL实例文档,采用不同的样式表,可以生成多种样式的企业报告,所有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可以一次性完成,实现“数出一门,资料共享”,因为减少了数据的重复输入,降低了数据出错风险,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真正地提高了财务报告的编制效率。此外,采用诸如可以在浏览器上显示、可以转换成不同的数据格式传输,还可以打印成纸质财务报告等多种格式进行输出,方便了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综合利用。因此,审计时一是着重审计同源数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二是审计格式的差异对财务报告数据是否产生差异,三是审查样式表设计的合理性,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对信息进行披露。

2、跨平台使用特性及审计

XBRL文件可以在Windows、unix和Linux等不同的操作系统下无需进行任何转换和修改就可以直接使用。在不同的财务软件或管理软件中,不管是采用何种或何种版本的数据库,只要转换成XBRL格式文件,就可实现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将使信息以免费自由的使用且可允许任何人去撷取其所要的资讯,而不会有任何的错误且资料可以跨平合使用,使XBRL成为在互联网上企业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报告的一种通用语言。因此,审计时应着重分析跨平台使用的XBRL的脚本文件,通过“下钻”(Drill-Down)功能查看XBRL格式文件,并从标记作为审计数据来源的线索。

3、数据跟踪特性及审计

XBRL是采用标记对数据和文本进行标记的,这就使不同的信息之间建立了一条有效地跟踪相关的信息线索,可以用倒查方法自上向下地跟踪和考察数据源直到底层的数据,这种跟踪和链接关系极大地方便了信息使用者阅读和分析企业财务报告。因此,审计时应对数据的链接关系进行跟踪,通过数据的来源线路查核数据的正确性,同时审核与某数据有关联关系的相关数据的来源及正确性,通过这种关系线路实现“查一涉十”的审计效果。

4、多语种特性及审计

XBRL可以通过添加语言标签的方法,对数据和文本进行翻译,从而实现企业报告的多语种输出,解决了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财务报告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问题。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于2002年11月11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六届国际XBRL大会上,利用SYSTRAN公司的技术将一份XBRL格式的日文财务资料演示转换成了英文格式而取得成功,这个案例表示XBRL已消除了企业报告中的语言障碍,使XBRL财务报告已实现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审计时把握语言翻译的准确性,特别是对有特定含义会计用语和财务数据的翻译是否准确,有无误译,避免信息使用者出现曲解其意的现象。

5、精确搜索特性及审计

因为XBRL在采集数据或文本时是使用标签描述数据或文本的含义,在对数据进行搜索时,不是像网页文件HTML那样只是根据字面内容进行搜索,而是根据数据或文本标签的语义进行定位的,搜索引擎就能够非常快速和准确地找到信息使用者所搜索的特定信息,还可通过其他应用程序对搜索结果中的数据可以进行求和等处理。因此,审计时应根据搜索引擎对数据的定位指向是否存在偏差,特别是要注意运用其他应用程序对搜索的数据结果进行再处理的过程是否严密,结果控制是否是否准确,保证与源数据所体现的财务信息一致。

XBRL的审计效用

XBRL的应用,改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报告方式,同时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许多实质性的功用,主要表现在:

1、实时报告,实现连续审计

XBRL是采用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对经济业务数据进行标记的方法来取数的,企业财会部门可以实时对财务数据进行编报,缩短了数据在财务部门停留的时间,减少了数据被修改的可能性,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XBRL可以直接拿到原始数据,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连续审计,及早发现企业的财务问题,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权益。

2、在线披露,实现实时审计

XBRL技术已突破了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局限,可以做到在线披露和实时,审计人员据此可以实时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到在线监控、实时审计。

3、超级链接,实现跟踪审计

通过XBRL具有超级链接功能,为审计人员提供了审计线索,使审计人员在阅读财务报告时实行跟踪审计,在更短的时间里查询数据来源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改变了过去到企业现场查实数据的做法,节约了人力,提高了审计能力。

4、电子报告,提高审计效率

XBRL改变了传统纸质财务报告的报告方式,通过专题网站在网上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且采用了更加详细的XBRL样式表,使审计人员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自主地审查和下载企业财务报告,并且利用相关软件可以非常便利地将数据进行再处理和再利用,生成不同的审计报告,提高了审计效率。

