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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协调管理论文

第1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该文详尽的阐述了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的意义,通过协调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文章条理清楚、规范,内容充实实用,反映了作者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掌握深入、牢固,能利用实践和所学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已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随着社会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市政道路的维修改造成为近年来城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本文就复杂的交通与难度较大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并提出了贴合实际的独到见解,文章条理清晰,内容实用。该作者能够应用所学及实践拓展思维,已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道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本文正确认识到协调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给出了完善的管理策略,研究较为深入,针对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协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现场施工结合本文的理论性,提高现场的管理性能。该同志工作作风细致踏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第2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和适用上衔接的可能。两种处罚的协调首先表现在处罚种类的协调,可增加治安管理处罚单处罚款和刑罚单科罚金的条文;增加侵犯财产权行为和部分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违法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保留行政拘留和拘役,设定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与其他处罚任选,缩短行政拘留期限,减弱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治安管理处罚中可借鉴刑罚的管制刑设定非监禁处罚,并增设相关法律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存在证据规则不规范、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混乱、听证程序名不符实、相关法律措施程序缺乏等问题。两种处罚的适用衔接学理上采选择适用说和合并适用说的集合,适用程序上衔接采刑事优先原则。

从法律层面上讲,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是两种性质的处罚,然而就其处罚对象来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违秩序、危害社会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两种处罚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和适用上衔接的可能。

一、两种处罚协调问题的提出

(一)两种处罚协调问题

两种处罚协调问题,实质上是考量两种处罚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处罚体系则可以理解为以处罚为核心的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那么,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协调即围绕着惩罚违法行为(包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相互配合适当的以处罚为核心的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发挥良好的处罚作用。治安管理处罚体系构成要素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相关法律措施和处罚程序;刑罚体系则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研究两种处罚的协调,在于两种处罚权经常交织在一起而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处罚的效果。诸要素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他们之间不能很好地发挥惩罚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作用。如涉及诈骗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设定了宽泛意义的诈骗,即凡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都是诈骗。刑法则以骗取公私财物的方法不同设定了多种诈骗罪,构成这些不同诈骗罪的骗取财物起点数额亦不相同。除了一般诈骗罪外,常见的还有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从5000元以上到上万元甚至数万元。如集资诈骗,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起点。①不足起点数额的,其诈骗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诈骗行为范畴。由此可见,诈骗行为包含的诈骗数额差异非常大,法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显得单调和力不从心(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就集资诈骗罪而言,法定刑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③处罚层次从高到低较丰富,且罚金数额较大,基本上达到不使行为人在经济上获益的目的;而诈骗数额达数万元的(集资)诈骗行为受到的处罚既不能安抚被侵害者,更不能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因而处罚不协调。再如,北京奥运会期间许某以1万元出售了3张每张面值800元的田径比赛门票,从中获利7600元,许某以倒卖有价票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处罚,④法定治安管理处罚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⑤假如倒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法定刑罚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⑥1000元以下罚款针对获利7600元与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针对更多获利,都不足以从经济上给予行为人严厉处罚,因而处罚不协调。

(二)两种处罚协调的基础

两种处罚之所以能够协调,不仅在于两部法律目的一致、功能相同、处罚的对象关系密切,更主要的来源于权力的制约和交织。

西方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三权分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以防止权力滥用。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实行权力制约,授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由于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提高行政权运作的效率,法律会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司法权提供了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权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其价值和出发点,讲求效率,同时也遵循公正原则;⑦刑罚权(或说司法权)以公正为其最高价值,但也兼顾效率。因而在立法和执法中,两种权力交织是法律发展的结果和趋势,诸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引进司法程序、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处罚决定后可以提讼等,保证公正的实现;而刑罚中的自诉、刑事和解等,又是行政权的典型表现。

二、处罚种类缺失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两部分:一是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二是相关法律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责令严加管教、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约束、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责令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取缔、强制性教育措施。

刑罚种类也包括两部分: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本文重点分析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拘役、非监禁处罚与管制和相关法律措施。

(一)罚款与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核心也是其与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大量设定财产罚,这也是各国和地区行政处罚法律的典型标志。

如德国《违反秩序法》处罚种类主要是罚款,也有没入和警告,罚款幅度一般为5马克至1000马克。罚款之适用非常详尽,明文规定:罚款之处罚以违反秩序的种类及行为人所应受非难程度为衡量基础,亦应斟酌行为人的经济关系;罚款得超过行为人因违反秩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法定最高金额仍不足以符合上述规定时,科处得超过法定最高金额之罚款;过失行为之罚款,仅得处以规定罚款最高金额之一半。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罚锾是六种处罚种类之一,但罚锾的适用达到了该法分则中的每一个条文、每一种行为。该法分则从第63条至91条共设29个条文,其中罚锾和拘留可以选择适用的条文计13条,其他16个条文都是罚锾处罚或者少量的罚锾与申诫、勒令歇业、停止营业的选择或并处。也就是说,每种违法行为均可能处以罚锾处罚;而且规定罚锾逾期不完纳者,警察机关得声请易以拘留;在罚锾应完纳期内,被处罚人得请求易以拘留。

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都非常注重罚款处罚及其适用,甚至用剥夺人身自由来保证罚款的执行:(1)每一类违法行为均可能受到罚款处罚;(2)对罚款处罚考量各种情形,分别予以从重和从轻处罚,如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大于处罚最高幅度的经济利益的,从重处罚,过失行为则从轻处罚;(3)易科拘留保证罚款的执行。

相比较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罚款的设定有以下缺失:(1)罚款数额偏低。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大量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罚款数额最高1000元尚不足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人的效果,尤其是经济违法行为。如前所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集资诈骗行为,其侵犯财物数额动辄上万元,而对其罚款最高1000元的处罚显然偏轻。尽管还有行政拘留处罚,但最高拘留15日的惩戒效果远不如高数额的罚款。(2)罚款适用范围狭窄。处罚设定的条(款、项)共计127项,直接适用单处罚款和可以选择罚款共32项,占处罚总项的25%,显而易见,罚款处于附加罚的地位,与其行政核心处罚地位大相径庭。(3)保证罚款及时执行的制度尚未建立。与拘留直接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同的是,罚款执行设定了罚缴分离原则的一般缴纳程序和当场缴纳程序,而当场缴纳不能实现的转为一般缴纳,一般缴纳程序有期限选择,而我国现在尚无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由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弱,相当比例的罚款缴纳不能实现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法律设定了强制缴纳措施,但从其效力来看微乎其微。

刑罚的罚金刑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决。刑罚发展至今增加了新的内涵,如为避免监狱内交叉感染的非监禁化,为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非犯人烙印化以及总体趋势的刑罚轻缓化等,罚金刑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特点是:(1)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皆涉及经济犯罪。(2)罚金数额既原则又灵活,且没有上限,以使行为人不能从经济犯罪中获得益处为原则,确定三种形式:规定罚金下限不能少于1000元;规定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如集资诈骗罪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以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数倍的罚金。(3)单科罚金的法条过少,一般都是与自由刑并处,因而是附加罚的地位,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罚款与罚金刑的协调可考虑:(1)增加治安管理处罚单处罚款或者罚款与其他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条、款、项,使罚款居于核心处罚的地位;增加刑罚单科罚金的条文,尤其涉及经济的犯罪。(2)增加侵犯财产权行为和部分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以与罚金刑衔接。(3)以使行为人不能从经济犯罪中获得益处为原则,在当前相对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违法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行政拘留与拘役

