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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精选(九篇)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第1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2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第3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在此过程中,该局坚持三措并施:

抓评估。该局及时对全县商贸企业实施了全面、深入的税收专项评估检查。自3月下旬开始,该局从全系统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评估小组和9个外调小组,围绕企业每笔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抓住物流和资金流等关键环节,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局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参与重点业户评估,坚持一日一总结,组织评估人员分析问题,查找线索,总结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共评估商贸企业78户,评估确定有问题户50户,通过评估入库增值税179.86万元,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加收滞纳金27.86万元,调减留抵60万元,调增利润350万元。

抓规范。该局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截至10月底,共取消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24户,对不符合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33户企业依法予以停票整顿,9户转为辅导期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应、最高限额开具及认证等环节,按政策严格把关,防止产生不规范、不合法商贸企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商贸企业管理的整个流程,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发票管理、监控管理、变更法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税务登记注销等九个主要环节,逐一明确了操作规范,做到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日常监控严密有效,查处问题及时有力,从而使商贸企业税收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

抓服务。一方面,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举办多期商贸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并利用集中约谈,讲清开展商贸企业专项评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打消疑虑,增强主动配合意识。另一方面,深入搞好优质服务。坚持了“两个坚决”原则:坚决治理“有病”商贸企业,不让其扰乱税收秩序;坚决为规范企业开“绿灯”,不让其合法经营受损失。对原有的无问题企业,继续按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不因评估检查而耽误、限制企业经营;对新办商贸企业,从政策咨询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并主动上门辅导财务、账务核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不明而遭受损失。

第4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年再造一个新新干”的目标,以开拓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以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为动力,推进传统商业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传统流通格局向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转变;坚持发展商贸流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相结合,建设有形市场与发展无形市场相结合,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与搞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相结合;坚持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相结合,不断提高商贸物流业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5亿元,年递增15%以上;引进1—2家国内知名连锁企业,扶持1—2家本地连锁企业,连锁企业零售额达全社会零售额的30%;培育2—3家交易额超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工业五城发展要求,规划建设2—3个与之相配套的商贸物流市场(园区),发展一批现代物流企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商贸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建立较为完整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和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发展县城中心商贸区。发挥县城政治、经济等优势,结合县城布局建设县城休闲购物中心区和专业购物市场。以中山路、集贸市场周边、商贸中心和105国道两侧为开发重点区域,建设大型综合超市、高档商业店、品牌专卖店、专业批发市场等,将以上区域建成集餐饮、娱乐、宾招、旅游、休闲、商贸为一体的商贸中心区,提升县城消费档次。

(二)引导建设特色商业街和专业市场。在中山路规划建设服装鞋帽市场和家电、电脑专业市场。在滨阳路规划建设通讯工具市场。在川琴路规划建设农资、饲料、种子市场。在商贸中心规划建设摩托车销售专业市场。在集贸市场四周、康王庙街规划建设水果、蔬菜小百货专业批发市场。扶持发展药材街道地药材批发交易市场。扩建现有建材大市场。

(三)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加大对宝嘉旺、家家乐、国光等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拓展经营领域,建立商品采购中心、产品加工基地和商贸营销网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新干地处*中心这一区位优势,和新干火车站、105国道、赣粤高速公路以及河西综合码头建设商贸物流平台,结合我县产业资源优势,以市场化运作,在河西规划建设一个占地约220亩的河西物流园;在城北规划建设一个220亩左右的城北物流园;与此同时,在县城商业规划区或粮油、箱包皮具、玻璃灯饰、盐化工业城内规划建设与五城相配套的商贸物流市场(园区),引导和推进汽车销售、货运、维修、货配等实现一体化、集约化经营,以带动全县汽车货运业的发展,推动全县物流业更快、更好地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

(五)全面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利用国家对农村建设商业网点重视并扶持补助的机会,全面推进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城区大型商贸企业以直接投资、特许加盟等方式,供销部门通过整合现有网络和农资供应网点资源,建立、改造“农家店”。用2—3年时间,三湖、七琴、麦斜墟镇所在地要分别建立一个营业面积超300平方米的日用小百货超市,各乡镇重点抓好每个村委会发展1—2家连锁或加盟超市,方便群众就近购物。

