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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法精选(九篇)

水资源保护法

第1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1.1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联系

在制定有关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时应该令各类法律法规保持有机的联系,如此,才可以从多个方面对水资源进行净化保护,标本兼治。我国目前对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健全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应仅仅是针对于水资源的获取利用以及破坏保护的,更应该将该法律体系延伸到水资源被开发之始、被利用之初、被利用之后以及利用的具体方面、过程等均进行详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规范。同时,法律法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检测规定,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地表水资源的水量、水质问题,更应该对于整个地表水资源生态系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1.2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政府责任的缺失

我国既有专门的地方设立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又有专门进行水资源污染和防治工作的环境部门,此外还有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对于大气水、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保护。但是,造成现今水资源保护力度小、水资源污染情况改善差等现状的,也恰恰是由于过多的部门参与以及部门分工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规定造成的。由于并没有伴随各部门职能落实的法规颁布,导致了我国各级水资源保护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能落实不到位、责任推诿等现象。各水资源管理部门在遇到水资源管理以及改善的瓶颈问题时,处于对于自身保护的立场原因,往往会钻职能的空子,推诿原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导致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质改善工作得不到推行与落实,从而使地表水资源保护工作搁置,水污染以及水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

1.3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不够全面

我国已经制订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具体的行政实施部门也做了相应的建设,但对于水资源遭到破坏之后的法律责任刑事追究仍然十分缺乏。尽管水资源保护立法对于民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提示意义,但由于人类活动的逐利性,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仍有部分不道德民众会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对水资源展开肆意浪费与破坏,而这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政治权利进行刑事立法,不仅能够对该类行为的发生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严格的事后问责对社会大众起到整体的教育引导意义。尽管我国也已近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在相关刑法中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追究规定。但由于水资源破坏行为在短时间内不容易显现且很多对于水资源超量使用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很难通过简单的几条规定进行界定,所以,我国对于水资源破坏行为的刑事立法力度仍然不够,仍需对相关的刑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2完善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国家依靠其政治权利所指定并强制保证实施的一套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价值观。而国家对于水资源保护所指定的相关法律体系,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资源质量改善,同时也是保证社会建设以及国家发展、人们生活有序正常开展的重要环境保障。因此,应及时发现并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2.1对于《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完善

自1989年制定以来,《环境保护法》就对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水资源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法律对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将该法律作为水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来看待。在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中,各项立法的有机配合应该是法律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形式。因只有《环境保护法》对于我国整体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改善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才可以为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改善创造有利的自然条件和行政环境。而在对《环境保护法》具体的条例完善中,不仅应该强调环境保护对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更应该体现法律对于人类权力的保护。此外,还应该对于经济发展中的排污指数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然在我国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水资源的保护领域仍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借鉴了其他领域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经验之后,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排污许可证的颁布也应尽快做出规定。

2.2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对地表水资源开展保护的原则以及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法律以及法规上的缺失,应该及时填补该类缺失,健全我国的地表水资源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加以完善。

1)应加强对于法律的制定,从而完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从国家、单位以及个人3个大的领域对于地表水资源的节约使用进行了整体规定。并且从工业技艺以及产业发展方面也对水资源的节约运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以上各类法规的制定却过于原则化,不具备足够的实施效力,使得相关部门在进行执法监督时缺乏对于该类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有综合运用效力的节水法规,对全国各行业以及各部门、个人的节水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2)还应加强对于各河流流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立法。

第2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内容提要: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生存的先决条件,而水是农业的命脉,是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取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维系农业生产的支撑。没有水就没有农业。中国能以占世界8%的耕地养活占全球22%的人口,其根本条件之一就是有40%的耕地是灌溉农田以及在灌溉条件下的农作物多熟制,使中国在世界创造了奇迹。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水资源总量虽居世界第六位。可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也是农业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中国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70%,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大户。

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人口的增加,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度的加快,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争水的矛盾及天灾人祸造成的农业水资源严重缺失,已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侯。有专家预测,21世纪水资源短缺对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可能超过耕地资源,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生态 安全,国民生存的心腹之患。

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危与农业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尽管中国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控、治理,但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偏差,“软环保与经济发展硬指标的冲撞”,“运动式的治污、治水”,使本来就已十分脆弱的农业水资源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农业水资源、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及应对措施应对挑战,是摆在中国政府及国民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针对水资源对人类的挑战及中国农业水资源的现状,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层次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的设想及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世界人口的剧增,农业水资源短缺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全球农业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这不仅影响到各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危机各国的粮食安全,而且因为农业水资源纠纷的大量产生,危及社会安定与秩序。目前,世界和中国已经认识到农业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一、中国农业水资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中国农业水资源现状

我国是全球十三个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严重短缺、贫乏的国家之一,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2900立方米,我国不到这个数字的1/4,是美国的1/5,日本的1/2,加拿大的1/50。在全球范围内,约耗水量的70%用于农田灌溉,各国经济中农业灌溉的重要性,往往是左右水量分配的最有力因素,特别是世界灌溉面积增加,有1/3用于粮食生产,其中第三世界有大量耕地,被开发水源的80%-90%用于灌溉。我国是农业大国,水是农业的命脉。目前,我国农业用水比例最大,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最高。每年农业用水量为3800亿-400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70.4%。是水资源利用的大户,但耕地平均摊水量只有世界平均数的3/4。据专家预测,2010年我国水供给缺口为1000亿立方米,2020年将缺水2300亿立方米。而到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高峰,为了满足生存所需的衣食,农业用水量将增长到6650亿立方米。与此同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总量迅速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在总量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用水势必减少。对于我国农业水资源来说,不仅是短缺,更为严峻的是今后的农业用水量只能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由此可见,中国农业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将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瓶颈。

(二)中国农业水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水资源分布不合理且浪费严重

在我国农业水资源总体短缺的情况下,其分布呈现出区域间和季节间的巨大不均衡,与人口、耕地资源的分布不相匹配,绝大部分分布在南方,而作为重要农业种植区的北方,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非常少。北方地区人口数量和耕地面积分别占全国的52%和70% ,但水资源分配额仅占全国的24 %。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是农业大省,人均占有水量为2086立方米,比全国人均水量要低600多立方米,在松嫩平原的某些市县,亩均水量不足400立方米,人均水量不到1500立方米。由于农业用水超过了水资源量的极限,河水断流、地下水位下降,人畜饮水困难。

我国在水资源紧缺的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用水浪费现象,: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70%左右,,但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仅有25%-40%。农业长期采用粗放型灌溉方式,灌溉水量超过农作物生产所需要水量的1/3甚至1倍以上,浪费严重。我国农业灌溉平均每亩用水488立方米,农灌用水利用系数仅为0.43,而许多国家已达到0.7-0.8,每年灌溉用水量约3800多亿立方米,有效利用率仅有40%-50%,而许多发达国家已达到70%-80%。在我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缺水程度比全国平均严重,而且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是全国三大地区中最低的、最短缺的资源,并遭到了最大的浪费。东北的黑龙江,农业水资源短缺与粗放低效利用的状况并存,而农业水资源粗放低效利用,又加剧了农业水资源短缺程度,造成水资源浪费。黑龙江省农业灌溉用水占社会用水量的70%,而农田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多数只有40%左右,一些农业发达省份已达到70%-80%,相差一倍多。

2、天灾、洪涝、干旱造成农业水资源的损失严重

我国土地面积大,各地气候不一,是洪涝干旱频发且又严重身受其害的国家,南方经常洪涝成灾,北方却常年干旱。

洪水灾害就其危险程度而言,位列各类自然灾害之首,全国5 亿多亩耕地面临着洪水灾害的威胁。据统计,每年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在100亿元以上。从1990年以来,国家每年对防洪的投入都在200亿元左右。全国洪水灾害的累积损失已超过一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根据国家防总2005年10月公布的防汛情况,2005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6171千公顷,成灾面积9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558亿元。

中国干旱的频发,已威胁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仅今年前七个月,全国耕地受旱面积1.4亿亩,(多年同期受旱面积1.24亿亩),其中作物受害面积1.3亿亩,(重旱4700万亩),有588万人、470万头大牲畜,因干旱发生饮水困难。这已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

3、农业水资源污染严重

中国的水污染十分严重,世界银行2001年发展报告列举的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中国就占了16个。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3.46万公里河流和322座水库进行的水质评价,近40%的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全国七大水系412个监测断面中,劣V类的水占27.9%,即近1/3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质都不合格。截止到2005年,我国水体的70%以上已遭到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当年GDP的40%左右,水环境污染使中国的发展成本比世界平均水平高7%。自2005年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3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至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目前,我国的水污染已出现由支流向主干延伸;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地表水向地下水渗透;由陆地向沿海扩张的发展趋势。利用污水灌溉是我国农田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这致使水污染日益严重。以黑龙江省为例,目前,该省工业污水排放量每年约为10亿立方米 ,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又被灌溉到农田里。另外,还有来自农业自身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在农业生产中不合理地或过量地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也造成了对农业水资源的污染。

