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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制度全文(5篇)

税收基本制度

第1篇:税收基本制度范文

1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及税收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指出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随后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2000年7月1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了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及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可以享受包括营业所、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免税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只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税政策,3年期满后缴纳各项税收。但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却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并未区分医院的性质。而后的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件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可见,现行的税收制度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和模糊领域,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依然存在断层,不利于新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不够规范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书面申明自身性质后,卫生行政部门通常直接对其属性进行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税务机关没有直接参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只是在卫生部门核定后,按照核定的内容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性质做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其在税收征管上很难处于主动地位,造成医疗机构性质认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局面。

2.2税务部门征管不严造成许多医疗机构不合理避税

我国在建国初期为了鼓励医疗行业的发展,对医疗机构实行全面免税的政策,所以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卫生行业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以至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自2000年起国家虽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制度,许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认为享受免税政策,取得执业许可后并不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率较低。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不严,医疗机构自身也纳税意识淡薄,“钻空子”现象普遍。例如医院的内部停车场,为本单位职工日常上班及患者就医提供停车位,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并未区分是本单位职工自用还是供外来患者使用,而是一概而论免交房产税。又如印花税,许多医疗机构自认为免税行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采购合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甚至经营账簿也未足额贴花。另一方面,有些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避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营利性资格或者挂靠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些甚至在3年免税期满后解散或者重新设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对医疗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1]。

2.3差异税收政策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

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93.58万家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比例分别为75.76%和24.2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有610.94万卫生技术人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各自的比例为88.89%和11.11%;在病床数方面,比例差异更是增大到93.97%和6.03%[2],可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拥有量在市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大多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提供整形美容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但由于其“非营利性”性质而不纳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有相当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却需纳入纳税范畴。这种差异税收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还会进一步扩大两类医疗机构竞争力差距,难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2.4医疗机构税收负担不利于实现其公益性目标

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既能让城乡居民方便就医,也能以可承受的价格就医。实现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也就是解决全体公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向全体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具备“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公益性特征。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但3年免税期满后将承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多项税费。税费过高会使得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增大,这将直接影响医疗服务的价格水平,从而不利于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2.5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新医改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体制”。可见,在国家的鼓励支持下,医疗市场已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但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就属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的行业,社会资本办医要面临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风险[3],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无法收回投资的同时又要面临高额税负,形成其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损的局面,使得一些有意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3对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现状,为构建与新医改相适应的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3.1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制定税收政策

现行医疗机构的分类是以医疗机构的性质为基础,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都承担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担,都应承担预防保健、健康宣教和政府指派的公益性任务[4]。因此,建议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分类,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为公民健康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都应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何性质,均应享受免税优惠。同样的,如果是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的服务项目,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则应为营利性项目,所得收益都应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此做法实行后各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待遇,能避免各类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同时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从而满足公民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

3.2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力度,规范税务登记以及医疗机构分类工作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虽然享受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免税待遇与税务登记没有必然联系,况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营利性项目实行市场化收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医疗机构分类认定,将各类医疗机构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建议在医疗机构办理完执业登记后,税务部门即可通过系统联网等方式与卫生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及时采集医疗机构的性质,服务项目等详细信息,若有信息变动还需定期更新共享,这样既能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原始依据,也能督促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防止不合理避税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增强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觉纳税意识,避免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3适当减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负担

为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目标,进而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提供宽松有利的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3.3.1延长免税期限。国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期为3年,但没有明确规定免税期的开始计算时间。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完执业登记后,往往需要2~3年时间筹备才开始营业,而收回投资则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免税期太短使其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建议将免税期延长至5~8年,并从获得收益的第1年起开始计算。

第2篇:税收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服务,为新兴产业提供一定的发展契机。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的人,在企业机关进行具体的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收管理人,能够形成良好的税收意识。作为纳税人,应该进行依法纳税,减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因此进行合理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税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税务师事务能够规正税收事务筹划,不断规避风险,根据税收筹划的基本定义,可以进行合理的操作和分析,提前做好税收管理。准备为税收管理服务能够通过行为税收的管理,做好行政法律规避,促进税收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

