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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

第1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省属、中央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由省或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可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 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七);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条例规定;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

(八)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

(九)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十)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据此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后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部门批复;

(四)油田、铁路等生产作业场所跨市地的企业所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省劳动部门直接审查批复;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

(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由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文件后,应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所需经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劳动部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3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超市连锁;内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所谓内控,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盈利目标,保护其资产完整,确保经营策略的执行,采取一系列自我调整、评估和控制的方法。连锁超市通常门店较多且商品具有多样性,流通较广,这些特点使得其内控方法较其他企业有所不同。随着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超市连锁企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加强企业内控变得异常迫切。完善的企业内控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基础,良好的内控可以使企业高效、有序地运转,从而带来良好的企业效益。反之则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资金流向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企业内控是连锁超市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超市连锁企业内控存在的问题

1.成本核算困难。连锁超市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给企业经营者的成本核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由于片面追求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忽略了成本的核算。除此之外,由于销售损失具有显性的特点,而成本核算则是隐性的,因此使得经营者降低了成本核算的力度,导致成本核算的精确性下降。

2.盘亏超标现象非常突出。超市的库存量较大,然而盘点手段却相对落后,导致盘点中非常容易出现偏差。同时,各大超市粗放型的管理方法,也不利于产品的有效管理,导致盘点率低,盘亏超标现象极为突出。

3.隐性成本的增加。隐性成本是因为不正当或不正确的经济行为所导致的。很多企业在进行估算时,都忽略了隐性成本的存在。目前,最常见的是运输方面的隐性成本。商品输入,还有送货上门服务等业务均会增加隐性成本。

4.规模效应。连锁超市有很多家分店,并且通常这些分店不在一个城市,因此给税费协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规模效应下,连锁超市的银行账户较多,也给财务管理带来了困难。除此之外,连锁超市还有复杂的物流与票据流,二者一般情况下是分开的,这也给资金的管理带来了挑战。

5.盲目的超市投资。由于连锁超市的资金投入较少,见效较快,而且投资门槛较低,因此很多投资者在没有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进行投资。目前,我国很多连锁超市都租借经营场所,雇营业人员,赊欠销售产品,这种模式的风险较大。一旦供货商不对其赊销,超市的后备资金不充足,会使企业瘫痪,各环节没有办法正常地运行。

6.各部门分工不合理。目前,我国很多连锁超市分为三个部门,分别是食品部门、非食品部门以及生鲜部门,很多本部之下还有小部门。各部门之间很多工作内容有所重叠,造成人工浪费。各个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不合理,没有一个清晰地责任划分,使得超市运营混乱。

二、超市连锁企业内控问题的对策研究

1.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一方面,管理方须明确各个岗位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加强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另一方面,管理者通过考核发现内控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加以改正。同时,可以根据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由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职能。

2.制定科学的订货量。很多超市为了达到存货量,采用订单进货。因此,订单关系到连锁超市的库存量,最终影响企业的流动资金。科学的订货量是在保证销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又不因为商品的积压影响资金的流动。因此,需要结合连锁超市的销售情况,调整订单。除此之外,超市的规模不同,订单形式也有差异。小规模的超市通常直接订货,而大规模的连锁超市则通常通过采购部门来订货。

3.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一方面,连锁超市打破了传统门店的考核模式,通过门店的单品盘亏率的考核来替换门店的综合盘亏率的考核。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单品抽查制,根据对单品的抽查,针对性地制定补救措施。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自控检查机制,规范内控体系,根据对内控状况的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予以改善。并且,企业应当制定内控检查表,将存货盘点的内控作为关键点,严格按照检查表来开展检查工作。

4.建立资金控制系统。目前,我国的连锁超市内部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都比较复杂,因此应当建立资金的控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进行有效的控制,推动连锁超市的有序发展。同时,通过信息技术来建立供应商的信息网,各个供应商可以通过信息网来实现商品的沟通、交流。超市也可以通过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来把握商品的动态信息,对商品进行合理化管理。

5.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运输的距离、环节、费用、工具和时间都是影响超市运输状况的关键因素。连锁超市应当以系统理论作为指导,结合有效的方式,协调五个要素的关系,来确保超市连锁企业的合理化运输。

6.加强内控中的质量管理。内控的质量管理包括内控自查、内控复查、内控检测、内控报告和内控整改。所谓内控自查。是指总公司根据年度内控质量管理的要求,逐条地自查,并且评分。所谓内控复查,是指总部对门店进行复查,比例高于30%,结束后,编写自查报告,交给内控的执行小组。所谓内控测试,是指执行小组进行抽查。所谓内控报告,是指执行小组根据测试情况,撰写测试报告、评分表和建议表。经过审核,提交董事会,写入公司的年报。所谓内部整改,是指公司总部根据整改的建议表,对时间的进度、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在来年的测评中,对整改的状况进行检验。

三、总结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提高自身的内控水平对于超市连锁企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超市连锁企业的运营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应当根据超市连锁企业的运营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昊.超市内部控制中存在特殊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4).

