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经费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经费管理办法

第1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云阳县供电公司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用活公司的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对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考核。

7、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公司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分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分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分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公司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公司部门、厂队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

8、公司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公司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14、公司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3、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党组织:

《××县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管理办法》业经县选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选派办

××年月日

报送:县委、县政府,市委组织部、市选派办

抄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关单位

××县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财行号及皖组明电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每人每年给予元办公经费,按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办公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选派干部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报刊订阅、文印、公务邮寄、通讯补贴、村内交通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等方面的开支。凡是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严禁把办公经费用于吃喝招待、会议补贴、房屋维修装璜和基建等。版权所有

其中,报刊订阅费每年不超过元;第一批选派村配备电脑经费有困难的,可从办公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元;开通互联网的,可从办公经费中每月报销不超过元;交通通讯费(自行车修理费、摩托车燃修费、手机话费等)每人每月定额补贴元,由县选派办统一发放,在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选派干部在职期间每人每月享有元的生活补贴,经费按其工资供给渠道给予解决,由县选派办统一发放,不在办公经费中列支;任职期间的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不在办公经费中列支,由选派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条选派干部办公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方式。选派干部开支的办公经费,在全年额度内包干使用,由选派干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到县选派办核报。报销凭证须注明事由,附列清单。对“三无支出”(无证明人、无经手人、无审批人)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选派干部所需报销的办公经费,由专人负责审核,选派办负责同志审批。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列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3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通过改革教育经费管理方式,规范学校收支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管理方式

在保持单位“会计主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统计职能和内部理财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全区各学校财务收归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由区教体局开设教育经费专户,按照“账户统设、工资统发、集中收付、统一核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三、预算编制

区直学校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区教体局实行“以校为单位”、各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

四、管理办法

(一)调整管理体系

1、成立“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办理学校资金结算;核算、监督、管理学校财务收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定期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具体业务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2、取消单位会计岗位,区直学校、仙来学校、通济小学、石洲小学、北岗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其他乡镇(办)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所有小学及公办幼儿园设置助理报帐1名。报帐员负责编制单位年度综合预算;向区财政局领用、核销票据,进行收入报解;审核票据;向核算中心领取并妥善保管备用金;定期向核算中心报收支账;登记收支、往来款、固定资产等各类备查账;做好本单位工资发放、增减变动工作及报表报送工作。

(二)调整管理模式

1、账户统设。撤销全区中小学校原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独立的教育专户,统一核算各单位财务收支。

2、工资统发。教职工工资仍然按原渠道由区财政统一发放。

3、集中收付。(1)经费收入管理: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义务教育改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到教育核算中心账户统一管理。预算外收入(包括收费收入、捐赠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缴入财政归集专户。(2)经费拨付管理:统发工资按现行渠道直达个人账户,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及时间进度拨付到核算中心帐户,学校统一到核算中心报账。

4、统一核报。各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均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统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分户核算。单位报账员按照《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制度》等规定向核算中心领取核定的备用金,并按规定时间向核算中心报账,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

5、规范管理。(1)严格预算管理。各中小学、其他教育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综合预算编制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综合预算,经区教体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学校预算指标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2)严格支出管理。各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工资福利性支出的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基本建设(专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区教体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凡属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支出,各学校要列出采购清单及金额,由区教体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要高度重视与支持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移交前严禁转移教育资金,严禁突击乱发钱。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债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偿还债务。今后不得随意举债,如确需举债要严格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在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正式票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坐收坐支等,违者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4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村和村民小组。

第三条在职村组干部职数认定。建制村村组干部具体职数以年税费改革时认定数为准。具体人员由县组织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

第四条补助标准。从年起村干部的报酬按人均60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组干部人均报酬按村干部人均报酬的30%确定,即人均1800元/年。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按每村5000元/年的标准补助;实行村组干部报酬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工资结合的办法,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村干部,基础报酬不得低于5000元/年,组干部基础报酬不得低于1500元/年。

第五条资金筹措。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根据上述标准不足部分由县本级全额承担。

第六条村组干部报酬发放方式。村组干部报酬采用“一折统”形式发放,基础报酬要分季发放,绩效工资待年终考核后发放,村组干部考核由县组织部和村组干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村组干部报酬由乡(镇)长签字后由财政所负责按时发放。

