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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及纳税筹划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及纳税筹划要点

[提要]“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企业的重要成本之一,对企业利润有重大影响。有效的纳税筹划能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国家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就纳税筹划过程中的要点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参考指导。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海南自由贸易港

一、研究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当前发展最快、最有市场潜力的群体,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财税优惠政策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举措。如何充分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重要。

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税率1、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但是只限于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四)利用当地政府财政补助———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三亚市对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三亚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税收筹划要点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与享受税收优惠是有“有效期”的。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资格证书与税收优惠有效期虽然均为三年,但起止时间却不一致。税收优惠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起当年开始计算三个会计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如果企业因种种情形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也就无法继续保留高新企业资格并失去享有税收优惠资格。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问题与加计要点。高新企业技术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的时候要注意研发费用的界定和归集在会计、税收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三个领域是有差异的。根据财税[2007]194号,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也叫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会计领域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在于真实、准确核算,因此并无过多限制条件。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收加计扣除方面没有直接定义研发费用,而是定义了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就属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在税收加计扣除领域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这个核心指的是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因此口径较小。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文件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房屋等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用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内。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主要列举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在于判断企业对研发的投入强度,以及科技实力是否达到必要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相较于会计的真实、准确核算,税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都对其他相关费用归集有限制比例。税收是不得超过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不超过20%。由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不一致,企业要根据用途,正确理解与核算不同明细科目的内容与范围,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完整的归集。在实务操作中,要想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就要做好研发活动管理。有些项目无法证明其创新性,有些项目未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有些项目实质只是对现有软件的应用升级,这些情况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服务等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来说,项目失败也是正常的,但想要有效挽回损失,还要从前期开始做好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研发费用应建立独立的账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三)技术转让所得纳税筹划要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企业要事先对技术转让所得进行合理估算,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可通过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逐步确认,将超过500万元的部分递延到下一个纳税年度,从而完全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折旧方法纳税筹划要点。高新技术企业是采用高新技术,生成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由于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所采用的大多都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短的会计期间内折旧抵税金额变大,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考虑是否处于免税期,若企业处于免税期,应尽量减少折旧。若处于正常纳税期内,则采用加速折旧法,增加折旧额,进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要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居民企业、职工学历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软件收入、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无重大事故这七个方面需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要注意优惠期的起点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符合七个条件的年度开始。获利年度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而不是会计利润大于零的年度。企业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时,需要重点关注“获利年度”的确认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的问题。由于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不会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因此如果企业先进入了获利年度,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税收优惠时,要先从获利年度起计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期,然后计算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这就可能会造成一些优惠没有享受到。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六)利用当地政府补助要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是鼓励开发研究活动的有效证明。由于各地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补助规定不尽相同,企业要积极全面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地方补助,减轻公司财税负担,加快企业内部的优化发展。从相关法规标准可知,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很多都设置了固定的资金流向用途标准,而企业对这一部分资金应注意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四、结语

合理开展纳税筹划有助于事先安排、筹划经营管理活动,使企业做出有效的经营决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管理活动良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在充分掌握国家及地方给予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才能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茂林.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要点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4).

[2]广西国税局课题组,钟原.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的财务与税务风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35).

[3]吴福喜.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4(01).

作者:何斯 单位:宁波博海深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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