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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职称论文精选(九篇)

中石化职称论文

第1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Lanzhou Petrochemical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主管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1-4067

国内刊号:62-1168/G4

邮发代号:54-125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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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提升石油、化工行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技能,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科学发展,为推动黄蓝两大战略实施、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根据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现就继续开展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市经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继续着力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康工程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石油、化工系统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和素质,提高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积极性,增强杜绝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的主动性和能力。坚持把行业基层班组作为竞赛活动的着力点和推进点,突出"六型班组"特别是"安康型班组"创建活动,吸引更多的石油、化工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到活动中来,在班组和职工中形成"比安全意识、比遵章守纪、比规范操作、比安全技能、比安全成效"的热潮,推动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活动纵深发展,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建功立业。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2011年度石油、化工行业参赛企业数、参赛职工人数的基础上,2012年实现参赛企业和参赛职工数分别增长12%,参赛企业班组100%参赛,参赛企业年度内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参赛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火灾、爆炸、危化品泄露、交通等事故,参赛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率95%以上,参赛企业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

二、竞赛主题、参赛范围、活动方式和内容

(一)竞赛主题: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二)参赛范围:市境内的石油、化工行业企业。

(三)活动方式:紧紧围绕竞赛主题,面向石油、化工企业、生产一线,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结合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实际,争取各方支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和宣教活动。

(四)活动内容:全市石油、化工行业企业要始终将弘扬企业安全文化,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开展"双十"活动,即在传统"十个一"活动的基础上,创新开展新的"十个一"活动:写一封安全家书、编唱一首安全歌曲、发一条安全短信、编一组安全警语、剖析一个典型案例、掌握一项安全技能、搞一次安全小革新、开展一次系统安全知识竞赛、参加一次事故演练、开展一次隐患和危害排查治理活动。通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引领行业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等实践活动,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更富有特色和实效;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突出班组建设,开展"企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班组"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六型班组"创建工作,积极树标立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举办职工安全健康健康知识培训和普及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伴我行"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好职工安全卫生知识学习和竞赛活动",组织企业和职工进行竞赛相互观摩学习和双向交流实践活动,使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加强"安康杯"活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以"找出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活动为载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网络体系和个人自查工作台帐,开展好群众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活动,开展好自查自纠和互查工作,切实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治理;继续推行"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继续推行"一法三卡"、"职代会保安全"、《安全检查表》,全面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确保2012年度全市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签订率达到96%。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活动组委会和办公室要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和督导检查,石油、化工行业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专人负责,措施有力,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

(二)部署动员。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负责对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全市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工会、安全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2012年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全市和企业重点工程、重点推进调度项目、重点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形成浓厚活动氛围和行动,确保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安康杯"竞赛活动取得扎实实效。

(三)组织报名。市经信委工会要积极组织石油、化工行业、企业报名参赛,确保今年实现参赛企业和参赛职工数分别增长12%的目标要求。要在广泛组织报名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填写《2012年度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参赛企事业单位报名明细表》和《2012年度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参赛企事业单位分类汇总表》,形成统一格式的WORD电子文件,于5月10日前同2012年"安康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电子版一并报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未报名和逾期不报的将不能参加年度各级"安康杯"竞赛评比表彰活动。

第3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我国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考察表明,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均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这一立场具有两个积极功能:合理入罪,促进刑法的规范正义;适当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解释刑法时只进行形式的、字面的、逻辑的解释与判断;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应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它除了关注刑法的形式限制,还注重刑法的处罚必要性与刑法面对变动不居的生活事实的开放性。[1]95-127不同的解释立场决定了解释结论的不同,我国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这些刑法立法解释在具体问题上采取了何种解释立场呢?这9个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立场是一以贯之还是各自矛盾呢?它所采取的立场具有何种功能价值,是否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呢?目前我国学者对刑法立法解释的研究,多着眼于某一个刑法立法解释的解读评析,鲜有从整体上考察我国当前刑法立法解释采取了何种解释立场。本文将以实证方法对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进行整体的解读与置评,分析并评价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解释立场,以图引起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立场的重视。

 

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研究

 

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个刑法立法解释以来,截至现在,共有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wWW.133229.coM下文将结合具体刑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以及所涉问题的争议立场,逐一分析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解释立场。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上向存在着身份论与公务论之争。身份论认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即使其从事的是公务,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就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作为区分标准;公务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依法从事公务,只要行为人从事的是公务,即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也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但一旦不从事公务,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待遇但已离休、退休的人员。[2]身份论仅以形式上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不管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又称形式说;公务论从行为人所实际从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不管行为人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并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又称实质说。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因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者,也有认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他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一概而论,而应看他们所具体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实际上就是形式的身份论与实质的公务论在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这一具体问题上的体现。《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缴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当他们在从事上述公务时有贪污、挪用、受贿行为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这一立法解释在村民委员会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问题上,很明显采取了实质的立场。即: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他们从事的是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当他们自行管理村公共事务时,不属于从事公务,因而也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解释方法上,当刑法条文在列举了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后,使用了“等”、“其他”等概念时,根据同类规则,对于“等”、“其他”必须做出与所列举的要素性质相同的解释,这是体系解释的要求。[3]29《第93条第2款》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解释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结果。这一立法解释虽然只是针对村民委员会人员,但也可看作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对实质的公务论的肯定。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解释。《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如同人们认为刑法可分为形式刑法(单指刑法典与修正案)与实质刑法(含有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的法律规范)一样,“土地管理法规”也可在形式的与实质的两个层面上理解。从形式上讲,狭义的土地管理法规仅指《土地管理法》;从实质上讲,广义的土地管理法规是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采用了实质的广义说。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从形式上机械地理解,就会认为归个人使用就是将公款归单个的自然人使用,不包括挪给其他单位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也有分歧意见。200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使用和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这一司法解释虽未完全形式地、机械地将挪给其他单位使用完全排除在“归个人使用”之外,但附加了“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条件。即,如果不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也不属于“归个人使用”。这表明该司法解释仍受对“归个人使用”形式理解的影响,所以,将以个人名义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区别于将公款给自然人使用。从实质的意义上讲,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本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本质上就是将单位的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即公款私用。即,不管公款的最终使用者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行为人非法地支配了或使用了单位公款,都侵犯了本单位对公款的正常使用权。[4]正是基于对挪用公款罪本质的认识,《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相对于单位来讲都是个人,是典型的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支配或使用的行为,所以无需特别说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说明行为人已将公款非法处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已经侵犯了本单位的公款使用权,因而,不管行为人是否意图谋取私利,都构成挪用公款。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因为在借出公款时是以单位名义出借的,所以一时还无法判断是否侵犯了单位的公款使用权,需要结合情况进一步判断: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因为是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没有侵犯单位的公款使用权,不属于公款私用;虽然表面是以单位名义,但如果是个人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这种个人决定性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实际上以公款谋取个人私利的一种方式,符合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控制之下、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4]这里的谋取个人利益,不限于合法利益或非法利益,也不限于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行为人实际上是否谋取到了个人利益也在所不问。可见,在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上,《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归个人使用”没有形式地、机械地、字面理解,而是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出发,从保护的法益出发,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就是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控制之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对“归个人使用”含义的扩张解释,体现了实质解释的立场。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犯罪集团高级形态一种形象的、比喻性的称呼。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人认为,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限定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只能从条文字面上所描述的特征进行,不能附加其他限制,否则不当缩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4]这种观点是典型的字面形式解释,但刑法条文字面上没有规定不等于不能进行实质的缩小或扩大解释,这正如刑法条文中虽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但刑法理论却一致认为盗窃罪、信用证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对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哪些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一时难以把握,所以没有具体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解释,这本身就体现了实质解释论的刑法规范面向生活现实开放并不断调适的理念。因此,应当从实质上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握其本质特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特征分别作了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两个解释在有组织性、经济实力这两点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第3、4点。即,“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哪一种更能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既然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具有犯罪集团的共同特征,如组织性、经济实力、违法犯罪活动,这在两个解释中均有反映。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它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一般犯罪集团虽然实施一种或几种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没有对社会形成一定的控制,因此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至于形成非法控制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虽多表现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但也有可能只通过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二者的共同结合形成。可见,保护伞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的促成手段之一,而非必然特征。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第4个特征只是规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然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发生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行业内,司法解释的第4个特征基本上没有起到限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外在形式,并不能对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限定作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才是本质特征。《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不限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字面描述,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出发,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组织性、经济实力性、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非法控制性四个必备特定,合理地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既避免了仅根据字面规定过于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又避免了司法解释中的“保护伞”特征不当缩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妥当地实现了该条保护法益的目的。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第313条解释》)是针对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里,刑法条文并没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做明确的字面限制,如果形式地从字面含义理解,就会认为包括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切判决、裁定,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和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然而,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看,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一方面,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会发生执行问题,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不存在拒不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执行问题,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不可能发生拒不执行的情况。单纯的字面、形式解释,导致得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切判决、裁定”的错误结论。《第313条的解释》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出发,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释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是实质的解释立场的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有效的法律文书也具有执行效力,那么,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形式的解释论认为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不是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虽然具有危害性但无法按照本罪处罚,立法在这里似乎出现了疏漏。然而,从实质上看,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裁定一样都是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同样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与权威性,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313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该规定从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发,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解释为执行的依据,反映了实质的解释立场。另外,本罪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情节犯。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时采取情节犯的立法技术,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又难以通过强调犯罪构成的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使之达到这种程度,即或者不能预见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无法具体规定,或者能预见但要做冗长的表述,使刑法丧失简短价值”[1]148,于是作出一个“情节严重”的综合规定,授权该条适用中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进行明确。易言之,“情节严重”这样的立法技术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其内涵可以随着生活现实中出现的新现象、新形势并根据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特征而确定,这正与实质的解释论立场相呼应。《第313条的解释》正是从处罚的必要性出发,通过把“情节严重”解释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使拒不执行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被追求刑事责任的程度。此外,《第313条的解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的实际情况,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据此,拒不执行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还包括担保人的恶意阻碍执行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不协助执行行为,属扩大解释。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罪主体解释》)是针对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渎职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修订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这些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社会危害较大,有必要单独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可规定在其他章节。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政府职能还在优化调整,尚未从根本上做到政企分开,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管理职能旁落到被称作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机构之中,从而造成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仍将大量存在,这部分主体行使国家职能活动出现的渎职行为又不能被规定在其他章节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所包括,由此带来了刑法适用的困难。[5]解决这些刑法适用难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据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两个实质特征:(1)在国家机关中工作;(2)从事公务。按照形式的身份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国家机关中具有正式干部编制的人,不具有正式编制就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此,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国家机关临时聘任的人员在从事相关公务时的渎职行为,将因为他们不具有正式编制而无法定罪处罚。然而,从实质上看,这些人员虽然形式上不具有正式的国家机关编制,但当他们被聘用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时,他们履行的就是国家职能,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其渎职行为就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这一点与具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不同。《渎职罪主体解释》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体现了实质的公务论立场,解决了有些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不具有正式编制、从事公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定罪问题。此外,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定,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1)法律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监督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2)在机构改革中,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国家林业管理部门等;(3)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性质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等部门。这些单位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这些单位的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出现渎职行为,能否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处罚?形式论认为,国家机关仅指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指限于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虽然是从事公务,但因为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6]实质论认为,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机关职权,在国家事务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把它们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解释为渎职罪主体,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7]498笔者认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上述机关委托代表上述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实际上行使了国家管理职能,其职能活动与上述国家机关并无不同,社会公众往往也把这些组织看做是代表国家的机关,这些组织中的人员在行使具体职责时的渎职行为,同样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机关公务的公正、有效与社会公众对它的信赖。反之,如果认为这些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那实际上意味着它们可以行使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国家管理职能,却不承担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时所受的约束,这显然不合理。《渎职罪的主体解释》采用实质的职能论,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上述机关委托代表上述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行使公务的人员扩大解释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实质解释的立场。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解释》)是针对信用卡含义的解释。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信用卡是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包括后来所说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与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这三类。199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区分了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计算、存取现金功能,被统称为信用卡;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但不具有信用贷款功能。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理解的争议。有人认为,刑法对专业领域专有名词的解释应该同该专业领域的法律保持一致,既然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将银行卡区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那么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应仅指贷记卡、准贷记卡,不包括借记卡。[8]1252这种观点只是强调刑法的专业名词应与所属专业领域的规定保持形式上的一致,而不关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领域的实际犯罪特点,可称为形式论。这种形式论值得怀疑:首先,刑法中的专业名词并不必然与所属专业领域的规定保持一致。例如,刑事诉讼法上有罪的人只是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定罪的人,而刑法学界一致认为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中“有罪的人”并非刑事诉讼法上讲的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定罪的人,而是指当时有证据证明其犯了罪的人。不顾我国信用卡犯罪实际情况,而简单以1999年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来认定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只限于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不足为据。其次,贷记卡与借记卡虽然在是否具有透支功能有所区别,但其他功能并无实质不同,贷记卡与借记卡体现的都是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金融信用关系,利用贷记卡诈骗与利用借记卡诈骗,所侵害的法益都是这种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之间的信用关系,这也正是刑法把信用卡诈骗罪从诈骗罪独立出来的原因。从侵犯的法益这一本质看,也不应把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而把利用借记卡诈骗作为诈骗罪处理。最后,从我国实际来看,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还是借记卡,借记卡的发行量与使用频率远远大于贷记卡,实践中利用借记卡诈骗的情况远多于贷记卡诈骗,而普通社会公众并不知借记卡与贷记卡的专业区分,在他们看来银行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就代表着一种金融信用,借记卡诈骗破坏的就是一种金融信用,把借记卡诈骗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的一种情形,并没有超出社会公众的预测可能性。正是正是从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这一本质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的实际情况,《信用卡解释》把刑法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体现了实质解释的立场。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以下简称《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是针对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化石和文物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物品,刑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古人类化石,理由有:(1)化石是在地球历史的地质年代中经过自然界的作用,保存于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及其生活遗迹,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而文物是已存在社会上或埋藏于地下的、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遗物,除具有科学价值外,还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2)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未包括化石,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也说明文物和化石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9]该观点基于化石与文物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及《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和化石的区分,认为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可称为形式说。这种观点并不合理。首先,虽然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是历史流传下来的,对人类研究古时候的生命与活动有重要价值的物体,都属于不可再生的历史资源,二者在实际的价值上相同,正因如此,《文物保护法》规定二者同等保护。其次,从走私、倒卖、损毁、盗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行为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刑法规定了走私、倒卖、损毁、盗窃文物等犯罪,而化石又与文物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属于对研究古时候生命和活动具有科学价值的不可再生物品,一旦损毁、走私、盗窃、倒卖,将会直接导致这些化石的减少,所以这些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再次,既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问题是专门规定在《文物保护法》的第3条,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也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这说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在法律上可以看做是广义文物的一种。将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并不违背刑法。刑法之所以没有另外规定倒卖、损毁、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因为这些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到倒卖、损毁、走私文物等犯罪中;而刑法第328条之所以在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之外第2款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因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能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最后,虽然从考古学的专业角度,文物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有所不同,但普通社会公众常常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理解为文物,即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对研究生命起源与人类活动具有科学价值的物品。把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没有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从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出发,考虑到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与走私、倒卖、损毁文物行为侵害了相同的法益——国家对文物的管理,二者在刑法评价上具有同质性,把文物犯罪中的文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显示了实质的解释立场。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其他发票的解释》)是针对出口退税、折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解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对此,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属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决定了对这些行为能否依照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虽然与可抵扣税款发票具有相同功能,但它不属于发票,因而这类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但按照现行刑法只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其所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虽然不属于发票的范畴,但由于其实质上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抵扣税款功能,应视为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对利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抵扣税款的行为,应当按照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罪。[10]第一种观点强调发票与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形式上的差别,即发票是指在商品经营、服务经营或其他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完税凭证,可称为形式说;第二种观点从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功能出发,从利用它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出发,认为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实质解释立场的体现。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看,刑法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犯罪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又对利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各种犯罪活动做出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各种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所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规定了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一兜底式规定。对于刑法保护税收征管制度的目的来说,是否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功能是确定这类犯罪的关键:虽然属于发票,但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不属于这类罪范围;具有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功能的,虽然在形式上不称为发票,而被称为“单”、“证”(如农产品收购凭证)、“书”(如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应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发票的范围。其次,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犯罪分子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占用缴款书骗抵税款的案件激增,骗税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形式说拘泥于其他发票的形式含义,认为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属于发票,而从税法的专业角度真正能用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却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如此造成这样的局面:一方面,实际中大量发生的利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无法处罚,刑法保护国家税收管理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囿于形式说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用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将会使刑法对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规定成为具文。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这里的其他发票作扩大解释,包括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各种受收款凭证与完税凭证,才能实现保护税收征管制度的目的。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在专业角度虽然有所区别,但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都是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的凭证,都可以用来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把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扩张解释在其他发票之内,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正因如此,《其他发票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这是基于实质的解释立场采取扩张解释的结果。