行政拘留(本文简称拘留)是六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含两种附加罚)之一,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就拘留处罚的设定来讲,如前所述,处罚设定的条(款、项)共计127项,直接适用单处行政拘留和可以选择处行政拘留(包括并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共四种形式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有的尽管是并处或可以并处罚款,但以行政拘留为基础,与罚款设定情况相比,可见行政拘留已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形式;刑罚的拘役设定为主刑,且分则中70%以上的条文都有拘役,因此,这种短期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分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主要处罚种类。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罚,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被认为是能够促进违法犯罪改造的较好的处罚方法,但也正是短期自由罚使违法犯罪者丧失对人身自由拘禁的恐惧,且极易交叉感染而再犯。

德国《违反秩序法》来源于原德国刑法的违警罪,违反秩序行为是整合违警罪而来,在其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违反秩序法》中,并没有将短期自由刑带进该法,而以罚款为主。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拘留处罚来源于1947年的《违警罚法》,发展至《社会秩序维护法》时,只有一少部分行为选择性地适用拘留,拘留期限缩短为3日以下,数行为并罚合并执行不超过5日,且拘留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显然是废除或减弱行政处罚中的剥夺人身自由权。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历史渊源和当前社会状况,行政拘留和拘役依然可保留,但二者处罚的协调应当考虑:(1)设定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与其他处罚任选,变其主要处罚形式为可选处罚形式,针对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情节严重者适用;拘役除应包含行政拘留适用情形中的构成犯罪的轻者外,其他各种犯罪亦少用为好。(2)缩短行政拘留期限至7日以下,减弱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同时也避免交叉感染;拘役期限可保持不变。

(三)非监禁处罚与管制

刑罚的管制刑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非监禁刑,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范围较宽。这种处罚一方面不影响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劳动、工作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改造;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罪刑较轻者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又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当前在实践中,管制刑形同虚设,原因在于管制刑的执行难以操作,尚无合理的执行程序。同时,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中可借鉴刑罚的管制刑设定非监禁处罚,与上述减弱行政拘留权的思路匹配。

(四)相关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是非处罚性质的措施,他们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对治安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针对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措施,能够及时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予以处罚。在此种情形下,立即“停止活动”显然要比事后对组织者处罚重要得多。

刑罚中可考虑增加辅助处罚的法律措施,以体现教育预防功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判决刑罚的同时作出及时执行的相关法律措施,如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负责人组织构成组织罪,依照《刑法》规定对组织者处以刑罚,但对该非法旅馆如何处置,《刑法》并没有规定。尽管有相关法规可以对其处置,但在《刑法》中设定取缔并在同一判决书中作出取缔措施则更加科学;假如该旅馆具有合法资格,可在《刑法》中设定吊销许可证并在同一判决书中作出吊销许可证措施(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但作为刑罚的相关法律措施并不矛盾)等。于此情形,刑罚具有优先权,任何行政机关可依照刑事判决依法履行职责。《刑法》中设定了法律措施,在对行为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既可控制该旅馆,也可避免尚未最后判决行为人是否有罪旅馆即被查封的后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判决刑罚的同时作出刑罚执行后应当执行的相关法律措施,类似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刑罚执行后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的信息告知于他人,或者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使用计算机或者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当然这种法律措施更适用于短期自由刑、管制刑、罚金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长期自由刑和无期自由刑不存在上述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可考虑设定警告、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罚(非监禁罚)、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与现行法律相比,罚款数额增加,拘留期限减少,限制人身自由罚期限最高20日或30日(以有别于管制刑)。刑罚种类可考虑设定主刑罚金、管制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设相关法律措施。在此罚金成为主刑,设定管制刑的执行程序,拘役适用范围包含拘留适用情形中的构成犯罪的轻者,同时适当扩大其他犯罪的适用,总体适用范围不宜过大。

三、处罚程序缺失分析

刑罚是司法权,实施刑罚适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由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并随同刑法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缺失阻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分析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缺失。

(一)证据规则不规范

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关系、定案依据与非定案依据、证据能力与证明能力以及其他证据规则。证据是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的核心,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中的证据适用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一个价值100元的财物被损坏的案件,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对事实和财物价值无异议,那么此财物价值还要否进行鉴定?再如一个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将被侵害人胳膊打出一块淤青,这种伤要否鉴定?当然从总的证据适用原则来讲,这两种情形应当进行鉴定,但办理治安案件的成本会大大提高,其效率则大打折扣;而且从行为人和被侵害人角度看,是否合情和必要也值得讨论。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规则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只是笼统规定,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这种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均不明确,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人和公安机关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公安机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即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部分证据规则作出规定,其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严肃性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证据规则可分为两个层次,由法律设定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证据的法定形式、定案依据与非定案依据、证据能力与证明能力等,再由部门规章对其进行细化以方便操作。

(二)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混乱

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的混乱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盘查权的禁止性适用规定。盘查权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控制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一种必备的手段,各国都有类似权力的设定。为防止基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盘查权,公安部了部门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据我们了解,自该规定施行以来,实践中盘查权的继续盘问因为苛刻的适用程序而无法适用。诚然,公安机关在以往适用盘查权过程中的确发生了许多滥用权力的问题,但将此权力通过部门规章进行控权性解释而完全控制不得适用,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二是公民住所检查权的约束。为保证公民住所不受侵犯,针对涉及案件的公民住所的检查应当予以控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是必要的,但此规定过于机械而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如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等,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时,依然要求检查人员开具检查证才能实施检查,显然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人民警察依法及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宗旨。但此情形由规章《程序规定》予以扩权性解释,尽管满足了实践需要,却违背了法治原则。

对于第一种情况,一是规范盘查权适用程序是必要的,但应当在立法本意下进行;二是能动性是行政权行使的一项原则,为防止其能动性变成滥用,当加强权力监督,而非限制权力本身。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属于立法的缺陷,应通过法律“修正案”形式进行补充,而不能由部门规章设定。

(三)听证程序名不符实

听证程序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事中监督,在中国的行政程序中至关重要。《行政处罚法》专节规定听证程序,《程序规定》更是用了专章四节规范听证程序(不仅仅是规范治安管理处罚,还包括其他公安行政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却甚少适用听证程序。究其原因,一是听证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吊销许可证处罚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一类行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62条、66条等规范的17种行为(以公安部的《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为标准),约占全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前述标准)11%,其中除了第70条规范的行为和第73条规范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行为处拘留并处罚款外,其他行为均是处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因此,上述11%中又有大量行为实际上没有被并处罚款或者罚款达不到2000元而行为人无权要求听证。二是拘留处罚的听证问题。如前分析,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形式;拘留又是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是整个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9条强调规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拘留的暂缓执行等替代听证程序的说法是讲不通的,因而拘留被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只能使听证程序处于尴尬境地。

(四)相关法律措施程序缺乏

相关法律措施不是可有可无的,能够发挥处罚本身不能发挥的作用。现在相关法律措施作用弱化,由于程序不健全,影响其发挥良好作用。从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看,设定各种处罚种类正是发挥其惩戒功能,使其体验违法而受处罚的苦痛,如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等。但是处罚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远远不够的,不能达到处罚的最终效果。因此,法律中设定一些相关法律措施,依据其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等适用,以体现教育预防功能。这些法律措施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涉及人身或财产权利,因而必须附加相应的适用程序,才能发挥良好作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处罚的不足,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现在的立法来看,恰恰缺失程序的设定,给予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滥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四、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衔接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实践中衔接有两个层次:一是处罚适用衔接;二是处罚程序适用衔接。

