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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意义精选(九篇)

碳排放的意义

第1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初始确认 会计计量

一、 引言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自然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为了使人类免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以法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气候变暖签订《京都协议书》,该协议目的就是限制协议签订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使全球温室气体含量达到一个适量稳定的水平。协议中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为使发达国际履行减排义务,《京都协议书》提出了节能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其中之一在该协议第十二条中被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履行节能减排义务而制订,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可利用自身财务能力和先进的减排技术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进程,发展中国家则用减排量指标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换。该机制的有效推行既可以使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降低,又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的利用资金及先进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之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碳排放权的交易应运而生。

我国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主动提出了承担减排义务的承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首先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开展阶段,构建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分析

(一)国外研究分析

国际上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起步较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都曾出台过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体系,尝试规范及统一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标准,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就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范说明,该解释公告涉及如何处理“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排放权计划。“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是对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进行评估,并明确将其减排量减少至一定水平的标准,政府发放相同数量标准的免费或有价的配额,规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对参与企业进行实际排放量的核查。企业在配额限制下会出现三种情况:(1)企业恰好符合配额标准,完成减排义务;(2)企业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可选择出售剩余配额,亦可递延结转至下期使用;(3)企业的碳排放量高于配额,企业必须购买相对应超出部分的碳排放权。根据上述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给出了一致性意见,企业在碳交易市场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及政府发放的配额都属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确认方式进行初始确认,若以低于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取得该项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如该碳排放权配额由政府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给企业,则应确认递延收益,后在排放权发生期间合理确认收益。当发生排放时,应将实际发生排放量按市值确认计入负债,并且应考虑碳排放权价格的不稳定性而其发生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该公告后就引来了极大的争议,国外学者中较为主流的反对观点为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不匹配,IASB迫于学术界的争议而在2005年撤消了该解释公告。但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日益扩大,2007年12月,IASB重新开展排污权会计处理规范研究工作,且与FASB一同合作,旨在重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最后确定:首先凡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其次企业因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而需要履行的减排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撤销后,欧盟国家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计量有了不同的做法,以负债净额法最为广泛运用。在负债净额法下,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的配额不计成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到期满足配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无须记账;如果到期配额不足,企业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增加相应支出;若到期配额有余,企业则可以将其剩余配额出售,亦可将其递延至下个会计年度。

但是,净额法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批评,主流观点认为净额法无法完整表达会计信息,免费获得的配额不予列报影响企业排放成本的明确公示,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其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有效判断。

(二)国内研究分析

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已展开研究分析,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式的核算方式,为我国将来制定出台相关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赵选民(2013)从环境会计视角分析后提出企业应将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从政府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直接确认为“环境无形资产”;从政府免费获得的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下设“排放权无形资产”二级科目。有关环境负债方面,应按照实际排放二氧化碳的当量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排放费”科目。

环境收益方面,减排参与企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投资为目的;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在卖出交易完成后分别计入“环境投资收益”和“环境业务收入”;在买入交易完成后将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的这种情形确认为“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而另一种买入交易情形则与普通投资没多少区别。

张彩平(2012)从经济学视角对碳排放权本质分析后提出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很好地统一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会计确认问题,即项目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是以权威机构对项目运行的实际减排效果的检验和认定而得出;配额交易制度下,企业的碳排放权则是通过政府的初始分配获得。尽管以上两种交易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根据碳排放权特有的货币属性可将其确认为“碳货币”。

张姗、刘静(2011)认为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作为与政府签订销售合同的存货来进行初始计量,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仅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与发达国家进行排放权与先进减排技术的合作交换;第二阶段中政府硬性规定企业的减排量,那么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将交易的碳排放权计入金融资产,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参与国而承担减排任务。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通过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是国际公认的,我国最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首先碳排放权是由政府分配或企业自行获得,获得后企业对其拥有实质控制权,可对其进行自主支配,最后企业可通过碳排放权的转让而达到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以上分析表明,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确认的所有条件,但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在国内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

(一)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学者主张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碳排放权符合非货币性资产的特征;二是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三是具有可辨认性。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碳排放权交易频繁,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符合企业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真实意义。

(二)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定义了存货的概念,即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其中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这一点与碳排放权的特征有所不符,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并非是完全为了出售;其次,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存货无法合理地确认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部分。所以单纯的把碳排放权归类为存货存在一定争议。

(三)金融资产

很多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即企业通过碳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短期内持有并最终出售来获取利润,但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直接的权益关系,所以直接把碳排放权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并不完全合理。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为碳排放权在本质上赋予了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定义,可新设“碳排放权”科目对其进行计量。碳排放的直接取得分为两种情况:政府配额;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所以在“碳排放权”这一科目下设“配额”“交易”两个二级子科目,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时可通过“碳排放权――配额”来确认,并以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因配额不足而通过碳交易购入碳排放权的情形应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近期内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科目。因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则代表了碳排放权的现时可变现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碳排放权”特殊性质、分析其资产属性,认为“碳排放权”应初始确认到新设资产类科目“碳排放权”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列示,该处理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因不同取得方式及不同持有目的初始确认产生的分歧,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直观了解企业的环境业绩。

参考文献:

[1]赵选民,夏鹏飞.环境视角下排放权会计研究[J].财会研究,2013,(1).

[2]张姗,刘静.低碳经济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J].会计之友,2011,(9).

[3]张勇,毕铭悦.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应用策略[J].商业会计,2011,(12).