第七条村级办公经费实行“村财乡管”的管理方式,各村支出的办公经费由村主任、村文书签字,并报请乡镇长签字后在乡镇财政所报销,村级办公经费账务由乡镇财政所分村核算。各村在财政所报销发票不能超过核定的全年公用经费标准,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各乡镇不能自行调节各村办公经费。

第八条县财政拨付的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资金,乡镇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拖欠、挤占、挪用。村干部绩效报酬严禁新增债务发放。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治村的水平与能力,并认真按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村组干部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绩效报酬。

第十条村干部报酬应在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及乱发钱物的,应追回不当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确保村干部报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5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1.修订背景

我国目前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的顶层文件主要为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简称1765号文件),由于科研项目的价格是确定项目合同经费的基础,为了满足项目经费管理,科研单位科研项目“完全成本法”核算原则、成本核算会计科目基本是按照此办法的要求设置的,因此该办法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影响深远。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1765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成本科目设置交叉重复、计价无法真实反映项目资金需求、缺少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内容等问题,表明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需求。因此,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国家对1765号文正在进行多轮修订调整,将建立一套能够恰当地处理计价、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涵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全过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修订原则

(1)经费科目设置合理化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计价科目的设置,取消按阶段划分的科目,将相关成本按其发生内容计入对应科目;按照科研任务性质、成本形式和经费构成特点,将项目分类进行计价;将不易测算的费用按可直接计列成本的一定比例计价;允许有事业拨款的科研单位计列工资及劳务费。

(2)经费管理全过程化

旧办法仅仅是合同计价的依据,而研制单位在实际经费管理和成本核算中则还需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执行,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新办法新增了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章节,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解决了之前重计价轻核算、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同时也为审计和财务检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二、新办法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从新办法的修订思路可以看出,新办法设置的成本项目更加科学,支出标准更加明确,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财务信息需要更加详实、明晰。由于新办法对预计成本项目及其反映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成本项目所反映的费用性质单一化,因此无论是合同定价、外部检查,还是项目成本控制,均需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提供分类清晰、依据充分的财务信息。

其次,成本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办法明确了预计成本项目的测算标准,例如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的测算标准和方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对各成本项目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满足新办法的要求,并为提高承研单位市场竞争力提供财务支持。

再次,财务管理的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改制和军工产品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传达出粗放型财务管理模式将成为历史,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更加精细全面的财务管理模式的信号。财务管理不仅仅是单位财务部门的专属职责,更需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

三、科研单位提升财务管理能力的措施建议1.拓展财务管理领域,实施“大财务”战略

从成本源头抓起,增强各部门财务意识,树立“大财务”战略观。将财务管理触角延伸至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实现财务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协同发展。科研单位应引入管理会计理念,建立成本中心、利润中心等现代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单元。决策层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在精细化、全过程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明确合理的费用类型和标准定额,确保在全单位范围内树立成本意识,改变“重科研轻成本”的传统经营模式。

2.推行全面财务预算,实施全方法财务管控

采用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按照“总量控制、分解到项、重点突出”的成本控制思路,以预计成本为目标成本,以科研生产计划为已知变量来规划单位总预算成本,再分解到各预算单元,建立约束各预算单位行为的分预算成本。通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过程,考核预算执行结果,及时纠偏调整,将成本目标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员工,从而对成本实行有效控制。

3.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精确财务信息服务

为生产经营和经费管理提供财务服务,要求财务部门“从财务的角度看经营,从经营的角度看财务”。科研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工具提高财务信息处理效率。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研制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出具定期及不定期的财务分析报告,客观揭示项目研制成本全貌,为项目经理决策提供依据,确保项目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6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北京市环卫车辆改装厂、清洁机械厂、环卫科研所、环卫技工学校、环卫教育中心、环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工和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北京十一所职工)一律执行第四类津贴标准。

四、上述各类津贴均按职工所在岗位的上月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半日工作的发半数津贴。

五、凡缺勤或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待业人员,停发津贴。

六、新工人在参加入场(厂)教育或汽车司机学员培训(包括正式工人改学司机)期间,不发津贴。

七、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凡调出环卫系统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津贴。

八、职工临时借调到不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其津贴由原单位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

九、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学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其津贴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发津贴。