(六)构建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体系。鼓励骨干企业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加快改造传统社区小型商业网点,鼓励发展社区超市、社区购物中心。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商业、供销、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物价、发改、财政、国税、地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国土、招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全县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流通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制定和落实推进商贸流通建设的政策措施,规范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商业外贸总公司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商业外贸总公司内。各乡镇要把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保障规划及发展经费,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的认识,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搞好配套服务。县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商贸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名牌。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贸易展销、洽谈会、交易会等,凝聚人气,营造市场氛围。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发展商贸流通企业优惠政策。县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负责落实简化登记、注册、办证手续的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县城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大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优先办理。县发改委、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将物流配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沟通了解,积极为商业银行推介优强商贸流通企业,争取信贷支持。县人事劳动部门要多形式的对流通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培养新型商贸人才。

(三)提高商贸企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带动流通交易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大中型批发零售及物流企业中大力推广电子信息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实现电子计货、转帐和票据处理自动化。在零售服务业企业中积极推广pos系统、信用卡结算和会计电算化等,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化。

(四)加速商业引进引用外资进程。发挥我县各方面优势,把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物流企业作为我县招商引资的一项重点工作,努力营造优良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开办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将国内外一流的管理经验引入新干商贸,借助外力,提升我县商贸流通水平,推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壮大。

(五)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由县流通领导小组牵头,2007年完成县城的商业网点规划;各乡镇的商业网点规划在2008年以前全面完成。商业区网点规划要有适度的超前性和一定的专业水平。

(六)大力推进乡镇商贸流通业发展。各乡镇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发展规划。要抓好现有农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促进产品流通。对不能适应发展的旧市场应加以改造或重建。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建设乡镇农产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用2-3年的时间,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农资配送中心,新建和全面改造传统的“农家店”,逐步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

(七)大力发展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加强行业规划协调和信用建设,使其在商贸物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对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放宽准入条件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专项许可。

2、设立公司制商贸物流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凡商贸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统一登记。

3、在我县开办分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其总部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等主管机关统一办理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各专营专卖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纳入当地管理。

(二)实施税费优惠

1、对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对自愿连锁(即连锁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有关地方税收。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内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对商贸物流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税法规定减除联运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货运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薰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计算交纳营业税。

6、对核定载量20吨以上的营业性大型货车,其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对不报停的载量10吨以上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全年按10个月征收;对进入县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县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7、对在开发区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8、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在为流通企业改革服务中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国有流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等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市委吉发[2001]21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财政优惠

1、除上级财政对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试点企业给予定额补助之外,对未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凡在我县尚未设立连锁网点的乡村每新增一个连锁直营网点,由受益财政按上级财政定额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连锁经营企业对新增网点的建设投入。

2、对投资新建集信息、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物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3、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或新办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其超上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四)实施土地优惠

1、对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提供建筑面积5—7%,或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用于开设社区商业网点;中心城区在迁出或关闭城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使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

2、对商贸物流企业新增仓储用地或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也可以划拨的商业用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

3、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为商贸物流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改制前企业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作价进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

(五)实施金融优惠

1、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切实解决中小商贸物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大力支持个体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信托、汽车信贷等多种金融工具,为商贸物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在国有商贸物流企业的改组过程中,经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

五、营造“诚信兴商”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各级应加强信息化网络基础建设,确保全县商贸物流业运行统计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商贸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诚信兴商”工作,树立企业诚信品牌。

(三)鼓励支持商贸物流业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发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诚信兴商”中自律和管理作用。

(四)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但在具体个案上,则应立足实际,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角度出发,妥善处置。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贸物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从严从快打击敲诈企业或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商贸物流企业的投诉和帮扶请求,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5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

(二)不了解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

(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

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

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

(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

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助性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第6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核算;商贸企业;建议

0.引言

“营改增”是将过去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实际上是对销售商品、提供一定的劳务、进口商品的企业与个人,征收的增值额部分的税,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仅针对增值的那部分进行征税,进行营改增的最根本原因是要摒弃当前税制中不符合科学原理的地方,防止重复征税。

1.营改增如何影响商贸企业的财务核算

1.1 影响纳税的处理

实施营改增之后,普通商贸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其所有销项税同进项税之间产生的差额,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多,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会相应减少。所以,很多商贸企业都会尽自己所能增加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从而减轻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不过,并不是每项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需要满足一定的范围以及时限。现在营改增企业在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时候,需要符合限定范围、要求时限、必要凭证的要求,不然的话不能进行抵扣。

