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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保卫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商场保卫工作计划

第1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一、突出发展工业,全力组织工业经济新突破

(一)组织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云硫集团、发电厂等省直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配合)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

(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任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八)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全市8个石灰岩苦旱镇分别引进一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九)发展优势农林产业和畜牧水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启动民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林产品批发市场。(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处配合)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继续抓好市区南山河等10宗城乡水利防灾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五)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全市经济总量

(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特色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商联、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配合)

(十八)帮助各县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帮助各县发展房地产业,继续推进小区开发。(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二十)帮助各县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组织外经贸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经济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对外贸易的渠道和市场,搞好涉外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检验检疫办事处、贸促会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整体推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外商投资成本的调研,进一步发挥好我市驻珠三角招商引资联络机构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工作,增强全市财力

(二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二十四)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对市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配合)

(二十五)盘活国有资产和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盘活市食品集团在市区的连片土地,开发建设大型购物商场。(市经贸局、国资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市金管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九)尽快动工河口至郁南平台和罗定支线高速公路;启动罗定至岑溪、云城(思劳)至新兴、(郁南东坝)至阳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线河口至城区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线改造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步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港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党校、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委党校、档案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快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整顿、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深入挖掘我市历史和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都要有新进步;确保中学高中校区和各县(市)高中学校新建扩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区学校建设通过省的验收;按省的任务要求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推进“一机两语”教育;做好创建教育强镇的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学校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励和扶持骨干企业组建科研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生产合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质监局配合)

(三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四十)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救治三大体系建设,确保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造建设项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创建省农村中医先进市工作步伐,力争年底前通过省的验收。(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广播电视局、公路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广场建设,组织好省运会的备战、参战。(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和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药品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七)继续规划和抓好第二批生态示范村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城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西江、新兴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及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加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五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经贸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实优抚政策,兑现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十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编写好“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局负责,市府直属各单位配合)

八、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各类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好劳务输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五十五)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农业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实施社保全责征收。(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五十九)争取年内解决18万农民饮上干净水问题。(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农民征地拆迁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九、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六十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加大打击“双抢”、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配合)

(六十四)加强政府工作,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经贸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六十六)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六十八)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纠风办、审计局配合)

(六十九)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市人事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第2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设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应当遵循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加快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当符合我县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分类要求如下:

(一)农贸市场。

1、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一主一副四极集镇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辐射半径1500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应按规定在市场内划出一定区域(必须占总市场商业面积10%以上)作为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建制镇(街道)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市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三、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分类要求如下:

(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借鉴超市功能的设计经验,科学设计市场商位。根据商品陈列需要和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停车场。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建制镇(街道)农贸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它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给排水。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当突出防水的要求。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7、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8、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9、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0、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商位设施。大开间设计。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根据经营户的需要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应达到15%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设置磅秤等称重设施及复秤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电子显示屏。

7、检测设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9、服务设施。根据可能,市场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10、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商位设施。根据市场经营户的需求设置商位模式,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批发市场商位内应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建制镇(街道)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他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其中批发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7、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8、服务设施。建制镇(街道)的市场应合理布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批发市场可设置物流系统。根据可能,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

9、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四、实施要求

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本《意见》出台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都要按照标准实施。县工商、发改、经贸、公安、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业使用。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设水平。

第3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仍须自行承担医护费用。例如,在亚洲一些有大量农村人口的国家(如印度、越南等),直接支付为医疗费用的最主要来源。这些人口一般没有机会享受到职工医疗福利,也可能只获得少量由国家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见图5。

风险分担及医疗保险已被认定为制定医疗保障制度的优先手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预付计划是筹资的最佳方式,而直接支出方式则带有累退性,成为卫生保障的一大障碍。各国卫生体系的经验显示,通过保险计划预先支付费用能提高卫生筹资系统的公平性。

各国一致认同应扩大医疗保障中预付的比例。无论是通过税收或通过专门的医疗保险,预付模式均具备两大好处:第一,由于扩大了分散风险的单位,有效降低了个人承担的平均医疗卫生开支,提高了社会性经济利益,这是保险经济学的精髓所在。第二,预付办法本身具有福利再分配的优点,尤其在面临手术费等重大风险时,大部分家庭的财务状况会普遍恶化,分散风险机制可将部分财务冲击从病人转至健康人群,此时这种提高公平性的特点特别明显。

(一)采取降低居民直接支出的策略

要降低卫生保障系统中直接支出的比例,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要考虑是否在现有税收体系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医疗保险部门;第二,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由国家经营的保险主管机构,或依靠商业部门的能力和基础设施。,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公共财政问题:在财政收入中把医疗卫生开支独立核算是否有好处?统一收税与单独收取医保税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后者可打破收入分配与支付水平之间的约束性联系,并允许宏观经济环境随着所筹集资金或可用资金总额而波动。

就医疗保健而言,上述的特点尤有好处:卫生保健支出经常是反周期的。独立的筹资方案将能够保护医保体系免受财政状况恶化的影响。例如,20世纪80年代,英国经济的低迷表现对国家运营的国家卫生服务局(national health service)造成了强大的财政压力,国家卫生服务局最终由撒切尔政府进行了重大改革。另一个例子是以税收筹资的香港医院管理局,虽然早先被认为拥有健康的财政状况,但仍未能避免20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引起要求改革之声。

此外,独立的风险组合有助于确定适当的费率。在资金筹集方面,独立的医疗卫生保险体系可加强保费或缴款的流行病学基础。借此公众可以了解到医疗保健体系的单价,同时也便于对健康保险的不同选择模式进行较为专题的研讨或成本效益分析。

在发展中国家,还需要考虑税收体系是否能够向社会有效征收资金,以及随后能否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关于这一点,世界卫生组织表示:“预付资金的办法(尤其是普通税项)对制度建设的要求非常高。作为筹集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普通税项要求政府有很强的收税或提取专款的能力。这通常与规范的经济形态相联系,而在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常常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普通税项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以上,而在低收入国家该数字不到20%。”(《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英文版第98页;笔者中译)

