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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全文(5篇)

税收征管制度

第1篇:税收征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征收管理;改革途径

引言

从目前增值税改革来看,做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的关键。结合当前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覆盖面,应当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发挥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使增值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依据作为支持,解决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征收手段单一的问题。因此,拓宽增值税征收管理渠道,对整个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作为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重点,保证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提升增值税征收管理效果显得至关重要。为满足现代化税收行业实际发展要求,还应对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扩大处理,发挥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严防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推进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掌握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试点取得的成绩我国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为了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试点,对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预估,保证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实现与营业税的有效过渡。从目前增值税的征收来看,增值税改革已经全面落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推行,对增值税的增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增值税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既反映出了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要求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以及征收规则等信息,在增值税征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掌握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对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征收要点,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同时,通过对增值税征收管理试点城市的分析,能够总结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便于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提前采取解决措施[1]。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覆盖面基于增值税的优势以及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效果,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明确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增值税的特点,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增值税的覆盖面,使增值税能够在所有行业中得到有效实施,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奠定良好的基础,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将增值税替换传统的营业税,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增值税改革的侧重点。基于这一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按照增值税的要求,以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手段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征税范围的扩大,使增值税的覆盖面得到扩大,保证了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需要对征收手段和征收方式进行不断的优化,解决增值税的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推动增值税征收的有效进行[2]。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为满足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不仅需要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制定合理征收管理制度,还应强化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力度,使得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向着消费型增值税方向转变,以此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将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各项问题的概率降到最低。而且在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按照具体要求对各项因素展开研究分析,以为推进增值税转变稳步开展。

(一)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涵盖了生产型的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的重要种类。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现阶段增值税的征收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类型、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确定增值税适应的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做好增值税的征收,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具体特点和增值税的征管要求进行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增收手段不配套以及征收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这种要求[3]。因此,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对增值税征管手段的优化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不同时期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存在很大差异,应保证相关人员在考虑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条件下对其开展完善处理,并在各项标准化制度支持下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目标,避免各项增值税在相互转变条件下出现问题。凸显各项增值税的特点和现实作用,有效调整我国增值税征收管制缺陷,继而将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管制特点和征收内涵全面表现出来,使得增值税实际征收管制问题可以得到优化改善。

(二)注重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在改革过程中,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之所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同时,通过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增值税的一次征收,避免发生增值税反复征收的现象,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按照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提高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要求推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序进行,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具备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合法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中出现方法不对应以及征收管理手段失误的问题,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注重增值税改革,并将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向,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趋势[4]。为推进增值税改革顺利开展,在开展增值税改革之前必须遵循标准流程对相关人员展开有效培训,以此加深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了解,以为增值税改革稳步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方向改革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保证相关人员对各项基础因素有所了解,以此避免各项在实际改革时因基础制度不合理和相关条例不完善而出现问题。有效彰显增值税改革的现实意义和现代化内涵。在落实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目标时,有效强化增值税征收管制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

在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时,不仅需要考虑增值税实际表现形式和征收管理要求,还应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建设力度,避免现代增值税征收因外在因素干扰而出现问题,彰显各项制度现实作用,确保现代化增值税征收水平有所提高。而且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时,现代化增值税征收管制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现阶段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目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对整个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来看,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增值税具有税种新、征收比例差异化以及征收范围特殊等特点,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在增值税征收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性,保证税收征管制度能够发挥其指导作用,为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从目前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影响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实施,使整个税收在征收管理中,无法得到完善的制度支持[5]。因此,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当认识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按照增值税征管的要求,做好征管制度建设。一般来说,增值税征收管制过程中各项制度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效果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应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掌握力度,在全面了解各项制度特点条件下开展增值税征收管制工作,发挥管制工作及其相关制度在增值税征收问题调整中的作用效果,彰显增值税征收管制现代化内涵,有效控制增值税征收管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外在因素干扰。在对各项制度实施优化完善条件下,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表现形式和实际特点的了解,还能避免各项制度优化完善时出现问题,继而保证增值税征收管制的现代化属性全面表现出来。

(二)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基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对税收征管制工作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征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增值税征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度完善,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能够在增值税的规范性、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以及增值税的征管需要等方面,解决增值税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发挥税收征管制度的指导作用。这一方式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中能够在完善性以及具体征收行为的规范性方面达标,满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对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实施完善处理,则可以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降低增值税征收难度,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在进行增值税征收征管制度完善处理条件下,必须强化相关人员对增值税征收征管要求和各项规章条例有所了解,避免各项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征管制中的作用效果,这对于促使增值税征收管制顺利开展也有重要作用。

结语

从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来看,在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手段,提高增值税税收征管效率,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具体应当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对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等方面入手,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果,使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焦倩芳.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J].科技信息,2012(10):12–13.

