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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精选(九篇)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

第1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传言不绝于耳,这种传闻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央行人士的肯定。尽管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出台,但我们可以预见,伴随着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也将慢慢浮出水面。面临这种局面,中资银行如何通过自身的战略转型,通过业务扩张,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先行一步?寻求与信托业、租赁业的合作不失为可行之道。

互补,为银信合作创造空间

事实上,中国的信托业也算源远流长,20世纪初,信托就已经传入中国,1913年,日本人在中国首先创办了信托公司。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几经风雨,几经波折,中国的信托公司在困境中生存下来,并逐步成长。

寻找互补之处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在这种制度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它是我国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而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强大,相关资源十分丰富,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在此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的业务发展战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从而为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创造了重要条件。

对于银行来说,与信托公司联姻,可以借助信托处理不良资产,将其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中流动性较好,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信托方式进行证券化处理,满足其短期资产处置需求,并为有融资需求的客户提供规范的渠道,增加中间业务;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将弥补信托公司营销网点缺失的不足,为信托资金的托管、信托资金的账户管理、委托人受益人的派息等提供有利渠道,提高信托公司的信誉、实力;实现银信合作后,信托公司将在销售渠道、产品创新等方面得到完善。

合作正在走向深入在新中国信托业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历经了多次整顿,导致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两者之间仍然有着天然的难以割裂的关系,两者的合作也在不断发展之中。

目前,银信合作比较成熟的主要有银行代销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转让、资产托管等。事实上,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产品开始,信托投资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商业银行作为其代销信托产品的金融机构。按现行信托法规,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不借助外地外部渠道销售信托产品,而银行业在大力发展中间类的业务,两者是一拍即合。在银行与信托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资金,将募集的信托资金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所有权由银行转移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委托银行催收贷款本息:在贷款本息收回后,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两者在资产托管方面的合作,主要是根据法律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别管理,这样,信托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账户,并对信托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尽管银行和信托在以上合作方式上趋向于成熟,但这还仅仅是浅层次的合作,还远没有挖掘银信合作的潜力。从全球范围来看,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这种趋势也将促进银行业和信托业的进一步合作。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将在以下方面更进一步:

一是担保领域的合作。按国家核定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可以经营担保业务。在具体的业务中,信托公司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代偿条件等内容。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也使信托公司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收入。

二是抵押贷款上的合作。根据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协议,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可以持《售托合同》到指定银行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信托项目的情况和信托合同的标的,最高申请到合同标的90%-95%的银行贷款。通过与银行的合作,信托公司可以为其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合作。以信托方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银行可按下列方式开展合作:信托公司通过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募集的资金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使信贷资产转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为保证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保留对银行转出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比例由双方协商)追索权,从而使银行以承担部分或有负债的形式将信贷资产全部转让,完成了信贷资产结构的调整。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买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后,向受益人签发信托受益权凭证。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收回债权,向收益人支付信托资金本金及收益。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释放出银行资本,从而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当然,银信合作的天地是非常广阔的,除了以上的合作方式外,银行和信托公司还可以在同业拆借、项目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双赢,让银行走进租赁业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银行就涉及过租赁业,当时我国正处于开放初期,不少银行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投资公司,借此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和其它的非银行金融业务,有些银行甚至还投资独自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但在当时,因难以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经过整顿,国家开始强调分业经营,要求银行和自己办的企业脱钩。这样,银行推出了非银行业务的市场,同时也就退出了租赁市场。但在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与租赁业的合作重新成为可能。

发现银租合作的双赢之处 银行业与租赁业的合作源于双方共同发展的需要,通过良好协作、优势互补和高效分工,双方能实现双赢。

对银行而言,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银行信贷有许多优势:操作程序简单,手续易行,能够锁定资金用途,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避免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可以较好地把握资金的所有权,资产质量要比贷款安全。而且,对于银行而言,租赁还能够起到促销、资本运作、资产管理、节税表外融资等功能。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银行可利用融资租赁的众多优势,与银行传统业务相配合,弥补银行信贷功能单一的缺陷,可以为企业提供集银行、租赁的优势于一身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分享企业利润,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银行具有十分充裕的资金来源,有着遍布全国的业务网点,有着发达的结算服务系统和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也有广泛的客户资源,这些优势无疑为租赁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两者开展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长处进行互补,从而实现共享资源、共同获益的目标。

