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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大医疗保障作用的覆盖面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从而才能够影响国民的经济的水平。而各个国家因为经济、文化、传统等差异推行的医疗保险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其最后的效果与影响也成为学者们热衷研究的原因。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其定义为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前提,经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到201年,需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是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现状

(一)农民参合率状况

2003年绥德县开始实行“新农合”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组织的推进,绥德县各个乡镇各自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近几年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逐年增加“,新农合”的参合率越来越高,据201年绥德年鉴统计,全县参合278942人,参合率93.85%,到2013年,全县285011人参合,参合率98.06%。

(二)新农合近年来的实施效果与成效

每个农民的年筹资标准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由5元提高到415元,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10元增张到65元各级得财政补助由2007年的40元增到2013年的350元“绥德县新农合出院报付直通车取款处”的设立“,报销当日兑现制”的设置,最大限度的方便了农民。2012年普通疾病的患者年度封顶线由2007年的13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到2013年大病患者年度最高补助达到25万元,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了65%,村卫生室比例由70%提高到了75%,人均收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了100元。

三、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新农合”认知不全面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的目的不是实现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强调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享受利益的农民和纳税人是否满意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是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所以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有的农民对政策了解不深,担心政策会有变化,他们觉得这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有等等的考虑。而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主要是因为觉得保障水平比较低,参加“合疗”和办理报销的程序太繁琐等所以不满意。从参加“新农合”来说,很多农民都是在外地打工或者做生意,许多人都没有城镇医保,因此合作医疗相对现实,但却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不能在现居住地参合,相对不方便。从报销来说,参保者需要报销的费用大部分都是在门诊产生的,居住地不予报销,回到户籍地还是不给报销,连住院产生的费用,在户籍地报销也要看金额数目,如果金额不太大,来回成本已经高于报销费用太不值得。所以尽快解决支付渠道是当务之急,需尽早实现全国一卡通等结算方式,既方便交费又方便报销。不但有关管理机构可报销、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也应可以当场报销。现有的对“新农合”的宣传大多集中在介绍参合后给农民带来的利益上,并没有督促农民树立起风险意识,也没有对那些不参合的农民进行访问调查,使得宣传比较形式。许多农民并没有真正了解到参合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认为交钱是在花冤枉钱,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让农民了解到具体的理赔标准,使得农民在理赔时,看到许多药费在不能理赔的范围内之后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二)报销标准太低

绥德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用补助具体办法是:

(1)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

(2)未确定为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实行最低起付补助办法。即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人次,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300元/人次,市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800元/人次,省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人次,省外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人次,超过起付标准的,超出部分逐段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是:省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超过起付标准的报付比例为:起付至8000元报25%;8000元以上报30%;非定点医院不予报付(急诊急救除外);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

(三)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到位

参合的农民在生病的时候需要到定点诊所或医院去就诊,就医地点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小,这就让农民把在各级定点医院或诊所就诊看做有“断”的色彩。这些医院或诊就会因为缺少相应的利益刺激,可能会在服务的态度和服务质量上打折扣。反而农民在看病就医之后还要按照繁琐的的程序去报销费用,看病产生的相关费用,尤其是重病、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能否得到及时的报销也是现阶段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经调查发现,医疗基金的运行没有进行封闭管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补偿机制各不相同,有些不够合理,没有办法科学的测算出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对于困难的农民没有预先垫付的制度。对医疗服务状况的监管不够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相应的投诉与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也是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国家对合作医疗建设加强了重视,强调要积极加快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伐,吧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部位,也发过卫生部等部门的文件,做出了进一步深化理解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的要求。但是,因为国家目前没有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不能得以确认,所以在部门认识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的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三方之间没有办法建立相应的契约关系,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会出现申诉无门等状况,从而大大挫伤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四、解决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

为了保证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求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使农民了解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政策方面政府扶持的力度,减轻农民的忧虑和担心,并积极动员农村干部和党员率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做表率,必要时辅之以行政动员,引导群众,积极的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在健康方面的投资,但杜绝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现象出现,还应通过农民熟知的典型事例对其进行宣传,使农民真正的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利益,转变只为“受益”的思想观念,参合行为的出现不应只为了一味地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应看到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暂时的“不受益”并不意味着长远的不受益而是意味着以后的大的受益,要使参合农民消除思想上的疑虑,并不断强化其风险共担的意识。

(二)科学制定报销标准

依据“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报销原则,及时对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做出适当的调整,依据民情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对有些常见病种的报销,可适当降低补偿标准,而对补偿比例、救助范围、需要适当提高,需进行社会资源的整合,除精神病、结核病等疾病可增加其门诊的报销额外,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等常见慢性病也应适当提高其门诊报销额度,提高农户受益程度,提高“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既要防止由于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的建设,有效的化解供方诱导需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三大难题,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减轻参合农民由于医疗费用产生的经济负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也要进行规范,对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进行有效控制,制订合适的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方法。要积极制定有效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方法,把之前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的结算方式改为以户为单位自行结算,设置为家庭账户的年终结余医疗费用在其家庭账户内储存,并转为下年可以继续使用,超出部分需自理。

(四)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力度政府: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栏与公示栏的广泛设置,加强对参合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大力宣传,在各大网站公开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等;在医院诊所等就诊场所和在其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2、加强检查、用药、收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禁止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的出现。社会:

1、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有关部门须认真核对其相关证件,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杜绝冒名顶替、张冠李戴等造假现象发生。

2、各定点机构积极配合与支持县合医办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核查,提供各种相关资料,

3、严格管理病历、处方书写,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病历、处方的真实性予以核查。

作者:韩秀秀 单位:西安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