[2]赵亚春.浅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1):90–91.

[3]曾丽娟.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管风险与防范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9.

[4]刘新芹.对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论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7):67–68.

第2篇:税收征管制度范文

一、“营改增”对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

(一)“营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首先,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营业税的税收收入,还会流失原按营业税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附加费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务业不是特别发达,服务业的销项税额的增加不足于弥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因此,“营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营改增”后,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的有进项税抵扣标准,因此,很多企业开始细化运营和生产方面的管理,在票据管理方面也更加规范化,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资格,减少应交增值税额,这样使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的增加额不足于弥补营业税的减少额,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营改增”促进了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停征,地方税体系中其他的小税种的税法规定还不完善,无法支作为替代税种撑起地方税收体系,也无法弥补停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平衡加剧。因此,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制度的设计理念落后

任何制度的变革更新需要有新理念的指引,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也需要新的理念指引,但目前财税制度改革都是在原有的的框架下进行的,税收设计的理念亟待更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税收征管制度设计时,原来的税收制度设计理念是假定纳税人有罪,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重点在于发现企业的偷逃税行为,并对企业的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在税收征收环节突出了税收征收部门的主体地位,如果发生企业对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涉事企业进行严惩。另一方面,税收制度中对于各个地方的征税规模的确定缺乏指导,各地完全按照政府部门的主管意志确定本地区的征税规模,完全不考虑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不平衡和地区性发展不平衡的影响,税收税基确定的不科学,既损害了税收的客观性,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现行的税收体系不合理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不合理,首先,包含的税种种类太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在这种税制结构下,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在现行的十八个税种中,其中有13个属于间接税,所以我国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双主体税制,实际上直接税税种非常少,而且税负失衡严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营改增”之后,原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停征,改征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将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加剧地方财政收入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依赖。其次,各税种的比例也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税收总额中,绝大多数来源于直接向企业征收的间接税,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非常少,这也造成了企业的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目前我国地方税也主要集中于土地资源方面,缺少主体具有较强调节能力的主体税种,也缺少直接向财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例如社保税、房产税等。税制体系中各税种比例的不合理也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遏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公众缺乏参与改革的参与权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和条例一般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国务院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和颁布,在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很少有公众的参与,税收法律制度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公众参与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改革的相关规定,公众也无法就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革问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公众也无法与立法机关进行沟通。导致公众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律主体意识不强,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后对微观主体的激励不够。由于公众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很低,公众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理解和认识,这种状况可能会造成新税收制度建立后公众对其认可度低下,导致公众对新制定的税收制度不满意,难以接受。

(四)地方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首先,我省地方税收信息化水平低,对于纳税人身份和纳税范围的识别不够准确,特别是一些规模大,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的认定,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增加了税收的隐形成本。其次,我省还未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优势,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对于纳税人的一些技术性避税行为,还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再者,我省的税收征管中还未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系统,还未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也不利于税源的追踪,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另外,也未建立信息共享纳税人信用系统,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也不能联合其他部门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导致纳税人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公信力。

三、“营改增”后完善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改变税收制度的设计理念

我省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时,要改变原有的理念,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构建新的税收体系框架,具体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角度上,要改变原来的假定纳税人有罪的设计理念,将税收征管的重点转移到增加税种和扩充税基方面,尽量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减少征税过程中的税企矛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区的征税范围时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通过科学调研,合理确定征税规模,做到客观、公正的确定税收规模,保持税收的刚性和弹性。