(一)处罚适用衔接

1处罚适用衔接的基本原则。处罚适用衔接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竞合时,如何对行为人适用处罚。现在理论界有三种主张:(1)选择适用说,或称替代主义说。该说认为在行政处罚和刑罚中选择一种处罚,不能并用,且按照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选择刑罚处罚。(2)附条件并科说,或称免除代替说。该说认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处罚上可以并科,但是任何一个处罚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另一个处罚时,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执行,即执行上的免除。(3)合并适用说,或称双重适用说。该说主张既适用行政处罚,又适用刑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处罚适用的衔接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们认为,这两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选择刑事处罚;二是假如已经行政处罚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再选择刑事处罚,是上述选择适用说和合并适用说的集合,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适用刑罚,假如由于其他原因适用了行政处罚,应当还要适用刑罚。这种适用原则是合理的,从其具体适用上也可以验证。

2处罚适用衔接的应用。

(1)性质相似的处罚的适用。性质相似的处罚即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或是刑罚种类同属于人身自由罚或财产罚,如行政拘留、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和罚金,其处罚适用首先选择刑事处罚;假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要选择刑事处罚,而将行政处罚予以折抵。(2)性质不相似的处罚的适用。其处罚适用首先选择刑事处罚,再选择行政处罚。如选择适用了有期徒刑,但行政处罚对此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再选择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假如先对其作出了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处罚,还要选择适用刑事处罚的人身自由罚。(3)免予刑罚处罚后,选择适用行政处罚。(4)不予刑事处罚的,选择适用行政处罚。如15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财物价值上万元,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程序适用衔接

依据上述处罚适用衔接原则,处罚程序适用衔接采刑事优先原则,即同一案件既是治安案件又是犯罪案件,首先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选择行政处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包含:一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同案犯中只要一人涉嫌犯罪,全案移送主管机关调查、证实其犯罪;三是同案犯中有不构成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这样既可解决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再选择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效率问题,降低执法成本;进而可考虑由同一法院对“同案犯中不构成犯罪的”一并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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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杨忠民1刑法学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62

第3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机电设备,管理模式,协调机制

 

0 引言

地铁设备安装管理包含机电设备、系统控制、车辆设备三大类。具体来讲,机电设备分为机电安装(风、水、电)专业,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场段、控制中心内环控、消防排烟系统;车站、区间、车辆场段,给排水系统、气体灭火、照明、动力低压系统;车站电梯、屏蔽门系统。以及供电系统专业,包括110KV主变、车站、车辆场段,牵引混合变电所、电力控制、接触网、牵引供电系统、35KV区间电缆工程。系统控制分为综合控制系统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辆设备分为车辆及车辆配套系统和车辆段车辆维护设备。

设备安装及装修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之一,是工程建设的关键阶段,直接关系到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形象。设备安装阶段工期紧、任务重、难度大、环境复杂,系统性强,由于所处环境复杂,随时有可能面临突发问题,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办事效率、决策速度、管理力度有必要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建立适合的组织架构和协调机制、管理模式是搞好安装及装修的关键所在。

1 设备安装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实例

地铁建设是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协调是灵魂,合作是保证。通过建立合适的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协调工作是业主的首要职责和重要职能。加强业主与监理之间、监理与施工方之间、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的协调。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统一调度、统筹协调,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滞后工程、难点工程、重点工程、复杂工程、起步工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轨道交通工程一般分为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大部分,安装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进展到安装、装修这个阶段交通论文,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工作重心已经从设备采购演变到设备安装,变成了对设备安装工程管理为主的工作部门。此时如何成立有效地管理机构负责安装、装修等工作,就成为业主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成立适合的组织架构对工程进展进行主持和安排也是全国地铁建设指挥部门普遍采取的办法。现介绍一些成熟的现场管理模式及协调机制。

1.1 以工程部为主体的模式

该安装装修管理模式为:以工程部为主体,抽调设备部、运营部等相关人员参加,行使安装、装修的管理、协调职能。在这一管理模式的主导下,在实施过程中,把安装、装修分成三个主题:

⑴ 车站设备即常规机电设备安装。以工程部为主,抽调设备部、运营部有关人员参加,依托项目部,各有关部门配合,公司总协调;

⑵ 系统设备安装。以设备部为主,工程部为辅,依托项目部,各有关部门配合,公司总协调;

⑶设备总联调。以运营部为主,设备部、工程部为辅,依托项目部,各部门协作,公司总协调。

该安装装修管理模式,体现了主题不同、主次不同、功能不同,责任主体亦相应做了变化和调整。

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管理机构设置

其中,工程部车站设备安装组,负责整个风、水、电及其他常规机电设备安装,包括低压配电、照明、给水排水、环控、消防、装修等;工程部调度组,主要负责设备的运输、区间的占用、工期的安排、计划的协调管理。设备部负责系统设备安装部分,依托项目部,工程部配合,负责通信、信号、自控、高压供电等系统设备的安装。运营部(注:运营部为运营分公司的前身)负责总联调部分,组建与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总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

1.2 以现场指挥部为主体的模式

该管理模式为设备安装现场指挥部对设备安装和车站装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领导,强化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对施工中发生的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现场指挥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2所示期刊网。

图2 业主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现场指挥部委派的机电设备安装和装修工作的总调度,全面负责各项目管理部和监理、施工、设计、集成等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定(考核)工作,全面落实现场指挥部提出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总目标。

项目管理部是现场指挥部派驻现场的工程管理机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下行使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权力,具体落实对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该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探讨,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交通论文,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

决策层主要建立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工程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执行层主要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即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果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的之处。

技术支持层在协调管理的任何层次和任何协调管理机制中都发挥重大作用。因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决策是基于并行工程环境的分布式群体决策模式,由各参与方按某种方式组成决策群体,通过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支持、协调管理功能。由于这些技术支持的保障,工程项目可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人员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多形态的协调管理方式。电话、传真、远程文件传输、网页浏览公告版、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可分别实现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而且网络安全技术也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1.3 以总公司建设处为主体的模式

该管理模式的建设处是买方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对所有建设合同具有管理权和决定权,其下达的各种指令,均为买方的最终指令,具有完全约束力。

设备工程的安装装修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3所示。

图3 安装装修管理机构

其中,地铁总公司起到统筹领导,统一部署的职责。由建设处主管,下面组建土建科、综合科、前期科、技术科、车站设备科、系统设备科五个科室。土建科主要负责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等工作。综合科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甲控材料管理等工作。前期科主要负责工程报批、前期征地拆迁、管理迁移、施工准备等工作。技术科主要负责设计院管理、图纸管理、技术管理等工作。车站设备科主要负责供电、通风、空调通风、AFC、FAS、EMCS、电扶梯、综合信息等工作。系统设备科主要负责车辆、信号、车辆段、安全门、PIS等工作。

2 关于地铁机电设备安装现场管理模式及协调机制的一些建议

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关键阶段和节点,施工作业复杂,牵涉部门单位众多,施工协调难度非常大,建立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并符合地铁业主特点的现场协调架构和机制对于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并进而影响整个地铁工程的成败。而各地铁业主的组织架构不尽相同,由此而来的现场管理模式也略有差别,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共性,以供相关单位借鉴。