十、环卫系统各级干部下基层劳动、工作时的津贴,按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

十一、各单位对津贴的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在不提高标准、不扩大范围和不突破应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同生产、工作任务挂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违纪的职工,应酌情减发直至免发其津贴。

十二、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86〕环卫劳字第12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卫系统环卫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7〕环卫劳字第30号、(87)财文字第1253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解释(〔89〕环卫劳字第90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1989年3月28日(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区、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是否属于发“环卫行业岗位津贴”范围。现解释如下:

第7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i]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第8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一、办公室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行政处作为办公室的财务机构,在办公室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室财务工作。

二、办公室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年月日起施行的《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政法规、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抵制违纪行为,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三、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行政处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和各处室编制的预算,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处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报办公室主任批准执行。

四、行政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处内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分管财务的处长负责内审。每月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报送实际支出报表,每季度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年终向办公室党组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五、经费报销审批办法

凡办公室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经费,无论是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其他收入、支出经费都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⒈职工工资及政策性奖金。工资:每月由行政处按有关规定编制职工工资上报盘,报财政审核、银行发放。政策性奖金:由行政处根据奖励政策和当月职工人数编造发放奖金名册,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发放,对政策性规定应由职工个人上缴的工会会费、养老基金、教育附加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收入所得税等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处代扣代交。

⒉医疗费: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长期住院或个人负担医药费太多确实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由职工本人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酌情补助。

⒊差旅费: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出台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办公室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职工需省外出差,事前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凡出差费用在元以上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销,元至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元以下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批报销。

⒋会议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办公室各处室召开的业务会议,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通知,按财政局会议费开支标准,事先编报经费开支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定,会议结束后,由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人将各项因会议而产生的费用汇总填好报销单,经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版权所有

⒌汽车修理费:凡需维修的车辆,实行派修单制度,由驾驶员事先填好报修单,经队长审查后,确定修理项目,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小车队长审核、行政处处长审批报销;元至元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汽车大修必须编报大修专项报告,待落实资金后才能维修。对车辆在家的故障必须在本单位修理班维修,对修理用的各种材料和修理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驾驶员或队长必须到修理现场审查签字,最后形成发票,一月结算一次,先由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后,再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对车辆外出故障的修理,原则上拖回修理班进行维修,如确实不能拖回的,在外发生的修理费,先由乘车人员证明后,元以下的由小车队队长审核后,行政处处长签字报销;元至元的经小车队队长和行政处处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⒍油料费:在本市内,实行每车用加油本按车号到单位联系好的加油站对车号加油,月底加油站汇总报小车队队长和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后,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再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禁止用白条加油,在市外确需加油的,须由乘车人在发票上证明后随差旅费一并报销。

⒎驾驶人员的补助:由小车队队长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每月的起始公里登记造册,按月核算,报行政处复核后,由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发给。

⒏邮电费:办公室公用电话费、在职领导手机、住宅电话费由行政处指派专人统一结帐,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报销。其他人员的电话费、市级领导驾驶员手机费,机使用费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

⒐办公区水、电、费,由办公室分管水、电的人员经办,行政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

⒑接待经费:如有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接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填好,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包括土建、装修、修缮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或议标。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党组会议审定。万元的基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政处提出方案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实施,基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行政处长审核,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主任审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办公室元以下的一般小型维修由行政处长审签。

⒉不属于以上项的其他费用。先由经办人填好报销单,经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金额在元以上的报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在元至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金额在元以下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批。

⒊预借款:凡因公务需借款者,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金额在元以上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六、报销上述费用由费用开支经手人填报,会计审核签章,审批人签字报销。

第9篇: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附件: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条 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 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经费支出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附后)。

(二)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资源、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时期(1年)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收支状况变动的重要因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财务收支活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 编制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在编制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决算时,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经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服装费列入“专用材料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立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附:

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确需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三、专用设备购置费

1.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

2.法庭内部必须配置的证据展示、庭审记录、文书制作、监控、安全、音像录制、现场转播等设备购置;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4.枪支、子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所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需办案器材购置费。

四、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九、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十、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十一、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1.人民法庭及审判业务用房的维修费;

2.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补贴;

3.为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1.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评选出的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2.来访人员接待站经费:接待站的办公用品房屋、家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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