(二)构建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

首先,打造适应各级政府的地方税体系。根据我省地方税种种类及结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这三大税种仍将是我省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为了应对“营改增”对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要积极构建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主辅税种,我省在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时,可以借鉴别省得的先进经验,构建以流转税为主的省级税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的市级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的县级税收体系。其次,要积极优化地方税收的结构。我省在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时,要适当的调整地方税的税种结构,科学合理的开发房产税、社保税、环境税等直接税税种,充分发挥这些直接税税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收作用,并逐渐成为我省地方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未来共享税依然占据地方税收收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的规模,同时注意土地财政及房产税收对财政收入可持续运行的影响,适当的调整地方税的税种比例结构,增加房产税、社保税这些直接税税种的比例,并逐步培育房产税使其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

(三)提高公众参与税制改革的参与权

我省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要积极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让公众参与进来,在公众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改革和立法充分向立法机关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观点,深刻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税收法律法规改革的认可度和接受性。要提高公众的税收制度改革参与权,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制定机制,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权,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准则,保障公众在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中的参与权;另一方面,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时,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从而增强公众的法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

(四)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制度

第3篇:税收征管制度范文

一、“营改增”对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

(一)“营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首先,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营业税的税收收入,还会流失原按营业税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附加费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务业不是特别发达,服务业的销项税额的增加不足于弥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因此,“营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营改增”后,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的有进项税抵扣标准,因此,很多企业开始细化运营和生产方面的管理,在票据管理方面也更加规范化,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资格,减少应交增值税额,这样使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的增加额不足于弥补营业税的减少额,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营改增”促进了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停征,地方税体系中其他的小税种的税法规定还不完善,无法支作为替代税种撑起地方税收体系,也无法弥补停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平衡加剧。因此,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制度的设计理念落后

任何制度的变革更新需要有新理念的指引,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也需要新的理念指引,但目前财税制度改革都是在原有的的框架下进行的,税收设计的理念亟待更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税收征管制度设计时,原来的税收制度设计理念是假定纳税人有罪,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重点在于发现企业的偷逃税行为,并对企业的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在税收征收环节突出了税收征收部门的主体地位,如果发生企业对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涉事企业进行严惩。另一方面,税收制度中对于各个地方的征税规模的确定缺乏指导,各地完全按照政府部门的主管意志确定本地区的征税规模,完全不考虑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不平衡和地区性发展不平衡的影响,税收税基确定的不科学,既损害了税收的客观性,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现行的税收体系不合理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不合理,首先,包含的税种种类太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在这种税制结构下,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在现行的十八个税种中,其中有13个属于间接税,所以我国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双主体税制,实际上直接税税种非常少,而且税负失衡严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营改增”之后,原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停征,改征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将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加剧地方财政收入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依赖。其次,各税种的比例也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税收总额中,绝大多数来源于直接向企业征收的间接税,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非常少,这也造成了企业的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目前我国地方税也主要集中于土地资源方面,缺少主体具有较强调节能力的主体税种,也缺少直接向财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例如社保税、房产税等。税制体系中各税种比例的不合理也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遏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公众缺乏参与改革的参与权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和条例一般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国务院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和颁布,在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很少有公众的参与,税收法律制度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公众参与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改革的相关规定,公众也无法就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革问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公众也无法与立法机关进行沟通。导致公众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律主体意识不强,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后对微观主体的激励不够。由于公众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很低,公众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理解和认识,这种状况可能会造成新税收制度建立后公众对其认可度低下,导致公众对新制定的税收制度不满意,难以接受。

(四)地方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首先,我省地方税收信息化水平低,对于纳税人身份和纳税范围的识别不够准确,特别是一些规模大,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的认定,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增加了税收的隐形成本。其次,我省还未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优势,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对于纳税人的一些技术性避税行为,还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再者,我省的税收征管中还未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系统,还未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也不利于税源的追踪,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另外,也未建立信息共享纳税人信用系统,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也不能联合其他部门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导致纳税人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公信力。

三、“营改增”后完善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改变税收制度的设计理念

我省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时,要改变原有的理念,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构建新的税收体系框架,具体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角度上,要改变原来的假定纳税人有罪的设计理念,将税收征管的重点转移到增加税种和扩充税基方面,尽量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减少征税过程中的税企矛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区的征税范围时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通过科学调研,合理确定征税规模,做到客观、公正的确定税收规模,保持税收的刚性和弹性。