⑴ 按照相关城市已建线路的经验,在公司层面建立一个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现场协调组织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交通论文,这样可以从公司(指挥部)的高度统一、有序、高效地指挥和协调纷繁复杂的现场安装工作。这一组织可以是在现有公司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临时机构,也可以不设立临时机构,只是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来进行管理。但有一条是普遍适用的,那就是由公司(指挥部)层面的一个负责人来担任协调组织(机制)的总牵头人,统一领导和指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从而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机制。

⑵ 在设备安装期,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实施多方协调的机制,确保运营人员全过程参与,熟悉掌握设备的结构和特性,在实现设备高质量、高速度移交的同时,建立并实施完善的生产运行及安全管理制度,达成从建设到运营的平稳过渡。

⑶ 通过实行指挥部现场办公、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等方式,搭建沟通平台,针对特定问题与有关人员联系,彼此交换意见,建立协调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 结论

鉴于地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复杂性、地铁业主情况的差异性,各地铁公司在安装阶段的管理模式和协调机制不尽相同。本文在总结各不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讨了业主在此阶段管理思路的共性与注意要点,以期为新建地铁单位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诚,赵峰,杨续斌.“建管结合、无缝交接”管理模式的探讨[J].中国三峡建设2004,(6):65-67.

[2]王育辉.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的组织管理机制[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报, 2006(1).

[3]陈辉华,等.大型建设项日组织运行机制模型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08(3):13-17.

第4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把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塑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技能的社会需求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要完成合格人才的培养任务,就要做好管理、教学等各项工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作为学校一员,笔者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办公室日常事务。如何协调好教学与行政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是笔者个人努力的方向和关注的重点。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现代教育强调:教育为人民服务,学校为学生着想。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在提示我们,应确立和形成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并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家长、学生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作为一名现代教师,要清楚自身定位,自觉摒弃传统的“教师至上”的观念,树立“学生至上”的观念,自觉把自己定位为“保姆”“服务者”的角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热心、诚心对待广大师生。教师在关注学生学业的同时,应更为热切地关注学生的精神成长,从细节入手,从小处抓起,真正去理解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切实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让每一位学生都在学习的过程中享受到成长的快乐。急家长之所急,想学生之所想,把我们的工作切实做到学生、家长的心坎上,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扎实做好服务工作。如何协调好教学与行政工作?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要以教学工作为重心,切实提高教学服务质量。作为一名青年教师,要认识到自身在教学经验、驾驭课堂能力、专业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努力查找自身问题,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做好备课、上课、辅导等教学工作。同时,主动向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教学技能突出的中青年教师学习,善于总结经验,勤于查找不足,精于提升素质,严于教导学生,切实提高讲课水平,提高育人质量。二是要做好行政工作。对于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除精心、务实、严谨地做好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向自己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施加压力,自我提高,尽善尽美地完成工作任务。比如,遇到教学任务和行政工作冲突时,笔者总是给自己鼓劲,要求自己不能懈怠,抽时间,找空当,加班加点地完成工作任务。三是要协调好教学与行政事务。工作无大小,无轻重、贵贱之分,说到底,都是为了搞好服务,为了发展好学校事业。既要重视教学,又要重视行政事务。要在教学工作完成之余,保质保量地完成行政工作,做到工作中不怠工,不扯皮,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把有限的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中去,做到教学与行政事务“两不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5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协调管理;建设项目;目标管理;产权理论;委托-理论;交易费用理论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34-03

一、引言

随着对协调管理研究的逐渐深入以及建设项目目标要求的不断扩展,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为分析和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操作模型。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是协调管理基本职能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与实现的过程。它是围绕“协调”主题,通过协调管理思想与传统目标管理理论的有机融合,建立建设项目的目标管理体系和结构关系模型,并通过对各目标以及各目标的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科学、有效的协商和沟通,从整体上把握建设项目的全盘目标,实现建设项目的全面协调,使建设项目从项目到个人、到组织等各个角度都能目标趋同、指向一致,相互均衡,减少摩擦和阻力,形成最大的合力,以提高项目和组织的整体效率,最终实现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试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委托―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的理论依据和优势所在。

二、产权理论与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

在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中,“产权”可以被理解为项目参与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的行为规范以及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承担的不遵守这些行为准则的成本。

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旨在通过对建设项目全面目标体系的构建,使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的责、权、利更加明确;通过全过程、整体的协调管理,使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分工合理,配合恰当,形成最大的合力。结合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展开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产权理论的分析角度出发,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体现了对建设项目所有参与者的约束作用。这实质上包括了这样两层涵义:一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产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对非产权主体行为的约束,就是排除建设项目其他参与者的侵占、偷窃或“搭便车”行为,从而降低产权的排他成本(即交易成本)。二是由产权的责、权、利界区的确定而产生的对产权参与主体行为的约束。产权关系一旦确定,自然就明确了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界区,也必然使外在责任内在化,即产权参与主体的一定社会、经济、建设活动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例如财政亏损、阻工、窝工现象和环境影响等)和风险(例如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等)由产权参与主体自己承担。这就是对产权参与主体行为的约束。

2.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对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形成了激励。对建设项目目标体系的建立和整体的协调管理明确地界定并合理地调配了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边界、如何承担其投入成本及如何从中收益的边界。这样,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在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并有积极性去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投入成本的最小化,这样,无论是对于参与者自身还是对整个项目而言,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3.根据产权理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往时的合理预期,规范和制约自利的个人行为。由于产权具有可让渡性以及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自的合理预期,并通过其与整体目标体系之间的纵向对比和参与者相互之间有效的横向协调和沟通,使资源能够十分容易地不断从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较低的地方交换和流动到效率较高的地方,直至达到最优状态。

三、委托―理论与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委托―关系是这样一种明显或隐含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即人)为其提供服务,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委托人根据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建设项目管理在组织结构上也体现为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建设项目的投资方与业主,业主与项目咨询公司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就是典型的委托―关系(见图1)。

在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级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建设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所签定的契约(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得委托人与人各自的效用函数往往不一致。建设项目组织结构中各级委托人追求的是建设成果最好,建设工期最短,投入的建设、管理成本最低,并期望实现单位或是个人良好的信誉和品质;而相应的各级人追求的则大都是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休息时间的最大化。这就必然导致两者的工作目标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而在此冲突情境下,各级人往往就会通过降低自己的努力水平,或是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其最大效用,这就势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现实问题。

采用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在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目标体系的同时,通过以“协调共赢”理念为主旨的协调管理文化的指导作用,通过协调管理的信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沟通、协商、谈判和冲突处理等各种协调管理技术的联合作用和支持,并综合运用黑箱法、反馈法、偏差对比法等协调管理方法,整体协调各目标之间以及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减少相互之间的摩擦,使各级委托人与各自的人之间的效用函数逐渐趋于一致,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在各种委托―关系中,制定激励型报酬方案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委托人要有明确的目标,即他需要人做什么;二是人的业绩可以被观察或能够被第三方所证实,即具有可合约性。这两大要求在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中是很难达到的,但是如果采用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这两大前提条件就都迎刃而解了。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所整合建立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体系,既构建了委托人的目标管理体系,也明确了各委托人的期望和目标以及人应履行的职责;通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可以大大简化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而建设项目各目标最终实现的好坏程度,就成为了评审各人工作业绩的最好的判断依据。

