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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精选(九篇)

出租屋管理

第1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为加强基层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创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和省综治委《**省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综合委[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按照“党政牵头、综治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着力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善美任顾问,市政府副市长杨冬英任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公安局局长李介德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金冬生任主任,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城区、各县(市、区)城关镇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社区居委会设立“实有人口呼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在“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职能。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主任兼任。服务站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含社区民警)组成。

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根据工作需要,可按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三、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科学运筹,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掌握实有人口信息,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对实有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为实有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女妇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服务。

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区服务站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街道边区内的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全面;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并按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收集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实惠的优质服务,如为服务对象代办有关证照、手续,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服务站”负责采集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并及时录入**市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库。查验《暂住证》、《婚育证明》;负责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办理、治安责任书签订,受委托开展一些税费收缴工作;负责调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纠纷;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有人口管理,加强和改进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各职能部门在街道(乡镇)一级的组织至少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

(二)澄清底数,规范管理。一是要全面澄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计生、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为实战单位,按照“以房管人、以房找人”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开展全面的房屋清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住宅楼、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以及工厂车间、建筑工棚等供人居住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登记。对出租房屋户要实行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户,户不漏人,认真摸清辖区内实有人口和房屋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诸如未办理出租房屋租赁手续、无暂住证、无婚育证、无工商、税收证照经商等各类问题,要一一登记备案,以备处理;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实有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一批违法犯罪线索;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二是认真搞好信息采集。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居住房屋情况,详细填写《实有人口信息登记表》和《房屋信息采集表》。要突出抓好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留宿人员(三天以上)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信息的采集。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认真记录在承租人登记表中,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98%,并全面核对、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共享。三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到“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到税务部门或委托机构依法交纳税收。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把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大力加强、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重点掌握身份不明、收入不稳定、无工可做、昼伏夜出、经常换址及有劣迹、有违法犯罪嫌疑等人员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搞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社区人员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口信息准确、鲜活。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实有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第2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居住出租房纳管率、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努力实现居住出租房“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镇、村(居)两级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镇成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镇长许建初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和综治办主任担任,成员有司法、民政、计生、个私办、工商、国土、卫生、劳保、房管、物业、市镇、城管、村建、拆迁等部门负责人。各村(居)也要根据镇里的要求,成立以村(居)主任为站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等为成员组成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站。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出租屋数量。按照行政区域,以村(居)为单位,开展地毯式普查,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登记,做到无一遗漏。

(二)认真整治居住出租房消防和安全隐患。对各类居住出租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逐栋、逐户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凡属“房中房”或被鉴定为危房的,坚决予以清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

(三)坚决查处违规租赁行为。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出租屋和承租人无合法身份的,不得出租。对拒不接受管理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清理违规经营行为。对在居住出租房内的“黑网吧”、“黑诊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及其无证照、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予以取缔。

(五)全面做好租住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对在出租屋居住的所有人员,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注销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采集信息,建立管理档案,录入计算机系统,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对在登记和普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派出所。

(六)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1号)有关规定,对租住人员的计生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承租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内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居住出租房内“黄、赌、毒”、传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群防群治,降低发案,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五、工作步骤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自1月8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按照政办〔〕84号文件的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镇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2、健全队伍,强化培训。各村(居)要按照外来务工人员500:1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等招用办法,及时调整充实一支以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管理队伍。公安、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抓紧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队伍进行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横幅、标语、公开信等有效途径,大力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推进阶段

1、建立两级联席会议制度。镇里建立每月一次的由居住房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全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交流,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布置落实下阶段工作任务。各村(居)也要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适当时候要邀请辖区内企业、房东和外来务工人员代表参加,共同为开展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2、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排摸登记。以村(居)和协管员队伍为依托,在积极发动出租房屋房东、业主到村(居)进行主动登记备案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落实专门工作力量,按照分类分层次和“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工作要求,深入到每家每户开展信息采集、钉牌编号、登记备案,认真排摸出租房屋隐患和外来务工人员高危对象,有效提高出租房屋备案率、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做证率和人户一致率,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此项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3、适时开展出租房屋隐患处理。公安、房管、工商、卫生、国土、城管、劳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适时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居住出租房内违法犯罪活动、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净化房屋租赁市场。

4、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监管机制。全面签定好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关法律责任。坚决查处“三无”(无有效身份证明、无暂住证、无固定职业)人员租住地,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三无”人员的房东将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应的法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

