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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小报精选(九篇)

法制小报

第1篇:法制小报范文

(一)人员装备较好,本质较高。当前,沅陵县有中小学校65所,个中61所装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总人数为61人,个中,来自公安系统的有25人,司法行政系统的有13人,其别人员(分担政法工作的指导、综治专干)23人,文明构造,本科以上的有7人,大专学历的有32人,中专学历的有22人;年龄构造26-35岁的有18人,36-45岁的有32人,46-51岁的有11人。别的,在所聘用的法制副校长中,是中共党员的有32人,是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有21人。

(二)开展专题讲座,法制宣传结果较好。法制副校长上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案说法,用亲自阅历的事例,经过详细案例剖析,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二是把学校的详细景象与有关司法律例严密结合进行分析,具有分明的针对性。三是有的采取互动的方式,让学生发问题,法制副校出息行解答,激起学生对司法常识学习的兴致。四是结合图片展,发放宣传材料等进行宣布道育。据计算,仅年全县累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0场次。

(三)协助处理实践问题,维持优越地教育次序。沅陵一中的法制副校长由派出所所长负责,经过在学校里设立警务室和执勤点,坚持健全门卫值班准则,组织巡查等办法,校外闲散青少年随意进入校园等景象削减了。校园周边情况获得改善,沅陵职中一学生下晚自习后回到校外出租房中,因下雨关窗不小心摔伤,共花了医药费6000余元,学生家长要肄业校补偿,并四处上访,法制副校长实时供应司法征询和司法意见,使这一事情经过正常顺序获得处理。据计算,近两年来,全县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处理各类各样的问题300多件。

二、法制副校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聘用不够实时到位。尤其是当政法部分人员工作变化调整时,选聘、续聘、改聘工作往往联接不上。

(二)审核鼓励机制不够健全。做多做少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法制副校长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三)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一些法制副校长除了晓得要上法制课外,不清晰本人的职责是什么,做多了又怕越位,做少了又怕不到位,没尽到责任,工作往往是应学校的要求或工作需求,因事而教,不足方案性,随意性较大。

(四)工作方法办法不够灵敏。一些法制副校长工作单调、单一,只是上法制课,而上法制课基本上又沿用过去老的做法,没有很好地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学生心思的转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教育内容不足创新性,多样性和活泼性,学生很难发生兴致。

(五)单位、学校、法制副校长之间协分配合不够好。法制副校长虽然名义上也是副校长,但首要的人事关系、经费开支以及工作审核照样在单位,有的单位了解支撑不够,影响了工作开展,单个学校不自动与法制副校长联络,没有一起研讨采取多种手段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六)短少需要的经费。因没有经费保证,法制副校长上课津贴无法落实,没经费编印当地案例材料,短少学习培训和交流时机。

三、增强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看法,增强组织指导。要切实加强做好法制副校长工作的责任感和工作感,努力改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和前提,不时提高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程度,要坚持在县社会治安综合管治委员会指导下的,由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参与的联会准则,明确每个部分负责这一工作的分担指导和股室人员,构成日常工作班子和工作机构,坚持常常召开联络大会,研讨处理有关问题,要把法制副校长工作列入部分、当地、学校的年度综治考评审核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单位、学校及法制副校长的详细职责。在学校方面,一是在开学之际要实时与法制副校长联络,把聘书和有关文件实时送到每个法制副校长手中,把学校有关工作方案向法制副校长汇报;二是为法制副校长装备办公桌,每月让他们确定固定的时间到校办公;三是多约请法制副校长与广大师生和家长晤面,为他们坚持形象;四是把法制副校长的相片张贴在学校的政务公开栏内,构成社会效应;五是增强感情上的联络,学校开展活动可约请法制副校长参与。在法制副校长方面,要拓宽工作内在,首要是进行法制教育,开展司法征询,协助进行综合管治,可要求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于两次,中学要每月出一期法制宣传栏,组织开展司法常识竞赛,法制征文竞赛或演讲竞赛,校园模仿法庭等活动,应用校园电视台、校园播送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司法常识。在法制副校长地点单位方面,一是指导带头开展法制副校长工作,二是赐与时间、需要的经费等,三是要关怀、支撑、检查、催促工作;四是对工作优异的要赐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增强检查、催促、审核。要依据相关规则,由日常工作班子牵头,经过大会、督查、审核等方式督查落实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调查状况,发现问题,并切实地协助处理。

