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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法务工作报告

第1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按照旗司法局安排,本人积极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各项业务工作情况,现将自査情报告于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高日罕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务员),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法律服务执业中,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没有从事有偿,没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规或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情况,不存在自收案,和自收费及与有关部门勾结损害当事入合格权益的行为,在执业中,没有当事人和群众举报。

二、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理论素质。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我深知应当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这一年以来,以提高自身素质作为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思想以及业务水平,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増强政治的敏锐性,进一步促进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把业务理论学习作为提高本职工作的立足点,特别是我们做调解工作,只有坚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实际需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另外,积极参加局机关和镇党委定期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

(二)定期排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苗头,调处在萌芽。我坚持每周到辖区内走访,了解情况并作记录。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早跟踪,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上报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年,成功调解人民调解案件件,认真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示满意。服从司法所安排,协助司法所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咨询,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工作之一,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根据旗司法局要求定期开展各项普法活动。例如:结合各嘎查“固定党日活动”、祭敖包活动、“12.4”全国宪法日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日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另外,定期下发普法资料到辖区内各嘎查,积极督促嘎查采取专栏、派发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法治传活动。为建设法治社会、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业务理论学习缺乏不能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影响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司法行政机关在部分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四、下一步的整改方案

一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切实为弱势群体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和知晓率

第2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贯彻实施了《公务员法》,先后开展了《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公务员登记、公务员工资套改、建立公务员信息库等工作。目前,我市贯彻《公务员法》实施阶段已按时完成。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对全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人事局纪检书记王国和同志带队,对市直、各县(市)区进行了《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广纳各部门、各职级公务员的看法和建议,重点检查了两个县(市)、两个区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现把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2006年6月2日召开的吉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8月18日召开的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了《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制定了《吉林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9月15日召开了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传达了省里的两个会议精神,贯彻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吉发[2006]22号),启动了我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时部署了公务员登记工作。

一、依法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

按照省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部署,我们认真地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质量,9月中旬进行了登记工作业务培训,举办了骨干培训班,市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和县(市)区70人次参加了培训,同时发放了《吉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文件汇编》及相关登记说明。9月下旬,各单位组织公务员学习了相关文件,就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进行了宣传动员。10月份,各单位通过查阅人事档案,确定了登记对象,然后由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了模拟登记。11月份各单位正式填报登记人员,市人事局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登记对象进行了审档审核,做到了逐人审档,发现疑问及时查清情况,审档审核工作没有出现误差。12月下旬,吉林市人事局将审批通过的公务员登记材料报省人事厅备案。到2006年1月中旬,公务员登记工作全部结束。

公务员登记工作是严格按照吉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我市政府部门41个,行政编制数7358人,在职实有人数 7128 人,提前离岗14 人。经审档审核,在职公务员符合登记条件的7067人,暂缓登记 55 人,暂不登记 25 人,提前离岗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有14 人;县(市)区9个,在职公务员符合登记条件的7099人,暂缓登记 91 人,暂不登记 260 人,提前离岗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有1177人经吉林市人事局审档合格,全部审批通过,到省人事厅审核也全部合格予以备案,没有超编登记、违规登记问题。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按照规定的职数和条件确定的,没有增设职务层次和超职数登记问题。

二、组织开展了《公务员法》学习培训活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法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86号)要求,为学习贯彻好公务员法,我们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地开展了公务员法的全员培训工作。

按照公务员法培训计划,共举办公务员法培训班12期,其中骨干培训班1期,市直机关各单位派1名骨干参加了培训,培训业务骨干90人;全员集中培训11期,培训市直机关2216名公务员;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公务员5800余人参加最本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全地区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工勤除外)参加了全省统一考试。市人事局抽调县(市)、区9人统一评卷,参加考试人数17700人。

三、进行了公务员工资套改工作

2006年末,我市按照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对公务员工资进行了套改,在套改工资过程中,做到逐人审档,对没有进行公务员登记而执行公务员工资的人员做到查清来由,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了津贴补贴,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省里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和范围,取消了省规定的档案补贴、信访补贴等9种补贴,同时取消了个别部门自行设立的差旅费等补贴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明确责任,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了公务员信息库

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建立了公务员登记信息采集系统,由吉林市人事局录用与职位处、吉林市人员信息中心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了公务员信息录入工作,信息系统的人数与公务员登记备案的人数完全一致。公务员登记表已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登记名册及备案表等资料已立卷存档。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申报工作,前期我们做了一些调查摸底工作,待吉林市人事局统一安排部署后再正式启动申报、审核工作。

