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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精选(九篇)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

第1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现行法律;挑战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4-0033-09

一、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及争论

(一)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现状

主粮是指当地的主要粮食,主粮具有国家粮食安全性、商业价值性、消费者敏感性、市场波动性、不可替代性等重要特性。我国的三大主粮是水稻、玉米和小麦。目前,世界上转基因玉米已在美国和巴西等国家进行商业化种植,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和生物燃料。转基因玉米在我国获得批准进口,转基因水稻和小麦尚未商业化。2009年,我国农业部批准发放了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的生物安全证书,推进了转基因主粮商业化关键性的一步。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预计2015年转基因玉米在我国可能商业化,2016年转基因水稻可能首先在亚洲商业化[1]。可以预见到,转基因主粮在我国不久的将来商业化的可能性非常大。转基因主粮商业化是影响粮食安全、种子安全、生物安全乃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争论

我国现在粮食的自给率总体水平不足90%,食用油自给率降到不足50%,棉花自给率在60%左右[2]。中国有世界22%的人口,却只有世界7%的耕地。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规模将达16亿,粮食缺口将达到7000万吨左右。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在我国讨论得非常激烈,去年以来进入了白热化阶段。2013年7月,61名两院院士国家领导人,认为推进转基因水稻种植产业化不能再等,再迟缓就是误国。该建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转基因主粮商业化与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讨论。转基因事件层出不穷,崔永元和方舟子之争、28个城市开展的转基因大米试吃会、美国科研机构对湖南小学生开展的黄金大米人体试验曝光。2014年1月,袁隆平对转基因的表态由谨慎变为支持。2014年3月,崔永元在两会上指出中国转基因滥种厉害。反转派和挺转派纷纷登场,持续数年的转基因主粮的争论和事件持续发酵,集中在是否商业化上。十多年来,在众多争论中,转基因作物的品种、种植和进口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比较可获得的历年数据,1998年我国种植面积是低于10万公顷,占世界种植面积小于1%,主要作物是棉花,到2013年的种植面积是420万公顷,占世界种植面积的24%,主要作物是棉花、木瓜、甜椒、西红柿和杨树。,转基因水稻非法种植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立法十分落后,缺乏对转基因主粮商业化所需法律环境的综合评价。如果法律继续回避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的问题,将对我国种子安全、生物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现有法律的巨大缺陷

(一)立法目的单一,立法原则缺失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转基因规制的核心法规,此后农业部出台规章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做了安全评价、进口、标识和加工审批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检验做了细化规定1993年底,国家科委(现为科技部)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4个等级。尔后,农业部于1996年出台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这实际上是我国目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最高位阶的法规。根据条例,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农业部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改性活生物体。此外,国家质检总局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国家林业局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06)。我国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法律法规近十年来几乎没有更新和修正,缺乏特别规定,制度空白和落后的状况十分突出。

第2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风险监管;体系构建

转基因技术指的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将生物的DNA发生变异。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预防农业转基因生物对我们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文中转基因技术指的是经过转基因技术的改变,即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生物DNA基因组的生物。

1.我国转基因生物的风险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主要有卫生部、环保部、科技部和农业部组成。我国的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主要是政府性质的公办研究院或者公办的研究所进行科研立项,然后根据审批的结构进行研究。转基因生物监管的程序主要是对生物转基因实验,这种实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中间试验;第二,环境释放;第三,生产性实验。根据我国相关的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搜集到的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到我国的转基因风险监管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监管上比较单一,公众很少参与。农业部下属的安全委员会决定一种生物是不是安全的,安全委员会中的专家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但是安全委员会中的专家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关系,使专家不单独从学术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更是忽视了普通民众的担心。(2)我国的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对于安全等级的划分缺乏相应的标准,并且没有对相关的资料、数据作出科学的判断。(3)转基因生物风险监管的主体和开发商的责任不是很明确。当前,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是农业部下属的安全委员会,因此这个安全委员会要为大家提供安全的保障。(4)没有很好的社会风险互动平台。因为转基因生物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面对这些不确定性要积累相关的历史数据,但是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应该让公众参与到转基因生物的互动中来。(5)相关的部门监管执行不到位。例如,在购物商场上的一些食品在商标很醒目的位置贴着本产品非转基因产品,但是转基因的生物的标签放在隐蔽的位置,很不起眼。我国的监管部门在检测转基因技术上没有建立开放的机构。

2.转基因生物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第一,应用范围。这种转基因项目的应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确定项目的开发环境。当前的生物转基因风险监管下应用环境是不是存在风险逃避的可能。第二,发生的条件和概率。这种生物转基因项目风险发生的条件是什么,发生的概率又是多少。发生的条件和发生的概率需要长期地做大量的实验,最后根据实验的相关数据得出相应的结论。第三,危害程度。这种生物的转基因对人们居住的环境和人的本身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发生这些影响时对环境和人的本身会造成多大的伤害。这些问题都要经历大量实验,根据实验的相关数据得出相关的结论。风险的预防是根据以前同样的问题得出的相应的方法和措施。生物的转基因技术,第一,要根据以往的科学技术的风险监管经验作为导向,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防止生物的危险发生;第二,假如是新的生物进行转基因技术,一定要在风险可控的环境下进行;第三,假如一种生物实验成功,需要上市,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备案。风险追踪指的是对存在不确定潜在的风险的项目要认真记录,记录相应的应用情况。对于转基因项目的追踪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过程追踪,对于转基因生物要根据其流通环节进行信息的追踪,流通环节包括:研发试验、生产加工和应用消费等。另一方面,环境的监管。要通过长期的环境监测数据记录当前的环境变化情况,对于环境存在的异常情况要进行记录,并且进行及时的处理。风险的处理是当出现事故时要有应急措施。当转基因生物出现伤害事故时,要调查事故的原因、危害,针对这些原因和危害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依法处理。当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与否还存在争论之中,本文对转基因生物风险监管体系体系进行了探索,对转基因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概述,对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同时,对转基因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欧阳华.转基因生物技术安全管理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第3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1.转基因的相关概念。转基因就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目的生物体的基因组中,从而达到改造生物的目的。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注射、基因枪、电破法、脂质粒等。转基因技术,就是对基因进行人工离体操作。而我们所说的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2.转基因技术的应用。转基因已经广泛应用于公众生活相关的各个领域。在医药领域,现在的胰岛素、干扰素、疫苗大部分都是由转基因技术生产的。目前,人类应用的微生物基本上都要进行转基因,微生物食品工业也得到广泛的应用,我们喝的啤酒酵母,还有一些美容用的酶都是转基因技术生产的;环保方面的降解、生物能源上也有转基因的应用。

二、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生产概况及认知

1.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生产种植概况。自1996年美国开始推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至今已有19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势头更加猛烈。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名誉主席CliveJame介绍,2014年有28个国家的1800万农民种植了1.815亿公顷的转基因作物,比2013年的1.752亿公顷增加了630万公顷,其中中国种植转基因作物390万公顷,包括棉花和木瓜。