第2篇:法制小报范文

一、履行工作情况

从月2日进入政府法制办开始,我不断以自己是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本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认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自身素质得到了锻炼,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在这5个多月的学习工作中,我先后参与了多项工作与活动的创建与开展,其中:

1、部分参与了年寿阳县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年检名单的统计、审查和汇报;

2、全程参与了月24日山西省法制办组织的政府法制业务培训;

3、部分参与了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活动汇报材料的整理与9月3日的考核验收活动;

4、全程参与了月14日——月16日寿阳县年旅游推介会与第二届福寿文化节的接待工作;

5、全程参与了月17日——月19日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动员会、全市设施蔬菜建设现场观摩会与山西省民政政策理论宣传学会成立大会的接待工作;

6、全程参与了年政府办全体党员全年党费的征缴工作;

7、全程参与了年寿阳县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年检审核标签的发放工作;

8、全程参与了年寿阳县有关单位《政府法制》杂志的征订工作。

通过以上这些工作,我及时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总结了经验,吸取了教训,并通过对这些经验和教训的反复研磨,督促自己下功夫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综合素养,为今后更好地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今后工作重点

在个多月的工作中,虽然自身从主观上付出了很大努力,也或多或少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针对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今后应明确以下努力方向: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作风,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不断地开阔眼界,提高素质。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主要是学习和领会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基本要求,切实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指导实践的本领;要加强业务学习,把学习新知识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要求,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个人素养,不断吸取营养,防止知识匮乏,本领恐慌,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注重学习与实际相结合,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第3篇:法制小报范文

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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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资料:法律小故事

故事1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2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 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内容:关于法律的名言

1)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3)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7)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9)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0)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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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法制小报范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企制度》)是根据小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等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和内容适度简化而制定的。因此,在对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上,(小企制度)与《制度》相比,其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二)《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小企制度》总说明的第四款至第十款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假设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文件和《小企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小企制度》的总说明中末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但小企业在开始执行《小企制度》和颁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办法后,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检查会计期间对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核对,有关责任人员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均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应注意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条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会计报表的列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判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小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在个别条款上根据《小企制度》的制定原则进行了修订和简化。其中:

(—)客观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即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中不再规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

(二)相关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差别在于《小企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要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必备的内容。现金流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是否对外提供。

(三)成本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制度》要求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另一项差别在于《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凡所有资产项目发生资产减值均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小企制度》仅规定“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仅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项)。

《小企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截至的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由于公布时间晚于《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包括在《制度》之内,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规定基本上已包含在《制度》之中。但根据财政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解答》及有关的规定,执行《制度》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因此,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制度》的企业已同时遵照准则的规定执行。

《小企制度》是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因此实质上也是对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建造合同两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执行,为此《小企制度》未对上述事项给予具体规定。

(二)现金流量表准则虽要求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规定小企业是否对外提供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含于《小企制度》之中属于选择执行。

(三)《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二条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总说明第十三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5101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科目说明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由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事项的处理,按《小企制度》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于准则提及的其他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和持续经营事项可以参照《制度》和《小企制度》的规定,确定其会计处理和披露内容。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会计报表附注第1款规定:“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等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于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虽然《小企制度》中未单独对此相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小企业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六)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会计报表附注第2款第(2)条的规定:“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由于或有事项的发生和存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甚至较大的,为使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且《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均有具体要求,因此,小企业应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特别是“很可能”形成的负债,作出合理的判断,按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七)租赁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96,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按上述规定“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月摊销。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由上述规定比较可知,《小企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制度》相比是比较简单的,因而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其他内容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是一致的。

