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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全文(5篇)

新增值税法

第1篇: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一、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注意点

新增值税法相对于旧的增值税法,有了许多的增减变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就像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就是新增值税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般纳税人可直接计算、一次性全额抵扣其符合条件的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取消了原试点地区按照增量计算退税的办法。原试点地区未抵扣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新增值税法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资产的规模、持有人等等还要注意时间,是否符合抵扣的时间要求。固定资产有许许多多的不同类型,不一样的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类型,像是对于取得类的固定资产,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同的固定资产的核算都是不同的,这个也是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核算遇到的问题

新增值税法的实行,对于会计核算来说相对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着创新,新事物的出现对于旧事物是一场打击,也就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一)新旧标准不明确,门槛如旧

我国的经济快速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价也是日益上涨,对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设备标准对于现在的社会标准是相对较低的。像是企业的办公设备,从开始的桌子、凳子到现在的电脑、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专用标准还是相对低下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需求。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在不足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旧和工作量折旧这两种方法,对于不同的设备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国事业单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门的实训设备,因为对高等教育部门来说,只有计提折旧的资产的真正价值才能被准确无误地体现出来,这样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消耗情况才能更为真实准确。

(三)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管理、督查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好像还没有专门设置督查机构和管理机构,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现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不能彻底落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容乐观,财务人员的责任心还不足以面对所有问题,缺乏独立性,凡事听从领导安排;就是财务部门对管理固定资产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就像是国有资产账实分离,账实不符,管账与管物脱节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单位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缺乏内部控制制度,资产领用、保管、台帐或记录不健全,无定期盘点制度或长期不进行盘点。

三、解决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与建议

有问题就需要想办去解决问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就是其灵魂,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学合理,不容出错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给出的建议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制定新的确认标准,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固定资产也是有大有小,像是办公用品这一类的小型固定资产,更是需要及时确认,时常更换。对于大型的设备,不同型号、不同类别、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详细的划分核算类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资产核算的精确度。

(二)折旧管理加强,折旧方法改进

固定资产折旧是单位都会经历的一个环节,新制度的出台,改进了折旧方式,按照固定资产的规模、性质和价值,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确定适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例如,高教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时,应增加“累计折旧”科目。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要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计提金额,账务处理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一致。

(三)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明确财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资产使用部门职责,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加强资产管理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管理有方、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

四、结语

新制度下的固定资产核算,目前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需要改进,但是更多的是新制度的确解决了许多遗留的问题,各司其职,相关人员都共同努力,一定可以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李婷.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浅析[J].会计之友,2009(15).

[2]韩宗强.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浅析[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第2篇:新增值税法范文

一、新税制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内容

增值税是对从事商品生产、加工、交通运输等工业、现代服务业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以流转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部分作为纳税依据,并可以对上一流程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新税制的出台使增值税纳税环节更加公平、透明,它对规范企业纳税流程、避免偷税漏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新税制也要求企业在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完全遵守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通过对经济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安排,使企业尽量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政策,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二是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政策的选择方面,可尽量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政策,实现经济利益的提升。三是企业财务人员可在不同销售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最低,达到税收负担降低的目的。简言之,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针对那些涉税事项进行合理规划以及安排,借助增值税纳税筹划切实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获得最大化的税后收益。财务人员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制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出外部市场对企业税收筹划实施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使税收筹划方案更加可行。此外,财务人员还要与业务办理人员密切配合,在增值税发票取得、合同签订等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目标。