第2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关键词:金融租赁;金融创新;发展路径;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15-05

作为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结合的枢纽,金融租赁行业创新发展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影响深远,天津滨海新区应大力推进金融租赁创新,巩固区域金融租赁市场的比较优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并通过辐射作用带动整个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整体战略规划。

一、天津滨海新区金融租赁创新发展路径探索

2007年银监会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以来,金融租赁行业得到飞速发展,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的同时,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质量仍有待提高。在业务运作中,“金融”色彩过浓而“租赁”意味稍弱,售后回租业务等“类贷款”业务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租赁行业的优势和特色并未完全发挥。在风险管理上。金融租赁的风险管理体系基本照搬银行,还不能完全体现“融物”的特点。无法满足审慎经营要求。

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拥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金融租赁行业应用是国家政策。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市场潜在需求,研发新型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一)组织机构创新:探索SPV(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架构

所谓SPV(Speeial Pul~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实体)。是为融资需要而专门设立、单独持有某项特定资产的操作工具。多以公司或信托等形式设立。一般SPV仅具有名义上的内部组织结构而无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母公司或受托人控制,存续期限以项目为限。

1 发展SPV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飞机、船舶租赁市场中,国内租赁公司竞争能力较弱,国外公司占据了市场中的大半份额,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是国外租赁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SPV开展业务而获得了较低的经营成本:其次就是国外租赁公司利用从事单一项目的SPV有效规避大型实物资产的经营风险。

以SPV模式开展租赁业务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实物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时,面临着以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偶然性和人为性为特点的一系列经营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飞机、船舶等租赁物设立不同的SPV,能够实现租赁物与租赁公司、不同租赁物之间的资产隔离。如果某一租赁项目出现问题,租赁公司只对从事该项目的SPV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能够避免特定租赁项目的风险向租赁公司本身和租赁公司其他SPV的蔓延。这种做法尤其在飞机、船舶等租赁项目上比较普遍,能有效控制“连带扣船”、环境污染等国际间赔偿风险。

二是保障客户“安享权”。对于租赁客户而言,一旦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就希望在租赁期间内,能够不受干扰地使用飞机、船舶等租赁物,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可以在租赁期满能够顺利地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享有“安享权”。在SPV的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和SPV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客户履行了租约下的义务,即使租赁公司发生法律纠纷乃至出现破产情形,也不会影响SPV租赁项目的正常进行,租赁客户的“安享权”得以保证。

三是突破税收和外汇管制。降低租赁成本。国际上的SPV通常设在经营自由、法制健全、没有额外税收要求的避税地,例如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些地区具有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和司法环境,当地政府采用宽松的管理方式,一般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出入境等,也不会由于所在国政府的干预(如没收、强制停业)损害交易各方的权利。公司无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赋,只须缴纳一般营运的手续费。因此,在交易中安排SPV,可以尽量降低承租人的租赁成本,最大程度满足国际国内承租企业的融资融物需求。

2 SPV的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设立的SPV主要有三种形式:公司型SPV、信托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这三种形式的SPV在我国发起设立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障碍。

(1)公司型SPV(SPC)。

公司型SPV即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Company,SPC),发起人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独立与承租人进行租赁交易。公司型SPV的优势在于,国外公司型SPV一般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以其租赁资产对外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能力较强,而且一般发起时不需要注册资本,设立成本较低。

我国发展公司型SPV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内法律对于“公司”概念的界定与“空壳公司”的初衷有所冲突。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较高,还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同时对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为严格,只容许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存在。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SPV的发起扫除了一定障碍。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同时采纳折衷资本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足:第23条取消了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的强行规定,仅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公司名称、住所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第58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设立一人公司必须一次足额缴纳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必须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否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提高了SPV的设立成本。

(2)信托型SPV(SPT)。

信托型SPV即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Trust,SPT),发起人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建立信托关系,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特殊目的信托将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特殊目的信托的优势在于发起设立的法律障碍较少,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允许信托型SPV的存在,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运用的特殊目的载体都是此种模式。

信托型SPV的主要问题在于风险隔离效力不强。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未能突破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传统观念,不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只是认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

