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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中大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宿舍管理中大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摘要】德育是21世纪教育的灵魂,依法治校需要法治与德育相结合。高校在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下亟须创新德育方式。以高校宿舍管理为例,在高校和大学生二元法律关系的建构中,通过深化契约意识教育宣传力度、量化实践服务中的精神养成、强化民主参与管理工作理念及细化执行监督的制度保障来培育大学生契约精神,对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促进和谐校园建成有着标本兼治之效。

【关键词】契约精神;宿舍管理行为;法律关系;依法治校

一、高校宿舍管理现状及法理分析

(一)高校宿舍管理现状

自编“大学生对宿舍管理工作认识的调查问卷”,对L学院大学生的宿舍管理工作认识现状进行问卷调查分析。随机发放104份问卷,有效收回率100%。调查对象是L学院三个年级研究生,其中研一63人,研二34人,研三7人;男生25人、女生79人;从管理制度合理、管理行为规范、重视所签承诺书和宿管规范调处纠纷四个问题分析目前大学生对高校宿舍管理工作认识。统计结果中,100%的大学生认为高校宿舍管理制度内容合情合理。但17%的大学生认为宿舍管理行为有失当之处,有侵权之嫌;6%的大学生对自己与高校之间签署的协议书不予重视,并未意识到签署协议行为的法律效力;另外18%的大学生认为宿管在处理与学生的纠纷时不规范。

(二)高校在宿舍管理中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校和大学生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独立的个体,能独立承担责任,从教育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二者关系相对复杂,系属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前提、以教育管理契约为基础、兼具行政和民事两重法律关系。[1]1.高校在宿舍管理中与大学生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三要素,其性质多由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所以,高校的法律地位决定着其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我国高校系属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多为民事主体的角色。依《教育法》第31条和《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校和学生都有权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在法定范围内参与民事活动。在宿舍管理中,高校与大学生基于教育管理契约中相应条款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对宿舍应拥有法律意义上的住宅权,高校宿舍管理系属公共管理行为,根据‘公共相对性’,此公共行为只能在宿舍以外实施。”[2]学生在校住宿,无论是从支付的“对价”(住宿费),还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内负有特定的责任来看,学生在宿舍的“住宅权”与社会上一般意义的租住是不能等同的,学生和高校都要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2.高校与学生在宿舍管理中权利义务界定。在《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框架下,高校和学生因双方共同意愿形成了相对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高校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提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以L学院为例,《大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中明确学生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服从统一安排、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宿舍安全等等内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是管理服务部门,须做好管理服务、设施维护等工作。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学院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同时,高校也要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基本保障,履行管理服务等职责。如教师、高校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之行为,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对宿舍管理工作认识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到,仍有学生对其与高校签署的协议不重视,未意识到签协议行为的法律效力,这无疑是潜在的“违约”意识表现,给宿舍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二、契约精神培育对规范宿舍管理的现实意义

“契约”是民事法律关系维系的重要内核。在高校宿舍管理中,契约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利义观

契约伦理观念倡导权责统一,强调实现利益时,要注意其他经济主体的需求,从而保证公平竞争及获利等权益。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则,每一主体都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树立契约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利义观,也是提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的必要前提。[3]

(二)顺应高校依法治校发展理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常态化运行,需要诚实守约。而民主法制建设也需要全体公民守法互信。高校依法治校过程中追求的育人目标与培育大学生契约精神不谋而合。契约精神的基础是诚信,高校在教育管理中一直坚持诚实守信这一价值导向,引导大学生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强化契约精神,由此实现全面发展。

(三)助力高校宿舍管理工作成效

基于教育管理契约关系下的高校宿舍管理工作,亟需契约精神的培育来助力工作成效。强化大学生契约意识,使之内化管理要求并外化于行。“无管理之管理”是管理的最高境界,缔结心理契约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现高境界管理的有效路径,同时,这也将利于和谐校生关系的建立、良性管理秩序的维系。

三、大学生契约精神培育路径分析

当前,法治校园建设需要培育契约精神这一内生原动力,而培育新形势下高校大学生契约精神需要在意识教育、实践养成、更新理念、执行监督等微观方面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深化契约意识教育宣传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强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就需要高校在宣传教育时,通过理论实践相结合,把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序良俗等内容寓教于乐、信之而笃行,在深刻感知、理解中受益成长。另外,还需集结社会、家庭的合力,营造“守约有德、违约必究”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引领大学生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者、捍卫者。

(二)量化实践服务中的精神养成

精神的有效培育在于实践的养成。高校通过组织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参与的同时,积累系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法用法的能力,养成法律思维和行为习惯。校内,通过开展主题班团活动、邀约专业法律宣讲团、大师讲堂等形式,围绕热点问题广泛开展讨论、宣讲;校外,运用社会实践等平台,参与实务、感知如何用法,如到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司法所等机关单位实习。也可鼓励学生成立法律协会等社团组织面向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服务,积累知识、提高能力。

(三)强化民主参与管理工作理念

“以生为本”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根本宗旨,而之与契约精神本质不谋而合。因而,培育学生的契约精神不仅需要以学生为教育的对象,还要让他们参与到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感知契约相对人的身份,满足其心理和发展需求。于此,高校须改变过往传统的管理模式(命令式、单向性),在决策前充分尊重受众们(广大师生)的想法和建议,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如此明确平等的主体地位后,会让大学生更多地参与、建议、互动,继而为高校工作契约化管理模式得到落地、生根发芽。

(四)细化执行监督的制度保障

契约精神的培育还依赖于在健全的制度保障。具体还需完善自由表达、信息公开、程序性规定等制度。其一,为自由表达制度。大学生可借助一切可利用的合法渠道表达意愿,如递交提案或自主结社如宿管会等方式加以表达,征集各方意见、寻求最佳方案。其二,为信息公开制度。高校行政等主管机构必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具体将基础性公开含义、时间、范围等内容予以界定。同时,还可结合实际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其三,为程序性规定。公正程序是产生公正结果的基础。如矛盾纠纷解决、表决规则、会议记录、重要信息公开等都要健全完善。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培育学生契约精神是破解教育管理工作部分难题的有效途径,从深化教育、量化实践、强化管理及细化监督等培育大学生契约精神,从而为我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等目标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吴秀霞.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J].学工视窗.2017,(04):57.

[2]周华斌.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全力保障[J].法学研究,2006,(03):36.

[3]郑志高.大学生契约精神养成机制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06):58.

作者:王国静 单位: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