(二)商业参与程度不断加强

在一些国家,国营医疗卫生服务部门(如英国、东南亚)或社会保险(如日本、韩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商业医疗保险占全国医疗保健支出的15%以下。这些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是自愿参与的,可让有能力的人群提升服务素质。另外,在美国(自愿)和瑞士(强制)等国家,通过税务激励和/或强制性参与等手段,商业健康保险成为医疗保障的主要工具,达到全民保障的目的。

近年来,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引起许多政府的关注,部分原因是医疗成本持续上涨,导致公共资金承受巨大压力。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市场已有能力建立二级医疗保险体系。在此体系下,那些有能力并愿意花钱的个人或企业,为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可以在其基本的政府管控的公共医疗保障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补足那些公共计划中没有涵盖的健康保障需求。另外,在英国、爱尔兰和荷兰等多个欧洲国家,商业保险计划的主旨就在于有选择地承保外科手术和牙齿保健。见图6。资料来源: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瑞士再保经济研究咨询部

在医疗改革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这明显是一种国际大趋势。即使在亚洲,包括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在内,国民医疗卫生保险体系看似难以维持下去。香港地区也建议推广商业医疗保险,使其成为医保体系的一个支柱,以控制公共医疗保健体系的财政问题。

(三)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在考虑公共和商业机构的适当作用时,政府可以通过国家主导的计划,增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但这未必表示这些计划须由国家经营。一般人以为社会保险是政府事务,但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公司也经营很多强制性保险计划。

1.美国

蓝十字(blue cross)参与美国的国家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该计划是提供给老年人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蓝十字和蓝盾集团成立于1929年,被公认为美国健康保险市场的鼻祖,于1965年开始代表联邦政府筹建及管理medicare。在此计划中,蓝十字成为财政中介,按照合约向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来补偿费用。虽然像蓝十字一样的财政中介在这里仅扮演着理赔经理的角色,但要想进一步在medicare框架内拓展自愿性计划(即医疗保险优惠计划),保险公司需要按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2003的规定承保风险。到2005年为止,已有15%的医保受益人参与了该计划。据估计,美国政府已将378份合同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让其管理或承保医疗保险和军人医疗保险计划(tricare)(资料来源:gao—06—676)。

2.德国

在德国,所有公民均须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尽管国家监管的健康计划由卫生基金(非政府)提供和经营,且大部分公众都选择参加这些计划,但仍有约1/5的人口选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主要为高收入或自雇家庭。目前,德国正在提出重大医疗改革,以促进健康保险行业内部的竞争。

3.瑞士

在瑞士,非政府卫生基金提供强制性基本保险,另外加上一层自愿性的补充医疗保障,瑞士模式成为医疗界关注的方案。近期,瑞士的健康保险模式为学界关注,不仅达到全民覆盖,而且承保质量较高,成本远低于以企业保险主导的美国模式。瑞土模式被认为是能够平衡公平、经济效率和病人自主权的计划。

瑞士的成功是通过政府有效的手段,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1996年前,健康保险费用享受税务减免。一旦承保,保险公司要保证续保,提高了年轻人提早参保的积极性。到1996年强制基本保险的时候,所有瑞士人民基本上早已经拥有医疗保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提供补充保险给高等级的医疗保障需求者。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提供收入补贴,使得低收入的居民也能购买强制健康保险,从而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以专注于其监管职能。通过“受控竞争模式”提升效率,强制保险的价格和保障也受到监管。价格仅根据参保人员的地理位置、年龄(分三组:18岁以下;19—25岁;25岁以上)和居住地的城市化程度作出调整。额外保险价格可根据参保人员的病历、风险和性别予以调整。健康保险资金以减低经营成本来竞争,据估计,该竞争机制在1996年—2001年使参保人员的行政开支平均每人降低5%。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参加健康保健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控制不必要的就医行为。另外也有免赔额,给予未赔付的参保人员奖励。这些特征还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

不过,瑞士模式也有它的弱点。一般认为它的基本医疗保障内容太多,成为卫生费用上涨的原因。在2004年,卫生费用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1.6%。在政治上,政府也不容易把基本保障的内容转移到补充保险的部分。

4.澳大利亚

目前,澳大利亚已有44%的人口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计划。澳大利亚政府以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公众对公共卫生体系日益不满的一个重要策略。

概括而言,从世界各国(地区)的情况来看,医疗保障通常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向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通常由政府直接举办或经办,有些地方,也将市场机制引入这一层次,以提高制度的运作效率;二是市场举办的医疗保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的部分,通常由市场提供,并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一些国家也增加第三个层次,就是对没有支付能力的居民,由政府提供直接医疗救助。

政府可利用市场竞争的力量,来照顾公平性和全民保障的目标。对于没有有效税务制度的国家,商业保险不失为一项上佳选择。社会保险或税务筹资体系通常会成为政府沉重的财务负担,而提高商业公司参与医疗保险体系的程度是大势所趋。

四、市场力量的有效运作是医疗保险体系改革的动力

多年来,卫生事业并不认同市场竞争的优点。对大部分其它商品和服务而言,政府可采取不干涉政策,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问题:高价将吸引更多供应商(如医生)前往医疗服务资源稀缺的地方。另一方面,竞争有助于使价格降至尽可能低的水平,届时政府只需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仅为少数无力支付的人群建立安全网,同其它福利性服务(如教育)的情形一样。

可是,根据现代经济学,医疗市场存在巨大的供求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使用监管或其它的手段可能更好。另外,主导医疗卫生市场的一般并不是病人而是医师。事实上,若没有适当的医疗保障筹资体系,社会将面临极大的健康财务风险。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医生和医院一般拥有较强的市场议价能力。