第2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会计基本内涵与实质

碳排放权概念由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概念而来,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每个参与的国家都限制一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既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排放权。对于碳排放会计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Stewart Jones教授在2008年首次提出“碳会计”这一新概念,并且他将碳排放、交易和鉴证等业务统一称为“碳会计”。从此,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学者们也开始加入到“碳会计”研究的行列中。郑玲和周志方(2010)在研究大量文献基础上,认为碳排放主要是以二氧化碳为主要排放物,具有不确定性,它不同于以往的污染物排放,应该单独设立账户对其确认和计量。张巧良(2010)认为碳排放权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碳排放权的政治特性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必须更多地关注会计的目标。张鹏(2010)指出,碳排放权就是一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实质是“核证的减排量”。苑泽明(2013)分别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阐述了碳排放权的性质。吴德林等人(2013)认为想要研究碳排放会计,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他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碳排放会计定义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还缺乏权威的界定,容易与碳会计混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碳排放会计的侧重点在于由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的变化。碳会计核算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碳会计核算,固碳会计和碳信用。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碳排放权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并具有稀缺性,就像其他会计要素一样,应该将其在会计系统中予以反映。但是究竟作为何种要素、如何反映,我国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都相继出台过一些准则试图规范碳排放会计核算。2003年,IASB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了关于总量控制交易会计处理意见稿,确定将碳排放计入无形资产中,2004年,又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污权》,但是由于与IAS 38存在冲突,随后被撤销。

(一)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属于资产,这已经达成共识。主要的争议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采用那种计量方式。就目前来说,学者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确认为存货,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确认为金融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种观点认为,就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CDM项目产生的,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它存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而且我国的CDM项目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而存货的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就是出售,因此张鹏(2010)、吕矗2012)都认为我国的碳排放量完全符合存货的特征,应该将碳排放权计入存货。

第二种观点,目前在国外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具有完善的定价机制,并且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相关期权期货的交易,碳排放权和其他普通金融产品一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朱敏(2010)、岳常玲和章新蓉(2011)认为,在清洁发展机制下,企业获得碳排放权并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将其出售给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或者技术支持,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介于此,应该将其计入金融资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碳排放权的本质而言,在法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相类似,是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特许企业享有一定的排放权利,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却不被许与这种排放权,表现为排放一定数量碳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在经济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虽然与自然资源不同,但被人为制定排放定上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使之具有价值。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被人为制定稀缺性的排放量产权。(王爱国,2012;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碳排放权的某些特征和无形资产相类似,首先他不具备其他资产的实物形态,其次可以由企业出售或者转让,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肖序和郑玲(2011)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我国碳排放该采用何种方式计量,首先要确认碳排放权应该计入何种资产。根据计入的资产科目不同,采用的计量方式不同。

对于碳排放权计量问题,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应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张鹏(2010)认为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对企业的意义不在于其历史成本上的增值,所以初始计量应该根据获得配额的成本计算,取得后,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后续计量。王爱国(2012)认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一个摸索时期,缺乏成熟完善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得,在操作方面存在技术和参照物的缺陷。同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公允价值显现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在我国更加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更应该采用成本计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朱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碳排放时采用市场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以实际价格进行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建议在计量方式上借鉴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外购的排放权采用取得成本入账,免费获得的配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此公允价值时经过评估后的价值,这类似于政府划分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并定期对排放权进行评估。

三、结论

笔者通过国内外关于碳排放会计核算的研究文献了解到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现状。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笔者认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以传递企业碳排放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产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是由于相关权威会计准则的缺位,导致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究竟计入哪个资产科目,采用何种计量方式,目前国内外的处理方法不同。本文认为,目前国外碳交易市场已经达到成熟阶段,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获得,一些相关的碳资产金融衍生物已经出现。相较于国外,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不活跃交易市场下,碳排放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要品,就像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一样。基于此,我国的碳排放权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碳排放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但是,与其他的研究项目相比较,碳排放会计的研究还处于滞后的状态。本文梳理、总结了近几年我国碳排放会计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碳排放会计自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对碳排放会计的内涵、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以及碳排放权的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等一些问题难以得到统一。虽然国外碳排放会计研究相比我国来说比较完善,碳交易市场比较完备,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于碳排放会计的核算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来对其进行规范,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吸收国外的先进成果,学为己用。在未来研究中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加快实现我国碳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设,借鉴FASB与IASB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适合我国的碳会计核算体系,使得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第二,加快我国公允价值的规范研究,完善体系建设,使得其尽快在我国碳排放中得到试用。第三,尽快完善我国其他会计体系准则,提高碳排放相关会计与其他准则的协调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3).

[2]张巧良.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研究[J].当代财经,2010(4).

[3]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会计研究,2010(1).

[4]苑泽明,李元祯.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

[5]吴德林,熊楚熊.碳排放权会计问题初探[J].开放导报,2013(3).

第3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成本管理;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

引言: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低碳经济成为一种流行的经济模式,各国开始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源并交易,而碳会计作为环境会计的一种应运而生,ISA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FSA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制定完善的碳会计核算准则,但是并没有出台标准的会计准则,碳会计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发展时间不长,因此计量、确认和报告都存在缺陷,这也是我国企业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构建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全球变暖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各国都开始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企业开始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的一种,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一部分,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第一,碳排放权核算作为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将会计的理论体系和核算范围扩大了;第二,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从碳核算得到合理的信息,为企业低碳发展和经济管理做出贡献;第三,低碳经济理论发展也受到企业碳排放权核算的促进。我国的碳会计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也没有一致的统一的标准,除了碳排放权核算,还有碳成本核算等内容。

目前国内外都开始深入研究碳会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各国也将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作为研究重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颁布了核算方法,但是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学者在碳排放权是资产的一种上意见一致,但是对于如何计量、属于何种资产却不一而同。此外,除了核算碳排放权,还包括分配、归集和计算碳排放成本等。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政府强制披露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方式不尽相同,内容也不够标准和完整,也缺乏可比性,信息使用者无法运用这些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这也是构建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意义。

2、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已经超过了美国这个工业大国,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开始试着执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积极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督促企业加强节能减排。1988年确定包括上海和北京在内的八个城市为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清洁发展机制自2005年开始在我国快速发展,相应的带动了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的增加,只2008年一年就有上海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等交易所成立,这也反映出低碳经济的观念开始在国内普及,个人、企业都重视节能减排,2009年天平车险公司完成了第一笔减排项目交易,我国并没有实质上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是基本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3、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目标和对象

3.1核算对象

传统会计主要是采取措施监督公司、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用监督结果反映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而传统会计和碳排放权会计是存在差异的,《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影响企业资产等其他会计因素。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显然是碳排放权,计量工具就是货币,通过全面的记录企业涉及碳排放的经营活动并编制报表,监督企业的减排活动,为决策者提供可用的信息。

