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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现存问题及建设建议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现存问题及建设建议

【摘要】中国共产党报告提出要在绿色低碳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与新动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对该市场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12月19日,随着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我国统一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文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碳排放市场现存问题,并以欧美为例基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与运行机制,针对我国碳排放市场建立的现存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市场;排放配额;低碳经济

随着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全球气候合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世界各国开始注重绿色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碳排放市场的发展。《京都议定书》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途径,即把本为公共性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可在市场交易的商品,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排放权交易指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的交易。主要由行政部门通过限制或管制手段,对排放量设定标准并予以监督。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开始关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中国作为一个碳供应量大国,应当与国际接轨,主动承担国际减排任务,加快建设健全碳金融市场,为改善世界气候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对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二五”规划与“十三五”规划等等中都不断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出新的规划与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逐步部署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标志着我国统一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完成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1.1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先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启动7个碳交易试点。碳交易试点从2013年开始运行至今,中国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设施、制度构建、社会环境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已日趋完善,都为2017年构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七个试点启动以来,四年中碳交易市场日渐活跃,碳配额现货成交量与成交价不断攀升,而2017年略有减缓。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碳配额累计成交4.70亿t,成交总额达到104.94亿元。价格上,2017年12月,北京试点的价格基本稳定在55~60元/t,在几大碳试点中价格最高,上海和深圳试点处于25~35元/t区间,湖北、广东稳定在15元/t左右,福建与重庆试点的价格走势则波动较大。虽然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较晚,规模也相对较小,与欧洲市场全年上千亿美元的交易额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是近年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潜力巨大,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十二五”规划纲要到“十三五”规划,我国已提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规划,形成了构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蓝图。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该方案明确将碳市场定位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并提出碳市场建设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同时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阶段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不断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尽早纳入核证自愿减排量。

1.2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1.2.1国际碳交易市场数量攀升

自《京都议定书》1997年通过以来,各国根据该公约逐步进行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数量不断增加,场外交易市场也接连开展。英国在2002年率先成立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温室气体经济交易体系,先后与6000多家公司签订“气候变化协议”,但是为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接轨,该交易体系最终于2006年关闭;美国于2003年建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为全球首个自愿减排交易场所;日本与欧盟于2005年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相继启动碳交易市场,印度作为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的发展中国家,也于2008年在国内逐步启动碳交易。2011年,中国宣布将在全国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开启配额市场的首个交易年份。

1.2.2国际碳交易市场交易规模发展迅猛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建立带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2005年以来碳市场交易量价齐升,发展迅猛,交易额的历史高点为1760亿美元(2011年),交易量的历史高点为104亿t(2013年)。然而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持续效应以及市场情绪的影响,全球碳交易市场遇冷,出现大幅度下跌。2015年,交易量跌至60亿t左右,同时交易额降至500多亿美元。2016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情况并未明显好转,与2015年基本持平。2017年全球碳市场整体运行平稳,交易量与交易额分别为65亿多吨、520多亿美元,虽与历史高点仍有距离,但是呈稳步增长趋势。

2我国碳排放交易现存问题

我国目前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设计与规划等方面已初见成效,但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予以妥善应对。

2.1交易体系法律基础亟待完善

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属性、政府创设性和生态属性,这些特殊性使其法律属性难以界定,因此,目前在我国尚无成熟且统一明确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碳排放交易市场。清晰界定产权属性是碳排放市场运行机制的关键,而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其产权边界难以界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就更难以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目前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但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导致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效实施所需的相关关键规定难以设立,无法保证碳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缺乏维护体系安全有序运行的保障。因而交易体系的法律基础亟待完善,用以保证交易的有效实现。

2.2信息共享渠道有待扩充

信息不对称是碳排放交易面临的严峻挑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买卖双方可能付出高额的信息搜寻成本。一方面统计口径不一致且无第三方监督使得信息的真实性不可考证,另一方面缺乏提供关键信息,如总配额、交易企业名单等的官方公开平台。这些都会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造成阻碍。因此,随着各国对绿色金融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建立有效规范的高质量信息平台日益重要,这对政府监管、深入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3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的动力不足

根据碳排放权产生的机制可知,只有当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政府才能对其进行分配,超出分配的部分会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不足部分会售出以此形成交易,从而形成碳排放交易市场。政府初始分配在交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易受人为因素操纵,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的动力。尽管我国已启动七个碳交易试点,但是其流动性仍然很低。每年履约期前一个月交易量爆发式增长,表现出市场的有效性明显不足。我国的排放主体参与碳交易更多是被动履约而非主动投资,因而碳配额实际价值在企业评估中其实依然很低。如天津碳市场近年来极低的活跃度也揭示出碳排放交易机制并未正常运行。

2.4交易基础和监管机制薄弱

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规范制度、核算体系、监管机构都尚未完善。由于缺乏权威的减排核证机构,尚未建立核算标准体系,交易市场的信息质量不高,交易成本增加,市场运营效率降低,企业也难以获得合理收益。核算标准与监测设施不够完善使监管部门难以建立严格的检测标准,进而监测很难执行。同时,我国的减排技术相对落后,缺乏人才与技术提高我国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3国际碳排放体系借鉴

3.1美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发展已较为成熟完善,其运行模式有诸多可取之处。西部气候倡议是于2007年发起,拟通过区域间合作共同制定、严格实施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进而实现减排目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会员制为运营基础,其会员涉及多个行业,根据已定的交易配额和交易机制,会员需自愿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承诺来确保交易所减排目标能够按时实现。

3.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欧盟完成《京都议定书》中的强制减排目标作用显著,该交易体系形成了良好的市场运营机制,使碳排放权得以有效配置。由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减排能力差异巨大,欧盟采取分权化治理模式来兼顾各国利益。该模式赋予各个成员国很大的自主决策权,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协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再分配至本国各企业,并自行对本国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该模式充分体现了EU-ETS的协调能力。与此同时,EU-ETS对超标排放有严格的惩罚措施,超标企业必须通过购买排放权以免于受罚;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有配额剩余,则可以出售多余配额以获取利润。

4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建议

经过以上对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分析,欧美在温室气体减排都已取得显着成效。借鉴其成熟经验,对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提出以下建设建议以实现我国低碳绿色发展的目的。

4.1建立自愿减排体系

通过欧美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京都协议书》虽然未给我国规定强制性减排目标,但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迅猛,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对于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阶段。我国应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为始,逐步加强我国企业的自愿减排意识,培养相关领域人才,不断积累技术与经验,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温室气体减排配套奖励措施,例如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激励企业实现甚至超额实现减排目标。

4.2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我国应汲取国际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快碳市场相关领域立法,尽快出台更权威、适合于我国的法律,健全碳市场所需的法律体系。从而明确碳交易的法律属性,确定碳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建立公正合理的初始分配机制,对超额排放行为给予明确严格的惩罚标准,并监督惩罚的实施与执行。同时应与国际公约义务相协调,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政策法规保障。在监管方面,应学习国外相关机构的先进经验,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可靠高效的监管体系。同时政府应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统一核准标准,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

4.3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及交易制度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有利于我国在碳排放交易领域国际地位的提升。但是这一平台作用的发挥,仍然面临很多困难。我国应着力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备交易设施建设。在碳交易场所建设方面,我们可以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点带面,带动低碳经济的共同发展,形成碳交易市场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以此解决交易平台孤立造成的功能赘余、效率低下等问题。并且,从国际市场来看,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把握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改变目前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弱势局面,从而使我国碳交易市场保持稳定和逐步的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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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雅琦 宋旭锋 高清霞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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