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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我国税制结构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税制结构是指在社会再生产中各种税种的分布状况及分布比例之间的关系。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一个国家是以哪一类税收为主,又或是用二者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形式,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率和公平。一般来说,直接税难以转嫁,体现了公平的原则;间接税容易转嫁,可以提高经济的效率,但是间接税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甚至具有累退性特征。本文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的税制对我国贫富差距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中国税制结构的现状

税制设计的原则有两个:公平和效率,这也是税制优劣的评判标准。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并不合理。首先,流转税在整个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这种情况使得所得税的功效被弱化,无益于税收的公平。各个国家的实践证明,无论是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产生的效果都不如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二者并重的双主体税制产生的效果好。双主体税制是优化税收结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有效途径。其次,现行税制结构的功能不健全。在我国,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这无形中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加重了税负的不公。我国的消费税设计的也不合理,例如,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的最高税率仅为10%,而化妆品为30%。很明显,购买化妆品的人数一定比购买珠宝首饰的人数多得多,奢侈品的购买者毕竟不是多数,因此,化妆品的税率可以降低一些,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的税率可以相应地提高。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国家本应该积极扶持,然而营业税的收缴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较小,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应纳税项目的缺失和税基的不完全覆盖等方面的漏洞,不利于对综合收入差距的整体进行调节;尽管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分类,但是并不完全,所以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多元收入和综合纳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一直很稳定,稳居第二位。然而,中国企业所得税并非完全由资本承担,大约17%转嫁给了劳动要素。综上,我国的税制并未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最后,部分财产税缺位。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目前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有利于加大对遗产和赠与财物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尽管我国已经将其提上了立法日程,但是至今都没有开征,我国财产税制只涉及较少存量资产,这也会导致一些直接税出现税负转嫁的弊端。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强调财产税的调节作用,益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同时应把征税重点放在存量资产上,而不是放在流量资产上。

二、现有各税种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但可以转嫁;直接税比重较低,不能转嫁,这样一来对调节收入贫富差距没有大的作为,这实在是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流转税总体上存在累退性,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同样的税负对于高收入的影响,必定是微小的,所以,流转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加剧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一个原因。个人所得税比重偏小,不利于对财富的调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那么没有列举的就不用征税。对工资薪金的课税偏重[1]。对于同样的收入如若换成税法里面没有规定的收入来源的话,就不用缴纳税款了,这会造成极大地不公平。如果目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话,纳税人的赡养、抚养和医疗费用就可以扣除,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切实提高他们的幸福指数,而不至于违背横向公平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排名第二,但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并非完全由资本负担,还有大约17%转嫁给了劳动要素。我国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优惠力度小,不利于扩大就业,因此,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的税收力度较小。

三、针对我国税收体制现状提出相关措施

(一)优化税制结构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主体税制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我国应向这个方向发展。一方面,改善流转税内部比例,与奢侈品相比,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小,对这类物品可以实行较低一档的税率,有利于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另一方面,就要从所得税入手。对于工资薪金的税率要适当降低,对“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要纳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并进行综合准确的计量,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企业所得税应适当降低税率以提高员工的工资上涨的可能性;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大以鼓励投资,这不仅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还有助于扩大就业,降低贫富差距。

(二)开征和完善辅助性税种

辅助性税收顾名思义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税制中处于辅助性地位,主要用来起补充作用。辅助税种可以扩大税种的覆盖面,弥补主税的不足。目前税制结构中的辅助性税收应该包括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资源税等税种。社会保障税也叫社会保险税,是以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额为主要课税对象,由雇主和雇员二者共同承担,缴纳的税款一般用于各种社会福利目的的税种,也就是目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专门用于社会福利,可以在将来减轻公民的生活压力,它与全社会公民的福利直接相关,可以体现我国税收在全范围内的互助共济,因此,社会保障税不仅能平衡效率和公平,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也能发挥重要作用。财产税理论上是最公平的一种税负,因为财产可以直接反映一个人财富的多少。因此,财产税会在平衡贫富差距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不仅要把目光放在转让和收益环节,还应注重财产的持有,这才是财产的实际体现。现阶段应尽快开征财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或不动产保有税,在适当的时候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这无疑对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以及建立地方税制体系的主要税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税收的法制化建设

目前,我国在税收的征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低效率、税基侵蚀、费挤税等,损害了依法纳税的公民的利益,因此,刘邦驰和马运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必须健全税收法制、依法治税,从立法层面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权结构,尽快建立省以下分税制体系,并赋予地方各级政府适当的立法权[3]。构建一个有效地纳税行政诉讼机制,配合税收征管部门内部的监督体系,从而完善对税收征管的督促,严格依法征税,纠正征税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在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同时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把高科技的治理手段引入到税收征管之中,努力创立一个法治化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税收环境。

作者:柴家宝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