4、水土流失面积大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面积27.5万平方公里,占总土面积的26.8% 。由于水土流失导致的土地沙化严重,目前全国已有168.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沙化,其中116万平方公里仅靠现有技术难以治理,9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正处于明显的沙化过程。我国水土流失范围广,而且主要是坡耕地,降低了土地生产力,使粮食欠产严重。

5、水生态破坏加剧

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特别是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生产与生活造成的水污染等,给水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国际公认的流域水资源利用率警戒线为30%-40%,而我国大部分的水资源利用率已经超过该警戒线,如淮河为60%,黄河为62%,辽河为65%。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水生态系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大多数城镇因工业、生活水排放和农业面源污染超过了当地水系生态自我修复的临界点,不仅引发了大量的水生物种的消失,而且导致蓝藻爆发,使水质不断恶化。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水资源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农业水资源的严峻形势,是由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利用现状造成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将严重危及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三)中国农业水资源危机的原因

我国农业水资源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诸多因素,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了水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但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亦是其重要因素。

1、水资源保护缺乏法制的强力支撑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水资源立法工作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了步伐。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有关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色彩,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需要。

第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和有关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不可否认,这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农业水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为农业大国,占全国用水总量70%的农业水资源保护却没有专门的立法。从表面上看,这些法律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做了规定,但却没有突出其重要地位,且内容过于抽象、宽泛、甚至空白,没有体现对农业水资源的特殊规定和保护。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农业水污染的立法是空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和制度创设是以城市为中心,立法是为了维护在城市居住的人对清洁水体的需求而制定的。其制定基础、适用对象和实施的条件与形式都主要是针对城市中的企业和城市中的居民。该法没有将广大村镇、乡村和村镇企业、乡村企业的水环境问题考虑进去,没有规定适应于村镇建设、乡村和乡村企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手段和形式;对农村生活和禽畜养殖污水等问题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对有关农村水污染的法律责任也未做规定。再如,由于水法并没有规定水行政执法的程序,这样就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困难。

第二,有关涉农的水法律之间关系不清,严重失序

上述几部主要的涉农水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以及防洪、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等级体系。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这一基本国策制定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应当居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其中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对《水法》等几部法律应当起着指导性作用。在《水法》作为我国水法律体系的龙头并对其做出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理应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亦应体现在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防洪工作中。在《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未修改之前,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及相关的制度难以在上述工作中落实。

第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在现有的部门立法体制下,各部门都将水作为自己的立法对象,如以水行政部门为主制定的有《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制定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其他如农业、渔业、航运、地质矿产等部门也制定有与水相关的规章。由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规定了以不同部门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而这些部门之间又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取水、用水、排水等进行了分割管理,目标及内容往往相互冲突。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在地方性立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流域管理问题上形成了分段管理的习惯,也造成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流域分段立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但是,在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目标和任务指导下的分段立法和分段管理是极为有害的,其表现就是地方立法存在片面强调地方管理,忽视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现象。

2、水环境与资源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业、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业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等。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一种交叉状管理,系统最高部门为水利部,直.接对人大负责。水利部管理下属省一级水利厅,而各省往下依次根据行政区划设立水利局,最低一级为乡镇级水管站。而从省到乡镇,每一级的水利部门又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水利部下属的七大流域委员会又要对相关流域的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就形成多头领导的局面,很容易产生矛盾,因为水利管理部门的利益目标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是有差异的,这就会造成两者在行动上的不一致,以致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现象很多,而水管部门却缺乏足够的权力来对其进行约束。在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严重;在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在依法管理上,政出多门,由此带来缺乏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和保护。

在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管理单位容易失去节水的积极性。尤其在农村地区,溉区处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两难境地,既没有法律地位,又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事业单位,没有人事部门下达的行政编制,财政部门不安排事业经费;同时又要求它实行企业办法管理,那么就可能鼓励用水单位个人多用水以增加收益;但它们既没有法律地位,又受多种限制,不能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比如某溉区虽然节约了水,但可能被无偿地调给其它部门,严重地影响了节水的积极性。

3、农业水资源保护制度不具体

立法要注重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如农业水资源保护在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中都是目标式的宣言,普遍存在着原则性和倡导性的内容以及处罚力度弱等问题,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很少,如水法的第25条、第35条、第50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37条;农业法的第19条等。相关单行法禁则多,罚则少,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罚款额度过低等。没有具体的制度保证,水资源保护工作也就不可能搞好。

4、农业水资源的执法薄弱

首先,执法缺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在2005年的环境执法中,共处理了311名责任人。但事实上,追究责任人的难度依然比较大:一是对地方政府责任的追究有一些阻力,有些地方甚至公然出台保护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下发文件,建立所谓的“企业宁静日”,要求1个月有25天不能去企业执法,这种情况在我国部分省或部分地区都存在。

其次,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如对环境污染事故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强度比较薄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这样的规定明显带有对企业违法行为姑息的嫌疑,使得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非常低,造成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面临毫无威慑力的窘境。

再次,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机构臃肿是我国政府部门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却是个例外。这与我国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视不够不无关系。如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作为省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存在着人员明显不足的现象:日常的执法人员仅有十几人,在这些人员中,竟然没有一人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哈尔滨市农委,60多人的农业执法队伍中只有四人学过法律。这样的执法队伍,很难满足我国农业水资源管理中行政执法的需要,不利于农业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经验借鉴

农业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各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和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一)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健全保护的范围广泛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

水资源管理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国外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注重立法,各国都把水资源的法制建设作为水管理的前提。水资源保护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是整个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基础。国外的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健全,如法国的水法体系由近50种法典、法律、条例、政令组成。从各国有关水法律的内容看,保护的范围广泛,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的水法,如英国的水资源保护法、法国的水法;

2、水利用法,如美国的供水法、印度的孟买灌溉法;

3、水利法,如美国的联邦水利工程游览法;

4、水运法,如各国的航道法、河道法等;

5、水能法,如各国的水电站法;

6、水污染防治法,如英国的土地排水法、美国的水污染防治法;

7、水资源保护法,如美国的水土保持和利用法;

8、水害防治法,如各国的防洪法;

9、特殊防水法,如英国和日本的河流法;

10、其它与水开发利用保护有关的法律,如在农业法、乡村法等法律中包含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水资源的管理体制科学高效

世界各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基本上反映了人们对水资源客观性的认识过程,总的趋向是由人为控制到更加重视水资源的客观性;由水资源的分割管理向统一管理的格局发展,突出表现在由行政区域管理为主向以自然流域为单元,实行跨行政区的管理为主的体制和在城市实行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的城市水务局体制。

法国于1964年组建起高效率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被誉为世界上较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之一,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全国按河流水系分成六大流域,成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财务局。由于实行这个管理系统,法国河流的生态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

荷兰是农业大国,也是水利大国,由于“低地之国”特殊的地理位置,没有堤坝的防护,荷兰65%的国土将被淹没。因此,二十世纪初,荷兰人就建造了举世闻名的二大水利工程。荷兰大兴水利既是为了生存,也是为了发展。强烈的忧患意识使得政府给予水利以高度重视,建立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独具特色的水管会。荷兰政府设置的中央水利管理机构交通水利部,是政府最重要的部门之一 ,负责国家水利管理,并在环保部和农业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两个部门在水质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协作。同时,荷兰在基层的县镇设有受政府指导、经济上独立的水利部门,既水利管理委员会,它在地方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色列是世界上众所周知的贫水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数只有二百余方,远远低于中国。但其通过在国家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配,探索出了一条解决水资源紧张的成功之路。以色列对农业部门供水的管理是独一无二的。它的水管理制度是:政府任命水利总监监管国家水资源,农业部长负责实施水法。它依法成立了以农业部部长任主席的水利理事会,由其具体制定配水的标准。理事会成员有2/3来自公众,1/3由政府任命。在司法制度上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水利法庭,这样的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实践证明非常有效。

(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纵观各国水资源保护,其成功经验在于法律制度健全,保护的措施到位。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有:

1、综合编制水资源规划

各国的水资源规划,一般都是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规划,不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单一水资源保护规划极为罕见。这说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与水污染的防治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样既遵循了生态规律,又可以避免多头治水带来的部门矛盾,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2、水权登记制

为了缓解日益尖锐的用水矛盾,合理使用有限的水资源,实现政府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水立法实行以水权登记制为核心的水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我国台湾的水权登记制度形式完备,体系科学、内容合理,比较具有代表性。

3、节约用水制度

由于各国的水资源紧张,人畜饮用水不足已成为各国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为此,各国都采用了节约用水制度,有的甚至还将其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其节水措施主要是技术和经济两方面。

(四)重视科学论证并强调公众参与

许多国家在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中相当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各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中一般都有许多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同时还会进行科学论证。此外,鉴于水资源管理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国外的管理也相当重视公众参与,在管理机构的成员中吸收了许多居民、用水者、社会组织代表。通过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实现信息互通、规划和决策过程透明,而这是水资源综合管理能否实施的关键。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推动利益相关方(包括所有水用户)的平等对话是解决水事冲突的最佳方法。《欧盟水框架指令》提出了关于在其实施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要求在规划过程中进行三轮书面咨询,并要求给公众提供获取基本信息的渠道。根据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不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机制也有所不同,例如参加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参与规划的制定,参与规划的咨询,参加规划的听证会,以及及时告知受影响群体等。