不承认SPV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从而无法将SPV同发起人的法律关系撇清。

此外《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并没有实现完全的隔离,与发起人通过SPV进行项目风险隔离的目的背道而驰,

(3)有限合伙型SPV。

有限合伙型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通常不具有实际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有限合伙SPV模式中,金融租赁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发起有限合伙型SPV,以出资额为限对SPV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原《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仅为自然人,不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得设立有限合伙型SPV成为可能。

有限合伙型SPV的主要问题是在风险隔离方面的缺陷,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实际操作中普通合伙人多为另一个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实质上执行合伙事务,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相悖,其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有限合伙型SPV还面临其他限制,比如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等等。合伙型SPV在美国一度流行,主要原因是在于合伙在联邦税法中不作为直接课税对象,能够有效避免双重纳税,但在美国修改税法后,有限合伙型SPV的优惠被取消,应用范围相应减少,目前已经不是主流的SPV形式。所以,在法律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前,有限合伙型SPV暂时不适宜在我国推广。

综合各种模式的特点,在SPV初创摸索期,特殊目的实体运营不确定性较大,为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到最低,适宜采取风险隔离效果最好的模式――公司型SPV形式进行试点。公司型SPV也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一种特殊目的实体设立方式,除了组织形式的天然优势以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还可以包含对SPV商业活动进行限制的条款,强化SPV的单一目的性和资产独立性,有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

3 SPV的运作模式。

(1)SPV运作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发起对应项目的SPV,金融租赁公司以投入资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SPV以租赁标的资产为抵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并以标的资产出租收入为还款来源。项目获得的租赁收益在还本付息后,将以投资收益的形式定期流回金融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结束以后,SPV随之解散(图1)。

(2)SPV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完善风险隔离机制。SPV设立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实现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在母公司和SPV之间的双向蔓延。金融租赁公司将努力完善同SPV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托,以科学的管理架构体系为载体,在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明确划分母公司与SPV的法律关系,构筑母公司与SPV之间的“防火墙”(图2)。

二是强化关键环节控制。隔离并非意味着放任自由,金融租赁公司要始终强化对于SPV的控制能力,在资金、财务等重要的业务节点实施严格的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资金运营环节,SPV全部资金往来必须在指定的监管账户结算,大额资金的进出事先需要租赁公司有权人签字授权。

在会计核算环节,将SPV的全部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资产和负债)及损益纳入金融租赁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每个SPV的注册名称、注册地、资产类型(机型或船型)、租赁公司投资额、贷款额和利润等重要经营指标。

在资产管理环节,金融租赁公司计划指派专人管理各SPV的档案资料,尤其是飞机和船舶的维修记录、技术检查记录、资产评估记录等,并定期对SPV的资产进行评估核查,了解资产的运营状态和潜在风险。

(二)业务模式创新:开展厂商租赁、进出口租赁等业务

1 厂商租赁业务。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客户资源,将租赁业务体系与设备销售体系密切结合的一种业务模式。

(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与设备生产厂商、设备销售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意向,当设备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由金融租赁公司向生产厂商购买设备,再直接租赁给设备用户,设备用户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回租型厂商租赁。在回租型厂商租赁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已赊销给用户的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设备用户,设备用户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回租型厂商租赁的业务流程与直接型厂商租赁类似,不同的是回租的直接承租人是生产厂商,金融租赁公司不直接与最终承租人进行交易。回租型厂商租赁有助于生产厂商快速销售、调整应收账款等财务指标,本质上是为生产厂商的赊销提供融资。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无法与最终承租人进行直接交易,业务透明度较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有待查证,风险相对直接融资型厂商租金更高,

2 进出口租赁业务,

出口租赁。是指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外进口商的需求,从本国出口商采购设备,再出租给国外进口商使用的租赁形式。

进口租赁,是指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按照本国进口商的需求。以购买方式从国设备生产厂商引进设备,再出租给国内进口商使用的租赁形式。进口租赁的运作模式与出口租赁基本类似。方向相反。

(三)管理体制创新:优化风险管理体系

1 租前审批创新。

一般租前审查流程包括业务人员尽职调查――风险管理部门初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裁最终评价的过程。对于厂商租赁等单一承租人授信规模较小、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租赁物流动性较好的业务、则无需逐笔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总裁评审,可以建立简易评审机制,如租赁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的租赁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审核认定,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同时提高项目评审效率。