二、在新税制背景下,企业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面临的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规模、产品销量、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纳税义务。而在这些税收负担当中,增值税是涉及领域最广、纳税金额最多的税种,它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一些企业为了适应新税制时展要求,纷纷选择通过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税收筹划方案会受到外界市场环境、新税收政策出台、税率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使企业所作的措施调整不一定具备合理性,增值税面临较大的筹划风险。企业增值税筹划面临的风险持续增加,税纳税筹划措施应积极应对税制变化,尽可能少缴税款,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三、新税制背景下,企业强化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提高财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节省税收负担,它的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方案是否可行,还需要企业为其配备一支具有综合业务素质的人才队伍。企业应提高对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确保财务人才能够适应新税制对人才知识储备与实践经验的要求。而目前,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掌握不够,未能主动学习相关税收理论知识,无法适应新税制下纳税筹划工作要求。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强化对财务人才业务培训,除了应在选拔财务人员时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还要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参加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组织的新会计准则、增值税改革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水平。企业只有建立一支优秀的税收筹划队伍,才能确保制定的方案发挥作用。通过销售方式的不同实现纳税筹划目的。对于企业而言,灵活选择销售方式也是提高纳税筹划水平的有效途径。一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商业折扣,将商品标价依据市场供需情况灵活调整,通过适当扣除标价提高销售量,从而增加营业收入。按照新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折扣额与商品销售额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将允许按照折扣后的净额作为纳税依据,缴纳增值税。二是企业在赊销业务中,可明确通知客户在信用期内偿还货款将享受一定的折扣。而这种融资性的折扣在增值税法律上是不允许从销售总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以商业折扣作为加速货款回收的手段。三是当商品交付客户后,因客户对商品质量不满而提供退货时,企业为了避免全部商品销售无法实现,选择给予客户一定的销售折让。在增值税新税制背景下,增值税法允许对这部分折让额在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企业可要求客户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批该申请后,将允许企业将销售折让不予缴纳增值税。切实享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国家又先后在税率、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切实地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企业管理层与财务人员应抓住每次政策出台的契机,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一是针对某个特殊纳税行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法律规定及优惠政策中,对于外商投资的项目中,如果外商以进口设备作为投资,则该投资可享受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税法对特定的某个产业或经济行为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某个公益、能源行业的发展,会对医疗、农业及水泥等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首先通过网络、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本企业所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关键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同时,企业在了解本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对企业纳税流程、行业生产流程进行认真的梳理,将业务流程、纳税筹划与会计核算有机地融合。财务人员要分析优惠政策与会计核算政策的差异,既要保证纳税筹划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还要保证会计核算符合准则要求,当会计核算违反准则时,不能对会计账簿记录进行修改。在对当期的增值税应缴税额进行计算时,企业也必须严格遵循新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应税销售额,并在准确计算应缴税额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此外,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新税收体制要求,尽量选择时间最长的申报期间,以获得无偿的资金时间价值。通过供应商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目的。增值税法律对身份不同的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进项税抵扣标准,例如,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对购进的货物按照3%的比例抵扣进项税,而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享受13%的抵扣税率。因此,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时,应尽一切可能选择那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此来提高进项税的抵扣额度,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企业财务人员除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行纳税筹划外,还可以选择那些给予企业销售折让、折扣的供应商,通过将折让与抵扣优惠进行比较、权衡,来最终确定供应商对象。例如,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抵扣比率有所降低,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会给予企业一定的销售折让、折扣,这些优惠条件也可以弥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项抵扣方面的不足。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下,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向企业提供一定幅度的销售折让、折扣,则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则需重新计算价格折让临界点来确定从哪类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更高。

四、结语

第3篇: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下调;个税新政;企业税务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下调背景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措施

(一)采购环节

企业向上游企业进行采购货物时,可利用不含税费的金额进行报价,并和供应商签订协议,在合同内容中需明确采购物品的价格以、增值税率、价税总计等等。增值税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含税价”,企业合同内容、发票价格和会计核算都是按照价税分离的模式开展的,增值税下调将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