四、交易费用理论与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

阿罗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描述了“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并声称:“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将交易费用推广到所有经济制度环境中。他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如起草、谈判和维护执行一项协议的费用等。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则主张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

建设项目从前期的筹划、立项,到设计、组织施工,再到后来的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都离不开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的契约(合同)谈判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这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交易活动。而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这就是所谓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最小化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最直观的必然要求之一,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发展的基本趋势。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便会产生和起作用,因为有效的制度能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因此,在对建设项目管理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来对项目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判和比较分析,可以用交易费用作为衡量标准,来审视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设计的合理性程度,以寻求更有效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案。

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看,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1.使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者目标明确,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了其机会主义倾向。所谓机会主义倾向主要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的行为。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基础上作决定,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交易费用大幅增加。采用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就使得各参与者在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参与者的行动目标都十分明晰,而且在顾及自身利益、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和目标,继而激发了建设项目参与者对项目整体目标的关注,提高了相互之间合作、交易的效率,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了机会主义倾向。

2.由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融入了有效的协调管理,就使得所建立的目标体系更为全面、合理,各参与者之间也更能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为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各级委托人节省了较多监督的费用,进而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当建设项目的参与者存在有限理性时,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理论不仅能克服交易活动中的搜寻、等待和讨价还价所增加的成本,还能弥补合同中留下的诸多空白,从而减少履约的成本。

3.基于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目标管理对建设项目参与者所起到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使得各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这一管理理论和方法的隐性保护,使其在与项目管理者合作时可以投入更多的技术或人力、实物等专用性资产而无需担心遭到项目管理者的“敲诈”。

参考文献:

[1]Ghoshal Sumantra. Bad Management Theories Are Destroying Good Management Practices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Learning & Education, 2005,4(1):75-91.

[2]Williamson ,O. E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No. 2 ,1979.

[3]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4]【美】Simon H A.管理行为[M].詹正茂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5]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An Analysis of the New Systematic Economics of the Objectiv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hi Bijuan1,Guo Feng2, Fang Dongsheng3

(1,2.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lleg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75, China;

3. Hunan No.6 Engineering co. Ltd, Changsha 410015, China)

第6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 整体性治理 综述 国内外研究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年,该学说影响了英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芬兰及荷兰等国。国内和台湾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从理论探讨逐渐转向实践应用,其理论思想逐渐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同。

一、国外相关研究

整体性治理强调在组织结构上建立协调与整合的连结性机制,其代表人物是佩里・希克斯和帕却克・登力维。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Perri 6)首倡整体性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的概念,主张21世纪的政府应为整体性政府、预防性政府、改变文化的政府及结果取向的政府(Perri 6,1997;Perri 6 et al.,1999;Perri 6 et al.,2002)。从1997年至2002年,希克斯的理论体系构建逐渐丰富和完善,在其第三本著作(Perri 6 et al.,2002)中,他将整体性政府改为整体性治理。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就是政府机构组织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希克思的整体性治理理论吸收了新涂尔干理论(the new - durkheimians theory)和组织社会学中的有关组织协调的思想,追求在治理层级、治理功能和公私部门三个面向上,完成政策、规章、服务供给和监督等过程的整合。希克思将整体性政府与协同型政府、贵族式政府、渐进式政府和碎片化政府进行比较,明确其特征,并从政策目标和政策机制、顾客目标和顾客机制、组织目标和组织机制、机构目标和机构机制等多方面介绍了整体性治理的具体措施。

其后,国外的许多学者展开了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英国学者帕特里克・登力维(Dunleavy,2006)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荷兰)的公共管理系统的实证研究,认为因为产生碎片化等一系列问题,新公共管理已宣告结束,而信息系统是形成公共行革的重要因素。登力维认为,与重新整合中包括的狭隘的众人参与式治理的变革相对照,整体主义的改革旨在以公众的需要为基础,简化和变革政府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整个关系。波利特(Pollit,2003)指出,整体性治理是指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范式,具体包括:消除政策间的矛盾和紧张以增加政策的效力;减少重复,整合稀缺资源;增进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协作;为顾客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服务。波利特认为整体性治理包括决策与执行的两方面的整体性体现,还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协调与合作,其改革对象可以是整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是一个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一个具体的项目小组。学者Adreti Di Maio(2004)具体指出了“整体性治理”在公共服务中的四个作用和多项技术,四个作用域即四个“what”:同一政府层级中的“整合”服务发生的预期是什么?跨层级“整合”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相关责任是什么?跨流程等级“整合”政策与执行的含义是什么?连接政府与私人部门的纽带是什么?三项支持技术即交互的协作和一体化的技术。挪威的Tom Christensen和Perlagreid(2006)等从结构、文化和迷思的角度阐释了什么是整体政府。从结构的角度看,整体政府是有意识的组织设计或结构重构。从文化和制度角度看,组织的演进过程是对内对外压力的双向适应过程,形成独特的、制度化的或非正式的规范和价值。从迷思、象征和时尚的角度看,整体政府只是一个虚饰和时髦的专业术语。

此外,国外学者还将整体性治理的思想及理论运用到社会可持续发展(Loomis,2000)、高等教育(Enders,2004;Holloman etal.,1996)及公司治理(Kikbride and Letza,2004;Young and Thyil,2008)等多个不同领域的治理研究中。

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较大陆更早开展了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主要从理论探讨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展开。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彭锦鹏(2004)认为“整体性治理理论可望成为21世纪有关政府治理的大型理论(grand theory)”,是继传统官僚制、新公共管理之后的第三代公共行政理论典型范式,并构建了实现整体性治理的三项制度化策略:运用资讯科技而形成的线上治理模式是科技基础、整合型政府组织是组织基础、主动型文官体系是人员基础。

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的韩保中(2009)从理论面详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历程、组织协调论题、新涂尔干学说的意义与启发等,深入阐述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价值所在。他认为整体性治理强调政府组织的整合关系,援用新涂尔干理论及组织社会学的分析框架,而碎片化政府、棘手问题与协调三个概念是理解整体性治理的重要基础。韩保中还指出新涂尔干理论阐释了协调论题的组织社会学基础,其主张面对多元与复杂的组织关系,依据化异与求同两原则,有容忍性制、分、互赖与妥协四种基本协调之法及解决之道,这体现协调工作必须采取多样的方式。

而廖俊松(2006)则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个待检证的未来命题,李长宴(2004)、江大树(2011)、史美强(2010)等则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应用于台湾的区域政府设计、长期照顾体系、都会永续发展、公务机关横向联系及服务流程整合方面的实践研究。

三、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大陆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研究起步于2002年,最初主要集中于对这一新理论的诠释与解析,停留在引介和译介层面,近两年开始逐步转向实践运用,目前的相关文献达到30篇左右。