三、完善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律调控的设想

“有法可依”是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前提。在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中,立法对水资源保护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水资源保护法制首要环节和前提的水资源保护立法,不仅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通过水资源保护立法,可以确定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

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虽已初现规模,但尚未构成体系。有关农业水资源的保护虽然可以从水法、农业法、防洪法等法律中找到有关的规定,但对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并未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70%以上,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水资源,国家应当单独立法,给予法律的全面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1、立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农业水资源,防治水害和水污染,以保证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立法的原则

第一,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这主要是从水资源的经济属性来确定的原则。农业需要水,水是农业的命脉,没有水就没有农业。要对农业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当然就需要保护。对农业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必然对水资源造成影响,如筑坝会影响河流的水文条件,日常生活对水的利用会将生活垃圾随生活污水排入水库,施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将改变水质,等等。既然改变和污染是必然的,人类就必须在开发利用农业水资源的同时,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而其目的也无非是为了更好的开发与利用而已。

第二,实行农业用水全过程管理原则

农业的特点决定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应集中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全过程管理,符合农业水资源的管理目标,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第三, 鼓励科技节水原则

我国目前的农业灌溉效益低下,农民习惯于大水漫灌、渠灌模式,不仅使大量的水资源被浪费,还形成地表径流,将土壤层带走。而在以色列和南非等极度缺水的国家,他们的滴灌农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节水管理措施,以较低标准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的农业节水空间是很大的,因此,要针对农业水资源的利用和治理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进步来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根本出路。

第四,公众参与原则

农业用水的主体是农民,受长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环保意识、科技意识和管理意识。这使得农业水资源在利用、开发和保护上存在障碍。因此,必须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农业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增强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民主化、科学化。

3、农业水资源保护制度

《水法》没有规定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制度,根据农业水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制度主要有:

(1)农业开发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国外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这主要是农田排水中化肥、农药的问题。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农业开发的污染防治问题,但水法对此没有关注。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必须确立该项制度,并对农业开发部门和水资源保护部门之间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

(2)农业水资源保护综合控制制度。通过确定当地的水环境容量确定农药化肥的使用配额,同时制定相关措施鼓励有机肥产业的发展,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

(3)制定农业生产的节水政策和措施。赋以政府和农民实施节水农业生产方式的义务,同时制定相关的鼓励措施。

(4)赋予地方政府义务,强制实施国家有关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政策,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5)鼓励建设封闭性的生态农场,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和农民生活垃圾处置率。

(6)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鉴于水资源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其一旦被污染和破坏后的难恢复性和不可逆性,迫切需要建立农业水资源的影响评价制度,对影响水资源的一切活动进行影响评价,禁止对水资源造成不可逆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

(二)完善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治理环境和管理水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法律的滞后,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由于环境的变化及人们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变迁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原本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障碍。另外,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可能出现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这会给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带来问题,使得司法和执法陷入困境。还有一种情况是社会现象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如果忽视了对新问题的研究就会使得社会管理出现法律真空。法律本身的这些弊端也决定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的完善。

基于此,建议国家应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减少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职能等在内的法律间相互冲突的地方,增加相互关联性,以适应农业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完成以下两项工作:其一,综合分析涉农水法律、法规,根据法的效力层次,把相关的条款修改和完善,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和不协调,从而解决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其二,修改现有法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明确责任归属,从而解决水污染成本过低、法律威慑力不高的问题。违法成本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组织和个人就不敢肆意排污,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三)改革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际上公认,有效的管理可以节水50%左右,而在我国,水资源的不恰当利用很大程度上是农业水资源管理机制落后、失效造成的。因此,改革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水资源应该由一个部门管理。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国家是由一个部门管理,或者水利部门,或者环保部门,这样有利于统一协调。

1、实行水质、水量的统一管理

水资源的质和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发达国家和一些水资源管理比较好的国家都是把水质和水量放在一起管理。在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对全国水资源实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国家的最高水行政部门,成立农业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在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二个部门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协作。

2、在地级以上的市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提高水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水权管理为重点,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的政府宏观调控体制和市场经济调节体系,实现对一切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包括城乡防洪除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水资源保护等全过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等。

3、在基层的县建立农业水资源的综合执法机构

由县级政府委托,成立由农业、环保、水利部门于一体的农业水资源综合执法机构,派驻到乡、镇,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综合执法。

(四)强化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充实执法机构,把各级水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赋予其独立执法的职权,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勇于执法,正确执法。水环境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过程中切不可将目光落到某一点或某一个阶段上,而应该实行全过程监管。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监督”。还应改变现在的环境执法模式,变“重事后管理”为“重事前预防”。因为前者不仅加大环境执法成本,而且收效甚微。

(五)建立农业水资源综合监察保障体系

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立和完善层级监督的规范和制度。就社会监督而言,应建立公众参与听证的具体制度和鼓励民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水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制度,把水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便民措施、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将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实现民众对水执法的民主监督。

四、结束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水资源的最大消费者,而目前我国农业在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水资源立法缺失、管理体制以及执法存在缺陷。强化对我国农业水资源的管理势在必行。在这一过程中,立法的完善、科学管理体制的建立、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参与水资源保护途径的拓宽和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强化等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信,只要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珍惜、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成为全民的义务。

注释:

[1] 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

[2]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

[3] 梁从诫.中国的环境危局与突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4] 李维祥.黑龙江省农业水源保护现状与对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5] 姚慧娥.环境与自然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

[6] 杨家栋,秦兴方,单宜虎.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

[7] 李强.中国水问题:水资源与水管理的社会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 袁弘任,吴国平.水资源保护及立法.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9]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国外水法规汇编.2000

[10]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国外、中国台湾水法规汇编.2001.8

[11] 张联.欧洲等国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世界环境,2002.5

[12] 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3

[13] 姜虹.试论黑龙江省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黑龙江农业通讯,2005年第12 期

[14] 李恒远,常纪文.中国环境法治2006年卷.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

[15] 吕忠梅,徐祥民.环境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

[16] 程晓霖,方天.中国农业水资源利用及管理现状分析.农业经济,2006.4

第3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全球淡水资源现状

(一)地球水资源的概况

水乃生命之源,安全的淡水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基本要素。所有的生命都依赖于水,有水地球上的万物才得以生存、生长。据统计地球表面2/3被水覆盖,其中咸水占97.47%淡水仅占2.53%.冰川、积雪的淡水难以利用却占淡水总量的87%,而可利用的淡水少之又少主要是分布于地球深部的淡地下水和河流、湖泊、大气水,这些淡水仅占0.26%且最活跃更新最快。如果说缺少石油和其他燃料,我们可以用其他能源来替代,那么,如果没有洁净的淡水,没有干净的可饮用水,我们的未来将会是一个没有未来的未来。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孟加拉代表爱农。尼沙特在研讨会上说:“如果将世界上所有的水比喻为盛在一加仑罐子里的水,可供人使用的淡水量只相当于一汤匙——大约是总量的0.75%.”在21世纪的开端,地球上有10多亿人根本喝不上干净的水。大约24亿人得不到足够的可饮用水,每年大约还有340万人死于与水有关的疾病。有关专业人士预言:人类面临的下一个生态危机将是淡水资源短缺!

(二)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分配极不均衡

联合国和斯德歌摩环境研究所报告1995年世界1/5的人得不到洁净的水。2025年面临缺水困境的人将增至2/3,2050年世界1/3的人得不到洁净水。有些地区大水泛滥,而有的地区却因干旱而导致居民死亡——或者沦落成难民而举家迁移。加拿大有着与中国同样多的水资源,然而加拿大的人口只有中国的2.5%,人均淡水量远高于中国。中国淡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资源量居世界82位,不到世界水平的1/3.在干燥的博茨瓦纳,水是如此宝贵以至于用“雨水(Pula)”命名自已的货币。

二、水资源短缺的原因

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大致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在自然原因中水资源全球分布的及不均匀,气候变暖改变区域降水的蒸发格局造成了大气环流失衡,使区域性降水造成了分布不均衡。其次,雨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更不均匀。

两个原因当中更重要的是人为原因,人类水资源需求总量正在急剧上升的现象这是不可非议的,相反人类人为造成水污染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当今水污染是全球淡水资源面临的又一大威胁,清洁、充足的水是极其宝贵的。没有清洁、充足的水,人类就不能生存。但是我们却把清澈、干净的水源作为废物倾倒场,每年向湖泊、河流和海洋倾倒数十亿吨的化学品、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同时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液体泄漏也给海洋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不当的淡水利用也给水资源带来了无形的浪费。在农用方面,农作物的大面积灌溉使淡水造成了大量的流失,这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一方面在消耗着越来越多的水,另一方面却在继续忽视水的重要性。这不是我们今天人类应该做的,相反我们需要保护和恢复我们的水质。