第4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相关领导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日常协调、督查指导、工作调度和信息传达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对排查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客运企业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依法处理到位。

交通安全宣传有一定氛围。三)汽车客运站管理进一步规范。

及时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四)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努力打造平安客运企业。

三、任务分工

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填报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整治情况;严把营运客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对所有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营运客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与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抄告机制。汇总报送专项行动整治信息和情况。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对客运企业安全大检查和对客运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挂牌督办。

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通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彻底解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月10日至月31日)

二)检查整改阶段(月1日至月15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月16日至月30日)

五、工作重点

一)组织客运安全大检查

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月10日至月31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月31日,各客运企业向各地专项行动办提交自查书面报告。

组织客运企业联查互检。由市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月1日至月15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抽调客运管理机构、公安和全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参照《省道路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分项表》见附件1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督查。月日前完成联查互检,并将检查结果于月15日前书面报市专项行动办。

二)积极参与全省客运企业法人交通安全形势报告会

各地要加强典型培育,按照省专项行动办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全市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参加省专项行动办组织的全省客运企业法人安全形势报告会。

三)组织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大排查

对去年以来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逐车逐人处理到位。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客运户籍化管理要求。

四)挂牌整治一批客运企业

限期整改。对交通违法排名靠前的客运企业实施挂牌整治。

五)筹建交通安全短信服务平台

及时收集客运企业法人、客运驾驶人等有关信息,结合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短信服务平台,向客运企业法人、客运驾驶人及时交通管理信息、安全提示、事故通报等。

六)组织客运资格大审查

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清理排查,月30目前。落实客运驾驶人资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逐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推进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建设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规范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快安装进度,为所属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相关动态信息要连入省、市级监管平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充分运用监控平台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

督促汽车客运站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各地道路运管机构要根据“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集中力量,严查不按批准的汽车客运站点停靠和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执勤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一)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确保每个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工作方案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办。

第5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8〕56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7〕5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平安*,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制度、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舆论监督、治超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交通、公路、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法制、纠风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交公路发〔*7〕596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做好治超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增补财政、军队、武警等部门治超职责。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负责全市治超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协调工作;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4、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取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路部门

1、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必要时可配合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引导;

2、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流动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五)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沙石材料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分装货场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要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我市流动治超工作已经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开展,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级交通、公路、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路、公安、纠风部门备案。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由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管理主体应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国人民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路、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3、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公路、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5、严格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6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

第7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7家重点企业),以及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8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8家重点企业,两项合称45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年度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8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省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17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28家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17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省经贸委和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17家重点企业和所属2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

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贸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节能办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第8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2012年第3季度)

目录

报告概述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研究方法

3.相关概念

报告正文

1.中国网民规模增速减缓

2.中国移动网民规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

3.中国网民人群属性保持基本稳定

a)性别结构

b)年龄结构

c)学历结构

d)职业结构

4.中国网民上网习惯向移动化发展

a)上网设备情况

b)操作系统情况

c)浏览器情况

d)上网地点情况

e)上网时长

5.中国网民网上活动更加碎片化

6.中文互联网网站数量增长强劲

7.中文互联网网站仍然是中小网站的天下

8.中小企业是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主流

9.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巨大

10.互联网广告已超过报纸成为第二大媒体

11.中国网盟广告增长迅猛

12.网盟广告首次超过搜索成为电商第一流量来源

13.中国互联网广告主行业分布TOP1020

中国互联网发展概括与展望

法律声明

报告概述

研究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互联网也发展迅速,网络经济正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未来十年整个中国都将搬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三网融合将增加整个社会对互联网依赖的广度和深度。中国互联网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前沿,是中国经济最具发展机遇的部分。

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了更好地透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CECA Digital Service Center)联合各方专家、各个机构,充分采集并聚合各个方面资源,形成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白皮书报告》报告。

研究方法

本报告采用多维度调查数据综合计算方式实现,调查数据来源:样本组监测、在线联机调查、计算机辅助电话问卷调查、行业访谈。调研数据权重:样本组监测(30%)、在线联机调查(10%)、计算机辅助电话问卷调查(50%)、行业访谈(10%)。