XBRL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工作是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正确性进行审计,其审计方式也必须与不断变化着的财务报告形式和内容而更新。随着网络财务信息披露的发展,审计工作也必将面临对网络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的需求。XBRL以高效快捷见长的财务报告形式改变了信息的披露方式,对新时期的审计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1、对审计模式的影响

审计模式是审计导向性的目的、范围和方法等要素的组合,主要规定了审计应从何处着手、如何着手以及何时着手等问题,审计模式主要有详细审计模式、会计报表审计模式、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四类。此外,传统审计一般都是事后审计,XBRL实时的财务报告信息要求审计部门事后审计向实时审计和连续审计转变,成为审计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2、对审计业务内容的影响

传统审计主要审核和出具被审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XBRL格式报告的出现,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并增进了披露的内容,还可能要求提供连续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的连续鉴证,此外,面对审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的需求也给扩宽了审计人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审计人员要面对海量的数据,利用专业的数据处理能力去甄别信息以满足各种信息需求。

3、对审计工具的影响

XBRL是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传输技术报告企业财务报告,其采用的披露工具和媒体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审计工具也应予以更新,需要相应的新的审计软件和技术来进行审计,比如下载和提取数据的工具、抽样程序、数字分析软件、审计自动化软件、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数据挖掘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同时随着信息的实时化,同步分析的难度也加大。

4、对审计成本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采用传统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也对XBRL的实例文档进行验证和审计,这样就增加审计成本。这部分成本应由谁来承担?是财务报告公司、审计结果的一般享用者、自愿的XBRL参与公司还是由审计部门来承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自愿计划是在SEC注册的公司自愿参与的,为了鼓励参与,自愿计划未对XBRL文档验证提出要求,自愿者可以自愿提供XBRL文档的验证信息。因此这部分验证成本是否应由自愿参加的公司自身来负担的?

5、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由于XBRL对源数据的标记和实时报告,XBRL的实施可以使审计人员通过数据的波动而更容易地发现公司异常的交易活动,更加准确地进行风险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风险。当企业的财务信息以XBRL文档实时流动时,通过标记抽取的数据可能会发生存在某种错误或是未经审计的变化,当审计人员未发现这种在财务报表中额外存在的错误风险而出具XBRL文档的验证报告时,又增加了审计人员的责任和风险,这可能影响审计人员承接XBRL业务的积极性,进而影响XBRL的发展。

一些建议

1、由审计署牵头尽快制定XBRL的相关审计规范

XBRL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其所显示出来的优势已让世界瞩目,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的态势已表明以后的财务报告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XBRL,将会成为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我国虽还不是XBRL国际组织的成员,但已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应用,如何对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还没有具体的执业规范。因此,应由审计署牵头尽快制定针对XBRL财务报告的审计规范,规范对XBRL格式报告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等,增强信息使用者对XBRL报告的可信度,以促进我国XBRL的发展。

2、审计重点应向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转移

XBRL是新一代的财务报告形式,除对XBRL的报告结果进行审计外,更重要的是应对生成XBRL的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即以结果导向的审计程序改为持续的过程导向的审计程序,重点审计XBRL结构控制的合理、合法、合规性,检查是否对所有事项均认真进行标记,以减少重大错报事项的产生。同时,对XBRL报告产生的可控和不可控审计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对检查和评估内在控制风险,对系统的安全机制、防火墙、关键信息加密和授权密码等进行详细的测试,以保证达到XBRL最优级的风险控制。

3、重点审计XBRL实例文档的合规性

第7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审计报告; IAASB; FRC; 毕马威;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96-05

一、审计报告新准则的改革要点

自2006年以后,审计实务界出现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进行改革的全球性浪潮。这一浪潮起源于对传统审计报告模式的反思,即传统的标准化简式审计报告是一种简单的“合格/不合格”(pass or fail)模式[ 1-2 ],它几乎不包含与客户公司和审计过程相关的特定信息,因此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只有非常有限的信息价值(information value)和沟通价值(communication value)[ 3 ],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对于审计报告的不感兴趣和不满意。在2013年4月《福布斯》杂志举办的主题为“审计的未来角色”高峰论坛上,有代表甚至认为“当人们逐页阅读年报时,他们从不阅读的一页就是审计报告”。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审计职业界开始探索对于审计报告进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审计过程的透明度。