三、全球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及保护法取得的进步

20世纪许多战争都是因石油而引起21世纪水将成为引起战争的根源。由于全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国必须对淡水资源的国际公平分享问题和淡水污染的防治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做到广泛协商并用国际条约巩固协商成果。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水危机,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世界水事委员会提醒大家:“此时此刻,我们面临着世界水资源短缺的危机,而且这种危机只会越来越严重。如果解决不了水源短缺的问题,结果将是粮食价格上升,缺水的国家不得不用昂贵的价格进口粮食,然而缺水的国家大多贫穷落后。”饥饿和干渴也与政治动荡和经济增长缓慢紧密相关。

关于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利用到全方位保护,从保护河流到保护整个水系的发展过程,从创设相对简单和直接的防止重大跨界污染的义务发展到建立广泛的保护共享资源的法律制度。

起初,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构成全球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如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订的《美加大湖水质协定》。《协定》的宗旨是“恢复并保护大湖流域生态系统

的、水体的、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1998年通过的《保护莱茵河公约》,该公约从整体的角度看待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将河流、河流沿岸与河流冲击区域一起考虑。

随后,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赫尔辛基规则》是淡水资源的全球保护的里程碑,在条约中提出了现代国际流域的概念,为国际河流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赫尔辛基规则”宣告国际流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确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国际流域内的水资源;提出并界定流域水的自然分成结构水质;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产生的争端,应按联合国精神以和平解决。1997年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这一法典化文件。它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该公约的目的保障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保存、管理和保护,并为当代人及后代人而促进对国际水资源保护。

总的来说,当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水资源保护制度上已经构建了一整套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淡水资源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指导国内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四、国际淡水资源的保护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法在体系机构上所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渊源构成多样化,在内容上存在着国家与水道国际化之间的矛盾。保护法对淡水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在已经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执行的不彻底。国际河流委员履行的职责有限,上下游国家利益的平衡问题尚且存在,国际水资源争端的解决存在争议.

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

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

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与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保护我们仅有的水资源,我们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4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库区;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相应的在不同地方建立了各种大中型的水库,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水资源来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对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各个工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水资源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各个行业在进行工程施工中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力度保护水资源。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虽然谁是可循环的资源,但能够满足人类引饮用的水资源却被污染、浪费所剩不多。这也是人们不太注意的问题,我们应该提高警惕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

一、水资源的重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在现代工业中,没有一个部门是不用水的,也没有一项工业不和水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水作为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早就被人类关注,能够供人类直接使用的淡水资源随着各行各业的迅速发展被污染的很大一部分,所剩无几。我们都知道,水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都是极为重要而活跃的因素。水在不停地运动,在人体里、农业、工业,使世界充满生机和活力,它的价值在于,水资源是地球生命需要,为人类服务包括水所具有的发电、航运、养殖、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尽管地球上的水平铺在地球表面,那将会变成一颗平均水深达2700多米的水球,但地球上97%的水是人类无法直接饮用的海水。因此,水资源的重要性不可言喻,这需要每个人的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法来保护水资源。

二、工程施工中对水资源保护的措施及方法

1、国家出台法律法规,限制工程施工中对水资源的破坏

一项措施的实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根本,因为只有依靠法律法规才能让一些工程企业对水资源的保护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要加强立法,将水资源的污染和治理写入法律。要强化监督和执法,以法律老控制污染,最终保护我们的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项目部加强排水工程的建设,确保水资源的循环。

工程的施工中各个环节都要紧密相连,同时各个环节都显得尤为的重要,特别是排水工程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以“天乐二级公路向阳段工程的施工”为实例来分析工程施工中排水工程的意义所在,换句话说就是排水工程竣工以后对水资源保护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1)天乐二级公路向阳段工程。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工程位于广西西北部的天峨县境内,是省道S317连接广西、贵州两省区的百色、河池、黔南州的天峨、乐业、罗甸、望漠等四县的重要路段。工程建设前,天峨到乐业公路大部分路段为泥结碎石路面的等外公路,公路等级低、行车困难,成为贵阳经罗甸至百色省际公路的瓶颈路段,制约了两省四县的经济交流和发展。建设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能够缩短贵阳至百色的行车时间,加强贵阳与百色、河池两市的经济联系,促进沿线各县的经济发展,带动旅游业进一步发展。

(2)项目概况。路线起于天峨县麻村附近省道317线K77+950处,经龙滩电站、向阳镇新址,终于和平大桥,接三期工程燕来至和平段,设计路线长41.427公里,考虑龙滩大坝二期工程(即远期蓄水400米)实施时间没有确定,同时K17+776~K18+266龙滩隧道施工与龙滩公司的拌和系统存在冲突。因此本工程分两期设计,即第一期为K19+000~K54+262.254段(35.326252公里),同步建设向阳镇连接2.061636公里,建设总里程长37.450888公里,批复预算3.34亿元。第二期待龙滩大坝二期工程确定后进行施工,资金来源由国家拨款、自治区交通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全部资金已落实。项目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8.5米,满铺水泥混凝土路面。向阳镇连接线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基宽8.5米,满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I级。其余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

(3)排水工程的意义。该工程在施工时,同各个系统做合理的安排,特别是排水工程的进行,强调了整个工程中对水资源的保护,排水工程的意义体现在:首先,项目部考虑到水资源的问题,明确提出如何来保护库区的水资源以及施工对库区会产的影响,标段土石方量大,这对水资源的污染会不会造成一定的污染。其次,排水工程的实施对施工地点周边的自然循环不会造成伤害,使水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机循环,维持生态平衡。

3、提高工人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1)开展水资源知识讲座,提高工人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

公司或者项目部聘请水资源保护专家定期的举行水资源知识讲座,因为有的工人不是不想保护水资源,而是他们没有形成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就会不由自主的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2)制定奖罚制度,深化工人的保护理念

项目部制定奖罚制度,对那些在工程施工中对水资源保护做出巨大贡献的工人进行奖励,相反对故意造成水资源破坏的工人则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并且公示出来。这样不但能够激励工人保护水资源,而且能够起到非同寻常的效果。

结束语

总之,进行水污染控制,要注意防治结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的手段,对各行业进行污染监督,预防新的污染产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

参考文献

[1]杨艳红.武威市凉州区农业节水灌溉现状及发展对策[J].甘肃农业,2012,(21).

