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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

第1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本文作者:袁峰工作单位:上海行政学院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两种监管机制。第一种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它强调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是反对腐败的最佳利器,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①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2]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种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内部审核。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2]瑞•维斯尔认为:“统治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享有政治体制所赋予的几乎绝对的权力,他们运用它,但没有听任任何权力滥用、专横统治、、管理不善,以及对新加坡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非凡无比的。他们以超乎寻常的正直、奉献和对法治的尊重统治着这个岛国。”[3]233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从实际的反腐效果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非法收益获利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涉案金额是衡量腐败者贪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把握大案要案发展动向及分析涉案人员状况的重要依据,更为重要的,它是评估国家腐败控制力的重要参数。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实际追诉与侦办的大量案件情况来看,贪腐数额远高于立案标准,并且大案要案在数量上总体上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犯罪金额比较小,达到十几万就会被判死刑(死缓)。从2000年至2010年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官员的受贿金额来看,少则500余万元,多则上亿元。[4]2011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6,列全球排行榜第75位。[2]分析以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未能产生显著反腐效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对报告信息有限公开的规定未能全面落实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还没有公开申报信息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作为对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①“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5分为及格,满10分为最清廉。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时曾引用“透明国际”给予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仍然保留了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的内容。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直到2009年才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探索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试点,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做法。(二)对报告信息的核查未能完全展开作为对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以往文件中只是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比,该文件突出强调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汇总综合、查阅方面的职责,并对经群众举报或反映突出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审核机制,但由于缺乏财产审核所必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与条件,干部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目前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例如,需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清理匿名、假名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机构的完全实名制管理等。正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2012年4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国务院总理的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章指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7文章在强调要严格执行以查阅、调查核实申报资料为特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同时,提出要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依此思路,中国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管将形成组织审核与有限公开为特色的双重监管机制。当前在中国实施这一监管机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制度适切性的角度,论证该项制度是否与中国的政治文化、制度规范以及国家类型相契合;二是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通过操作层面的设计使该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实际的反腐功效,进一步健全针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管功能。

(一)政治文化的适切性文化价值的认同构成了制度认同的核心,一种制度设计只有体现出被认可的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现存制度适合于自身的信念。中国古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依据儒家思想意识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领导权必须由有道德的儒生来掌握,他们在道德上的卓越性能够超越普通民众。这种儒学遗风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是易于树立权威人士或贤明之士的高尚地位。统治者希望人们看到,真正具有美德的通常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好人”是对政府权力正当行使的唯一保障,人们将明智的决策、公正的判断寄托于具有优良个人素质的官员身上。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贵族清除不正义的帝国王室的权利,帝国皇帝取代不合位的君主之权利,以及官僚劝谏怠位的统治者之权利,都是由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赋予的。这信念就是,政治领袖主要靠道德说服力来证明自己的合格,一个王朝的变革性权力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伦理品质。[6]73-74因此,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当官不能参与经商。《臣轨》中指出:营私家则官事不成,在公门则不言货利,言货利则公门不正。①《天人三策》中讲: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②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同任何官僚道德一样,儒教的道德也反对官吏本身参与赚钱,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被认为有背伦理、有失身份。[7]209对执政者的谋利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作为传统政治伦理,不仅为当代中国民众所信奉,也为当代执政者所接受。中国的公职人员是否如实呈报有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是检验公职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方式。(二)制度规范的适切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笔者不认同公职人员不存在隐私权的说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即使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尊重隐私权传统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8]1012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认为,当特定个人的隐私影响到广泛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他指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9]25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污所得。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实施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2010年7月11日执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久,2008年5月25日中共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对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之后,全国多个地方先后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包括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浏阳市和湘乡市、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三)国家类型的适切性“在东亚地区,与政治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10]92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詹姆斯•R.汤森与布兰特利•沃马克在《中国政治》一书中描述中国的国家类型时认为:“像这样一个持续如此长久并具如此高度自主性的体系,其影响力不可能仅限于自身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的那段时期。”[11]30自主国家在政治上强调自我约束,依靠自身设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来制约掌权者的行为。当这种约束力处于弱化状态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就有可能带来畸形自主(给予主管部门广泛的随意处理权)。自主国家由于缺少在体制外促使官员向社会负责的权力制约机制,决策失误、腐败现象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克服。[12]431962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党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大家看看妥当不妥当。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这是一个小集体。”“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13]309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于报告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内部查阅或调查核实的方式。即使近年来一些地方要公开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也大都仅限于部分内容的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力量来抑制腐败,而不是完全依靠体制外的力量。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来看,大都属于限制性公开模式。(1)限制公示内容。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没有要求在网络上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而是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地廉政网及媒体向社会公示的仅有4项(需要申报的内容共有11项)。(2)限制公示范围。先行试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都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有限公开。