根据对税务师事务税收筹划的具体涉税风险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了以下3类风险:其中第一类为法律风险,这是税收筹划与税收事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一项风险,这类风险的分析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进行合理的调整,则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手段来调整的经营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相关风险,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明确,形成一定的税收业务义务层面的风险规避分析;二是行政风险。这一类型通过合理的税收进行审核,有助于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分析,形成标准化的税收服务和程序,鼓励税收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并在税收中做到不浪费,具体的管理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来实现市场化经营,做好预测和存在经济风险的基本分析,形成一定的经营管理,做好成本规划,减轻税收的基本负担大有裨益;三是诚信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存在诚信风险,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具体的税务服务,能够解决法律风险中存在的诚信危机。一方面,企业严格遵守税收机关的申报制度,更好的进行稽查和管理,同时税务师事务所作出一定的稽查服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控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对税务师事务所所服务企业的纳税职责进行落实,督促其起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良好形象和产品市场影响力,从基本层次上规避了事务所所服务的企业部门可能受到的风险,做到融资行为的最大收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的规避措施

通过对纳税相关的税收筹划分析,可以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筹划,方案的设定根据税收基本服务和涉税风险进行具体的规避,可以采取相关的合理筹划措施来达到风险的税收风险规避,具体措施如下:

(一)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风险,能够在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识上进行有效的分析。通过制定合理的方案来完善自身的发展。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合理的预期,制定具体而详细的方案,能够不断的节约原有的成本,减轻税收的负担,更能够通过税收风险的涉税风险的制度和政策的分析来了解基本的认识和监管,做好税收管控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提高税收涉税方案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采取合理的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的收税收筹划,能够在一些商业活动和商业计划中做到预警,借助现代化网络可以实现你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能够形成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做好服务企业的风险规避,进行合理的措施服务,有利于在合理的调整在税收规避中的风险,避免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在税收筹划风险中受到直接的影响,而且能够为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提供更好的优质化服务。

(二)优化税收筹划方案优化税收筹划方案,是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科学和有效性的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能够带来诸多直接影响,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提供基本的实际效果。从之前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来看,采取合理的服务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能够在科学规避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做到风险规避和认知科学,根据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优化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不同的措施制定。第一,可以采取服务纳税人的方式来进行税收服务管理,这种服务方式能够从业务活动上做到优化和完善,能够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做好业务活动的拓展,不断地形成基本的业务活动,鼓励国家政策采取调整投资措施,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计划管理,做到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第二,通过对税收服务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的基本方案进行科学的评价,整理和调整税收方案促进风险调整鼓励税收活动的应用和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做到最大限度的风险规避。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人员与税务机关政策理解略有偏差,需要客户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的良好沟通。在税务机关审查的前提下,可以对执法以及相关的涉税风险进行不断的调整,税收政策空间等多方面的因素,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有必要形成良好的沟通,以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审查,但受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因素影响,可能导致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涉税风险增加,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进行良好的沟通以及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因此,在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应与税务机关形成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主观建议,向税务机关确认和咨询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问题,合理规避行政执法风险。通过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提供更好的建议,进行基本机构税收机关的审查和咨询,做好双方的互利共赢,采取合理的规避风险政策,促进双方进行涉税风险的规避,做好税收的基本强化,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的基础,降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涉税风险,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总之,税务师事务所通过服务企业,达到了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不断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而且可以对具体涉税风险进行优化,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可以为服务企业建立合理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具体措施的实施前提下,形成的基本保证和基本效果。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可以进行基本税收政策带来的风险规避,采取相对完善的经济风险和经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分析,能够进行税收筹划,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形成合理的税收相关制度,调整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进行基本方案和设施方案的实施达到一定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朱陵江.中小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与规避分析[J].纳税,2019,13(31):30.

[2]明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探讨[J].商讯,2019(31):122+124.

[3]冯志刚.试析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的防范策略[J].纳税,2019,13(28):48.

[4]熊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研究[J].纳税,2019,13(23):48.