(八)无形资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制度》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小企业不执行以外,其他核算的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与《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九)存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对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日常的会计处理,《小企制度》采用了简化的方法“……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年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外,《小企制度》与《制度》和准则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十)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试行,比较《小企制度》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度》尚未修订),为了简化小企业核算,《小企制度》除了未按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要求,期末检查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相关事项未于规定外(减值后折旧的计提、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等),包括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财务处理等均和准则的规定和执行《制度》企业现行的实务操作会计处理是相一致的。

(十一)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会计核算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301长期借款”第三条规定:“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至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即不再按准则和《制度》规定划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和暂停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二)收入准则原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制度》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已涵盖了准则的内容。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内容,其主要的区别是对外提供劳务时,劳务的开始和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收入的确认。

《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作为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注:小企业在按《小企制度》对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亦应充分关注“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免形成资产的虚增。

(十三)投资准则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试行。对企业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在《制度》开始执行以后,财政部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解答(—卜㈠四)中对原规定作出了一些补充和修订。因此,现行执行《制度》的企业对于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说是按《制度》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补充和修订执行的。

《小企制度》与《制度》和问题解答的规定相比较,简化的主要内容有:

1.《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401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五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的或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不再按准则的规定,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计算差额,将差额借方或贷方分别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资本公积金,而是将上述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此后,逐年按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小企制度》未要求每年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综合前述规定,执行《小企制度》的小企业,按制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仅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三项。

(十四)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小企制度》只要求小企业实行应付税款法,未规定要求执行纳税会计法。

《小企制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会计信息的披露

《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规定:“除、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2.其他重要事项:

(1)应收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利率、贴现率等;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3)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4)本期内与主要投资者往来事项;

第5篇:法制小报范文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初始状态,通过构建共同监管机制,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在全区建立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的有效手段。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城管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各街道、园区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巡查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登记,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占地面积等,并每周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新开工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占地类型、建设程度;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制止并初步确定违法责任人,及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土部门和城管执法大队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匿名或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为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第92号《会议纪要》精神,区规划分局在召开规划项目初审会议时,要邀请城管执法部门列席,参加工程放验线;工程验线无误后,将完整的工程审批档案于2日内转交区城管执法大队,以及时确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机制。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应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部门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用地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交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街道、园区共同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由街道、园区负责通知违法责任人),告知其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自行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给施工单位,告知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城管及相关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强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为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使各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违法性质、处罚程序、进展及处罚结果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大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执行。

街道、园区应协同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协同城管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国土部门在通知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同时,抄报所在街道、园区;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园区在接到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情况通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携带与违法用地相关的资料和身份证明接受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协同国土部门相继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由街道、园区协同国土部门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送达;会同有关部门对制止无效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强制制止;在违法用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街道、园区应配合法院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公安分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立案侦查,并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应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调查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对违纪政纪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对国土部门、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予以接收。

宣传部门对严重违法用地案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沟通配合机制,提高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效率

为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配合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报告制度。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违法用地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土地违法态势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较大规模土地违法问题,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若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动急需通报案情、分析形势和研究对策等,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每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及部门配合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应对策和工作预案,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等;各相关部门通报土地动态巡查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移送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非法财物移交情况,违法建筑物拆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工作的执行情况。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执法共同监管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接到通报后,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立案查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的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不受理的同时说明原因;对移交的没收财物,相关部门应予以接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和有关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街道及园区等有关人员组成(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居委会。

(二)建立约谈机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约谈有关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接近)15%的。

2、辖区内违法用地被市以上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出现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被上级督察督办、予以通报批评的;辖区内因违法用地问题出现群众进京去省上访,发生群众性集体访、重复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土地执法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彻底,上报数据不实,出现虚报、瞒报的;对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不认真组织查处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成重大违法事实的;在执法办案中,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或违反办案程序等造成错案情节严重的。

4、部门间工作配合不力,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断蔓延的;在案件查处时不配合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时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法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违法事实的。

第6篇:法制小报范文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1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2年6月5日前)

各级各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深入做好思想动员、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2012年6月底前)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写《“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12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市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刊、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2012年11月底前)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级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8号)下发之后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成立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请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支持治理工作。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做好协调配合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指导作用,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传达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目标明确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加强工作督导

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进行工作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和所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7篇:法制小报范文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1)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2)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3)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4)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5)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的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初中法制教育手抄报的资料:与法同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显得十分重要。