2.全球转基因作物发展的认知。

(1)转基因作物与生态安全。转基因作物在增加作物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减少农业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发展,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大规模开发生物质能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大力发展转基因农作物将是保障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传统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的是农药、化肥等来减少虫害以及增加土壤的肥沃力,这些农药及化肥的使用破坏了我们的生态环境。转基因种业的应用,减少了农药及化肥的使用,增加了生物多样性,增加了产量因而减轻耕地使用压力,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保护了生态安全。彼特·雷文指出,使用了世界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农业本身就是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敌人。自然界中植物之间的杂交是进化的重要动力。就此而言,转基因本身不会增加或减少杂交的几率,因而不会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风险。

(2)转基因作物与粮食安全。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粮食是生存之本,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伴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耕地面积的减少,粮食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已经在基于科学和法律框架下成功和谐的发展转基因作物。世界人口已经快速增长至72亿,且正在以每4天净增100万的速度增长。目前世界还有10亿人营养不良,1亿人面临因为粮食不足饿死的现状。空谈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性没有意义,我们应该集中精力在可以改善粮食短缺问题的新技术上,发展可持续的、高产的农业。为了实现“养活所有公民”这一真正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各国建立的有关转基因相关复杂的监管系统必须进行简化。目前世界人口已经超负荷,对转基因技术各种耸人听闻的报道和错误的引导实际上会导致大量的饥饿和死亡,所以在可以解决因粮食匮乏而导致的饥饿和死亡之前空谈粮食安全是毫无意义的。

(3)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显示用于特定作物改良的转基因方法对人和动物没有任何负面影响。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啤酒、奶酪以及胰岛素等许多药物都是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迄今为止没有发现一例可以证实的转基因技术对人类健康、畜禽动物和生态环境不安全的案例。转基因作物来源的食物与普通作物来源的食物没有实质差异,偏离事实和科学依据争论“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没有意义。到目前为止,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众多政府间组织及权威机构均对转基因持正面立场,世界卫生组织即指出:“当前在国际市场上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已通过了风险评估,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而且,在它们被批准的国家的普通人群中,还没有发现食用这些食物会影响人体健康。”

三、我国转基因种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已有转基因抗虫棉、耐贮藏番茄、改变花色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木瓜、抗虫水稻、植酸酶玉米、抗虫杨树、抗病毒番木瓜等转基因植物,以及防治禽流感等基因工程疫苗等产品获得安全证书。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研究员朱桢介绍,我国研发成熟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已有约20个。一号文件九年六次提转基因技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等专家认为此信息传递的正是中央持续鼓励转基因科研,探索其商业化道路的信号。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首次将转基因科普与研发和安全管理并列,表明了中央对转基因研发的鲜明态度,纠正当前舆论污名化转基因技术的倾向。同时也表明了中央对转基因种业的态度。目前我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的战略,仍是大胆研究、自主创新、慎重推广、确保安全。伴随全球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实践,目前转基因技术发展模式已经基本定型,成为促进人类农业发展的新动力。中国顺应时代和世界发展潮流,首先引进了世界较为先进的转基因技术,在进行技术处理后,开始在一定区域进行农产品试点种植,主要推广了木瓜和棉花的转基因种植,预计在未来转基因农产品还会有更大范围推广。但中国并没有局限于转基因技术的初级使用,而是把目光投向了更高层次的科研方面,力图变被动为主动。

四、我国转基因种业的发展政策建议

1.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了发展转基因技术,应该增加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科研投入,保障转基因作物和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占领未来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因此,必须加大转基因科研的投入,尤其是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工作。今日世界正处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前夜,围绕高新技术的竞争愈发激烈。面对严峻挑战,我们要做的不是放弃或抵制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而是加强研发、加快推进、抢占科技制高点,争取发展主动权。

2.强化监管,精简审批流程,提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由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没有定论,要慎重、稳妥地制定转基因产业政策,尤其要加强转基因作物的管理。在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客观、全面安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严格管理。一方面,要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性评价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的建设,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在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和应用环节,要注重与之相配套的风险控制技术和危害扑灭措施的研发,避免出现基因漂移等问题,同时要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和消灭出现的安全性问题。筑牢转基因生物安全屏障需要在安全管理上有所突破,一方面要加强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建设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层面的立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对于重大试验项目应确保优先受理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第4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转基因食品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食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今年来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生产应用范围的扩大,转基因农产品和其安全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bjects, 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一、GMF发展概况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 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 Pusztiai 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转贴于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 and Pine 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 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 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

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参考文献

第5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转基因食品 监管

中图分类号:TS201 文献标识码:A

一、转基因食品概述

所谓“民以食为天”,那么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的发展必然不会停滞不前。就目前而言,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是1983年诞生的转基因烟草,后来到美国孟山都公司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西红柿1994年在美国批准上市,再到我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转基因杂交水稻1999年通过了专家鉴定之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迅猛发展。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辩论

一项新技术的研发必然有它优势所在,转基因食品也不例外。从生产角度来讲,转基因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确实得到了很大的增加,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我们所能看见的就是通过转基因技术使作物的抗虫性,抗病毒性的显著提升,农民不再担心糟糕的天气会冻死作物,不再难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能花同样的钱买到更大更更甜美的食品,而且也可以摆脱季节气候的限制。这一切确实都是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福音,我们无法否认。

只是,自然规律总有它的不可违抗性。人类一旦破坏了内在平衡,福音便不再是福音。

方舟子在他的博客里曾提出转基因食品支持的几点理由:“…,第二个理由是转基因食品比较安全。和同类作物相比,抗虫害转基因作物能大量地减少农药的使用,也就比较不用担心农药残留的问题。而且,转基因食品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风险其实要比传统作物更低。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都按要求做过实验检测其安全性。一般是先做生化实验检测,看看转基因作物与同类作物相比,在成分方面出现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然后做动物试验,看看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动物的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用传统育种方法培育出的新品种很少被要求做这类安全检测,就稀里糊涂地上市了——它们并非就不存在安全问题,例如有的用杂交方法培育的土豆新品种,就含有高含量的毒素,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第三个理由是转基因食品更为环保。虽然“可能会破坏生态”常常被作为反对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一大理由,但是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变为现实。相反地,种植转基因作物已经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原因很简单:少撒了大量的农药。这既减轻了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又减少了用于生产、运输、喷洒农药所耗费的原料、能源和排出的废料,还保护了益虫和其他生物,减少了人畜接触杀虫剂而中毒的危险…”

然而,也有人提出质疑。一方面基因技术采用耐抗菌素基因来标识转基因化的农作物,在基因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会影响抗生素对人体的药效,作物中的突变基因可能会导致新的疾病; 另一方面,基因的人工提炼和添加,有可能增加和积聚食物中原有的微量毒素,不可预见的生物突变.甚至会使原来的毒素水平提高,或产生新的毒素;而对于生态系统而言,转基因食品是对特定物种进行干预,人为使之在生存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这必将使自然生存法则时效性破坏,引起生态平衡的变化,且基因化的生物、细菌、病毒等进入环境,保存或恢复是不可能的,其较化学或核污染严重,危害更是不可逆转。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

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研究中,主要有三类主流的观点:

1、可靠科学原则。这类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础,只有存在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能导致损害的时候,政府才能进行管制。即由于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所以政府无法采取任何管制行为。这类观点的典型代表主要有美国。