(二)构建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

首先,打造适应各级政府的地方税体系。根据我省地方税种种类及结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这三大税种仍将是我省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为了应对“营改增”对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要积极构建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主辅税种,我省在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时,可以借鉴别省得的先进经验,构建以流转税为主的省级税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的市级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的县级税收体系。其次,要积极优化地方税收的结构。我省在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时,要适当的调整地方税的税种结构,科学合理的开发房产税、社保税、环境税等直接税税种,充分发挥这些直接税税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收作用,并逐渐成为我省地方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未来共享税依然占据地方税收收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的规模,同时注意土地财政及房产税收对财政收入可持续运行的影响,适当的调整地方税的税种比例结构,增加房产税、社保税这些直接税税种的比例,并逐步培育房产税使其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

(三)提高公众参与税制改革的参与权

我省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要积极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让公众参与进来,在公众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改革和立法充分向立法机关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观点,深刻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税收法律法规改革的认可度和接受性。要提高公众的税收制度改革参与权,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制定机制,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权,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准则,保障公众在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中的参与权;另一方面,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时,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从而增强公众的法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

(四)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制度

第4篇:税收征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税改革;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工作,存在偷税漏税情况,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于接受刑事处罚等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计算税款方法不正确;不明确缴税制度,承担了企业不必承担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

一、财税改革背景下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

由于我国正在进行财税改革工作,基于此,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我国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制度与税法相关法律。在进行纳税工作时,如果企业没有应用新的税收制度,仍然根据传统税收方法进行纳税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违法操作,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我国社会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由于目前企业市场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有更多的项目涉及税收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需要考虑的事情也在不断增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三)虽然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会根据税收法律去计算税款,但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都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计算数值去缴纳税款,那么企业需要时刻准备好承担企业税收风险。

二、财税改革简介

我国财税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即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税收系统改革。每个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

(一)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2007年开始的,到目前都没有结束。具体改革措施有这几点:2007年相关部门宣布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2009年相关部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2012年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营业税彻底废除,成为了历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国财政相关部门对增税税率进行调整,推出加计抵减、增量留抵与税额退还等政策,同时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将房地产税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发展历史比较短,具体发展历史如下:2015年颁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也正是这一税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2018年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并开始实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应从县乡开始开展,合并其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然后在逐渐完成省市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的合并任务。

(三)税收系统改革截至目前,我国税收系统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第一阶段:2016年金税三期建设工作竣工,使得税收系统的运行更为稳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税收种类与各个环节。第二阶段:自2017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各乡、县、市完成了税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务,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统的建设,使得民众可以通过系统查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需要进行的纳税工作。

三、税务风险的类型

企业需要面临的税务风险有很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税务风险产生方式进行划分,即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税款,导致税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还会要求企业进行税款补交以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企业出现税款缴纳过多的情况,降低企业受益[1]。

(二)根据税收方式进行划分,即税收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存在税收风险,如基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种类产生的税收风险;再如由于企业在登记申请表格时出现信息填写错误,属于因为纳税方式产生的税收风险。

(三)根据税收过失程度进行划分,即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过失但影响较小的税务风险,或企业故意做出偷税漏税举动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四、财税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制度与旧制度更替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财税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很多企业目前还无法适应新的财税政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比如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工作时对未完成的项目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旧制度,也可以选择新制度。而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税收工作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缴纳税款不及时的情况。

(二)税款缴纳过多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在财税改革过程中,“营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很多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税政策、免收增值税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税收政策。这一情况也在侧面表达了在财税改革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调整税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计划。

(三)抵扣进项税收带来的税务风险开展财税改革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处理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工作,财会人员要熟悉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有关政策,比如企业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投入不能进行抵扣,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既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征收项目,又涉及到简易征收项目,则这部分项目的进项税款首先要将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进行税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项目实施进项税抵扣操作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在后期企业需要进行补救措施,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更严重者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2]。

(四)未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在财税改革工作开始之后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传统的批准制改为了备案制,这就提高了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企业税务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进行税收工作时未按照最新的减免政策进行实施,受备案制度影响,企业无法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在发现后需要缴纳滞纳金,同时承担这种情况给企业到来的后果。

五、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便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有处理依据。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在处理税收工作时要学会识别,识别项目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什么,发生风险可能会造成哪些影响。然后根据分析内容制定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比如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收预算制度与税务风险自查制度等。企业通过这些规定降低出现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以便于企业的未来发展[3]。