1、理论诠释与解析

思路一:引介和分析整体性治理理论兴起的时代背景、理论溯源、内涵、特征、目标、基本内容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我国大陆的陈铮(2002)是国内最早介绍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学者,他介绍了英国的行政改革由“竞争政府”转向“合作政府”的发展轨迹以及朝“整体政府”迈进的改革方向。而张立荣和曾维和(2008、2009)则就“整体政府”公共服务模式的缘起、特征、内涵、目标、基本内容和实践模式发表了数篇研究文献,认为这种模式具有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目标、联合的公共服务方法和协调的公共服务政策。其在价值取向、组织结构、技术手段等方面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改革公共服务体系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一是建立“内联”治理结构,如大部制;二是发展“外协”合作关系;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和谐行政文化。曾维和(2010)还梳理了当代西方政府治理模式创新的理论化系谱,指出公共服务从以竞争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向以合作为特征的整体政府改革迈进。竺乾威教授(2008)认为整体性治理的思想的提出是基于对新公共管理实践的反思,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整体性运作,主张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但这一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还有赖于一种恰当的组织载体,尤其有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周志忍教授(2009)指出整体政府理念并不是否定分工和专业化,它所针对并试图取代的是“碎片化政府”。整体性治理是当代政府管理的一个新理念,是当今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热门实践和学术研究的热门领域,其理念和机制对我国政府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谭海波、蔡立辉(2010)分析了“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的形成、流弊,认为政府需要从机构、信息资源、业务流程、服务与沟通渠道等方面加以整合,建立“整体型政府”。胡象明、唐波勇(2010)总结了整体性治理反新公共管理“碎片化”的兴起背景、网络状的治理结构,认为整体性治理的实现有赖于协调机制、整合机制和信任机制的培养和落实。李渊、李文军(2010)指出整体性治理是在对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实践中机构碎裂化和公共服务分割化的反思中发展起来的。从“复杂性―棘手问题―碎裂化―协调―整合”入手,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协调与整合,实与涂尔干理论之整合观有相似之处。通过建构一套容忍的制度、分立或权变的作法、建立交易及相互依赖的方式、妥协或混合,达到政府整合与服务的无缝隙供给目的。曾凡军(2010)研究了整体性治理的深层内核,从过程面向和组织关系面向论述了协调是碎片化问题的解决之道。褚松燕(2006)认为:整体性政府的目的和基础在于由顾客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而解制和建制构成行政服务机构建设拉动整体性政府构建过程中的两大措施。蔡英辉(2008)认为府际争议影响了政府间协作与合力的发挥,造成了非逆转性内耗,指出立足于法治精神的整体政府是化解冲突的良策,整合共同目标以促进府际协同,是整合资源和弥合府际争议的正道。曾令发(2010)认为整体性治理是指在管理理念上强调中央地方结合以及公私合作,以整体性组织模式,重点在于解决人们民生问题,采取网络式组织模式,在具体管理中注重授权与结果,从而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价值、科技以及资源的高度整合。孙志建(2009)探讨了整体性政府理念兴起的背景与诉求、整体性政府的制度化路径和将整体性政府理念纳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翁士洪(2010)介绍了整体性治理理论兴起的时代背景、概念、特征、实际运用情况、存在的障碍和缺陷及其前景。认为整体性治理强调整体与合作,其组织创新主要体现在以协同为特征的组织形态、以结果为导向的组织目标和以整合为核心的运作机制,同时强调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基础。崔会敏(2011)介绍了整体性治理的兴起背景、组织基础和主要内容,指出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公众为中心,改进了“管理主义”的价值倾向;以整体性为取向,克服了碎片化管理的困境;以综合组织为载体,修正了过度分权带来的弊端。蔡英辉、曹文宏、刘晶(2011)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总体性治理的渊源和根基,分析了多元政府间关系的现状及总体性治理的导向性作用。赵石强(2011)则讨论了数字时代的整体性治理理论及其启示。

思路二:将整体性治理与网络治理、分散性治理、无缝隙政府和新公共管理等理论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刘波、王力立、姚引良(2011)从理论溯源、侧重对象和研究层次等方面探讨了整体性治理与网络治理的区别,认为前者侧重政府“内修”,后者更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外联”。赵石强(2011)比较了无缝隙政府理论和整体政府理论的异同,认为两者强调对政府功能的整合,都以顾客或公民为导向,都依赖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但具有不同的理论范式、支撑文化和整合角度。朱玉知(2011)以“整合还是分立”、“合作还是竞争”为参量将公共治理分为整体性治理和分散性治理两种类型。认为整体性治理主张建立较少数量的大部门以强化合作,以此解决政府改革所引发的空心化和碎片化问题。分散性治理则认为只有建立更多较小的部门以强化专业性,才能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从而实现“良好的治理”。两者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互补。王甲(2011)则就新公共管理、无缝隙政府和整体性治理三种范式下整合功能的异同进行了分析。

2、实践应用

近几年,学者们逐步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石,开展实践领域的研究。胡佳(2009)认为,以协调、整合为核心的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地方公共服务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刘超(2009)则认为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下,建立整体性公共危机治理体系应从整体性公共危机治理战略的制定,大危机管理部门的建构,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协作治理,统一、高效的危机治理信息中心建设等入手。

2010年,曾凡军、欧阳昌永及韦彬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先后研究了我国的公共服务型财政,中国政府预算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整体性政府预算治理的建构路径,考察了整体性治理应用于服务型政府治理逻辑上的合理性,探索了服务型政府实现整体性治理的路径。

高建华(2010)认为,作为区域公共管理政府合作治理的重要形式,整体性治理在区域公共管理政府合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区域政府合作整体性治理需要在整体性政府构建、整体性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协调机制、信任机制和承诺机制以及监控机制等方面加强努力。随后,他又深入讨论了区域公共管理政府合作整体性治理的政府信任机制构建、协调机制构建和合作监督机制构建的问题。

黄滔(2010)从深入分析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背景、内涵,与新公共服务、无缝隙政府、网络化治理和协同治理理论的异同入手,剖析长沙市循环经济治理问题与整体性治理的契合性,提出了长沙市循环经济实现整体性治理的具体策略途径。

宋亚娟(2010)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碎片化问题,提出了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认为在整体性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框架中,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参与的“协作关系”。

刘筱红(2010)运用“整体政府”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以湖北G市村委会选举为个案,分析了在推动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进程中所存在的效率取向、政府空心化、管理碎片化以及政府缺乏管理合作伙伴能力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支持网络的建议。

方(2011)认为公共治理的碎片化和分散化是导致城乡及区域之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本原因。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以“服务三角”为宏观旨趣的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操作策略是:按照农民需求强弱分类提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社会协同的服务政策,建立“市、县、乡(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营造“跨界合作”的公共服务组织文化。

崔晶(2011)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并借鉴国际经验,尝试构建了京津冀大都市区地方政府的整体性协作模式。王洁(2011)以长江三角洲为例,进行了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区域行政协调机制创新研究。赵宇、傅琼从研究整体性治理与府际治理机制出发,探讨通过建立“西三角”整体性治理机制来推进“西三角”经济区的府际合作的思路与对策。已有研究在分析治理现状时均用到了“碎片化”,且纷纷提出了破解碎片化问题的整体性治理路径。

四、结论

整体性治理理论兴起于英国学者对新公共管理所造成的 “碎片化”政府的反思,它强调多元主体间通过网络状连接进行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使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出现对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实践带来了重大影响,台湾和大陆对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研究从最初的理论探讨逐步转向实践领域的应用分析。但密切联系中国国情,将整体性治理理论纳入科技管理实践的分析研究尚属空白。

【参考文献】

第7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利益相关者;自组织理论;绿色协调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2-0110-04