2、预防原则。这类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科学是存在局限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估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进行管制,政府必须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这类的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欧盟。

折中原则。这类观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保持在可靠科学的原则和预防原则中间。一方面无法消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威胁因素的质疑,一方面转基因技术在生产上的优势确实得到证实。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便试图在两种原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类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日本。

3、就我国而言,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态度偏向折中原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体系尚在发展完善之中。国内现在对转基因食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整个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来看,不管是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还是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就监管主体而言,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中,农业部,卫生部,环保部三个部门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三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高,职责分配不够明确,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监管环节没有进行相应的责任监督,导致各个部门之间对食品安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管理机制。未来,对于一套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形成,我们仍需要很多努力。

总之,在转基因技术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越来愈多地充斥人们的生活中时,我们在享受转基因技术为产量带来的福音同时,更要警惕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监管机制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上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第6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风险;收益;合理性

abstract: this paper generalizes the characters of promotional, preventive, permissive and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basing on this and integrating the risk and income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policies of various patterns. through the analysis, we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promo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has some risk, which only considers the incom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while ignores their environmental risks; prevent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going too far is as bad as not going far enough”, for it abandons all income while keeping away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permiss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doesn’t recognize the specialties of environment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so remediation afterwards is impossib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can give attentions to risks and income, because when it deals with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t can catch hold of their income. therefore, promotional, preventive and permissive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re irrational, whi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rational.

key words:na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pattern; risk; income; rationality

robert l.paarlberg对美国、欧盟、中国等1999年-2000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可分为四种政策模式:鼓励式的(promotional)、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许式的(permissive)、预警式的(precautionary)。[1]p9-10这四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合理性如何,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目的是为国家制定恰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潜存较大的风险

这种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速转基因生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它建立了比较低的生物安全标准,甚至没有生物安全标准,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或者仅仅采取象征性的检查。所谓象征性的检查就是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

这种模式的政策合理性关键在于:如果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不产生风险或只产生少量的、微弱的风险,如果在其它国家得到安全性检验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则该政策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是可能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转基因逃逸”(花粉的传播)引起的“基因污染”,会诱发害虫和野草的抗性问题,诱发基因转移跨越物种屏障而造成自然生物种群的改变以及食物链的破坏;转基因作物作为外来品种进入自然生态系统,往往具有较强的“选择优势”,其本身可能会演化为“超级杂草”,淘汰原来栖息地上的物种,影响植物基因库的遗传结构,致使物种呈现单一化趋势,造成生物物种数量剧减, 甚至会使原有一些物种灭绝,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对此,中科院院士朱作言指出:“缺乏生物多样性的话,单一的品种抵御病害和恶劣环境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病害一旦发作起来往往是全军覆没。”[2]

不仅如此,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也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导入的基因并非原来亲本动植物所有,该外源基因及其表达产物是否具有毒性?如果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毒素,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导入基因的来源及其表达的蛋白氨基酸序列与已知的致敏原是否具有同源性甚至是否产生新的致敏原?如果具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过敏原,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目前在基因工程中选用的载体大多数为抗生素抗性标记。抗生素抗性通过转移或遗留转入食品而进入食物链,是否可能使进入人和动物体内外的微生物,产生耐药性的细菌或病毒?如果可能,则使人体产生对抗生素的抗性。转基因食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微量营养素及抗营养因子的变化,是否会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使其营养结构失衡?转基因生物所引入的外源基因往往可以表达出蛋白质,是否可能会引起生物的代谢发生变化,造成该生物营养成分的改变?如果这些是可能的,则会导致食物的营养价值下降或造成体内营养素紊乱。

不可否认,以上概括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只是理论上的论述,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当前的科学研究还没有足够的和充分的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是否会产生这样的风险,但是已有迹象表明,这些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比如,在转基因作物杂草化问题上,国外已有相关的报道:“近几年,在美国中北部地区,随着转基因抗性作物的大面积种植,自生的转基因抗性向日葵、玉米和油菜已成为后茬作物大豆田的主要杂草;在加拿大西部,自生的转基因抗性油菜发生率已达11%,转基因抗性春小麦种子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活5年,在后茬作物田平均密度可达5.2株/m2,这是始料未及的问题。”[3]。在转基因作物影响生物多样性上,“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国和品种资源的中心,2001年9月18日墨西哥政府公布了墨西哥玉米已受基因污染的研究报告,2002年1月23日墨西哥政府提供了新的信息,完善了2001年9月的研究数据,确认墨西哥玉米受转基因污染的事实,2003年4月23日墨西哥政府再次确认了本土玉米品种受转基因污染这一事实。其国家生态研究所所长ezcurra指出,污染率平均是8%,有的地方甚至超过10%。”[4]在我国,也有一些转基因抗虫棉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报道。同样地,转基因作物的健康风险也存在着现实化的可能性。比如有报道称,美国孟三都公司生产的抗除草剂大豆含有一种类似雌激素的化学物质,人食用后会对人体荷尔蒙有一定影响,导致生殖器官异常和免疫系统障碍;菲律宾的儿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部分婴儿对其中的一些蛋白质产生了不良反应[5]。

至于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作象征性的检查,也是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

(1)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存在局限性

从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主题看,涉及基因工程,“毕竟基因工程研究是新领域,对于转基因生物出现的新组合、新性状及潜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预见性。”[6]而且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很复杂,存在知识差异和数据缺乏,“知识差异和缺失的数据(质化和量化)就像是硬币的两个方面。一些缺失的数据可以通过研究产生,其他的可能会因为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出现潜在负面影响的时间框架或者这些影响的间接特性等而很难获得。”[7]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评价方法看,有关评价的原则和一般模式在生物安全领域内已经取得一致,而有关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评估手段多为定性描述,很难进行定量衡量。“由于缺少适当的方法学、基本的知识及关于效果的清晰的基本资料,环境的研究通常很难进行。”[8]

从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水平看,“21世纪之初,世界科学的水平还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预测一个基因在一定的新遗传背景中会发生什么样的相互作用。而且转基因生物是过去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和遇到过的新鲜事物,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转基因作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边界条件、影响过程和机制、各种因果关系等都是很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9]p.128,148“由于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对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性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特别是缺乏田间试验结果,尚不能作出精确的评价。”[10]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看,学者们已经对第一代转基因生物的一些未知风险进行了详细讨论,但是,还有更多的风险没有讨论,其中包括基因水平转移(horizontal gene transfer, hgt) [11]。而且,当前使用的抽样和探测方法可能无法探测食品和饲料中的转基因材料[12],这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公共卫生后果,如能及时地被探测到,便于采取有意义的预防行动。[13]

所有这些表明,对于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有很多领域的研究被遗漏,并且还缺乏足够的资料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进行准确评价,有些潜在的影响还无法预测。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风险,也不是能够被科学完全认识到的风险,而是科学不知道的或科学不能完全知道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定和达成一致认识的风险。也就是说,科学在认识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上具有不确定性。那些在目前还没有鉴定为产生环境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在今后的商业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环境风险。鉴此,被他国经过转基因生物安全鉴定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其安全性并不能得到保证,仍然应该保持警惕,而不应该像鼓励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对此失去警惕,加以认定,仅作象征性的检查。