上述分析表明,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但我国迄今为止的9个刑法立法解释一以贯之地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出发,根据罪刑规范的具体目的对刑法条文采取了缩小解释或扩大解释。

二、合理地出罪与入罪: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实质立场的功能评析

 

我国当前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实质解释立场是否合理呢?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具有何种功能价值,能否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呢?张明楷教授曾经详细论证了实质的刑法解释论[1]95,笔者亦赞同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一种可取的解释立场。[11]本部分重在从功能上考察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实质立场,论证坚持与维护这一实质解释立场的功能价值,。

(一)合理入罪功能:促进刑法正义的实现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质立场更多地采用了目的解释下的扩大解释方法,表现出将更多行为纳入犯罪圈的倾向。如,将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使利用借记卡诈骗纳入信用卡诈骗罪内;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扩大解释为文物,使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纳入文物犯罪;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扩大解释为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完税凭证,使虚开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图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纳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罪,等等,都表现出实质解释论的入罪倾向。

实质刑法解释论的入罪倾向,正是形式刑法解释论所强力诟病的。形式刑法解释论笃信刑法条文字面含义的保障作用,主张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形式地解释构成要件,批评实质刑法解释论从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发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目的解释容易导致不当扩大犯罪圈,以致侵犯人权。然而,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必然会导致不当扩大犯罪圈以致侵犯人权吗?实质刑法解释论的入罪倾向必然与刑法的价值目标相悖吗?

首先,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并非无原则地强调入罪,而是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着眼于处罚必要性,合理地将行为解释在犯罪构成之内。[1]126当出现某种新型危害行为时,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基于行为处罚必要性的考虑,往往会对这种新型危害行为与某犯罪构成作同质的评价,从而使已有的犯罪构成能涵盖该行为。但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并非如形式论所担心的仅仅根据处罚必要性而恣意解释犯罪构成,两个重要的途径保证实质解释论避免不当地扩大犯罪圈:实质解释论所承担的实体性论证负担与合理的论证程序。这种实体性论证负担是指,实质解释论必须证明自己的解释结论具有实体与形式上的正当性,“实体上的正当性是指必须证明行为具有处罚必要性,且解释的结论在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里,没有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解释的结论符合刑法体系逻辑和谐、一致的要求,且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12]这种合理的论证程序要求,实质的解释者在一种公开、平等的情境中与反对者进行对话、辩论,并充分地展开阐述自己的理由。[13]以前述《渎职罪主体的解释》为例。有学者因为宪法上的国家机关只限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军事机关,认为《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把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解释为渎职罪主体,是类推解释,导致了该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侵犯了人权。[6]针对这种质疑,实质的解释论必须论证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渎职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这一点反对论者也无异议,关键在于是否超出了文字的可能含义。但文字的可能含义并不简单等于文字的字典释义,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3]19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们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意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如国家烟草专卖局从事的就是对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们也属于国家机关,只是由于后来的机构改革才发生了变化,社会公众往往也把这些组织看做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把在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为渎职罪的主体,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没有超出字面可能含义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因而并非类推解释而是应允许的扩大解释,没有不当地扩大渎职罪的范围。

其次,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通过将实践中具有当罚性的行为解释在犯罪构成之内,促成刑法规范正义的实现。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解释与适用刑法应当尽可能实现刑法的这两大功能,方能达致刑法的规范正义。形式解释论依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形式地解释刑法,固然可以保证不超出字面含义以保障人权,但不能充分保证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如,形式解释论认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在形式上不同于文物,实践中常发生的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不能按照相关文物犯罪处罚,存在立法漏洞只能留待刑法修改,如此解释固然没有侵犯人权,却导致具有当罚性的行为未能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保护法益目的部分落空。可见,突破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解释刑法,以致侵犯人权,固然有损刑法的正义;但仅仅机械、形式地理解刑法,造成不应有的立法漏洞导致不能处罚当罚行为,未能有效地保护法益,同样有损刑法的正义。这是因为“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价值之一,但它绝不是刑法价值的全部。人权保障作为刑法的价值,应当包括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而体现出来的价值”[7]59,“法治不只是形式法治,还必须有实质法治,解释者必须追求正义,而不只是追求如何有利于被告”[3]22。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从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发,实质地、价值地、合目的地解释犯罪构成,有助于避免因形式解释论产生的所谓立法漏洞,有效地保护刑法法益。正因如此,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认为,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形式上虽不同于发票,但它与增值税发票一样是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凭证,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利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与利用增值税发票一样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通过把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释成为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充分保护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促进了刑法的规范正义。