2 租后管理创新。

金融租赁既融资又融物的特点决定其风险特性有别于银行信贷,在租后检查中除需关注融资者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状况外,还要考察租赁物的价值变

化情况。但是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存在难点,除飞机、船舶等同质化程度高、通用性强、流动性好的租赁物以外,其他专业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差的租赁物的价值难以进行准确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在评估此类资产价值时一般参照租赁物账面价值,难以取得理想效果。金融租赁公司应探索准确衡量租赁物价值的有效途径。一是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获取评估价值,聘请熟悉租赁物相关行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是参考租赁物的可保价值,租赁物的可保价值经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评估认定,价值评估的程序和结果更为审慎。

3 退出机制创新。

(1)转租赁。转租赁是指租赁公司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金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形式。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二出租人无需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类似中间业务的方式获利,并能够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

(2)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一是加速租金回流,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资金周转速度;二是通过表外融资,改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比率;三是消除利率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为:①设计租金资产池,选择适当的租赁资产注入:②建立SPV,将应收租金权益出售给SPV;③ABS(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④发行ABS;⑤租金期满后分配收益并解散,

(3)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的优点在于:一是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二是实现租赁资产风险的完全转让。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的流程为: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保理合同: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写确认回执;银行受让租金收益权,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承租人支付租金给银行:出现租金逾期或不能支付情况,按合同约定确定保理银行是否有权追索。

二、进一步推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租赁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租赁税收政策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买卖设备时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政策,增加了企业租赁的成本。增值税改革至今,对实行营业税的租赁公司与实行增值税的承租企业的衔接问题也尚未解决。

在国家税制逐渐改革完善的大背景下,建议天津滨海新区有关方面率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使租赁公司享受与生产型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对已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给予免税、减税、退税、缓征等优惠,并进而在完税价格计算、出口增殖税退税、营业税计税方式等方面,形成一整套有利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建立租赁交易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若租赁期间承租人利用其对租赁物实际占有的便利,违背出租人的意愿而越权处置租赁物,包括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物权等,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对除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以外的其它动产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由于无法进行登记公示,将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租赁业务品种的创新。

建议天津滨海新区建立一个由有权部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降低租赁公司营运风险,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租赁信用保险体系

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前文所述的厂商租赁、进出口租赁等创新业务所服务的对象也多为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承租人。但中小企业发展不均衡、淘汰率高、风险突出的现实,往往使租赁行业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合作。

建议天津滨海新区研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租赁担保中心,运用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或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有效化解金融租赁公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四)培育二手设备交易中心

金融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业务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租赁物残值风险,妥善处置租赁物、化解租赁物残值风险需要完善、成熟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目前全国二手交易市场分为两大类:网络交易市场与实地交易市场,总体来看分布零散,规模有限,难以反映二手设备的真实价值。

建议天津滨海新区探索建立辐射全国的租赁业二手设备交易市场,运用现代化的集中交易系统,完善二手设备定价机制,促进二手设备流转,形成二手设备定价中心、交易中心,为租赁资产余值处置提供可靠渠道。

第3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3-1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3-2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 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___次交付。

3-4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 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 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 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 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 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 经济担保

6-1 甲方同意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租赁保证金

7-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 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12-02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加大。增长的居住需求使得房价高启,中低收入者住房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标准的住房的价格之间出现巨大的落差,难以凭借自身能力解决住房问题, “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日益凸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最基本的保障,也是目前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巨大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多地困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度。公共租赁住房将是我国重点发展的保障类住房,其核心问题仍然是融资问题。

一、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现状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发展时间比较短,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总体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财政划拨为主的融资模式;二是政府专门机构融资模式;三是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第一种模式主要特征是项目开发建设和收购房源等资金完全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及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等方式提供,依靠政府补贴来弥补运营机构亏损、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经济实力较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较小的城市和地区,因此只有少数城市或一些城市在发展初期采用,如无锡、深圳、厦门、青岛等。第二种模式主要特征是以政府的专门机构(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集;融资范围不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是利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以各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私人部门的投资和参与。由于此种融资模式以政府部门信用为支撑,吸收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支持相对比较容易,因此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多个城市中采取了此种模式,如深圳、北京等。第三种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组建的国有投融资平台为核心,采取各种融资方式、利用不同融资渠道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目前有常州、重庆、邯郸等城市采取了该种融资模式。