第5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作者:田飞 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从目前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在相互衔接和法律实施可行性上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1)各法律法规之间规定过于原则,实际可操作性差,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不完善,尤其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清楚明确,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限制了水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6]。2)水资源保护仍然是以政府行政为主导,凸显出政府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从而忽视市场经济在水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造成水资源利用的混乱状态,更是没有成功建立健全完善的水权制度及水权交易市场,造成了水资源浪费的加重以及水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7]。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在虽然对水资源污染或破坏时违法,但却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环境相关的犯罪,而在客观上又对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没有适格主体可以提讼以保护水资源。4)水资源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缺位,使得政府部门在做出不当的行政决策时,得不到公众监督和纠正,给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及保护带来诸多危害[8]。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执法现状《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正式起步。《水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法》第12条的前三款规定:“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保护执法机构。《关于加强水政规范化建设的通知》(1995年)颁发以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水政监察工作,经过了16年的大力发展,全国上下基本建立健全了水行政执法机构体系。但是,实际水资源保护执法也存在突出问题。1)执法管理体制模式较为散乱,环境、林业、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存在交叉重叠现象,权限不明、职责不清。2)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盲目追求本行政区域内眼前经济利益,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视而不见,更甚者有直接采取行政命令干涉水资源保护执法工作。3)现行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流域的执法权限尚无原则和规则性规定,执法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监管不力。部门立法的弊端导致了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现象,致使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相互冲突交错,出现“多龙治水、各享其利”的不利局面[9]。4)在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过程中,水资源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较弱,从而出现执法指导思想偏离可持续发展理念现象[10]。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司法现状水资源的司法保护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审判和公诉等形式,对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的惩罚并对遵守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的行为[11]。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水纠纷案件日益增多。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的水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2007年一年内环保部处理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就达108起。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的同时,水污染事故频发,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形式严峻。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水污染事件往往存在跨行政区域现象,此时的水污染案件在诉讼时遭遇困难,导致跨流域的水污染案件司法救济难。2)水污染案件由于取证难,多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配合;水污染案件的损害赔偿标准又不确定,在启动诉讼时诉讼标的计算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诉讼难。3)水污染案件一般涉及的范围和主体广泛,引起原因复杂,潜伏期长等特征,导致案件矛盾突出、争议多、审理难,即使判决下达以后执行也十分困难。4)从我国目前的法院机构设置来看,多数法院至今仍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水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要求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而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庭在审理水环境案件时,由于涉及较深的专业知识导致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环保案件审理层次不高及不到位。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确立起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彻底杜绝追求片面利益、眼前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立法思想,在厘清理顺现有的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剔除不符合现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相关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以修订完善。2)尽快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加以厘清。这四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水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尽管它们所涉及的侧重点不同,但保护水资源方面的任务是共同的。但是,这四部法律的先后制定是基于不同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而缺乏总体考虑和全面的平衡协调性[12]。因此,要厘清这四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修改它们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地方,注重它们之间的衔接协调性[13]。3)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一直就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在立法层面上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保护问题,可以对《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以修订完善,加以专门法律条文细化对跨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可以制定一部《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针对各流域水资源特点和水污染现状,建立完善的各水流域资源保护机制,以期实现人与水资源的和谐相处[14]。4)建立健全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和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提法和现实实践由来已久,但是在我国至今未建立起完善的水权交易机制,甚至连水权的概念界定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不管怎样,市场经济体制在水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为了高效合理的保护我国水资源,应该加快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市场交易机制。水资源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完善水资源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鼓励和奖励机制,发挥公众参与制度的监督作用,从侧面也起到了公众对自己水资源权益的保护作用。切实加强水资源执法保护工作1)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理顺各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加强统一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在水资源保护执法过程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始终要处于主导和统筹的地位,其他各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15]。将现行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保护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起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收费制度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水行政执法新机制,把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整合起来办理水资源保护案件[16]。2)地方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利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想,大力支持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吸取已经发生的水资源污染事件的教训,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的人和事进行严处,做到依法办案,推动依法治水管水和保护水资源[17]。3)明确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流域内的各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农渔林政等部门都应该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协助部门。在流域水资源管理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水法》规定,以流域管理机构为主导的管理模式,消除地方政府对流域水资源的越权管理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水资源保护的干涉[18]。4)加强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是落实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注重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为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保障。高度重视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1)我国目前有十个海事法院,可以充分发挥这十个海事法院在跨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的优势,赋予海事法院对跨流域水资源保护有专属管辖权,加大对跨流域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不仅可以解决跨流域水资源司法保护管辖权不明的问题,还可以起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水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干预。于此同时,海事法院在对水环境案件的审理上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及技术能力,有利于跨流域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并能够有效节约国家的行政和司法资源。2)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环保法庭在西方国家设立已久,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2007年11月20日设立)是我国最早设立环保法庭,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该环保法庭在对其辖区的环境案件审理和执行上取得许多成果,不仅加强了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也打破了原来的地方政府对环境司法的干预,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3)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最早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实际70年代初),该制度现今已成为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该制度在我国学术界提出也是由来已久(学术界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学者和相关著作很多,本文不再赘述),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一直未被确立,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对该制度的重视和尽快在我国建立健全该制度。4)实行水资源环境保护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的诉讼制度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水纠纷案件尤其是水环境污染案件和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现行的举证责任导致原告举证责任过重,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对原告不利的现状。因此,在水环境污染和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适当向被告加重,以加强对原告利益的维护和水资源的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水资源最为贫乏的国家之一,而目前我国在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水资源法律保护的立法缺失、执法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救济力度不够。强化对我国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这一过程中,完善立法、构建科学执法管理体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拓宽水资源保护路径、加强对水资源的执法、司法保护等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相信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科学的管理体制的保障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水资源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珍惜、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资源,必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6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徽水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现状

旌德县位于皖南山区,地处黄山北麓,东临苏浙沪,北枕皖江,徽水河是境内的4个自然水系之一,属青弋江水系,是皖南山区溪流性水域,具有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所形成的水域特点,其流经区域人口少,生态环境保持好,工业污染轻,水质优良,是乌龟、中华鳖及各种溪流性水域特有鱼类优良的栖息地。历史上,旌德县野生水生生物资源量相当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环境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野生水生生物资源量种群资源量的急速下降,种群结构趋于幼龄化,在徽水河建立乌龟中华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有很高的生态代表性、典型性和科研、经济、社会价值。为此旌德县于2008年开始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于2010年获得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称号。一是划定保护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8月旌德县联合省农业大学对全县自然河流水域进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形成科学考察报告,上报农业部,通过答辩审核获得徽水河特有鱼类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徽水河(东经118°24'30"至东经118°30'40"、北纬30°12'58"至北纬30°25'41")及其12条支流为保护区,总面积679.6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88.2公顷,实验区面积391.4公顷,确定重点经济类水生动物乌龟、中华鳖、光唇鱼、黄鳝、泥鳅、黄颡鱼等经济鱼类为主要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围绕“保护区经济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维护、资源种群监测”三大主要任务,实施保护方案,保护和增加特有鱼类资源,进一步改善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二是形成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颁布《关于实施保护区规定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通告各职能部门及民众,管理和约束渔业违法行为。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为主体建立专业队伍,对保护区实施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核心徽水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成效与思考王庆安徽省旌德县水产站242600区实施长期禁渔,实验区分时段进行有效禁渔。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针对保护区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保护区非法渔业行为。三是保护利用并举,增殖野生资源种群。保护区在严格实施的水域环境保护下,水生生物资源量逐渐恢复壮大。在实验区合理的进行捕捞利用,开展科研遗传研究,人工实施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繁育,提高了繁育速度和成活率。自20世纪末旌德县就开始从事乌龟、中华鳖等特种水产品种的人工养殖与繁育研究。目前,全县有22户乌龟、中华鳖,面积1220亩。其中部级标准良种繁育场1家,市场良种繁育场2家,为整个江南片的特种水产养殖大规模发展提供苗种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需求和资源衰竭的矛盾。人工培育良种,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促进保护区内的水生生物种群的复原壮大。通过对实验区合理的捕捞,以原种的方式进行人工培育苗种环节,为人类永续利用。

二、徽水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成效徽水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与2008年开始建立,通过四年的建设与管理,保护区水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保护区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量呈上升趋势,保护区水域电鱼、毒鱼等渔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保护区周边环境及群众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具体分析见表一、图一。

三、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点徽水河特有鱼类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形成了其与海洋、湖泊所不同的特点。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流径长,跨度大,所处地貘往往是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洪水期和枯水期的存在导致了保护区的面积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处于深山沟壑中的河流往往交通不便,给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带来极大不便。一些特有水生物种还栖息于山涧溪流中,如平胸龟、大鲵,更加突显了保护区日常巡查的难度。所以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没有海洋、湖泊型保护区的浩瀚、平坦和一望无际。它与山川交织在一起,无论是进行保护区区域的定位还是全方位日常管理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正是由于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点,形成了其在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首首先先是是意意识识问问题题。。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存在于渔业欠发达地区,老百姓的禁渔、护渔意识淡薄,影响了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打击了管理者的工作信心。政府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推动经济发展,GDP指标统领一切的思想意识下,更加助推了一些人发展经济恶化环境的行为和举措,形成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巨大矛盾。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任务重,地位高,使得保护区与发展经济的矛盾日显突出。一些小水电业、化工业成为当地发展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严重威胁保护区的构建和功能的发挥。同时,经济的落后、意识的淡薄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政对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地方资金不能及时有效的配套,影响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很难将保护区管理工作做到位。其其次次是是职职责责问问题题。。保护区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需要有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山区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队伍往往由渔政人员担任,没有专门编制、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大量的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渔政站承担,而渔政站往往也是与水产站合署办公,既要承担水产技术推广任务,又要承担全县的渔业执法管理工作,还要承担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一人三职,很难有效履行职责。最后是管理问题。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殊地理环境导致其全方位日常管理的困难,不能面面俱到,会存在监管死角。保护区水域环境的复杂,增加了管理成本,只靠管理者一味的“管”,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民皆兵,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意识根深蒂固地植入民众思想,从源头杜绝破坏环境、非法渔业行为的发生。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是保护区管理难的另一方面。相关资料显示,保护区每10公里区域需配备3名巡护人员,100公里的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需要巡护人员近30人。现实离这个要求相差甚远。而在保护区建设中,完整的基础设施建设就需400余万元,尽管农业部在前期建设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后期地方财政每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因保护区类型不同也需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难以配套实施。捉襟见肘的工作经费难以保证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质量。设备的缺乏或不足更是加剧了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河流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发展建议水产种质资源是我国渔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源。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种质资源又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进行相关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包括水产种质资源在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拥有量和研发利用程度已成为衡量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的指标之一。然而,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对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系统产生极大冲击,许多生物种群濒于灭绝,种质资源正在减少。我国的水生生物资源,特别是水生生物资源,已处于严重衰退状态。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是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保护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工作组,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渔政、司法、水利、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散发保护区制度、简介、管理通告等资料,建立大幅宣传牌、横幅,提升保护区的影响范围,提高民众对水域环境、水生生物的关爱度,发动全社会力量,全民动员开展保护水域环境和水生生物活动。各级地方政府一是在《纲要》的宗旨下,根据各保护区的制度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定,建立一支行之有效的管理队伍;二是由政府牵头,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组,建立工作的指挥部,有序开展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三是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水域生态保护的关系,妥善处理工业建设、城镇化建设、小水电建设及河道采沙业与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矛盾;四是确保保护区管理经费的投入,保证保护区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保证执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装备,以及保护区设备仪器的日常维护使用,保证开展水质监测、资源调查研究相关经费的投入。