随着整个社会绿色意识的觉醒,各个行业领域开始践行绿色理念。在我国,绿色建筑实践在各地陆续开展但尚未普及,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更是刚刚起步。绿色建筑诞生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并俨然成为了当下开发商开展差异化竞争的突破口。如何在绿色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需要从战略规划、管理体制等宏观制度设计到具体的建筑节能技术等的全面准备。本文基于自组织理论,针对绿色工业建筑的一项关键问题——利益相关者协调进行分析探讨。

绿色工业建筑在整个全寿命周期中的成功,需要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参与。Baker、Murphy&Fisher(1988)研究发现,与客户的协调较差、与公共事业官员关系不好以及公共舆论不利等因素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因素。Shing(2002)认为,工程项目中各参与方之间的对立态度特别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对立,会导致争端增多,也会影响设计公司对业主要求的理解不深入,从而导致了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Dutry&Thomas(1988)的调查以及英国北海石油项目的研究也显示,项目参与方之间的不协调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冈素(哈里森,2003)。Cleland&Ireland认为,客户对项目负责、适度和持续的客户监督、高级管理层的适度监管等是导致项目成功的因素(戴维,2002)。Jrodney(2004)认为,在项目开始之前,项目成功的标准必须征得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和认可,这些标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反复进行检验。综上所述,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有序互动,不能建立一种有效的协调合作关系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因素。理清绿色工业建筑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种类及其利益诉求,构建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机制与平台,从而推动绿色工业建筑建设中多维利益相关者合作决策过程的形成,成为确保绿色工业建筑成功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研究回顾及研究问题提出

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最先是由斯坦福研究所于1963年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止,前后共30多年时间里西方学者给出了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陈宏辉,2004)。一个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陈宏辉,2003)。这些被称作“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和群体不仅会影响企业目标的达成,而且还会受到企业目标达成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行动的影响(Freeman,1983;1984)。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D)将项目利益相关者定义为:积极参与项目,或其利益因项目的实施或完成而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个人和组织,他们还会对项目的目标和结果施加影响(卢有杰,2005)。项目利益相关者是这样的个人或团体,在项目和其活动的过去、现在或未来,他对项目有(或声称有)所有权、权利或利益(戴维,2008)。国内有学者把项目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在项目中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以及其利益受到项目影响或能够对项目施加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常宏建,2009)。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建设项目利益相关者指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对项目目标实现产生影响或受到项目影响的所有团体和个人。具体指对建设项目拥有某种利益要求,会受到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影响,同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个体、群体与机构。我们运用头脑风暴法对绿色建筑项目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识别,筛选出需要重点考虑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政府部门、工程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等。

协调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它涉及的学科领域主要是系统学、控制论、经济学、管理学、并行计算及人工智能等,各个学科对“协调”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在系统科学里,它被理解为系统的自适应和协同(哈肯,1990),系统论认为,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和系统与环境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在社会学中,它意味着互惠合作(R.M.Axelrod,1996);在经济学里,它被认为是看不见的手、看得见的手(A.D.Chandler,1977)或者是制度及制度环境(D.c.North,1990):在管理科学中,法约尔将协调列为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孔茨认为,协调因其普遍性而在管理中成为跨越各种职能的核心要素。

绿色工业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总过程可看作一个大型的复杂建设项目。其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且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问异质性非常鲜明,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建立利益相关者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形成共赢的伙伴关系,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基于自组织理论的绿色协调机制分析

自组织理论是系统理论中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复杂自组织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根据H。Haken的观点,自组织是系统存不存在外部指令的条件下,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绿色工业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过程是一个多元素动态系统,而自组织理论无疑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分析视角。本文主要从自组织理论的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和协同学理论(Synergertios)对利益相关者的绿色协调机制进行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管理流程分析

1.开放系统是产生耗散结构的前提。根据熵增原理,孤立系统不可能产生有序结构。只有开放系统不断从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给系统带来负熵,才能使得系统有序性增加大于无序性增加,从而自发形成新的结构和组织(即耗散结构)。因此。建立相对稳定的开放性系统是保证不断适应新环境的必要条件。系统在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中,将新理念、新知识、新制度、新人才等有利于增强负熵的若干因素引入,进行组织的再造和管理的创新。基于此,绿色工业建筑项目需动态式组建项目刚队。在建设阶段,以公平理念为原则,以成员共赢为标准,遵循优胜劣汰原则。一方面,项目主导方不断在潜在的团队成员巾进行选择,即成员的优胜劣汰;另一方面,项目主导方在与潜在团队成员的大量交流中不断地修正项目,即项目方案的优胜劣汰。两方面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达到动态平衡。在发展阶段,淘汰的含义是退也与替换机制。

2.远离平衡态是有序之源。系统仅仅开放是没有用的,平衡结构是一种“死”的结构,与外界交流仅仅是类似微扰作用,不能使系统发生本质的变化。而耗散结构是“活”的结构,只有在非平衡条件下依赖外界才能形成和维持。在绿色工业建筑项目队伍的发展阶段,秉承退出机制。这一阶段项目已经处于稳步运行推进中,团队成员应各司其职并通力合作以促成团队利益最大化,那么淘汰不合格成员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措施。关注团队成员发展,以责任制激励成员,并以公平为原则、以共赢为标准来要求和监督责任制的落实。从绿色管理和团队成员发展的角度来看,责任制的关注要点应是过程与结果双导向的,不仅考核任务结果,还要对成员的发展进行规范和修正使之更具适应性。从以上论述可知,绿色协调应始终坚持公平与共赢的核心理念。淘汰机制与成员发展管理在团队成员这一关注点上互为补充,淘汰机制是对团队成员的考核.成员发展管理是对团队成员的促进。流程如图-1所示。

(二)利益相关者合作机制探索

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的有序是由系统内部要素之间协同作用形成的。在利益相关者间建立共同愿景,并达成共识的合作机制,建设“团队”。团队这一理念是对利益更为清晰与全面的一种界定,即追求整体的、全面的和最大化的利益;同时,也界定了参与各方之间的联系,即以追求整体的、全面的和最大化利益为目标的,良性的竞争性及制约性合作机制。从绿色工业建筑整体的过程来看,各团队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及所扮演的角色是错综复杂的。但是,从项目过程的单一环节来看,项目的发展推进具有单线性的特点。比如说,项目的某单一环节可以抽象为设计者、施工者与监管者三种基础角色共同作用。这里的三种角色表述更加宽泛:设计者所做工作在项目当前环节之前已经完成,且其工作对施工者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意义;施工者即为项目当前环节项目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施工者会首先检视设计者的工作是否足以支撑其完成当前工作;监督者监管当前项目环节的进展并对过程和结果担负监管责任。这一环节的成员角色关系如图-2所示。

图-2所示的关系环即组成一个完整项目的“细胞”,绿色工业建筑项目团队各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均是这样“细胞”的组合。对这些“细胞”的组合,是整体实现绿色协调的思路。绿色协调机制需要涉及利益协调、目标协调、冲突协调、信任协调和文化协调等。基于这些特征,我们对基于绿色协调的合作机制进行了如下探索。(1)引入项目权力的相互制约,即“三权分立”。在任何一个项目环节中的三种基础角色,其地位均等;每一角色完全自主工作,接受问责和承担义务;同时,三种角色共同为当前项目环节的结果负责。(2)引入项目环节的交付验收机制(见图-2)。首先,由先期完成工作的设计者作为乙方,而施工者作为甲方;之后由监管者作为甲方,对乙方施工者的工作过程及结果进行检视验收;最终,本环节所有参与角色共同作为下一项目环节相关角色的乙方。(3)引人沟通平台,建立有效的绿色沟通机制。首先,建立一个各方代表参加的正式沟通小组;其次,构建绿色数据库,促进项目进程中信息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及时分享;最后,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绿色培训。此外,充分发挥非正式沟通渠道的积极作用。