第3篇:税收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绿色财政;财政税收

1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概念及意义

节约型社会通常指在社会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通过政府政策干预、科学技术支持、群众思想教育等方式,提升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可持续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低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具有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3方面。(1)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自然资源的总体储备量巨大,但面对大量的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却始终较低。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自然资源逐渐变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降低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速度,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及循环使用率是我国经济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2)在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低碳环保已经成为时代的发展主题,实现对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全人类的共识。节约型社会理念的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不仅能提升社会群众的资源节约意识,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不仅包括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文化实力,还包括国家的能源储备含量。因此,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降低我国的能源损耗程度,并通过开发新能源等方式增加我国的能源储备量[1]。

2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内涵与作用

绿色财政税收的基本含义是指财政部门通过税收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的节约、高效、绿色发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进而实现国家及社会的良好发展。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体系较为传统,在实行过程中难以有效实现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经常会出现资源过度开发、能源浪费等现象,与节约型社会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而绿色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能够更好地约束各行各业,使人们从根本上树立环保意识,进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3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不断完善。但由于绿色财政税收制度在我国实行较晚,同时受自然资源、国家发展情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绿色财税体制在建设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2]。

3.1节约资源的意识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在建设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节约意识不强,社会也未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氛围,限制了绿色财政税收的发展。首先,大部分社会群众对节约型社会缺乏科学的认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缺少足够的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措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部分企业利用绿色财政税收制度的法律空缺,私自大规模开采资源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2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体系建立的时间尚短,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标准不统一、政策制度不科学等问题,限制了绿色财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绿色税收政策更多针对大型企业,对中小型高能耗企业以及家用电气设备的约束力度不足,甚至部分地区尚未出台相关对策。

3.3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体系奖罚制度不完善,导致其实际激励效果不明显,社会群众对于相关政策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限制了绿色财税体系的有效实施。首先,财税体系对于企业、个人的环境破坏以及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严格,导致大部分企业对处罚不以为意。其次,对节能技术研发及使用的优惠政策较少,很难有效促进相关科研机构节能产品的研发以及企业对节能产品的选用,导致企业更愿意选择高收益且高能耗的设备。

4节约型社会背景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优化策略

4.1加强政府的指导干预作用

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方式,绿色财税体系的建立也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地方政府要秉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理念,结合地方发展形势,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好地方财政长期发展的格局,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4.2积极支持创新和推广节约技术

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创新节能技术的支持,只有企业逐渐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财税。目前,国外企业更加注重节能产品的研发与利用,通过创新技术,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例如研发新型水资源再利用设备,通过回收过滤等方式,有效去除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后再进行排放,降低水污染的程度。

4.3创新绿色财政税收管理措施

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创新型的财政税收管理方式,地方财政部门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绿色税收管理方案,结合地区经济发展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情况,完善具有当地特色的税收管理方案。例如对于沿海城市,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加大对海水排污单位的税收力度,如果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不合标准,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收;如果企业严格遵守节能环保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其税务。这种奖罚分明的税收方式不仅可以对企业起到严格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推动企业朝着绿色环保的方向转型。财政部门通过采取具有创新性、针对性的税收方式,能够更好地促进区域性绿色财税体系的发展。

5结束语

近年来,世界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地球生态受到了严重破坏,保护环境已经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共识。我国近年来也采取了多种方式推广节能与环保,节约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就反映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因此,财政部门要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为指导,推动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王福祥.节约型社会视角下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中国新通信,2019,21(20):239.

第4篇:税收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法律风险;规避策略;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理论与思想存在很多分歧,这成为了企业的纳税人与征税部门无法正确认识与对待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在税收筹划的具体实施中,有的纳税人常采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转让定价以及延缓纳税期限等方式,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没有产生必要的认识,以下展开详细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采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企业纳税人通常利用国家颁布的相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展开筹划活动,这样既能够有效地降低了税负压力,又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同时,这样对我国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利用对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执行与一定政策目标的完成是极为有利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十分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纳税人通过国家的税收政策展开税收的筹划行为是具有法律保障的。而对于税收的机关部门而言,也会对此种行为加以鼓励与支持。然而,在税收筹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的筹划活动有时也会与法律精神相悖,或者说潜藏很多的法律风险。理由在于: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发生了调节与改变,在不同时期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针对的对象、数量、载体等存在差异性。而在这类的政策文件里经常含有交叉、重复、或者矛盾的情况,而且具有变动比较大,这种现象使得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行利用是极其困难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通常没有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内容,进而产生错误利用的问题。产生错误的理解以后,展开税收筹划行为,极易产生偷税、漏税的后果,最终受到国家税收征税部门的处罚。