(二)企业财会人员要主动学习税务知识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税收知识,这种做法的优点有以下两点。1.通过培训,让企业财会人员掌握最新的税收制度,提高各位财会人员的税收风险意识。2.避免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工作时,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业员工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如果企业员工有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那么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将更容易开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意识的同时,应该向企业员工普及防范税务风险的必要性,帮助企业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可以通过宣传或者培训的方式来完成此项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项工作开展期间,企业管理人员要带头参加,通过自身实际行动来向企业员工表达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六、结语

在财税改革工作中,导致企业承担的税务风险的可能性有很多,但是企业税务问题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法割舍。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因税务问题影响自身发展,企业一定要结合财税改革政策,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钟有儿.论企业在财税改革背景下的税务风险管理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9(36).

[2]肖太寿.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7.

第5篇:税收征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从此电子商务发展异军突起,该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改变了原有商业生态格局,已晋升为支撑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的税源,但遗憾的是,电子商务至今并未纳入税收征管体系,由此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税收不公平等实际问题。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的对策,多角度对平台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平台的重要意义,提出补充性建议。

(二)研究目的

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以C2C为主的中小电子商务逐渐成熟的趋势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盲区的现状,提出构建附属于税务局的专控电子商务交易流量的数据收集、存储平台。该平台以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突破口,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从支付平台获取的电子商务货款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储存,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监控、督促的目的,同时为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数据,从而实现从源泉上对以C2C为主的电子商务进行纳税控制,旨在实现税收公平,有效防控税收流失。

(三)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快递,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兴起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虚拟无形的互联网络销售方式使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的真空地带[]。信息收集平台恰恰做到了对电子商务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实现以C2C为主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及税收公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建立依附于税务局的信息收集平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理论依据。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引起各专家学者的热议,但并没有具体提出该情势下的可行性方案,该平台的建立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创新。其次,利用信息收集平台实现了线上监管,线下征收的虚实结合,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实践意义。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给我国财政提供了广大的税源,而由于对C2C电子商务很难控制而使电子商务税收仍处于空白状态,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信息收集平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有利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监控。信息收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商家销量信息,有利于税务局及时、准确地对C2C电子商务实时监控,掌握商家交易情况。(2)为税务局后期税务稽查提供便利。税务管理数据平台对电子商务货款资金流向数据进行存储,使税务局在后期税务稽查中有据可循。(3)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税务管理数据平台的监督作用将提醒电子商务纳税人及时承担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提高C2C电子商务纳税意识;大规模的征纳活动有利于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4)该平台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收流失。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财政利益;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维护税法尊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日臻成熟,新型商业模式广受大众欢迎,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给我国带来巨大税源,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是未来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各界专家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见地不一。1.创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机制。2014年李建英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本身进行分析,提倡从电子商务资金流出发,从源头对电子商务进行控制,这一模式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朱军则提出在收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和费用的基础上,建立个体电子申报与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2.建立交易信息收集整合体系。2013年王肖肖从税收信息化水平出发,指出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涉及全国范围,而目前我国各地区现有的税务化信息系统技术水平不高,各地间税务信息系统自成一体,大量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信息交流不畅,因此信息化将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方式之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沈家文在分析提升税收管理效率的国际经验时提出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税务方面的应用,加强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技术,促进税务管理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行政体制改革研究部主任胡仙芝也认为在税收管理中充分应用数据整合将是我国未来征税技术手段的变革趋势。3.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敬教授提出在面对税负失衡,税收流失规模大,税务监管力度不够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可以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厦门大学侯莎提出税务机关应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通过加强与电信运营商及相关第三方平台等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也应适时建立一支专门能够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和执行的税务队伍,依法履行国家征税权力。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电子商务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创造巨大税源,也对各国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挑战。在研究中,国外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Friedman表示,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想依靠一己之力对互联网进行管制难度都很大。StevenR.Salbu博士表示,电子商务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让人头疼,对电子商务制定监管制度的道路不会一马平川。NagyK.Hanna则认为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把ICT与税务信息结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税务信息化。而他的观点深受各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通过对上述相关文献的搜索和整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讨论对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文献,大多都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从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探索。国外学者多推崇将互联网技术与税务信息化技术应用相结合来实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国内学者则在第三方支持、以信息流控税、专业团队的组建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考虑,以上理论观点在信息安全、操作成本及效率等问题上缺乏可行性。基于上述现状研究分析,提出构建隶属税务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数据收集平台,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旨在安全高效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信息化支持。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可行性分析