在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推动下,世界各国主要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其审计报告改革项目。IAASB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于传统的审计报告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目标主要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它将审计报告的“生产者导向”转变为“消费者导向”,即不再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出发决定向报告使用者传递什么信息以及如何传递,而是从报告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决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具体而言,审计报告新模式主要包括以下改革要点:其一,在保留“合格/不合格”模式的基础结构、不改变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关键审计事项”(Key Audit Matters,简称KAM)段落,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透明度;其二,对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持续经营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强化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用一个单独的段落对此进行说明,同时对被审计单位“侥幸脱险”(close calls)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其三,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业务合伙人的姓名,以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强化个人面临的风险约束;其四,改变审计报告的布局,使审计报告的阅读和理解更为容易,包括将审计意见段提到审计报告的最前面以提高投资者的关注度,允许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等标准化表述放在审计报告附录中或者仅提供官方网站中相关内容的链接;其五,对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更加清晰、准确的说明,包括阐述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于持续经营事项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提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的声明等。表1对审计报告的传统模式和新模式进行了比较。

二、详式审计报告编制的技术难点

IAASB审计报告新准则适用于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及其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现已正式开始实施。我国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的审计报告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分批执行。目前,审计报告新准则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较多经验的国家首推英国,其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在2003年了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ISA(UK and Ireland)700,其实施已有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从IAASB审计报告准则修订过程中各界的讨论以及英国FRC审计报告新准则的实施经验来看,详式审计报告在编制时主要面临如下技术难点。

(一)如何编制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段

IAASB审计报告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在新制定的准则ISA 701《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将其中最为重要者在审计报告中以“关键审计事项”的专门段落进行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审计人员识别出的最主要的重大错报风险或特别风U;二是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相关的审计判断;三是本期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究竟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有很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果该披露的事项未加披露,则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和透明度的改革目标难以达到;如果披露的信息过多,则有可能导致“信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即审计报告由于披露过多无关信息而导致其使用价值降低。

(二)是否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以及确定的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和具体审计范围

IAASB建议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在关键审计事项中报告风险应对措施和相关的审计结论,但没有作出强制要求。FRC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以及确定的具体审计范围如何。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审计过程的透明度,但专业性较强,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还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否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对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进行评价

在IAASB最初的改革方案中,本打算增加“审计师评论段”(auditor's commentary),这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是最“解渴”的方案[ 4 ]。然而,由于担心“审计师评论段”会导致审计人员突破审计的鉴证职能,增加分析或咨询职能,模糊管理层责任和审计责任,IAASB最终放弃了这一改革方案,并要求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管理层没有披露的“原始信息”(original information)。然而,由于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对于财务报表编制有着重大影响,其是否公允、客观、可靠,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有用信息。IAASB虽然放弃了在审计报告中添加“审计师评论段”的改革方案,但鼓励注册会计师以恰当的方式对管理层作出的关键估计和判断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往往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并恰当表达评价意见难度很大。

(二)充分准备,积累经验,持续改进

毕马威为了顺利编制2013年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积极参与IAASB、FRC准则制定并发表评论和意见,事务所内部对审计报告新准则的研究与讨论,对审计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措施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等。在这种情况下,毕马威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审计报告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有效化解了审计报告新模式的潜在风险。毕马威在审计报告的编制中反映出高度的专业精神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还体现在它能够积极汲取同行的先进经验。例如,2013年审计报告中,其他事务所出现了用图表方式表示审计范围的良好做法,这一经验被毕马威汲取并运用于2014年的审计报告之中。

(三)做好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大力支持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4位委员每年均积极履行职责。毕马威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通畅的,在审计委员会每次开会之前,其主席都会与毕马威的项目合伙人提前会面,而整个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会与毕马威在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管理层不在场的场合单独会面一次。审计委员会主席会与毕马威项目组的高级成员深入讨论关键的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还与其高级合伙人小组讨论同一层次的英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先进做法。对于2013年开始编制的审计新报告,审计委员会非常支持毕马威开展实验和创新,而不是按照审计准则的最低标准行事。毕马威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有效沟通,减少了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大胆创新可能遇到的阻力,为编制并提供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创造了重要条件。