青少年要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就必须树立远大理想。遵守社会公德;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用道德纪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同学们在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是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学习法律知识。

在我们身边,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的而造成的伤害的案例有很多很多。例如某个星期天,三位同学在马路上,边听着耳机音乐,边玩滑板,不一会儿身边路过一辆汽车,“碰”的一声,一位同学被撰倒在地。立即被送到医院里,不幸中的大兴,只是被检查出严重扭伤。通过这个案例说明我们小学生在玩耍时要在合适的地点,注意安全第一。如果不懂法的小学生也不知道已经违反了交通法哦。

还有一些事例在学校也经常发生,如;一名学生经常偷别人的学生用品,然后被其他同学居然发现了,偷的哪个同学死还不承认。唉,这位同学不知道,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会影响他的一生,当他长大了,到了社会就会去主动的偷窃别人的东西。因为他已经习惯了,不知道已经触犯了法律。他是违反了盗窃罪哦。

通过以上真实的案例,让我们了解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了吧。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国家的根,国无法则不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提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生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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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法制小报范文

我们的报纸无论是信息还是表达观点,都是有思想性的。因此就应该不断探求――如何为读者提供服务民生、传承文化、引发思考的优质新闻产品。本文试图以笔者的实践为例,探讨立法新闻报道如何体现报纸的思想性。

一、“立法背后的故事”阐述制度设计的背景和效应

法或者法律,究竟是什么?又具有怎样的社会功能?孟德斯鸠对此做出的判断是:“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人,……生来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各自的责任。”①由此可见,法律的功能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平衡;既然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平衡,那么,立法的背后便不会没有故事。

同时,新闻的本质之一就是讲故事,立法新闻也不例外。事实上,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若要写得可读可议,那肯定要从小处入手,所谓见微知著;同一个话题,包括立法新闻在内的人大新闻与其他新闻品种最大区别在于,更偏重“制度思考”;那么,除了简短的程序性消息以外,在立法新闻的深度报道中,就要尽量让一个个故事说话,通过故事阐述“制度思考”。

因此,立法报道要体现报纸思想性特征的实现路径之一,就是借助立法背后的故事,阐述制度设计的背景。

这里以2007年6月27日新民晚报的报道《点亮无极灯,要过几道坎?》为例,说明立法新闻报道如何通过故事阐述“制度思考”。

“无极灯”是“藏”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节能决定”中的一个故事。2006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节能决定”最有新闻性的地方就是几项新的节能制度,人们期待新的节能制度能够推动生活节能。一年之后,这些制度设计被执行得怎么样?为此,3000多字的报道就围绕一盏小小的节能产品“无极灯”展开了。

报道的开篇就提出:“无极灯”要点亮万家灯火,就不得不先想想,它们的前程又靠谁来点亮?“制度效应”点亮“无极灯”还得迈过几道坎?

在接下来的主体部分,报道讲述了“节能灯”“叫好不叫座”的命运故事,层层分析得出结论:“无极灯”要迈过的几道“坎”,涉及行政职能部门在落实“节能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行政效率、行政意识、部门利益协调等。

于是,“无极灯”不再仅仅是一种节能灯,而是节能产品的代名词,随着故事的展开,它牵扯出了种种现象背后的“制度设计”、“制度运用”和“制度效应”等问题。事实上,“节能决定”制度设计要调整的利益关系起码涵盖了3个方面: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企业与公众。其中,读者首先关注的问题是:公众的权利义务如何,享受到的实惠如何,困惑与期盼又如何?“勤俭持家”是中华传统美德,立法要调整好节能面临的利益关系,节俭美德才能得到制度保护和制度激励。这些都是民生话题,都可以通过梦想走进千家万户的“无极灯”来挖掘,来讲述。

种种现象分析都是为了印证报道的观点:“节能决定”设定了诸多节能制度;节能的法律性规范有了,只有制度落地、产生“效应”,才能积极影响社会生活。

从这则报道中不难看出,立法新闻的一个鲜明特征是:重在“制度分析”。同时,无论是故事本身,还是故事背后的制度分析,一定要与民生紧密相关,立法新闻报道才有意义。毕竟,民生无疑是当下最热的新闻话题,它渗透到各种专业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包括立法新闻。