(一)有效运用市场力量

直到最近几年学界重新关注市场力量的重要性。…无论政府主办的医疗计划有多复杂,商业机构的积极性和对绩效的追求可以带来多种优势。

1.竞争带来效率优势

在很多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为参与市场作出竞争。虽然存在广告开支(实际上反映了信息的价值),但这种竞争有助于提升经营表现和降低行政成本。此外,实际中许多保险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必须遵守法定财务报告要求,这使得它们的财务数据的管理更具透明度,而且与市场价值更具有可比性。

例如,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美国健康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技术研发,以提高成本竞争力。患者和保险公司双方均受惠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最近一项美国健康保险计划调查显示,该国2500万宗索赔中,75%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而其中68%的案例审理不用人操作。处理一宗纯粹索赔的平均费用约为85美分,大约是以前书面处理模式时费用的一半。

2.竞争有助于推动创新研发,提升经济价值

目前医生可利用电子手账(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s)获取相关的药物配方信息和可行方案(如可替代品牌药品的普通药物),而且这样的电子处方还可有效加强对患者的安全保障和降低成本。

信息共享是一个关键,通过卫生和保险监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机构与患病人群之间的直接沟通可以建立一种通用标准。例如,澳大利亚全国健康保险计划通过与健康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来扩展电子索赔申请和信息处理服务环境(electronic claim lodgment and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ervice environment,eclipse)的信息平台。及时方便的信息交流是实现保障价值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保险公司可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以加强人寿保险其它方面的风险管理

寿险公司参与中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并愿意将其体系电子化,可以扩大其它保险产品的分销网络。事实上,全入保障的概念并未将健康风险看成独立的问题。

在日本,专攻癌症和定额住院津贴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已开始提供“变额(variable)”产品,使保单持有人能够将部分死亡保障转为医疗、护理保险,甚至养老金保险收入。日本的终身保险——固定福利计划,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终身的“住院津贴”和“手术津贴”险,它们可同时作为寿险的附加产品和独立保单销售。社会保险体系覆盖了该国医疗保健开支总额80%以上。不过,仍有40%的民众的住院津贴或手术津贴计划是由自己买单。促使这些产品的普及程度上升是因为全民保障系统的自付比例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相信需要去寻求别的财务安排,以弥补其现有保障的不足。

日本的商业健康保险成功推出市场,关键在于控制理赔,因为保险赔偿费设有上限,且其规定方式透明。以住院津贴计划为例,受保人住院每日可获得的赔偿费用为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因此,索赔的总金额相当于规定的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住院的天数。

第4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城市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发动全局干部职工、市场经营户参与城市管理,切实解决市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力争使我局市场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并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巩固整治成果,建立综合管理、长效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中游,力争上游,按时保质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省、市创卫办对我局创卫工作的考核。

三、内容和措施

(一)把握四个工作要点,全局创卫

1、加大创卫宣传力度。要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人人参与、全民共创的局面。通过2012年的创卫实践,我们体会到创卫工作群众是基础。为此,我们要做到主动创卫,全局创卫、科学创卫。具体要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实现“两个规范”。各所、分局、各市场主办单位要规范健康教育宣传栏、规范固定宣传标语。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广播、专栏、LED显示屏、散发宣传资料的宣传作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管理局四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供举报线索的,给予一定奖励。

2、完善创卫组织机构。2012年我局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卫工作办公室。各所、分局也相应成立了创卫工作专班。各专班在创卫工作中各尽其职,各尽其能,发挥的作用很明显。为此,2014年专班将继续加大市场环境整治力度,实现“五有”。即有专班、有计划、有部署、有成效、有总结。

3、制定创卫工作规划。主要制定好三个层面的规划,一是全局创卫工作的总体规划;二是各所、分局、各市场主办单位创卫工作的计划;三是辖区市场的创卫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明确重点、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措施。

4、完善市场环卫设施。2014年继续加大投入力度,集中购置垃圾车、垃圾容器、清洁工具、添置市场广播、修复市场设施。

(二)狠抓四个工作重点、全力创卫

1、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健全农贸市场监管和治理的内部机制,加强与工商、城管、公安、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执法合力。

2、加强环境整治。以农贸市场门前通道和车辆停放治理为重点,疏导与管理相结合,规范市场周边停车场管理,强化市场周边环境整治。

3、优化内部管理。动员全局力量,采取临时突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内部乱摆乱放、占道经营、流动叫卖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4、突出监管重点。突出重点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大对城北市场、健康路市场、解放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突破三个工作难点、推动创卫

一是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要有突破;二是在管理水平上要有突破;三是在服务功能上要有突破。我市城区农贸市场90%以上建成年久,设施老化,功能不全,是“脏、乱、差”的集散地,是城市管理的老大难,要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作为四城同创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在管理上要开阔视野,创新模式,真抓真管,实现市场统一化、规范化的管理。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电子商务技术以及先进经营理念,不断提升服务功能,扩大市场知名度,为市场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挖掘更多工作亮点、提升创卫

2012年经全局上下共同努力,打造了很多创卫工作亮点。2014年我们要在两个方面挖掘潜力,一是在标准化菜市场上的升级改造上下功夫,打造市场硬环境的亮点。今年计划改造提升两到三个菜市场,并严格按照《标准》,对菜市场的地面、货台(柜架)、电线、给排水、停车场、环卫设施、公共设施等硬件设施进行规范建设改造,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二是在在菜市场的日常管理上下功夫,打造市场软环境的亮点。督促市场主办方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第一责任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社会性公共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同时明确集贸市场禁止事项,包括车辆的乱停乱放、垃圾的乱丢乱扔、经营户的占道经营和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及假冒伪劣商品等。精心打造更多的创卫亮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把创卫工作摆在重要日程。

创卫工作领导是关键。创卫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点多面广,有严格的标准要求,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来保证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为此,各所、分局要注重对创卫的组织领导,把创卫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分管科室协调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加大投入,保障创卫工作顺利推进。