(2)别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并非完全可靠

现在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检验普遍采用的是“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一种新的食品或成分与一种传统的食品或成分‘实质等同’,即它们的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经过比照而认为实质相等的,则该种食品或成分就可以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14]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现有科学研究和知识的限制以及时间的限制,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危害呢?一时还难以断定,需要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长时间的实践检验,需要时间来检验。”[15]

就拿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来说,一是很难收集、建立适用于所有可能的基因改造作物的数据库,因此也就很难把需要检测的作物的基因成分检测出来;二是还未能给出精确的检测手段,这就使得这一检测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模糊性原则,对不断出现的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的检测是无能为力的;三是没有大量的经费来建立作物安全认证和安全追踪体系,不能进行全面、深入、长期、复杂的检测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所谓的“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并无不同’,转基因作物是安全的,实际上它比常规作物经过更加全面的科学测试,因此应当更加安全,”只是在有限的经费支撑下和一种局部的、短期的、表面的、不确定的操作下认定的,是有很多漏洞的,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其目的一是利用这种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原则,避免进行昂贵、耗时的长期检验,节约成本;二是为在短时间内取信于人,推销他们的转基因作物以获取利益。

从逻辑上看,只有当一种转基因食品与另外一种传统的食品所含有的所有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都实质等同时,才能将该种食品或成分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都不可能达到这一点。因此,对别的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根据这样的安全检测原则而给予生物安全认可的转基因作物,是不能不加怀疑地给予相应的生物安全认可的。

(3)作物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

即使不考虑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局限性,而认定某些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对某种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认定是确定的,即某种转基因生物是安全的,我们仍然不能就认定它是安全的。因为,转基因作物的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一些植物物种在一个环境中(特殊的生活环境、气候带或者地理区域)可能被看作是严重的杂草,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被认为是一个几乎没有生态学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的物种、一种令人喜欢的‘野花’或者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鉴于此,一种作物在某个国家获得了生物安全认可,这只是表明它们在这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中是安全的,而这样的作物在别的国家的生态环境中也许就成了富有侵略性的和破坏性的外来物种,是不安全的。就此而言,对别国所给予的生物安全认可的作物也给予同样的生物安全认可,是不可行的。

总之,转基因作物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而一旦这样的风险成为现实,那么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影响。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无视这些方面,盲目地引进并种植转基因作物,其结果很可能招致巨大的环境代价,使其所获得的收益失去意义。因此,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只关注收益不关注风险,潜存着较大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过犹不及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导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在这种政策下,要么是由于可证实的风险,要么是由于尚待证实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对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仅仅基于转基因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1]p.24这种政策是另一种极端,仅仅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作物技术的应用。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存在欠缺的。表现之一是它没有区分各种转基因作物的风险水平,虽然从目前科学研究领域对转基因作物认识水平来看,还很难定量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但是,在评估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时,可以依据评估程序,在遵循科学性(science-based)原则、熟悉性(familiarity)原则、逐步评估(step by step)原则和个案评估(case- by -case)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识别风险的种类,推断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和风险水平(限于篇幅,具体内容不再详述)。各种转基因作物释放所引致的风险情况是不同的,我们应该在进行坚实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对策,决定是否禁止某种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或使用,而不应该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仅仅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所有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因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是有一定收益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较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通过转基因技术把优良的基因转入到了转基因作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品性,提高了其产量,减少了生产成本,所以转基因作物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据isaaa的统计,2005年全球共种植转基因作物9000万公顷,直接的农业收益大约是50亿美元,如果再加上阿根廷种植的第二熟大豆所产生的收益,那么收益将增加到56亿美元。

(2)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

在过去,种植传统的作物,需要喷洒大量的化学农药,这就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而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减少了农药的使用,降低了环境影响指数 ,从而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据isaaa的统计,从1996年开始,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那些耕地用于农作物的农药总量减少了7%,环境影响净减少了15.3%。自1996年开始,由于转基因耐除草剂大豆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栽培植物,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了4.1%,环境影响减少了20%。从1996年开始,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棉花,杀虫剂的使用量减少了19%,环境影响减少了24%。[18]p.xi-xii

因此,转基因作物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很明显的,如果一国放弃了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其产生的效益,将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健康

以改善作物的营养成分、消除过敏原和抗营养因子的转基因作物为代表的第二代转基因作物将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使消费者直接受益。比如,人体无法自己合成色氨酸,而植物性食品中的色氨酸含量少,人们只能从动物性食品中获得,而美国培育的转基因玉米,其色氨酸——人体必须的营养素之一的含量比普通玉米多20%。这种转基因玉米可以大大提高现代人的饮食质量,而且也给素食主义者带来福音。 [19]再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表明,每年全球大约有50万儿童因为缺乏维生素a而失明,英国科学家新开发出的一种富含贝塔胡萝卜素的转基因稻米有助于改善儿童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等情况。因为人体能够将贝塔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所以长期食用这种新型转基因稻米可以使儿童避免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20]

转基因作物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益,而且也可以维护生产者的健康。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少农药的喷洒量,这就可以减少农民在喷药过程中的中毒现象。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季?j博士在1999年至2001年对中国华北和长江流域棉区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其中1999年对283户棉农的调查表明,种植bt转基因棉花的棉农农药中毒现象比例为5%,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高达22%,2000年所调查的407户棉农中,种植bt转基因棉花农户农药中毒比例仅7%,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达29%。[21]

(4)为保障粮食安全作贡献

要解决粮食问题,就必须提高粮食产量。而提高粮食产量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大耕地,二是提高单产。对于第一条途径,是行不通的,因为各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减少了大量耕地,这使得各国未来耕地面积不可能增加,最多和现在持平(通过努力开垦更多新的耕地)。对于第二条途径,即通过使用大量的肥料、农药和运用传统的植物培育技术(比如通过杂交来培育新的优良品种)提高单产,这在“绿色革命”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功效,解决了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但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很大的“瓶颈”,很难再有大的突破。[22]

在这样的情况下,粮食问题的解决需要诉诸新的现代科技力量。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一缕曙光,因为它在提高粮食单产上很有潜力。

综合上面的论述,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实际上抹杀了各种转基因作物风险的多样性和差别,而将之统一认定为具有高风险水平的、高发生概率的和严重危害程度的,这是不科学的。而且,如果一旦实行了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就会仅仅因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进行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推广应用,虽然这可以将风险系数降到了零,但同时其各种收益也被完全放弃了,显然这是不恰当的。因此,实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顾此失彼的,过犹不及的,不合理的。

三、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事后补救不可行

这种应对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这种模式的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运用标准化的试验进行个案分析(case-by-case)、检测新的品种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第二,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只是基于产品本身(product-based)或产品的预期用处,而没有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即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新颖性。所以不会认为转基因作物由于其独特的特性而比传统农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类型的风险;第三,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认定采取“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原则[23],即认为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而不会考虑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第四,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和管理机构,而是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一样看待,用传统的方法加以管制。采取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因此,有些学者也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美国模式。