三、结论

第8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管理;协同管理;应用与成效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协同管理即协同作业,就是将局部的力量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组合来完成一些工作和项目。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业的竞争也越加激烈。因此,在建筑管理中,如何加强协同管理,处理复杂难题,从而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加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建筑行业中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协同管理的含义

协同管理是指为了达成其工作目标,将局部分散的力量进行合理有序的排列和组合。在组织中就能够用到协同管理,协同管理思想能够帮助组织实现其管理目标,发挥出组织真正的作用。

半个世纪之前,协同思想引入了管理学,从此有了协同的概念。在企业管理时,协同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协同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各个单位进行相互的合作,这样企业的整体价值就会上升,协同管理是企业管理战略的重要依据。企业不断地发展,协同理论也在随之变得成熟,协同思想也已经融入到了企业的内部,企业也更加重视协同理论,使其理论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应用范围也愈加宽广。

二、协同管理的作用

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发挥着巨大作用,运用协同理论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协同管理能够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供应链中有重要的意义。当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企业的竞争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面向国际的高度。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有力的地位,就必须保证供应链的协调发展。因此,供应链的管理应该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不但要考虑到企业的客观发展条件和资源的有限性,还要从供应链的整体出发,尽可能的以最小的成本输出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满足客户的需求。协同管理就存在于这种供应链中,协同管理进行着跨越企业的扩张,为整个产业链带来最有效的管理方式,通过整合各中小企业的信息和业务,以达到产业综合竞争力提高的既定目标。协同管理加强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在产业竞争的同时尽可能的保障各自的优势,不浪费资源。

如果从另一角度出发,将协同管理看做一个系统,协同管理就是一个将各个小系统进行整合重组的过程,用来实现1加1大于2的目标。将各个小系统进行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的效益,形成企业竞争优势,优化系统的同时,也会推动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调整和整改,提高企业效益。

三、协同管理与建筑管理二者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在水涨船高,建筑行业的规模也越加变大,跨越地域的项目要同时进行的情况也不可避免,所以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就成了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建筑管理也属于管理中的一种类型,也需要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管理进行整改。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建筑管理存在着许多需要及时调整的问题。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在建筑业中的大部分员工的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不到位;在建筑工程方面,还存在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建筑业不是单独存在的,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种材料制造商和供应商。建筑工程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协调问题,在项目实施上存在不可避免的沟通问题。

在一个企业中,每个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不能总是考虑自己的想法而不结合实际情况,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想要达到的目标,如果不加以沟通,就会导致矛盾与对立,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项目工程的管理者会定时的召开协调会议,但在会议中讨论的主题往往都不具有重要性,各部门干扰,会议就失去了本来应该达到的效果;有关工程项目的信息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导致正确的信息不能准确及时的传达到,信息失真或莫名奇妙的消失;建筑工程管理者的失职,他们总是有特定的参数,而下面的员工却不敢指出问题,这就使工作中存在隐患;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准确理解合同书,在遇到国际工程师,因语言的差异,出现理解的错误;一个工程的完成,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如果各部门不能承担自己的责任,时间与经历都浪费在调和各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工程的进度就会更加缓慢,不能及时完成交代的任务。这些建筑管理常见的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管理理念就需要及时的更新。

四、协同管理在建筑管理中的运用

将协同管理引入建筑管理中,协同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协同管理有利于工程从预算到实施的过程中都能够很好的完成,减少问题的出现,运用协同管理以实现建筑管理的最终目标。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协同管理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保障建筑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保证低成本高输出,获得最高的收益。其具体的表现方面为:

(一)加强沟通

在一个建筑工程开始之前,要将企业中各个项目的负责人集中起来进行开会,对此次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规避的方法,整理、整合大家的意见,从而达到意见的一致,整理出此次工程的最优方案。

(二)完善建筑行业的供应链管理

通过协同管理,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企业与所需的各种供应商承包商进行合作,将有用的信息进行共享,从而尽可能的减少供应链的成本输出,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管理理念的及时创新

世界上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管理理念,要根据主客观的条件,对管理理念进行创新。转变管理理念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将创新运用到管理理念中,实现各部门的协调,实现效益最大化。

总结:

协同不但是合作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行为和方法。科学的运用,能够在建筑管理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慧玲.浅谈协同管理在建筑管理中的运用[J].城市建筑理论研究,2011(15).

[2]杜栋.协同管理与协同管理系统[J].现代管理科学,2008(02).

[3]苏朋程.协同管理中的有效性和协调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1(5).

第9篇: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项目管理;业主;建筑工程;协调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业主方工程项目协调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际关系、组织关系、资源供求、信息交换等方面,资与信息交换协调可以统称为技术协调。从业主方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建设项目管理术协调的重点,主要是技术信息协调。

二、夯实技术协调管理

业主方的技术协调应从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制约机制、协调程序等方面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内、外部结构项目管理组织是项目所有参与方的组成形式,其分结构决定了技术协调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一方面,我方方项目在必须分包时应适免不合理肢解工程的做法。另一方面,项目管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应充分考虑我方自调能力。

(二)建立严密的协调管理程序管理的实践经验无疑是做好技术协调的良好条件,但是熟的技术及信息协调应更多地依靠科学、严密、规范的协调程序,对每个环节进行多多参数的客观分析与控制。

(三)质量控制上做到“严进严出”,每周定期联合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巡检召开质量例会,“赏罚分明”。本工程曾经在监理单位检查后,两次复查出少负弯矩筋加密区没加密的严重的钢筋漏少的情况。此类问题均属于威胁结构安全的大问题,中必须慎之又慎。

(四)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设计图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量的优劣。图纸会签又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审时找出问题,并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

三、注重专业协调管理

(一)从技术质量的角度分析。由于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也越来越多屯、空调、通风、消防、对讲、监控、电视、电话、宽频网,等等。同时安装的质量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不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部位的细节,如果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

(二)从管理的角度分析。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的工作。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人为的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转贴于 233网校论文中心

(三)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存在着人员责任不明确,或者是专业人员思想麻痹,认为这么程项目,出现一些小问题,返返工是五常的,没什么大不了,反正以后总有办法补救加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都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不便,也是产生间题的重要原因。

(四)各专业的业务水平低,不按图施工。每一个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对其它专业的工作以及技术、质量要求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有的就是本专业的问题,也由于是新产品术,对其性能与施工工序不太熟悉,这也就无疑给协调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

四、完善制度协调管理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中业主、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建立严格的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也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业主、监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调工作,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五、细化组织协调管理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也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建立专门会议制度,施工中业主、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

六、优化关系协调管理

(一)项目内部及周边关系协调:协调项目内部各单位的关系,并负责协调与周边、政府主的关系。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与自来水公司、司、煤气公司、市政养护部门等进行接洽,起草相关供水、供电、供热、排污等相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二)要处理好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质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是对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搞好现场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协助、配合质监部门的工作,充质监部门权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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