(二)合同环节

企业在增值税下调的背景下需重新修改拟定合同的内容,企业需依据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动主动调整税款的处理方式,并以实际发生的税率缴纳税款,以不影响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主要目的。例如,企业和销售商A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增值税率为16%,但是当履约时增值税税率已经调整至10%,那么企业需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商A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因此,当企业销售商品时,需及时签订含税合同。例如,甲企业出售一批原材料给乙公司,其增值税率是16%,甲乙企业签订的含税合同价格是500万元。增值税率为16%时,乙公司需支付给甲公司500万元,那么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500万/(1+16%)*16%=68.97万元。增值税率为13%时,乙公司需要支付给甲公司500万元,但是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500万/(1+13%)*13%=57.52万元。通过对比可知,甲公司可通过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获利11.45万元。因此可见,在增值税减税前,销售企业应以签订含税合同为主,购买企业以签订不含税价格为主。

(三)增值税下调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税率下调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1日两个时间点,本文选取部分制造企业的财务数据以2018年5月1日降税税率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知,企业增值税税率调降1个百分点,如果以10000为计算单位,企业实际减少增值税额为73.6元,这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效果不甚明显。其次,由于企业经营对象的不同,我国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额度也不尽相同,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我国交管部门规定,我国于2014年停止了危险品运输公司新增汽车运输,但是于2018年废除了该项规定,我国危险品运输企业新增汽车数量较多,可从中发现,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进项税抵扣金额实现大幅度增加。因此,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税负压力大大下降,反观其他行业减税压力不太明显。基于此政府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目前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环节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逐步简化增值税发票的流程,不仅需重新设定增值税制度,还需主动强化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双方联动的风险抵御机制,加大力度对增值税发票环节进行监控,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我国税务主管部门还可积极借鉴国外发票管理措施,尽快取消纳税人获发票的约束条件,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四)增值税下调背景下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于2019年2月和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含税),2019年4月前后确定销售收入所涉税金是不同的,4月前确认收入为431.0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6%,应缴增值税68.97万元,4月后确认收入为442.48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应缴增值税57.52万元,增值税相差11.45万元。以增值税税率13%为例会计处理方式如下:借:应收账款——甲公司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424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00企业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货款,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00000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000000总而言之,增值税下调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益处,企业可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科学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进而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个人所得税调整后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内容

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原有的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这种调整方案表示,我国单位员工的实际发放工资也有所增加。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月收入20000元的单位员工,其税收负担明显减少,对于高工资人群,其缴纳税额呈现不同程度的上调。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中最大的亮点便是扩税率级距,不断优化个税结构。以我国现行的工资标准所得税为基础,不断优化税率差距,分别是扩大3%、10%、20%三个级距,对于经营所得,也将适当调整各自税率级距。我国专家学者曾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负担将更加符合个税的基本原理,也有助于我国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不断完善税制公平。当然,我国税收制度公平性的实现,主要在于个税制度的实施情况,这还需国家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落实。例如,综合计征需对单位员工应税收入进行多方考量,需现代技术的信用体系的技术支撑,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对工资、劳务报酬、特许经营权等多项劳动型所得进行计征,也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迈进“综合税制”,此种做法更具备现实意义。在新实施的个税法案中,我国对综合免征收税的范围进行细化,我国单位员工劳动所得均计入其中,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这对单位员工最大的影响便是,单位员工的工资,或者兼职收入,都需统一进行纳税,二者不存在明显区分。对于临时工作人员而言,新个税法案将免征税调整至5000元/月,传统的个税方案是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进行分发工资,在新个税法案下,临时工作人员无论是报酬或者是工资,都需按照年度进行计算,年度收入减去6万元后再进行缴税,换句话说,临时工作人员的年薪在6万元以内的,将免除个人所得税。