(二)适当出罪功能:实质地保障人权

现代的罪刑法定包括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形式的侧面要求不得因为社会危害性处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从而形式地保障人权,实质的侧面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从而实质地保障人权。形式的刑法解释论固然能形式地保障人权,但由于其不顾价值判断的机械特点,结果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公民行动自由,带来实质的非正义。“因为刑法是用文字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文字的多义性、变化性以及边缘意义的模糊性等特点,决定了单纯根据文字的字面含义对构成要件作形式解释时,必然导致将一些不具有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1]126以前述《第313条的解释》为例。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条文只写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附加其他限制。形式解释论根据字面规定,认为这里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裁定,包括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也符合该罪犯罪构成。其结局是“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的行为,完全可能是没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程度轻微的行为。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主义的思想基础以及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的实质性要求。”[3]19

与形式解释论所批评的容易扩大犯罪圈侵犯人权的弊病相反,实质的解释论不但具有合理入罪功能,更具有适当出罪功能,避免刑法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实质要求,实质地保障了人权。实质的解释论不仅考察文字的字面可能含义,而且考察行为的处罚必要性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当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可能包含不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时,实质解释论总是从处罚必要性出发,通过解释确保犯罪构成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从而将不具有当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1]125正因如此,实质的解释论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限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将刑法第294条描述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质地解释为“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犯罪集团,将条文上没有规定目的要素的信用卡诈骗罪解释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解释合理界定了犯罪范围,保证犯罪构成反映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追求的程度,避免处罚虽符合条文字面规定却不具有当罚性的行为以致实质地违背罪刑法定。

除了通过出罪来实质地保障人权外,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还能合理地解释法定刑升格情节,避免不当地扩大法定刑升格范围,在处罚的力度上实质地保障人权。以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抢劫的情形为例。刑法条文字面只规定了“户”,对户的形式、用途没有限制,如何理解这里的“入户”呢?形式解释论从字面含义出发机械地解释,认为“户”属于封闭的建筑空间,因而只要是进入封闭空间的抢劫都属于加重抢劫,都属于入户抢劫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如此,不管是进入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场所抢劫,还是进入宾馆房间抢劫,都属于加重的入户抢劫。然而,从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形的目的看,之所以把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形,是因为相对于普通抢劫而言,入户抢劫还侵犯了公民对家的安全感、安宁感,而且因为家一般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入户抢劫更容易得逞,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目的在于打击这类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且容易得逞的入户抢劫行为。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从立法目的出发,实质地将入户抢劫解释为进入家庭住所抢劫,进入办公场所、宾馆房间、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场所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入户抢劫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正是实质解释论的结果。如此,进入一些表面上具有“户”的形式但不具有“户”的用途的封闭空间内抢劫行为,因为不具有加重处罚的必要性,实质的解释论把它们合理地排除在作为加重情形的入户抢劫之外,避免了形式解释论仅因字面规定而不当将它们加重处罚的情况,实质地保障了人权。例如,甲、乙二人均为某装饰公司民工,分别在两户人家新购的商品房内装修,甲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乙的钱物的歹念,于某日闯入乙装修所在的房屋内抢劫了乙的500元人民币。形式解释论出于对户的形式理解,认为甲进入了别人购买的房间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加重法定刑;然而根据实质解释论,这里正在装修的房间并没有作为家庭生活用途,甲的抢劫没有危及到公民的居住安全,不应该作为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可见,实质解释论从加重处罚的必要性出发,对法定刑升格情形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能够避免形式解释论仅根据字面形式而不当扩大加重情形的范围,从而在处罚的程度上实质地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实质立场,一方面,在文字可能含义的范围内,尽量将具有当罚性的行为解释在犯罪构成之内,合理地入罪,有助于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促进刑法惩罚犯罪的规范正义;另一方面,以处罚必要性来解释犯罪构成,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文字规定但不具有当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适当地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因而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zhang mingkai.basic stand of criminal   law.beijing: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2007.]

[2]赵秉志、于志刚、孙勤:《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第116-122页。[zhao bingzhi & yu zhigang & sun qin.’’ on the extent of state staff member ’’, law science, no.5(1999), pp.116-122.]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zhang mingkai.principles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fic part of criminal law.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2004.]

[4]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第5-10页。[huang taiyun."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organized criminal gangs" and "embezzlement for personal use" issu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no.5(2002), pp.5-10.]

[5]杜国强:《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检察实践》2004年第2期,第2-5页。[du guoqiang." the analysis and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n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procuratorial practive, no.2(2004), pp.2-5.]

[6]林维:《论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第63-70页。[lin wei."the entangle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power wit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ower,"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no.5(2006), pp.63-70.]

[7]赵秉志、肖中华、左坚卫:《刑法问题对谈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zhao bingzhi & xiao zhonghua & zuo jianwei. dialogues of issues on criminal law.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7.]

[8]刘华:《金融犯罪研究》,见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liu hua. study on financial crimes. see zhao bingzhi.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hot issues in the new mellennium . beijing:china procuratorial press,2001.]

[9]黄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上),第44-45页。[huang taiyun."explanation to the document---the interpretation of" applic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related laws to fossils of ancient human being or ancient spined animals of scientific value" ,"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no.5(2006), pp.44-45.]

[10]黄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解读》,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第45-46页。[huang taiyun.’’explanation to the document---the interpretation of" other invoices used in fraudulently obtaining tax refund on exported items and tax reduction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no.5(2006), pp.45-46.]

[11]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52页。[su caixia."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chinese journal of law, no.2(2007), pp.104-114.]

第4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教师是副业”

“哪怕我真的想贩卖教授身份,恐怕也没人肯理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教授说:“他(纪校长)有可能是针对经济学界说的吧。”

学科的差异使得教授们与“市场的距离”千差万别。同样是教授,研究存在主义与研究旅游管理相比,通常存在主义离市场更远:研究桥梁设计与研究之乎者也相比,通常之乎者也离市场更远。

郭磐石(化名)是毕业不到一年的北大文科博士,作为讲师,在北京某著名高校拿着每月4000多元的薪水。他距副教授职称仅有一步之遥。

最近几月,只要没课,郭磐石就从居住地穿越北京城的几个环路,跨越30多公里路程,前往新家监督装修工程进展。这套100多平方米的跃层住宅花了他100多万,其中贷款60万。但他的经济压力并不大。

“经济上,我的主业在自己的公司里。教师是副业,挣点零花钱。”郭磐石的公司去年开张,一个符合他专业特点的方向,里面的员工非博即硕。

但郭自称,即便在外开公司,他并未出现道德与现实的困扰。公司的运营并没有浪费太大精力。平时,他通过经理发出大方向上的指导。做这个行当需要人脉,这得由他亲自张罗。直到现在,公司的大部分员工仍不认识他。

所以,目前他的精力还能主要放在“副业”上。一周12节课,他比身边其他的大学教师工作量多出一倍“同事出国,没办法,暂时接替。”

“我决不忽悠我的学生,他们很喜欢我的课,你可以去私下问。这是我做教师的底线。”郭说他会很认真地做教学课件,并思考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方法。

“但教书就像‘刷盘子’,第一年新鲜,第二年就索然无味。”他说,这时就有两种选择,要么换着花样“刷盘子”,要么就去学“炒菜”,把“刷盘子”作为不得不完成的任务。看着洗干净的那么多盘子整齐码在一起,或者盛上了精美的菜肴摆上桌面,那当然有成就感,但得忍受“刷”时的孤独。

“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大学教师并不鲜见。郭磐石提供的“大学教师版”的顺口溜是:“一流教师开公司,二流教师跑项目,三流教师做讲座。四流教师上讲台。”郭说,如果按道德责任感作为标准,那结果恰恰相反。

“这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兴趣志向。当然,做教师拥有道德上的优势。”

文理科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对比在郭磐石所在的学校相当明显。郭介绍,作为讲师,他第一年登台授课就拿到4000多块的月薪,这已属教师里中等偏上的薪水,但他所在的综合性大学内,一般理工科专业的教师每年由工资和项目加起来的收入总和,讲师的年薪为10万以上,副教授在15~20万之间,文科和理工科差距明显。

郭磐石说:“要不是在外面有自己的公司,我也会心态不平衡。”

“一本书增加一个教授”

“我非常欣赏陈丹青。”张镇之(化名),某名牌大学副教授,从教接近30年。“他能独立生存,大不了辞职继续当画家。如果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那学术或艺术都无法生存。”

通常解决生存问题的方案只有两个:一是市场,一是体制。如果不能像陈丹青那样从清华辞职去卖画,那么就只有深入体制的种种是非中去换取生存的资本。

每个进入体制内的人虽然都在抱怨体制的缺陷,但实际上人人都是体制这堵“墙上的一块砖”。

《大学有问题》这本书的作者、上海交通大学的熊丙奇认为,国家包办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高等学校不仅仅是由国家投资,更重要的是要听国家的行政指令,没有独立的个性。

“现在的症结,是大学在套用行政的那套体系。”张镇之说。从助教到讲师,到副教授,到教授,大学的职称晋升也是按部就班进行。到了一定年限或学历,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完成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职称就一步步往上升。

“以前一本书能增加人类的知识量,现在一本书会增加一个教授。”张认为正是这样的考核体系导致学术的泡沫化。书籍、纸张由知识的承载物逐渐转换为职称的“兑换券”,对学术风气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有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的数量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在单篇论文被引用次数之类的指标上,中国在世界上的排名在一百多位。

张镇之说:“我们缺乏对学术成果的严格把关。现在好坏的标准是由行政确定的考核指标,而非纯粹的专家组由其内容判定。”

高昌平(化名),一名正处于学术旺盛期的年轻大学教授,对《新世纪周刊》说:“浮躁的根源,就学校而言,与现在的教学评估体系所体现出的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的教学评估有关,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实际上(名义上还是重视的)已不再重视教师的教学成果或教学努力,对教师而言,最聪明的做法可能就是只要保证完成一定工作量、凑够论文篇数就行了,与其将精力投到教学上,还不如多做点课题、多挣点钱。”