3.2会计目标

会计存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相关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就是传统会计目标,一般认为有两种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可能消除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笔者认为决策有用观更适合碳排放权会计目标,我国参与了CDM项目,那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是非常必要的,相应的产生了碳排放权管理;再者,企业管理者能够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得到有用的信息,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能够监督、核算周边环境受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4、确认与计量碳排放成本

4.1核算内容和对象

核算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分配和归类材料采购、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环节的信息,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碳排放成本的确认,企业中和碳排放有关的经营活动,其流程费用就是碳排放成本;第二,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分析,了解经营活动中发生碳排放成本的环节和原因;第三,确认计量方法;第四,记录成本,制作报表并披露。

4.2成本计量

数据收集:计量碳排放量的公式是:A(活动强度)*EF(排放系数)=GHG(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碳排放系数就是使用单位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量,国家科技水平不同,能源利用率也不尽相同,因此碳排放系数也是不同的。

设定排放量:也就是碳排放基期,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排放的碳也不同,因此要设定一个标准也就是基期,一般是一年或者几年的平均值,企业碳排放量就是报告期碳排放量和基期碳排放量之差,可以得到结果并计算碳排放成本。

4.3成本计量方法

笔者采用全生命周期成本法,成本计量分为若干阶段:(1)产品研发,产品研发阶段的成本实际上是预防成本,主要是研发费用,要将与产品研发有关的碳排放成本收集起来,符合规定的资本化并纳入碳排放-研发成本;(2)材料采购,传统材料采购不应将碳排放成本计入在内,按照产品数量计算碳排放-采购成本;(3)生产,生产阶段的碳排放成本实际上是预防成本,这个阶段的成本应当进入碳排放-制造成本,没有计入的应分配到碳排放成本项目;(4)产品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一般没有关联,应将这个阶段的成本计入碳排放-销售成本;(5)回收处置,这个阶段的碳排放成本就是销售产品并使用产品产生的碳排放污染环境的治理成本,企业可以将回收的材料用于生产,因此这个阶段的成本可以包括废弃处置成本和循环利用成本等。

结束语

综上,本文介绍了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针对企业碳排放分析了具体的碳排放成本计量方法,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颖.基于低碳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会计研究[J].商业时代.2014,(05):107.

[2]肖序,熊菲,周志方.流程制造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5):29.

第4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低碳;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工程装饰的传统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低碳生活的追求。在装修过程中,常常伴着高消耗能源、资源。但是,低碳装饰工程建设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可能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效应的贡献率,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中国属于能源消费大国,据相关统计,建筑行业已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八,能源消费和建筑可以增加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建筑装饰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低碳装饰将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建筑,减少温室效应。

一、低碳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与意义

1.定义

低碳装饰工程是指装饰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建设和使用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高能源效率。是属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意义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包含了一系列新的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广泛使用,以及广泛的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努力建设低碳社会,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生产、生活方式、意识形态、转换环境保护,也推动经济从高碳能源转向低碳能源的开发。

装饰行业促进低碳装饰工程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装饰行业实现节能减排,促进低碳发展模式,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施工经验,是低碳装饰工程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创新和实践低碳装饰工程建设,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发展低碳装修工程施工涉及到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的变化,由于低碳、节能、减排、低污染、健康的生活方式必须成为建筑发展的趋势,低碳装饰工程建设领域的低碳研究,不仅符合人们的生活理念,并能减少环境压力,是装饰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指出了装饰行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由于装饰工程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建筑生命周期碳排放控制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在低碳装饰工程施工的过程低碳排放的控制,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装饰,创造一个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生活和办公环境。

二、低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要求

施工工艺对低碳装饰装修工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能源消耗的施工过程中,如没有合理安排施工过程,造成重复建设,浪费电力,等等。

第二,材料的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如表来选择更合适的切割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板材的消费。除了应对二次利用废物,减少浪费。

第三,低碳装饰工程质量,即使在低碳设计方法在设计过程中,采用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用于低碳材料和节能设备,但如果不是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质量意识薄弱,也会影响低碳装饰效果,如窗口的安装,窗框和安装部分的关节如何不好,会影响室内物理环境,增加能耗的使用。

由此可见,在施工的过程中,只有采用科学的、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符合实际的施工工艺才可更好、更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能源以及材料的消耗,同时确保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并且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低碳。

三、评价体系的内容及方法

1、评价体系

从低碳装饰装修工程的产出、投入分析、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经一,装饰工程所需的资源,主要包括木材、钢、铝、油漆、玻璃、装饰砖、水、电、照明源、通风和空调设备、风、太阳能设备等。

第二,由装饰装修资源装饰产品,主要指用户提供舒适、健康生活和办公装饰产品。

第三,外部环境的影响,装饰产品包括装饰和使用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2.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为全过程评价方法和多因素评价方法。

全过程评价方法:主要是考虑了材料、施工、设计、后期维护四个方面,其所造成的资源消耗和CO2的排放多少来进行衡量的,此方法采用的是全过程的评价指标体系。

多因素评价方法:其主要是评价装饰装修材料,包括设备的投入、使用、回收等所有环节对于排放CO2有关因素来进行评价。主要采用的是投入产出评价指标。

四、需解决的问题

1.低碳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开发

装饰装修是不是可以实现低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饰装饰材料、设备和设施材料设备显示出的低碳,不仅是在使用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还体现在材料生产和制造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需要研究和开发不同于生产材料的传统模式,增加新材料的投资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位生产的能源消耗的材料和设备。

2.改变造价高的情况

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包括购房者的价值趋势,一直以来都是低碳装饰装修进入到人民生活圈子的一大阻碍。低碳装饰新材料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控制碳排放,但是,其造价过高、成本过高也是广大群众和开发商所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所以,总结来看成本问题是低碳装饰装修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瓶颈。

3.相关法律有待建立

目前全国低碳装饰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法等,尚未制定规则和标准,建立和完善促进材料、设备生产和应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低碳装修的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研究和发展、推广、应用程序应该给予政策支持。

4.检测体系有待建立

建立低碳监测网络获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数据,进一步分析和区域差异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动态变化,建立温室气体浓度变化的数据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和估计、比较、验证评价体系奠定基础,有效评价低碳装饰提供技术支持。