毕马威为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审计报告堪称审计报告新模式的典范。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认真研读这几份审计报告能够对如何解决审计报告新模式中的技术难点、防范其潜在风险获得重要启示。不仅如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该借鉴毕马威的经验,在运用审计报告新准则之前认真研究、充分准备,对审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在执行审计和编制报告的过程中与客户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并赢得审计委员会大力支持;在编制审计报告时恰当运用专业判断,审慎解决专业难题,力求审计报告包含决策有用的信息和恰如其分的表达方式。

【参考文献】

[1]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 Release No. 2013-005[EB/OL]. http:// , 2013.

[2] 唐建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审计报告改革评析[J].审计研究,2015(1):60-66.

[3] MOCK T J, et al. The audit reporting model:current research synthesis and implications[J].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2013,32(1):323-351.

[4] 唐建华,张革.增加报告信息含量 提升报告沟通价值:国际审计报告改革述评[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4):20-26.

第8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规范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类型、标题、内容和格式。根据我国《基本规范》之规定,企业必须定期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以供注册会计师审核。分析2010年披露的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类型、标题、内容和格式可见,国内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制定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类型、标题、内容及格式,以至于事务所执行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时脱离了《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企业内部审计指引》要求将审计师报告命名为“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并将其划分为四大类,即标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除此之外,还统一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尽管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和执行具有连续性特征,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指引》仍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起对特定基准日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有效性问题提出审计意见。为了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使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需要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对特定基准日作出相应的标注和说明,实际上,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指引》中并未对特定基准日作出任何标注和说明。

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原有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ASNo.5的规定指出,必须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标注和说明特定基准日,即依据《企业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截止201X年12月31日,某公司必须就重大问题进行财务报告烟草企业内部控制,以规避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生存。上述并非针对于测试某一天的烟草企业内部控制,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同时,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就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提出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较长的一段时间后提出相关性意见。最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实质上是一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之规定,鉴证业务即为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依据这一结论以达到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的预期目标。其中鉴证业务主要包括三部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同时,还指出鉴证业务的“五大要素三大准则”,即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及鉴证报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对于鉴证对象信息而言,其是指以相关标准为依据对鉴证对象进行计量和评价得到相应的结果。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定期对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相应的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鉴证报告,为保证评价的科学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确定一个健全的标准,依据该标准进行评价。

二、加大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及监督机制执行力度

(一)明确生产技术变革和新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评价的相互关系以马克思理论为依据可知,生产管理取决于生产力,而生产力迅速变化则是造成新组织形式快速变化的关键原因。新生产制造技术迅速更新背景下,审计质量评价势必会以其独特的演进形式与之相适应,并为其进行服务。同时受生产技术变革与新组织形式产生始终优先于新审计质量评价方法产生因素的影响,致使审计质量评价的发展与研究总处于追赶的位置上。目前,已将对审计质量评价的研究重心转移至对审计质量评价的理论内涵与工具方法的拓展等方面,具体体现为明确生产技术变革和新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评价的相互关系。

第9篇:标准审计报告范文

中国保险业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中国人寿海外上市曾是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也都在海外成功上市,就是有力的证明。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如何强化内部控制的基石,是中资保险公司健康走向世界的必修课。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2002年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生效。该法案的出台是针对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造假事件,以及其后又接连发生的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案而制定的。根据安然事件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法案》不仅对《证券法》(1933)和《证券交易法》(1934)这两部证券监管的重要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诸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在这些新规定当中,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最为引人注目。使内部控制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案》的第302节要求ceo和cfo就他们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报告,并在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依此作为保证,因此,这部法律将迫使高级执行主管确保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而《法案》第404节要求公司:(1)陈述管理层建立和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责任;(2)在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效果的评估。《法案》的第404节以及103节,指导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用以管理外部审计师的证实工作,并就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估进行报告的行业标准。

