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协调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协调会议纪要

第1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听取了有关单位对于山铜矿排污、排水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山铜矿是我县的支柱企业,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确保该企业的正常生产,会议确定:

1、乡、湖水产养殖场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管理,确保不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事件,如有问题,应教育他们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反映;

2、对于7月9日擅自堵塞山铜矿排水设施的湖养殖承包户,鉴于山铜矿已经谅解,不予追究其责任;湖水产养殖场要密切关注养殖承包户的动向,发现情况要及时制止,如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县公安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请山铜矿对已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确保及时、正常排水;

3、湖水产养殖场、乡要依据县环保局《关于山铜矿周边水域水质监测结果的报告》(县环保字号)及市环境监测站对三个抽样点的水质检测报告(环测字第号),向养殖承包户及当地居民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告知其目前矿区的外排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不影响水产养殖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

4、山铜矿在生产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环保工作,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排污处理,对已废弃排水设施要进行妥善处理,尽量消除当地居民的误解;

第2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全县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反腐败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甘肃省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兰州市纪委《兰州市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第三条  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担任。具体业务由县纪委案件检查室承办。

第四条  协调领导小组依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重大问题;

(二)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对查办大案要案批示措施;

(五)全县反腐败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

(二)跟踪督办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并做好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记录;

(三)收集、掌握有关案件查办进展情况,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完成协调领导小组及小组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主要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反腐败重大问题的方式开展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七条  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小组各成员提出并经组长确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协调联系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

第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主要以会议纪要、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等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第九条  实行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的,应随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协调,必要时可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  大案要案的查处应成立办案领导小组,并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应及时对办案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  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查办反腐败大案要案,应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县委、县委主要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为贯彻落实本规则,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榆中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敷衍、推诿,或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进行问责。

第3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一、统一认识,不断增强组织协调的自觉性

在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上,解决好纪检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至关重要。纪委组织协调作用重要性和必要性,其一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有关执法执纪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方能收到效果。在这场尖锐复杂的斗争中,纪委承担着承上启下、把握全局的牵头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其二,是履行纪委职能的需要。纪委作为党委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专门职能机关,又是党代会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其组织协调力度和优势是其它部门不能替代的;其三,是顺乎党心民意的需要。各级党委通过纪检机构和队伍,同党员、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民群众不仅能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举报腐败现象,而且也期望纪委能协调各执纪执法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果。

二、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关系。对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纪委是参谋,应坚持做到:(1)主动汇报,及时沟通,以实际行动来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文件精神,尤其是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任务安排以及自身的重要工作,都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我区纪委在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过程中,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拿出了一整套实施意见和措施,为区委区政府加大贯彻的力度打下了基础;(2)研究政策,制定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拿出有说服力的第一手资料,提出防范措施,提请党委、政府正确决策。如去年上半年,区政府就根据区纪委的调查,针对建筑市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状况,制定印发了《关于秦淮区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报建招投标程序》,受到了市里的好评,被市工程建设“专治办”作为文件转发;(3)摸索规律,关口前移。注意总结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规律,针对易发部位、易发时期,协助党委、政府采取相应措施,遏制腐败现象。如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早在一九九三年,区纪委在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的实践中,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无序、滋生腐败的实际问题,率先进行了专项清理,相继协助政府制定了若干管理规定,使其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

二是处理好与党委其它部门的关系。在党员干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与宣传、组织、党校等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根据各自侧重面重点抓好党风党纪教育,使几种教育相辅相成,增强整个教育活动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党委工作部门之间应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如在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方面,纪委要主动协助组织部门抓落实,发现问题共同处理;每年两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纪委要及时通气,联手去抓;对宣传部门牵头抓的思想教育,纪委要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只要党委几个部门能够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党建工作就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为开展反腐败斗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声势和氛围。

三是处理好与基层纪检组织的关系。在这方面,需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1)订计划,细安排,加强领导。根据上级精神和实际,制定出全年计划和阶段性计划,通过会议、行文等布置下去并经常检查了解执行情况;(2)帮助出主意、想办法,给予指导。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对一些难办案件或重要工作,及时派人下去指导与协助,共同打好反腐败的总体战;(3)抓好学习,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习,进行培训。定期举办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业务等专题培训班,通过听讲座、模拟办案、座谈分析等形式提高基层纪检干部的理论、业务素质。三、讲究方法,使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

