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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精选(九篇)

工作调整通知

第1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为贯彻落实**年度工作会提出的“123456”工作方略、年度主要奋斗目标及重点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深化改革三年行动、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工作举措,结合我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发展实际情况,根据《**全面预算(目标)和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2021年度中期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中期预算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中期预算调整基本原则

中期预算调整目标要以年初批复下达预算目标及前五个月经济运行状况为基础,结合对上半年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计,认真分析部所或子公司生产经营形势,并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保实现稳增长。充分体现投入产出导向和价值创造导向,大力拓展经营开发,严控成本费用支出,努力有效治亏控亏,提高财务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收入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稳步提升,成本费用合理控制。

(二)不断提升资产质量。扎实开展资产经营,积极处置低效无效资产;认真落实“两金”管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两金”增幅低于营业收入增幅,实现资产周转效率稳步提升。

二、2021年度中期预算调整编报要求

(一)填报范围:各职能部所及子公司

第2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后发快进、干字为本”的总体要求,推动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健全征管体制,规范财税分配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市区财政收入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2.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3.规范、透明和简化原则。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划分各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调整方案。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市区税收总体按属地征管原则确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

1.市直收入范围。

(1)市直保留年缴入市库的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收入(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通讯、烟草、盐业、电力、石油等中央、省、市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市属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企业的税收。

(2)市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含豫、城区所属乡镇)。

(3)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市以上(含市级)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项目所缴纳的税收。

(4)市审计、财政对市区企事业单位查补的混库收入及罚没收入。

(5)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市区缴纳的税收(含个人所得税)。

(6)原体制规定属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1)原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2)洋河集团的税收仍缴入城区国库,苏玻和原属豫区但目前在城区经营尚未搬迁的企业税收仍然缴入豫区国库。

(3)豫、城区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契税。

(4)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税收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市财政部门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按劳务发生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

(5)区审计、财政部门对区级企业的混库收入及查补收入。

(6)原体制规定属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3.其他。

(1)市政府决定跨区搬迁的企业,老企业按原属地管理,税收缴入原属地国库;搬迁后新建或追加投资的企业原则上按原属地管理,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2)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办法界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市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入库级次,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

(二)专项结算事项:

1.省集中返还财力分成事项。以年为基期年,从年起,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省新一轮体制调整集中口径,不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返还50%。

2.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国税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年为基数,城区、豫区基数内全留,超基数部分市直、豫区、城区各分成1/3。

3.房地产、重大工程税收。老城区和市府新区建安、房地产税收统一入城区国库,从年开始,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市及市以上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统一入市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地劳务承担情况给予相应的财力补助。

4.原由各区征收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全额留用。

5.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老城区及市府新区范围内的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区域全额返还土地所在区;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扎口收取,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老城区范围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各区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区。

6.从年起,市区(不含豫区)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市财政局统一与市地税局结算市区当年所发生的征收和奖励经费,与市国税局结算奖励经费。征收和奖励经费按照完成的收入实绩及省市规定的比例确定,超预算部分一事一议。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区收入情况,在市、区间按比例分担,各区不再发生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支出。

7.契税结算。按照市长办公会议〔〕23号纪要及财契〔〕2号、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豫区按入库契税剔除手续费全额返还,其他各区剔除手续费后市与区5:5分成。市区各乡镇入库契税全额(含手续费)返还各区财政,由区财政结算到乡镇。

8.苏工业园区实行封闭运行,收入全留,支出自担(年-2016年)。

9.在市对城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800万元。

10.其他结算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财力结算从年1月1日执行,税收缴库从年1月1日执行),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各地、各部门要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以区、乡(镇、街道)为主,社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覆盖市区范围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进一步加大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形成市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新机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益。

(二)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项目的清理力度,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单位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并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乡镇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富余人员,节减财政支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科学划分区乡事权和收支范围,不得把乡镇收入收归区级,不得把区级支出责任转嫁给乡镇。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优先安排“保民生、促发展”的项目支出,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第3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现就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名称、发放范围、发放办法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人发〔1997〕119号《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我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津贴更名为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我市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市审计局及各个分局;各区、县审计局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4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政策,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4.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中的增资额。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先统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离休时的级别(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比照套改的级别)比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2.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按比例计算的津贴)。