在高所在的大学里,一旦三年一期的在字数、本数等方面有硬性指标的科研考核不合格,教师面临的结果就是职称被降级,且未来几年不得晋升,原职称与降级后职称间的收入将全部收回,而且没了评奖、评优、申报课题等各种机会。

大师需要一些闲暇

“爱因斯坦在中国成不了教授,他太年轻,不够资历。”张镇之说,“可是人的创造性是随人的老龄化日渐衰弱的,真正的大师一般是在40岁前达到自己人生学术创造上的最高峰,其后的工作就主要是完善和修饰了。通常,如果40岁以前还不能有所创造,那一个学者一辈子就很平庸了。”

高昌平认为,就学校整体情况而言,浮躁更甚者恐怕还不是年轻教师。一是年轻教师似乎没有多少可以浮躁的资本和条件,二是就算年轻教师浮躁也跟学校的评价体系、学校的办事作风,跟整个社会重名利思想有关,更是被眼下当红的教授及学术明星们给影响的。

从工作量上来看,年轻教师任务是最重的,从科研上来看,哪位名教授的研究不是由年轻教师或学生来做?而年轻教师由于资源少、名气小,不会整天忙于参加社会事务,因而在教学、科研上投入肯定是最多的。也是因为没有多少名气,年轻教师要、要出书、要拿到课题谈何容易。

张镇之教授心目中的大师状态是:淡泊宁静于心,博览深践于行。

“大师通常处于慵懒的生活状态下。”张镇之列举了牛顿、爱因斯坦等人:“牛顿得有在苹果树下思考的闲暇。”他认为,仅靠推理和积累成不了大师,通往大师之路是由思想的火花点亮的,而灵感通常来自于闲暇时分。

第5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世界范围内有关石田梅岩心学的研究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但是,迄今为止似尚无对其经济思想与中国经济思想及儒学的关系进行的专题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石田梅岩经济思想的重点分析,以期对上述缺憾作出部分弥补的尝试。

一、石田梅岩的生活时代与思想渊源

德川时代是日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过渡的重要转折时期,思想领域尤其是经济思想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商人思想家石田梅岩(1685-1744)创始的"心学"在日本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与其"町人的哲学"中蕴积的商人精神分不开,心学的兴起即是关西地区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认识梅岩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与学术渊源,是研究其经济思想的重要基础。

石田梅岩1685年9月15日生于丹波的桑田郡东县村(今龟冈市东别院町东挂),名兴长,通称勘平,号梅岩。1692年他到京都商家当"奉公"(学徒、小伙计),1699年辞归乡里。1707年再度上京,在吴服商黑柳家当学徒,后升小掌柜。1727年辞去,1729年在京都车屋町御池上町初开讲席,此即心学发端之时。1739年7月《都鄙问答》刊行。1742年正月, 他在大阪开讲席,并与神道家问答。1744年5月《齐家论》(亦称《俭约齐家论》)刊行,是年9月24日去世,27日藏京都鸟边山延年寺。主要著作《都鄙问答》和《齐家论》,及其后学编辑的《石田先生语录》(以下简称《语录》)、《石田先生事迹》(以下简称《事迹》)等。

石田梅岩活跃的享保时期,是德川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的统治时期,这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町人势力勃兴。《语录》卷一五记载:"世间一统,自元禄迄宝永年中,金银山积,因繁昌而生奢侈,其余风残存至今。奢侈风行而庆长年中风俗可知。"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度,以及生活在实物经济中的武士生活,与工商业者建立的货币经济之间产生矛盾,首先表现为幕府和诸藩财政危机的加剧。因此德川吉宗进行幕政改革,即著名的"享保改革"。改革一改此前的"文治主义",以奖励武艺、禁止奢侈游惰、提倡俭约为宗旨,振兴产业以图增加收入。这是一场以武士为本位的改革,从町人来看,改革实行的紧缩政策,造成了商业的不振和经济不景气。这一时期,对于发展起来的町人阶级来说,也是受到锻炼的重要时期。研究德川时代的著书,大多对这一时期有所记载。竹中靖一对"石门心学"经济思想有系统研究,其《石田梅岩的时代》文指出:"江户时代是町人勃兴的时代。在文化诸方面有创造性的工作,几乎都是町人做的。元禄文化是真正活跃的町人文化。由石田梅岩创立的石门心学,也是从町人之中、由町人之手、为了町人以倡言町人之道而创立的思想体系。石田梅岩最初开讲席的享保时期,是日本逐渐建立起商业社会、并确立了全国性规模的商品需给原则的时期。"(见古田绍钦等编:《石田梅岩的思想》,第12页)日本自战国以来,勃然兴起的町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建立起全国规模的"商业社会"。但当时的货币经济是以武家为中心的,呈现出一定的畸形性。享保改革不顾町人的激烈抵抗,试图维护封建秩序,采取"重农抑商"的方针。

享保时期的思想家,许多依旧从武士本位的立场出发,秉持农本主义的经济观,他们强调"町人无用论",并主张抑制其利润追求,以荻生徂徕为典型代表。徂徕《政谈》强调武士归农和抑制町人为第一要务。武士的"贵谷贱金"、"尊士抑商"等传统思想,在林子平的思想中很突出,其《上书》说:"町人仅以吸取诸人之禄为计,此外无益者也。"另外,如高野昌硕的《富强六略》等,也倡言"商业无用论"。然而,基于町人立场的论点和主张也逐渐多了起来,集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代表町人利益的许多著书,如西川如见的《町人囊》(享保四年)、三井高房的《町人考见录》(享保十三年)等等,而在深刻性、系统性等方面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石田梅岩的论著。思想家的新论与町人本身的发展分不开。町人以大阪的批发商为中心,强调以"本商人"自勉,逐步确立起所谓"町人之道"。透着重信用的"正直之道"的町人风姿,在井原西鹤那里已有描绘。在西川如见的《町人囊》中,显现了町人的自我意识。在"本商人"意识中产生出强劲的道德性能量,通过石田梅岩而得到反省、自觉和体系化。寻求在封建性秩序中町人的生存正道,对町人进行教化,是石田梅岩的强烈意愿。"这可以说是由新兴町人的转变所产生的精神的自觉,因此是石门心学创立的意义之所在。"(《石田梅岩的思想》,第39页)。

石田梅岩的学问形成与其经历分不开。他在黑柳家时最初热衷神道,但接触儒籍后,逐渐向儒学发展。当时荻生徂徕的学问风行,尊重博识之士成为学界风尚。梅岩的学问要求是从其自身的内在要求出发的,重视"知心"、"知性",对佛教尤其是禅宗的关心也逐渐形成。《事迹》记载他三十五六岁的时候已经知"性",这个"性"到底是朱子学之"性",还是佛学或其他学之"性"不很清楚。不过,他在《都鄙问答》卷之一中多处论及孟子的"尽心知性",讲"求观圣人之道者,必自孟子始","知性乃学问之纲领"等等。他的著作中有一些篇幅谈"见性"的体验,并论及朱子《大学补传》中的"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德川思想研究大家源了圆《石田梅岩论》指出:梅岩的体验与那些"仅以文字之迹理解朱子学的半吊子朱子学者是不同的。"(见《石田梅岩的思想》第82页)梅岩主张知行为一,提出"知性至行易"。为达到知性,首先要勤勉于静坐的冥想工夫;其次是排除利己心及求利欲望;与日常生活中奉行俭约相合,成为町人及大众伦理的特征。排除利己心,进而达成献身自己的义务与职业,具有"世俗内"神秘主义或禁欲主义的意味。

研究者一般都注意梅岩的学术师承,知其曾拜小栗了云(1670-1729,别号海容轩、栗棘园等)为师,但为时不久。小栗了云并不大为人所知,梅岩仅记载:"了云老师,姓平,族名小栗,名正顺,号了云,一称海容轩。某侯之大夫,致仕后隐居京都。尝究性理之蕴奥,且通释老之学,教授生徒。享保十四年己酉冬十月十九日卒,享年六十岁。藏平安京极四条之街永养寺。"(《事迹》附录《姓名爵理》)经柴田实通过对梅岩高足手岛堵庵之子和庵所写小传的再研究,知道了云之父小栗正宗是越后、高田的松平藩的笔头家老小栗美作守正矩的一族,后因"家骚动"而切腹,家人隐居京都,推测了云为"普化宗"之僧。梅岩自述最初并无定师,拜了云为师读圣人之书,学"五伦五常之道"以致学问,"道者,言道心乃心也。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所谓故,乃从师所闻;所谓新,则是我之发明。发明而后所学在我,应人无穷,以此成师也。"(《《都鄙问答》卷之一》他并不局限于师门,但通过与小栗了云的相会,开悟而成为自立的思想家。

关于石田梅岩的思想渊源,特别是其与三教的关系,历来为研究者所注重且又莫衷一是。源了圆认为:梅岩最初接触的是神道,其次是几乎同时接触了儒教和佛教,在其思想架构大致形成时,也接触了老庄思想。然而,他有新接触并非摒弃旧的,而是使新旧并存。其思想的主要内容及与三教的关系,最有说服力的是柴田实的观点:"(一)梅岩的教养是以儒学特别是朱子学为根干的,并抱持禅和念佛的信仰与神道的思想形造。""(二)梅岩的学问特色,被认为是揉合或折衷三教,首先在自己的'得心'上,自由地将三教要旨为己所用。""(三)其主体性态度主要从他青年时代立志的神道思想养育出来。"这三点存在矛盾,源先生基本同意第一条,认为梅岩基于自己的立场,将原本的朱子学进行改造,"知性"与"知心"同用,将"理气说"代之以由"呼吸"来说明的天人关系等等;进而一边将朱子学作为理论骨架,一边以"心"的体验为核心,折衷和综合神、儒、佛、老庄等,建立起其思想体系,即"石门心学"。关于第二条,源先生同意"立我"和"得心"是梅岩学说的前提;第三条,他不太赞同,并说与第一条有抵触。他认为与其说梅岩思想中"儒教中心是'素材'之面,神道中心是'思想态度'之面,毋宁解释为梅岩的信仰信念在内容上是普遍主义的,而在信仰态度上则是个别主义的。"(参见:《石田梅岩的思想》第87、91页)。

石田梅岩本人并不回避三教关系,例如《语录》中收集了他谈神、儒、佛三者何为首要的问题。说是以礼共尊神、儒、佛,其顺序首先是拜天照皇太神宫八百万神、及天子、将军;其次是拜文宣王孔子及曾子、子思、孟子、宋儒等等;第三是拜释迦如来开山方等。此"顺序"并不能证明神道是梅岩思想的中心或主体,只因他是日本人,在行动上按日本的习俗第一要拜皇太神宫。《事迹》记载他日常生活中的确是依循神、儒、佛的顺序礼拜的,神道的"正直"、儒教的"诚"和佛教的"慈悲心"全被他认为是相通的。但是,"三教"在他思想中并非无主次,其经历可作为考察其思想的重要参照,却不能仅仅据此来断定梅岩之学的思想性质。其思想体现了神、儒、佛一致的特征,但儒学的成份居于重要地位。