1、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考核奖惩机制。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专项考核,对此专项工作开展好的村(居)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组织领导,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成绩,与年终先进评比直接挂钩,促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长效机制。各村(居)各部门要按照“先纳轨,后规范”的要求,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巩固工作成效。以积极开展“文明安全出租屋(户)”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落实村(居)和房东、业主管理出租房屋的责任,研究建立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与社会管理适应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加强居住房屋出租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是我镇全面推进建设“平安”,加快创建文明城镇步伐的重要举措。各村(居)、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当作改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分管人员要专抓专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是一项全镇性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阻力多,难度大,尤其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整体作战的观念,各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

1、镇、村(居)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在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开展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治安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各项服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督促房东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履行房屋出租关程序,改善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城乡环境和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完善水、电、路、卫等出租房屋和租房人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2、各关部门主要职责: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公安、司法负责居住出租房和所住人员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租赁当事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打击居住出租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房产中介、物业公司及居住出租房建筑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居住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个私办做好居住出租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居住房所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公共设施督促落实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居住出租房;城管、拆迁、村建、市镇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居住出租房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等。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在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生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1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为依据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为房东、业主和承租人做好服务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3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一、凡属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含商场内门面、柜台出租),或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住宅出租,符合出租条件的,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暂住证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登记。房屋租赁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三、对于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四、未经审查核发《房屋租赁证》而擅自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居住的,或不符合出租条件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相当于五个月租金额的罚款;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的罚款;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二个月租金额的罚款;拖欠或拒交租赁管理费三个月以上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经查实后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赁管理费。

五、对未按《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资办发电号)文件规定主动申报的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文件精神及时办理出租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房主,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禁为他人进行、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物品以及介绍、容留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八、市房产、公安、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4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去年,__县立足县情区位特点,积极探索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办法、新途径,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服务、创新办法,逐步构建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格局,为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了合作互动工作平台,有力提升了工作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__年,我县“两抢一盗”等流动侵财型案件同比下降37%,公众安全感指数达97.20%,列全省第24位,居全市第二。

一、构建网络,强化联动,着力解决“孤军作战”问题,实现服务管理“立体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涉及诸多领域和各个部门,必须在管理上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一是建立机构,形成合力。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以两办名义下发了《__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为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公安、计生、税务、工商等20多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县级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在各乡镇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站,各村居、社区建立了工作点。同时在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县工业园区专门设立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进而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健全机制,强化联动。针对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服务管理工作难的特点,县委、县政府两办出台了《__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成果共享原则,做好联动配合,联手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安全检查、登记办证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必须同时出具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相关部门才给予办理,进而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成为各方联动、环环相扣、共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是打造平台,规范管理。高标准建立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公安、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专人联合办公。按照“管理信息化、服务人本化”要求,投资30万元建立了“__新市民之家”网站,按照流动人口500:1比例,组建了20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队伍,并配备了电脑、车辆等办公设备。同时县财政划拔了20万元启动资金,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经费纳入了预算,县综治委也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内容。

二、创新思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力不从心”问题,实现服务管理“动态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流动性强,情况变化快,管理难度大。为此,我们在动员相关部门和全体民警对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全面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着力解决了“管不住、管不来、管不好”难题。

一是突出重点,分类管,解决“管不住”问题。对排查出来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依据流动人口的职业、身份、暂住时间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将排查出来的流动力人口和出租屋分为“一般、关注和重点”三类,分别制定落实服务管理措施。对“关注人群和重点人群”,由片区民警和专管员每月逐人定期上门见面、查访摸底、跟踪掌控。对重点管理出租屋,则由片区民警牵头,组织专管员和群防群治队伍及时上门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不让其成为藏污纳垢之所。目前,我县登记的6177名暂住人口中,三类人群分别占72.35%、25.78%、1.87%。

二是注重源头,即时管,破解“管不来”问题。为提升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投资30多万元研发了“__新市民之家”软件,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网络系统。以基层管理站为终端,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系统拓展了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村居,不仅保障了公安、房管、计生、劳动等部门的资源共享,还实现了对所采集信息的即时录入、即时更新,达到快速查询、自动比对、网上管控的目标,真正做到“人来登记、暂住管理、人走注销”。

三是以点带面,网格管,改变“管不好”现状。在坚持“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同时,以社区就近结合村居为单位,将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划分若干区块,推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一个网格、一个民警、一个专管员”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实行滚动排查登记,真正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信息准、管理好、服务优”。

三、搭建平台,强化服务,着力解决“后劲不足”问题,实现服务管理“社会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依靠和发动社会力量,才能有效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根本问题。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参与意识。积极利用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参与流动和出租服务管理工作。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管员在做好日常信息采集登记、管理服务同时,还积极发挥了“治安信息员、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服务邮递员”作用,得到了群众好评。