根据允许式的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内涵,这种模式的政策依据有三点:一是转基因技术无新颖性;二是转基因作物没有特殊的风险;三是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

深入考察,以上三点依据都是不牢靠的。

(1)转基因技术具有新颖性

转基因技术是“在分子水平上,提取(或合成)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在体外切割,再和一定的载体拼接重组,然后把重组的dna分子引入细胞或生物体内,使这种外源dna(基因)在受体细胞中进行复制与表达,按人们的需要繁殖扩增基因或生产不同的产物或定向地创造生物的新性状,并能稳定地遗传给下代。”[24]据此,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是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进行基因重组或转基因,但是,后者所进行的基因重组一般在自然界中也可以发生,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自然发生,但这样的基因转移仍局限于近缘种属。“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可以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跨界相互转移,甚至可以将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导入植物体中实现表达。”[9]p.128如此打破了物种界限,扩大了作物基因的来源,产生了在自然状态下完全不可能产生出来的转基因作物。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这种新颖性,可能致使转基因作物产生不同于传统农作物的特殊性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于传统农作物的风险检测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规和管制机构都已经不适合转基因作物的风险评价和管理了。

(2)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典型地体现在其环境风险的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上。

转基因作物具有活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能够在生态环境中定居、建群和繁衍,这就致使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不断地积累,从而发生级联效应,即前一次影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而后者又将前者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转基因作物能够侵入非农作物栖息地上的物种,最终可能会导致区域植物组成的改变,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甚至使原来的物种遭到灭绝,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是一些物种种群数目下降,继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链式反应,还会影响到原先以植物为食物的昆虫,以这些昆虫为食物的鸟类或其它食物,以及那些依赖于被取代植物的微生物分布。[25] 也就是说,“转基因作物除了本身直接的生态学效应外,还会引起间接生态学效应,即它们进入自然界(如农业生态系统)后可能会导致‘小环境’的变化(田间管理,如除草剂和杀虫剂使用措施的改变),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他生物的种群动态。”[26]

而且,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影响还具有扩张增殖性。“生物繁殖的本质就是基因复制。天然生物种中被强制掺入的人工重组的基因,可随被污染生物的繁殖而得到增殖,再随被污染生物的传播而发生扩散。因此,基因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又非常危险的环境污染。”[27]正是由于转基因作物的这种扩张增殖性,使之产生的危险性不易控制。paul lycett在《生活在地狱的边缘》一文中比较了核裂变和基因工程的危险性,指出“人类可以直接控制核裂变副产品(放射性废物)的产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核事故也处于我们的控制之中。拆掉核设施,不再使用核材料就会使核污染的影响逐渐消失。但基因工程不同于核裂变,因为一旦基因被导入生物体内就会自我复制,我们又无法对其加以控制,而且这个基因还会从 ‘工程’生物体自由地转移到亲缘关系相近的物种中(比如有机的非基因工程农作物)。”[28]

(3)没有发现的风险仍然可能存在

如前所述,从目前科学发展的水平看,即使存在某些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是有限的和不确定的,这给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的增大和扩张创造了条件。而且从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本身的表现看,它又具有时滞性。所谓时滞性,就是转基因作物一开始往往没有任何迹象,也没有任何预兆表明其对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在短期内很难监测到转基因作物所引起的生态系统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基因作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转基因作物的要害就是,它会引起生态环境的蠕变,即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干扰和胁迫之后,会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缓慢的悄悄变化;当人们察觉和认知之时,自然生态环境已在组成、结构、机制和功能上变得无法或很难修复,已成为不可逆的演化和变异。”[9]p.113

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时滞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以及科学研究领域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需要我们将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与传统作物及其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制定相应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防止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但是,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这些,坚持在科学证明转基因作物及其释放有害物之前,其就是安全的,从而不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防范,而要等到有害的事件发生了,或有了确定性的证据表明有害事件即将发生之后,才会采取保护行动,予以干预、调整。这是事后补救式的,有可能导致剧烈、广大、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而一旦这样的风险现实化了,就当前的科学水平来说,是很难寻找到有效措施来应对的,要想减弱、消除这些风险就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实现。因此,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是不合理的。

四、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兼顾风险与收益

考虑到转基因的生物安全,该模式政策的制定是打算放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发展,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技术的应用。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问题上,都持谨慎态度,采取了这种预警式的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欧盟,因此也有学者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欧盟模式。从这种政策的内涵看,是合理的。

1、该模式的政策能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风险

(1)突破了传统风险评估的局限性

传统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科学方法来分析风险问题,对风险问题进行量化。它主要关注的是这些问题:多大的危害是我们愿意接受的?怎样的安全算是足够的安全?[29]p.9传统的风险评估是存在欠缺的,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彻底解决风险问题。首先,在“可接受的风险”掩盖下允许危险的行动继续进行,风险评价在安全或可以接受的假定之下,允许引起更多污染和危害健康的行为继续进行;其次,以不确定和不充足的证据为理由,风险评价事实上延迟了采取约束的措施和行为。[30]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评价时不是这样,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将其看作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而传统的风险评估仅将其当作可怀疑的理由。“传统的风险评估范例常常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缺失(伤害)的证据,而预警式的风险评估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不存在缺失(伤害)的证据。”[31]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它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基因工程使我们失去了什么?转基因农作物是否在农业中扮演着一个独一无二以及必须的角色?基因工程声称将解决什么趋势或问题,基因工程将可能使得什么问题永远存在?[29]p.9由此,该模式的政策一改传统的风险评估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常常不作为、不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主张用实际行动积极地应对不确定性。与其说它考查的是环境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安全或最经济,还不如说它是为了减少或彻底地消除风险,并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寻找各种可能的方法,包括放弃原先计划进行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行为。

同时,在面对复杂的或难处理的不确定性形式的情况下,预警式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只是允许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的观点影响环境风险(与一项具体技术的使用有关)的鉴定和评估,它还允许公众广泛地参与。这种开放性的决策程序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与转基因生物释放的决策制定有关的许多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复杂的或难处理的,所以一个更加‘开放’(open)的风险评估程序,对于确保这样的不确定性能被‘充分地’和‘有意义地’考虑,是至关重要的。”[32]

(2)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考虑到了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和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的特殊性,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区别对待,认为由于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风险是不同寻常的,传统的检查程序可能会捕捉不到转基因作物的所有风险,所以不仅建立了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对新的种类的转基因作物要进行个案检查,而且建立了特别的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了一整套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方法以及规则,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 而非转基因产品本身,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目的是通过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针对性的管制,所以,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3)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风险

风险可分为确定性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能认识到某件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不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并不知道某些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但通过种种迹象已经知道存在这样种类的风险以及知道可能会发生如此的风险。转基因生物风险就是这类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遵循的是预警原则:①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这是预警原则的首要目标。②鉴定潜在的风险。③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④尽管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但要采取预防性的行动,这是预警原则的核心准则。⑤转移举证责任,即要求有着潜在危险的技术的开发者去证明要采取的这项活动是必须的以及不存在更加安全的替代性技术。[29]p.1-2由此,该模式的政策既考查确定的、具体可证明的风险,更要考查推测性的、潜在的风险,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环境风险。