第4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__区本届共有区纪委委员26人,其中换届选举产生25人,换届后因工作调整需要,增补委员1人;目前平均年龄47岁,当选平均年龄43岁,其中两名委员当选年龄33岁;大学学历22人,占84.6%学历,研究生学历4人,占15.4%;女性11人,占42.3%。从委员从事工作性质来看,目前在纪检监察系统从事纪检工作的11人(换届时18人),其中委局机关7人(换届时7人、派出纪工委6人),纪检组3人(换届时2人),街道纪工委1人(换届时3人);目前未在纪检监察岗位从事纪检工作的15人,主要分布在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统筹局、交通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北郊管委会、街道和国有公司,换届时7人,主要分布在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团区委、规服办、检察院、审计局。总体上看,我区纪委委员具有单位分布比较合理、学历构成比较合理、女性结构比较合理等显著特点。

__区历来注重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重视区纪委委员意见建议,在区纪委委员参加参与和对区纪委委员的管理上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为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监督检查权、质询评议权,督促区纪委委员履职尽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强化重大决策部署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发挥区纪委委员在区纪委全会会议中的决策作用,组织区纪委委员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的各类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履职情况、工作安排部署等党风廉政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表决。如:区纪委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都要事先书面征求区纪委委员的意见,在会议期间又都再次征求意见,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都由区纪委委员举手表决。

(二)强化专项检查活动参加,保障区纪委委员监督检查权。大部分区纪委委员都结合自身工作,加强了对本辖区、本部门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行使权力、廉洁自律情况及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在区纪委常委中开展街道、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分片督查,组织担任纪检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的区纪委委员按月开展作风督查,组织从事财政、审计等工作的区纪委委员在全区开展专项检查,部分担任区纪委委员的街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从事公安、检察工作的区纪委委员甚至还发挥了协助办案查处的作用。

(三)强化询问质询评议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质询评议权。区纪委委员在每年召开的区纪委全委会上,对参与大会述责述廉的街道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询问质询,并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013年以来,区纪委委员已对向大会述责述廉的全区14个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23个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进行了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

(四)强化定期报告定期约谈,保障区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到位。规定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定期约谈区纪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次,主要听取区纪委委员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并对区纪委委员下一步开展工作提指导性意见。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区纪委委员每年12月底前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去年,区纪委常委分别对全区26个纪委委员进行了约谈,其中,常委会成员进行了交叉约谈,做到区纪委常委会约谈区纪委委员全覆盖。

虽然,__区在发挥区纪委委员职能作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系统完备具体的意见

作为支撑,只能是“管中窥豹”,收效不够明显。区纪委委员作用发挥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可控性,且离《》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用发挥作用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一)职责权限不够具体,委员不清楚有何“为”、有何“不为”。尽管《》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的职责作了相应明确,市纪委也出台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试行意见,但结合区情实际我们发现,针对职责的具体操作办法还不够细化,也没有指导操作的具体配套制度去支撑完善,如果完全照搬,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试行意见为例,由于对纪委委员职责提法较为笼统,同时又没有对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纪委委员细化职责任务的配套制度跟进,纪委委员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擅长的做点、不擅长的也做点,敷衍一下了事,不利于特长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二)履职制度不够全面,委员不知道怎么“为”、用什么“为”。尽管我们针对区纪委委员履行参与决策、监督检查、询问质询和评议等方面职责,建立了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但就如何让区纪委委员全面履职的问题上,还显得过于零碎、片面,没有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健全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为其搭建履职平台,致使区纪委委员只知其职、而不知何“为”其职,履职方法路径单一,片面的以为“一年到区纪委开一两次会、举一两次手、提一两次问、写一两次意见建议、划一两次勾勾叉叉、开展一两次督查,最后再约谈一两次、交一两次报告”就算履职到位,完成任务、脱手了事。

(三)履职保障不够充分,导致委员想“为”不能“为”、“为”与“不为”一个样。__区纪委委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在区纪委办公室,在日常服务区纪委委员的过程中,可谓尽心周到,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管理上,都还是略显松散。首先,缺少一个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够加强对接联系沟通、提供丰富活动载体、迅速处置委员意见、从严管理督促的协调机构,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仍处于“自发萌芽”状态。其次,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机制带动,与区纪委委员的沟通不够频繁、信息交流不对称,专门针对区纪委委员组织的培训、活动、调研少之又少,委员反馈问题少、能够针对办理的问题也少,委员履职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工作制度执行基本流于形式。

