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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信息化工程材料论文

监督管理信息化工程材料论文

1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现状

程材料的验收和实物进行检查。在质量监督实践中,监督机构力量的配备和建设规模爆炸式增长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加上工程材料的品种和种类多、进场批次多、使用周期长,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的监督覆盖和成效不尽理想。工程材料质量是通过其各项技术指标得以反映的,不同的技术指标对工程质量起着不同的作用,就当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情况来看,监督机构很少对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深人研究,把工程材料质量作为独立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的更少。主要原因一是对现场工程材料基本信息不掌握,本地市场上工程材料有多少生产厂家、有多少种类、有多少供应单位、流通到那些施工现场、质量状况等诸多信息无法掌握。二是质量监督资源有限,即便有的监督机构已开展了对工程材料质量的现场监督,多停留在现场资料的核查上,且也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部分。合理利用有限的质量监督资源,掌握工程材料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信息状况,是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当务之急。

2加强信息化建设,掌握工程材料市(现)场信息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部分,目前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查是一种点状管理,且以抽查工程资料为主,收集的信息量少,难以对市(现)场的质量状况进行评估,难以制定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工程材料,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笔者根据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本市在材料监管信息化方面的一些成效,提出了材料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思路。为此,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随即组织调研,开发了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1材料供应商登记与产品登记相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信息建立内部数据库。一方面,在系统中进行企业登记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材料供应商登记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企业登记时供应商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材料生产单位颁发的地区销售授权书等信息,对未进行企业登记或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供应商,其提供的工程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八条要求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在系统中进行产品登记时审核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如电线电缆、保护电器等产品需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需提供由市级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下发的认定备案证书等,同时,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2对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实行登记管理

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的重要保证。工程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建设)单位应与材料供应商及时签订购销合同,监理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工程材料进场登记。材料供应商可通过系统查询本单位的合同登记状况,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如果工程材料供应商未进行企业登记或产品登记,系统中将无法显示材料供应商信息,无法进行合同登记,施工现场也无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进场登记。

2.3材料进场验收信息登记上报

工程材料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和难以修复及弥补的,因此,把好材料进场验收这道关卡尤为重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对已经进行过合同登记的工程材料,每次材料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需实时将该批次材料的名称数量、质保信息、委托检测信息等上报至系统中,并在检测报告出具后及时将复检报告的结果录入到系统内,并注明该批次材料的使用部位、使用时间等,如出现复检不合格的情况,还需将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及影像资料及时进行上传。进场验收的整套信息一旦形成,系统自动将其锁定,无法进行修改;材料供应商也可登陆到系统中,查看自己所供材料的质量状况。

3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登记系统成效

3.1强化工程材料源头管理,督促供应商健全质保体系

企业登记与产品登记的结合能够使材料供应商行为更加规范化,一是有效防止材料供应商超越企业经营范围或资质等级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牢牢抓住工程材料的源头;二是一旦相关的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过期,系统会自动屏蔽该企业的产品信息,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促使材料供应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延续证书和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质保体系,抓好自身所供材料的质量控制;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材料供应商的分类统计,掌握本地市场工程材料的供应商名录、生产单位数量、工程材料种类等信息,了解本地当前的工程材料市场状况。

3.2规范建设各方合同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

工程材料合同登记管理的实行,能够防止工程材料买卖双方出现口头契约或先供货后签约的现象,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合同双方的自律性,有利于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照章办事,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管;合同登记完成后,买卖双方均可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现有的合同状况,可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或个人假冒其他材料供应商向施工现场供应假冒伪劣材料。规范工程材料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最终能起到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作用。随着工程材料合同管理的逐步完善,建筑市场必然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3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材料状况,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信息上报至系统中,能使工程质量监管能够更加科学高效。首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工程材料进行分类统计:一是对各类材料不合格率进行统计,掌握本地市场某一特定的材料在某一时间段的质量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对一些不合格率持续较高的材料,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突击抽检或专项整治,对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对材料生产单位及其供应商提供的某一材料不合格率进行统计,对材料进场复试不合格率持续较高的供应商,及时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告知,逐渐将一些材料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剔除出本地市场,保证工程材料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通过登记的工程材料进场验收信息掌握某一项目目前的工程进度、材料质量状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各类抽巡查,避免了监督资源的浪费,使得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变得更加高效;同时,工程材料进场验收上报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够发现工程中是否存在材料进场复检不及时、复检项目不全,不合格报告处理不及时的现象,有助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工程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也使得监理(建设)、施工的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更加规范。

作者:刘荣祥 刘晋 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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