二、我国公共租赁租房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科学定价机制

目前,各地方只是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要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但是对于租赁类保障住房租金标准仍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定价机制。这需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设定的合理性、多样性及差异性作进一步研究。一方面,由于各群体收入不同、住房需求存有差异等实际情况,以致政府在租金方面已给予了优惠,但部分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仍与少数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另一方面,成本租金、准市场租金等没有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难以吸引社会投资参与租赁类保障住房建设,市场租金没有考虑政府的政策支持因素对租金控制的影响。

(二)缺少融资模式创新

引入社会资金的做法没有普遍推广。由于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住房建设长期融资渠道,以及对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认识不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还依靠财政投入,难以持续。商业银行没有长期信贷产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支持以及债券、房地产信托基金都处于方案研究阶段。

(三)缺少相关政策支持

土地供应和税费政策是降低租赁类保障住房成本,实现相对低租金基础上正常运营的关键。虽然对于廉租住房已有较为明确的优惠政策规定,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因定位尚不清晰,相关土地供应、税费政策不明确。按现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还不能享受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鉴于国家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条件并无统一规定,因此各地方在制订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时没有参照标准,政策执行也有差异,这不利于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四)缺少相应的资金渠道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主要是财政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社会捐赠或其他资金来源,在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实践中可以发现,无论是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专项支持贷款中的任何一项,都是政府管辖和支配的资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吸收社会资金也是在政府政策的推动之下进行的。由此看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更多的依赖财政拨款和各种专项资金,很少有金融机构和其他主体的资金参与,资金融通渠道单一,渠道不畅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过度依赖于政府财政性资金,不仅不能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压缩了市场机制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空间。

(五)缺乏专业的融资机构

面对租赁类保障住房大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庞大数额的资金支持。要能够及时有效的筹集资金,一个专业的融资机构是不可或缺的。发达国家或地区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中,无一例外的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融资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专业、系统的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但目前我国各城市中,无论是政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还是投融资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的专业化水平都不高,需要专业化运作和管理。

三、公共租赁租房融资模式运行框架

(一) 投资主体选择

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有各自的特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在于能准确地执行相关政策,便于协调相关部门,能合理地利用政府信用和资源,改变住房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等方面,但是在运作效率和资金来源方面相对不足;社会投资的优势在于资金充裕,运作效率较高,但逐利性较强,需要政府监管力度大。目前我国住房市场处于以增量市场为主的阶段,结合国际公共住房实践经验,租赁保障住房推行之初,需要有政府控制的平台进行相关的融资和运作,确保租赁保障住房政策的有效执行。政府投资为主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的参与,以弥补投资的不足。

(二)构建方式

构建融资平台有新建和借助现有平台两种途径。新建租赁保障住房融资平台,需要政府将合法、有效的资产投入,在原始投入基础上运用金融工具进行必要的资金融通,筹措租赁保障住房所需的资金。如果有合适的现成的政府控制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企业或单位现有资产和资质,直接进行租赁保障住房专项融资。新设平台的优点在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干扰,可根据政策需要规划实体的发展,缺点是需要财政专项投入,没有既往业绩,融资难度相对较大。借助政府已有的平台的优点在于有现成的资产和经营业绩,便于融资;缺点在于需要解决很多与资产相关的剥离改制等问题。

(三)平台结构

根据层级结构关系,融资平台可以为单级,也可以为多级结构。单级结构,即由一个平台统一完成所有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融资事务;多级结构,即在一个实体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增设二级或三级实体,形成公共租赁住房的综合融资平台。单级结构设立相对简单,但不同的具体项目融资之间有影响;多级结构对于具体项目融资较为灵活,不同的层级之间还有防火墙作用,有利于项目风险控制,但设立较为复杂。目前房地产行业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多级结构。