2004年3月9日,pcaob了其第2号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并于2004年6月18日经sec批准。该标准关注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该标准的出台,将对构成有效公司治理基石的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pcaob主席williamj.mcdonoush所称,“该标准是委员会采用的最为重要、意义最为深远的审计标准。过去,内部控制仅是管理者考虑的事情,而现在审计师们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测试和检查。这一过程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

pcaob的工作对于规范化的内部控制设计、实施、监督、评估与不断改进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它使许多美国公司的各层管理者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有效履行其内部控制的职责,并为会计师行业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提供了一个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将力促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这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毕竟,内部控制监督过程需要审计委员会、高层管理者、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共同参与。

pcaob相信,为获取可靠的财务报表,机构必须保持内部控制的运转,以便了解各项记录的准确性,各项交易和资产的处理的公允反映情况,并对各项交易记录的充分性提供保证,且收支工作都经管理层和领导者授权。这样,就能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运转还能确保上述步骤的运转,以防止或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的盗用、未经授权使用或处置情形。简言之,如果公司管理层能证明其对簿记工作实施了适当的内部控制,用于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账簿和记录是充分的,并遵守了公司资产的使用规则,投资者就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更为信任。

《法案》将代表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对公司内部控制、会计、审计发展的意义尤为重要。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国同业的全面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已置身于世界市场一体之中,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案》决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法案》,从中吸收营养,为完善中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有用借鉴。

二、coso框架应该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

第2号审计标准依据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框架制订,在“管理层用于开展其评估的框架”一节中,明确管理层要依据一个适宜且公认的由专家群体遵照应有的程序制定的控制框架,来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美国,为管理层的评估目标提供的适宜框架就是coso框架。

coso是一个由iia和aicpa在内的众多组织组成的联盟,它开发出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模型,称作coso框架。sec对pcaob的第2号审计标准的认同,从一个侧面承认了coso框架,表明coso框架已正式成为内部控制的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概念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通常情况下,对于组织来说,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实现以下组织目标。

组织运行的效果与效率。所谓效果,就是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程度;所谓效率,就是指一定的资源投入所带来的产出量。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组织经营效果和效率的文件,同时也是组织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不真实、不完整往往是组织的重要风险之源。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既可能给组织带来较高的违法或违约成本,更可能隐含着对组织资产或股东利益更严重的危害。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5个部分组成。

控制环境,指影响组织实行内部控制的各种因素,其中包括组织特征、产品与服务构成、组织文化、领导风格、法律制度、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内部控制的推行、效果或效率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风险评价,指对风险的真实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风险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和风险发生后将产生的内外部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控制活动,是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纠正偏差,使组织的运行朝着既定目标发展,其中包括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信息沟通,内部控制涉及到组织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了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控制措施得到充分响应、风险评估客观公正,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相关人员之间的充分沟通与理解是内部控制中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

监督,整个内部控制过程,包括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本身都必须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以提高内部控制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控制效率。

(三)对内部控制概念的理解

对内部控制可以从3个方面来理解:

内部控制是动态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结果本身。组织目标是由组织的宗旨决定的。它包括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效率。内部控制是防止那些可能影响组织目标有效率地实现的风险因素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贯穿于组织各项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或措施。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随环境变化而变化。

内部控制受人员沟通程度的影响。内部控制受到组织内各层次人员的影响,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制定出一本制度手册或规章。单纯的规章制度只是一种机械的控制措施。组织虽然按照规章制度来运行,但人是具有个人目标、个人情感的能动性个体,他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规章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效果。他们的行为可能受到其个人利益的驱使,也可能受其误解或抵触情绪的驱使。因此,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对管理层或董事会而言,内部控制提供的只是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内部控制措施,无论设计的多么完美、运行的多么好,组织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受到内部控制制度所固有局限性影响。内部控制也仅能为董事会和管理部门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2号审计标准认为,coso框架能确认出内部控制的运营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三大主要目标,而这三大目标都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此外,标准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作为框架的五大组成要素,服务于上述三大目标。

事实上,当今世界另外几个主流内部控制框架如加拿大的coco、英国的cadbury报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1a)的sac、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1saca)的cobit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包括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控制(2003)”,其核心目标也与coso框架一脉相承。