(二)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筹划措施

(1)综合所得的企业纳税筹划。企业职工的收入组成了基本薪酬,由于我国职工实施综合征收制度,并且是按照企业员工的年度工资收取,因此传统的纳税筹划思路不再适用于企业计划。依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职工年薪去除6万元,同时减去专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费用。因此我国企业需重新审视低收入职工的名义工资,不断提高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企业为了不断降低纳税金额,应积极考虑如何增加企业员工的各类扣除项,进而降低应纳税额。(2)股息和红利的企业纳税筹划。第一,专项资金。依据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获得的储蓄利息免征收所得税,企业可基于此帮助员工完善理财计划,积极鼓励本企业员工参与基金投资计划,以此获得一部分输入,尽管企业并非直接增加员工的收入,但是企业通过为员工提供科学的投资计划帮助员工获得额外输入,可也间接的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第二,股利或者红利以股票形式向员工发放。我国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买卖股票获得的收入是免征收所得税的,从我国政府制定的角度看,我国政府是鼓励居民进行个人投资。因此,我国企业处于上升期时,可对企业高管人员实施股利激励机制,在适当减少薪酬分配的同时,积极鼓励企业高管人员增资扩股,进而避免企业缴纳高额的所得税。

(三)企业实施新个税筹划思路

企业在纳税筹划环节,结合政策风险和资本风险,我国企业可从宏观角度重新规划纳税计划,企业可协调下属各个子公司措施,促使子公司形成协同效应,进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微观角度分析,企业可制定全方位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设定多元化的纳税筹划方案具备较低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也可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企业可从提高员工的纳税筹划意识,强化员工的纳税意识,与此同时,企业可畅通内部沟通渠道,保证下属子公司和各个员工都及时了解到高管人员制定的纳税方案,避免沟通不畅通导致的风险。

三、结语

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是低税率模式和强化纳税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增值税的下调以及新个税的实施,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率也随之下降,企业负担的名义税率也将随之下降。但是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纳税行为也愈加规范化,企业以往漏交纳的税款也需弥补,转变原有不科学的税法政策,我国税法也将愈加完善。因此我国企业需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从增值税环节和新个税环节重新制定纳税计划,进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经营。

参考文献

第4篇:新增值税法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在我国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进口货物以及修理、装配劳务方面的活动或者是从事货物销售的活动,而所谓的增值税就是针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所取得的进口货物金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者是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从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税种,实际上它属于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征税的目标主要是商品的附加值以及其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新增价值,所以该项税种被命名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程度来讲,具有两个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本文将以一般纳税人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主体,因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具有复杂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在购销业务过程中商品出现了附加值或者出现了其他新增价值,那么就要进行纳税。在实际计算当中,商品的附加值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增价值是很难被估量和精确计算的,所以我国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计算,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下式为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前期留抵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分析。处理进项税额业务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查看并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和有效;其次,检查凭票抵扣的金额以及计算的抵扣金额是否合法;最后,查看有没有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案例四:M制造业企业新购进一批生成材料,所取得的发票注明4.5万元的价款,0.765万元的税额,而运输货物所用费用为0.002万元,按统一发票用现金支付。对于这笔业务来说,该制造业的会计人员可以将0.765万元直接作为抵扣进项额,但是实际上,抵扣金额=0.765+0.002×7%,这就能看出该会计人员掌握了基本的税法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能力。所取得的专用运输发票除了能够凭票抵扣进项,还能够按照7%的票额进项抵扣进项。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制造业向农民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可以按照收购金额的13%,凭借统一的收购发票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法在近几年的改革十分频繁,在税法中有关制造业中固定资产收入业务的抵扣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指出,只要是应用于制造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对进项进行抵扣。这些固定资产的来源可以是自建的或购买的,也可以是接受投资或捐赠的。案例五:S制造业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万元,相应税款为0.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为0.85万元。如果企业购买的材料是用于在建工程的,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购进材料则不能进行抵扣,而应该在领取材料之时,对已经抵扣的做进行转出。案例六:Y制造业企业为了进行工程在建领用了价值3.51万元的材料(含税)。那么在会计处理中表现为:借:在建工程3.51万贷:原材料3万应交税费增值税为0.5(进项税额转出)案例七:在进行财产清查时,W制造业企业发现具有5.8万元的材料亏损,经企业调查得出该亏损是因保管员C的失职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入材料算是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那么在购进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而已经抵扣的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其金额为:5.8÷(1+17%)×17%