(4)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防后患”的理念为基础,改变了过去那种未被证明不安全就是安全或相对安全的,未被证明有害就是无害或相对无害的思维观点。[33]强调的是,当存在严重的威胁和不可逆的伤害的情况,以及确定性的缺失,即对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性行动的理由。因此,在某项行为做出之前,就要对其可能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定应对策略,采取预防性的行动,对有关的问题要有所防范。这不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识别的、已为人所知的风险,而是为了应对那些推测性的、还未被科学证实的风险。它的决策程序是这样的:①识别可能的威胁和描述问题的特征;②关于威胁的确定,什么是可知的,什么是不可知的;③对问题进行再组织从而描述出需要做什么;④评估替代性方案;⑤决定策略;⑥监控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34]而采取的进一步预防性行动包括:有条件的批准(要监控)、暂停(moratoria)、逐步停止和禁止使用某项技术[29]p.17-19。可以说,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获得确凿的证据之前就充分评价,制定预警方案,处理突发性的环境问题,以避免重大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它避免了鼓励式的、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局限性。

2、该模式的政策能够获得转基因作物收益

在处理转基因作物风险与收益方面,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具有一定张力的。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前,它要求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特殊的安全评价,并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来应对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当安全评价或者这些预防性的措施没有完全落实之前,它会要求暂停或有限度地进行该种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但一旦其通过了安全评价并对可能的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后,它又会批准其商业化种植。因此,这种模式的政策不会由于一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而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而只是考虑到其风险的新颖性、特殊性以及风险评价、防范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适当地放慢转基因作物的发展。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和防范转基因作物风险,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完全放弃转基因作物收益,相反,而是在风险的防范中积极地抓住收益。

由此可见,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是基于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而是为了有效地应对科学认识的不确定性,克服科学的局限性和缺陷,减少乃至杜绝难以修复的、不可逆转的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出现。同时,这种模式的政策能够抓住转基因作物的收益,比较恰当地处理了转基因作物不确定性的风险与确定性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了另外三种模式政策的局限性,因而是合理的。

五、简短的结论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加快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短期内能产生明显的效益,能解决一些燃眉之急,比如饥饿问题、贫困问题,但这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它忽略了环境风险、不顾生物安全、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了环境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平等,这不是一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模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保障生物安全,但同时也丧失了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机会,这是一种顾此失彼的政策,对建立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是不利的;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没有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忽视了转基因作物风险的不确定性、潜在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等,显然很难保障生物安全;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对风险有科学的认识,既认识到了确定性的风险,又认识到了潜在的、不确定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了应对准备,能协调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化种植、生物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能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应该是最合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上面仅仅是一般性的论述,没有就某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旦涉及到这一点,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在政策实践中,一些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采取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可能是由于它们受技术水平的限制,自身没有能力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且一旦发生转基因作物风险事件,它们也没有能力去应对;也可能由于这些国家对转基因技术有一种先天性的恐惧,认为转基因技术是魔鬼,它会破坏历经千载岁月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农业系统,所以,为了确保国家的生物安全,它们排斥转基因技术,宁愿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技术的机会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可能由于它们是以农作物出口为主的国家,为了使得农产品能顺利出口到一些反对转基因产品的国家,所以就拒绝转基因作物,以便保持国家的无转基因化(non-gm)……这告诉我们,某一国家在选择并制定什么模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这一问题上的考量是异常复杂的,涉及到技术力量、粮食安全、政治稳定、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加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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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大豆;食用油;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04-0649-03

伴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的脚步,作为生物技术革命前沿的转基因农作物日益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围绕着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的讨论与争端,诸如进出口贸易、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不仅频频出现在科技、经济领域,也成为政治、社会学术领域中纷争不断的话题。转基因技术被视为一种全球化的生物技术革命,而它在不同的国家,因各自不同的政治体制、社会构成与文化传统,又遭遇不同的市场反映,有着不同的命运。因此,转基因技术与产品可以成为全球化背景下透视与分析不同社会与文化及其变迁、融合的重要切入点。

在诸多转基因农作物中,转基因大豆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种。看似不起眼的大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又能从中透视出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全球化与地方化的演变过程与特性,正因如此,它当然应成为社会人类学关注与探讨的对象。

1转基因大豆的优缺点

转基因大豆是大豆育种和生产领域重大的技术突破。目前,尽管国际社会对种植抗除草剂大豆仍有争议,但与传统大豆相比,转基因大豆的应用优势已在多方面得到证实,如它能简便、高效地控制杂草,保护土壤以及减少除草剂活性成分从而利于改善环境等。

1.1转基因大豆的优点

1.1.1控制杂草简便、高效控制杂草简便、高效是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最突出的技术优势。目前在全球种植最为普及的转基因大豆是抗草甘膦除草剂大豆,其改良功能在于能抵抗草甘膦除草剂[1]。“草甘膦”除草剂不仅可以有效去除多种杂草,还可将以前所使用的多种除草剂减少至“草甘膦”这一种。因为农户在种植这种转基因大豆之后,只需喷洒1~2次草甘膦除草剂即可控制杂草生长,而大豆生长却不受影响。抗除草剂大豆的推广,逐渐改变了除草剂使用的格局。

1.1.2保护土壤的技术优势与传统大豆耕作相比,转基因大豆的种植还有保护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的技术优势。因为对于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而言,使用草甘膦这种非选择性除草剂,可以不受土壤条件及施药时间限制而都能达到稳定的除草效果。于是这鼓励了许多大豆农户纷纷采用少耕或免耕的耕作方法。在作物耕作中免耕或少耕法的长处有:一是免耕法因不再耕作土地,可以减少水土流失;二对于少耕法而言,由于耕作次数减少了,从而也减少了农用机械的使用,进而降低了燃料的使用,也就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三是抗除草剂作物(包括转基因大豆作物在内)采用免耕或少耕的保护性耕作方法可以提高土壤固碳量。比如2007年,此法的使用使“二氧化碳固存达131亿kg,相当于减少了580万辆汽车的排放。”这对减轻全球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都起了积极作用[2]。

1.2转基因大豆的缺点

1.2.1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可能会损害人体的内部系统转基因大豆的组成物质与非转基因大豆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如植物凝血素提高了约1倍、蛋白酶抑制剂高了26.7%,而蛋白质和苯丙氨酸有明显下降,维生素B2复合体胆碱的含量低了29%等,这些组成物质的变化可能会使长期食用其的人身体生长发育缓慢,致身材矮小;转基因大豆中还含有一种类似雌性激素的化学物质,它会破坏人体荷尔蒙,导致生殖器官异常,并损害免疫系统。此外,有证据表明,食用转基因大豆食品与非霍奇淋巴瘤发病率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1.2.2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过敏反应全世界有近2%的成年人和4%~6%的儿童发生过食品过敏,而90%的过敏是由蛋、鱼、贝壳、奶、花生、大豆、坚果和小麦等8种食物引起的。转基因大豆由于其引入外部基因所以可能对人体更容易产生过敏反应。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事实也证实了转基因大豆存在一定的过敏性[3]。