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为基础的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各自拥有对公职人员非法财产来源进行监管的独特功能。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的廉政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发挥出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合力作用,使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成为有效检测公职人员廉政程度的“利器”。(一)公职人员财产审核制的特性由官方专门机构组织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一种强有力的内部监管方式。尽管通过公示申报信息而引发的举报式监督,威力不容小视,但是通常不具备官方专门机构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面的优势。(1)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为了查阅及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将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处理;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4]9而且,有关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官员申报的个人资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可以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2)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专业性与协作性。通过有关机构的组织、协调,有助于建立起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①有关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核实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将于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②有关机构可以推动建立重大利益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防止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在各地的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①,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③有关机构通过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确立了公职人员对国外资产的报告义务,而且为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要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之间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资料进行交换,以便对公职人员转移到国外的犯罪所得进行调查、主张权利并予以追回。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国外从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审核的机构通常是具有独立性的。鉴于人际关系方面的干扰以及财产审核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审核不宜由本单位、本系统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审核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58•201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拥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与监察权力进行监察,由于在监督对象、职权范围上的差异,由二者分别承担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职责势必会造成多头管理。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并且,作为我国的专业预防腐败机构,已经具备了开展财产稽核工作的能力与手段,其工作职能包括对与腐败有关的金融、土地、建设、医药、电信等领域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与检察院、法院、公安、银行等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等。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成为我国负责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专业权威机构。(二)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的特性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基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折衷性考虑。(1)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稳妥性。“有限公开”避免了因采取过于冒进的措施而导致相关信息的过度传播引发的副作用,减少了制度推行的阻力与社会敏感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公示工作。由于“有限公开”减少了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对外曝光度,反而便于有关部门对于公职人员公布个人情况的全面性提出要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这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制定出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产的具体要求。(2)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有效性。“有限公开”可以充分发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对内部腐败者进行揭露,以克服腐败行为固有的隐蔽性。比一般公众更为了解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的是他们的同事,他们更有可能对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作出清晰的判断。一旦有内部知情人举报其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会对腐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很可能对其工作和观察范围内的任何营私舞弊行为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1]12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13]310因此,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有限公开制同样是一种颇具有效性的监管方式。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对现职副局(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私车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公示结果,不满意票达1/3将被追究责任。知情人的举报常常受到卖友求荣、不忠诚、自我晋升等各种指责,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塑造适应与鼓励内部人正直举报的组织文化以及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向谁举报;举报的渠道;举报的时限;提出指控的明确标准以及对最初的指控进行初步的分析;对指控的提出者或接受者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在确定所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之后支付奖赏;建立起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对新的政府雇员定期讲授政府部门要求的道德责任等。韩国《反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举报内部腐败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该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公职官员如果得知其他公职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公职官员迫使或提议其进行一项腐败行为,应该立即将此事实向侦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或审计与监察委员会举报。[15]36-37(三)实现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应当依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及廉政规范,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财产监管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势与长处,积极寻找推进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理性选择审核与公示的对象。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或公示财产状况,通常会聚焦于那些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及职位上的公职人员,而且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财产审核以及财产公示的对象分别进行了制度性限定。例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政府要员、议员、军警以及学校、国有企业与地方自治团体4级以上的公务员要登记财产,并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另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要公布1级公务员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事项。[1]355-360结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申报、审核、公示三个层面分别对有关对象进行限定。①需要申报的对象。申报对象应当聚焦在那些更能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决策、重要执法行为中产生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应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②需要审核的对象。鉴于我国目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人数规模庞大,当前对有关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进行查阅与调查核实的工作应当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的工作;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③需要公示的对象。目前我国相关的制度规范允许有关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应当申报对象的有关信息。由于实施干部财产公示所需要的配套条件在中国的各个地方成熟度不同,这样的探索目前仅仅出现在我国的一些个别地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地方性探索案例正在呈现增多的趋势。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廉政状况,有选择地将一些部门、单位、特定岗位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2)科学设计审核与公示的实施步骤。对申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前先进行组织内部审核,是实现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重要设计思路,这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理由:首先,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因此,盲目公示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做法,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2009年,俄罗斯将官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之后,俄罗斯的“干部门户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的被调查者相信网站上公布的官员财产与收入信息是真实的,71%的被调查者对此给予否定,21%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回答”。不相信者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16]其次,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举报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会有助于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普通举报者要想扳倒有实权的官员在现实中是有困难和风险的,如果没有正式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7]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机制的配合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推行将难以在官民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上下齐动的局面,单位内部人是否选择举报很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再次,注重制度实施的稳妥性。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是通过审核的资料,可以为保证更大范围监督的有序性与有效性提供支撑。有关机构在组织公示之前可以出于对公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申报资料中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申报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不是一项单一性的制度,而是一项制度集合,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才能推行,盲目出台欠缺系统性、协调性的财产公示措施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现审核与公示功能的有效叠加。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根据《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总理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别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与韩国将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叠加作用于最高级别公职人员不同,中国则不宜将财产审核与公示的重点聚焦于这部分公职人员。第一,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产生于基层公职人员,中高层公职人员涉案人数不多。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1.85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8%;处分54.03万人,占同期处分人数的86.8%。[18]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11年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7人,厅局级干部198人,而县处级干部则有2319人。[19]第二,广大干部与群众对基层公职人员更为了解,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敏感度高。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实施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示制,将会提高专业反腐机构与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两种财产监管方式叠加的反腐效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来。第三,对于中国的中高层公职人员,只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考核考察等环节上加强财产申报审核工作,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对800多个新提任的市管干部进行了包括个人经济情况在内的廉政申报,有些申报不清楚的问题要本人说明,通过有关部门加以核实。其中确实有个别人因为故意隐瞒、故意瞒报、提供信息不真实而没有得到提拔。