长期以来,包括人大立法新闻在内的时政新闻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冗长的会议内容,专业性极强的法言法语,严肃的报道形式。其实,所有的形式都是人为的,要改变形式并非没有可能。如果对一种制度本身多一点了解,减少了神秘感;那么,就有可能用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让读者摆脱“艰涩阅读”。事实上,人大立法新闻当中是有故事的,历年中获得全国人大好新闻奖的通讯作品,都是比较成功地讲述了一个个故事,让故事说话,说明各类制度设计的种种背景和效应。

二、“深度报道”来自长期追踪立法“热点问题”

记者出于职业的机缘,观察、记录和思考现代公民社会的地方立法脉络,这不仅是一种职业的荣幸,更是一种职业的考验――是留下无足轻重的“信息碎片”,还是留下有些价值的“深度报道”,可能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长期的深入追踪是实现后一“目标追求”的必由之路。

2008年初,笔者应《中国人大》之邀,回顾报道过去5年上海地方立法特色。过去5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79件法规中,新制定21件,占总量的26.5%;修改47件,占59.5%;废止4件,占5%。如果将新制定的21件法规中属于废旧立新的7件也视作修改,修改的法规达54件,占68%,为提高立法质量,上海地方立法创造了不少“第一次”。②

究竟如何用3000多字的报道展现“过去5年”上海地方立法的核心特征?

笔者选择了《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理由是,这部立法集中了地方性立法中值得探讨的不少“热点问题”:立法案该由谁提出,究竟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提案比例,还是单纯依靠行政部门提出,以至“部门立法”弊端丛生?立法过程中,究竟是地方立法机构“闭门造车”,还是“立法公开”,让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实现充分的利益博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规则认同”,预防立法后的“执法难”?立法听证会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走进社区的小型立法听证,除了节约立法成本之外,能否达到为全市民生大计制定可行规则的立法效果?

如果一部地方性立法能够在自身的孕育过程中展现这些立法热点关注,并用执行效果检验地方立法中一些具有规律性意义的做法,那么,用新闻报道讲述这样的立法故事,无疑是一次剖析地方立法阶段性特征的“外科手术”,切口很小,但却可以深入挖掘,揭示规律。《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就是具备了这些特征的地方立法。

2008年5月出版的第10期《中国人大》刊发了笔者采写的《执法难的一个反证:从扰民树回归绿化树》,报道在引言中写道:

“《上海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很特别的‘民生立法’。

从一项社区调查开始,到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再由代表议案变成正式的立法议案,然后,立法议案又回到社区立法听证会征询市民意见……直到最后全票通过新法规,每一个立法环节都与民生、民智、民意息息相关。

对这部‘民生立法’,记者追踪采访了4年,新闻背后的故事折射出上海地方立法的诸多特色。如果要为‘执法难’寻求一个‘反证’,它就是一个不错的案例。”

其实,《执法难的反证:从扰民树回归绿化树》,写的也是一个故事,无非是“绿化条例”立法这个过程性的大故事中套了几个小故事。第一个小故事说的是“大树扰民”,居民强烈呼吁要制定法律,允许让“扰民”的大树“搬家”――这是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案的缘由。第二个小故事说的是,不同利益群体缘于大树的“利益之争”,有的居民要“阳光”,希望扰民大树“搬家”;有的居民要“清凉”,认为大树不扰民。第三个小故事说的是,制定中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听证会在社区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立法观点,这是全国第一个走进社区的立法听证会。第四个小故事说的是,“扰民树”回归“绿化树”,这部富有“创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每个小故事都是由与立法相关的参与者讲述,从各自的视角展现地方立法的“当下特征”,串联起来就是地方立法的整体风貌。

通讯由《中国人大》刊发后,被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主流网站转载。其实,这则报道中的许多素材都取自2003年至2007年《新民晚报》的相关立法报道,正是由于长期的关注、追踪,让记者能够将“立法片段”串联起来,并从中发掘“片段报道”所不足以揭示的内涵,这就是所谓“深度”。

