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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

【摘要】为推进我国在新一轮社会改革中追求建立一个公平、有序、高效、和谐的社会保险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在稳步推进。本文阐述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分析了推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我国自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双轨制”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体系,最终所得到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差甚远,企业职工的待遇明显要差许多。当时间节点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攻坚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深水期,之前长期以来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双轨制”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在新一轮社会改革中应该追求建立一个公平、有序、高效、和谐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在稳步推进。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全面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要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关键的是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过去近三年的时间内稳步推进改革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初步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体系。尽管如此,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新旧两种制度的衔接,新体系刚刚建立,新制度新办法刚刚启动,因此就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改革中仍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缺乏规范性。就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而言,有关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立法仅仅有四部,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且上述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条款都只是对于制度建立的较为宽泛的原则性规定。比如其中出台最近且最为明确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的第二章的第十条与第十三条规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且也仅仅只谈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不难看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操作实施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导以及规范,这同时也是我国机关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主要原因。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期待修改,有关机关事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内容与这次的机关事业养老改革方案存在着不同的规定。第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增加支出导致地方财政压力巨大。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实施以来,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决定》还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学术界看来,改革对地方财政将产生极大的考验。改革后地方财政的负担问题肯定是存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靠财政支撑,个人通过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相应把缴费的因素纳入到工资结构里面,提高的工资部分由财政承担。这必然会造成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政压力增大。第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像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同样面临保值增值问题,因为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善,风险大,而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是有限的,一旦投资失误,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基金投资如何实现保值增值,是今后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基金刚刚建立,一定要吸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经验与教训,实现基金的良性运行。

三、完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快建立完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是政策落实的前提。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仍处于改革初始阶段,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将各地的经验及有效措施集思广益,进而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健康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出台详尽的法律法规对养老保险的行政主体责任以及单位、个人担负的责任尽心明确具体的分工,以让制度执行时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在当今金融市场波动极大的情况下,一方面,社保基金需要安全的投资方向,必须避免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又需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急需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驾护航。国家立法部门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种类、资本市场的监管、投资额度的限制以及投资审核制度进行立法规范。社保基金在国家社保制度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入不敷出,收不抵支的情况,由此便会带来一定的支付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政府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起草相关法规,来确保保险费用的足额征管。第二,开源节流,多管齐下,积极应对改革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要应对养老保险并轨后带来的财政压力,必须多管齐下,努力开源节流。一方面,地方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应对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虽然说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全国财政收入仍是增长态势。那么,在财政支出方面应该向养老金双轨制改革适当倾斜。另一方面,中央在实施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思路很明确,“全国范围同步”意味着不会由地方财力负担全部改革成本,本次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是“顶层设计”全国一盘棋,中央转移支付会解决部分改革成本问题。这次改革成本需要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具体的责任和承担的比例,应该进行充分讨论,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对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应该多“消化”改革成本,地方财政少承担一些;对于发达地区,应根据地方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分担改革成本,中央财政少承担一些。第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一直是业界和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个问题,第一个方面是把现有的政策执行好,也就是要将“基金存银行、买国债”这些现行政策落实到位。在政策层面不能仅仅止于文件上一句话的表述,而应该制定细则,明确责任。第二个方面,为了确保基金的长效收益,有关部门可以逐步研究建立一些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应该适当减少社保基金投资方向的管制,分别对不同期长、不同类型的投资工具进行设置额度,将风险分散于各个领域,尤其是对需要资金运行和发展的领域。

参考文献:

[1]史燕丽,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孙卫国,基于政策一体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辛田.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探讨[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宋金玲.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

作者:赵松淼 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