创卫工作投入是保障。我们要针对市场环卫基础设施不完善、保洁队伍不健全,市场建设水平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方筹措资金,使创卫工作得到有力的资金保障。

3、广泛发动,调动全民主动参与创卫工作。

创卫工作群众是基础。我们要充分发挥基层所、管理站和商户作用,使全局上下形成合力,要紧紧围绕创国家卫生城市这一目标,明确分工,扎实苦干,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参与程度,使创卫工作最大限度地得到深化。

第5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______省爱卫办关于2013年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__*爱卫办〔20__〕18号)要求和市有关会议精神,2013年省爱卫办将对______市进行省级卫生城市届满复审。为认真做好届满复审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区在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的成果,按照《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提升城区形象,为加快建设西部工业城,打造北部后花园,构建和谐新______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动员全区上下,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等)、农副产品市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卫生环节,集中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使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努力,2013年3月中旬前全面按照《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我区在上半年通过省级暗访考核,下半年通过省级明查考核。

三、迎检标准及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______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办事处

2.各级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办事处

3.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4.区爱卫办具备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5.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6.积极开展卫生村创建工作,至少30%以上办事处创建成市级卫生单位、30%以上行政村创建成市级卫生村。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7.建立投诉平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全区卫生状况满意率≥85%。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统计局、区有线电视台,各办事处

(二)健康教育。

1.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落实,承担业务技术指导职责,网络单位能够发挥职能作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2.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多种 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及其陪护亲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4.社区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基本技能掌握率≥6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5.各行各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疾病预防、卫生保健、职业病防治、控烟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办事处

6.区有线电视台设有健康教育栏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责任单位:区有线电视台

7.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匾或公益广告,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房管中心

8.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设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各办事处

(三)市容环境卫生。

1.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2.各级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实行全覆盖行业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环卫处、______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办事处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硬化、平整,设施完好,道牙无缺损,下水道无堵塞;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扔乱倒、乱扯乱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无违章饲养;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街道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______规划分局、______派出所,各办事处

4.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5.生活垃圾中转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率≥7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6.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基础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定期消杀。主次干道、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7.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货物、车辆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证照齐全;严格管理活禽和水产品销售,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临时便民市场(点)保洁到位,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全区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各市场主办单位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施工工地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办事处

9.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有街心花园,绿化带无缺株短苗现象,无散在垃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垃圾飘浮,无蚊虫、孑孓孳生。岸坡整洁、绿化、美观,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四)环境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2.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3.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监测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农林水利局

4.辖区内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5分贝。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______派出所

6.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5%。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

2.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用品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措施。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各办事处

4.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食品安全。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及设备保障。

牵头单位:区食安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各办事处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监测、有总结,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置及时,连续两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区食安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办事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一次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5.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各办事处

6.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制时段。商户必须守法经营、持证销售;食品加工器具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消毒,防蝇、防尘设施完善。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7.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工作规范,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1.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策略。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政府牵头,卫生、财政、发改、教育、药监等部门配合,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单位条件、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规范,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0%;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

4.医疗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物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全区办事处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漏报率<2%。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6.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共场所等明确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8.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非法行医 、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1.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指导、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2.广泛宣传主要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科学、合理使用化学防制药物,规范放置灭鼠毒饵设施。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3.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切实反映病媒生物的密度和消长趋势。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4.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积极组织居民和职工开展义务劳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2.道路硬化平整,无违章建筑,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按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并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各办事处

3.社区、单位卫生达标率≥80%。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施、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5.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

6.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1.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65%。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2.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质量达标;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95%;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75%。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办事处

3.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______规划分局,各办事处

4.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5.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

6.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

7.无秸杆、垃圾杂物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各办事处

8.积极开展沼气式、双瓮式、三格式等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农林水利局,各办事处

四、重点工作及责任单位

(一)开展社区、新闻媒体、医院、学校及企业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有线电视台,各办事处

(二)建设环卫公厕和垃圾中转站。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三)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达标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卫处

(四)开展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______规划分局、区爱卫办,各办事处

(五)治理单位、居民楼院及居民区公厕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六)治理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七)治理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市场主办单位

(八)加强环卫保洁员队伍建设,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各办事处

(九)治理城区游园绿地及绿化带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治理城乡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办事处

(十一)治理城乡交通秩序。

责任单位:______派出所

(十二)治理城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办事处

(十三)治理城区河道(包括城区段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南水北调办,各办事处

(十四)治理城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办事处

(十五)治理大气污染和车辆抛洒及扬尘现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城管局、______派出所、区交通运输局

(十六)开展“五小”行业达标工作。

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十七)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______工商分局,各办事处

(十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十九)开展除“四害”工作。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生局,各办事处

(二十)建立完善创建档案资料。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安排阶段(2月底—3月中旬)。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标准,搞好摸底调查,掌握重 点难点,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组织动员,安排部署实施。

(二)迎接省级暗访阶段(3月—6月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克难点、抓亮点、创精品”的工作要求,消除薄弱环节,特别是要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楼院、背街小巷及农贸市场脏乱现象,开展“五小”行业达标治理,3月底整改到位。

(三)迎接省级明查考核阶段(7月—12月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力量继续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提升工作标准,再掀集中整治高潮,确保顺利通过省级明查考核。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大投入,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迎检工作,确保编制、人员和经费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创建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宣传文明市民行为规范,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新闻媒体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注重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的创卫局面。

(三)严格标准,扎实整改。《______省卫生城市标准》明确的10项标准和市区确定的20项重点工作,动态性较强,问题容易反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治理整改,确保限期达标,并持续巩固治理成果。