(一)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成为必然趋势

当下,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仍众说纷纭。对于一小部分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持反对态度的专家学者,他们以美国为依据,认为中国应同美国一样对网上支付予以免税,推动经济增长,但笔者认为,美国以所得税为税收的主要来源,电子商务税款对美国的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现阶段,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要的税收来源,在电子商务流转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流转税额,对我国税收收入有较大影响,另外,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是一种维护税收公平的表现,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特殊性而回避税收问题。就现阶段总体来看,无论是舆论方向还是现实状况都在说明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然性。

(二)大数据的发展为税务监控提供可能

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正是大数据的发展造就了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的融合。电子商务数据平台正是大数据环境下的税务与信息结合的产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数据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的交易与结算,通过掌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流,获取商家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有效存储,整理及格式转换,通过再次的只能匹配,完成信息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的智能对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控制。

(四)当前税收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保障

尽管现今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但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现行税法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而不征或者免征税款。以现有税收法律制度为依据,电子商务应承担并执行必要的纳税义务。

(五)在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方面是对金税三期系统的补充

现今税务机关施行信息一体化税收征管体系,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记录各纳税个体的税收征管情况,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将电子商务数据进行有效处理,经过格式转换及智能匹配,将电子商务纳入金税三期系统中,使电子商务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同传统税收在征管方式上保持一致。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基本架构及分析

①为网上交易消费者。消费者从购物平台上挑选商品并下单,是整个链条的开端。②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储消费者所交货款,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③为电子商务商家。电子商务商家是在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货物的纳税人。④为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用于收集整理存储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是连接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枢纽。⑤为金税三期系统。金税三期系统是隶属于税务局的当下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通用系统。⑥为税务局。税务局是掌控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和⑤金税三期系统的机关。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功能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由各地区税务部门直接操控,在互联网迅猛发展及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集大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功能于一体,其中以平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功能为核心,以信息存储为辅助。平台对来自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流水数据进行收集,通过平台内部智能处理,将信息进行整合,格式转换后与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智能对接,另外平台拥有自己内部巨大的数据库系统,作为电子商务线上虚拟档案,用于存储整理后的电子商务税务数据,以备后续税务稽查调用。在实际中,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经过下单,商品邮寄,收到商品,网上确认收货的一系列完整过程。事实上,只有消费者在网上确认收货后,价款才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中,实现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如果期间由于质量等其他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则货款不能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也就无法构成销售货物的完整过程,不能确认为商家收入。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正是以货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商家账户为确认依据,即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链条中货款进入商家账户则此次交易数据会立刻被加密传输至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数据平台中,经过信息整理与智能匹配,录入平台中的商家交易信息库中,商家每一条交易记录都会经历如上过程,待纳税申报日,平台会将每个商家信息处理后进行格式转换传至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商务商家可同其他传统纳税人一样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也可网上自助办理税务相关业务。例如,某经营服装销售的网店商家甲,在开业时已到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本月共完成150笔交易,且每笔交易都会经历如下过程:①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并下单,同时消费者所付货款进入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商家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开始发货,①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网上确认收货,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中消费者货款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进入③为电子商务商家账户。这150笔交易流水都会通过加密传输至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汇总甲本月150笔交易的销售总额,在纳税申报日前,平台会将甲的销售总额及其相关的其他有用数据传输至⑤为金税三期系统中甲的账户里,甲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自行申报纳税,也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报税业务。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虽从宏观上大体适用于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无法补足的缺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可从现今覆盖面最广的增值税税种开始,逐步向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扩展,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准入门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氛围,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提高网上交易水平,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便利条件。

(三)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网上交易双方的纳税意识

积极宣传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性,强调税收公平性,使广大电子商务纳税人意识到电子商务同传统产业一样,同样具有纳税义务,纠正电子商务可以不进入税收征管体系的错误认识,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从而使电子商务纳税人自觉纳税。

(四)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与联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作为信息处理中心而存在,真正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数据来源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流水数据,数据能否获取,数据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配合。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交易数据应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据,加强税务机关与支付平台的联系,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支柱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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