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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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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

在迎接成立60周年大庆的日子里,回顾我区风电发展的光辉历程,感到无比振奋。在过去的32年中,我区的风电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持续发展,保持先进,成为各省区的排头兵。从1975年开始,自治区离网型小风机累计推广应用了约16万台,解决了65万农牧民的生活用电问题;从1989年起,安装的并网型大中型风电机组近1200台,合计装机容量60.4万千瓦,约占全区电力总装机的2.4%,具备了14.28亿千瓦时的年发电能力。按照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离网的小型风机保有量要超过20万台;并网型的风电机组合计容量要超过500万千瓦,约占全区电力总装机的10%,届时,风力发电对于我区电力工业实现节水、节能、减排的约束目标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风电的春天已来到,全国“风电热”在升温

风力发电是利用自然风中的动能,转换成机械能,再转换成电能。在发电过程中,不排放任何有害的气体,国际上称其为“环保能源”、“绿色电力”。在科技、环保、节能、节水的四轮驱动下,全球风电产业持续高速发展,近20年来平均风电装机容量由1986年的122万千瓦,增长到2006年的7422.3万千瓦,增长率为22.8%,远远高于水电、火电及核电等的平均年增率。

目前,德国风电装机位居世界第一,其后是美国、丹麦和印度,我国位居第七,与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居全球第二的位置极不相称。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颁布实施,龙源、国电、华电、大唐、华能、鲁能、中广核、三峡工程公司等各大国有发电企业纷纷开展并加强了风电前期和建设工作,一些民企也不失时机地加入风能开发的行列,形成我国风电建设史上的第一个热潮,在2006年的一年中,全国风电装机增长了126万千瓦,达到了259万千瓦,年增率达到94.7%。据专家预测,2007年全国风电装机有可能达到或接近500万千瓦,可望跻身于世界四强。

我区风能资源总量巨大,品位较高,居全国首位。据中国气象科学院测算,我区风能总功率为10.1亿千瓦,约占全国的1/4,依此风电装机也应占1/4,至少占全国的1/5,2006年约占23.3%,从已核准的项目和实际进度来看,2007年有可能达到120万千瓦,在全区电力中的占比可达3.4%。

目前,我区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风电项目有6个,合计装机为110万千瓦,如果再加上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风电项目都能够在 2008年以前建成投产,则我区风电装机将突破200万千瓦,风电在全区电力中的占比可能达到5%左右。按此速度,可以完全实现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中2010年400万千瓦的装机目标。

我区各盟市对风电发展都很重视。赤峰市的克什克腾旗塞罕坝风电场装机17万千瓦,暂列全国94处风电场的首位。乌兰察布市的辉腾锡勒风电场装机16万千瓦,暂列全国第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中国风电之都”的目标,如能妥善安排、力促其成,2010年,风电装机将达到200万千瓦,为全区乃至全国树立一个风能开发的样板。

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上海)国际风能展览研讨会上,中国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领导在开幕式上的代表发言中说,“龙源公司争取在2010年以前保证实现风电装机500万千瓦的目标,并争取达到600万千瓦”,这是我国众多风电企业中最为宏伟的目标,如能按期实现,则是对我国风电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

三、我区风电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风电技术装备供不应求

我国风电产业是有一定基础的。十年前就已经能生产120千瓦、200千瓦、300千瓦及600千瓦的风电机组了。如今已能生产750千瓦、850千瓦、1兆瓦、1.2兆瓦及1.5兆瓦的成套机组,全国已有风电机组总装厂和专业部件厂共35家,国产化率有的是50%,有的是70%,有的达90%。但是每个厂每种机型一般年产仅几十台,多则几百台,唯有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年产1000台750千瓦的风电机组。这就造成了设备造价偏高和“风机缺货,业主着急”的尴尬局面。

作为全国风电的最大市场――内蒙古,近两年虽有金风、安讯能、顺风、Dewind、Gamesa等5家风电设备制造商前来考察洽谈,但真正动工建厂的只有金风一家,而且目前尚无产品出厂。

(二)风电价格形成机制原有模式已过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电力价格的形成机制是“还本付息微利”电价,风电也不例外。那时我区风电(含税)上网电价是每千瓦时0.671~0.795元。2002年起,实行的是“特许权招标定价”、“低价标胜出”。风电项目中标价是每千瓦时0.382~0.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偏低问题和影响风电市场秩序的弊端。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2908号文,批复我区乌拉特中旗、百灵庙、阿巴嘎三处风电场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0.5497元、0.548元和0.579元,这个批复合理合情,应认真执行。