总之,无论coso框架,还是pcaob的努力,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基本的控制框架,作为管理层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准。这也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它受公司治理、价值创造、风险和机会、管制、企业文化、技术发展及受托责任等各方面的影响。我们应该从coso的框架中吸收合理的内核、应从中汲取经验,这会有助于中资保险公司管理层次的提升,执行能力的到位。毕竟,我们正面临一个国际化的舞台,在一些标准、框架的执行上应与全球主流框架保持一致,这样才有沟通的可能,有平等对话的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益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适当、执行是否有效,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这个标准就是coso中论述的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整体层次和/或作业层次的评价标准。对于内部控制评估应由谁来完成,对此coso和cadbury报告中的观点都认为,首先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或其指定人,如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再由注册会计师对其加以审核,提出内部控制审查报告。《法案》也做出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内部审计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估中的重要性。在颁布《法案》的过程中,由于iia的积极参与,使得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在法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指南,要求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提交的财务报告提供保证,因此执行管理层是控制环境和财务资料的负责人。外部审计师为财务报告作公证,他要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保证报告中的资料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公允地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至于内部审计师则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或其它委员会保证,组织为编制财务报告所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内部审计执行主管要经常及时地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审计委员会要评价内部审计执行主管报告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活动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一)要注重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提出质询;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讨论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支付其费用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有权聘用独立的法律顾问、其它咨询顾问。同时,法案对公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细化,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所提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并要阐明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所负有的责任。

(二)要遵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属性标准

内部审计活动是在一种多样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下进行的;在目标、规模与结构都各不相同的机构内开展的;而且是由该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人员进行操作的,并且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和习惯,这些差异对不同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实务都会产生影响。为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了统一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用以说明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依据的标准、指导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并为促进不同的、具有增值性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一个框架,从而帮助组织改善经营与工作。其作用在于让外部人员认同内部审计师所履行的审计工作是专业性的,即当一项内部审计工作遵守了该标准时,才能被外部认同为专业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由属性标准、工作标准及实务公告三部分组成。属性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的特点和对人员的要求,内部审计章程、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其重要内容;工作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阐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质量的准绳;实务公告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它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审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03年在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了几个实务公告,其中,实务公告2120.a1—4(财务报告过程审计),与实务公告2060—2(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2120a1—1(对控制过程的评价和报告)、2120a1—3(内部审计在季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管理当局承诺函中的作用)有密切的联系。这3个公告分别讨论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内部审计如何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形成审计意见,以及内部审计在贯彻美国《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指南中应起的作用。本公告则进一步讨论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关系。

(三)要发挥内部审计执行主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执行主管在财务报告过程中应将财务报告过程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配适当的资源外,更重要的工作在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主要从几个方面人手:

1.组织是否有浓厚的道德文化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以身作则遵守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否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了解,并成为组织道德文化的倡导者和执行者;财务报告有无不实的表述和舞弊。

2.组织怎样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有无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高级管理层是否依靠整个组织来控制风险;管理层是否开诚布公地与董事会讨论主要风险。

3.组织的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组织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是否全面、是否包括收集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规定要披露的和自主披露的事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层是否声明对控制有效性承担责任;组织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披露是否反映出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组织事故不断;整个组织是否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报告制度;控制制度被视为促进目标实现的积极因素,还是绊脚石;雇用的人员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充分的培训、解决问题是否及时和有效。

4.组织是否有有效的监督。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管理当局,没有利益冲突,信息灵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内部审计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是否与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和私人接触;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对控制过程进行监督;对外购审计过程是否进行了监督。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主要有:

1.在财务报告方面。给外部审计师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与外部审计师协调审计计划、范围和工作安排;与外部审计师分享审计信息;与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沟通会计政策和政策决策;与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和高级管理层一起审查财务报告和披露事项;评价财务报告质量,包括向法规机构提交的财务报告;评价组织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监督管理当局遵守组织道德行为规范,为组织树立良好榜样,与员工、董事会和外部股东进行公开和真诚的沟通。

2.在组织治理方面。审查与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道德有关的公司相关政策;审查与组织风险和治理相关的未决诉讼或法律诉讼;提供有关员工利益冲突、不正当行为、舞弊和道德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报告制度执行结果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