(四)运行框架

政府部门或者以资产(房地产)注入方式建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作为代理人负责对租赁类保障住房进行建设、运营和融资。SPV首先通过向银行等信贷机构借款,用于租赁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SPV使用从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或者委托房地产建筑商建设租赁类保障住房。当租赁保障住房建成之后,以其资产作为抵押,在资本市场发行金融产品,获取社会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其资金成本由资本市场平均资金成本、行业风险收益特征及项目具体情况综合决定。当金融产品到期后,SPV利用租金收入和财政补贴等资金收益向投资者偿还本息。SPV再将租赁保障住房租赁给保障对象。租赁保障住房的产权属于政府,SPV对其使用权进行经营和管理。当租赁期满后,可以将租赁保障住房进行销售,销售收入用于支付运营和融资成本。同时SPV可以对租赁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商业设施和物业管理进行运营,获取的收益也将作为支付日常运营和融资成本。具体运行框架如图1。

(五)收益模式

租赁保障住房融资模式收益来源主要有:第一是靠租赁保障住房应收取的租金,第二是为弥补租赁保障住房租金缺口政府给予租户的租金补贴。具体运行模式如下。

第5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担保人:(盖章) 担保人:(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附: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与本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

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 租赁物件(制造厂) │ │

│ │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

│ 卖方 │ │

├───────────────┼──────────────────┤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

│租赁期间 │ │

│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 │

│ │ 起算日) │

───────────────┴──────────────────

──────────────────────────────────

│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

├──────┬────────┬─────────┬────────┤

│ 部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

第6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关键词】金融支持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目标

云南省从2005年开始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城镇保障性住房41万套。“十二五”期间,经省委、省政府确定,全省计划建设12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测算需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资金供给能达到500亿元左右,其余700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融资获得。2013年和2014年,全省分别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住房30.32万套和17.13万套,基本建成16万套和15万套。

(二)目标完成情况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已累计开工91.69万套,开工率达到76.4%;竣工46.37万套,占计划建成数的38.6%;完成投资865.45亿元。其中201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新开工30.36万套,占当年计划新开工数的100.1%;基本建成17.94万套,占当年计划基本建成数的112.1%;完成投资316.54亿元。

(三)推动措施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成立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3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等政策文件,不断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思路、建设管理、土地保障、财政扶持、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全省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情况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累计通过银行信贷、债券、信托、公积金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402.44亿元,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完成额865.45亿元的46.5%,占“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求700亿元的57.5%,有力地支持了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

(一)银行信贷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22.84亿元,占全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额的80.2%,其中2013年发放131.65亿元。截至2013年末,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为239.23亿元,同比增长40.5%。云南省信贷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国开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挥信贷支持主力作用。2011年,云南省政府先后与国开行、农行和建行的云南省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各行对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目标和方式。2012年,在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国开行、工行、农行和建行的云南省分行达成了组建银团贷款支持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协议,拟贷款金额达120亿元。截至2013年末,国开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云南省分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达到201.96亿元,占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的84.4%,五家行对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挥了信贷支持主力的作用。

二是信贷资金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随着云南省把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两租房”作为工作重点,全省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两租房”建设的信贷投入。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全省金融机构分别向“两租房”建设发放贷款30.60亿元、54.72亿元和99.15亿元,分别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额的30.3%、60.6%和75.3%,“两租房”贷款余额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的比例从2011年末的19.2%上升到2013年末的74.5%,信贷资金向“两租房”集中的趋势明显。

三是贷款主要集中于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的昆明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最多,融资需求大,财政担保实力强,使得信贷资金向其高度集中,2013年获得银行贷款99.97亿元,占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额的75.9%;2013年末贷款余额200.65亿元,占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的83.9%。全省16个州、市中,仅有普洱市和怒江州尚没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二)多种融资方式助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成功运用债券、信托、公积金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累计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79.60亿元,占全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额的19.8%。

债券融资。截至2013年末,云南省共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行了3期企业债,累计募集资金19.50亿元,分别由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古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发行,均执行7年期固定利率,加权票面年利率为7.20%。这3期企业债共支持了29090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857套、公共租赁住房16893套、经济适用住房3790套、各类棚户区改造1550户。

信托融资。截至2013年末,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通过信托产品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43.1亿元。其中,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委托其总行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为昆明市拓东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筹集资金32.1亿元,期限2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通过信托贷款为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保障房项目和昆明市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别融资8亿元和3亿元,期限分别为3年和1年。

公积金委托贷款。2010年和2012年,昆明市和玉溪市分别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和第二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7.46亿元。其中,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委托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分别对昆明市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和昆明市五华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发放公积金贷款3.06亿元和1.4亿元,目前按照还款计划已回收3.89亿元;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委托建设银行玉溪市分行对玉溪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公积金贷款3亿元。