 

(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办法和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为《公务员法》实施提供组织保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为加强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领导,成立吉林市公务员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徐建一同志任组长,杨子明、张晓霈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朱秀山、初富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朱秀山(兼),副主任:初富华(兼)、王怀新、费光宇,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人员组成。

2、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接到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培训通知后,市人事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一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制定了《公务员法培训实施方案》,明确了培训的指导思想、培训目标、培训方式以及培训对象。联合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通知》(吉市人联字9号),要求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使参训人员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全面把握其基本内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奠定基础。

3、统一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开展了市直机关全员培训。2006年,我们把公务员法的全员培训作为全年培训的重点工作来抓。年初向各部门下发了培训工作安排意见,把公务员培训列入培训计划,10月份,利用两周时间对全体公务员进行了为期1天的脱产培训,培训公务员2216人。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人数较多的机关自行安排时间、场地、自请教师进行了全员培训。组织了《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在职自学活动。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进一步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各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自觉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们在《条例》颁布之初,通过在职自学的方式,在全市机关公务员中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条例》活动。整个学习活动利用30天时间,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系统学习原文,领会基本精神;第二步,联系本系统实际,认真查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的问题;第三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调整修改好培训工作计划。为防止这次学习活动走过场,流于形式,市人事局成立专门学习领导小组,对《条例》学习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学习结束后进行了统一考试,并将学习及考试情况进行了通报。

4、形式灵活,公务员法培训取得初步成效

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各部门领导都非常重视,对培训工作组了极大关注,各县(市)区人事局对如何抓好培训工作都专门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计划,安排时间,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丰满区人事局还联合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举办了《公务员法》知识竞赛,广泛宣传公务员法。市直各部门的领导和人事处的同导积极支持培训工作,能按照要求自行组织本部门培训,很多单位领导亲自做学习动员,使本单位公务员充分认识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还有的单位自行组织集中培训,市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国资委、建委、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老干部局等单位聘请行政学院教授进行了专题辅导,准确理解了《公务员》的精神和基本内容。

三、公务员法实施的主要成效

1、公务员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实现了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保障,杜绝了公务员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第3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一、深入抓好新修订《公务员法》的学习和宣传。

学习和宣传好《公务员法》是贯彻执行好《公务员法》的前提和基础,大队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的执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公务员法》的执行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我大队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公务员法》,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和带头遵守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务员法》的积极性。

(二)抓好全员学习。我大队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学习《公务员法》自觉性。做到了先学一步、深学一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认真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款。通过学习,使全体参公人员真正了解了《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为《公务员法》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坚持原则,积极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

第4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公安局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实际,不断加大治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执法活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一、***派出所基本情况

***派出所1981年设立,现为二级执法单位。现***派出所座落于***大道**号,有民警9人,文职1人,局属协警4人,政府聘请协警及其它工作人员18人,合计32人,车辆2台,分别为***。辖区2个社区,22个行政村,共有人员五万余人。

二、2018年度执法活动财务基本情况汇总

1、2018年我所应处行政罚款70300元,已缴纳罚款66100元,未缴纳罚款5400元,收缴赌资13358.7元,收缴其他资金330元。

2、 2018年度全年收缴行政事业性费用为89910元,其中办理身份证2863个,身份证工本费收入为84660元,,户口本1500本,户口本工本费收入为5250元。

3、2018年涉案财物1084件,销毁221件,发还29件,上交692件,附案卷18件,130件目前在我所由专人保管。

4、2018年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共计接处警1319起,其中刑事案件190起,破案68起,行政案件259起,结案64起。

三、***派出所自查情况

1、执法活动财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我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办案与财物管理相分离制度,能做到财物管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财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并能得到严格执行。

2、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我所2018年度共计罚没款85188.7元,在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收缴(取)、退还、移交、转罚没涉案财物,在涉案财物领取、发放、保管和缴销等各环节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

3、执法活动财物的取得、控制、管理、处置情况。在案件办理中,能够做到涉案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2018年度共计扣押涉案财物1084件,经过逐一核对自查,程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扣押、收取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审批权限合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完备,账实相符,所有涉案财物均存放在按规定设立的保管室内,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在办案中,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财物退还、转罚没等程序,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规定时间内解除扣押并及时退还。