1.2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

商贸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一个十分关键的项目是现金流量表,该表的具体项目通常有:企业融资行为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经营行为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投资行为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时期,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购入固定以及无形资产支付的资金都需要计入投资科目下相关项目里面。在取消了营业税之后,企业购入固定以及无形资产支付的资金必须分别列明。

举例来说:A公司投资100万元了某运动服饰的地区销售,其中有40万元的销售交由另一间合作企业进行。在实施营改增以前,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A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万元。可是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根据增值税6%的税率与计算公式,A公司只需要缴纳增值税3.4万元,比之前少缴纳1.6万元。通过以上财务操作可以看出,公司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一目了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收的透明性。

1.3 影响税款的计算内容

增值税申报的程序非常复杂,有上百份表格需要填写,因此不可能全部依靠人手来完成,这就需要商贸企业完善自身会计以及财务系统的电子化程度。在实施营改增的初期,不少企业都是借助人员对数据进行更新才能够按照要求进行缴税,不过这大大降低了企业财务申报的效率,对企业的经营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1.4 影响税款的计算以及核算

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向外界输出的服务,作为业务收入的同时产生销项税,还有平时购入商品、购买服务的时候会得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额,这与营业税的征收完全不同。这时,必然也会对财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现在的会计准则,企业主营业务的收入核算为包括了营业税的总收入,可是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主营业务进行的收入核算并不包括增值税产生的税后收入总额。针对主营业务进行的成本核算主要是根据收到进项发票的实际金额,需要将进项税减掉,变成未含税的总费用。如果真实的税负没有很大变化,就算净收益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也会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的降低而提高,所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和核算时,需要关注方法上的区别。

2.改善商贸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2.1 改善会计核算机制

营改增的实施涉及到非常广泛的范围,对商贸企业来说是十分严峻的考验。尽管营改增其实是征税的种类发生了改变,可是却导致了会计核算机制的变化。现在很多行业发展飞快,不少业务与规则都是匆匆出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企业很容易积存许多商品、制度、规范等。若能够借此契机对自身的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以及业务营销进行调整与改善,自然能够降低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

2.2 适时调整经营规划

商贸企业应该尽量提升自身的运营能力以及财务管理水准。在采购时认真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过去一直都是优先考虑供货价格低的供应商,可是现在需要将缴纳的税费也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与价格综合起来进行选择。例如,有些企业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按照3%来征收,可是下游企业也许更希望获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这样就构成了倒逼的财务机制。当前倒逼企业需要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认真核算所有运营环节的缴纳税款情况。

2.3做好税收统筹

营改增的实施无疑对商贸企业缴税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做好税收统筹至关重要。商贸企业需要抓住营改增这个机会,深入透彻的理解国家税收政策,之后按照自己的经营规划对财务管理进行调整,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

3.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商贸企业需要联系自身的经营状况,透彻分析营改增对企业主要业务以及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而有效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秦文娇.案例解析“营改增”的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12(09)

[2]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6)

第7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广州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20

1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外贸的转型升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发展。2014年我国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达4492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跨境电商进易额1290亿元,同比增长60%,跨境电商出易额3202亿元,同比增长40%。自2013年9月广州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城市以来,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市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5亿元扶持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发展,其中安排专项资金3320万元用于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3.1亿元,2015年1-10月,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65.4亿元(含直购进口),同比增长9.2倍,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全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777家,其中电商企业630家、物流企业112家、支付企业35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或在建跨境电商园区(不含电子商务园区)11个,已有超500家企业进驻。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除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外,还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红利。以下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做出解读和浅析。

2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浅析

2.1政府宏观规划政策

2014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在南沙港区(龙穴)规划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2015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功能优化方案,东部片区的广州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要加快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广州保税区积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集中区”,加快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位于南部片区的广州南沙港保税港区要发挥海港优势,以港口和口岸服务为建设重点,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5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将互联网+跨境贸易列为重点任务,指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2016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指出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主要措施有: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类建设海港型和空港型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园区;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健全进出口商品供应链管理;大力推进监管体系、通关流程、检验检疫流程、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等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政府的这些宏观规划政策,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启动、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和规划,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广州市2014年重点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开展B2C一般贸易出口、B2C保税进出口、B2B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分两批认定46家试点企业,包括平台企业、物流及综合服务企业、支付企业和仓储企业,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广州市共有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5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总面积18.84平方公里,是国内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最丰富、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保税港区成为广州跨境电商产业的主要集聚区,跨境电商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叠加,极大发挥和丰富了广州保税物流体系的政策优势和内涵。目前广州已经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保税进口、直邮进口三类业务,流程已基本成熟,保税出口业务也进行了试点。