第2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 思想认识方面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2019年2月28日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一直以来,xx公司党总支及领导班子集体以“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严格落实“四个服从”,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始终坚持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 重视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xx公司党总支深谙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同时,也及时传达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制度文件。

3.带头履行责任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结合xx公司当前实际,党总支领导班子集体对标《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就公司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并做好工作谋划部署。

(二) 制度机制方面

1.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公司要求,xx公司已建立xx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包括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每月重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及疫情防控等重大事项问题;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建立科学有序及时有效请示报告工作流程。在各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开展过程中均按照公司制定的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请示报告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坚持主责部门申请、分管、主管领导讨论审核,党总支、董事会集中他讨论研究签批。

3.建立完善的请示报告机制。由党总支及班子集体为统领挂帅,办公室为体系执行主责部门,建立并明确请示报告工作机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要求,同时建立请示报告工作台账,健全工作落实、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的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就包括“三重一大”等重大实行报告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以书面和表格的形式严格登记造册,并留档。

4.党总支、董事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由xx公司党总支班子集体挂帅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建立清单,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下属单位和部门的请示报告行为。

(三) 落实情况方面

1. 党总支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上级党委部署要求,切实承担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照请示报告事项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2.已建立集团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工作台账。xx公司党总支工作部是落实集团重要批示落实工作的主责部门,各类批示件均按要求办结,不存在报告已办结而实际未办结、以及形式上办结而工作实效较差的情况。

3.已据实报告各类重大事项。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京办发〔2020〕1号)、《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20〕5号) 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实施细则(B—0)的通知》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向集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的问题。

4.已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明确改进措施。

5.请示报告文件均按照标准格式上报。xx公司所有上报请示报告均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主题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第3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第4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为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政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政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政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政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廉政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如何使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发现拟提拔干部不廉洁的问题,真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的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

第5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

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考察组成员如有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额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6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章 公文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公文?

公文是法人之间为处理各种事务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书面文字材料。公文就是公务活动中使用和形成的一切文字材料。

二、公文的种类?