2我国的转基因大豆油市场现状

2.1转基因大豆油的利用情况

中国是食用油消费大国,又是一个食用油缺乏的大国,每年需从国外进口食用油约占总量的2/3。我国本土传统生产的大豆、花生、菜子、葵花子等农作物均属于高油脂作物,可以直接用来榨取油脂。而由于转基因大豆的“侵入”,这些农产品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培育,致使转基因大豆油不断侵占我国的食用油市场,使中国消费者成为了国外转基因大豆的“试验品”,而对中国的农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由于受到国外转基因大豆的冲击,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相继出现了卖大豆难、卖油菜子难、卖花生难、卖葵花子难等“多难”现象。我国的大豆种植规模较小,即使是在土地资源丰富的黑龙江,专业农户的土地规模也只有10 hm2左右。相比之下,美国、巴西和阿根廷的农场大豆生产规模远远超过我国,大豆的种植成本大大低于我国。按完全的种植成本比较,我国的大豆种植成本比美国高出33%。美国所种植的大豆基本上都是转基因大豆,其中大部分出口到中国,主要用于生产大豆色拉油,其次是用于做豆浆、豆粉等。研究表明,转基因大豆的出油率一般在19%~22%,比国产大豆16%~17%的出油率高出2~5个百分点。大豆的出油率每相差1个百分点,加工10万t大豆,其效益就会相差1 500万元。受效益影响的冲击,使中国传统的大豆这曾经的“金豆子”变成了“愁豆子”[4,5]。

我国是世界上的大豆、花生、菜子、葵花子主产国之一,大豆主要产于东北三省和华北地区,花生主要产于山东、河南、河北、安徽、辽宁、新疆等地区;菜子主要产自以湖北、湖南、四川、贵州等产区;葵花子是以华北为主产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民达2亿以上,播种面积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1/4以上,是一个油料作物的生产大国。同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又是一个油脂需求大国,但是却出现一种怪异现象:一方面我国大量生产油料作物,另一方面却又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作为油脂原料,致使本土的油料产业逐步萎缩,农民卖油料难的现象日趋严重。

2.2转基因大豆对中国食用油产业链的影响

转基因大豆进入我国后,大部分进入了以外资为背景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形成小包装的色拉油后进入市场。这种油品虽然有汽油残留,但由于价格低廉,很能吸引一些消费者的眼球。而我国本土的一些食用油加工企业,例如黑龙江九三油脂公司、贵州长城油脂公司和以山东鲁花为代表的花生油加工企业等,他们使用的是国内农民生产的非转基因大豆、菜子、花生,采用的是传统的压榨工艺,其油品具有安全、营养、健康的优势;但同时他们又具有成本高、价格贵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转基因油品经营者斥巨资大力宣传油品品牌,而模糊转基因的可能危害,以改变转基因食品的劣势状态。由于我国对转基因大豆的警惕性不高,有针对性的宣传不够,如此背景下,国外转基因油品在我国销售势头良好,而国内食用油制造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如贵州省有3家稍具规模的食用油企业,其中两家常年遭遇行业性亏损。仅一家长城油脂公司由于2010年未开展生产而躲过一劫,2011年被迫将规模扩大至年处理300 t。2010年上涨的油菜子收购价格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律,以2.80元/kg计,每吨成品油成本达6 600~6 800元左右,而当年的成品油价格最高为6 400元/t,因此生产得越多亏得也越多[6]。在转基因大豆油的价格支配下,我国油脂企业效益急剧下滑,经营陷入困境。目前只有山东鲁花等企业因实现了规模经营,加上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才有着较好的效益,使黄河流域的花生价格3年翻了一番。但这只能算作我们民族食用油加工企业的一个特例。

3我国大豆生产与加工的出路

3.1限制转基因大豆的进口

从保护国民健康的目的出发,我国应抑制转基因大豆大量进口的现状。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国际上尚没有得到科学的确认,我国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措施对抑制转基因食品的大量进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光有这些政策法规还远远不够。我国已是WTO成员国,WTO农业协议允许成员国政府采取正当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为目的的贸易限制措施。由此可以灵活运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以国产油料为原料的内资企业实行税收、科技等扶持政策,促其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有能力反哺国内农民,进一步提高中国农业、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于主要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可以考虑严格进口程序的审批,使这些企业的进口成本上升,拉大进口转基因大豆成品油料与国产非转基因作物油料的价差,扩大我国非转基因油料的优势。同时,对非转基因原料产地进行保护,提高我国非转基因油料的竞争优势。并对转基因农产品在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国统一的强制性标识制度。从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情况看,此举可从很大程度上抑制转基因大豆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转基因大豆的生产、加工、进口及销售[7]。

3.2加大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动我国非转基因产品的发展

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有必要开展一场全民的食用油安全食用方面的宣传教育运动。应大力公告转基因油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宣传非转基因油脂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强调转基因油脂与非转基因油脂的本质区别。我国长期以来的舆论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报道,只注重了关于标识的问题,而对转基因油脂对国内各领域产业构成的潜在威胁,以及对人类未来生存的可能不安全隐患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建议我国舆论应深入、客观地报道“转基因”问题,将转基因产品的知识逐步灌输到消费者的思想意识中去。站在民族利益和道德的高度大力宣传国内非转基因产品的高价值和安全性,全面剖析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产品之间的价值差别,让广大消费者树立健康的绿色消费意识,倡导安全、营养、健康的消费理念,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国农民的利益[8]。

3.3实行政策支持,保护本土非转基因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对非转基因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也不够,导致我国的油料产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还有几个转基因食用油品牌被评为了中国名牌产品,让消费者更加无所适从,致使国内的非转基因作物油料产业“雪上加霜”。鉴于此,呼吁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出发,用政策法规来大力扶持国内非转基因油脂产业,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使我国农业和农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

4展望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现代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是当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成果,但它也与科学技术一样,对人类的发展来说是柄“双刃剑”,福祸相倚。如何趋利避害、化险为夷,在于对其正反两方面的关系和机制有充分的认识,要掌握得法、监管适宜、运用恰当,摆脱转基因大豆对我国食用油产业链的影响。寻求我国非转基因大豆生产与加工的出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化解当前的危机。建立我国独立的食用油原料基地,培育壮大本土食用油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转基因原料进口的门坎,以造福我国广大农民。同时加大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将转基因油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非转基因油脂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转基因油脂与非转基因油脂的本质差别等信息告之公众。让广大消费者深刻了解非转基因农作物的天然品质才是值得选择的绿色健康消费,倡导安全、营养、健康的消费理念,从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行为。实行政策支持,保护和扶持本土非转基因产业,使中国的农业和农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使中国的食用油产业链更加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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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第一,对于新批准的转基因主粮,中国并不拥有核心技术专利。一旦商业化,根据他国的教训,很可能被索要高昂的专利费,导致我国农业对跨国公司的依赖,这相当于为我国的粮食埋下了“定时炸弹”。