2.2质检政策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其进出口商品的备案相关事宜,《规范》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的备案信息。《规范》提出了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管理模式。即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及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商产品的,无需再次备案。此外,还对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种类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签订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这项《规范》的出台,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产品生产,上架到销售环节都有了明确的质量管理依据,解决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品质问题时无法追溯的制度缺陷。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效率,避免了重复备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能够约束企业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3通关政策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政策的一系列改革。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12号公告,第12号公告是海关总署的最早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告,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这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列入海关监管,开始了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方式的阳光化路程。此后,海关总署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并于2014年7月1日率先在东莞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了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和平台的高效对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便利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201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第56号公告的重点内容是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提交《货物清单》,个人提交《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报关前要先在海关注册登记,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进行海关备案,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系统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清单和明细单等数据。第5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产品的进出境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方法,也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第57号公告是对12号公告的补充,“9610”监管方式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1210”则正好补充了这一点,57号公告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监管方式更加完善,扩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

2016年4月7日,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进行监管,提出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及出口商品通关中的具体申报要求,通关单据,税收征管方式,物流监控方法及退货管理,这些管理的实现均依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来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该项公告的实施,也同时宣告了2014年第56号公告的废止,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完成了从“清单核放”到通关服务平台监管方式的转变,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监管方式上的创新,极大提高了监管的范围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6年6月广州海关2016年6号关于全面启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信息化系统”的通告,要求在广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含网购保税和直购进口)的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统一版系统切换工作。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一系列监管代码的增列,从制度上保证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更强调时效性,海关通关服务平台的建设、启用和实施也使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更具效率。

2.4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做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征税商品适用于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4月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十一部门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紧接着十三部门又在同月联合了2016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前后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布,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取得迅速的发展,与国家、地方等各级部门的政策部署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合理的区域规划布局,持续的资金投入,高效的平台建设,省市的政策联动是促进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其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可以在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下参照广州的政策经验进行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1]刘蕾.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发展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9).

[2]高桥峰.探究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发展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12).

[3]郭耀,徐明福.广东经济年鉴[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15.

[4]陈建华.广州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第8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程序与步骤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注,指《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下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举例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购进货物时,借:物资采购77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贷:银行存款90675货物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77500贷:物资采购77500出口报关销售时,借:应收账款10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40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7500贷:库存商品77500进项税额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借:应收出口退税1007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75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10075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0075综上可看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在我国,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大致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我国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其增值税实行免税并退税的退税政策。所谓免税,就是出口环节免交增值税,退税,就是对出口环节之前负担的增值税予以退还。退税政策的本质是出口环节免税,但是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针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实际税负并不能达到征收率的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产品的税负,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以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负。

参考文献

第9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1.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外贸模式的颠覆式创新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来自不同关境的贸易参与者依托互联网、移动端等在线交易平台,完成展示、商谈、成交、支付结算等交易环节,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顾客,惠顾消费者的一种国际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通常由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公司和跨境支付平台三大模块构成。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移动端在线交易等优势,对传统外贸模式进行颠覆式创新,在交易与支付环节、物流和运营方面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1)交易环节的减少

以B2C(企业对消费者)出口模式为例。跨境电子商务基于线上交易平台的运作,整合取代了传统外贸模式下的境内渠道出口商以及境外渠道中的境外进口商、境外批发商、境外零售商等繁杂的中间交易环节,拉近了境内生产商与境外消费者间的距离,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升利润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实惠。等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结算货款,避免了传统外贸模式下开立信用证等繁琐步骤,使得货款支付结算更加便捷,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物流时间的节约

在传统外贸模式下,大多通过“集装箱”式海运物流交付货物,不仅采购周期长,还不便于客户进行货物物流的即时追踪体验。而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响应要求较高,采购周期较短,通常采用UPS、DHL等国际快递公司提供的跨境物流服务,通过航空快递包裹,极大缩短供货时间,使用网络对物流信息及时追踪更新,提升客户体验满意度。