(四)选用机制创新不够,导致委员结构不稳定、“为官不为”。__区纪委委员原则上实行一届一任,人员虽然固定,却反而导致结构的不稳定。由于委员结构只在进口上把关,没从出口长远打算,导致委员结构无法适应因部分委员调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患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的结构变化和不合理。通过换届时和现在的队伍结构对比发现,我区在纪检监察岗位上的委员已由换届时18名下降到11名,岗位外委员则反向增长;由于岗位变化,岗位外委员所在单位与反腐倡廉工作关联度下降,部门街道“一把手”增多;加之2名委员退居二线,1名委员患重大疾病常年修养,委员结构出现“不平衡”,导致有位无“为”现象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委员作用发挥。

如何针对性的解决好__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以上问题,我们拟从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入手,坚持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原则,以分类明责为前提,以系统搭台为关键,以全面管理为保障,以破除旧制为动力,尽可能地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一)突出分类指导,针对性明确职责任务。要以《》、《党内纪律监督条例》为职责依据,参照省、市相关工作意见,结合__区情实际,从总体上明确区纪委委员职责,并根据委员共性,确定区纪委委员基础性、保障类目标任务。同时,要在明确区纪委委员总体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细化的配套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对委员职责进行分类指导。其中,岗位内的委员要按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部门派驻纪检组、街道纪工委不同工作侧重点进行任务划分,确定任务类型、实施对象、覆盖范围,如:委局机关委员要侧重于牵头、范围覆盖全区,派驻纪检组和街道委员侧重于具体、精力主要集中在本部门、辖区;要分清作为常委的纪委委员与一般纪委委员承担的相应责任,常委委员在履行一般委员职责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岗位外的委员则要根据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职能优势及各自特长,明确其责任分工,将其本职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通盘考虑。如:组织部门的委员要发挥其对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委员要发挥其反腐败配合协调作用,真正让各条战线上的纪委委员做到各在其位、各施其职,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突出统筹考虑,系统性搭建履职平台。在区委委员履职平台的设计上,要坚持“系统思维”,从确保委员知情权、监督检查权、决策建议权、提案建议权、质询评议权等方面建立健全履职工作制度,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履职方法路径,为其创造知何“为”、以何“为”的履职条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情况沟通通报制度。区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向委员通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纪要是内容寄送委员阅知,相关文件和信息及时送达委员,方便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委员知情权。二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重点联系制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委员可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安排,对有关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纪委常委会。每名纪委委员可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确定1-2个联系点,开展定点联系走访、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对联系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确保委员监督检查权。三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参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全委会决策制度。凡是事关全区纪检监察全局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都要以书面或座谈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并对全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委员选任罢免等进行集体投票表决,确保委员决策建议权。四是建立健全提案提报制度。区纪委委员每年向区纪委常委会提报有质量的提案(也可以几名委员联名提出提案),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解决群众关系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确保委员提案建议权。五是建立健全质询询问和评议制度。区纪委委员既可以在全会上对参与述责述廉的街道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询问质询和评议,也可以对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向全委会、常委会、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质询,并责成询问质询对象限期答复整改,确保委员质询评议权。

第5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2016年,本人在市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积极协助配合主任工作,加强学习,恪尽职守,务实创新,严格自律,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学习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理论,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五种能力”。一年来,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通过集体学习、干部在线学习、委员培训学习和理论自学,努力提高善于学习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建言献策的能力、勤干实事的能力、凝聚人心的能力,认真践行“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不断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尽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意突出主动性、敏锐性、超前性,认真履行岗位和委员“双重”职责,建肺腑之言,立发展之论,献务实之策。组织发动本委委员积极撰写大会发言材料和提提案;圆满完成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和市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的系列文字材料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和会议简报编写工作;统筹、协助市政协主席视察团《关于进一步综合整治南渡河,力保雷州半岛生命之源的建议》提案“回头看”督办调研活动;协助开展“走百校”专题视察调研,并综合起草调研报告;协助开展“走百医”专题视察调研;为促进我市深水网箱养殖业健康发展,协助本委农业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视察调研,并起草《关于开展“促进我市深水网箱养殖业健康发展”视察调研的报告》;起草本专委会2012—2016五年工作报告等材料,认真负责地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三个不”,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一年来,坚持“政治上不搞自由化、生活上不搞特殊化、工作上不当一般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始终以“多商量、不争论;多尽职、不争功;多自律、不争利;多交心、不猜疑;多补台、不拆台;多谋事、不谋人”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工作实、作风正、为人诚、经济清,内强素质、外树形像,人争优秀、事争一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等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正视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学习,开拓创新,务实进取,认真履职,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第6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市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加强事前防范的要求,对有关市管后备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掌握并反馈;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干部监督信息》,向市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科室负责联系通报工作,联络科室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根据分工要求,负责每季度一次通报有关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并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市委组织部。