有新闻传播理论研究者认为:当前中国新闻的深度报道主要借助调查报道来呈现。从总体上看,深度报道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理念和操作方式。以调查报道为主体的深度报道,其理念和实践策略与中国社会发展的互动,既包含了新闻从业者在社会变动的历史格局中迫近真相的努力,也包含了新闻媒介培育现代公民意识的思想启蒙功能。③

毋庸讳言,几年前,人大立法距离公众生活还有不小的距离,人大立法新闻也绝非热点新闻。但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让公众走进立法,让立法新闻成为热点新闻,都已经成为现实存在。从事立法报道的职业记者,有责任借助符合新闻规律的新闻报道,记录那些虽为地方立法的历史瞬间,但却包含深刻社会价值的人和事;而要担负这个责任,深入的、长期的观察与思考,则是必要和必需的。

三、借助多种新闻体裁表达报纸的立法思考

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如何?如果要提供一个衡量标准,“影响力”就是一个重要指标。影响力又如何体现?可能会有若干指标在当中,具体到立法报道,面对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在越来越公开透明的立法过程中,一个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不能不在充分的立法调查后,厘清立法的矛盾焦点所在,有理有据地提出报纸的立法倾向或者观点。

而要表达报纸的立法观点,除了常规的报道之外,报纸评论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平台。当前被媒体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是:观点有时比事实传播得还要快。

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近年来,甚至连一些都市报也都不吝版面开辟专门的评论版,这一方面是因为面对海量网络资讯带来的即时信息轰炸,传统平面媒体不得不用“思想”应对“嗅觉”;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受众对“思想纸”的阅读需求。毕竟,教育的普及,特别是大学教育的大众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一种新的媒体市场需求――“一地鸡毛”式的快速信息传播,满足的仅是受众需求的一小部分,而“观点传播”的辐射力和影响力要远远超过一般的狭义新闻。这种现象也从一个方面印证了传播学中的一种“说服理论”:高质量的观点将导致更多的态度改变。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理论对说服过程中论点的强有力和高质量的定义是――它是有说服力的。④

《新民晚报》有一个“新民随笔”专栏,是一个供记者表达观点的平台,通常是不同条线的记者或编辑从不同角度阐述对各专业领域新闻事件的思考,所谓“专业的人评专业的事”,因为比较专业,所以容易深入,议论评点也普遍能够凸现独立思考的特征。

2008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在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毁坏承重墙”是否应该限制房产转移登记,是争议最大的立法焦点问题。由于笔者从2004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立法调研起,即已开始关注与“毁坏承重墙”相关的立法设想及制度设计,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毁坏承重墙”的起因、现状,以及现有行政执法的现实执行力,都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因此,面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这部新的立法项目,在重新采访了众多立法专家之后,笔者在报道中得出结论:“毁坏承重墙”必须限制登记,才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与此同时,笔者又在“新民随笔”发表《说对说错你都能说》《立法不能“高智商低情商”》、《90岁老太太离婚》,从不同角度分析“毁坏承重墙”限制房产转移登记的现实急迫性、法律适用性,以及社会效果。《报刊文摘》《文摘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先后转载了这些评论,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通过专家论证会再次论证“毁坏承重墙”限制房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这些观点被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采纳。

此外,新民晚报2008年6月26日“今日论语”专栏发表《“部门立法”当为“民生立法”让路》,针对正在制订的上海地方人大“5年立法规划”草案,提出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制保障,是立法“第一要务”,“部门立法”当为“民生立法”让路。这一观点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同,2008年12月10日的上海地方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中,民生立法成为“最大门类”“重头戏”。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在目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评论作为表达报纸观点的新闻品种,可能实现的传播效果不容忽视。从事各个专业领域报道的条线记者,包括立法报道,从各自领域挖掘话题,表达观点,不但是对条线报道的有益补充,更是提升报纸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整合资源借助多个新闻品种,传递“本报观点”,引导主流价值观,也是实现报纸“思想纸”特征的一种可行路径。■