据测算,我区近几年风电场项目工程,单位造价为每千瓦时8000~9200元,每年满发的等效小时为2100~2500,发电成本为每千瓦时0.45元左右。按现行的风电增值税率为8.5%计算,上网电价应为每千瓦时0.56元左右,净利润约为每千瓦时6分,加上CDM交易的营业外收入,约为每千瓦时0.12元,有利于健康持续发展。建议国家发改委物价部门把每千瓦时0.56元作为我区风电上网的标杆价,不同阶段国家调控范围在每千瓦时0.03分以内。

(三)电力网职工的疑虑影响工作效率

内蒙古电网(过去称蒙西电网)原先负荷较小,网架较弱,近三年,实施了“三横三纵”的发展战略――每个地区至少建有一座500kv的变电站,每个旗县至少建有一座220kv变电站,电力网架大大加强。如今,内蒙电网的可调出力达到了1200万千瓦,加上内蒙东南部的“东电”网,全区可调出力超过了2000万千瓦。这就为200万千瓦风电上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条件。内蒙电网大发展,是内蒙经济大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电网职工对自治区做出的杰出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职工误信了“风能是劣质能源,风电是电网中的杂质”等不负责的传言,产生了担心和顾虑。因此,电网公司对风电上网的研究过分谨慎,以致影响工作效率,迟迟不予承诺。如果电网公司考察了解国外的成功经验,就能逐渐解除这些顾虑,重新安排上网次序,落实“风电优先”政策。

随着自治区风电规划的全面实施,肯定会遇到一些接入系统的设计和技改问题。过去风电极少,电网的规划跟着火电厂走,今后风电大上,电网的规划也要跟上风电的发展,毫无疑问,电网必须安全运行,还要为电力能源的优化配置服务。这是电网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法规的实际行动。

四、对风电发展认识的误区

(一)单机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纪90年代,普遍认为单机300~600千瓦是经济容量,十年后人们认为这种容量的机组已经过时,而提出了750~1500千瓦的机组是经济容量,最近又有一些风电业主盲目跟风,要上2~3兆瓦的巨型机组。理由一是充分利用优良风场,以为同一面积、单机容量越大,安装的风机总容量就越多,其实这是个认识的误区。风机的布阵是以几倍D来安排的,认真计算就会得知,单位面积中,用不同容量单机的布置总容量是一样的。二是充分利用高空的风。以为所有场址轮毂越高风能越强,发电越多,成本就越低。其实这是海上风电场的一般规律,而对陆上的不同场址,特别是对内蒙古风电场,并不都是如此。只需访问一下内蒙古各风电场的职工,看看台帐就会知道,1500千瓦风机的经济效益有时还不如750~850千瓦的风机。从最近的报价来看1500千瓦的主机每千瓦6400元,综合造价约为每千瓦9200元,而750千瓦的主机仅为每千瓦4900元,综合造价仅每千瓦8000元。1500千瓦的主机可用率目前仅为91~94%,而750千瓦的主机可用率可达94~97%,从CF的理论计算值来看,1500千瓦的机组仅比750千瓦的机组高15%左右,如果再考虑安装、检修、停机等因素,1500千瓦机组的优越性几乎全被抵消了。所以说,单机容量越大越好是个认识的误区。

(二)单场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纪80年代一个风电场装机容量上兆瓦就算不小了,90年代一个风电场装机上万千瓦就算不小了,如今,有人认为一个风电场装机5万千瓦还算小的,要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才算大风电场。尤其是一些特大的发电企业介入风电以后,都希望搞特大型的风电场,在火电商、核电商看来,一台大机组就100万千瓦,一个风电厂也要上百万千瓦,其实,风力发电的本来属性就是“分散发电,就近上网”。不加分析盲目追求百万千瓦的大型风电场是个误区,业内人士都明白这个道理。德国风电全球第一,装机2000万千瓦,还没有听说有几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场,大部分是分散发电。