3、建立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应以口头形式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尤其是对已进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市管领导干部案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第7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一、房地产经纪的监管现状

今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率先曝光上海“链家事件”,该事件的出现显示出这个中国最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引起了监管各方的重视。随之,上海银监局、工商局、住建委等各自对链家公司采取不同的行政手段,如暂停业务办理、罚款。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在2016年5月6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再次强调7个监管措施,并表示住建部正在制定文件。

实践中,房地产经纪纠纷和矛盾的爆发点往往是在交易环节,按照目前的分工与体制,住建部门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能虽然已经划归国土资源部门,但按照2015年7月10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住建部门仍然保留有交易管理的职责。即在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须先在住建部门办理交易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因此,如果产生法律纠纷首当其冲的是交易主管部门即住建(房产)部门。以法院审理的涉及经纪的案件为例,一旦发现因为经纪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纠纷,往往也会针对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从笔者查阅的部分司法建议的发出对象看,大部分针对住房管理部门,也有部分针对经纪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乃至社会各界自然而然地也将各地的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看作是房地产经纪监管的主要行政责任方。

显然,相关部门及执法部门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对房地产经纪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市场监管)、发改、人力资源等,只是目前各职权部门大多各自为政,低调执法,因此监管效果始终显现不出来。

二、房地产经纪监管中的问题

房地产经纪监管主要依据的是三部委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而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则不在其内。工商部门监管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其明确监管对象是普通经纪人,而房地产经纪人作为其中的一类,和演艺经纪人、体育经纪人等一样,也纳入其规范管理之中。但该办法4月份刚刚废止,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无新规出台。总体上看,目前在执法依据上明显存在规范层级偏低、规范和要求不统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要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仅依靠住建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如对于所谓不领取营业执照的“黑经纪”问题,首先涉及工商部门(无营业执照),也涉及住建部门(机构不办理备案);人员问题涉及工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经纪收费涉及物价部门(发改委)。其他的还有一些行业协会的监管,如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所以要形成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市场,需要多部门的合力和市场的自律。

在经纪管理上一直以来存在分歧:一种主张是强化行政监管手段;另一种主张是遵循市场规律,让市场自我调节。但近些年的市场发展证明:单一手段的监管并不能达成市场规范的目的。房地产经纪的业务活动与住建部门发生较多的关联,此外工商行政部门也对房地产经纪行为和与之相关的房地产广告、合同等有监管权。目前监管措施主要依赖处罚,且行政处罚是以罚款为主。就行政处罚而言,在整个查处过程中,有关部门是否互相联系或者通知不得而知。但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进行沟通合作的情况并不多见。2013年住建部曾经联合发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整治,其后再无其他共同行动。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上海“链家事件”的处置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针对目前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状态,笔者建议从多维角度建立规范化的监管体制,才能达到市场逐步规范的目的。

1.实现监管手段的多元化

以上海“链家”事件为例,案件揭露于消保委的活动,后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接着各有关行政部门开始积极行动,跟进监管,并且以“链家事件”为契机,开展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了最强力的手段进行查处。笔者认为,该案恰恰是近年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最有效、手段最多样化的范例。该事件经消保委曝光后,随后住建主管部门首先进行约谈、展开正式调查,涉事门店及相关经纪人员的网上签约资格被暂停。

接着上海市住建委认定链家公司不如实告知购房人产权调查结果,以隐瞒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罚则的上限,对链家公司和两名涉案经纪人合计罚款8万元,取消了涉案门店以及相关经纪人员的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几个监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开展了检查和整治,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链家、太平洋、仁丰、汉宇、我爱我家、佳歆等6家经纪企业,以其虚构房源、虚标房屋价格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他人,分别处以13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最后,上海银监局决定银行暂停与链家等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作,即从4月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链家、太平洋、我爱我家等6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合作1个月,对于违反个贷业务受托支付要求的7家商业银行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并进行内部问责。

链家的操作涉及多个违规行为,这是房地产经纪市场近年来处罚力度最大的一次合力行动,上海“链家事件”的善后处理非常得力和迅速,是几个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链家公司也迅速做出正面回应,接连发表对事件的态度,并全力配合处理,当事人的问题很快得以解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建房函〔2016〕112号)共通报了7起案件,主要采取的行政手段是罚款、警告、限期整改(责令整改)、暂停签约资格(一起为取消签约资格)、记入黑名单等。 “链家事件”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在房地产经纪市场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也提供了多个监管部门、多种行政手段合力规范市场的范例。

