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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构成思考

结构性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构成思考

摘要:结构性存款属于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其性质不同于普通存款,也不同于金融产品,而是一种存款和金融衍生品的结构化产物。如何对结构性存款收益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定义,是一个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和判断的问题。本文从结构性存款的属性出发,结合相关增值税纳税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展开和分析,以期能给出更好的决策建议。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增值税;存款利息;保本收益

2020年10月末,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大约为79447亿元,环比下降了10304亿元,虽然在人行的管理下,结构性存款规模呈现下降趋势,但仍然是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根据普益标准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8日,目前市场上存续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有8666款,品种繁多。以年化收益率3%进行估算,按照10月末的数据,一年的投资收益金额约为2383亿元,若全额缴纳增值税,那么涉及增值税金额达到134亿元。这是一个很高的金额,在减税降费的大前提下,值得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一、结构性存款的属性

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了定义,即其是一种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使投资人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得超过普通存款的高收益。所谓结构,就是通过两层体系组合成了一个结构体,一是普通的银行存款,二是金融衍生工具。为便于大众理解,可以简单设计一个生活中的结构性投资作为示例:投资人持有100元人民币,将其中98元存入银行,另外2元购买,那么最低可以获取98元的银行存款收益并损失的投资本金,最高可以获取98元的银行存款收益加上扣除投资本金后的奖金,这就是一个简单的结构性投资,结构性存款就是在其基础上更加丰富而已。从上述的定义和结构性存款的简单构造案例来看,在结构性存款业务中,投资者的大部分资金以普通存款形式存在,真正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只是其中小部分资金。商业银行在募集结构性存款产品资金后,将其中大部分资金以存款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获得稳定的基础收益,另外部分投资于各种金融衍生品比如远期、期权、期货,或者投资于与利率、汇率、黄金挂钩的金融产品,获得超额收益。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丰富,所以结构性存款的形式也百花齐放,但是无论如何,都不改变其基本的结构,就是“存款+金融”的两层体系。《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也就是说,在银保监会的管理规定下,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作为表内存款管理,与一般存款无异。综上所述,从本质属性看,结构性存款是一种以存款为主,金融衍生工具为辅的结构化产品;从管理规定上看,在银行层面,其管理方法完全与存款无异,也代表了存款是结构性存款的主要属性。[1]

二、增值税纳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规定中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且从中获得收益的一种行为。同时,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获取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贷款服务。这个贷款服务的范围很广泛,几乎涵盖了各种投资行为,其中保本的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就其收益缴纳增值税,这个保本是指的合同上约定的保本条款,并不考虑业务行为中的信用风险。也许是对于人行打破刚兑,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引进行响应,对于越来越多的非保本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国税总局对政策提出补充说明,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文件一定程度上明确降低了投资人的税负。而财税〔2016〕36号文件也同时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绝大多数情况下,存款利息收益低于金融产品投资收益。正是低水平的存款利息,才能保证贷款利息也不至于高企,这就是人行要严控高息揽储的原因,避免整个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成本过分增加,增加了社会整体融资成本,降低了经济活力。[2]

三、结构性存款与增值税政策的现状

分析完文件条款,可以看到相关政策文件中,对金融产品和存款进行了类型拆分,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有着显著区别,但是并没有对金融产品和存款进行明确定义或指引,从而引发了对结构性存款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广泛讨论。金融产品是资金在市场融通过程中的各种载体,是金融市场的买卖标的,其价格体现为利率或收益率,通常表现为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形式。而存款指投资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暂时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获取一定的基础利息收益。由于这个背景,当前对结构性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若从结构性存款的存款本质属性出发,自然应当按照存款利息处理,不缴纳增值税;若从结构性存款其两层结构出发,考虑存在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工具结构层,以其保本收益角度考虑,则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国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事项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些地区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一种存款,不应当缴纳增值税;有些地区认为应该考虑结构性存款是否保本,若其约定保本,则按照保本金融产品收益缴纳增值税,若其不保本,则不应当缴纳增值税。究其原因,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产品的,是因为结构性存款获取了超过存款的高收益,违背了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制定本意,该文件政策调控的制定目的还是为了保证普通存款的基础收益,不再对其加征一道增值税,从而也促使投资人选择普通存款,降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促进投融资和经济发展。由于认知和判断的差异,导致现在国内对于结构性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征管方案,实际上导致了不同地区税负的差异,不利于整体经济平衡发展。[3]

四、结构性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

结合上述两点表述,可以看到问题的冲突主要还是在于结构性存款究竟应按照存款还是按照金融产品进行判定。虽然结构性存款本质上是存款属性,但是不可否认其存在一定的金融产品性质。所以在判断其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不可以一概而论,而应当辩证地看问题。与其把结构性存款作为一个整体,单纯的把它看做是存款又或者是金融产品,产生理解上的冲突,不如考虑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从其合同条款及实质情况出发,合理地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其存款属性的利息收益,这部分依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另外一部分是来自其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产品收益,这部分视其合同条款,若是保本的,则缴纳增值税,若是非保本的,则不缴纳增值税。将结构性存款的收益进行拆分以后,避开了关于其实质属性的争议,其两层结构都可以依照法规进行分类处理。相比将其作为一个完整体进行对待,降低了沟通成本和理解难度,可以更有效的推进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范化。下面以一个结构性存款为例,来看辩证地拆分后,增值税的变化:M银行向投资人发行了一个结构性存款,其条款中提及,所募集资金本金部分按照存款管理,并以该存款收益部分与交易对手叙作和中证500指数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当到期日中证500指数低于起始日时,投资人可获取1%年化投资收益,当到期日中证500指数高于起始日106%时,投资人可获取1%的基础年化投资收益外加2.4%的超额年化投资收益,当到期日中证500指数与起始日相比,在100%到106%之间时,投资人可获取1%的基础年化投资收益外加按照增幅比例的40%计算的超额年化投资收益。以一亿元为投资本金,时长一年,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应缴纳金额如下表所示:可见,辩证地看待问题,将结构性存款进行属性拆分,基础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超额的金融产品收益缴纳增值税,既不至于让税源过分流失,也不至于让投资人承担太高的税负。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及,“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但是仍然可以看出,考虑结构性存款的真实情况,以实质重于形式出发,将其进行分拆,是一种可行并且得到认可的处理方式。不仅仅是结构性存款,金融市场的创新速度非常快,还会有各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出现,以结构性存款为引,对各类金融工具都应该打破表面,深入其内层,考虑其实质,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才能快速应对各种变化。

参考文献

[1]武月华,赵静.结构性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探讨[J].经济师,2019(10).

[2]王杰.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19(10)

[3]王光宇.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与创新[J].银行家,2018(7).

作者:陈晓亮 单位: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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