结束语

装饰装修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其所涉及装饰装修方案的设计、材料方面的选择、工程的实施情况、后期的维护使用等各个方面。所以,影响装饰装修工程低碳因素是多元化的,其与材料设备设施,包括施工的工艺、施工程序等都有着一定的关系。

本文就对低碳装饰装修措施以及低碳装饰装修评价体系进行了最简单、初步的分析与研究,伴随装修装饰业的发展,其低碳装饰装修技术也是在不断进步的,会有更多的施工工艺、新材料能运用到节约能耗方面,低碳装饰装修在未来将不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项真实的技术。

参考文献

[1]艾新宇.用低碳理念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全过程[J].美与时代:城市,2015(1):36-37

第5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到2020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单位GDP碳排放40% ~ 45%,政府将把这一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为了达到以上的减排目标,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有效的政策管理工具,自诞生以来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然而,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复杂性,国内外对于其会计处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可谓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这一现象的存在增加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成本,影响了碳排放权市场的效率。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征

通过对各试点地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研究,本文总结出如下的三大特征:

其一,试点企业以在规定时间交付碳排放权的方式履约,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都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每年通过在规定时间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当量相当的配额来履行义务。企业出售其持有的碳排放权并不以其实际碳排放量低于持有配额为前提,即碳排放权可以实现“全流通”,而并不仅限于减排产生的“富余”部分。

其二,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也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目前在初始分配碳排放权时大部分采用无偿的方式。企业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其三,参与主体多元化。除纳入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还引入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以投资机构身份参与的未被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个人。同时,有的试点地区(如深圳)设立了“公益会员”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负有责任感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在降低自身碳排放的同时,购买碳排放配额并进行注销以降低碳排放总量。

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政策研究

借鉴已开展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大部分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对于确认为何种资产莫衷一是,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观点。本文认为,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将其归入现有的任何一种资产类别都无法准确反映其经济实质,因此,建议将碳排放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新的资产项目。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除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外,还有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两种参与主体。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1.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在全国几个试点地区启动,负有履约义务的碳排放单位对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试点初期一般会选用比较谨慎的交易策略,即在保证碳排放权满足自身碳排放目标的前提下开展交易。在这一决策目标下,排放单位获得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类似于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因此,本文主张设立新的资产科目“生产性碳排放权”以对该模式下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确认,具体可参照现行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

2. 碳排放权的计量。

(1)初始计量。按照不同的碳排放权取得方式分别处理:

一是有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排放单位通过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以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交易手续费、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生产性碳排放权购买成本的费用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是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如前文所述,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与排放单位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在进行交易时没有任何差别,因此该模式下排放单位获得的无偿碳排放权应予以会计确认。企业收到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时,应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成本。政府发放免费的碳排放权,其目的是换取排放单位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履行按时交付碳排放权的义务,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予行为。因此,排放单位在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同时,应确认一项负债而非收益。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该负债进行反映。

三是合并分立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排放单位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2)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的计量。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计价方法,二是成本结转。

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计量:在我国,由于碳排放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参与者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实质把握还十分有限。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在设计发出(耗用或销售)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计价方法时因本着简单易行的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排放单位在确定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时应选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先发出(耗用或销售)这样一种生产性碳排放权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在后购入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和期末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

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结转:①排放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耗用有偿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运用先进先出法确定耗用生

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后,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出售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将出售部分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有效期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被无偿收回的,应将无偿收回部分的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予以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有偿收回的部分视同出售进行处理。对有关生产性碳排放权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结转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同时,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碳排放权计入的当期有关成本费用。②耗用无偿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时(包括被无偿回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生产性碳排放权”科目。如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出售(包括被有偿回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生产性碳排放权”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碳排放权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计量;当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生产性碳排放权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生产性碳排放权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交易参与者应当确定生产性碳排放权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生产性碳排放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碳排放权的可变现净值应根据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不同用途分别确定。①企业用于生产产品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已发生的其他成本和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②企业有富余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计划用于出售的,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以该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估计售价可参照交易所公布的交易价格(估计日的收盘价)确定。

3. 试点企业的履约。根据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制度设计,试点企业的履约时间一般在排放年度第二年的上半年,因此会产生企业履约与其产生排放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机构确认的试点企业年排放量与企业自行核算报告的数量一致,则企业无须做出会计调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企业应根据监管机构确认的实际年排放量做出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又应根据企业履约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前后关系而区别处理。

如企业履约日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则该项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大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无论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补足差额或无法履约遭到处罚,都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小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则应借记“生产性碳排放权”(或相应冲减预计负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企业履约日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则企业应将有关调整计入本会计年度。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大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补足差额,则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无法履约而遭到处罚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小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则应借记“生产性碳排放权”(或相应冲减预计负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以上有关事项,应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4. 碳排放负债的确认。由于试点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将先用于履行其排放义务,因此在碳排放权消耗完毕前企业并不会产生需要支付的现时碳排放义务。因此,本文认为碳排放负债的确认应采用差额法,即在试点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权数量的情况下,按照预计的碳排放权缺口和碳排放权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为方便核算,该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利用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波动赚取差价。因此对于这类交易参与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本文主张设立“交易性碳排放权”这一新的资产科目进行会计确认,并可参照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应着重于碳排放权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分析对交易参与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取得碳排放权时,应以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交易性碳排放权购买成本的费用作为其入账价值。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机构应以交易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处置该项碳排放权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没有履约义务,但其通过购买与自身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权进行注销的方式抵消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由于该部分碳排放权被注销,导致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数量下降,也间接地降低了其他有履约义务的排放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根据以上特点,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购入的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资产,而是在购入当期直接计入损益。本文认为可在“营业外支出”下设立新的二级科目“自愿减排支出”对此进行会计核算。

四、案例设计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例1:A公司为某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201X年发生以下业务:

1. 201X年1月1日,以无偿方式获得碳排放权1 000吨,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生产性碳排放权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 10 000

2. 该公司201X年1月至10月,每个月产生100吨碳排放,全部由生产P产品产生。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 1 000

贷:生产性碳排放权 1 000

3. 201X年6月30日,A公司预计全年碳排放为1 200吨,与公司分配所得碳排放权相比存在200吨缺口。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9元/吨。