美国学者R.N.Bellah提出石田梅岩是"心学的创始者,恐怕也是最具独创性的思想家。"

其师小栗了云"具有宋代的自然哲学(性理)的学识,还精通佛教和道教。"至于梅岩的学

术渊源,"儒教给他的思想最大的影响。心与自然(性)的概念是其体系的基础。这是从孟

子那里直接取来的,而有关这些的说明,则大部分得之于宋代朱子学。他经过在黑柳家时的

学习时期,修得了古典和宋代的注释书;最后在其老师小栗了云的影响下,接触了老子、庄

子和禅宗佛学的教理。见悟与冥想给予他思维以影响,而受佛教与道教影响的宋代儒家,也

赋予这些相关问题以概念,或许都将他向相同方向推进了。"( 《日本近代化与宗教伦理》

日译本,第199、202、211页)。对心学研究颇具权威的柴田实,写《<都鄙问答>的成立》

,对石田梅岩的思想渊源进行了深入考证,同样指出其主要倾向是儒学。该文论证梅岩的代

表作《都鄙问答》所引用书目得知,《论语》引用了133次、《孟子》引用达116次之多,陆

王心学的著作完全没有引用(参见柴田实:《梅岩及其门流》第3-23页)。 但梅岩也不是

纯粹的朱子学家,因为老庄及佛典都是其学问的基础。《都鄙问答》卷之二有:"所谓学问

之至极,尽心知性而已。知性则知天,若知天,天即孔孟之心也。若知孔孟之心,则宋儒之

心亦一也。一,故注亦自合。知心之时,则天理备于其中,无非不违其命而行也。"

从梅岩本人的言论中,的确可以看出其学与儒学的直接关联。《孟子·滕文公下》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学者。"他则强调:"尧舜之道,孝悌而已。鱼跃水里,鸟翔空中。《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道者,察上下也,何疑哉!人当仔细者,孝悌忠信而已,二十年来之疑得解,此非文字所为,乃修行所致也。"又说:"学问之道,首要谨敬自身,以义尊崇君主,以仁爱事父母,以信义交朋友,广爱人而悯恤贫穷之人。有功不自夸,衣类诸物,守俭约而戒华丽。不荒疏家业,财宝知量入为出,守法治家,学问之道大抵如此。"(《都鄙问答》卷之一)《事迹》中也可以明显看到梅岩与儒学的关系:

"先生曰:'吾天生好究道理,自幼时为友所嫌,亦调皮作恶。十四五岁时顿悟,以是为悲;及三十岁时,大抵明理,犹显于言端;四十岁时,觉如梅之烤焦仍少有酸;至五十岁时,大抵不为恶事。"到六十岁,则曰"我今为乐矣"。这样的表述乃至表述的方式,使我们立即

想起《论语·为政》的名句:"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

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梅岩在《都鄙问答》的开端阐发《孟子·告子上》的"求其放心"之说,"孟子又曰:'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知此心而后,见圣人之行而取法也。尽君之道者尧也,尽孝之道者舜也,尽臣之道者周公也,尽学问之道者大圣孔子也。此皆孟子之所谓,性者,与上下天地同流;圣人者,至人伦也。如是见君子大德之行踪,以此为法,以五伦之道为教,使知天所命之职分而力行之时,乃身修、家齐、国治而天下平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石田梅岩的言论著述,确可称为"言必称孔孟",必以"圣人之道"为教。

二、石田梅岩的经济思想及其伦理倾向

石田梅岩提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与献身精神,主张节欲与赢利统一,将商人的思想学术化、伦理化,并上升到宗教观念的高度,来阐释士农工商各行业的社会平等与商人获取利润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市民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从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经济思想研究者指出其"倡导正直俭约为中心的经济合理主义。"(岛崎隆夫编:《近世日本经济思想文选》,第90页)研究石田梅岩的经济思想,必须重点考察其《都鄙问答》、《齐家论》等原典,从中认识"商人之道"、"正直"、"俭约"、"职分"、"义利"等等的具体含义,而不是将这些概念"抽"出来研究,才能较为准确地探讨其经济思想与伦理倾向。《都鄙问答》卷之一《问商人之道之段》,较为集中地阐述了梅岩关于"商人之道"的论点,其中说:"若言商人其始,自古以其有余易其不足,以互通有无为本也。商人精于计算,若致今日之渡世者,一钱不可谓之轻。以此为重而致富,乃商人之道也。财富之主乃天下之众人也。主之心亦与吾心同,故以吾犹惜一钱之心推之,若专念卖物,毫不疏忽而买卖,则买主之心亦由初惜金钱,转而代之以物品之能,其惜金之心应自行止息。惜金之心止,则化作为善而已。且通用天下之财宝,若万民之心得安,则与天地四时流行、万物长育相合。如此而虽至积富如山,不可谓之为欲心也。……如此,则达天下至公之俭约,合乎天命而得福。得福以安万民之心,则天下百姓常同祈太平也。且当守御法敬谨自身,虽为商人,徜不知圣人之道,虽同是赚钱,却赚得不义之财,当至断子绝孙也。如诚爱子孙,当学道而致荣。"梅岩所述"商人之道"关键是一个"道"字,此即"圣人之道",要赢利也要守道,这就将商人获取商业利润的合理性与遵循"圣人之道"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道"的要求,在儒家学说中是十分重要、屡屡被强调的,如《论语·卫灵公》"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阳货》"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论语·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而行之,不处也。""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孟子·滕文公下》"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那么,"道"与"利"到底又是怎样的关系呢?来看石田梅岩一段问答:"曰:'商人多贪欲,每每为贪欲之事。夫对之施以无欲之教,犹如令猫守鱼。劝彼进学,亦属无用。欲施之以无用之教,非持歪理而可疑者乎?'答:'不知商人之道者,专意于贪欲而至家亡;若知商人之道,则欲心勉以仁心合道为荣,以之成学问之德也。'曰:'若如此,教其卖物不取利,仅以本钱出售乎?习者外则以不取利为学,内则实教

其取利,此乃反教其为诈者也。……商人无利欲,终所未闻也。'答:'非诈也。请详听非诈之由。有仕君者,不受俸禄而为仕者乎?'曰:'断无此事!孔孟尚言不受禄为非礼,是乃因受道而受,此者,不可谓之欲心。'答:'卖货得利,商人之道也。未闻以本金出售而称之为道者。……商人之取卖货之利,与士之食禄相同。商无利得,如士之无禄。……商人当思正直,与人为善,和睦相处,此味无学问之力而不可知也。然商人却常嫌学问无用,当如之何?……凡鬻货曰商,如此则当知卖货之中有禄。故而,商人将左之物过手于右,亦为直取其利,非曲取也。……商人由直取利而立,直取利者,商人之正直也。不取利,非商人之道也。'……"以上出自《都鄙问答》卷之二,这段重要材料不仅阐释了梅岩关于其学问与儒学的联系,且记述其有关商人之道及学问的论点,针对"商人每每做欺诈得利之事,那么决难成就学问"的质疑,提出应当教导商人求学,以正直取利,此即"道"。正如孔子所说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梅岩既肯定"不取利非商人之道",将商人取利与武士得俸禄置于同样天经地义的地位;同时又要求按照"正直"的伦理标准取利,不该取不义之财或采用"曲取"的方式。他还举孔门子贡经商并非无道之例,以证实自己的观点合于圣人之道。"正直"是他的重要概念,是其经济伦理的核心。"以义取利"就是他所谓的"商人之正直"。要实现这样的"正直",不仅在取利方式上,而且在利润率上,都要"合理"。这个"理"不仅具有伦理性质,而且还有市场规律的内涵。来看以下问答──"曰:'本金若干其利几多,当天下定一,为何伪称亏本以高价出售?'答:'卖货必依时价行情,以百钱所进之货物,若只得九十钱必不出卖,是乃亏本也。

因之百钱之货物,有时亦以百二三十之价出售。行情上涨生意兴隆,行情下跌则买卖萧条,此乃天之所为,非商人之私也。天下定物之外时有失常,失常,常也。……本金如是取利多少乃难知之事,此非伪也。……士农工商者,助成天下之治也。四民有缺,则无以为助。治理四民,乃君之职也;佐助君主,则四民之职分。士者,乃原本有位之臣也;农人,乃草莽之臣也;工商,乃市井之臣也。为臣者侍佐君主,乃为臣之道;商人买卖者,乃佐助天下也。工匠得工钱,乃工之禄也;农人耕作收获,亦同士之俸禄。天下万民若无产业,以何而立? 商人卖货之取利,亦是世间公认之禄也。夫何独以买卖之利为欲心而云无道,厌恶商人而与之断绝哉!何以贱商人之生计而嫌之耶?……买卖得利是为定规,若得定利而尽其职分,则自成天下之用。商人不受利,则其家业难以精勉。吾之禄乃买卖之利,故有买者入乃得受之。……吾所教,乃教商人有商人之道,非全教士农工之事也。'……曰:'如是,则商人如何得心致善?'答:'……为武士者,侍其君而不肯用命,难称其为士;商人若亦知此,吾道明矣。若对养吾身之买主以诚相待不怠慢,十之八九得合买主之心。合买主之心,再精勤于其业,何必担心渡世艰难?且首要恪守俭约,……想得不义之钱,不知子孙将绝。当今之世何事亦当照光洁之镜,以士为法。……为世人之镜者,士也。……商人取二重之利与暗钱,知对先祖不孝不忠,心想士亦为劣,言商人之道何如?有以士农工之道为替。孟子亦云:道,一也。士农工商共为天之一物。天,岂有二道哉!"(《都鄙问答》卷之二)。

商利不是"规定"的,而要依时价行情。时价行情"乃天之所为,非商人之私",即有市场规律。《孟子·滕文公上》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此"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与彼"失常,常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对市场调节物价的功能有所认识。梅岩强调不应"取二重之利",他列举卖织物、售粮食、雇染匠、营贷款的人们,违背商人之道而取二重之利的行为,认为这就是"非",就是"不义",必须杜绝,否则要断子绝孙。他认为"不义之禄"和"非道之欲"都是应当"去"的;分析"商人多不闻道,故有此类事",是"不知天罚者",要教之以"五常五伦之道",可见其经济思想的伦理倾向即脱胎于儒学。