4、保证金管理情况。我所2018年未收取保证金。

5、代保管物品、款项(非涉案)的管理情况。我所2018年无代保管物品和款项。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情况。我所2018年收取身份证工本费84660元、收取户口本工本费5250元,2018年共计罚没款85188.7元,经认真梳理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的收取、罚没全部依法依规执行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由于我所是报账单位,所有开支均由局行政承担,所以能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存在延缓入库、截留、挪用等行为。

7、长期挂账、长期存放未处理的涉案财物情况。经自查,未发现长期挂账、长期存放未处理的涉案财物。

第5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我始终坚持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高自身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及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策略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加强了法律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应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目前为止,共办理诉讼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6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温馨之家,实实在在的做好侨务工作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今年正值**市侨务办公室恢复设立30周年,面对当前侨务工作的特点,影响侨务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做如下思考:

一、当前侨务工作的特点

(一)**籍的华侨华人新生代、新移民增多

**侨务资源比沿海沿边省市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民赴外求学、经商、办企业每年呈上升趋势。目前,**市旅居海外的华侨华人3594人,分布在世界46个国家和地区,港澳同胞1500余人。华人新生代及改革开放后的新移民逐渐成为当前海外侨社的重要力量,侨胞中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名望、学术上有成就的也有不少。如:枞阳县美国空军基地研究员、双博士王生啟先生,其女儿王渊女士,要中国籍不要美国总统奖影响海内外。桐城籍香港新船王桂四海先生,创造了从10万到100亿的财富神话。枞阳籍的港胞姚国安先生等。

(二)海外侨胞回乡创业增多

(三)海外侨胞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增多

近几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通过市侨办先后向**贫困地区兴办公益事业95项,捐赠款2363万元人民币。如港胞朱恩馀先生先后向太湖、岳西、潜山、宿松、桐城等县(市)32所小学,捐赠人民币353万元,用于学校的危房改造和教学楼建设。港胞沈炳麟先生先后向岳西、太湖、枞阳、望江等县11所小学,捐赠人民币165万元人民币,用于学校危房改造和教学楼建设。日籍华人汪近明先生等。

(四)海外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愿望、诉求多样化

在近两年的工作中,海外侨胞咨询、了解国内有关政策,投资环境和要求回乡办实体,实地考察频繁。如:瑞典侨领柳少惠先生06-07年来**三次考察,欲想在**投资。英国侨领陈爱国先生曾四次分别到怀宁县、大观、宜秀区考察,寻找合作伙伴或商机。08年上海东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齐超先生用了三天时间分别在太湖、怀宁、宜秀区考察可再生能源生态林木规模化种植项目。市内侨资侨属企业法人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期望侨办出面协调。省外侨资侨属企业法人在经营中失误,期望侨办出面维护合法权益。市内归侨侨眷,尤其是散居在农村生活拮据、诉求帮扶的多。全市散居在农村生活困难归侨58人,侨眷2348人,期望侨办给予政策扶持,生活帮助。

二、影响侨务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侨务政策相对滞后,且不够完善

侨务政策大部分都出台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这些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对侨务工作的开展至今仍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如: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十六字方针对吸引海外侨胞回国创业发展,对调动国内归侨侨眷的积极性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发展时期,国情和侨情都有了新的变化,对侨界这一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仍然没有显现。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指导性和引导性。如:海外侨胞创业保护,困难华侨回国救助,侨务经济的发展,扶持困难侨眷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等缺乏权威,系统性规定。

(二)侨务工作机构没有得到相应强化

随着一波又一波机构改革,侨务工作机构逐步呈下降趋势,功能逐步边缘化,队伍得不到有效充实。七县一市三区政府仅太湖、怀宁、岳西、桐城三县一市政府外侨办单设。枞阳、望江、宿松、潜山政府外侨办与政府办合署办公,迎江、大观、宜秀三区政府未设侨务办公室,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侨务工作无人办事,侨务工作力量明显不足。侨务工作经费得不到应有保障,连招待华侨费用都靠的是谁收益,谁买单侨法执法主体得不到确保;与社会化大侨务要求渐行渐远,与新时期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三、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方法思考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侨界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赋予侨务办公室的首要任务。工作中要以诚感侨,以诚待侨,以诚引侨,进一步增强用情、用心、用力为侨服务的主动性。