(三)只有特大型国有电力企业才能搞风电

前来我区的风电投资商有上百家,真正运作、发电的只是少数几家大的电力国企,而很多中小型业主都在长期观望,因此,人们误以为他们全都是在“炒作”。其实,全区现有的200多座70米高的测风塔和600台NRG测风仪,绝大多数是他们投资建设的。每千瓦0.382元的电价,着实让他们惶恐不安,但他们相信法律会保护风电,政策会逐步完善,政府不愿让他们亏损。如果引进的都是亏损企业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因此,他们步子很稳,进展缓慢也是情理之事,一概而论“假投资”是不客观的。由此使我们想起印度Suzlon公司,作为一个市值85亿美元的大型风电企业,有开发建设风电场的丰富经验,有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全套技能,又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完善的营销体系。他们将上千台并网机组实行股份制,所有业主及个人投资者都可以“领养”几台乃至一台风电机组。投资者一次投资后每年可以得到协议约定的固定回报和适当奖励。这样就使企业资产盘活、扩大再生产,公司发展、个人受益、市场稳步扩大,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之路。在德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风电机组也是“个体户”当业主。充分利用农庄的场地和民间游资,成效很大。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借鉴。所以,风电企业不应走一家垄断的路,而要走“投资多元化”的道路。

五、提高认识,建设好内蒙古风电基地

内蒙古电力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发展壮大起来了。到今年年底,全区电力装机容量可达3500万千瓦,相当于山东省的70%,而人口仅相当于山东的1/4。内蒙古电力40%输出到东北三省和北京市,是“西电东输”的典型省区之一,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的贡献。

然而,内蒙古的电力能源结构很不合理,很不均衡,能源单一,弊端凸现。我区缺水及环保压力很大。电力系统的峰谷差非常大,既不经济也不稳定。火电调峰能力差,系统中可供调峰的水电及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相对很小,蕴藏的资源也不够丰富。而风能的资源极为丰富,总功率达10.1亿千瓦,其中可以开发利用的部分约有3.3亿千瓦,主要分布在阴山山脉以北的广袤草原上。全区优良风场的总面积达8万平方公里。技术标准有几种,粗略地说,地表以上70米高处,年均风速大于每小时7.7米,年有效风速小时≥7700,“5个7”就很好了。这种高品位的风,在其他省是比较少见的,南方有,但是有破坏性的风和盐雾,开发的难度要加大。

内蒙古除了风资源的优势外,厂址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电网优势和人才优势也比较明显。如果我们把优势整合起来,就可能做到2015年全区装机1500万千瓦,2020年3300万千瓦。就是年发电876亿千瓦时,相当于三峡大水电。

第2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市场化现状发展对策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 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推翻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2]是公益还是产业?——污水处理市场化需要新机制.中国环境报,2002.

第3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

[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也因此扩大了市场对团体保险业务的需求,为团体保险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4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

【关键词】 艾滋病;性解放;性伦理

1 “性解放”与艾滋病

艾滋病从它被人类发现那一天起,它就与人类的、性伦理紧密联系在一起。艾滋病1981年在美国被发现,31例男性同性恋者患卡氏肺囊虫肺炎。因为这些患者都是同性恋者,所以人们从一开始就认为艾滋病的产生与同性恋生活方式存在着某种关系,因此,有人称艾滋病为“同性恋瘟疫”,认为此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这种疾病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恐慌。

同性恋现象的大规模公开出现,不能不归咎于西方社会中出现的性解放运动。“性解放”萌芽于资本主义文艺复兴时期,上世纪20年代前后在西方开始被大力宣传,1925年后,避孕知识和设施几乎普及全美。二战后西方人的开始背离传统的价值观和性制度,性解放在六、七十年代流行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他们采取了的人生观,其中包括性自由和运动,反对结婚,主张随心所欲地寻欢作乐,结婚、生育受到嘲笑;进入20世纪70年代,“性解放”或“性自由”风靡西方一些国家,性自由观念从美国传播到许多国家,西方社会普遍弥漫着“性解放”的风气。西方“性解放”运动鼓吹一切为享乐,以满足和享乐为唯一标准,攻击社会上的清规戒律,逃避一切形式的束缚。追求阳光、大海和成为一时流行的生活模式,这一模式冲击了人们两性关系的传统习惯。

性解放的结果是的发生率大大增加。据1929年的《汉密尔顿调查》:婚前者在男子中已占54%,女子中已占35%。然而,到了1953年,据《金西报告》:男子中占98%,女子中占50%,即有半数的女子结婚时已不是处女[1]。1967年美国社会学家对加州大学戴维斯分院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未婚学生中有两性关系的占62%[2]。性解放还导致了西方社会混乱、同性恋、、等违背传统道德的性关系和性活动,也造成离婚率大为上升,单身、独身增多,未婚先孕、少女怀孕、传统性道德观念的沦丧等社会问题。