(二)延缓纳税的期限

延缓纳税的期限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式与内容,指的是纳税人经过有效安排,促使当期需要缴纳的款项延缓至下个周期。通常没有更改纳税的总体额度。纳税人一般延缓交纳期限能够得到以下的利益。其一,降低本期税款的缴纳,间接性的扩大了本期的现金流,对于纳税人减缓企业的财务危机或者扩充规模是极为有利的。其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延缓企业的纳税期限便于自己取得更大的经济收益。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让纳税人得到资金时间价值,还会让其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提出很多策略,如延缓纳税的期限等方式时,务必要严谨慎重。万一这样的行为被法律认定为故意欠款的情况下,不但企业的筹划目标难以完成,还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或者刑事的处罚。基于此,企业如果遇到了经济方面的某种困难,因而不能如期纳税的时候,应当借助合法渠道延期纳税时间:正常情况下,企业需要先提交纳税申报以后,在缴款期限之前到相关主管税务部门提出有关的延期申请,经过主管税务部门的核准以后,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税款结算的办理。

二、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规避策略分析

(一)健全立法,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制度支持

为了保障我国税收筹划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需要按照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税收筹划需要以当前我国推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基本的根据,科学、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从实质上是企业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正确应用与服从的表现。所以,如果国家未形成健全的税法标准体系,则企业的纳税人具体的筹划工作很难正常展开,其中的筹划过程与结果具有的法律性质,也是很难有效确认与判别的。此外,如果离开税收法律的精确、规范性,也会增加纳税人税收筹划中产生预测性的缺失现象,这样就难以把握好整体局面,严重时还会被法律认定为逃税的现象,进而遭到法律的处罚。所以,构建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企业的纳税人顺利行使税收筹划权的重要前提。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确立税收的基本法。制定税收的法定准则。税收的法定准则是现阶段我国在税收法律方面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借助税收基本法的方式将税收的法定准则划定为税法中的基本原则,这是税收从法律确立到执行过程中重要的法治理念,也是国家依法治税的前提。应当依照税收的基本法相关内容,对税法主体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全面界定,并合理配置国家的征税权利,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税收的基本法中还需要对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关系问题加以明确。总之,税收法定准则的确立与有效贯彻,将会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带来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健全税收筹划的法律制度。首先,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基本权利。明确税收相关的定义、性质、筹划范围、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税收筹划的维护以及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认定原则;其次,对纳税人能够聘用中介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进行确定。第三,规范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优惠款项作为纳税人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重要研究条款。为确保纳税人合法、合理展开税收筹划行为,以防触及未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制约其借助曲解税收条款的方式偷逃税款。一定要不断加强税法中优惠条款的规范力度。建议针对比较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单独集中式的立法,对于地方越权设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展开彻底地清查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需要尽可能取消依据经济成分制定的优惠政策。而应当支持产业、技术升级、扩大就业等与政府调控需求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明确筹划范围,规范税务

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往往带有一定的技术性、专业性,执行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实际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纳税人选择聘用专业的中介部门或者相关专家为其进行指导或全权办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税务方面的中介部门相继发展起来。并且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税务中介行为的合法性,还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现阶段,基于我国的纳税筹划管理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因此亟待制定专业化、规范化的行业制度给予支持与指导,以便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加以正确引导与约束,保证企业的纳税人在国家法治化的道路中健康顺利地运行。笔者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如制定税务法,把税收筹划行为划定为一项新兴的业务。通过法律的途径清晰地划分纳税人、税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各自赋予的法律职责。国家需要不断健全税务行业的有关法律体系,尤其关注并重视税务机构的准入制度、执业制度、监督制度、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合法性。这样,在不断改进与提高我国税务行业的服务规范化与水平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务机构在税收筹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总之,税收筹划行业与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作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并以此保障经济活动的开展。由于我国的纳税筹划法律尚未健全,所以急需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确保我国的税收筹划行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贺澎.论纳税筹划的法律运用[J].电子制作,2014(15):254.

第5篇:税收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税务征管;财税体制;国库职责

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理论、实践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必须在制度建设、内控管理、流程再造等方面加强研究,以便更好地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一、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助推经理国库发展变化

(一)助推经理国库基本制度发展变化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的新流转税课税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2012年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营改增实行产品、服务增值环节的环环征税、层层抵扣,避免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缺陷,税收对经济调节的方式变了。“费改税”“间接税改直接税”等税收制度改革,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调整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供了基础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直接税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税收制度是经理国库的主要基础,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主要基础发生了变化,经理国库的基本制度、预算科目、征收机构、对账主体及系统参数、统计指标、分析框架等都将发生变化。