梅岩对于市场的功用和商业的价值都予以了阐释,并从社会结构功能来阐释"四民"存在的理由,将町人作为"市井之臣"陈述其职责。此前也有人从"通有无"的角度肯定商业的作用,但对商人的鄙视并未改变;而梅岩认为士农工商的"职分",都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各行业都有权取得应得之利,犹如武士从君主那里得到俸禄一样,都是天经地义的。不过,"士"在梅岩看来依然是尊贵的,是"世人之镜",要求其他行业者效法。各种职业的人都要"精勉其业",恪守其"道",抑制"欲心"。梅岩肯定工商业的社会作用,要求提升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在经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改变了"贵谷贱金"、"尊士抑商"等传统观念,这样的变化,与中国经济思想史上自唐宋以来主张"四民"并存、反对"抑末"的思想变迁颇为相似。"重本抑末"是中国经济思想史的重要范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商鞅"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商君书·壹言》)韩非"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趋本务而外末作。"(《韩非子·五蠹》)发展到唐代崔融"不欲扰其末"(《全唐文》卷219)、白居易"别四人之业,使各利其利焉。 "(《白香山集·礼部试策第一道》)以及宋人"与商贾共利"、"一切通商,官勿买卖"、"农末皆利"、"抑末厚本,非正论也"、直至(士农工商)"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等(《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李觏集》卷16、《苏东坡全集·奏议集》卷12、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 19、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再到明代黄宗羲的(工商)"盖皆本也。"(《明夷待访录·财计三》)经济观的确发生着与商品经济兴盛相应的变化。这一变化,在宋代与德川时代都呈现突出的时代特征,成为中日两国进入近世社会的共有现象,值得深入研究和比较研究(参见拙作:《富国富民论》第152─198页、《中日近世经济思想研究与现代》)。

"正直"之外,"俭约"同样是梅岩经济思想的重要概念。《齐家论》(即《俭约齐家论》)就是其阐述"俭约"的核心文献。名称即透出浓厚的儒学特色,也是将修、齐、治、平之说与其经济合理主义有机结合的产物。他在《齐家论》中说:"吾之立志,尽数年之心血,于圣贤之意,似有所得。知此心时,不言生死,亦远离名利。……吾之所愿者,一人亦能知五伦之教。若为事君者,当以克己奉公不辞劳苦勤勉其职为先,所得之事为后,以尽其志。……吾无学,'四书五经'犹标假名来读,然所幸者至今来来往往之听众不断。"他论俭约"子曰:礼,与其奢,宁俭。……首先不忘俭约,则颇为可嘉。""俭约,乃学者之常事。……若知身份之相应,俭约为常也。""凡贵者贵、贱者贱,若为町家,则呼以町家相应之名,呼相应之名,则正直也。"农人当依农人之"等",町人须循町人之"等",要求"不逾等",否则"过分,皆奢也"。上述均出自《齐家论》上篇,与孔孟学说可谓一脉相承。孔子讲:"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述而》)"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曰》)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下》)梅岩强调俭约时注重与职业身份相应,要求各行业名正言顺地"不逾等"。《语录》卷十记载其语:"吾亦不越贵贱上下之品","不越贵贱尊卑之品,有财宝而守法,实则俭约也。"他不否定等级制,其经济思想中带有社会等级性,而等级制的分配与消费是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征。

将"俭约"从修身、到齐家、再到治国的发展,《齐家论》下篇中有明晰的论述。"凡学问以知本末为必要。治国者,节用爱民。用财宝行俭约,此中爱人之理备矣。……齐家治国,俭约为本,此事明矣。"他专作《俭约序》"治世之道,俭约为本。盖云节俭事,世人多误为吝啬,非如此也。俭约乃节用财宝,应我之分,无过与不及,舍物费之谓也。因时合法,用之事成,天下治理,安稳太平。……士农工商,各得尽心于己业,行无任何不自由之仁政,为君谨敬,各衙司位,勤于职守,日夜不怠,是为治世也。……为下之人,无道放逸,犯上无礼,不知己分,实痛心可悲之事也。如斯之辈,难逃天罚。今实当感悟,思沐奉国恩而悔前非。"梅岩在论俭约的同时,仍然屡屡强调"士农工商,各得尽心于己业",职业的分工是"天命","不知己分"就有可能"难逃天罚"。《都鄙问答》卷之一有"合天命乃得福"之说;《语录·补遗》记述他要求"安天命",明确说:"为商人者,乃天命之所为"。他将职业与"天命"相联系,赋予勤勉和俭约以宗教意义,有类似于"新教伦理"的涵义,蕴含韦伯提出的建立在"天职"观念上的合理性经济行为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价值。 R. N. Bellah在《日本现代化与宗教伦理》"结论"中指出,宗教在日本政治和经济的合理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强调勤勉与俭约的世俗内禁欲主义伦理被强化。他认为梅岩有很强的宗教性动机,与西欧新教伦理相似。指出:"日本的宗教,强调勤勉与节约,要求对神圣者履行义务,对邪恶的冲动或欲望秉持自我净化,由此赋予勤勉和节约以宗教性意义。这样的伦理,对经济的合理化极有利,它是韦伯有关新教伦理研究的主要点,我们应当说在日本也同样有利。"(日译本,第218页)。

"俭约"被梅岩置于"道"的高度,视为士农工商的共通之理,并带有宗教伦理的色彩:

"或言,町家之事琐细,难用大道言之。吾以为不然。自上至下,职分虽异,其理则一。得心而行节俭时,则家齐、国治、天下平。此焉非大道乎?所言俭约者,毕竟是为修身齐家耳。《大学》所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以修身为本。修身何有士农工商之别!修身以何为主? 乃此心也。若以此身之微而喻之,犹如大仓中之一粒米。然而,成天、地、人之三才,唯心而已。""故士农工商虽职分各异,会得一理,则言士之道与农工商通,言农工商之道与士通,何必四民之俭约要分别论耶?言俭约无它,乃天生之正直也。天降生民,万民皆天之子也。故人乃一小天地,本无私欲,故我物即我物,人之物乃人之物,贷物收领,借物返还,丝毫不为我私,此乃正直也。若行此正直,世间一同和睦,四海之中皆兄弟也。""私欲虽害世,不知此之味而成俭约,皆至吝,为害甚也。吾所言由正直至俭约,则至助人。""若要守正直,首当远离名闻利欲。""俭约非仅衣服财器之事,总之,乃非私曲也。教以正心为志,退而应有工夫。"(《齐家论》下)这些话的关键点,在于将"俭约"与"正直"联系了起来,并说明"由正直至俭约",而且区分了俭约与吝啬。他还有许多论正直和俭约的话,如《语录》卷十"一切忘怀而能守法则为俭约","圣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我随心之所欲亦成天下之法。"他不止一次讲"随法"就是俭约。这个"法"既是"物"之所具有的,也含幕府"实定法"之意,反映了石田梅岩思想的多重性与过渡性质。

三、"石门心学"经济思想之分析

"石门心学"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但其不是兴起于江户而是京都并非偶然。江户商人与幕府及奢侈商业联系紧密,京都、大阪则不然,京都是手工业大都市,大阪是商业贸易中心,商业发展的自由度与商人精神的活跃性与江户商人都有差别,比较适应心学的产生。石田梅岩个人的素质、经历、学识、热情等等,为心学的创始提供了条件;而当时的经济发展与思想演进,为心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发展起来的新兴町人阶级在理论与学问上的要求,构成心学问世的特有需要;需要与可能催发了"石门心学"的产生。

心学是德川时代对于一般大众的道德产生最大影响者之一。在直到19世纪前期长达百年的时期中,日本全国大多都有心学讲舍,到1830年为止共有134个,此后还有发展, 总共约有180个,听讲者主要是市民阶级,也有农民和武士。心学不仅通过公开讲释, 也通过说教和大量印制流传的小册子来扩展影响。许多商家店铺写有"家训"、"店则"等等,其中许多内容与心学的宗旨有关,这也可以证实心学的普及及其对商品经济与商业伦理的影响。心学在梅岩死后并未夭折,还有较大的发展。其弟子中有成就者:手岛堵庵、中泽道二、中村德水等,尤以手岛庵堵发展心学影响最大。直到明治维新,作为运动的心学才逐渐衰弱。

心学基本上是都市运动,而都市容易受到西欧化和产业革命的影响,因此其对现代化的影响值得研究。有学者提出:心学"对明治维新而言,在民众的心理准备这一点上是重要的。但是,通过商人阶级的运动,心学并未为商人求得直接的政治权利,而接受武士为政治的指导者,使商人在经济领域中与武士的角色同化。"(《日本近代化与宗教伦理》日译本,第250页)石田梅岩的思想深受孟子之学尤其是宋学(新儒学)的影响, 与中国经济思想有着重要的联系,却又有不同,是日本学术思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集中体现。例如,传统时代的中国始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商人思想家",也很少工商业者记载的思想文献;中国的商品经济再发达,也有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相互补的一面;中国的工商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民营经济发展有限;中国的经济伦理更多的是具有社会性而非宗教性;如此等等,都与日本的情形不大相同。R.N.Bellah认为中日两国宗教伦理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在中国,这样的宗教传统几乎是有文化的地方绅士出身的官僚阶级的专有物。即使在此阶级内,除了极小范围的知识分子外,此宗教传统恐怕也未必得到认真修习。然而,日本心学使这一宗教传统适应商人阶级的需要,从而广为传布。限于拙识,稍能与此相比的发展中国是没有的。宗教伦理对于经济影响的可能性,由于这一伦理是得到商人阶级的广泛支持,或是得到知识分子小集团的支持,两者明显大不相同。第二,于是我想到更为基本的东西,是孟子的传统中驱使人依据某种宗教行为来行动的伦理,其现实的内容几乎作为被赋予的东西,因而被认为某种程度上独立于宗教的架构。但是,显而易见在中国视为被赋予的东西与日本的未必相同。两者之间可能有用语或概念的重复,但在强调点甚至基本的价值方面,有着重大的差异。一言以蔽之,日本的伦理价值,受到宗教性动机的强化,与中国的伦理价值同样受到宗教性强化,或许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他更具独特性论断,在于他认为梅岩"决非典型的町人。首先,他不是出身于町人而是农民,因此,其人格形成时期是在农村。第二,他在町人的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中年时才稍有不同。他即使希望如此,但也未能作为典型的町人而取得成功,而他不希望如此的证据却是很丰富的。他当学徒的时光,用心于学习和自我修养;他致力的工作是在其终生的事业以外。最后,他生涯的最后年代,几乎没有典型的町人职业,而是作独立的教师。其所教是与町人的伦理紧密相关的,但不仅仅是无意识地反映町人的伦理。"(《日本近代化与宗教伦理》日译本,第225、210页)他认为将梅岩视为封建主义之敌、视为对市民阶级政治自由的拥护者的意见,完全无事实根据。