第6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并发射176颗静地卫星

Teal集团公司预测在2006-2015年间,全球将建造并发射176颗静地商业卫星,其总价值为283亿美元。研究称,在静地轨道商业卫星新10年市场预测中,至少12家新卫星运营商进入市场,并在未来2年内订购卫星,这意味着2008-2009年可能还有相当大数目的卫星发射。研究还指出,2005年有19个静地通信卫星订单,比2004年增长37%,这是近期发射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Teal集团公司称,一些新的卫星运营商,比如TerreStar 网络公司和狂蓝通信公司将与一些传统运营商合作,比如Intelsat公司和SES Global公司。同时,一些国家,如中国和印度与过去10年相比将建造和发射更多卫星。在静地轨道商业卫星的总体预测中,仅中国和印度就将占据大约20%,而美国的19家公司一共仅占22%,其中包括卫星发射的一些主要参与者,如DirecTV公司, Echostar公司, 劳拉天网公司, 泛美卫星公司和SES美国公司。

福卫3号完成燃料加注

预定3月底升空

由台湾建造的“福卫3号”卫星已经完成燃料加注,预定3月下旬从美国加州范登堡空军基地发射升空。范登堡基地人员已于1月20日完成“福卫3号”6颗卫星的燃料加注,过程顺利并且加压封箱。从2月4日至2月中旬,台湾“太空中心”人员将投入卫星的最后组装工作,包含安装6颗卫星的太阳能帆板、多层隔绝缘毯、天线发射前状态的整备等。组装工作结束后,这6颗卫星将移送至火箭组装场,展开卫星与火箭的对接工作,并执行最后的接口测试。

EchoStar X发射倒计时中止

据美国《太空参考》网站2006年2月9日报道,由于地面支持系统出现故障,海射公司中止了EchoStar X任务的发射倒计时准备。根据中止的指令,发射小组快速启动了系统保障和安全操作。EchoStar X卫星和“天顶”-3SL火箭目前状况良好。发射小组正在评估事故,以确定修正工作和下次发射日期。EchoStar X卫星是由洛克希德・马丁商业太空系统公司建造而成。高功率的Ku波段A2100-AX航天器将为遍布美国的DISH网络用户提供直接到用户的广播服务。这个直接广播系统经过优化可提供附加带宽,并用于其它EchoStar卫星内。EchoStar X可利用DISH网络为其用户提供扩展服务和信道供应。

日本JCSAT-11

将于2007年发射升空

据合众国际社报道,日本JSAT公司称已与国际发射系统公司签署了2007年发射新电视卫星的合同。后者将使用俄罗斯建造的“质子”-M火箭从拜科努尔航天中心发射JCSAT-11卫星,来代替以往使用的美国"宇宙神"火箭从卡纳维拉尔角发射。JSAT公司总裁说,我们选择国际发射服务公司的质子火箭,是因为其可靠性及发射速度满足公司JCSAT-11计划设定的标准,这对于公司2007年的发射计划至关重要,发射旨在增强卫星系统的安全性和多用性。JCSAT-11是洛克希德・马丁公司A2100航天器中的一颗,将为太平洋沿岸地区提供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JSAT公司目前已有9颗卫星在轨运行。

俄罗斯海洋发射公司

第7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水利部

【代码】123

一、主要职能: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结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的秘书工作;管理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机要、政务信息化、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的相关工作;管理协调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管理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组织部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负责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组织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专业和专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规划同意书;参与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和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防洪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国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研究制定与水利规划计划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制度;归口管理与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利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水利法律和综合性水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拟订专项水行政法规、规章;负责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部规章的解释、备案、清理和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水利方针政策研究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综合性水利方针政策、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水法制建设;组织水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水法制宣传,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省际、部门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实施监督;承办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工作;指导水利部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水资源管理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负责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水资源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对流域和区域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地下水通报;组织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指导水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监督管理省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国水环境状况通报;指导全国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国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公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经济司

指导全国水利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水利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提出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指导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政策、制度;提出水利行业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指导水利系统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

组织拟定水利系统人才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综合管理部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管理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水利行业职业资格;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体制、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拟定水利事业单位定岗定员标准。归口管理水利社团工作;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水利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标准;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标准。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直属单位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及国际水事活动;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务,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和人员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水利交流工作;承办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研究水利科技政策;指导水利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建设与管理司

组织拟定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堤、海堤、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其它重要河流的整治;监督实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组织指导具有流域控制性或跨省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水土保持司

管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工作;承办中央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组织、指导、协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防治工作;制定全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农村水利司

指导全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实施灌区、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领导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及统战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纪的处理决定;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部审计室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监督、检查水利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直属单位及部管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及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接待受理举报;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和水利行业的执法监察及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审计室。

(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以及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干旱影响评价工作和蓄滞洪区、洪泛区(河道管理范围除外)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地区、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国家跨流域、跨省区的应急调水;组织指导和监督江河湖泊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应急调度;掌握和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组织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调度,指导、监督大江大河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中央水利防汛资金;组织指导全国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

【代码】12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人事劳动司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财务司

(八)国际合作司

(九)科技教育司

(十)种植业管理司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三)兽医局

(十四)农垦局

(十五)乡镇企业局

(十六)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离退休干部局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

商务部

【代码】125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3.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4.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5.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6.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7.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8.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9.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工作。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1.拟订部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部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务员的管理。

3.负责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司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兼职。

4.负责部援疆、定点扶贫、挂职锻炼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5.负责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商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队伍建设、人员选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际职员选派和出国人员审查;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及人员。

6.负责部属单位干部监督和行政处分工作。

7.负责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8.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管理部属单位国内外培训工作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培训工作。

9.负责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10.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和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11.负责部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12.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研究室

1.研究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2.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3.研究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地区经济、国内市场发展重大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5.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及商务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7.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

8.协调商务部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条约法律司

1.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2.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门规章;审核商务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件翻译工作。

3.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文件的审核、备案,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谈判的有关工作;负责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国内立场的协调和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及实施;负责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工作;负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

4.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衔接意见。

5.负责在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

6.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工作;审核行政处罚决定。

7.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8.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开展商务部普法工作;负责商务部公职律师及聘用国内外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财务司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监测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3.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财税、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拟订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