(二)助推经理国库基本方法发展变化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取消了属于地方主体税的营业税,改增后的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的共享税,上划中央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返给地方,增量收入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营改增改变了中央与地方财源结构,规范了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方式,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要求进行,财政体制是经理国库的起点,其变化涉及到预算收入的分级、共享收入的计算、转移支付的分配等核心变化,财政体制变化,经理国库的基本方法、会计核算内容方式、统计分析方式方法等都会随之变化。

(三)助推经理国库执行效率发展变化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需要现代化的收入征管体系与之配套,如个人所得税改革,当征管信息和技术支持跟不上时,只能主要依靠源泉扣缴,采用分类征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可以实行个人和家庭申报,分类和综合结合征收。社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10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收入的规模、种类,收纳的主体、方式等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将产生全面的影响,不仅使非税收入和社保收入在制度上更具规范性,在执行上更具刚性,而且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通过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一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升税收是经理国库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也将在收入经收主体、方式,入库、退库规模、方式等方面发生变化,必将推进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不断提高执行力和效率。

二、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影响

(一)增加国库会计核算难度社保收入、非税收入等费改税改革,税收范畴扩大,人社部《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57089亿元,比上年增加8509亿元,增长17.5%;基金支出合计49208亿元,比上年增加7228亿元,增长17.2%,分别占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收入、支出的31.1%、22.3%。目前,社保费由国税征管,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国库,国库进行会计核算后,再由国库划转商业银行社保专户,实行不同于税收收入的会计核算方式,增加了国库资金流入、流出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种类。社会保险收费本身就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欧美等部分发达国家早已将社保费改社保税,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我国目前由税务部门直接征缴缴入国库,为并入税法、国库法规进行管理奠定基础,并对税收征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需要不断完善国库基本制度、会计核算方式,如对国库会计科目、预算科目及资金收纳、支付方式、流程等进行较大修订,以满足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国库监管职能更趋复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会因纳税、缴费人增加,纳税、缴费场景多样,经收主体会变化,缴款、入库方式会发生变化。人社部《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42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4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190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239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37万人。年末全国有8.7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388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9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59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38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51万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纳入库具有缴纳人多、场景复杂、业务量大等特点,需要传统的银行支付机构经收,还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经收,如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因生活、工作场所不固定,适合使用移动支付缴纳,一些笔数多、金额小定期缴纳的社保、非税与移动支付的优势有较高的契合度,移动支付缴库更便捷高效,国库对经收处的监管除传统银行机构会扩大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库对税收收入入库的监管会扩大到对社保资金、非税收入入库监管,国库对预算支出监督会扩大到对社保资金划转或支付、退库的监管。

(三)拓展统计分析深度广度实行费改税,是改革税制的重大举措,如2018年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替代原来征收的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国库统计分析可以按现行的统计分析指标分析其经济属性,如环境税对企业经营影响、对财政收支影响,甚至可以分析对宏观税负的影响等。但是按照庇古税原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国库对环境税的统计分析更应分析其社会成本或社会属性,通过统计分析其行业变化特点,分析环境变化状况及环境污染的成因、治理成效等,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促进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发挥税收手段治理环境的社会效果。同样,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国库对社保费的统计分析,更要统计分析其具有的普遍性、公平性的社会属性,如社保资金的来源、结构,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社保支付水平、结构,未来社保收支缺口趋势;社会就业、失业及变化情况,劳动力市场对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合理的基金给付的影响等。

(四)国库内控管理影响较大财政体制变化或税收制度变化,对经理国库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业务量、业务流程都会产生影响,并直接影响着国库的系统安全和资金安全。目前社保费、非税收入通过TIPS缴入国库,由于社保费、非税收入缴费人数多,据某基层国库统计,2017年缴纳社保费的业务量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业务量的4.1倍,对系统运行、网络安全、处理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移动支付小额、高频、便民及广泛的应用场景、较好的拓展性能,高度契合个体工商户、自然纳税、缴费人缴款,会成为方便、快捷的国库经收方式,但移动支付缴库涉及税务、支付机构、国库、移动网络运营商、设备制造商等多个部门,纳税、缴费信息、个人信息会在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上交换传输,存在较大的操作、泄密、系统被攻击风险。非银行支付机构会因规模小、安全措施不高,资金在支付环节存在风险。税制变化直接影响经理国库的收纳、分成、退库业务,如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经收主体,需要调整国库会计核算规程,改变系统参数设置,增加国库会计核算风险。还需完善国库基本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排污费改征环保税,税基确定困难,征税依据计算复杂,如果造成多征需要退库,要求审核人员需要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储备,会增加国库审核退库的难度,增加制度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思路调整