六、七十年代以来,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里,性解放不仅破坏传统的性伦理,而且破坏了传统的系统,这种没有任何限制地经常变换的,使存在于中的HIV病毒,迅速地广泛传播开来,性的社会网络理论很好地揭示艾滋病扩散的机制[3]。据美国有关研究表明,一次婚外受艾滋病感染的机会是1/10到1/100,多受感染机会就多。在一群同性恋和双性恋者中,有48.5%受感染,其中单一的为18.2%,而多者竟高达70.8%[4]。因此,这种违背传统性伦理的混乱的性关系是传播艾滋病的温床。随着艾滋病以其高速的流行和传播,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艾滋病不单是一种自然疾病,它更是一种社会疾病;不单是细菌或病毒传播,更是以社会为媒体传播的。

2006年11月21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的《2006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指出2006年全球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430万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至此全球感染数已达3950万人,15岁以下的儿童达230万人[5]。

在国外,同性恋这种不良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而在中国,异性性传播、异性和合法婚姻成为艾滋病流行的首要危险因素,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指出,估计到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人,全人群感染率约为0.05%(0.04%~0.07%)。其中,在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0%,母婴传播占1.1%[6]。

艾滋病流行在我国大致经历了1985~1988年的传入期,患者主要为外国人或海外归国人员;1989~1993年的扩散期,艾滋病从7个省扩大到21个省,主要以吸毒人群为主;1994~1997年的增长期,全国除青海省外全部发现感染病例,并在1996年发现第一例母婴传播病例;1998年后的快速增长期,患者遍布全国,部分地区还出现暴发性流行。近年来艾滋病流行日趋严峻,病毒感染者和病例报告数明显上升,1999年开始报告艾滋病病例数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卫生部报告:至2005年底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44089例,艾滋病病人32886例;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艾滋病183733例,艾滋病病人40667例,死亡12464例。可见,我国艾滋病的增长速度相当快,如不加以控制,照此速度预测到2010年感染人数可达到100万例[7]。

2 性伦理影响艾滋病的传播差异

2.1 性伦理影响艾滋病传播的性别差异

我国的有关资料显示:H1V感染者男女比例由1990~1995年的9∶1,1996~1997年的7∶1,1998~1999年的5∶1下降至2000~2001年的4∶1[8]。这一事实说明,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比重在逐渐加大,它也说明了男女两性之间在感染艾滋病方面存在某种差异。导致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是生理因素的,还是文化社会因素的?一般认为,既有生理因素,也有文化社会因素,体现在性伦理方面原因主要有:

第一、在对象方面,女性倾向于与年长的男性结婚或发生性关系,因为年长的男性往往在社会地位、经济势力方面优越于女性,无疑对于经济不独立的女性来说,这些物质条件会成为选择性对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这些男性往往曾经有过多个,这自然就增大了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机会。

第二、男性中心的性伦理模式影响女性获得性知识的机会。

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两性性观念方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反映在性知识方面则影响到女性与男性难以有平等的性教育机会。人们对男性比较宽容,获取性知识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传统观念要求女性应温柔顺从、不懂性事,主动获取性知识则被视为“坏女人”。世界上许多地方的文化都希望女性对性方面的事情一无所知以示纯洁,因此,常常不愿意向她们提供与性有关的知识,这样有可能将女性置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之中。

第三、男性中心的性伦理模式导致男性对女性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漠视。

在传统性文化中,男性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女性被要求在性关系中持被动和顺从,因此男性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模式中,在上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能够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与哪个女性、以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也能够决定是否使用安全套。女性在的安全方面十分被动,在与自己的伴侣的中,女性几乎无权决定是否进行、是否使用安全套。男性安全套是目前惟一广为使用的防止感染传播的方法,女性安全套则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推广和普及。这种司空见惯的性文化,是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以及性病患者中男性对女性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漠视,并使女性被感染的重要原因。

第四、以生殖为目标的传统性伦理增加了妇女的易感性。

在中国农村地区,人们普遍有生男的偏好,没有儿子或没有小孩的妇女,常常面临来自社会、家庭,尤其是婆婆和丈夫的巨大压力。由于农村的农民目前仍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只有依靠亲属关系和社区互助形式,以及反哺式的孝道来解决老、病、死的问题,因此,生儿子不仅是“面子”的需要,更是实际利益的需要。这往往造成女性或多次生育直到生出一个儿子为止;还有HIV阳性女性冒着感染丈夫和婴儿的危险,执着地要生儿子。