相关概念

网民:指上季度内使用过互联网的10周岁及以上中国的居民。

移动网民:指过去半年通过手机接入并使用互联网的网民。

中文网站:是指注册者位于中国境内,以中文为主要语言的网站,以一级域名为单位统计。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地域限制,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其特征是商务活动在因特网上以数字化电子方式完成。

互联网广告:广告主是基于互联网所投放的广告,互联网广告分为网盟广告和搜索引擎类等多类广告。

网盟广告:网盟广告是通过技术对接广告主网络营销需求和媒体流量发现的一种手段,它通过集中采购各类网络媒体的媒体资源,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分布投放的虚拟运营平台,帮助广告主实现多种媒体资源组合投放的广告服务网络。

调查范围:本报告中的数据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调查数据截止日期:本次统计调查数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报告正文

中国网民规模增速减缓

图1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截至2012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81亿,互联网渗透率为43.36%。在普及率达到四成的同时,中国网民增长速度延续了自2011年以来放缓的趋势,2012年第3季度网民增量约为1300万,渗透率提升不到1个百分点。

当前网民增长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阶段,互联网在易转化人群和发达地区居民中的普及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下一阶段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将转向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以及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

互联网的大普及为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打好了扎实的基础。伴随着政府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伴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家扩大内需政策效力的逐步释放,各阶层人群对信息产品的需求也进一步释放,推动了信息产品消费量的稳步提升,预期我国网民的质量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中国移动网民规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

图2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截至2012年9月底,我国移动网民规模达到4.21亿,较2011年底增加了约4700万人,网民中用移动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8.75%提升至72.46%。移动网民上一波的快速增长周期在2010年上半年结束,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移动网民的增速重新出现回升势头,终端的普及和上网应用的创新是新一轮增长的重要刺激因素。当前,智能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移动上网应用出现创新热潮,同时手机价格不断走低,“千元智能机”的出现大幅降低了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门槛,从而促成了普通手机用户向手机上网用户的转化。

虽然我国网民规模的增长进入平台期,但是移动网民规模的增长正处于上升期。移动接入设备和移动应用正在成为网络经济新的增长热点。预计,2014年移动网民规模将超越PC网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广告网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网民人群属性保持基本稳定

性别结构

图3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截至2012年9月底,中国网民中男性占比为56%,比女性高出12个百分点。近年来中国网民性别比例保持基本稳定。

年龄结构

图4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随着中国网民增长空间逐步向中年和老年人群转移,中国网民中40岁以上人群比重逐渐上升,截至2012年9月底,该群体比重为22.44%,已达到全体网民数的2成,其他年龄段人群占比则相对稳定或略有下降。

学历结构

图5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网民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的趋势在2012年继续保持,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占比均有上升,其中初中学历人群升幅较为明显,显示出互联网在该人群中渗透速度较快。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网民占比基本饱和,上升空间有限。

职业结构

图6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网民职业中,学生占比为35.34%,远远高于其他群体。比较历年数据,与网民年龄结构变化相对应,学生群体占比基本呈现出连年下降的趋势。

中国网民上网习惯向移动化发展

上网设备情况

图7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手机上网快速发展的同时,台式电脑这一传统上网终端的使用率一直在下降,截止2012年9月使用台式电脑上网的网民比例为38.24%,仅略高于手机上网0.98个百分点,预计2012年12月中国手机上网网民规模将首次超过使用台式电脑上网的网民规模,成为我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

操作系统情况

图8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数字服务中心对国内主流操作系统的统计分析,2012年第3季度Windows XP使用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从操作系统的使用率来看,与第2季度环比,Windows 7系统呈现增长趋势,其他操作系统呈现相反趋势。

浏览器情况

图9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数字服务中心对国内主流浏览器的统计分析,2012年第3季度,IE6浏览器的使用率份额持续下降趋势,但仍占所有流量的26.5%,而IE8的使用率曾上升趋势,使用率达到31.54%。Safari、Chrome浏览器的使用率连续2个季度呈现增长趋势。

上网地点情况

图10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2年第3季度,89.96%的网民在家里使用电脑接入互联网,与上季度相比保持相对稳定。26.71%的网民在网吧上网,这一比例在2011年大幅下降后,目前降幅有所放缓。

上网时长

图11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2年第3季度,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突破20小时增至20.1小时。一方面,网民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有效利用了碎片时间,提升了网民的上网时长;另一方面,网民对一些传统互联网的应用深度不断提升,明显增加了使用时长,比如网络视频:中国电子商务数字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网络视频用户的人均单日访问时长比一季度增加近10分钟,其他如资讯门户、网上购物等网站类型的使用时长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中国网民网上活动更加碎片化

