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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精选(九篇)

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第1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八大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 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第2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第3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分层教学

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

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

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07(6).

[2]翁史烈.转变人才观、教育观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1,22(1).

[3]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J].河北法学,2008,26(2).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第4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主义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2)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4]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束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摘要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2]王家福《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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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法 价值 调整

引言

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型而言,民法是发达国家制定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都比较早,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发复杂与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与完善。就我国民法的发展而言,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与经济特点,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有着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社会经济越是发展、活跃,民法的作用与意义就越突出。而民法的发展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市场经济中,民法具有深刻的意蕴。

(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是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市场长期采用行政权力优先与命令下达的形式控制经济的运行,民法中忽略了经济的作用。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价、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充分的展示。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内部结构,分成不同部门,具有系统或整体性,是现行法。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在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规范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民法为适应这一要求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民法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规范,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广泛行为的自由。主体地位平等,改变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使民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需要。市场经济关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可以看到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民事范畴也具有一定的非权力性,这种非权利性集中表现在平等自愿、自主诚信、对等补偿性的方面。而毫无疑问,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使多种要素达到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中,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参与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享有权利并获得切实的权利保障,正因为这样,民法与市场经济能实现很好的契合。

(三)民法是维护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同时,通过各种内在关系与外在的环境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在这个市场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市场经济不容忽视的。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有效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本身即构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确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基础达成一致,就是要以保护个人财产与人身权利为目的。另外,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独立、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有主体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正因如此,使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地正常开展。例如,《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规定,是对法人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法人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商业行为,能按照市场的规律处理一些经济发展的问题,获得等量的经济报酬。

市场经济中民法价值理念的选择

法律是现实的社会人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而制度的时间是以法律价值理念为前提的,并在其支配下把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且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正义公平诚信需求的满足时,人的理想与对人命运关怀才能实现,这样形成人内心的确信,最后又回到法律的价值理念。

(一)主导威严

法律至上理念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追求法律制度正义与追求执法程序正义始终是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法律必须有权威,社会人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社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在其心理层面上就会留下对这些法律的情感标记,有了这种情感,容易产生对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感,进一步确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的权威性,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倡导透明

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来自市场主体,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律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品质,公众作为市场中的组成分子,是实际法律的使用者,他们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则,这就需要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张扬正义

正义外在的显示是一种体制,内在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正义的理念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哲学的代表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另外,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同时,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正是正义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进公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首先要体现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获得的机会均等,这里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和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诚实和守信,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就是要保护诚信经营,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能,人人机会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应有之意。

(五)保护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法制体系应该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在保护个体通过正当手段实现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诉求。在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不允许出现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会个体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总的来看,应该保证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是指经济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路径

(一)更新法律观念

转变裁判法学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针对市场经济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预防与控制的措施,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规律来对法律体系做调整与预境。树立契约观念。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人身依附和等级锁链,享有独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在交易中彼此处于完全平等的状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商品交易的全过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变革

通过变革使民法能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法律的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一些责权部分,或者复杂的部门关系,但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职能,使得这种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来保持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在市场经济中完善这些执法部门自身的法律与法规,使之能面对复杂的市场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经济基础,如保留典权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体例和规定。针对已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对基本法律的保障,实现基本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指导与调控作用,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建立与健全物权法

民法上所称的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物权法的建立是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彻底摒弃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确立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做出一定的选择。选择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种民事单行律和法规