2.2 性伦理影响艾滋病在同性恋中传播的性别差异

艾滋病在同性恋中传播,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相比有明显的差异,一方面是在性伴数量方面,同性恋者往往比异性恋者有着多得多的,男同性恋者的数量又要多过女同性恋者;另一方面,在方式方面,男同性恋者又经常采取和等方式,一般会导致流血,血液能把传染艾滋病的病毒传给插入的一方,而小的撕裂又能将病毒通过传给接受的一方。因此,同性恋男子比女女同性恋者更容易成为感染、传播艾滋病的人群。在国内,由于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又不认同,同性恋受到的压力比较大,为了保护自己,很多人又会选择与异性组成正常的家庭,感染艾滋病的同性恋又会将艾滋病传染给他的配偶或子女。此外,如果男性受到性暴力的侵害,他们寻求保护而且得到治疗的可能性很小,男性的易感性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女。

2.3 性伦理影响艾滋病的年龄差异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岁及以上的老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人数已达到全国感染者的1/10,并呈快速增长趋势。在老年人群中经性传播感染HIV趋势应引起注意,尽管老年经性传播感染的比例不足5%,但是在局部地区已经有一定数量,值得关注[9]。实际上大多数老年人仍然保有适度的性需求,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51%的老年女性和92%的老年男性性生活仍然活跃。对那些丧偶的年轻男性老人、独居以及其他原因单身老年男性,偶而发生不安全的并不奇怪。近几年,老年不婚同居现象有上升趋势,由于这一代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性病、艾滋病知识,而出于对性生活的渴望,有些人像年轻人一样加入到商业行列,使得该人群中性病传播扩大。在泰国,有学者对HIV流行地区的部分老年未婚男性的性生活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未婚老年男性通常有多个,有些是商业性的易,因此他们是极易感染HIV和传播HIV的人群。据张珠珍等的报告:中老年性病患者的增长速度超过性活跃期年龄组(20~49岁年龄),成为90年代性病流行的新动向之一[9]。

在一些地区,男性拥有几个商业,妇女很少有保护措施,老年妇女在性安全方面处于劣势。大多数老年妇女认为现在她们不用担心意外怀孕了,因此趋向不使用。美国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与年轻人比较而言,仅有6%的老年人愿意使用。随着年龄的增长,衰老使老年人抵御疾病的能力下降。老年医学研究认为,几乎所有的女性在更年期间,她们的阴道逐渐变窄,而且度降低,因此在的过程中,更容易受伤,从而有感染HIV的风险。已有的研究表明,多数老年妇女感染HIV是因为其配偶不检点的婚外的结果。

2.4 性伦理影响艾滋病在流动人群中的传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年几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向城市转移,这些流动人口受现代性解放观念片面影响,许多人都认为婚前及婚外“很普通”、“很正常”,而普遍文化低,相应知识准备不足,他们由性无知走向性开放,这种开放的思想观念或许是不少外来打工仔或打工妹婚前较当地人为多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在流动人口中夫妻两地分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已婚和未婚的大量民工背井离乡,生活在缺乏原有社会支持和控制的网络中,这就导致他们中许多人的变化,多和婚前成为普遍现象[10]。

此外,由于外来人口受自身素质以及社会等限制,致使许多的外来人口一时找不到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导致收入不稳定,生活缺乏保障。正是他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上的弱势或边缘地位,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更容易或被迫或“自愿”地选择通常被认为有感染上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包括从事工作等[10]。

流动人群离开家乡和配偶后,心理和就业压力都增大,甚至流浪街头,食不饱夜不寝,致使其不得不从事商业。由于这些人群文化底子薄,缺乏正确的艾滋病及其防治的相关知识,性意识淡薄,只求金钱,不求健康,多数是无保护的,通过这种长期性的城市流动而引起病毒跨区域迅速蔓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流动到城市的农民打工者数量越来越大,这个群体逐渐成为艾滋病防治的重点人群。据统计,我国目前进城农民工人数为1.4亿左右,占全国9亿农民的15.5%。他们由于流动性大、多数处于性活跃期、社会约束力弱、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不多、本身文化程度和卫生知识缺乏等原因,逐渐成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和传播的高危人群。

3 艾滋病防治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会导致“性解放”吗?