四、结语

第5篇:新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包;转让;增值税;纳税

不良资产泛指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不良债权规模高企,为此专门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mpanies,AMC),收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2005年,为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完成商业银行上市,又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贷款的剥离。2012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发展呈“L”走势,新增发展动能不足,人口红利渐进尾声,产能过剩问题逐步暴露,银行不良贷款率、企业应收账款坏账率提升,不良资产再次引发关注。近年来,随着中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五大任务,金融系统监管日臻严厉,不良资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张,“僵尸企业”处置及金融系统“摸家底”将暴露出的风险,不良资产有望得到进一步释放。

1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自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经历了政策性阶段、市场化转型和全面市场化发展的不同阶段。2012年,银监会、财政部共同发文允许各省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所属地域不良资产处置;2016年,为支持“降杠杆”,国务院发文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受不良资产行业潜在利润吸引,民间机构也纷纷加入。目前,我国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行业基本形成了“四大AMC+地方AMC+银行系AMC+民营AMC”的新格局。

2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随着社会发展,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由最初的“打包”“打折”“打官司”逐渐发展得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对问题企业的无效、低效资产进行剥离,对具备行业前景但资金链暂时有问题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或者收购其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对经营管理不良的企业进行市场化的债转股等。但不良资产打包出让仍是AMC处置不良资产的最主要方式,是将不良债权资产、不良实物资产、不良股权资产进行组合,整体转让,再由接包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清收、重组、证券化等,提升不良资产价值。

3不良资产转让环节增值税纳税分析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有其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实务中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由于税收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特殊业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自行认定业务性质、参照办理,导致不同地区的征管部门对同一业务可能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而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纳税不足风险。对于不良资产包转让,增值税纳税处理的思路主要有以下两种。

3.1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将不良资产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以转让环节的整体增值作为税基,按照6%税率进行纳税。而支持该处理观点的背后依据却也各有不同:有认为该处理的依据是,不良资产包应被认定为金融商品,因此依据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有认为是依据增值税税率,对商品在流通环节的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针对上述依据也均有不同意见。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不良资产包并不符合增值税法中对于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五类金融商品的定义。其次,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等)在流通环节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而不良资产包整体并不能直接对应到增值税所列举涵盖的税目中。

3.2按照底层资产转让缴纳增值税

此种纳税处理思路是,穿透不良资产包,按照其构成资产的属性缴纳增值税,即分别按照增值税法对于债权、实物、股权等规定做纳税处理。该种思路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进一步针对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补充明确:“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若不良资产包内全部是承诺偿还本金的债权,那么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仅对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转让环节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同意见认为,不良债权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税法所指的债权,税法规定债权不征收增值税是认为保本债权不存在增值,而不良债权存在风险敞口,在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了增值,因此此种处理仍存有税务风险。3.3X市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分析实务中,某市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偏向于第二种思路,同时不良资产包中若混有实物资产且各项资产若无法区分价值,则整包增值按金融商品税率缴纳增值税。然而,“以物抵债”是处理不良债权的普遍方式,因不良资产包中混有实物资产就需要在转让环节按照整体增值纳税,那么,实物资产如房产在过户环节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再次单独按照对应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后期清收利息收入时是否还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纳税?而且在不良债权的抵债资产大多不能覆盖原债权的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高额转让环节税费必会增加行业成本,对原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蚀。同时,因实物资产按照金融商品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于实物资产后续转让即没有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割裂,亦增加了行业成本。

4建议

为推动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等规定,我国在不良资产的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节,基本上对其实施了免征全部税收的优惠政策。我国经济进入“L”型发展期,对于高企的不良资产规模,亟待化解的金融风险,以物抵债在处理不良债权中的重要作用,鉴于此,为使作为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力量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增值税税收及优惠政策,使大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避税收风险,降低行业成本。

参考文献:

[1]卞金鑫.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J].西南金融,2018(7).

[2]占苏.关于完善税收政策鼓励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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