民事单行律和法规组成了强大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系与系统,因为市场经济涉及的面较广,需要各种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有的已经不单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人们观念的变革与财产的纠纷随之而增多,特别是一些跨国的婚姻,更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问题带有很多的联系;再如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合同法也要针对这种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1999年月15日,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基上,我国废止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从而消除了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间的分歧和矛盾,缩小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这些法律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地完善与充实(傅健,20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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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前708一645年)就基于历史斗争经验,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当时已有了“法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人类文明、民主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它要求以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置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是以法主治,“垂法而治”、“任法而治”、“缘法而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它要求一切经济要素都进入市场,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征途上的一次历史性飞跃。要实观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因为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实行需要一整套更系统、更全面的法律与之相适应,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以加强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工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由法律来规范和维系,市场行为靠国家用法律来调整。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无论哪一种市场经济总是和一定的规范相伴随的。马克思谈到法律起源时,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心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性质和规模不断发生变化,法律也随之进一步发展和完备。法律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往往是“将经济生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º因而,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必然把该国内的法制建设推向现代化。尽管市场经济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历史、规模和速度等具体情况不同,但有一点是大致相同的,即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是与法制建设的完备同步发展的,基本上也是相适应的。这种情形,已为许多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同时也正被许多正在搞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践不断证实。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人治强调的是个别领袖、党派的权威,经济方面亦不例外,它要求依某个党派、个人的意志来治理经济、管理经济.法治经济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它要求经济主体、经济运行秩序、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等一切均由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由经济,一种契约经济,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市场需要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休的地位、权利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这一主体体系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全方位主体结构。这些经济主体之间既各自独立、互不依赖,又互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必要前提。(2)市场经济是公平竟争的经济,是契约经济,是信用经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早已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革命。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需要借助于合同形式,并发展信用制度。而信用、合同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规范、确认,才能有效地实现。在市场,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契约的订立、履行以及违反契约的行为如何处理等,都需要借助于法律,可以说契约法律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作后盾,任何契约都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充分发展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竞争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要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地位,并采用公平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保障市场竟争活动正当、公平、公开、合理地进行.(3)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妥通过法律来实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主要以间接调控为主,只有在相应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政府活动的界限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都需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无序状态更需要加强法治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经济主体是模糊的,政府往往直接控制和替代企业行为,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庸,因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在这一体制下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具有权威性的,它在经济运行当中尽管有许多缺陷和不尽人意之处,却起码可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机制来控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削弱政府以往的许多权力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利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实际运作中,应以法律为先行,以指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象我们这样以政府力量启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政府应依靠法律来组织、培荞和发展市场,企业也需要依法规在充满风险的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遗憾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至今仍处于严重滞后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还有相当的过程。已存的法律许多已不适应现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呈现出无序状态,权.钱,情向法无情挑战,经济司法工作显得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具体表现在:(l)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法律空白很多,有的纠纷在处理时无法可依。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生活方式日趋纷繁复杂,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市场发育日渐完善,人们的消费结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经济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经济立法成就显著,但总的看来.立法的规模和速度始终跟不上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市场经济关系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我国一度拒于市场之外的客体,如技术、信息、土地、票据、证券等现在均进入商品市场,而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尤其是缺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几乎是无法可依。(2)现有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难于操作。长期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律,一是太少,二是过于原则,因而在实践中运作的往往是依靠各行政部门和最高法院接二连三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办法、意见、规定等名目不一的规定,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对许多含糊不清的概念加以界定。而这众多的规定由于出于多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因而互相冲突、重叠。如合同法首先分而为三,即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各自由不同的法律调整。而同一类合同又有多个合同法规重复调整,如购销合同由《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很多法律用语不统一,同样含义的不一定用同一个词,而同一个词不一定表达同一个意思,因而在使用中,又要反复地依靠有关部门的再解释。由于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宗旨,我国现存法律规定普遍过于原则和简单,原则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难以胜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大批量地司法解释,而这又属内部掌握性质,因而使得法官在原则性规定上实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限制地从抽象原则中推导出运用于个案的具体规范,可在任意性条款中随意选择所运用的法律,极易导致司法专断、判决不公。权大于法、以钱压法、以情动法的现象日趋严重、屡治无效。(3)现代立法中不少法律条文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基本要求相悖。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确认不久,现行法律中与这一目标完全吻合的还不多,很多法律在立法时一是受左的、保守思想的影响,二是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因而不仅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基本要求相悖,如现在在处理企业之间不经过银行拆借资金,买卖汽车、房屋等未办过户手续,承包未经上级批准等纠纷案件时,均按无效合同处理,甚至以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些规定和做法,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第7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 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第8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第9篇: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范文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导致法律观念的更新和发展,本文仅对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现阶段有关行政法观念更新的两个问题即树立行政法经济观和行政法民主观加以探讨。 树立行政法经济观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息息相关。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环境、劳务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都有行政活动,因此,在各个领域都需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行政法的政治功能,把行政处罚作为重点,而往往忽视了行政法的经济功能。在市场经济时代,虽然行政法的政治功能依然存在,但行政法在保障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应上升为首要功能。这要求我们应该树立行政法经济观,即从行政立法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增强经济意识,树立行政法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服务观,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首先,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形成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是现代的、全方位的、开放式的市场,以目前情况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十分复杂的环境,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打破,但还未完全改变;市场发育已经开始,但还米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已经开始,但距到位还任重道远;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观念和环境已经出现,但要真正形成尚需时日;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种种不正之风和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受到司法机关的打击,但仍然是一大隐患等等。要真正建立起完备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和艰苦的努力。在新旧体制交替转型过程中,一方而商品经济发展比较快,另一方面市场的各项配套措施跟不上,给不法分子和以权谋私者以可乘之机,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诸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市场的法律竹理,特别是在目前的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强有力的行政法手段对于革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离,保证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一系列市场管理法规,明确统一的市场行为规范,将市场逐步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制裁违法行为,泥进统一的,开放的现代市场的形成。 其次,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调节作用:法律作为少、们的行为准则,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行政法规范占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它以一肯定、明确、普遍的行为规范,调节和规范不厂自甭价法的行为,排除和制序或非法行为。