到目前为止,艾滋病防治技术并没有突破性发展,艾滋病疫苗也可能在数年或数年后才能够问世,现有艾滋病的治疗手段不仅费用昂贵,而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从艾滋病被人类发现那一刻开始,人们就对它怀有恐惧心理,再加之媒体的过度渲染,人们更是谈“艾”色变。例如,2001~2005年中国几个城市都流传艾滋针刺的流言,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近年来,医学工作者发现一些人甚至患上了“艾滋病恐惧症”[11],他们既不是艾滋病患者,也没有感染HIV病毒,但却一直担心自己具有感染的危险,或者坚信自己已经感染了HIV病毒,有些甚至表现出了与艾滋病非常相似的临床症状。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男同性恋群体中,大约80%已经结婚,其中,只有不到10%的人报告在进行时会采取使用避孕措施。这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人群有可能在今后发展成“艾滋病恐惧症”。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人们基于对艾滋病的恐惧,势必会减少一些不安全的,那么艾滋病防治技术一旦取得突破性进展,人类治疗艾滋病就如同治疗感冒时,人类是不是更加混乱呢?国内学者李传俊教授就持这种看法[12]。他的理由是:根据美国著名性学家金赛的调查,三、四十年代时性乱现象已很盛行,然而,实际上有不少人因慑于梅毒、淋病而不敢参与性乱,40年代后期青霉素问世,治疗梅毒和淋病有了特效药,有人乐观地认为性病可以控制,可是恰恰相反,正是性病特效药促进了“性解放”,由于性道德沦丧,人们上的放纵,青霉素反起到促性乱和性病流行的反作用。

李传俊教授的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他夸大了艾滋病技术可能引起的后果,实际上“性乱现象”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正如美国性学家马斯特、约翰逊所认为那样“混乱的性生活并不是现代大学生的发明,事实上这一现象并没有比以前严重多少。1966年,爱沙德尔•鲁宾医生认为,决定人们是否开始过性生活的因素,是社会结构、文化、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对艾滋病的恐惧并不能够阻止性伦理的变革,这是因为即使今后人类能够完全治疗艾滋病了,但是我们也不能保证没有另外的性疾病出现,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缺乏性传播疾病,就如同过去的梅毒、淋病并没有阻止西方性解放发端于20年代。这说明了性革命并不是由于医疗技术发展所导致的,性革命是由于性伦理变革的结果。因此,无论今后人类社会的性伦理往什么方向发展,我们很难将这种变革完全归咎于医疗技术的高度发展。

4 恢复传统性伦理能阻止艾滋病的传播吗?

越来越成为艾滋病在国内的主要传播途径,其中男男性传播从2005年的0.4%上升到2007年的3.3%,异性性传播从2005年的10.7%上升到2007年的37.9%。2007年估计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13]。以上说明,通过不安全将艾滋病传播到一般人群的情况正在发生。因此,在没有开发艾滋病特效药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遵守性道德是预防艾滋病的灵丹妙药,坚持中华文化优良的性道德观念,是预防艾滋病的灵丹妙药[12]。

虽然禁止婚前、婚外、多性伴等行为在传统性伦理上是可行的,但是实践层面是困难的。目前我国并不具有五、六十年代那样政治社会环境,国家、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力是越来越弱,思想是越来越多元化,人们的自由度是越来越高。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人们的只会越来越活跃、频繁,不会越来越少。即使能够禁止婚前、婚外、多性伴等,但社会也不能够阻止离婚率、再婚率的上升,再婚也会起到与多的同样传播效果。此外,社会性观念越保守,高危活动就越频繁,向高危人群提供预防艾滋病信息就越困难,这对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同样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 彭宪.美国“性解放”面面观[J].当代青年研究,1988,4.

2 韶冲.“性解放”已不时髦[J].当代青年研究,1984,12.

3 杨颂平,祝平燕,妇女艾滋病与性网络.

4 朱琪.艾滋病与生活方式[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87,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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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易雄.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伦理难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9.

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监测资料汇编.转引自:龙秋霞,艾滋病传播与社会性别关系分析[J].学术研究.2003,11.

9 张珠珍,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3-2000年性病流行趋势分析[S].第一届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大会论文集, 2001,11.

10 翁乃群.艾滋病传播的社会文化动力[J].社会学研究,2003,5.

11 王建平,等.艾滋病恐惧症的研究初探[J].心理科学进展,2004,3.

12 李传俊.防治艾滋病与性道德[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