石田梅岩确实很少有批评幕府的言行,他多次强调统治是武士阶级的义务和责任,尊崇武士,以之为其他行业效法之"镜",将武士的伦理作为町人伦理的楷模。他对天皇心怀敬畏,对贵族也很崇敬,尤其在他的经济思想中,有着鲜明的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色,存在着传统观念的余迹。他对商业以及商人的肯定,对获取商业利润合理性的论证,并不妨碍忠君尽孝;修、齐、治、平的理念与经济的合理主义合二为一。

梅岩思想的儒学烙印很深,既"言必称孔孟",又"字里行间见朱子",老庄、禅宗的痕迹也随处可见。其学问方法一是"悟"(见性),即"知性""知心";一是从"悟"或"知"产生的伦理之"行";但"知"与"行"又是合一的,伦理的行为也作为得悟过程的条件。"正直"和"俭约"是他思想中的关键词,正当廉直与节俭守分,作为道德性极强的经济伦理,又被提升到宗教伦理的高度,并与恪尽职守、勤勉忠君、谨遵伦常、精励家业乃至修、齐、治、平紧密相连。正直与俭约的实现,都要求排除利己心,其方法一是静坐冥想,"空心""知性",这是宋儒强调的方法,也受禅宗的影响。二是禁约贪欲,即不过"分"。最后,为自己的义务和职业尽心献身,以忠诚、孝行、尽职排除利己心。

梅岩强调"职分"是天之所命,人必知己之职分,并要谨敬地"守"、勤勉地"行",以求尽职。他说:"不知职分劣于禽兽。犬守门、鸡报时。"(《都鄙问答》卷之二)在他看来职分就是天命,就是天职,《语录》卷九"侍则侍、农人则农人、商卖则商卖人。职分之外若另有所望,则违有心无心之天。若违之则背天命。未有不顺天命尽吾职分,而能至不动心地位者也。"恪谨天命知足安分的职分观,既是发展家业、维系社会的条件,又是尽忠国家及统治者的基础,这就是《都鄙问答》卷之一中的"使知天所命之职分而力行时,身修、家齐、国治而天下平也。"他主张的正当利益以及正直、俭约等,都与职分相关联,职分与忠诚和孝行也是相连的。柴田实认为:"梅岩总是将武士伦理作为町人伦理的模范,他总是举出世袭职业阶级(士农工商)的原理是无疑的,他极力倡导的是正直之德,否定不正当的利益,强调正直与俭约是紧密相连的。"(《梅岩及其门流》,第53页)梅岩认为町人职分中会有"贱"的东西,即从欲心出发的赢利,必须使赢利行为正当化,取得商业利润要有"道",此即"商人之道"。正当取利与欲心要分清,"利欲者,无道而喜好添取金银财宝,由之心变晦暗,有钱尚不满足,用尽计谋,不顾世人之苦,造成父母兄弟亲属不和,甚至反目成仇。"(《齐家论》下)他提出"有道以聚金银,天命也。"(《都鄙问答》卷之四)。

"商人之道"关键即"以义取利",这与正直、俭约乃至排除贪欲和利己心等道德伦理都是一致的。除了道德性质外,要求商人赢利要"取之有道",还与梅岩对社会结构和"天下人心"的整体认识分不开。"石门心学"作为"町人的哲学",具有"道德性实践之实学"的普遍意义,梅岩多次讲"士农工商,其道一也"。因此,商业利润的获取,就不能仅仅从商人角度考量。天下之人是商人得"俸禄"的主人,正由于"天下人心一也",所以,商人在经营时也应考虑买主的心理和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则商人得利万民心安。应当说,这比单纯考虑商人利益高明许多。"顾客与商人共立的经济伦理,或共心一同的商人伦理,能够表现为今天'共生'的经济伦理。"(芹川博通:《经济の伦理》,第323-324页)。外国学者对日本经济思想的研究屈指可数,较为系统的恐怕是Tessa Morris-Suzuki所著《日本的经济思想》,此书作者提出梅岩的理论,"显示出与欧洲的古典派经济学者的著作中所见的启蒙性的私益概念,有着某种意味深长的相似性。"他还说:"'商人之道'也包含着培育对于人类本性的深刻洞察力。得以洞察时,商人能够理解何为真正的利益。所谓真正的利益,不是贪欲得以一时性满足,而是勤勉、俭约或所有经商赢利中提供和需求最大限度的价值之存在。如果商人与顾客都顺应这种社会风气,其结果必然是谁都能确实地享受最大的繁荣。"(《日本的经济思想》日译本,第47、48页)要求取利非一时性、非一行业的观念,可称为"普遍性经济合理主义"。 柴田实在《日本思想大系》第42卷"石门心学"的"解说"中,论断"一言以蔽之,应当称为经济合理主义的思考方式。"这确是石田梅岩经济思想的特征之一,在他的经济主张中得到全面体现。日本思想史专家相良亨指出:"在梅岩那里,俭约并非单纯为治家,也并非仅仅具有经济上的行为方式的意义。他是以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来把握俭约这一概念的。"(《石田梅岩的思想》,第139页)这即是梅岩本人表述的"天下至公之俭约",在《语录》卷一中说成"俭约者,为天下之利也。"

尽管有观点认为石田梅岩"决非典型的町人",但不能否认其学术思想、经济观念与主张代表町人利益,不能否认他是"商人思想家"。源了圆说:"石田梅岩是作为町人、为了町人创造町人哲学者。"他还指出:"石田梅岩的思考方式,与对商人取利未必积极认可的中世商业观,或近世武士的商业观都是有区别的。他主张'直取利'这一点,同近世前期纪伊国屋文左卫门,或奈良屋茂左卫门等投机性资本家乃至牟取暴利的资本家们也是不同的。"他认为梅岩是"作为中小企业的町人们的代言人"。(《石田梅岩的思想》,第74、112页)但是,同样不能要求"商人思想家"只顾及町人的利益、只为商人讲话。的确,在石田梅岩的思想中有着更为宽广的视野,也有着他无法超越的界域,无论时代的、无论思想的。其经济思想中的若干传统性,就是证明,却不能据此就否认其思想的发展与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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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了圆:《近世日本における宗教と经济伦理》,东海大学文明研究所《文明》17,1977年。

第6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一)管理制度的分类

在起草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必要为某项工作起草制度。如果确有需要,应该由分管的专业部门负责起草初稿。同时,要根据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针对性,来选择不同的名称和文体。下文,将对几种企业管理中规章制度常见的文体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1.章程:这是指依企业性质不同,严格依据国家专业性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规范本企业的行为、组织结构、权利、责任及义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要依据《公司法》来制订,而合伙企业要依据《合伙企业法》来制订。2.条例:是指规范某一类对象、某一系统、某一系列活动的综合性管理制度,通常只在跨地区、超大型、集团化企业中采用此种文体。3.职责:是指对企业内不同工作岗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描述。例如厂长工作职责、生产部部长工作职责、操作工工作职责等。4.守则:特指行为规范。5.细则:是指本公司为实施制度、规定、守则而制度的比较细化的管理制度,以突出操作性为主要目标。6.专业类制度:这是规章制度中最多的类型,是指规范企业在某一具体工作方面行为准则的制度。针对不同职能制度我们要采取不同的文体,而起草时,也通常要由专业部门来牵头,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针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如公司章程,就必须由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国企的国企监督机构)去亲自起草或修改。并组织与制度相关的各方面,包括相关部门、工会、员工代表等进行研讨和意见征求。

(二)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时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针对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包括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八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以下简称“劳动者利益八项”)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这就需要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八项”的规章制度时,要完成以下步骤:1.形成规章制度初稿。2.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形成意见稿。3.根据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4.再次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形成定稿。5.公司批准后进行有效公示。6.组织全体员工传阅和学习,并做相关记录。

如何对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地公示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被管理者遵守,必须采取公示的有效手段,才能使规章制度在法律上,针对被管理者生效。下面,下文,将介绍并分析几种常见的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常见有效的公示方式1.传阅。这是最普遍的制度公示方法,针对重要性一般,同时容易理解的规章制度可以采用此类方式。2.培训。培训时,可以设定培训签到表等记录培训信息,如参加人员姓名,培训制度的名称与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等。3.笔试。发放员工手册时,最好要有员工亲笔签收记录,为将来出现争议时,留下有利证据。4.写入劳动合同。这样,在被管理者签字后,只要企业制定的“劳动者利益八项”条款,不违背法律,效力便无可置疑,从而避免了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注意事项

在规章制度出台并运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或者为了顺应企业内、外部的变化,或者由于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这时,就需要管理者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一)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修改制度前文已经说过,企业要依法来制定规章制度,那么,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规章制度当然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在2008之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直接援引1982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而相当多的企业也直接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引到规章制度,甚至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中,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的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明确废止了这一条例,而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仍然乐此不疲地引用这一条例来处罚员工。一旦引起劳动仲裁或劳资诉讼,企业必将失败。

第7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然而,在近几年的职称评审中,我们发现职称评审越来越“异化”:形式化,材料化,尤其更令人气愤和无奈的是:关系化,人情化。在教育界见怪不怪的现象是:如果你要评高级职称,即使你符合条件,工作积极,业绩突出,材料内容丰富,不找关系不寻门路不送礼,那么,你就只有一种评审结果:榜上无名。

且不谈令人望而却步的高级职称,就是连一个平常的一级职称,也是这样的邪门,有路子的就能顺利晋级,没关系的只能被刷掉。这真正应了那句“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我们单位有一位老教师,从教已经30多年,且一直担任班主任,同时又是我们学校的语文教研组组长,工作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教研也是搞得有声有色,他课余时间无不良嗜好,爱舞文弄墨,勤于笔耕,在全国各级各类报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 多达20多篇,连续两届被评为阳新县优秀中学语文教师,连续三届荣获全国中语会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就是这样一位优秀教师,在去年黄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因为他没有托人找关系,就连一个最基本的一级职称也被刷了下来。这种酸楚,这种无奈,这种悲愤,这种切肤之痛,不是当事人是很难体会的。

我认为,当前的职称评审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也越来越背离了职称评审的初衷和本意,他无法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无法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这样的职称评审,也不能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是水准,反而成为了他们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负担,成为了他们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

这种评审体系在 许多学校造成的后果是,安心工作的人少了,追求上进的人不多了,因为这样评出来的职称没有说服力,没有公信力,君不见,许多评上高级职称的多不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大部分是那些有靠山,有门路,关系广,会钻营的人。而那些在教学第一线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孺子牛”,只能永远被拒之于职称评审大门之外。

职称评审的“潜规则”越来越引起广大教师的不满和怨怼,这种评审的“异化”破坏了基层单位的诚信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打击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教学教研积极性,造成了他们心理的严重失衡。众所周知,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机制,可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学业务,提高专业水平,尽快成为教学骨干,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事实上呢?