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民法、商法的人地,了两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其作用将大大削弱,其实不然,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使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魏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的性、时滞时、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弧调卞泣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为避免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经济震荡,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弧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政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半之一,它把符合客观规律的一整套市场运行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行政法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宏观上控制和调节市场,以此引导企业的生产经酋活动。从某种意义仁.看,在政企职责分开,在转变和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以后,许多经济立法实际土是经济方面的国家行政怜理法规,是行政立法,有的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的48件行政法规以及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0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直接关系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立法项目达2。抓飞件。这些行政法规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方面的,如《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汀)》、《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的施行,及}:通地配合了全国人大的有关法律,对于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调整市场主体的关系,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二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的施行,为进一步转变和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以及增那国家财政收入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三是深化企业改革,保护职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移:券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的颁布和施行,适应了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建立和迅速发展的而要,对于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改进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市场经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同,在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基本上是靠计划指令联结起来的,而在市场经济中则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用主要表现在保阵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实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其重要的运行机制,但在竞争中会产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认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具有童要的作用,行政法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检查监督权、强制权、处罚权,而行政机关则以市场竞争的“裁判员”的身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市场竞争参与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市场参与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出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制裁,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证制裁内容的实现。同时行政法又设定了各种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监督、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保证有序的竞争秩序不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扰和破坏,防止滥用职权,并为竞争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不法侵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耍作用将日益显现出来,纳入法律轨道的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法治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两翼。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依赖于人们的行政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和行政法的健全和完备。 树立行政法民主观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逐步带动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挤一的迸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这为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国家不仅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使行政管理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更重要的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开始出现,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开始朝着民主化的方向迈进。但由于我国行政法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如法律结构的不均衡性,既在整个行政法律规范中,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占了绝大部分,而管理、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为数极少;在行政管理法规中,追究、惩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比较详细和具体,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监督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救济的规定则非常简单和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上,注重实体法的制定而轻视程序性的立法。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遵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P107)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和横向性,它的实现不仅要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墓础,而且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具有自由意志、平等观念、行为能力和竞争意识。诚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体系中的地位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同的。但是,强烈地追求行为主体的利益和权利,并且力求在符合社会需要,为社会作贡献的前提下,应付瞬息万变的环境变化,作出正确的有利于白身的判断和选择,实现自己的追求和价值,却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不仅被称为横面或水平活动频繁的社会,能够映醒人们由内在需要而引起的竞争欲望,加速社会历史财富的积累,而且都比较重视人的价值存在、现实利益和平等要 求,表现在法的建构中,就是要求法更多地贯彻公道、平等、民主原则,体现人的价值和利益要求,也就是说要求法律更加明确地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排除各种影响这些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和因素。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另一方面,具有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行政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但是从行政法的特性和我们今天的环境来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特别的意义。 首先,从行政法主体的地位来看,公民个人处于弱者地位,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地位极不对称。行政机关握有行政权一一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而公民个人只佣有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各种权利,自身不备有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这种权利。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无论设立什么样的制度,都不能改变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行为通常比较容易纠正,而且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各种手段防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为,通常由于考虑公共利益,需要更多的程序才能加以纠正。不仅如此,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制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管辖主体之一,而公民个人却不可能成为制止行政滥用权力的管辖主体,而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才能制止行政滥用权力行为。此外,行政法往往又赋予行政机关种种权力如强制执行,而公民个人在行政法上通常并不享有任何特殊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成了行政法上的“弱者”而行政机关是“强者”。因此,从法理学上的“公平”或“正义”观念出发,需要更多地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法在这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行政法意识发生原理来看,行政法是因为制止行政违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人们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法律来限制不法行政。行政法的形成,它本身又具备了保障行政权的作用,但只是具备保障合法行政权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也就是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因此“保权”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控权”,“保权”和“控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行政法产生的政治需要的。再则,从行政法保权作用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作为国家工具的国家机器衍生功能。因此,保权从统治的角度来看不是目的,而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统治阶级利益或“公共利益”虽然不能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划等号,但从政治与法律的一致性及法律的统一性的角度来看,合法的公民权益就是统治阶级要保护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说属于统治阶级利益范围。 最后,我们应当看到,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影响较深的国家,行政权力一向坚固,不仅如此,建国以来,由于怠于法制建设,目前行政权失控或法外行政是主要危险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询私枉法的现象,而我国公民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特别淡薄,在此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在我国,如果片而强调行政法对管理相对方的管理,不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弧调保障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即“重官轻民”极易导致“法制下的新专制”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这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行政立法内容上,要加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权利的祛码,改变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主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的现状,要从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去构造我国行政法休系。行政法不仅要授予行政权力主体以行政权力,而且要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仅要保证和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要防止和避免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滋生;不仅要赋予行政机关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且要为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不仅应当惩治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且应当平等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只强调行政法的限制、禁正、约束和惩罚职能,不能只重视使用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只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这些都限制了行政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还需要重视行政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行政法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地参与,使行政法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 在需求,并注意使用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便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现行政法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法发展的垫本要求。而行政法的民主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没有市场经济,不可能有民主的行政法,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又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 当代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进程,无疑为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