(二)加大对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较大。虽然农业部给予一定的前期建设资金支持,但后期长期的管理工作经费也给地方政府财力带来一定的压力。在国家、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各地应积极探索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通过保护与利用并举,对保护区内的实验区进行水产种质资源的合理捕捞。通过合理捕捞种质资源开展遗传研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苗种繁育基地,实行保护品种的市场转化。适度结合当地旅游业,开展保护区水域生态观光。实现保护区的造血机制,反哺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各保护区所处地理位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条件,以及保护区的类型、岸线、面积和管理任务,从实际出发,提出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支持方案。

第7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黄河 资源保护 规划纲要

一、 规划纲要目标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6月,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审查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纲要”制定的黄河治理开发方针、目标和主要工程措施。依据《规划纲要》,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2010年,黄河干流大中城市集中供水水源河段(或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其它河段达到Ⅲ类水质标准。黄河各主要支流的最低水质目标达到Ⅳ类水质标准;大中城市供水水源河段及目前水质尚好、且为规划调出水源的洮河、大通河等河流达到Ⅱ、Ⅲ类水质标准;渭河宝鸡以下等河流的傍河地下水水源地河段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有观光、游览功能要求的城区河流,达到Ⅳ或Ⅴ类水质标准。

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水质目标,黄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任务艰巨,前景不容乐观。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现状水质污染严重,且呈迅速恶化趋势

黄河流域的水质污染已相当严重。据1996年黄河流域地面水环境质量年报,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属Ⅰ~Ⅲ类水质河长占评价河长的31.7%;Ⅳ类水质的河长占35.5%;Ⅴ类水质的河长占9.7%,劣于Ⅴ类水质的河长占23.1%。黄河流域68.3%的河长为Ⅳ、Ⅴ类或超Ⅴ水质,污染程度居全国七大江河的第二位(依据1997年全国环境质量公报)。黄河流域80年代初废污水排放量为21.7亿m3,199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结果表明,废污水入河量达41.7亿m3,增加了近一倍。主要污染物COD和挥发酚分别增加了1.62和0.67倍;全流域Ⅰ、Ⅱ类水质的河长明显下降,Ⅳ、Ⅴ类及劣于Ⅴ水质的河长显著增长。80年代初的水质污染主要发生在枯水季节,目前平、枯水季节的水污染不相上下,丰水季节的水质污染也显著加重。

黄河干流刘家峡至高村2863km的河段,水环境均遭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兰州、包头两个老的污染河段的水质污染恶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水质常年处于Ⅳ类;原来水质较好的潼关、花园口、银川等河段,水质显著下降。黄河支流污染更为严重,湟水西宁以下、汾河太原以下、大黑河呼和浩特以下、渭河宝鸡以下、洛河洛阳以下、汶河莱芜以下河段,水质常年处于Ⅳ~Ⅴ类状态,其中部分河段已远远劣于Ⅴ类。一些较小的支流河道已经成了排污沟。

(二) 废污水治理设施严重滞后,监督管理不力

1993年黄河流域工业废水处理量约为5.5亿t,仅占流域内工业排放总量的20.7%;城镇污水处理量约为2.1亿t,仅占全流域废污水总量的5.9%。大量的城镇工业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向河流,是造成河流水质污染的重要原因。在老污染源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情况下,新的污染仍在源源不断地产生。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流域内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的相继建设,都为黄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新挑战。然而,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流域内水污染治理工程设施严重滞后,已有设施的运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一些省(区)在划分黄河干流和主要跨省支流、水库的水环境功能时,不经流域机构认可,随意指定水资源的功能用途,使得跨省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有的省(区)甚至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污水排放口或取水口。如此等等,都是《规划纲要》水质目标、任务难以实施的问题所在。

(三) 河川径流迅速减少,地面水环境质量改善面临双重威胁

众所周知,进入90年代以来,黄河断流日趋严峻,河道径流水量减少。1997年,黄河下游断流历时高达226天,断流河长700多km。黄河上中游交界断面的头道拐河段,枯水季节的最小流量仅有几个m3/s,为有实测资料以来的最枯水量;如若不考虑包钢等国有大型企业的取水要求,黄河中游也许早已出现断流。在河道水量日趋减少,城镇污水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其工作的难度愈来愈大。

(四)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费渠道不通,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就流域总体而言仍处于无序状态

国家批准设立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已经20多年了,但时至今日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真正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职能,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从流域整体而言实质上仍然处于无序状态。《规划纲要》批准实施后,如若不能尽快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监督管理职能,解决经费渠道问题,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仍然可能步履艰难,事倍功半。

二、 关于实施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

黄河规划纲要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对策措施和方案。完成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需要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和工矿企业的通力协作和共同努力,需要中央各有关部委的支持、指导和监督、检查。然而,水是流动着的实体资源,是人类生存、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环境要素;一条河流不能分割使用,也就意味着不可分割管理。流域机构必须在大江大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利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水利部提出的:“‘九五’期间,以淮河水污染治理为契机,全面加强以流域为系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为:结合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实施,制订、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强化流域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职责范围,建立合理有效的水资源保护运行机制;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依据黄河流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水环境特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黄河治理开发和水资源、水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站网,并进行优化调整,增设有毒有害污染监测项目,建立快速跟踪监测系统,调查处理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数据库系统,预测研究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水环境的需求和污染;适时修订黄河水资源保护规划,积极开展流域治理开发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 关于完成规划纲要目标、任务的对策措施

(一) 牵头组织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湖库水域的水资源功能区划,开展黄河干流、主要支流源头区的水源涵养区规划,编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确保主要河流源头水域、主要城市供水水源和主要湖库水域的水环境质量维持良好状态

《规划纲要》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对策措施第一条,提出了建立主要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建立主要城市供水水源和主要湖库水域水资源功能保护区的任务。我们认为,《规划纲要》将保护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城市供水水源区和重要湖库水域列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完全正确的。为此,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应首先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开展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城市河段的排污口与取水口布局状况调查,优化布局方案,建立边界清晰、目标明确的城市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

首先开展黄河干流兰州以下和支流渭河宝鸡以下、汾河太原以下、洛河洛阳以下的排污口与取水口(包括傍河地下水水源地)布局状况调查,依据各河段的水资源功能用途要求,制订排污口和取水口优化布局方案;近期内建立起黄河干流沿岸和黄河支流主要省会城市的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使流域内各主要城市的供水水源区都具有清晰的保护边界,明确的保护目标和可靠的保护措施。

2. 建立大中水库等重要水域的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和主要河流源头的水源涵养保护区。

首先开展黄河干流刘家峡、青铜峡、三门峡、小浪底和支流汾河、故县、陆浑、宝鸡峡等水库和水利枢纽的水环境功能和污染源现状调查、评价,建立库区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制订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明确水环境功能保护目标、保护对策和措施。 建立大通河流域水源涵养和自然生态保护区,确保引大入秦、济湟、济西、济湖、济黑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水水源保持良好状态;建立子午岭、六盘山自然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综合保护区,以确保泾河、洛河和渭河有一定量的清澈基流;建立汾河、洛河和沁河源头水源涵养和自然生态保护区,确保下游水库和河道基流具有良好的水源保证。

3. 编制主要河流省区交界河段和主要水库、主要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近年来,黄河干流及主要跨省支流的水质污染纠纷问题日趋突出,主要城市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水域的水质污染日趋严重。为此,尽快编制主要河流省区交界河段和主要水库水域、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是必要的。有了总量控制方案,流域机构就有了监控重要河流、水库水域上下游、左右岸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大小的定量标尺,对解决日趋严重的省区水质污染纠纷十分重要。

(二) 增设水质监测断面,开展水质污染调查,加强对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规划纲要》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对策措施第二、三条中提出: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推行清洁生产技术,采用少排污或不排污的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制度;对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明令禁止或有明确的规模、工艺技术及布局地点限制的各类污染源,以及已经对城市供水水源及其它重要水源造成严重危害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关、停、并、转、迁;对废水排放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污染源,或直接对城市水源或其它功能水域有显著危害的污染源,提出了必须建设和完善废污水处理设施,使全流域工业废水处理率到2010年达到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到2010年水平达到100%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率,提出了到2010年由目前的不足6%提高到25%的要求。

完成这些目标和任务,需要有流域内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需要由流域内各省(区)、市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的认真执法和严格监督、检查。然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单就如此还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流域机构的参与,没有流域机构的督促、检查,该项对策措施的效果和效益就大打折扣。为此,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必须增设水质污染监督性监测断面,加强水质污染调查,强化对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其完成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三) 积极开展流域治理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不断进行流域水资源保护滚动规划