5.负责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指导、管理部属单位财会工作。

6.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

7.负责商务部内部审计监督和部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8.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工作。

9.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开发、等工作。

10.监管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代表商务部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11.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亚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西亚非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调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经贸合作事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欧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承担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美洲大洋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承担对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开展经济合作事项。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台港澳司

1.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3.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的工作。

4.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5.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6.协调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重大涉台问题。

7.指导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

3.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大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5.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6.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包括拟订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对外谈判。

2.承担我国在世贸组织中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

3.在我国制订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调我国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有关世贸组织问题的意见和立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有关谈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履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通报义务,承担政府间通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咨询局承担)

6.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配合条法司做好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

7.协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

8.联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外贸易司

1.拟订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

2.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编报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制订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国营贸易、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3.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境内、出国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4.制订资源性产品供货企业资质标准并确定和公布供货企业;拟订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负责外商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5.制订部分重点商品出口鼓励政策,拟订鼓励使用钢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参与有关部门濒危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品种并参与监管。

6.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

7.拟订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政策;参与多双边运输协定的谈判。

8.联系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贸发展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2.研究拟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3.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4.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5.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7.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1.拟订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监测、分析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2.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重点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

3.拟订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负责对外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依法核准核、生物、化学、导弹两用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4.负责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承担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5.组织多边、双边技术合作;协调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工作。

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1.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汽车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务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起草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发展的法规。

3.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

4.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5.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宽市场渠道;发展农村商业设施,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6.制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规范汽车、建材市场秩序。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1.拟订国内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规章。

2.拟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

3.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

4.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5.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6.组织开拓市场,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

7.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8.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国内展览、再生资源回收、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9.拟订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1.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测国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4.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工作,拟订酒类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6.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厂丝储备。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1.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2.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涉及投资议题的多双边谈判的中方立场和方案。

3.管理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和备案确认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包括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4.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编报、下达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作。

6.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

7.指导并协调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8.联系投资促进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对外援助司

1.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2.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

3.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

4.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

5.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

6.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

7.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1.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起草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促进、保障、监管等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3.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4.监测、分析对外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5.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6.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

7.指导和管理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8.指导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1.拟订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对外事务;负责相关进口案件的受理、立案、对外公告的、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负责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长的调查和裁决;会同产业损害调查局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并监督实施、跟踪评估;负责与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

3.负责调查并分析各国(地区)的贸易及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对涉及我国的歧视性内容和措施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并开展应对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出口应诉机制。

5.跟踪和分析进出口产品有关情况,建立并完善全球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及预警网络和机制,定期国别(地区)贸易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6.指导和协调国内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宣传、培训、咨询。

7.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内容的中方立场,参与相关谈判;负责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协议下的多双边磋商;负责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产业损害调查局

1.拟订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2.负责审核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立案审查中有关国内产业损害的内容。

3.负责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裁决;参与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

4.跟踪与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5.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及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定期报送产业损害预警报告,产业竞争力动态,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6.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

7.参与与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磋商、谈判。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信息化司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订商务部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制订项目整体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4.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及国际合作。

6.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管理商务部政府网站。

7.组织商贸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8.联系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外事司

1.拟订商务部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调、联系、安排由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及相关礼宾工作。

3.协调、联系和安排部领导出访计划和外事活动。

4.综合平衡商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级以上代表团的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

5.负责商务部大型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管理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外事礼宾工作。

6.协调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以及部领导外事活动的翻译工作。

7.审批部属单位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经贸团组。

8.负责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1、直属机关党委

1)负责商务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群众工作。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负责部党校建设,培训和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5)负责部属单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含驻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

6)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8)做好统战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

9)承办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2、直属机关纪委

1)负责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开展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利不受侵犯。

6)推动商务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7)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文化部

【代码】12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报告。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科研、外事等文化单位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司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的公务人员派遣等工作。

(五)艺术司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协调全国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拟定并组织文化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文化科学技术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协调国家重点文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攻关及重大成果的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共建的高等艺术院校业务协调,指导中等艺术教育,进行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宏观管理。

(七)文化市场司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艺术品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音像市场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

(八)文化产业司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文化司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十)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证、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业务工作,指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文化机构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协助人事司选派和管理驻外干部。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文化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文物局机关党委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了解离退休干部的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统一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负责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重大节日活动、健康疗养、各项文体活动、各种知识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春秋游;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管理老干部用车等项工作

(十三)机关服务局

研究制定机关后勤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定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划转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受部委托单位的管理;受部委托管理文化类全国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

卫生部

【代码】127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资产、房产、信息、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保卫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指导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制订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司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医学专业学位建设和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指导部属院校的教学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

(十)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国家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医疗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代码】128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8个职能司(厅),2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信息、、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规划、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四)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六)财务司(含审计室)

编制中央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拟订中央补助地方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央级政府采购计划;对中央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财政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

(七)人事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外事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事宜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委直属机关党建规划;拟订并协调实施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工作和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委会议重要决议的督办工作;联系党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部门的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文秘工作。

(十)纪检监察局

1.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国家计生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国家计生委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计生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代码】129

一、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档案、、保密工作。

(二)金融市场司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三)会计财务司

研究银行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四)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六)征信管理局

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七)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八)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九)支付结算司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付结算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帐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研究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规章;研究拟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十)国库局

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帐户的库存余额;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一)人事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十二)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十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方案、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四)调查统计司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十五)科技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则、设计、建设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金融科技工作。

(十六)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组织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开放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十八)党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审计署

【代码】130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办理署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财政司

财政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拟定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管理情况、中央国库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财政审计业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与中央财政有关拨缴款关系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法院机关、最高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并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负责审计国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六)经济责任审计司

经济责任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统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编发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复核审计署出具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文书;与相关部门协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履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解释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法规、规章、规定。

(七)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监察局

驻审计署监察局主要职能:在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驻审计署纪检组决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组织对审计署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审计署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审计署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审计系统的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廉政规章制度,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规章制度;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交办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九)法制司