(4)经营成本的下降

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平台,便于进行线上网络营销,有效回避传统外贸模式下通过国际会展、国际长途电话等国际商务接洽方式产生的国际差旅费用,以及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介投放广告所产生的国际营销费用。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依托网络将产品研发设计、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配送与顾客需求信息建立关联,有效缩短供货周期。与传统外贸模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运营高效、成本节约的优点。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2014年艾瑞咨询集团的《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披露,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金额2010年为1.3万亿元,2011年1.8万亿元,2012年2.3万亿元,2013年3.1万亿元,每年以30%~40%的速度增长,远高于同期的总体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国家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10年的6.3%上升至2013年的11.9%,预计2017年将达到23.1%。然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受到海关、商检、结汇、税收等方面的制约。例如,目前我国海关监管机制主要针对传统外贸B2B(企业对企业)模式的大宗货物贸易,对于数量少、批次多、品类繁杂、供货期短等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相对滞后,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繁杂。另外,针对以快件订单方式进行出易的跨境电商货物,按现有税收政策,无法进行相关结汇和享受出口退税,从而使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为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9年7月1日,央行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筛选、试点业务类型、操作方式等问题进行规范。2012年,海关总署在上海、重庆、郑州、宁波、杭州5个城市开展首批跨境电商服务试点,2013年底启动第二批试点扩容至广州、深圳、苏州等10余城市。2013年,商务部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针对新型海关监管模式、检验监管模式、企业收结汇、跨境支付结算、出口税收政策以及出口信用体系等方面,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政策措施。2014年3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试点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并对其金额及数量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政府持续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必将逐步提高,从而成为我国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新载体。

3.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情况

2013年底,上海自贸区率先启动试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一站式平台———“跨境通”,提供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基于互联网接入,国内顾客可以享受到一站式跨境商品导购与交易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则可以体验基于上海口岸通关一体化服务。截至2015年4月,“跨境通”电商平台提供的进口通道,有自贸区的仓储保税模式和海外直邮模式(通过海外发货,直接快递给消费者)两种。在降低关税上,通过“跨境通”平台进境商品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普通货物的进口税通常包含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行邮税率(包含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按不同商品分为10%、20%、30%、50%等4档税率:以进口2000元金项链为例,普通进口货物根据原产地不同而享受不同的进口关税率,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通关税率征收的进口税分别为925元、457元、3499元,而跨境电商以10%行邮税率征收的进口税仅为200元。上海自贸区“跨境通”平台不仅具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还具有跨境商品展示交易功能,整合跨境通关物流、支付结算等功能集成优势,具体包括:

(1)在跨境支付平台建设方面,依托控股股东———东方支付(专业从事第三方支付)的资源平台,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2)在跨境物流平台建设方面,与国际国内知名物流公司———DHL、UPS、TNT以及顺丰速运合作,确保跨境商品配送的安全准时。

(3)在跨境通关平台建设方面,与全国百优报关企业———欣海报关公司合作完成跨境商品的通关一体化流程。

另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年的调研反馈,上海自贸区“跨境通”平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平台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偏少,截至2014年5月仅有7家直邮进口企业以及5家自贸保税进口企业;

(2)平台可供网购商品种类偏少,仅有进口食品、鞋靴箱包、个护彩妆等6个种类;

(3)由于商品展示及信息筛选方面与消费者习惯不符,导致消费者网购体验不佳;(4)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缺位。

二、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角色定位与突破口

1.角色定位

从上海自贸区自身角度来看,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主要致力于两个“探索者”的角色定位。

(1)定位于新型贸易业态功能培育的探索者当前,全球贸易价值链的重构整合,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跨界融合,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促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等新型贸易业态的涌现。上海自贸区肩负着为促进贸易便利化积累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的历史使命,应率先成为新型贸易业态的探路者,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自贸保税进口等模式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先行先试,并重视新型贸易业态的功能培育,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通关、检验检疫、物流及支付结算等支撑平台,进而服务全国。

(2)定位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的探索者近年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先后发起TPP、TTIP和PSA等新一轮以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强调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为主的多边贸易谈判,力图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目前的WTO规则,所以中国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挑战。在此形势下,为进一步突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构建法制基础上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海自贸区应主动承担起我国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的新使命,创新与国际高水准贸易规则相适应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强化对跨境电商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制度创新引领示范效应。

2.突破口

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将在3个方面形成突破:

(1)接轨“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主席向国际倡议共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是开放包容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长江经济带以上海为龙头,串联起江、浙、皖、赣等11省市,其人口及GDP比重占全国40%以上。而上海自贸区是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双向开放关键节点,是贯彻国家战略各项新举措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试点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有助于解决“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国自贸区战略等部级战略之间的联络机制缺位问题。通过“跨境通”等跨境电商平台的试点与全国推广,有助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内强化上海口岸的枢纽中转功能,服务于长江经济带内陆城市的跨境贸易需求,发挥自贸区对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地区的区域增长极辐射带动作用。

(2)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发展近年来,上海推进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加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航运“四个中心”建设。在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上,着力推动贸易制度、贸易方式“两个创新”,促进贸易主体能级和贸易服务功能“两个提升”,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和贸易投资环境“两个完善”。依托上海自贸区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两个创新”、“两个提升”和“两个完善”合力推进上海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和创新发展,服务于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实体经济发展。

(3)与上海自贸区各个片区的特色功能优势结合按照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上海自贸区首次扩区并形成保税区、陆家嘴、张江、金桥4个片区。作为国家扩大开放战略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需整合4个片区的特色和功能,形成开放促改革新合力,发挥制度创新的连锁效应和协同效应。

三、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创新举措

支持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进而推广至全国,建议试点以下4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1.制度创新举措

(1)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建设,服务长江经济带将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平台,进一步优化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流程。探索上海自贸区与长三角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建设,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一体化。

(2)持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贸易便利化改革通过深入调研,形成跨境电子商务新型贸易业态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先行先试。推动施行“一线放开”,准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凭进口舱单将商品直接进入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探索简化进境备案清单的申报手续。坚定执行“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确保通关电子数据联网,通过对比跨境商品的备案清单、卡口核注管理、风险监控等措施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通关管理,促进“二线”与“一线”监管模式的顺利对接和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制度贸易便利化改革创新。

(3)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依据风险可控原则,创新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状态分类监管模式试点,明确跨境商品属性划分标准,对跨境物品限额标准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便利化。

(4)研究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投资和贸易的税收制度创新在不影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前提下,试点调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抵免办法。探索简易征税监管模式,研究适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税收制度。

(5)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示范区,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的制度创新利用上海自贸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保税功能优势,吸引跨境电商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示范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2.服务创新举措

(1)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建立海上丝绸之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一带一路”建设,是促进国际区域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上海自贸区应将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实现外贸转型的重要载体,重点开拓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为其搭建海丝之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同时对接国内海关、商检、税务等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形成对外对内双向开放平台和机制。

(2)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境内外企业直接对接依托现有的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实现海关、商检、税务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公司、跨境支付企业的信息平台直接对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通关物流、支付结算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撑系统。

(3)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网络虚拟性,因此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诚信至关重要。通过构建跨境电商企业信用平台、信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等措施,强化对跨境电商业务的市场监管力度,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守法经营。

(4)打造保税展示服务平台,扩大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依托上海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现有资源平台,推动保税仓储配送平台向保税展示服务平台转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自贸保税进口模式试点运作。

3.管理创新举措

(1)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主动公开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内容、办事规章制度等信息,方便相关企业查询和掌握。建立健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2)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执法平台,建立多方联动机制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涉及海关、商检、税务、市场监管局等多个监管部门,必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执法平台,全面掌握企业守法状态;建立多方联动机制,便于开展联合核查和协同整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3)构建公平竞争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的国有实体和私人商业实体的公平竞争,完成以管为主、以理为辅的行政权力管理机制向以理为主,以管为辅的市场服务管理机制转型。消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就业和职位歧视,禁止强制劳动,使从业人员享有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对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破坏环境违法者的“黑名单”制度。

(4)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专利、商标及版权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以及司法保护、仲裁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接轨国际商务争端解决规则,建立健全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仲裁规则。探索上海自贸区与国际自贸区仲裁法律机构的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

(5)规范立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加强地方立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新型贸易业态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填补相关法律缺失。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成功的改革事项,及时纳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探索设立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专门窗口等司法保障服务试点,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4.协同创新举措

依托上海浦东机场国际枢纽口岸优势,以上海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片区)为基地,与其他3个片区协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与张江高科技片区联动,协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机制张江高科技片区内高水平知识人才集聚,在科创研发总部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有发展优势。依托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保税政策叠加优势,协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机制,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

(2)与金桥开发片区联动,协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平台金桥开发片区在先进制造总部经济、汽车制造、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领域有发展优势。依托金桥开发片区的加工贸易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集聚效应,协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维修检测等售后服务平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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