(作者系新民晚报主任记者)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1~4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②上海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课题组:《实践与探索》第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9篇:法制小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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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规手抄报的资料:法律小故事

著名前捷克作家伏契克在《绞刑架下的报告》一书的结尾写出了这样一句话“……生活里是没有观众的。幕已经揭开。人们,我是爱你的!你们可要警惕啊!”…… “王宏春,男: 1987年出生,现年15岁,北疆县城人。2001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王宏春自幼生活在这个北方的县城,弟兄俩个,弟弟还小。父母文化不高,开了个体饭店,店面不大,赢利也不多,日出而做,夜深而息,小日子过得还算殷实。王宏春从小还算聪明,上学后,小学三年级以前学习成绩总是排在班级的前十名。四年级时他迷上了录象片。男孩子天性就是爱舞枪弄棒,惊险刺激。朦胧中的孩童幻想着自己成为英雄武士的壮举。香港的黑老大,美国《教父》黑社会的枪战,影片“赌王”的风采,毒枭贩毒的惊险刺激,这一切一切对王宏春幼小的心灵形成强烈的冲击。王宏春在校的学习成绩越来越差,终于书读不下去了,五年级王宏春辍学了。 2001年的一天早上,王宏春帮家里去卖豆腐,卖了三百元钱。路过游戏厅门前,香港“赌王”的风采立刻跳进王宏春的脑海。,掷色子,大把大把的赌钱那将是何等的刺激!王宏春把持不住自己,闯进了游戏厅,结果把叁佰元钱全部输光。如何向家里人交待?王宏春想不出说服父母的理由。叁佰元对于小本经营的父母是个不小的数字,这要靠劳作许多天才能赚回来。情急之下,他拿出来拉豆腐的刀子,架在游戏厅老板娘的脖子上,说:给我点钱!老板娘是个二十三岁的姑娘,她颤抖着指指抽屉说:你去拿吧。王宏春怕游戏厅老板娘事后报案,动起了杀人灭口的念头。他凶狠地朝老板娘后背捅六刀,抢了300元钱就跑,老板娘挣扎着喊他的名子。听到喊声,王宏春又返回游戏厅朝老板娘补上五刀,面对着睁着惊恐、惊诧不肯闭上眼睛的老板娘,王宏春说:你要不认识我就好了。一个二十三岁花季年华的人,就这样含恨离开了人世。王宏春上午十一点作案,公安局很快就破了案。十一刀,父母无论如何也不敢相信自己的儿子竟凶残到如此地步。面对着惨不忍睹的被害人,王宏春的父母都哭了。

点评:

青少年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无法用正常的社会标准去衡量好与坏、对与错,而会带有一定的盲从性和模仿性。在面对渲染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书刊等时,往往缺乏辨别能力,极易受到影响而染上不良习惯。有学者说,优秀的文化激励人们不断自我完善,提高道德修养,而异质文化、越轨文化则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害人们的灵魂,引诱人们违法犯罪。

案主王宏春的行为明显是受到了影视作品中不良情节的负面影响而引起的激情犯罪。

法制法规手抄报的内容:青少年法律常识

1、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技术层面和道德要求的宣传、教育、培训?

1)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师生讨论、主页设计、计算机知识的技能培训和比赛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2)让青少年在上网前先接受计算机使用道德方面的教育;3)丰富、美化、优化网上信息资源,使网络文化的主流积极向上,引导青少年正确上网。

2、青少年个人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青少年注意力不够集中,再加上贪玩,因此他们在活动中很少顾及到往来的车辆,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2)青少年活泼好动、反应快,尤其男孩爱 冒险,跑动特别多,横穿马路,无所顾忌;3)对机动车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对车速、车间距的正确判断能力,因此往往容易酿成交通事故。

3、青少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培养哪几种意识?

1)遵守交通规则即守法意识;2)右侧通行意识;3)红绿灯意识;4)各行其道意识;5)停车线意识;6)不猛拐意识;7)左右了望意识;8)斑马线意识

4、封建迷信、邪教对青少年的毒害有哪些?

1)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2)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残害青少年的生命;3)诱发、唆使、胁迫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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