1《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公文种类有十三种,即: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记要。

2《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公文种类有十四种,即: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记要。3 企业常用应用文

通知、通报、规定、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讲话稿、简报、计划、总结等

三、公文的作用

1 策令作用2 规范作用3 计划作用 4 组织作用5 协调作用6 控制作用 7 协调作用8 联系作用9 凭证作用

第二章公文撰写方法

一、总结

1.怎样撰写总结

总结——是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它要对整个工作进行分析、评定和综合,找出经验、教训,提炼出规律性的东西,以便指导今后工作。

2、总结的分类

总结按照其工作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性工作总结和专题性工作总结。

3、总结的文章结构

①标题:由单位名称、时限、内容、文种四部分组成

②开头,即情况概述。

③主体,即经验体会。

④结尾,即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4、撰写总结要注意以下四点:

① 收集和占有材料

② 实事求是,一分为二

③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④ 叙议结合,语言简朴

二、计划

1、怎样撰写计划

计划——为做好某项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目标、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而预先作出安排时拟定的一种公文。

2、计划分类

按时间划分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份计划、一周计划;按范围划分单位计划、部门计划、车间(处室)计划、科室计划.

3、计划的文章结构

①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计划时限、计划内容和文种四部分组成

②正文:前言,相当于导语,说明为什么这样做和主要依据。 ③主体,计划的主要内容,由目标、措施和步骤组成。

④结束语

4、撰写计划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②计划中的目标、任务、指标等要写明确

③使用表格式表达计划内容,表格设计要简明,不要在一张表格上列过多的项目,必要时,可以把计划内容分成几张表格来体现。

三、请示

1、怎样撰写请示

请示——下级单位在工作中发生的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不属于本单位权限审批范围的事项,需要上级解决、批准或指示时使用的文种。

2、请示的分类

请示大体上有五种,即审批事项请示、解决问题请示、建议性请示、请求性请示、答复性请示。

3、请示的文章结构

①标题:要准确点出请示事项。

②主送机关: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

③正文:

请示缘由

请示事项

结束语

落款

4、撰写请示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越级请示

②不多头请示

③要一文一事

四、报告

1、怎样撰写报告

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报送材料、答复上级询问时使用的文种,可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

2、报告的文章结构

①标题:要准确点出报告事项。

②报告引据:用简明扼要的语句交待出全文的主要内容。 ③报告事项

④结尾

五、会议纪要

1、怎样撰写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个与会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文种,它是将会议研讨情况和成果摘要综合而成。

2、会议纪要的分类

会议纪要可以分为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座谈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的文章结构

①标题:单位名称+会议名称+文种;会议名称+文种

②正文:

③总结部分

④分述部分

⑤结尾

六、述职报告

1、怎样撰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述职者在被考核过程中,向自己的任命部门和上级领导及职工群众汇报自己在一个时期内守职、尽责和施政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干部考核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一种事务文书。

2、述职报告的文章架构

①标题

②称谓

③正文:

④开头部分

⑤主体部分

⑥结尾

⑦落款

3、撰写述职报告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实事求是

②语言要恰当、得体

第三章公文写作技巧

一、公文写作的基本套路

公文写作的基本套路三段式:

1、是什么

2、为什么

3、怎么办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要养成打腹稿的习惯

打腹稿的过程就是谋篇和立意的过程:

1、正确领会领导意图

2、拟定写作提纲

三、公文写作怎样收集材料

公文材料是公文写作的物资基础

1、以前的和最近的

2、正面的和反面的

3、点上的和面上的

4、直接的和间接的

四、熟记公文的结构

从公文结构的整体来分析,一般的结构为:

开头——主体——结尾

五、公文开头的几种写法

公文开头要开门见山,起句立意、简洁精炼、富于概括力。

1、根据式

2、原因式

3、目的式

4、引文式

5、时间式

6、事实式

六、公文结尾的几种写法

结尾是对全文的总结,应简明概括,意尽言止。

1、总结式2、展望式3、号召式4、要求式5、特定式

第四章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常识

一、行政公文管理和制发的责任单位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本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对各职能管理处室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上行、下行和平行公文进行审核和管理,从政策、格式、行文规则上把关。未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登记,任何车间和处室均无资格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没有法定效力。

二、公文格式

1、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类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写在正文之下,成文日期之上。