(二)必须坚持十六字方针

在贯彻落实十六字方针中,要把适当照顾落到实处。认真、细致地做好侨界学生在升学考试加分和归侨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养老金补助工作。积极争取散居农村困难侨眷生活补助、侨资侨属企业贴息贷款等惠侨政策的落实。这些政策的落实,既体现党和政府对侨界的关心和爱护,又深受广大归侨侨眷的欢迎,且在海外侨胞中产生良好的反映。

(三)必须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侨务工作的中心任务

从近两年**侨资侨属企业发展情况看,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海外侨胞的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为海外侨胞创业发展提供机会和舞台。广大海外侨胞中蕴藏着丰富的人力、财力和智力资源,他们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利用优势,为招商引资牵好线,搭好桥,其次要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

(四)必须完善创新机制,使侨务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7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就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展开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方面

我站共有3辆公务用车(1辆报废),按照“一车一档”进行管理,已建立起车辆加油、维修、出车记录台账,做到公车使用信息清晰,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公车是否运行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没有发现对公车标识进行涂改的现象。

二、办公用房管理方面

我站目前在广播电视台办公楼拥有办公室3间,业务用房2间,设备用房1间,办公用房面积共㎡,业务用房㎡,设备用房㎡,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都没有超出规定,没有未上报房产(包括驻外房产)。

三、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方面

一是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将垃圾分类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垃圾,目前与**市广播电视台共用垃圾分类处理桶。二是发挥宣传的作用,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通过站内会议、党组织活动宣传垃圾分类的方法及意义,带动形成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办公氛围。

第8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9篇:法务工作报告范文

(一)国外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革,由预算会计报告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化成为预算会计体系革新的一次重大飞跃。西方发达国家为顺应新公共管理运动潮流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趋势,弥补现行预算会计之不足,纷纷对本国公共财政管理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极大提高了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新西兰政府首先提出了政府预算制度从收付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变并率先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措施;美国则通过逐步实行权责发生制最终建立起双轨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发达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开创权责发生制模式,在公共财政管理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突破性成果,从而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财务预算会计体系。

(二)国内实施情况

我国预算会计一直以来都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会计改革的深入,这种核算方式只能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更不便于政府作出重大经济决策,因而亟待修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2010年财政部启动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经先期试点后逐步予以推广,现已扩大到23个省区。2012年财政部要求全国所有省份必须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辽宁省亦于2012年被纳入试编范围,根据同期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开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实施不仅成为公共预算会计基础发展的重要节点,更成为引导整个政府特别是辽宁省财务会计体系构建和预算制度变迁的一大突破口。

二、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相关问题研析

根据财政部要求,截至2012年底全国23个省区必须全部完成相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浓厚,相对于其他省份,试编工作更是繁重。截至2014年底,辽宁省14个市级及所属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仅有一半试编完成。分析辽宁省两年的试编工作情况,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以原值计入为单一计量范式,导致会计要素确认不清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资料的高度浓缩,而会计要素的确认则是记录财务信息的开始,因此明确财务报告要素成为科学预算的基础。从过去两年的财务报告试编情况来看,辽宁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特别是涉及资产要素诸如水利、公路、市政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处理时均采用原值计入的单一范式,将其全部纳入资产要素范畴,从而导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素确认不清、归属不明。基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涉及面广的特点,要素不清进一步导致诸如动植物资产的确认等部分能计价或不能计价的特殊项目缺乏衡量标准。目前政府将这部分资产直接列示为消耗性资产,造成了现今许多动植物资产难以价值计量的困境。要素的难以确认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准则。现行的预算制度以及《试编办法》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政府准确确认综合财务报告要素,顺利完成试编工作。

(二)以表转表为会计记录核算程序,导致记录方法繁琐失范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会计的最终产品,没有经过会计系统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再完善的财务报告也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信息。记录是指对价值运动经确认后的政府会计信息,按照预先设计好的复式记账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加以登记的过程。会计记录是对财务活动及其结果进行具体的描述和量化。但是目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记录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对各报表反映的数据进行甄别和汇总,不是一个由政府会计相关单位按照规范的准则要求,在客观经济活动中自然核算和汇总的过程。从辽宁省编制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很多都是采用表转表的记录方式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不完全符合会计记录的原理。同时,编制涉及的数据转换、合并以及补充的数据资料等都比较大,导致记录过程十分复杂、繁琐,会直接影响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显然规范会计方法是整合会计编制工作、降低会计核算复杂度和顺利完成试编工作的重要途径。