图12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2年第3季度,即时通信用户增速降缓,但继续保持中国网民第一大应用的领先地位。网络视频以及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增幅明显,这几类应用在手机端的发展也较为迅速。特别是手机视频用户增长明显。微博进入平稳增长期,用户增长放缓。总得来说2012年第3季度中国网民网上活动碎片化程度进一步加强,长尾现象愈发明显。

中文互联网网站数量增长强劲

图13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截至2012年9月,中文互联网网站数量为250万,一个季度增长20万个,保持了从2010年年底开始的强劲增长势头。

中文互联网网站仍然是中小网站的天下

图14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中国互联网日流量超过千万的大站只有65家,约占中文互联网网站数的0.003%。占中文互联网网站数99%以上的网站日流量都在1万及以下。这显示中文互联网碎片化严重,正是大量活跃的中小网站构成了中文互联网积极向上的生态环境。

中小企业是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主流

图15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2年第3季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市场格局基本稳定,网络购物规模持续稳定上升,企业电子商务仍旧占据了电子商务交易的绝对多数,特别是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占据了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55.10%。这显示广大的中小企业才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基础,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前景广阔。

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巨大

图16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2年第3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得益于中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对于流量旺盛的需求。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于2012年第3季度达到145.3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互联网广告已超过报纸成为第二大媒体

图17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收入增长很快,已经于2012年第2季度超越报纸的广告收入,成为第二重要的媒体,互联网广告的高速发展为广告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销环境。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和电视广告收入的差距也将逐渐减少。互联网广告收入的高速增长说明了网络营销价值正在被广告主逐渐接受和认可,他们正把越来越多的预算投入到互联网广告行业。

中国网盟广告增长迅猛

图18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网盟、综合门户、视频广告、网络社区收入市场规模正在开始蚕食搜索引擎广告的市场份额。其中网盟广告的增长势头迅猛,2012年第3季度市场规模已达20.1亿元。

网盟广告首次超过搜索成为电商第一流量来源

图19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网站外部流量来源统计,2012年第3季度中国电子商务流量主要外部渠道来源是网盟广告占36.32%,首次超过搜索引擎的35.65%。未来中国的电商看好搜索广告搜索的流量增长将进一步放缓,网盟广告以其形式多样性将在未来中国电子商务流量来源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中国互联网广告主行业分布TOP10

图20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2010年第3季度互联网广告市场十大广告主行业分布中,IT所占比重仍然最高,达36.23%,其次是汽车行业和服装服饰行业,比例分别为17.75%和10.02%。随着广告主对网络营销价值认知的增强,网络营销将为各个行业的广告主所接受,成为重要的媒体投放渠道。其中,服装服饰等对网络销售需求较高的行业快速发展,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带来了极强的驱动力。

中国互联网发展概括与展望

全球经济大环境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政策的扶持等多方因素推动了中国互联网迅猛发展。这些年我国互联网在多方面都取得了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在网络带宽,互联网渗透率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互联网网民规模发展开始进入平台期,同时移动互联网异军突起,开始进入第二个发展高峰。网民人群属性保持基本稳定,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向移动化发展,网民的网上活动愈加碎片化。

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两大主要收入来源,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广告。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数字服务中心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仍然是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的天下。得益于中国中小企业对互联网服务的强劲需求,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在2012年第3季度达到了145.3亿元,连续第二季度超过报纸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广告媒体。互联网广告营收增长率一直高于电视和报纸,预计在未来的几年内,年度增长率将保持在30%以上,成为快速成长、实力强大的新媒体。随着中小企业对网络广告技术的熟悉和接受,性价比较高的网盟广告开始超过搜索引擎被广大中小企业和网站站长所喜爱,整体规模呈上升趋势,市场的前景巨大,预计未来网盟广告平台将会朝着“短,平,快”的方向迈进,即周期短,平台稳,结算快,从而更加紧密的和中小企业和中小站长结合,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最有活力的领域之一。

法律声明

本报告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制作,报告中所有的文字、图片、数据、图表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的版权保护。未经过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本报告中部分文字和数据采集于公开信息,相关权利为原著者所有。未经原著者和本公司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本报告中相关市场预测及各运营商营收数据主要为本公司研究人员对行业搜索行为的调查,并采用线上与线下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采集到的数据严格把关,多次进行细致的筛选,保证其有效性。本报告的调研数据部分采用样本调研方法,其数据结果受到样本的影响。由于调研方法及样本的限制,调查资料收集范围的限制,部分数据不能够完全反映真实市场情况。本报告只提供给购买报告的客户作为市场参考资料,本公司对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预测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

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9篇:超市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不久前,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