3、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都应加盖印章。

4、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三、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公司名义制度公文的全过程,即:

草拟本处室负责人签字会签审核签发登记、批发文字号打字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2.公文结构层次序数

3.应当适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公文中的数字

5、拟制公文

第7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一、为使市交通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交通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交通局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交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敬业爱民;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开拓进取,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三、市交通局各职能部门、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四、市交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交通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不在时,委托副局长主持市交通局工作。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市交通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六、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长与副局长以及副局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会议制度

八、市交通局行政会议分为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县(市)交通局长例会、业务工作会议(例会)、学习会及其它临时性会议。

九、局长办公会议是市交通局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在时,委托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其它领导,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秘书为当然列席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可决定有关处室或下属单位领导列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落实局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2、行政全面性工作;

3、行政资金使用情况(5万元以上);

4、重点工程决策;

5、重大项目引进、开发;

6、重大改革措施出台;

7、机关职工福利和涉及直属单位职工重大福利事项;

8、局长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副局长参加才能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参加局长办公会议人员在讨论问题时,应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已见;决议形成后,应认真贯彻执行,维持局整体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局务会议主要研究市局每月主要行政工作。由局长主持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现职领导,局办公室正副主任、政治处、监察室主任,建管、计财、运安、科教、法制处处长,公管处、运管处、航管处、监督站、交通投资公司、嘉绍高速公路筹建处党政正职参加。每月一次,在上月末或月初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1、听取各部门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安排汇报;

2、协调各部门、各处室间的工作关系;

3、安排本月的主要工作任务;

4、通报、布置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各处室应将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主要工作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拟出下月局主要工作计划及上月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会后由办公室订出该月的工作计划,并对局务会议确定的中心工作及其他事项进行督查、反馈。

十一、县(市)交通局长例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各县(市)交通局长、市直交通有关兼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办公室正副主任、秘书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及有关部门列席,每季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全市性重大问题,布置有关重要工作;

3、通报市局及各县(市)局主要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

4、研究、确定有关全市性的建设、管理计划及法规、制度;

5、协调各县(市)间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工作进程。

十二、业务工作会议(例会)一般由有关处室组织召开,需各县(市)交通局领导及市直交通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业务性会议,必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落实有关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2、提出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建议;

3、协调有关业务工作中的关系;

4、研究有关业务工作。

十三、学习会由本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每星期一晚,由局政治处负责安排及通知,学习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分为机关集中和各处室集中。学习主要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文件及其它材料;

2、学习业务知识及有关新的交通工作动态及情况;

3、学习上级部门布置需学习的一些材料。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县(市)局长例会的会议准备及有关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请有关县(市)交通局和本局有关处室配合。业务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由组织会议的处室负责,较大规模的业务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有关处室配合。

十五、要严格控制会议。各种会议要做到议题明确、准备充分、真正解决问题。各种会议经费支出需在上年末提出会议经费计划,经局领导统一批准后,在会议召开前填报会议经费申请表,对未填报申请表的,一律不得支出会议经费。

十六、凡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比较重要的专业性会议,在会前应由职能处室会同办公室草拟会议方案,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或大型会议,应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局长汇报。在草拟会议方案同时,应注明落实处室和责任人,如由几个处室联合召开的会议,应注明何处室为主、何处室协助,重要或大型会议应由处室长任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全面掌握会议情况,安排会议各项事宜,把握会议召开时的气氛及效果。会议通知一律以市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以市政府、省交通厅名义召开且由我局承办具体会务工作的大型会议,也应按上述规定办。

公文办理制度

十七、各种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带来的文件)应一律交办公室收文登记,在网上流转办理,并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送领导批阅。

十八、未经局领导批阅的下级单位来文,不得擅自批转文件。

十九、网上文件每人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二十、借阅纸质文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十一、各类业务文件一经办完,应及时送交(网上)办公室归档,个人一律不得保留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网上、纸质)。

二十二、各类业务文件的发文,一律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拟稿、核稿、校对、装封、催办、督办。

二十三、各种以局名义发的文件、传真、电报都应由办公室负责审阅、签批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十四、各处室应严格按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批示的意见办文,未经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同意,不得擅自超越批示范围办理文件。各处室应及时将文件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向作批示的局领导汇报。