在未来的监管中,有关部门除行政处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情节尚不严重的,可以不予处罚,而可以从规范市场的角度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等。当然,约谈情况应该公开,记入信用档案。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罚款。特别是处理结果需要公示,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建有信用档案公示栏。

应该改变单纯依赖行政手段的思维定式,推进市场自我规范和调节。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定期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开有关处罚信息提示消费者注意,形成不规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无法在市场中生存的氛围。

2.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上海对“链家事件”的处理为各监管部门协力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建议在接下来的房地产经纪管理中将这种多部门检查、处罚的做法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起职权部门之间的定期检查制和检查结果的通报制、处罚通报制。如住建主管部门在日常交易管理中发现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发现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广告规定》的,应该将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移交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不得推诿。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收取服务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接到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各行政监管部门如发现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并及时移交相关的材料。同时,为规范政府行政程序,各相关部门之间应该制定案件查处移送的程序性规范,明确各自的责任。

3.建立房地产经纪纠纷解决平台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发生的纠纷大多数表现为民事纠纷。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受害人往往会到监管部门(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对此,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介入民事纠纷,或者直接出手解决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民事纠纷并无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对老百姓的投诉不予理睬,或者直接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则很多当事人不仅不理解,而且十分反感政府的这种不干预、不介入的态度。不仅如此,这种处理方式还可能有违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于监管机构来讲,这样做肯定会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为解决这类两难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房地产经纪纠纷调解的有关规范,并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中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既可以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的执业纠纷,也可以为日益增加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提供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平台。当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和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或者纠纷到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监管部门发现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则监管部门可以引导双方到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行业协会可以针对房地产经纪纠纷制定投诉受理与处理办法。当然如果其中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仍然可以进行处理。实践中,房地产经纪纠纷往往是既有民事争议,又可能有行政违法。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首先受理投诉,然后对纠纷的类型进行甄别、分类,将民事争议问题交付行业协会处理,行政问题可以继续处理。

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纠纷处理平台,通过投诉处理、纠纷调解等多种手段规范经纪行为。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规定的特邀调解对于建立经纪纠纷处理平台有一定的指引意义。法院所指的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参考此做法,可以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中建立纠纷调解平台,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调解员,建立规范化的调解程序,为日益增多的房地产经纪纠纷与诉讼提供一道屏障,同时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负担,快速化解纠纷。主管部门如交易管理部门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与交易人之间的纠纷(如网签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资金监管的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交付行业协会调解。但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与行政处置对接的程序。

建议在建设政府信息平台的同时,建立与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的链接,将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如对于网上投诉,可以通过链接提供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路径,引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当然,纠纷处理平台也需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结语

第8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增强了学习意识。当我到政协来不久,了解到政协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有其特有的内容、方式和规律之后,光靠自已的单方面的技术知识是不够的,要做好政协工作迫切需要我拓展知识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一年来,参加了达州市首届党外人士为期两个月的培训班,参加了政协十二届达县委员会新政协委员培训班,参加了县委统战部的每个季度学习会,参加了今年4月份省党校组织的",组织人事和新政策"培训班的学习。顺利通过了四川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论文答辩,圆满完成了大学本科学业并取得了毕业证书。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一些基本问题,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认真研究统战、政协理论(新章程),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新宪法)等现代知识,钻研调研写作等基本技能,以便更好地开展政协工作。现在我又是一名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社会责任,责任大于荣誉。要当好政协委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参政议政。郭主席常讲,参政要参到点子,议政要议到关键处。能否做到这一点,主要靠学习加深入思考,认真学习才是前提。

第二,政治思想有了突破性的变化。而今走上了公务员行列,就要作人民的好公仆,就要守得住清贫,赖得住寂寞,做什么事情,都要讲组织、守纪律。一年来,感谢组织的信任,领导的栽培,同事的帮助。从而使我政治坚定,与党同心,没有杂音;思想解放,不僵化保守;崇尚科学,反对。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热爱政协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刻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牢牢把握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合作共事。服从组织领导,服从组织安排。能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政协章程,实践政协纲领,执行政协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能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八个不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干事。从没有违法乱纪和损人利己的现象发生。

第三,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以前在电教馆,工作比较单纯,进入政协后,加强了统战政协知识和科技、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地熟悉和掌握了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弄清了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委员较好地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并经常开展对口联系和对口协商工作,经常指导政协各联络办的工作,从而使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每次调研视察,深入思考,建议可行,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依据。

第9篇:协调会议纪要范文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中共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