1955年,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经过40多年的大规模治理和开发利用,黄河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在防治黄河洪水灾害方面,修建了三门峡水库和伊河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先后三次加高培厚了黄河大堤,并有计划地开展了河道整治;开辟了北金堤滞洪区,修建了东平湖滞洪水库,初步形成了“上拦下排、两岸分滞”的防洪工程体系,取得了连续50年伏秋大汛不决口的伟大成就。在开发黄河水利方面,先后修建了近170座大中型水库,650余处万亩以上灌区。黄河水资源在供水、灌溉和发电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黄河治理开发的正面效应,大大促进了流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态环境良性变化。然而,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水资源、水环境乃至生态环境要求愈来愈高,为了更大程度地发挥流域水资源的多功能用途,使流域治理开发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有利影响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流域治理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国家计委在1984批复的关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修订任务书的“水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部分明确指出:“……对今后大规模开展水利水电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水利问题,也需要研究预测,并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对策。”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法规政策和计划目标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治理等有关方面紧密相连。为此,及时掌握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了解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新需求和可能产生的新问题,适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划、计划目标调整,结合流域治理开发总体目标和对策措施调整,不断进行水资源保护滚动规划是非常必要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密切注视有关方面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黄河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目标和对策。

(四)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规划纲要》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1. 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数据库系统

流域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数据库系统近期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⑴流域水质监测资料数据库

截至1995年,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已刊布的水质监测资料有4200多个断面年,水质监测数据有150多万个。另外,还有400多个断面年的河流底质监测资料。

⑵流域排污口调查资料数据库

1993年,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全流域性的水环境污染源调查评价,调查排污口总数1700多个,获得排污口水量水质数据2 万多个。

⑶重点河段、水域的水质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实施流域规划纲要制定的水资源保护目标和对策措施,必须建立健全流域重点河段、水域的水质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以便流域管理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不同水污染治理方案、不同水资源调度运用情况下的水质污染状况,预测预报不同水污染事故情况下的水质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⑷与黄河水量、沙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数据库连接,使得黄河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2. 深入进行多泥沙河流水质监测技术、方法和水质评价标准、水环境容量的研究

黄河泥沙含量居世界大江大河首位,泥沙问题不但是黄河治理开发的首要难题,也是水质监测数据难以反映水质客观实际的重要原因。为此,在“七五”、“八五”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黄河水质监测技术、方法和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深入开展该方面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①黄河水沙分测及泥沙监测方法与质量标准研究;②多泥沙河流水质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研究;③多泥沙河流水环境容量与污染控制目标研究;④多泥沙河流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监测与评价方法研究。

3. 开展黄河干流和主要跨省支流、湖库水域最小环境水量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休闲娱乐时间愈来愈多,对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为此,维持河流、水库具有一定的环境水量和水面,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内容主要包括:①黄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河流、湖库环境水量和水质的最低需求调查和预测方法研究;②黄河干流和主要跨省支流、湖库水域最小环境水量与水利工程调度管理方案的协调;③黄河干流和主要跨省支流、湖库水域最小环境水量的确定。

4. 开展黄河流域能源重化工基地对黄河水质影响的研究

黄河流域是我国的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研究流域内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建设、生产对水环境质量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内容主要包括:①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规模、布局现状调查及预测研究;②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废污水排放和主要环境问题现状调查及预测研究;③能源重化工及有色金属基地水质影响预测及对策措施研究。

5. 开展河口地区最小生态水量及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研究

黄河三角洲是我国三大河口三角洲之一,是一块正在开发的宝地。我国已决定集中力量加快环渤海地区的综合开发,黄河三角洲农业开发区已确定为全国新建5大粮仓之首;国务院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已将渤海列为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与可持续开发实验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已将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列为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水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地点,也是海洋海岸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地,山东垦利县的野大豆也是该计划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野生物种保护地。因而,在黄河断流日趋严峻的今天,认真做好河口三角洲地区的水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河口地区最小生态水量及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现状调查;②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变化趋势预测;③黄河断流对三角洲生态环境的影响;④黄河三角洲最小生态水量研究。

四、 建议

(一) 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使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走向法制轨道。

目前,我国已制定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均没有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职责和职能。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修改和完善我国已有的“水法”、和“环境保护法”、“黄河法”等法律法规时,应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职能,尽快使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走向法制轨道。除此之外,黄河水资源保护机构近期内应开展以下法规研究:①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②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水库水域水资源保护条例;③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④省(区)交界河段水质管理规定。

(二) 疏通流域水资源保护经费渠道。

经费渠道不通,也是水资源保护工作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尽快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经费渠道,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科学研究专项经费来源,也是实施黄河规划纲要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

(三) 水质、水量并重,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机制。

水资源的量与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情况下,水质问题愈来愈加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不能达到水体功能要求的水量,不但不能使用,而且还会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因而,水质、水量并重,统一管理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是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为此,建议在黄河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将水质及水环境问题统一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轨道。

ON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PROPOSALS TO IMPLEMENT THE GENERAL PROGRAMME OF THE YELLOW RIVER CONTROL AND DEVELOPMENT FOR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arrangement of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in the general programme of the Yellow River control and development, the major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Yellow River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 analyzed objectively, the basic train of the thought to implement the general programm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fulfil the target and the task of the general programme are given. It is of significance for the further Yellow River resources protection.

第8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存在问题;对策

1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基本情况

我国海洋生物有3 000多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内陆分布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有50多种。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濒危物种不断增加,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部分,已有92种鱼类被列为野生绝迹、濒危、易危、稀有等级[1]。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近80种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儒艮、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红珊瑚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金线鱼巴、大理裂腹鱼、文昌鱼、佛耳丽蚌、花鳗鲡、胭脂鱼、唐鱼、大鲵、玳瑁、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绿海龟等;此外,还有许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东北雅罗鱼、长江鲥鱼以及龟类等。这些物种都是世界珍稀动物资源,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2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2.1.1水环境污染。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物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及日趋频繁的航运和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直接破坏鱼类自然生存环境[2-3]。据我国水利、环保、渔业部门对全国10万km的河流进行调查评价,发现被污染河流的长度已占半数,其中有4万km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 400 km河流鱼虾绝迹。wwW.lw881.com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污水日排放量已超过7 000 t,其中长江流域在我国各江河流域中是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日接收污水量约3 000 t,占全国水资源36%的长江有大小污染源4万多个,检测到的污染物有40多种。2001年,全国发生赤潮灾害达到77次,影响面积达到1.5万km2左右。水环境受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1.2梯级电站的建设。水利工程的无序无度开发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和生活场所,特别是建闸筑坝、建库、引水工程、喷灌工程、江海堤围工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天然河道的自然生态,阻隔了鱼类索饵、繁殖的洄游通道,并且大坝的构筑使鱼类天然的产卵场被淹没,产浮性卵的鱼类因天然流速、流程不够而沉淀死亡;产粘性卵的鱼类因失去鱼卵赖以粘附的水生维管束植物而资源枯竭;幼鱼因坝流冲击过大而致死;原江河急流型鱼类及底栖生物因水域生态环境而消亡[4]。因此,梯级电站的建设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2.2渔政执法机构分散,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各地发展不平衡

中国渔政执法体系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的渔业执法机构由渔政、渔监和船检3支队伍组成,已形成一支拥有3万多人、1 100多艘渔政执法船舶、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较为规范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和边境水域权益的重任。但是随着我国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渔业执法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统一领导”不足,“分级管理”有余,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管理出现失控;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名称不统一,影响执法形象;三是渔政、渔监和船检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降低执法效率;四是执法受行政干预多,执法机构难于独立行使职能,影响秉公执法,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五是未能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靠自收自支、罚款维持,不仅影响《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并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六是人员编制不到位,渔政队伍编制成分复杂,相当一部分渔政人员没有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造成没有纳入编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渔政人员不能行使执法权;七是渔政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与现阶段对渔政执法人员要求大专学历以上不相符,具有渔政管理及相关学历的人员甚少,执法专业水平低。

2.3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又相继制定颁布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部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已久,但一些主管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使命感和紧迫感,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强,群众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够充分[5]。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非法捕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二是非法及无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2.4有害渔具渔法及过度捕捞,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03年末拥有机动渔船20 959艘,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0 931艘,2003年全国捕捞产量14 323 121 t。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大部分为当年幼鱼或低龄鱼,对资源利用十分不利;在全国各地还存在着电、炸、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大功率高负荷的电鱼设备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5对增殖放流重视不够,放流活动不规范,放流品种不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放流效果[6]。

2.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经费投入不足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要对它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须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全面的考查,包括其生活习性、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由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投入有限,许多地方没有把此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使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工作困难。因此,对于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

2.7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适应

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渔业以养殖为主的发展方针,鼓励名、特、优、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但由于人工养殖品种与野生品种实际上难以区分,珍稀品种的养殖产品难以合法上市销售;二是由于饲养技术的发展,养殖品种成熟期小龄化,这与保护法规定的相应品种的上市年限不相符;三是科技进步,使水生保护品种可以通过人工繁殖育苗大批量生产,而大批量人工繁殖的保护品种的经营由于保护法而受阻。

3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对策

3.1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通过布告、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画册、张贴画、举办展览、义演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地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让社会大众都了解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原因,以及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现状、濒危程度、科学价值及相关法律等,消除宣传上的误区和盲点,让全社会都参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