法制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署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十)金融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含分支机构)及其在京下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金融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司

经贸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经贸审计业务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司

社会保障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三)外资运用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的主要职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四)外事司

外事司的主要职责: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接待国外来访团组,联系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管理对外审计合作项目;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

(十五)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业务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3.紧密围绕中心,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严格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

5.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

6.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积极慎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协助署党组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民主评议工作。

8.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其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机关建设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10.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署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工委和署党组汇报机关党委的工作。

第8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一)以规划为龙头,坚持规划指导建设

1、牢固树立“重规划,促发展”的理念,根据当前的发展态势,进一步完善完善全镇总体规划体系,把全镇87.5平方公里全部纳入集镇规划,突出“交通先行”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建设区域、项目的规划需求,通过项目靶向规划,确保项目的科学布局,以及更好的融入长株潭经济圈。

2、加强项目详细规划的编制,做好以__集镇商业街、__市__镇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等项目为代表的各个项目的详细规划,严格做好规划指导建设。同时在各类项目建设中,加强土地管理与城建管理力度,形成建管并重,规划先行的机制。

3、健全村民建房图纸库,为村民提供美观、科学的建房设计图,进一步提升村民建房的品位;及时为村民建房办理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规划选址合法;做好私人建房放、验线工作,确保按规定点;严格控制立面设计,确保建设不变样。

4、严格依法执行规划,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严肃依法执行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定期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一书三证”的办理、全程监督域内的各项建设,及时制止违章建设行动,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保证规划全面实施。

(二)围绕城乡一体化规划,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1、继续推进仙人湖项目建设。完善金科天湖新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农贸市场建设、下水道管网建设、人行道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水、泄洪渠改造工程、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工程、垃圾处理厂、汽车站、加油站等。

2、推进__商业街的建设,商业街的打造给__镇居民交通及经济建设带来更大实惠,更快推进__镇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加快配合项目的手续报批、征地、拆迁、安置及移苗腾地。项目管网设施、人行道、市政道路、两厢房屋等市政配套设施工程。

3、加快落实__镇花卉苗木交易中心一期项目的建设,全面完成花卉苗木中心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4、完成__镇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__3.5万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公租房拟建36套,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及相关配套道路,配套污(雨)水管道,配套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新建敬老院宿舍、活动室、办公室、餐厅及配套生活设施,新建面积约3000平方米。__3.5万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新建主变1台,35KV线路1回等配套线路工程。

(三)加强城镇经营,盘活土地资产

垄断土地市场,储备土地资源,按照规划以及当前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配合完善好__商业街,花木交易中心一期等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盘活项目用地资源,同时以柏新公司为载体,对全镇范围内投资商已有意向的、重点基础设施周边的土地(如互通接线两厢土地)以及当前各村、各单位所拥有的闲置土地资产加强控制,并包装成项目对外招商,最终形成“统一储备、统一招商,统一供应”的土地储供机制,同时通过项目运作,拓展融资平台,进一步蓄足城镇发展能量。

(四)强化集镇管理措施,实行建管并重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机制,在2015年城管、环卫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安排专人组建城管、环卫队伍,专门负责集镇秩序、卫生的管理,设施的维护,卫生费的收取等工作。坚持整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日常督查,加大门前三包、车辆停靠、户外经营、花木装载管理力度。全力抓好集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和序化。同时进一步加强城管、环卫队伍的建设力度,逐渐分离城管、环卫职能,争取形成一支以城镇管理、环卫监察为职能的专业城镇管理队伍,对全镇的秩序及环境卫生实行专职化、专业化管理。

另一方面广泛宣传普及卫生方面的知识,提高居民自觉维护街道卫生、秩序,公共设施的素质,并积极开展文化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居民等创建活动,使小城镇真正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和载体,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到龙头示范作用。

(五)积极探索新机制将人民满意集镇工作与城建工作有效结合

第9篇:商场保卫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建设与改造,用3年时间,全市建立食品平安工作长效机制,健全源头检测、全程溯源食品平安准入机制,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绿色食品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链条,把打造成为省食品最安全城市

㈡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联创、分级管理,规范行为、全程监管,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实行食品平安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出各级政府负总责;坚持创建工作与综合整治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块块落实与条条联动相结合;做到精心操作,务实高效,为全省食品平安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主要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㈠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查禁在蔬菜水果中使用5种高毒高残有机磷农药、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和喂养生猪使用瘦肉精等违法问题。

1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规模。建成1.2万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城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逐步退出棉花种植产业;种植蔬菜100亩以上和发展果业50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杜绝蔬菜、水果产品的高毒有机磷类农药残留,全市自产农产品抽验合格率达95%以上。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平安。全市自产畜禽产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猪肉瘦肉精检出率为0.5%以下;其它畜禽使用违禁药物的检出率在1%以下。发展无公害畜禽基地,提高我市无公害畜禽产品自给水平。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4保证水产品质量平安。全市自产水产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5%杜绝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和抗生素等违禁药物。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5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控制大规模动物疫病的发生,严防动物疫病通过食品对人体传达疫情。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㈡全面取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实现重点区域生产加工企业三证持有率100%原料进货记录可追溯率100%外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杜绝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

6实施食品生产平安准入。县城以上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三证持有率和原料进货记录可追溯率分别达到100%全市自产食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7全面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县城以上和城乡结合部要全面取缔不达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㈢全面推行食品平安市场准入,食品进货记录可追溯率达到100%完成大中型农贸市场硬件改造,规范经营行为,消除脏乱差现象,市场内销售食品抽验合格率达90%以上;实施农产品质量准入,建成市区和县城2个无公害农产品批发(配送)中心。

8实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实现乡镇以上经营户持照经营率达100%县城以上农贸市场摊位挂牌经营(含临时许可)户达100%食品进货台账达100%可追溯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9推广食品平安示范典型。深入推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全市所有乡镇和90%行政村建立规范、统一的食品平安示范店或农家连锁店,农家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0%以上,建立台账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

