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1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一、委托贷款的效应研究

委托贷款究竟是“蜜糖”还是“鸠酒”,一直是金融学家争议的焦点,我认为这个不能绝对而论,任何事物都是双面的,有正效应的同时必然也伴随着负效应。只有探索一个合理的途径,来尽量发挥其有效性,避开其不利,以达到相对的双赢。

1.委托贷款的正面效应

(1)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目前我国资金密集型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内民间资本量大,而投资途径又太少。委托贷款为市场资金的转移和有效运用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使企业融资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与资金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2)使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化。委托贷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打击高利贷、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为社会主义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发挥着积极作用。

(3)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断放开,银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中间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传统的中间业务,通常资金规模较大,成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2.委托贷款的负面效应

在民间融资异常火爆的背景下,委托贷款风生水起,它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角色。但委托贷款在受到各家银行追捧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产生许多不同于常规贷款的问题,因此它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从目前来看委托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假委贷”现象。这主要由银行主观问题造成,如有的银行为控制存贷比,担心贷款超规模,将真实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反映,使真贷款变成“假委贷”,导致委托贷款额大于委托贷款基金;有的银行在未落实委托贷款基金的情况下提前发放委托贷款给资金借款人,而最后提供资金方未按承诺将委贷基金存入银行,导致银行垫款,成为没有资金来源的“假委贷”;也有的商业银行为扩大市场份额,盲目对一些所谓资信好的大客户发放贷款,使一些资金充裕的垄断企业、集团企业可以轻易地从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再利用这些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从中获取利差收益,以“贷”换“贷”。

(2)银行操作风险。由于委托贷款业务归属于一类信贷业务,在目前公司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式中,实际并未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具体审查,管理中容易出现“真空”。

(3)银行法律风险。从表面上看,委托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业务已出现不少问题。如前几年曝光的上海社保违规投资案和内蒙古电力违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金都是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受托人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一旦失误,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资金来源风险。由于大多数委托企业将信贷资金与自有资金捆绑在一起,放在资金池中统一调剂使用,银行无法掌握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和委托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也无法据此判断企业是否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5)政策与监管方面有空可钻。委托贷款方面的监管存在政策漏洞,容易出现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现象。比如,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按照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直接贷款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情况下,绕道而行,采取委托贷款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规避委托贷款风险的相关对策

1.加强委托贷款审查力度,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方的授信管理,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大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有效防范垄断企业、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贷款集中度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是,加强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查,完善有关审查手续,审查资金来源时政府部门要出具政府公函,企事业单位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文件,个人要提供其资金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如收入证明纳税单、继承文件等,严防套取或挪用信贷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政策明令禁止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三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委托贷款操作程序,追究贷后监控不力等行为的相关责任,确保委托贷款资金的合理投放与合法使用。

2.探索建立有效制度和完善征信系统,消除信息不对称

委托贷款目前尚无专项的统计制度,建议统计部门借助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介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委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分析,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依据。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进信息跨行流动,使银行全面掌握企业的借贷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风险,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风险,并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用来办理委托贷款的现象。

3.明确责任,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为规避银行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损失风险,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银行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在合同中严格限定受托行责任,明确其作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建议对目前的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文本进行修改,对具体委托事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同时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办法过程中,加强对书面通知的应用。

第2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

我们拥有房产的产权,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们的人,在本人所有权份额内,并以我们的名义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享有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利。并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相关的以下所列明的事项:

1.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转移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等办理房产转让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买卖公证等手续。

2.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拆迁、征地、置换等手续,如签订拆迁、征地、置换合同,领取拆迁征地补偿金等

3.办理上述房产资料变更、资料撤件、抵押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申请表、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及领取办妥变更、撤件、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4.办理上述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签署注销抵押申请表及询问笔录、领取办妥注销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5.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书并代为支付,终止授信额度并签署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注销房产抵押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保险单、还款凭证及付清楼款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6.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打印贷款还款历史记录及贷款余额清单、查询扣款账号及账户余额、开立账户及更改密码,办理关闭账户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取消托收功能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领取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到国土部门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档案部门打印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等房产相关资料。

8.到银行申请赎楼贷款、按揭贷款,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到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收取或指定账户收取上述房产的售楼款、赎楼贷款以及买方按揭贷款。

9.到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申请审批表/报备表、赎楼担保委托合同、垫资服务合同、借据、确认书、承诺书、授权书等办理赎楼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10.代为管理房产、收取房屋租金,办理上述房产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电话、数字/有线电视、网络等过户以及变更的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退保手续,代为收取保险金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签署并领取相关文件。到地产中介签署买卖协议及相关一切文件并代收定金。

12.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上述受托人有转委托权,所有受托人均可独立办理受托事项,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本人份额内房产。

委托人:

年月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全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以上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的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等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的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第3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至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下列账户内,用于购买或修建本