借:管理费用 1 800

贷: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1 800

4. 201X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交易所购买200吨碳排放权,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1元/吨。此时公司持有的碳排放权与预计碳排放量相比不存在缺口。

借:生产性碳排放权 2 2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借: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1 800

贷:管理费用 1 800

5. 201X年11 ~ 12月,A公司每月产生100

吨碳排放,全部由生产P产品产生。 借:生产成本——P产品 1 100

贷:生产性碳排放权 1 100

6. 假设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Y年4月30日),监管机构核定A公司201X年实际碳排放量为1 200吨。A公司当日提交了1 200吨碳排放权配额履约,对此A公司无须做会计处理。

假设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Y年4月30日),监管机构核定A公司201X年实际碳排放量为1 300吨。A公司于当日购买100吨碳排放权,并提交1 300吨碳排放权配额履约。当日碳排放权市价12元/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假设上述调整事项发生在201Y年5月1日,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7. 如A公司未于201X年9月30日购买碳排放权,而在201Y年1月31日购买200吨碳排放权用于履约,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

例2:B公司不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以投资为目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201X年发生以下业务:

1. 201X年2月1日,B公司通过交易所购买500吨碳排放权,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交易性碳排放权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2. 201X年3月31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2元/吨。

借:交易性碳排放权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3. 201X年5月31日,碳排放权市价为9元/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500

贷:交易性碳排放权 1 500

4. 201X年6月22日,B公司将500吨碳排放权全部出售,当日售价为12元/吨。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交易性碳排放权 4 500

投资收益 1 500

借:投资收益 5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例3:C公司不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201X年7月1日,该公司从通过交易所购买300吨碳排放权进行注销,当日碳排放权市价15元/吨。该公司201X年全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C公司不存在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自愿减排支出 4 500

贷:银行存款 4 500

C公司201X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60万元(500×12%),因此C公司购买碳排放权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五、结论

1.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涉税义务。

2. 对于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而言,其持有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因此,本文建议通过设立新的会计科目“生产性碳排放权”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并参照现有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

该类企业如收到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在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同时,应对应确认一项负债。该类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权数量时,应按照预计的碳排放权缺口和碳排放权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且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

在企业实际履约时,如果监管机构确认的试点企业年排放量与企业自行核算报告的数量一致,则企业无须做出会计调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企业应根据监管机构确认的实际年排放量做出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又应根据企业履约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前后关系而区别处理。

第6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6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对“荷兰报告的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头号二氧化碳排放国”而使劲掰吃,并喊冤称“西方消费者穿的、用的、吃的许多都是在中国生产。西方国家一方面增加在中国的生产,另一方面又在减排问题上一味指责中国,这是不公平的。”不过,这个如此让秦刚抱怨世界不公的“头号二氧化碳排放国”的始作俑者就是BP,荷兰这个专家的数据来源就是“英国BP石油公司本月初关于全球石油、煤气和煤炭消费总量的数据”。只要讲到碳排量,数据基本来自BP。如路透社3月23日消息,中国很可能在2007年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碳排放第一大国,“利用石油公司BP提供的化石燃料消费数据”。

不仅仅是秦刚、中国政府部门负责人,就是主.席也在国际上被人拿着“碳排放”这几个字四处挤兑,被人说三道四,被动之极。主.席在德国海利根达姆出席G8+5峰会时,几乎用了三分之二的篇幅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争取国家的发展权问题。

BP,世界最牛×的能源企业,一边没限制地碳排放着一边百年发展起来了;BP,要来中国,非跟中石化合资不可(TMD真了解中国国情),但至今不成。怎么办?跟你玩碳排量公关。

第7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保护环境 低碳 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方式的含义及构建的必要性

低碳生活方式是指以生态文明的价值观为指导,在日常生活中树立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意识,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行动减少浪费,尽量避免使用产生二氧化碳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减少碳排放的一种简单、健康的生活行为模式。低碳生活方式的本质属性就是低碳排放。它是一种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注重生态、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行为模式。提倡低碳生活方式有其客观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人类走文明道路的必然

人口的不断膨胀,资源相对不足,加之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以前粗放的增长方式使得自然和人类的矛盾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成为影响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也促使人类不得不反思野蛮掠夺自然方式的后果,从而选择更文明的方式与自然和谐相处,低碳的生活方式是人类走文明道路的一方面。与此同时,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在现实社会中实践,而低碳生活方式是人类对建立在对传统发展道路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代表着人类在发展道路和观念上的进步,体现了人类对文明发展方式的重视。由此可见,低碳的生活方式是人类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践行,也是人类对以前粗放道路的放弃对新型文明发展道路的选择。反之,生态文明是“低碳生活”的目标,它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同时也协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低碳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

气候作为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时刻左右着人类的活动,面对着日益恶化的气候现象,它的负面作用应该更受关注,因为这些不利影响会危及人类社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周围生存环境和生态等产生重大影响,还体现在涉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等其他方面的问题上。应对气候变暖这一国际社会关注度高的棘手问题,绝不是任何国家一时、凭借己国之力就能解决,需要国际社会成员从科学、经济、政治、社会、外交等多方面、多国家协作配合和共同努力。低碳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确战略选择。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中逐渐认识到,放缓经济增长速度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注重速度和质量的协调一致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出路,而这需要建立一种低碳型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在经济的发展中也应更加重视二氧化碳的排放对气候的影响,积极配合其他国家做出正确抉择,走低碳发展的道路,发挥民族的凝聚力,汇聚每一个中国人的力量,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同步,共同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二、低碳的生活方式在我国发展中面对的挑战

目前各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对有些国家来说低碳生活已经实现,有的国家可能还在努力实现中。就我国的发展阶段来说,在推进“低碳生活方式”中可能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其挑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思想意识薄弱,生活方式粗放