10扩建改造和规范县城以上农贸市场。制定农贸市场扩建改造规划,改善市场硬件,定期对农贸市场食品平安状况进行集中检测,设立农贸市场质量平安检测室。市场内销售食品抽验合格率达90%以上;市场内挂牌经营户销售食品和果蔬实行袋装加贴标签普及率达到80%以上。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

11新建果蔬、水产品和畜禽批发市场。市区和县分别建设1个无公害果蔬、水产批发(配送)中心和畜禽屠宰(批发)中心。全面取缔市场外农产品经营摊点,将城区分散、无序的果蔬、水产批发和畜禽屠宰行为划行入市。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㈣生猪定点屠宰率县城以上和乡镇集市达到100%消除病害畜禽上市;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使畜禽(牛、羊、狗、鸡、鸭、鹅)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达到100%

12生猪定点屠宰全面达标。乡镇以上集市销售猪肉的定点屠宰率达100%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责任部门: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13开展畜禽定点屠宰试点工作。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试点工作,县城以上畜禽(牛、羊、狗、鸡、鸭、鹅)进点屠宰率达到100%除家庭自食外)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㈤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食品和原料进货记录可追溯率达到100%城区餐饮经营个体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有率达到100%农村50人以上聚餐管理登记率达到85%200人以上聚餐登记率达到100%

14全面落实餐饮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县城以上餐饮单位、乡镇以上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餐饮食品进货记录可追溯率达到100%餐饮企业、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监管建档备案率达到100%城乡餐饮经营个体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持有率达到80%健康证持有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

15加强餐饮平安检验检测。县城以上餐饮单位、乡镇以上学校食堂的食品和餐具抽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及有能力承办100人同时进餐的餐饮单位,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其追溯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16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农村50人以上聚餐管理登记率达到85%200人以上聚餐登记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㈥全面整合食品平安检测资源,建立统筹协作的技术检测系统,实施食品质量抽验工作八统一评价性抽验品种每年增加30%

17建立统一、高效的检验检测系统。统筹安排食品平安检测资源和力量,实行统一工作计划,统一经费分配,统一项目布置,统一部门分工,统一采样方法,统一结果分析,统一资料汇总,统一信息。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18实施食品平安评价性抽验。全市范围内每年选择若干重点部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技术检测并组织专家评审;定期全市食品平安检验检测公告和食品消费预警公告,向市民告知食品平安信息,防范食品平安事故。评价性抽验的品种每年增加30%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㈦依法治理和有效控制饮用水源和植物土壤的污染,饮用水源达到国家饮用水三级以上规范,灌溉水源符合国家规范。

19加强对水源的监测与治理。增加饮用水源监测频率,查明湖、袁惠渠、孔目江周边污染状况,依据不同情况,依法监督并限制、禁止污染物排放,发明条件建设城乡垃圾和污水处置设施,有计划地降低和消除工业、农业和生活排污对饮用水源和灌溉水源的污染,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㈧全面推开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食品平安信用企业(单位)达到80%以上。

20全市食品平安信用企业(单位)80%达到市级信用建设规范,其中有3个以上食品(饮食)行业的30家以上企业(单位)达到部级信用建设规范。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㈨健全食品平安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网络覆盖面达100%

21完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重大食品平安违法案件演讲制度和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加强全市食品平安案件协查通报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跨县区的食品平安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健全和强化食品平安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网络覆盖面达100%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

㈩食品平安宣传教育到位,公众对食品平安满意率达到85%以上。

22加强食品平安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食品平安五进即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宣传活动,食品平安深入人心,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3为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各培训1名食品平安辅导员,负责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和宣传工作;全市小学、幼儿园将食品平安教育列入年度教学计划,并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4强化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管。对新闻媒体从事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广告的监管覆盖面达100%全面清理并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规范广告刊播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

三、方法方法

创建活动于年月开始,至2年月,历时3年。分3个阶段实施,并按项目轻重缓急及难易程度,分阶段完成,整体推进预期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1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办公场所,选定工作人员并集中办公。其中各区管委会领导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可相对集中办公。

2制定工作计划。责任分工中排在第一位的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承当的创建任务,制定细致、翔实、可操作性的实施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方法、工作进度和责任措施,报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下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计划制订本辖区的创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3市政府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布置创建工作,下达目标任务,签订责任状。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调查研究。各地各部门依照创建工作职责,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从农田到餐桌每个环节,迅速摸清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意见。

2组织落实。各地各部门根据创建工作计划的要求,严密组织,周密布置,协调推进,落实目标任务;全方位实施食品平安特别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品种的集中检验检测,对食品平安状况作出监督性和综合性评价。

3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和临时抽查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进展及责任落实情况,解剖典型,推广经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责任、管理和任务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阶段小结。年底和年底,各地各部门对照各自的创建工作计划,就当年的创建工作进行小结,归纳工作效果和经验,查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利不时推动和做好创建工作。小结资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1检查验收。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汇集经验做法,提出创建情况通报意见。

2总结惩处。召开全市创建工作总结惩办大会,通报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全市食品平安状况,惩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巩固提高。各地各部门对三年创建工作进行梳理归纳,展示食品最平安乡村创建样板及理论成果,全面形成食品平安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管理体系、监测体系、预警体系、救援体系、诚信体系、考评体系。

四、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创立省食品最安全城市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行动、措施落实到创建工作中去。市政府成立市创立省食品最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药监、监察、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环保、公安、财政、教育、物价、建设、规划、民政、劳动、城管、服务业管理中心等部门及区政府、湖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创立的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㈡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创建省食品最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计划的要求,认真制定外地区、本部门的创建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把食品平安工作做细、做精、做实。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对没有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将通报全市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㈢积极配合,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执法职能和手段,加强市与县区之间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大案要案必需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严查快办,严厉惩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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