融资租赁。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合作,采用售后回租模式为昆明市保障房融资租赁项目融资7.54亿元,租期15年,共支持了589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其他方式。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通过委托贷款为昆明市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2亿元,合作期限6个月。

三、金融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困难,制约项目融资能力

“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要建设12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总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财政到位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补助占40%左右,州(市)、县(市、区)占60%。云南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财力紧张的边疆地区,所属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中就有73个部级贫困县和7个省级贫困县,地方财力薄弱,大多数州(市)、县(市、区)财政难以足额安排配套建设资金,导致部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的融资能力,进而影响项目建设。

(二)廉租房和公租房比例高,社会融资压力较大

在“十二五”云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中,廉租房和公租房占比高达90%以上,此类项目受政府补贴有限、自有资金比例低,贷款回收周期长,利率和市场风险都比较大。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利率下浮后,商业银行廉租房贷款收益进一步下降,无法与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相比,信贷成本高,还款风险大。因此以盈利性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机构,为了控制信贷风险、保证利润指标、节约信贷成本,对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的信贷支持意愿普遍较低。

(三)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渠道仍然较为狭窄

“十二五”以来,云南省累计通过银行贷款、债券、信托、公积金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402.4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累计发放322.84亿元,占比达80.2%,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不仅融资量较小,而且如信托、公积金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主要集中在昆明市,尚未在全省普及,其他州、市的融资渠道仍然较为狭窄。随着未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的融资需求将更加迫切,相应的融资工作亟待突破。

(四)金融资源集中于廉租房和公租房,支持棚户区改造经验较少

随着2013年7月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提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7.27万户,金融机构也将加强支持。但是云南省金融机构近年来的支持重点是廉租房和公租房,“两租房”占用的金融资源较多,2013年末的“两租房”贷款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的比例高达74.5%,对棚户区改造的经验相对较少,未来支持棚户区改造将面临调整业务流程和信贷结构、熟悉相关政策、磨合政府有关部门等问题,需要有一个摸索、积累和适应的过程。

四、政策建议

(一)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一是制定连续性支持政策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尽量加大地方财政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土地出让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前期建设的投入,做实项目资本金,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二是研究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担保措施。可以采取政府提供一定资本金的方式,吸引多元化社会资本参与,依托现有住房担保体系或委托商业性担保公司代办,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进行担保。三是对融资主体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可以考虑从各级财政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各级融资主体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提高获取金融支持的可能,降低融资主体的付息压力。

(二)创新建设模式,为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一是继续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丽江、普洱、保山等地依托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支持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示范作用,引导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有序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争取扩大企业债发行范围,同时为运用其他融资方式创造条件。二是推广“政企共建”、BT等模式,发挥政府在土地供应、前期审批、后期监督和企业在融资、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政府和企业优势互补,为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

一是制定奖励办法。财政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贷款支持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二是把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承接政府盈利性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作为省级政府优先合作机构,并作为向州、市政府推荐的优先金融机构,优先承接政府盈利性项目。

第7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第8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关键词高校融资渠道资金筹措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所谓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学校可通过“资产置换”的经营模式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可见,资产置换是高校办学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挖潜”和“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高校利用校园的区位优势,将旧校区或部分分散的旧校区转让,可使众多高校获得自我重塑形象的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都利用了这一模式来整合办学资源,置换资金,缓解建设的资金压力。

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9篇: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

房屋中介合同模板一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中介活动费用

中介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中介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中介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中介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中介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中介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 “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中介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

房屋中介合同模板二

编号:字第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受托人(中介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实现委托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1.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介服务权限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酬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甲方全部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可得酬金_____________元。

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酬金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赔偿。

5.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全部事项清结时终止。

6.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_____________(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7.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房屋中介合同模板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信息服务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就____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内容、形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 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________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

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

③共他方式: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

七、保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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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 ┃

┃││邮编: ┃

┃│  (盖章)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

┃│委托代理人:├──────────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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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乙方) │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 ┃

┃││邮编: ┃

┃│(盖章)├──────────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

┃│委托代理人:├──────────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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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意见: ┃

┃┃

┃ 鉴证机关(盖章) ┃

┃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