无情的现实令人尴尬,许多教师不再比教学,比能力,比业绩,而是削尖脑袋比职称,比关系,比送礼。长此下去,带来的后果是,教师不再去钻研业务,不再去认真教学,奉献精神逐渐衰退,教学质量,教师心理素质,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制约,教育的公信力,认可度将会大打折扣。

第8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本人年到市抗菌素厂工作从事电气工作,年至年在科委先后从事科技外事管理、技术市场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参加全市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担任黄石市人事局职称科科长。多年来,我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开拓进取,连续多年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先后荣获“国家技术市场金桥奖”、“省职改工作先进个人”等多个国家、省奖项,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敬爱。近几年来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本人深刻认识到,学习问题、关系到自身的进步,关系到党的事业。因此,多年来,尽管工作繁忙,但我总是持之以恒,不断求索。

一是坚持政治学习,将提高理论学习与政治素养相结合。我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养成了做读书笔记和写心得体会的习惯,还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局机关党组开展的各项学教活动以及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等学习活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判断形势的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

二是刻苦钻研业务,将提高服务水平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对于一名人事人才部门的业务型干部来说,必须具备精通业务和科学管理并重的能力,在系统地学习了武汉大学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上,我又认真学习了中央、省、市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文件,系统学习了我国职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情况,不断学习和借鉴外地省、市职称改革经验,深刻把握职称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并且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将业务知识与科学管理紧密结合,撰写了《关于职称评价社会化改革问题》等多篇调研文章,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职称研究工作。

二、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全市职称改革工作新局面

进入人事局以来,本人经历了几次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每一次变革都带来制度的更严格全面,工作的更繁重重要,本人总是以真诚的心团结同志,以勤奋的心敬畏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上为领导分忧、献策,下为基层解愁、服务,尤其是近三年来,在职称政策制定、机制完善、聘任制度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认真制定职称政策,全面推进全市职称改革

近年来,随着职称改革的不断深入,职称政策不仅关乎我市数万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黄石经济社会全面和协可持续发展。

从的“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到的“坚持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再到的“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我市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相应出台。作为职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本人认真听取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深入一线调研,虚心向各地学习,制定了一系列职称工作改革的方案,拟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提高了我市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使我市职称改革向规范管理、科学评价力度,推进了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支撑。例如,制定了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推行差额聘任及严格聘任程序的规定。3月开始启动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对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来源、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拟订了《黄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并牵头组织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实施,其间又制订了一系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等政策指导性文件,确保了职称评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为使我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省里作出的暂缓评审职称继而恢复等相关决定,围绕全市人事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本人与同志们一道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从的“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到的“坚持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再到的“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我市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相应出台。作为职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本人认真听取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深入一线调研,虚心向各地学习,制定了一系列职称工作改革的方案,拟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提高了我市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使我市职称改革向规范管理、科学评价力度,推进了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支撑。例如,制定了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推行差额聘任及严格聘任程序的规定。3月开始启动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对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来源、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拟订了《黄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并牵头组织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实施,其间又制订了一系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等政策指导性文件,确保了职称评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第9篇:中石化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石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6月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于全面提高我国人才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纲要》中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模,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这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几年来,随着石化企业生产规模的提升、大型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的创新,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已迫在眉睫。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足

公司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738人(含具有各类各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13人),这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具有专科学历的201人、具有本科学历的53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29人。数据显示,硕士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仅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92%,高层次技术人才明显不足,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中年技术骨干知识结构老化

目前在岗的中年技术骨干基本是20世纪80年代毕业的大学生,在公司不断引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面前,他们专业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进行知识的更新换代。

(三)新入职大学生急需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

为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公司近几年陆续引进新毕业的大学生,这些年轻人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他们在技术上尚未成熟,无法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能力要求,急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养他们快速成才。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面对企业跨越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正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现状,中石化集团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石化)上至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下至职能处室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相互协调合作,紧紧围绕为企业培养复合型、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这一中心,探索出一条适应新形势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新路子。

(一)建立和完善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2010年,公司下发了《武汉石化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对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各单位的培训职责、职能进行了清晰地划分,初步形成了以人力资源部门主管、教育培训中心实施、各单位分工协作的教育培训管理格局。同年,颁布实施了《武汉石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均可按规定折算成相应的学分。具有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累计分别不得少于6、10、12个学分。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保证了武汉石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1. 校企合作,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

为改善公司技术人才结构不合理,高层次技术人才不足的状况,2009年,武汉石化通过校企合作方式,与行业领先院校“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联合招收35名在职“化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对象为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5岁以下优秀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班所有课程聘请华东理工大学的教师担任,利用周末和晚上时间,每月集中授课一周。目前学员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进入论文答辩阶段。为了培养立足企业的实用性技术人才,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采取“双导师制”,即:每位硕士班学员都必须有两位导师,一位由华东理工大学的教授担任,一位由武汉石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一方面可以确保在职硕士班学员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促使学员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到公司的生产实践中,将学员的毕业选题引导到解决公司生产技术难题上,切实为企业培养实用型人才。

2.外送培训,“走出去”交流进一步扩大

公司一方面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石化集团公司的培训资源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武汉石化每年年初,从总公司培训系统提供的数百个培训班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精心挑选出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相关的培训班二百多个,再安排适当人选到总公司接受培训。近两年来,“走出去”培训的人数明显增加,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送外培训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如图1:

图1 专业技术人员送外培训人数

此外,从2010年起,公司建立了外出培训人员的电子档案,把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纳入兼职师资库管理,要求外出培训的技术人员将外培的学习资料带回来,与公司相关技术人员交流,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享,2010年、2011年适时安排外出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和交流9次,参加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15人次,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外培技术人员的作用,带动了公司各个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扩宽视野,举办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会

为了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对行业前瞻性、复合性知识的渴求,公司先后聘请中国工程院两位院士到武汉石化举办学术报告会,如:中国工程院姜德生院士主讲的“光纤光栅传感技术及其在石化行业的应用”、李大东院士主讲的“石油资源的高效利用――未来炼厂面临的挑战”。参加报告会的专业技术人员达265人次,占全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38%。通过举办高水平的报告会,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到当前最前沿的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拓宽了专业知识覆盖面,开阔了视野,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

4. 促进技术交流,举办多场专题技术讲座

随着公司的扩能改造、新装置的建设,不断引进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迫切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除了岗位自学,请同行专家到公司进行技术交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2010年以来,武汉石化聘请行业内领先的兄弟单位和技术专家到公司举办了多场专题技术讲座,如:《加氢技术讲座》、《国Ⅲ柴油升级技术讲座》、《碳酸二甲酯的绿色合成新技术》等,参加技术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达396人次。技术专家们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有着非常直接的帮助,同时,对武汉石化在建新装置的正常开工和运行有着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

5. 发挥专业处室技术优势,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散,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差异性很大,一度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难题之一。为了满足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求,教育培训中心充分发挥各专业处室的技术优势,与专业处室协调合作,结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实际,举办各类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的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班,例如:机动处结合公司设备管理及运行情况,举办了“转动设备故障检测分析”、“加热炉优化操作”、“设备管理研讨”、“炼油设备防腐蚀”等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厂设备主任及设备员;财务处针对公司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举办了“资金集中管理培训班”、“BWBCS系统上线培训班”、“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班”,使公司财务人员及时了解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不断更新财务知识,提升了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2011年,针对全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达36个,受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达1810人次,充分满足了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培训需求。

6. 以师带徒,促进新入职大学生快速成才

由于企业的快速发展急需大量人才,公司从2007年起,每年数量不等地陆续引进几批刚毕业的大学生,这些大学生从刚走出校门到成长为一名基本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需要约3~5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对新入职大学生实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十分必要。武汉石化对新入职大学生的培养实行了“三步走”策略,第一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团队建设、职场礼仪、安全知识、DCS仿真培训、拓展训练等;第二步:到生产一线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实习期间,与车间的工人师傅签订“一对一”师徒合同,培养目标为一年期满后达到中级工水平,通过中级工技能鉴定考试。第三步:对一年合同期满合格的大学生实行“导师带徒制”,与车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骨干签订两年的师徒合同,导师每年初向徒弟下达年度、季度、月度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徒弟每个月要记录培训内容,写出培训心得,教育培训中心每月到车间抽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验收考核。经过三年严格的“以师带徒”培养模式,绝大部分大学生都能独立顶岗,一批优秀的大学生已被充实到车间技术岗位,成为车间技术骨干,弥补了车间技术人员因抽调到新装置造成的人员不足,有效缓解了车间技术人员紧缺的局面。

(三)严格考核,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考核是关键,这样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武汉石化对在册的738名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实行学分制管理,每人都有一本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平时由各单位的培训员负责保管登记,每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所有外出培训、公司内部举办的学术报告会、技术讲座、各种培训班按规定折算成一定学分,均要求记录在案,教育培训中心定期到各车间、处室检查,督促各单位培训员及时登记学分。每年年终,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全部送到教育培训中心,由专人进行核查、验收,没有按规定修满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中对其进行扣奖处理。由于严格的考核管理,2010年、2011年,武汉石化继续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率分别为:96.7%、97.5%,均完成了《武汉石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核合格率大于95%的目标。

三、总结与思考

(一)加强培训班管理,提升培训效果

虽然大多数培训班取得了预期效果,但有少数专业处室培训办班比较随意,培训前没有做好充分的需求调研,定位不准、培训内容不够充实、对培训的后评估不够重视,这些都弱化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培训班的管理上,应改变简单安排办班上课的做法,采取项目管理的新模式,从需求分析、目标确认、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四个环节规范培训班的管理,强化培训效果。

(二)发展远程教育,解决工学矛盾

通过对近两年全公司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受训人员的统计,发现专业技术人员受训人数分布不均,有些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繁忙、经常出差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只能依靠岗位自学来完成规定学分,工学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下一步应依托不久前开通的中石化集团公司远程教育平台,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灵活多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优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学矛盾,在以往继续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的继续教育培训,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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