3.2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健全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加大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渔业水域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加强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保质量标准而制定的,规定允许排放污染物最高限额的标准,如果排污者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排污。违法排污者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合法排污者则只在造成污染危害时才承担而且只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水利、水坝建设项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影响的环境评价工作,提出科学的资源保护、补救和恢复措施,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3.3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

渔业资源的公有性、洄游性和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决定了渔业执法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即要确定“统一领导”在渔业执法监督管理上的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分布不同,又必须要有“分级管理”作为补充。所以,“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辅相成,只有在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分级管理”,把渔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解决人员编制及经费等,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渔政工作才能做得好。只有把渔业执法队伍铸造成一支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渔业执法队伍,才能有力地打击各种破坏和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3.4规范增殖放流活动管理工作,延长休渔期

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要将增殖放流与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因此,要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7];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参加资源增殖放流。放流要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同时要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放流品种的苗种原则上要以当地原种及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放流后必须对放流品种及相关区域实行禁渔期2~3个月。

3.5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拯救工作,加大水生野生动物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目的是保持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国家稀有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对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区等进行有效保护,并针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资金的参与,增加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8]。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的支持、参与。自然保护区应尊重地方政府,主动和地方政府建立联系,县、乡政府要配合保护区管理处组建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村、屯要订立村规民约,与保护区签订联保共管协议,自上而下建立县、乡、村、屯4级共管体系,形成全民共管共建保护区的良好局面。

3.6合理解决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

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要认真贯彻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既要有效地保护水产资源,尤其是有效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又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渔业生产力的发展,合理地利用、开发资源。

3.6.1坚持以科技为依据,完善资源保护法。人工授精孵化技术、人工育苗技术、饲养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使珍稀水生动物的养殖成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方向。随着渔业科技进步,原有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滞后”,制约了渔业生产发展。因此,要以科技为依据,重新认识新基准,不断补充调整法规,通过完善资源保护法促进渔业产业的新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3.6.2坚持以法规为准绳,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为有效地保障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珍稀资源,必须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要制订一套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发展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

3.6.3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促进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把渔业经济的发展与水产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3方面:一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二要合理开发利用;三要根据资源与渔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合实际的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长远规划。

3.6.4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政策扶持水产珍稀品种养殖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策扶持产业的发展,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障体系,畅通市场销售体系。

4参考文献

[1] 齐景发.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n].中国渔业报,2003-06-30.

[2] 贾晓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亟待修复[n].中国渔业报,2003-12-05.

[3] 周伟光.当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水产,2000(6):70,69.

[4] 杨宝瑞.海洋岛渔场对虾增殖放流现状及对策[j].中国水产,2000(1):21-22.

[5] 刘清真.加大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力度[j].中国水产,2001(6):10-12.

[6] 关嘉勉.海洋渔业执法的改革与强化[j].中国水产,2000(3):14-16.

第9篇:水资源保护法范文

水资源保护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湖北在水资源保护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该文分析了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建设;湖北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从新的历史高度出发,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并详细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成就、地位、目标和内容等。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以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和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水资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中重要的一环,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人均占有量不足的现状,水资源保护已上升到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新高度,成为全社会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湖北作为“千湖之省”,近年来在水资源保护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做出了许多新的努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1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的现状

1.1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湖北省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建设,资金投入逐年稳步提高。2013年,全省共争取中央水利投资计划132.56亿元。2014年,全省落实水利建设资金142.1亿元。截至2015年10月,全省今年已争取到中央水利投资110.3亿元。水利投资连续3a稳中有增,水利建设呈现多点开花的局面,一大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1.2水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近年来,湖北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继咸宁市、鄂州市被列为全国首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襄阳、武汉、潜江顺利入选全国第二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并顺利通过水利部验收。湖北省政府正式了《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白皮书》,完成全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一批全省重点湖泊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一湖一勘”工作,基本摸清全省6.67hm2以上湖泊的数量、分布、变迁等有关情况,并公布2批共755个湖泊保护名录;印发了《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确保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湖北省水利厅、环保厅建立水利、环保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全省百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完成,大东湖生态水网、黄石磁湖、黄冈长河等湖泊水生态修复项目有序推进。

1.3民生水利建设取得新进展(1)重点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2013年,湖北省全年共解决33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2014年全年,湖北共建成集中供水工程1602处、解决了33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全省确保完成349.8万农村居民和62.9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建设任务。(2)全省的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逐年有序推进,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集中资金每年重点推进一批规模化节水项目。2014年,全省新增、改善、恢复灌溉面积59.47万hm2、除涝面积44.73万hm2,发展节水灌溉面积5.87万hm2。调度水利工程提供抗旱用水46.3亿m3,应急解决107万人、26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

1.4顶层制度设计逐步完善湖北是全国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份之一。近年来,湖北省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颁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一套从水资源保护、防治、监督到考核的制度体系。率先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分解到17个市州,再由市、州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建立了省、市、县3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率先建立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列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湖北部分内容,湖北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2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水患和干旱问题长久并存湖北是水资源大省,素来以“千湖之省”闻名,水资源较为丰富,同时全省每年还要承纳长江、汉江及洞庭湖等流域大面积的客水,常年入境客水量6000多亿m3,为湖北省水资源的6倍以上,这些客水不但难以加以利用,而且加大洪水防治工作的难度和资金的损耗,加上近年来湖泊、河流不断减少,蓄水能力不断降低,洪水威胁多年来始终是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湖北省水资源在分布上呈现南多北少,山区多,平原河谷少,且相差悬殊的特征。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南北相差近3倍,全省水资源面临严峻形势,山丘区存在工程性缺水、江汉平原存在水质性缺水、鄂北岗地存在资源性缺水问题,各地缺水情况呈现不同特征,造成解决缺水问题解决方式需要多种手段。洪水和干旱问题常年并存,成为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问题。

2.2水质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众多工业生产企业,工业排污量巨大,很多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并未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排污设施沦落为形象工程,再加上制度不健全,监管防治工作的不到位,造成工业排污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农业面源污染比重大,农业水污染面广点多,污染来源复杂以及生活污水的不规范排放,致使河流纳污能力减小,大部分城市内湖和郊区湖泊呈现富营养化趋势,且面积逐年萎缩,水生物物种锐减。长江、汉江沿江城市近岸污染带越来越长,汉江干流及部分支流“水华”频发,城市内湖污染较严重,少数水库富营养化,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使用功能要求,全省水功能区现状达标率也不高。水污染加重,水环境恶化,水生态退化等水环境压力不可小视。

2.3水资源浪费现象越发明显湖北水资源总量为1027.8亿m3,只占全国的3.5%,人均水资源量1732m3,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m3严重缺水警戒线。然而,湖北“千湖之省”的美誉掩饰了缺水的省情,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湖北人均每天生活用水0.23t,而全国的平均水平在0.2t左右,人均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活中过量用水,工业生产、农业灌溉用水浪费,加剧了湖北水资源供应的压力。湖北近几年总用水量达280亿m3,用水效率低下,全省农田实际灌溉平均用水量439m3/667m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万元GDP增加值用水量224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多。长期以来形成的农业漫灌用水、工业直流用水,企业高耗用水等传统用水方式,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水资源供给矛盾依然是制约湖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

3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的对策建议

3.1不断提高居民素养,树立环保意识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离不开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因此,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自身素养,让广大民众清醒认识到水资源比较短缺的现状和水质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树立居民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环保意识,充分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中来。在全社会树立节约用水和爱护水资源的社会风气,让每一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识到水资源保护事业真正是一项全民事业,离不开任何一个单位的参与,同时也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他们应尽的社会义务,与每一个单位息息相关,不断提高居民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3.2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工作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水资源保护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切实做到年年有递增,将资金使用落到实处,重点向经济不发达和用水困难地区倾斜,突出解决水患问题和民生用水问题,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建议由省、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跟踪督导,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审查工作,纪检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建立促进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推动绿色产业、低碳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现实压力。运用财政补助、奖励、贴息等政策,支持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水资源保护建设领域。加大相关领域对社会公众的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进来,加大资金的利用效率,使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3.3积极引导社会共治,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水资源保护建设关系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迫切需要改变仅仅凭借政府部门自身治理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新局面。要以培育绿色生活方式为突破口,推动形成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相结合的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得全社会和每个公众都在水资源保护建设过程中积极参与进来,行动起来,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氛围。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重视,公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不断强烈,由于水资源对生物具有不可或缺性,公众对改善水资源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面对公众的合理诉求,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要让公众深刻认识到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需要他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保护责任,需要环保部门履行好统一监管职责,需要各部门真正齐抓共管,才能做好这项系统工程。加强引导,才能使公众理性看待水资源保护问题、科学分析现状、客观评价工作,进而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构筑水资源保护社会共治的大格局。

3.4严格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和责任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环境保护诉求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必须要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对重大事故负责人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将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法。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等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要集中整治,推动环境守法成为新常态。

参考文献

[1]李恩成.湖北水污染问题研究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0,14:92-93.

[2]张红梅.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其利用对策浅析[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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