第5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租屋;三层结构;J2EE框架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22-5281-02

Par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HUANG Xiao-yi

(City College of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523106, China)

Abstract: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belongs to medium-sized Web applications, after studying a large number of J2EE technologies, consider the choice of cross-platform J2EE is ideal for medium-sized Web application projects. In this paper, in building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dopts three-tier structure, each layer of choice for its handling of loads and handling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tible hardware, the system constitutes a simplific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actual needs and business processes, combined with J2EE, open source frameworks such as technology,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let; three-tier architecture; J2EE framework

1 系统需求分析

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包括市局、镇街服务中心、管理区(居委会)服务中心、派出所四级管理部门,除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本身的出租屋管理和服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外,还为政府各部门提供Web查询服务,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对出租屋信息的共享,及时准确地掌握暂住人员的动向,加强政府各部门在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方面的合作,提高办事效率。

1.1 功能性需求

从图 1总体功能结构图上看,出租屋信息管理可按使用单位划分成五部分,每部分由各使用单位的独立系统组成,各子系统间通过网络交换数据[1-2]。

1.2 非功能性需求

软件的非功能需求是限制解决方案的需求,非功能需求有时叫做约束或质量需求,可以划分为:性能需求、可维护性需求、安全性需求、可靠性需求以及其他需求[3]。

1.2.1 性能需求

系统支持在线用户500-1000个,并发按照50个计算,系统响应时间达到如下指标:

录入保存时间少于3秒。

简单统计时间小于1分钟。

记录查询小于3秒。

失败率少于百分之三。

1.2.2 可维护性需求

1)页面美观大方,界面友好,布局合理,风格一致。

2)具有多种备份方式,通用数据备份恢复方法,采用标准的数据文件格式,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3)采用指定的企业及数据库及应用服务器,确保系统健壮运行。

1.2.3 可靠性要求

1)年停机检修时间必须小于24小时。

2)系统应用出现运行时异常,出现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必须小于3小时。

1.2.4 安全性需求

依托于现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机制,系统配备有完整的日志记录,记录操作员所做的任何操作。系统具有严格的操作权限管理功能,提供基于用户角色的认证,具有严格、细致的访问控制,系统自动记录访问日志。系统提供完善的出错控制功能,并跟踪出错场景,内部数据具有多种备份方式,有效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系统设计

针对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本着“整体性、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先进性、标准性、开放性、可扩充性”的总体设计原则总体设计方案,将实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放在第一位,从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满足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管理的需要,为出租屋与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人员提供实用性强、可靠性高的服务平台及处理手段,使得整个系统设计不但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还能满足今后发展的需要。

2.1 系统支撑平台设计

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是市局、分局、街镇服务中心、派出所四级管理部门组成,系统采用三级网络架构。其系统支撑平台是实现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它为整个系统的信息储存、处理、传输提供物理支持,其设计的合理性与否直接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系统功能的发挥。因而系统支撑平台的设计既要满足应用系统的需要,尽可能利用各部门前期硬件投资。

如图2所示,系统支撑平台主要包括物理基础平台、网络平台、系统软件支持平台以及应用软件开发平台。

2.2 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系统采用C/S/S(客户端/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B/S/S(浏览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相结合的三层应用体系结构[4]:

客户层(Client Tier) 用户接口和用户请求的发出地,典型应用是网络浏览器和胖客户端(如RCP客户端程序)。

服务器层(Server Tier) 典型应用是Web服务器和运行业务代码的应用程序服务器(如WebSphere、WebLogic 中间件)。

数据层(DataTier) 典型应用是关系型数据库和其他后端(Back-end)数据资源(如Oracle数据库)。

在三层体系结构中,客户(请求信息)、程序(处理请求)和数据(作)被物理地隔离。三层结构是个更灵活的体系结构,它把显示逻辑从业务逻辑中分离出来,这就意味着业务代码是独立的,可以不关心怎样显示和在哪里显示。业务逻辑层现在处于中间层,不需要关心由哪种类型的客户来显示数据,也可以与后端系统保持相对独立性,有利于系统扩展。三层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2.3 功能模块设计

2.4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设计的内容包括:表空间的分配、数据库存储参数、初始化参数的配置等。