(三)以折算估值方式为数据整合途径,导致信息质量缺乏真实

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除了准确确认要素,准确计量并保证信息质量更重要。我国的国有资产庞大且难以统计。回顾2014年辽宁省的预算表可以看到,2014年辽宁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 190.7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 772.2亿元等其他收入后,总收入合计为5 928.8亿元,总支出合计为5 925.2亿元。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政府面临获取完整基础数据的大难题。在辽宁省试编阶段,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大部分数据来源于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再通过折算估值等方法编制成综合财务报告。决算各套报表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质量,特别是部门决算中财政代列数据主要凭借编制人员主观判断,判断的结果可能对政府费用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的缺乏导致取数和整合数据不够准确,影响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阻碍政府顺利完成试编工作。

(四)以信息不公开为逃避监管手段,导致财政监督机制缺位

我国现阶段面临着公共财务管理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这也是建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上说,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程度差、透明度低,公众获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的渠道受到严重限制,造成外部监督的困难。目前,包含辽宁省在内的23个省份全部没有公布其完成的试编报表。2014年锦州市圆满完成报表试编工作报告中未涉及相关披露问题。财务报告披露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面向政府各级部门使用,并未考虑审计机构、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利益人的信息需求。我国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布是时间问题,报表的审计、披露是完成财政透明度,是满足相关利益人信息需求的基本要求。因此,完善的审计、披露制度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完善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策

基于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过程中的难题,笔者尝试从以下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为辽宁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顺利推行提供有益借鉴。

(一)明确政府财务报告准则,确保会计要素清晰分明

从辽宁省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情况不难看出,确认资产负债要素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一大关键。会计要素难以确定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政府会计财务报告准则的支持。财务报告准则不仅能够解决财务报表项目确定的问题,准则的确立也规范了财务报告记录方法以及主体范围的界定。会计准则明确政府编制财报要素的确认标准,不仅使财务报告项目反映的内容更加科学,而且有利于强化对信息供给者的硬性约束。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对于解决财务报告要素不清的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是整个试编工作最开始且最重要的问题。

(二)规范预算会计记录方法,建立政府专属核算体系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过一定的会计程序,将经济信息数据分别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记录,政府会计才能加工生成具有不同详细程度的政府财务信息。目前辽宁省及其他政府部门出现不规范的记录方法,仅将原来的预算报告转化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不能全面反映会计信息。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准则加强对规范记录方法的规定。首先,在现今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属于政府部门的核算系统,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同时完成汇总制下的总账、明细账的建立,方便进行各行业的合并核算。其次,数据来源严格控制到每个核算单位规范形成总账和明细账,不仅仅停留在预算报表和财务报表。最后,类比企业会计记录的方法,通过完整的账簿形成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规范每一个记录环节,会计记录才能保证综合财务报告中内容的完整可靠。

(三)完善财务报告核算制度,提高取数整合质量能力

从辽宁省各市、县试编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政府应该尽快完善核算制度,提高取数和整合数据的能力。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要以会计核算和报表为主要依据,为此相关信息系统就需要尽快研发出来,进而加快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以及完善,从而形成自下而上的信息汇总制度。首先,在现有财务总决算等系统软件的前提下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研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实现与现有上述系统直接链接、取数,从而解决相关数据的转换、合并等复杂问题。其次,需要完善并推广预算单位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针对试点单位,总结经验,从而加快推广步伐,使得更多的单位能够加入进来。此外,还需开发能够与相关国有企业数据对接的软件系统,对于试编涉及的企业单位,不仅要求其数据通过电子信息化方式报送,还要研究开发有关的系统软件,进而有效地提高数据的分析效率。

(四)健全财务报告审计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管力度

为保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提高其公允性,迫切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审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一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制度。在美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经过独立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可正式递交国会和向公众披露。而我国政府审计还只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层面上,未来政府审计应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发展。以辽宁省为例,应该积极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通过审计以及其他鉴证机关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这样做不仅能够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能够使使用者大胆、放心地使用,也为进一步的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不仅能够反映政府综合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还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监督政府的信息需求。目前综合财务报告处于试编阶段,草率地进行披露必定对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要先将准备工作做好,再稳步推行披露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进行,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尤其是对报告数据的可靠性以及公开工作的利与弊认真评估,以此为基础确定公开的步骤和范围,打好推行公开工作的基础。除此之外,进一步完善披露制度是保证综合财务报告完整披露的关键。依据辽宁省及各个试编省份的现实情况,可通过建立制度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披露的条件和披露方式等,以保证综合财务报告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