第二,没有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就能增加产量。粮食产量的构成因素很复杂,在影响农业生产的系统条件中,有气候、土壤、肥料、灌溉、种子等诸多因素,种子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目前制约中国粮食生产的因素主要是人为的和生态的,不仅仅是种子,转基因水稻所要解决的虫害问题用常规植物保护方法也可以解决。美国是掌握转基因技术最早、最多的国家,耕地比中国多,但美国粮食总产量远低于中国。中国粮食单产也比美国高。推广转基因主粮,未必能保证中国粮食增产。

第三,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健康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对生态环境存在潜在的风险。关于动物及人类食用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陛问题,科学家有不同的实验结果,尚无定论,现在就认定没有风险,为时过早。袁隆平院士也认为,转基因抗虫大米必须经过试吃后才可放心食用。转基因不是杂交,自然界里从来不存在转基因生物,它是按照某些人的意志合成的人工生物。转移的基因是否会在自然界中扩散并繁衍复制,从而造成无法逆转的生态后果,目前看来是难以预料的。

第四,主粮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子孙后代,公众应当有充分的知情权。目前不正常的是,某些鼓吹转基因水稻的专家和部门选择性地利用各种数据向公众保证转基因水稻是安全的,并断言转基因的反对者对生物技术无知,对转基因产品有“恐惧症”。然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围绕转基因作物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共同体,其中既包括某些跨国公司,也包括相当部分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科学家,因而,关于转基因问题,这些科学家并不能保证他们的观点是客观、公正的。对于这样一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和生态风险的问题,当事者应该向公众澄清自己与该项目是否具有利益相关性。

我们恳切地请求政府部门充分尊重公众对非转基因食品的偏好,在消费者对转基因作物还没有建立充分信任,在科学共同体还没有取得高度共识之前,暂缓推广转基因主粮。

中国是一个崛起的大国,其农业政策在世界上具有很强的示范性,稍有不慎,有可能成为全球农业灾变“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扳机”,对于蕴含隐性风险的转基因品种的批准与推广必须慎之又慎,以体现对人类生态高度负责的大国责任意识。

科学探索固然重要,但国民的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更加重要。

签名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曹南燕: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

陈永金:聊城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副教授

蒋高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

江晓原: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系教授

刘 兵: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

刘华杰: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0教授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中l心教授

邱 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讲师

田 松:北京师范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研究所副教授

王一方:医学人文学者,赍深出版人

吴国盛: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吴燕:理学博士

章梅芳: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与文明研究中0副教授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郑也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2010年3月10日北京

2010年3月11日新增签名人:

董光璧: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

刘晓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肖显静:中国科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萨日娜: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

刘先志:成都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樊春起: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2010年3月12日新增签名人:

范岱年: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正伟:中国科普研究所理论室助理研究员

林秦文: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

陈国文:山东大学材料学院高分子所高级工程师

孟 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刘 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孝廷:北京师范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研究所教授

朱效民: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副教授

梅雪芹: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第9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刑法规制

一、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当前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问题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其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缓解粮食短缺以及提高农民经济收益。但是也有一些研究表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受到转基因食品的侵害。如新西兰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就得出转基因食品确实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国际社会知晓后纷纷强烈抵制转基因食品。

(一)转基因食品威胁人类的健康。不可否认的是,转基因食品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的健康有益,如缓解了世界粮食短缺匮乏。但大量的科学证据也证实了其对人体的有害影响。该调查委员会分析了人类食用转基因食品后给其健康带来风险的所有可能性,包括转基因食品中的脱氧核糖核酸是否会侵害人们的基因结构。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对一些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审查,这些成果证明了DNA可能通过食物消化从转基因生物中转移到人体内的染色体中。与此同时,委员会还对转基因食品致癌的可能性和食品营养价值的降低进行了评估。

(二)转基因食品威胁生态环境。由于在转基因过程中引入了外源基因,改变了原作物原有的基因构造,而这种稳定的基因组成是千百年来自然选择而形成的,与自然环境可以说是高度适应的,一旦被人为改变,则不排除存在破坏生态平衡的可能①。该委员会调查的一些证据表明,如果转基因生物被释放到大气或土壤中,没有转变的动植物和昆虫的很容易受到污染。

二、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情况

世界各国在转基因品立法的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派别: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派。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认为没必要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规制②,但基因食品若想进入消费市场仍然要经过FDA的批准。第二,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派。其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环节到生产环节再到流通环节以及最后到销售环节都对其严格实施监管。

总的看来,在应对转基因食品之安全问题上,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地区)还是很少使用刑法手段,主要还是采用经济法规以及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是有一些国家(地区)已经制定了针对转基因技术的刑事法律法规。比如,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就是一例。虽然此规定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但是对规制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和滥用仍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

世界各国目前都高度关注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作为世界粮食大国的中国也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制。

针对转基因食品问题,首先,我国目前规制的手段立法层级不高,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综合性法律,这也反映出我国立法机关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的认识程度不够。其次,法律责任过轻。目前我国对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不过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与转基因产品可能带来的危害相比,很明显是过轻了。从这点来看,也有必要将转基因产品纳入到刑法的规制当中,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制裁这种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文认为,根据刑法的必要性原则,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各个环节(包括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监管环节)的法律规定应当尽快出台。转基因食品进出口、研发、生产、流通和销售等行为在违反上述安全标准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进行处罚。

目前,针对转基因食品之行为我国仍未设定与之相对应的罪名。在应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问题上,我国仅仅依靠于基因科技法的引导和保障,而刑法在转基因食品上的规制具有重大的缺陷与不足。一是目标定位不足,也就是没有认识到转基因食品技术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没有认识到转基因食品技术给人类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带来的重大危害,故很难见到在刑事立法中设置相应的禁止性规范。二是具体制度的不足,也就是说在刑法规制方面,对于在我国境内已发生多次故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的规制还存在严重不足。此种行为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而刑法中目前没有一个罪名完全符合这种行为特征③。

然而,也有论者认为没必要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单独立法新设罪名。比如,利用转基因食品技术进行伤害、杀人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杀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将转基因食品传染病病原体、转基因食品废物排放到水体当中的,则可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又如走私转基因动植物行为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④。

本文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转基因食品犯罪都能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食品犯罪的规定所囊括。转基因食品犯罪与一般食品犯罪相比较,其导致的危害程度远远高于一般食品犯罪。所以,如果把转基因食品的犯罪和一般食品犯罪同等看待,就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对转基因食品犯罪的打击。

除此之外,对于研发型的转基因食品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并也没有与之相应的规则进行规制。如,作为转基因食品泉源的转基因动植物恐怕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但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生物多样性犯罪的规范,对研发、生产转基因动植物而破坏生物多样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无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

因此,在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产生的危害达成共识的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急需制定一部全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综合性法律,以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强化对研发、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制。笔者建议,针对转基因犯罪,有必要在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一章,并将转基因食品罪列为其中的一类罪名,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将转基因食品罪细分到具体的罪名,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设置与之相应的法定刑。(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杨慧:“我国转基因立法现状及完善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

② 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6期。

③ 刘长秋:“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之刑法规制缺陷与矫治”,《新疆警官高等专利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④ 杨帆:“基因犯罪初探:以风险社会为视角”,《犯罪研究》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曾北危:《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 唐德强等:“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概况及其安全性”,《食品研究与开发》2004年第1期。

[3] 王岩东:《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