第6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登记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管区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推进“以房管人”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规范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是维护管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暂住人口情况,对于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社区、部门要从维护管区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繁华街道、居民区、房屋中介机构等场所张贴有关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的通告,使这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此次“规范出租房屋登记、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实行“综治登记房屋、公安管理人口”的“以房管人”管理办法。管区综治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工作,督导各社区开展工作,对有关部门、社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出租房屋内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登记,具体由综治办行使管理职能。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中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各社区综治工委具体负责本社区的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综治工委副主任(即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出租房屋信息的登记,社区综治工委主任(即社区民警)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综治工委副主任要及时将出租房屋信息提供给社区综治工委主任,并协助其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工作。三、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实行分类管理。社区综治工委要及时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的信息,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暂住登记表》。社区综治工委副主任组织居委会干部、社区助理、居民小组长、群防群治人员等力量,逐楼逐院、逐层逐户摸清本社区出租房屋的情况,填写《出租房屋暂住登记表》中房屋和房主的项目。要动员房主在和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主动登记或变更房屋的出租信息。社区综治工委主任组织人员填写《出租房屋暂住登记表》中租住人员的信息,并依据对暂住人口掌握的详实程度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即对配合登记、信息填报完整的列为A类,对只掌握姓名、性别等部分信息的列为B类,对拒绝登记、逃避登记的列为C类。要对B类、C类人员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摸清情况,转变为A类。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要上门调查房屋是否继续出租,以及时掌握新的租住人员信息。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派出所、社区要按照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的分工,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各社区要对登记表进行汇总,建立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台帐,实行微机化管理,每月集中时间进行信息录入。所用的《出租房屋暂住登记表》与公安派出所目前使用的表格相统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管理的目的。管区综治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各种问题,消除漏洞和死角。派出所要安排不少于三名协警员,专门负责协助各社区综治工委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要充分调动房屋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使其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信息。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房屋或人员信息未登记或登记信息失实的出租房屋内,发生严重刑事案件、**、贩**秽盗版光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规范管区出租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管区暂住人口情况、出租房屋信息,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出租房屋登记强化暂住人口管理通知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7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在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交暂时保留使用的,均属本规定所称“临时房屋”。临时房屋如发生有向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行为的,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街巷、道路、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在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等重要地区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街区、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城市环境、河湖管理、城市交通、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房屋,一律予以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三条  凡在1996年及其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房屋,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坚决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四条  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暂时保留的“临时房屋”,在使用期内,需要临时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的,须经房管部门对该临时房屋进行勘查、核定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结构安全与准租人数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由房管部门办理《临时房屋租赁许可证》手续,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凡1995年及以前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理的违法建设,一律不准向外地来京人员办理租赁手续。如需出租的,则必须先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和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检查处理,在对其作出暂时保留使用的处理决定后,方可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办理临时房屋租赁手续。

第六条  凡临时出租的“临时房屋”,均须按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

第七条  对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违法建设房屋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除补交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外,还要限期拆除。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按上述规定要求准许租赁的临时房屋,不予办理房地权属登记,如遇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时,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对准许出租的“临时房屋”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房屋出租的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违法建设的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8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第二条 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人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人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并向人颁发《委托证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人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 人应按照《委托税款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缴工作,履行义务。

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税款。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税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人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人提供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人应依法领用税收票证,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人应于税款当日持税收缴款书向银行解缴的税款。

第十七条 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税款协议书》,取消人资格和《委托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税款协议书》规定办理业务的;

(二)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人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税款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委托人作出的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委托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出租屋管理范文

一、充分认识实行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多,房屋出租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子不清、情况不明的情形日渐凸显,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随之增多。实行居民出租房屋由社区居委会代租管理,对于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也是更好服务居民、方便居民,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水平。

二、基本办法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办法。出租房屋代租制就是社区居民把需要出租的房屋交由社区居委会代租,居民提供需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基本生活设施及出租价格等有关情况,社区居委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居民的出租要求,统一对外出租。

(二)工作目标。通过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初步达到出租人、承租人、社区居委会三方“三赢”,即:出租人通过社区居委会代租节省时间,承租人直接与社区居委会联系节省费用,社区居委会通过代租掌控出租房屋变更情况及流动人口信息。通过代租制管理,最终达到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安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社区服务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出租房屋纳管率、信息采集率、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新格局,推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内容。明确街道和村居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区和街道两级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租房屋代租管理的决策、协调机制。在社区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实行“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建立出租房屋代租服务中介。在社区成立出租房屋代租中介,动员居民把需要出租的房屋交由社区居委会代租,居委会按照居民提供的出租价格,统一面向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从源头上掌控房屋出租信息及变更情况,最大限度地掌控流动人口信息。

(三)坚持全程免费服务。社区居委会在代租居民房屋的整个过程中,免收代办费、不收看房费、不设看房时间和次数限制,为居民和流动人口群体全程提供免费优质服务。

(四)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与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要求承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按规定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监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的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代租制管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专栏、宣传单、板报和宣传周等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辐射面,夯实群众基础,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出租房屋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