对于“低碳”的理解很多人还是仅停留在口头上,低碳的意识还不够强对于低碳生活方式的具体内容还不够了解,缺乏低碳、积极节约的意识。人们对于生活的关注更多地关注那些能为个人带来方便,能更多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关注焦点在享受和舒适上,对于高能耗、高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不够重视,忽视了日常生活对于环境破坏而导致的生态成本过高的问题。高碳生活方式根源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人们对现代化生活方式含义的片面理解,在过多地享受电气化、自动化、机械化技术提供的轻松和便利的同时导致了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人工环境系统对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与大量消耗能源的动力技术系统置之不理。除了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的原因之外,有时人们为了面子而过度消费,导致奢侈品的购买越来越多,产品的过度包装,人们纷纷追求拥有小汽车,购买时过多地攀比。

(二)受中国经济发展和生活习惯的大环境影响

来自于客观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挑战和压力:我们一直以来的目标是追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目前经济发展还是依赖资源的高投入的情况下,低消耗,低碳的生活的倡导,无疑需要更新设备同时注重科学技术的投入,这自然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随即而来的是产品的出厂价格会相应提高,从而提高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格,这与普通百姓习惯了的消费价格相矛盾。因此,在没有完全改变高碳排放的根源问题的条件下,一味地提倡低碳生活的生活方式,通过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来实现低碳排放,在具体实行上难免存在现实压力和困难。另外,在思想上,很多人认为科技的进步、物质的丰富,人生活的意义在于追求幸福,理应享受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想接受低碳生活方式对于生活的限制,它与目前人们对幸福的追求相左。

三、低碳的生活方式在世界主要发展国家的情况概述

(一)国外的法律规制情况

英国除制定了各种保护环境的法规外,为倡导低碳规定了环境税种包括:填埋税、燃料税、总污染物税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碳税等;德国按照循环经济历年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销售商首先应避免包装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包装进行回收和利用;欧盟和北美国家相继制定鼓励二手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等法律,例如;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废物指令》、《报废车辆指令》;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建立,并集中制定了包括废物的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日常生活用品的循环利用、包装物的再利用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国外在日常生活上的倡导

在日本,由家电生产厂家负责废弃家电循环利用的研究和处理,由家电经销商负责将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后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在英国,生活的琐碎处可见其低碳的精神,其中剩饭菜的处理被视为减碳的重要一环,每个家庭配备有政府发放的专门处理剩饭菜的垃圾桶,这样做及大地减少了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美国,环保主义流行,人们重视对废品和垃圾的加工处理和循环消费,个人将旧货在自家的庭院甩卖,也有慈善机构进行的旧货交易,有的是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旧货买卖;在哥本哈根,处处渗透着“低碳生活”的精神,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用传统的发条闹钟而放弃电子的,选择更健康的户外锻炼而放弃现代的健身房,另外,哥本哈根还有世界首座“自行车之城”的称号,低碳环保的意识在这座城市贯彻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四、在我国构建低碳生活方式的举措

(一)树立全民的低碳生活意识,建立低碳文明体系

宣传教育对于提高民众的低碳、环保意识必不可少,没有基本的认识低碳生活方式永远不会建立起来。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每个人要做践行低碳生活的先行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借组织、团体的名义进社区宣传降低碳的排放量不仅是企业行为,也是一项符合时代潮流的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宣传此种生活方式对生存环境和个人健康的益处,把低碳、环保的意识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改变人们奢侈的消费模式和浪费的生活方式。要不断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过度追求高消费的现象,通过媒体的宣传来引导大家做到适度消费、低碳消费。逐步引导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或者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自觉从自身生活习惯做起,控制好个人的碳排放量。在生活中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的用品,对于盲目过度消费的行为积极引导,坚决反对身边人的这种消费方式。加强对勤俭节约和简单健康生活的宣传,改变物质丰富后人们铺张浪费、奢侈消费的陋习。

(二)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人民节能减排,实现低碳生活

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政策对环境保护、低碳排放的积极作用的经验,通过完善政府的职能来逐步引导人民的行为,例如:通过增加环境税新税种,环境征税与税收减免抵扣制度相结合或是给予补贴的方式让低碳排放进而保护环境的人们得到切实的利益;结合各国征环境税的经验,一方面,我国可以学习日本的循环型经济模式,让生产大件家电或经销商负担回收和再利用废旧物品的义务,并规定物品的回收利用率,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目标,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对于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经济手段如税收,来引导社会群体树立健康的消费方式,抑制消费群体的高消费方式。倡导低碳生活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政府引领低碳消费方式,带头进行节能减排,为践行低碳消费方式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建立个体碳排放配给制度

第8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碳税;碳交易机制

一、碳关税的提出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是指针对高能耗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但他的这一提议并未获得作为一个独立关税区欧盟的一致认可,欧盟轮值国主席瑞典环境大臣卡尔格伦呼吁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拒绝有关征收“碳关税”的提议;德国政府代表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目前,“碳关税”的征收并未付诸实施,但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各自领域内开征与碳关税类似的碳税。第一个针对碳关税立法的是美国,2009年6月26日晚,美国众议院以219票对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一石激起千层浪,某些发达国家的这种将碳排放与贸易挂钩的做法,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我国商务部于2009年7月3日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印度也认为,“碳关税”只是发达国家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寻找的一个借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征收“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严重伤害。一时间,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关于碳关税的争论甚嚣尘上。如何理性看待“碳关税”是每个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以期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

二、碳关税是违背国际法的单边主义作法

碳关税,是一种对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它的开征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首先,名义上具有合理性。碳关税以保护环境为名,而环境保护是全世界取得的共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以WTO例外规则为依托形式上具有合法性,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允许各缔约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然而,这些迷惑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碳关税的开征“名正言不顺”。发达国家在其自身没有履行减排责任,如美国单方面退出有强制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情况下,对其他国家以环保为名进行关税制裁是一种典型的责任转嫁。正如有学者指出,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放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看,将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其次,碳关税能否透过WTO“一般例外规则之门”还存有疑问。正如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闭幕时,WTO总干事拉米意味深长的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在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是指“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均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以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但在责任领域、大小、方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等方面应当结合各国的基本国情而予以区别对待。”按照该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未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的减排目标要求。尽管目前还未形成为国际习惯法,但缔约方仍必须承担条约义务。“有约必守”是国际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缔约方除提出保留事项外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协定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未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因此,该项制度是对所有缔约国均是有约束力的。而碳关税的征收,实际上是以强制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其本不应承担的条约义务,这是对条约履行原则的违背。从碳关税实施的后果来看,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同等的减排义务,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区别责任原则”遭到了破坏,这是一种以国内法措施贬损国际法效力的一种行为。另外,是否征收、如何征收以及征收多少碳关税决定权在发达国家手中,具有一定随意性和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单边主义的作法使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却在国门之外的同时,还让发展中国家背负了环境污染的恶名。