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存折卡号: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 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 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讼,乙方怠于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 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组合贷款的诉讼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时重点抽 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 表》 。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以当年实际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 5%为基数,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实得分 值计算手续费; 计算公式:乙方年度贷款手续费=乙方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收入 5%实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及相关情况, 并由甲方最终确 认。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4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第5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规避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64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1、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

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

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这就造成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并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

2、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居民这导致了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这势必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形成的具体防范措施

1、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2、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3、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4、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5、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结束语:总之,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贷款余额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贷款风险也日益加大,关注并合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已不容忽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预防为主,以自身制度完善,合理控制为基础,不断强化贷款风险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产生。如何防范贷款风险,管住、管好住房公积金,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 金融经济. 2014(08)

[2] 何梦琳.试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J]. 商业经济. 2014(01)

[3] 赵小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J]. 金融经济. 2013(22)

第6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方(乙方):_________

一 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行为,提高委托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

二 甲方委托乙方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业务。

三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业务手续费。

五 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 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 贷款回收

(一)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上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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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 会计核算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二)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 业务报告

(一)乙方大中型贷款项目的经办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业务基本情况、委托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 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业务手续费=本年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

十一 委托业务考核

甲方应对乙方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十二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业务手续费,同时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五)甲乙双方对违约责任有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策划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

十三 附则

(一)每年3月,甲乙双方相互提供年度委托情况。

第7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行为,提高委托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上划甲方。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二)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业务报告

(一)乙方大中型贷款项目的经办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业务基本情况、委托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业务手续费=本年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

十一、委托业务考核

甲方应对乙方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业务手续费,同时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五)甲乙双方对违约责任有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三、附则

(一)每年3月,甲乙双方相互提供年度委托情况。

(二)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授权的信贷局与乙方授权的一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项目委托协议书标准文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

(三)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四)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五)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签章)

第8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开 户银 行: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15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条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八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九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十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十一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___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____%支付违约金;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章 附件

第62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九章 附则

第64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第9篇: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也是造成公积金逾期贷款、逾期罚息增长的消极因素。

二、长期性、零售性风险

由于住房价值大,使用期限长,居民购买一套住房需要较长时间的资金积累,因此,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短则几年,长则10年,20年,这就为信用风险的缓慢积累提供了条件,国际经验认为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一般在贷款后的3至8年中逐步显现。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是自然人,贷款笔数多,投向相当分散,单笔住房贷款金额相对较少,属于零售业务性质,每个人的工作,家庭,收入,资信等基本情况各异,并且单笔贷款金额较少,阶段还款流小,这些都会造成我们调查取证,跟踪管理工作分散繁杂,且操作环节较多,各环节均存在着风险,因而形成了风险分散的特征。

无论是房产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回购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都只是第二还款来源,而一旦需要对贷款提前行使担保债权,那麽该笔贷款无论从质还是量上来讲都已经发生了损失。

三、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1、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指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受现状限制,我们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情况,在不抵押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2、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拆迁,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的风险。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除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区房价偏高外,全国房地产基本处于良性上升周期,房地产价格近期整体下跌可能性不大,但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较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尤其是现房拆迁风险仍然是我们要考虑规避的风险之一,应对房价偏高小区或有拆迁风险小区适当降低贷款比例,形成稳健发展的态势。

3、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并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的这两条造成了我们抵押权被实际悬空和抵押权前置性义务,未能严格保护债权人的权力,中心作为出借方,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可能影响到一部分债权人的还款意向,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债权人产生不良企图,利用新司法解释给债务人带来的保护权益,借故逃避还款,也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收回贷款,这样的抵押实际上在执行中已经失去部分作用,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大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缴交或短期内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我们一方面要切实扩大缴存覆盖面降低贷款门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这些职工流动性强,收入相对不太稳定,一旦就业环境发生变化,贷款人债务支付压力集中,出现延迟还款甚至无力还款的概率就会加大。我们现在公积金住房贷款不良贷款率非常低,不是因为我们的贷款审核工作做的比商业银行更完善,而是过去我们面对的人群几乎都在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很少出现收入锐减的情况,而且信用意识正确,还款意愿良好,相对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留给商业银行贷款的人群大部分是工作环境不稳定,收入不稳定,偿还贷款能力不强的中低收入者,而随着我们公积金缴存面日益扩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加入到我们公积金贷款行列之中,这种优势就会逐步缩小。这部分人群的特点是工作收入不稳定,个人信息不确定,信用观念淡漠,还款意愿模糊。而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特点,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我们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选择“优质客户”。

由于国内失信惩戒制度尚不完善,借款人所在单位,中介机构协助借款人出具包括虚假收入证明,单身证明的虚假文件已经司空见惯,对主动做假或协助做假的行为尚缺少有力的惩戒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