(一)健全国库基本制度营改增、征管社保、非税等财政体制的变化,影响经理国库的会计核算、内控管理、监管职能等。一是要健全国库会计制度,明确财政体制参数管理,设立新的预算科目、会计科目及明细账户以满足新体制核算需要,如对环境保护税的核算,要根据法律要求核算广度要适合,要能满足对生态环境变化的统计分析需要,对社保费的核算,要根据社保资金的特点核算范围要适度,要能满足对社会保障、失业就业等社会状况的分析;二是要完善内控制度,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国库核算范围、环节、业务量增加,国库对账主体、对账内容发生了变化,要针对新的风险点,完善内部检查、内外对账等内控制度;三是要修订国库监管制度,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收国库收入办法,细分业务种类,划分准入标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财政、国库、税务、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的责任、权限,有效防范国库收纳、支付信息及资金风险。

(二)强化国库服务职能社保、非税制度改革,最终实现费改税,征管服务的纳税、缴费人会增加,经理国库服务对象也会增加,要不断提高国库服务质量。一是不效的缴款、退库、支付等要求,要根据纳税、缴费主体的多样性、场景的复杂性,设计多样化的经收主体、支付方式和清算渠道,不断提升国库“三T”系统的功能,以满足与多样化的主体、场景和渠道的融合,提高国库经收、支付和清算效率;二是要提升国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掌握新的支付、清算法律制度和方式方法,加强新主体、新支付的宣传教育,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建立支付、清算网络安全机制,提高纳税、缴费人的安全认知,降低新主体、新支付纳税、缴费的信息、资金风险;三是要为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国库统计分析在做好现行经济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要建立社会性统计分析指标,要根据国库会计核算的新变化,制定国库统计分析社会性指标,对生态环保、社会保障、充分就业等社会状况进行常规性、专题性分析,为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提供更加充分有用的信息。

(三)再造国库业务流程社保、非税划转税务征管,要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合的征管体系,经理国库要满足新的征管体系的要求,在吸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非税汇缴”“先支付、后清算”等业务流程优缺点的基础上,再造国库业务流程。一是取消非税汇缴专户,实现直缴入库。目前,实行非税汇缴,在途时间长、效率低、难监管,要逐步取消,实现直接缴库,在现行TPIS直缴入库基础上,还可以实行移动支付直缴入库,采用查询缴纳的方式,根据支付账户种类不同,可通过银行卡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完成支付,通过银联或网联完成清算,再通过TIPS划缴入库;二是收支自成体系,核算社保费税,社会保险费或税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费或税,该类费或税自成收支体系,统一征收入库后,集中到负责社会保障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各项社会保障支付。国库业务流程要满足自成体系、专款专用的要求。目前,实行国库入库划转社保专户的流程,没有建立社保费收支体系,要根据社保费或税核算要求,建立社保费或税收支流程,通过科学设立预算科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综合核算,形成社保费或税审慎、严谨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确保社保资金划缴安全、高效,支付公平、公开,并便于对社会保障状况进行会计、统计分析。

(四)优化国库业务系统此次税收制度改革,也是处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一是要配合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国家金库工程建设,实现与国家金税、金财、金关系统的融合连通,打破数据孤岛、突破部门之间的行政隔阂,实现财税库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二是要适应新的纳税、缴费主体和场景,满足非银行经收的需要,建立新的支付、清算管理平台,明确各机构职责权限,制定监管措施,确保新的支付、清算缴库规范、安全,借助移动支付、网联等新的支付、清算平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三是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缴职能改变,拓宽了经理国库服务范围,增加了国库业务种类,丰富了国库数据内容,要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建立国库监管、统计分析系统,守安全底线、补信息短板,提高国库监管效率和统计分析水平,努力建设数字国库、智慧国库,助推经理国库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华社.2018.3.17.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华社.2018.7.20.

[3]邓子基杨志宏.中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几个基本问题[J].江西财大学报,2011,03.

[4]高艳荣.几种庇古税理论模型中的博弈精神[J].北方经济,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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