3.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两种职务中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一种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4.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执行。

5.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起执行。

6.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州、市、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少数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审批办法此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需分别填造增资审批汇总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昆有关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地、州、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5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和单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养)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为保证调整离退休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操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第121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办法下发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补支。全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填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第2栏“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和当月应支付金额进入月报第45栏一次性补支和支付。

第6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市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甲级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至24元、原乙级每人每月8元至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至18元、原丙级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元、原丁级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上述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分别按京人工(1983)第58号、京人工(1988)87号和京人工(1989)第47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7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5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不足90元的按90元调整;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不足75元的按75元调整;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不足65元的按65元调整;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按55元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进行确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中,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在调整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及原临时工养老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

六、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标准执行。

第8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按照《关于营口市开展清理

吃空饷

、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

回头看

的通知》(营人社发[xx]39号)要求,对照

吃空饷

的各类行为开展自查,经过自查,不存在

吃空饷

的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自查,接受监督。

经查,我办机关在编人员13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3名,在编人员全部在岗,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

吃空饷

问题。

二、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接到通知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干部思想认识,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整治

吃空饷

问题的纪律性和严肃性,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建章立制,防患未然。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

吃空饷

现象发生,巩固清理成果,自觉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杜绝

吃空饷

现象的长效机制。

根据颍东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区教育系统

吃空饷

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东教人【xx】1号)的文件精神,我校结合我校教职工管理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落实这一工作,现对此工作做一总结:

一、宣传动员到位

为使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校专门召开了集中整治工作的动员大会,陈雷校长认真传达了《通知》和相关文件,并对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了安排和部署.学校及时将《通知》张贴在校务公开栏里,力争让每一个教职工知道开展此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切实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组织领导到位

由于这次

吃空饷

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要求严,难度很大,我校专门成立了以陈雷为组长,吕涛、童玉峰为副组长,各处室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校办室具体承办,相关处室予以配合,明确了职责任务,全力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

三、重点工作到位

我校认真学习了关于

吃空饷

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明确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对全体在编的教职工以及教职工的遗属进行认真全面排查,逐人摸底核对.例如,对于退休的老教师,我校采取到校照像、登门拜访和电话联系的方式,通过调查,我校41位退休教师均健在,没有出现

吃空饷

现象.

四、处理工作到位

学校在此次清理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遮掩,不包庇.例如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学校要求凡借调人员必须出具借调手续,没有借调手续的,一律如实上报.

五、总体情况小结

我单位共有编制人员178名,实有在编人员178人,其中在职137人,离退休41人,遗属23人(其中张春兰同志于xx1月4日去世).在职137人,其中在岗121人,符合组织人事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且在规定期限内人员12人他们是:杨西敏(借调)、任金会(借调)、张娜(借调)、刘效记(借调)、张伟(借调)、张素敏(借调)、李敏(选调)、康志敏(选调)、李艳红(选调)、闫大力(上挂)、李继虎(上挂)和高小倩(上挂);产假2人,赵寒露、黄梦雪;工伤休假1人,于国文;不符合组织人事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人员1人,杜俊凤,该同志从xx9月1日起,在城郊中学代课,没有相关手续.

通过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对

依法治校,制度建校

第9篇:工作调整通知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中组部组通字〔〕23号)及《关于印发〈县治理拉票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孟组通〔〕37号)的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我局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任务圆满完成,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切实加强对治理拉票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认真抓好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集中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认真查核党政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拉票问题的举报,依纪依法严厉惩处拉票行为,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坚持提早介入,教育在行,重在防范、防纠并举,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的原则。通过开展治理拉票行为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切实营造对拉票问题盯得紧、抓得实、查得严的监督氛围,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治理重点和范围

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和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等行为,均属于在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以及今后日常干部调整中,必须坚决禁止和重点治理的“拉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