二十五、本局与其它市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文,一般由主要发文部门拟稿、编号、归档。

二十六、涉及几个处室的发文应由主拟部门负责做好会签工作。

二十七、严格控制发文和发文范围,公文力求精简,请示、批复一般以千字为限。

值班制度

二十八、局机关实行长年的节假日及晚间值班和临时性的“春运”及“三防”值班制度。

二十九、节假日值班:节假日值班包括双休日值班和法定假日值班,时间为上班时间,每人每次半天,由办公室每月安排一次。

三十、晚间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具体时间以市政府的作息时间为准,根据处室人员多少安排,由办公室每半年安排一次。

三十一、“春运”和“三防”值班,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和运安处安排值班人员。

三十二、值班人员为局机关全体人员(包括长借人员,驾驶员等除外),以处室为单位,按周值班,具体人员由处室长负责安排。

三十三、值班职责:值班时间内如有情况,及时上传下达,可以处理的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同时要兼顾机关的安全。如因值班时间内无人值班而出现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值班处室的责任。

三十四、值班内容: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交接工作。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五、市交通局和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及时撰写调研文章,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三十六、市交通局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跟踪把握工作中的发展动态。

三十七、市交通局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集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八、市局领导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职能处室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非有关陪同人员,基层单位不搞迎送,不准宴请。

三十九、各级干部要坚守岗位,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为保证市局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局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局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四十、市局领导不为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一、市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市局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领导出席单位或地方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审定。

四十二、领导干部出访考察,由局政治处拟文,报市政府审批,送市外事办审核。

四十三、局长、副局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局提出请示,经局政治处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局提出请示,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离绍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四、局长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五一”、“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因私离开本市)2天(含)以上的,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由局办公室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随行人员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五、副局长离绍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并由有关人员把离绍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四十六、市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离绍外出2天及以上,应事先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报告,同时书面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局长、副局长报告。领导干部外出10天以上的,外出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四十七、局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

四十八、局长生病住院5天以上,局办公室应分别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局领导、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各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生病住院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向局长、副局长报告。

工作联系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九、工作联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五十、各位工作人员对直接领导负责,无故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五十一、对突况、重要工作及超出职权范围的处理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

五十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作出决定前,要请示上报;结束一项工作(任务),必须及时总结汇报。

五十三、外出学习、出差、参加会议,临行有请示,归来要汇报。

五十四、各阶段的检查、分析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在及时报送直接领导的同时,应报送局办公室。

领导干部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五十五、因故不能参加市委或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市委办公室请假。其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全体会议请假,需经市委书记批准;市委专题会议和由市委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委领导批准。

五十六、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请假,需经市长批准;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政府领导批准。

五十七、市党代会和人代会、政协会请假,除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外,分别需提前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请假。

五十八、因故不能参加市局或以市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局办公室请假。其中各县(市)局长例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需经主持的局领导同意;市局召开专题会议和市局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局领导批准。

重要来宾报告制度

第8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大余县人民政府和大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参股企业派出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的董事长和董事,未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三)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派出的股东代表。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进行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四条出资人代表有责任提请本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应当按照本守则要求,就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向县政府及县国资局书面报告。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应当报县国资局并经县政府审批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董事会换届事项;

(二)股权结构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三)投资、担保事项和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四)改革改制事项;

(五)大额资产的购建或处置(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购建或处置;

(六)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非常规的大额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津贴等;

(七)高管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以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审批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属于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事项:

(一)董事会议题事项;

(二)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县政府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九条对本守则规定的请示事项,出资人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按规定期限事先请示县国资局,并按照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对本守则规定的备案事项,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和县国资局。

第十一条出资人代表的报告事项由出资人代表负责。出资人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出资人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决议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决议报告中应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出资人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必要的论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县国资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县国资局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出资人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出资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在出资监管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调整直至解除现任职务、涉嫌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每年对出资人代表执行本守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出资人代表如因违反本守则规定被免职、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对其向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应按照本守则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第9篇: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职务的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不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及方式

拟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职务的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任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或工作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拟易地交流提拔作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7—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时应即通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公示结束后,由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找干部本人谈话。

六、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牟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分类处理。对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已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对不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虽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2)对群众无反映和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或按法律程序提请任命;经查有不适合担任拟任职务要求的问题,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作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