在环境与和平、发展并列成为当今世界三大主题的今天,保护环境无疑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而合作最稳固的形式当然是构建并遵守多边国际法环保制度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一系列协定,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必须切实履行之。而发达国家推出的碳关税制度,无疑是以单边措施对多边协议安排的挑战和破坏,更是对多边协议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直接违背。

三、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一)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作为世界最大出口国,我国将是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国家。首先,我国主要的贸易对手为发达国家,如2009年仅出口美国和欧盟就占到了出口总额的近40%,它们同时也是开征碳关税的急先锋。美国是第一个将碳关税进行国内立法的国家,也是我国最大出口地国家,因此美国一旦开征碳关税,我国便首当其冲。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中高碳产品占据了相当大比例,最容易遭受碳关税的制裁。在中国对美出口商品中,机电、建材、化工、钢铁、塑料制品等传统高碳产品占据了中国出口市场一半以上的比重。如果美国开征碳关税,据上海财经大学《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课题组分析,以30美元/吨碳的关税计,将导致我国出口总额下降1.7%;如以60美元/吨碳的关税计,则将下降2.6%以上。更令人担忧的事,如果美国一旦得逞,将导致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这无疑对我国出口是雪上加霜。总之,碳关税的开征将使我国出口严重受挫,将会造成一些外向型出口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也会造成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碳关税时刻保持警惕、妥善应对。

(二)应采取的对策

1、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去,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所谓“环境外交”,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机构和人员的官方行为,运用谈判、外交等外交手段,处理和调整环境领域的国际关系的一切活动。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一系列协定的缔约国,在开展环境外交中,必须秉承公约及其协定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履行条约义务的体现,同时也是反击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根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获得该原则下强制减排义务的豁免。因此,我国国内目前尚不完善的减排机制,并不能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借口。在外交方面,我国应积极与印度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沟通,深化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共识,将其作为环境谈判的指导思想,以此为基础构筑防御碳关税的坚固堡垒,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低碳经济大发展壮大赢取时间。

2、深化产业结构升级,发展低碳经济

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建立在将“共同责任”解释为“同等责任”基础上的,这显然是一种故意的曲解,是违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含义的。但我们强调“区别责任”绝不意味着不承担环保的“共同责任”,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自觉的履行共同的减排义务。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尽管从能源消费弹性上看,GDP增长速度和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远优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但碳排放量已不容小觑,目前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碳排放最多的国家。这一方面是我国快速工业化、世界制造中心角色所造成的,同时也是经济发展长期依赖高投入、高能耗的结果。随着环保日益迫切、能源供应的日趋紧张以及发达国家抛出的碳关税制度,我们不得不反思和改变这一现状。今后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碳能源的消耗;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如2010年6月1日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付诸实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自愿承诺单位GDP排放密度“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0-45%”,并开始大规模开发新型能源等,这些都是履行《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协议义务的积极体现,是对碳关税制度的有力回应。

3、开征国内碳税

在全球已步入不可逆转的低碳社会时代,提高排放成本、降低能耗是必然选择。开征碳税应成为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杠杆。碳税是一种污染税,即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国家确定每吨碳排放的价格,然后通过这个价格换算出对电力、天然气或石油的税费,因此,它是以化石燃料的生产、分配或使用为征税对象的。目前,开征碳税已是我国决策者的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建议5年之内开征碳税。如果我国开征碳关税,从国内看:将其确立为中央税,可使节能减排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方利益的不当影响;从长远来看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走向可持续发展。对外来看,则是一种有效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对象是那些未承担减排义务的进口产品,而我国开征的碳税显然是一种承担减排义务的明证。退一步说,如果发达国家仍坚持对我国已经征收碳税的产品加征进口碳关税,则使其碳关税制度名义上的合理性都不存在了,将凸显其裸的贸易限制本色,这将是违背WTO规则的;同时,也是违背避免双重征税国际规则的。在不能改变发达国家碳关税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别的国家先征收,对我国企业更加不利”,不如我们先征收碳税,将所得税款用于新能源开发和产业结构升级上来。

4、完善碳排放交易机制

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买卖,其作法是由政府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目前,碳交易已成为新兴的交易市场,据世界银行估计,2008年至2012年,全球“碳交易”需求量为7亿至13亿吨,交易值每年可达140亿至650亿美元,2012年市场可达1500亿美元。其中中国将提供1/3的碳减排量,由此产生的交易额将超过150亿美元。全球形成了一个规模日趋扩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但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有效的碳交易机制。首先,碳排放权性质不清。目前碳排放份额的取得主要依靠政府分配,这为交易确权带来诸多障碍;其次,交易场所缺失,难以有效流转。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了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才能使节能减排实现切实的经济利益,激发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的积极性。而如果减排目标变为现实,则发达国家以为履行减排义务为借口的碳关税,自然便会失去其依据。

第9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会计 碳排放权 会计处理

一、背景

碳会计研究现状综述。我国学者对碳会计的研究已经初有成果,周志方和肖序概括了碳会计的国际最新发展现状,对FASB、ISAB及其他组织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 ;贺彩云认为碳会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线索思路有待考察;周志方和李晓青认为争论焦点在于企业排污时是否存在环境负债,排污权资产与环境负债的价值之间是否存在联动关系。因此综述而言,碳会计的确认研究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碳会计的学科基础不清楚;二是对于碳会计的理论构架或最重要的理论点是什么并没有统一;三是从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谈论负债关系从而形成碳会计的基本线索;四是披露碳会计信息目前尚无内容和框架上的统一报告方式。

二、基本理论

(一)碳会计的理论定义

碳会计是以碳的排放权的货币表现形式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全面碳足迹记录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单位的碳相关活动进行记录,计量,确认,报告,并完整、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监督碳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趋势,是具有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重意义的经济语言。

而其中在碳会计中尤为重要的是在总量配额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权的交易业务的处理。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是指企业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合法对空气中温室气体结构构成改变,开发的权利。

(二)碳会计的目标

碳会计的目标应当是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低碳会计的信息要求。其一,受托责任,管理者完成对委托者的绩效的考评,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降低碳排放权的费用上升引发的成本摊销的上升。其二,决策有用,对企业管理者决策有用,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和社会的低碳效益,做出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向的重新调整;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用,投资者通过企业的信号传递作用,对一系列有减排意识,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亲睐不已,从而进行投资决策。从总量上控制,定价上推动碳排放权的统一获得渠道的公平性与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价格的约束加上社会的监控和管理可以驱使企业着力谋求无碳化生存。

(三)碳会计的假设前提

1、全面的碳足迹测量记录核算

全面的碳足迹测量记录核算,指的是整体行业全部企业,全过程的碳排放,含碳量的数据测量,记录,并将碳排放量的物质流转化为碳排放权的价值流的核算。测量记录的范围应当覆盖企业的运作周期的全过程,采购,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维修与改造,管理部门的办公。全面的碳排放的跟踪记录是判断企业排放权结余或超额情况的基础数据依据。此项数据的常规化,例项化,也足可以反映量与权等碳运动的动态流动的可视化反馈。

2、碳排放权实现全部有偿取得

在全社会推行碳排放权的有偿化,但这种有偿化是基于一种定量管制与交易模式(当局根据企业的类型或者碳排放的比例确定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所有企业在统一的均价基础上按照自己获得的给定量配额向当局购买碳排放权,然后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递延。这样统一的有偿化与企业相符的定量配额势必对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的发展,市商交易机制完善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原因在于其取得的有偿化提高了碳排放权的流通性与可交易性,为其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提供了定价基础和保障。

(四)碳会计要素

1、碳资产

碳资产是指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由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能给企业在节能减排碳素的设备或者权利。包括初始定额购买的碳排放权,碳固设备和设施,新能源产品的开发与使用。

2、碳负债

碳负债是指企业超过定额碳排放量的剩余排放量。企业因为超额排放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环境风险也应确认负债。

3、碳费用

碳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碳排放权或节能减排碳素为目的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总流出。购买碳排放权,更新技术、设备,碳固项目而形成的费用。

4、碳收入

碳收入是指企业出售或者递延摊销碳排放权或者节能减排节约的成本损耗而引起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生物固碳的取得的生物资产出售收入,研发低碳产品、技术出售转让取得的收入,本企业本期定量碳排放权尚未使用耗尽,递延或者出售获得收益。

三、碳会计的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初始计量

碳排放权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总量配额定价机制中在固定配额下向当局如数购买的本企业的排放权,二是通过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交易而获得的。初始排放权的获得按照买价价值计入账面成本,通过“碳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进行核算;再次取得的排放权按照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账面成本。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业务与公允价值变动处理

当企业出现碳排放权配额与实际碳排放量之间有差额,这个差额在不同的企业呈现不同的正负值的时候,碳排放权的交易业务就产生了,出售碳排放权的一方,将多余的碳排放权不再留到下一年度摊销放入市场销售,按其公允价值出售,确认收入,“碳收入—碳排放权转让收益”;对于存在碳排放权空缺的一方,应当立即确认“碳负债—应付排放碳费用”,在购买到市场中的碳排放权后,可以与负债对冲,同时确认“碳费用—碳排放权支出”。

(三)碳固与节能减排业务处理

1、生物固碳

生物固碳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的生物固碳森林资产;二是公益性的生物固碳森林资产。企业考虑这两类的碳汇价值,从重要性的角度,这些碳汇资产并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因此,这些企业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完全可以由这两类资产来承担,而不需要分配给森林碳汇资产。

2、物理固碳

设备升级改造形成了长期可用的固碳的资产,应当确认“碳固资产—长期性碳固资产”,视同资产项目按照其使用寿命计进行计提折旧摊销,在设备使用的同时会发生相应的原材料资产的消耗,人员操作费,设备折旧等相关费用,这些可以利用“碳费用—碳固费用”来计入当期碳损益,从而进行反映和监督。

(四)其他碳业务处理

1、碳排放权的递延

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将剩余碳排放权出售,而是将其递延至下一年度使用,使之与下年度的碳负债—应付碳排放费用,对冲之后的余额,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碳收入—碳排放权的递延收益”。

2、碳足迹的全面动态记录费用确认

企业在进行ISO碳足迹记录和测量的时候,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设备,才能准确的形成碳排放数据,因此这些设备应确认为为节能减排而建的设备,计入“碳资产—碳记录设备”,而相应的人力,材料的耗费则应该计入当期碳费用。

四、碳会计信息披露

(一)重要性

无论作为企业的推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企业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在未来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外延中一定会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趋势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指日可待,其中上市公司牵扯的利益面更广,带来的社会影响大,利用碳会计信息披露来规避碳排放问题掩盖的经营、财务、战略、业绩风险不确定性,当然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掘低碳商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自身竞争力。这样的信息披露应当是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的,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效益将日益凸显。碳会计的披露带来的机遇,财务资源的流动性,可能带来的商誉变化,对企业核心业绩的影响包括对核心产品的成本结构的影响都将展露无遗。

(二)披露模式

笔者认为从长远观之,强制披露机制下(即法定义务条件下)的独立报告模式更具有普适性与长效性,可以使全部业内的谈会计信息披露形式规范化,内容呈现标准化,提高了在未来环境经济体系中碳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历史横向与同期纵向的可比性。形成碳会计财务报告体系可以效仿传统的四表一注加以迁移而分别是碳会计资产负债表,碳会计损益表,碳会计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附注里披露企业为了节能减排,降低碳排放量,含碳量做出的不能可靠计量的努力与结果。

当然,与传统会计披露相同单方面的披露肯定会给企业留下夸大减排低碳的事实的机会,正如欧洲会计专家协会的可持续性审核主席 Lars-Olle Larsson 认为:“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被视作比广告好不了多少。”因此,相匹配的后续监督的碳会计审计制度的跟进也必不可少。审计组将向委托人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其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贯性并给出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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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海芳.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初探[J].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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