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

第1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关 键 词: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动态变迁;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35-06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1997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98-2006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43.14元。“低保”标准平均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9.84%到1.84%不等,9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参见图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不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值在上升,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也在不断的提升。其中,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位于100~149元的区间内,占城市总数的63.9%。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为8.3%。2001年和2002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到5.6%。到2004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而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2001年期间为1个,2002年上升为2个,2004年为5个,2006年上升到9个,占城市总数的25%(参见图2)。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6年,这一差异分别扩大到57.66元和90.87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见表1)。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开始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2007年,福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48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8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2007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300元,二人户人均320元,一人户人均340元(以上数据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得)。

二、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2006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选取前一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ZC)、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ZSR)、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ZGGZ)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BBZ)从1997-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Eviews4.0软件进行回归,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着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回归结果为:

注:括号内t是统计量,符号*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琢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1}。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数据对比表明: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重庆除外)。“低保”标准与低收入户(占被调查人口的20%)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84%。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平均值为46%)。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1]。

表2 2005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5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最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20%)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参见表3)。

表32005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对比表明,除1999年国务院要求统一提高“低保”标准而导致各地相应提高大约30%的幅度外,其他年份“低保”标准增长率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98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参见图4)。对36个城市具体分析也表明,“低保”标准增长率基本上低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图4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对比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这个比值的平均值为20.82%。1999年全国35个城市(拉萨因数据不全被排除)A值平均为21.76%,2000-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参见图5)。

图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职工工资比值(%)

“低保”标准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对比以及“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与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对比说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图表数据显示出两个特征:(1)2004、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2)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例如,1999-2005年间,A值最高的在哈尔滨,为0.2557;A值最低的在南京,为0.1589。哈尔滨的A值说明,一个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当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0元时,可以得到政府给的25元“低保”补助,而在南京则只能获得约15元补助。然而,南京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哈尔滨。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同时说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的100%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100%的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借鉴薛君的模型[2],笔者对“低保”制度影响贫困者工作意愿的机制分析如下。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的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0.01)(0.85) (1.23) (0.12)(0.66)(1.67)

其中,Y为从失业到重新就业所经过的月数,X1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的金额(元/月),X2为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月数,X3为性别(虚拟变量,“男”=1,“女”=0),X4为年龄(虚拟变量,30岁以下为1,31~39岁为2,40~49岁为3,50岁以上为4),X5为教育程度(虚拟变量,文盲为1,小学程度为2,初中为3,高中为4)。

图6“低保”对象的工作与休闲选择示意图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也表明,有些贫困者(如某男,17岁,患尿毒症)积极要求工作,希望自主创业,开办小店面、复印店等;而有些贫困者(如某男,40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工人)工作意愿不强,原因是“工资减去交通费用、工作时间内的餐饮费用等后,比不工作时全家所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要低”。调查显示,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证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上是合适的,但标准偏低,只保障了“低保”救助接受者的食品支出,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和当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76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法即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个方法虽然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不能简单套用,但可以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我国的A值集中在15%~27%之间,也可作为各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时参考。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 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3]。

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如同税收上采取的递进式税收制度,税收是国家的收入方面,那么在国家的支出方面即“低保”资金的分配方面也可采用相似的解决办法。设计的方法是:首先,变线为面,设立梯度式救助标准;其次,施行分层救助,按照家庭规模和结构、有无劳动能力等特征细化救助标准。如图7和图8所示。

根据图7所示的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变迁,我国社会救助的最终走向是对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进行救助。我国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就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作过调查,如以三口之家的系数为1的话,那么家庭人数为1、2、4、5及以上时,其系数分别为1.13、1.01、0.98、0.94。可见,不同的家庭规模,其消费支出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应有不同的救助标准。我们以一人户(户主有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根据差别救助原则,一人户(户主无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1+20%),则二人户、三人户、多人户的救助标准可以换算为图8所示。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等)可以对处于低收入线下的城市居民进行专项救助,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因此,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得到不断的提高并走向多元化标准,关注的人群将由绝对贫困人群逐步走向基本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

图7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迁

图8分层梯度式救助标准示意图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推动“低保”家庭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实践证明,“低保”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特别需要建立起一套联系紧密、分工有序的支持系统,这是使“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支持系统主要有:(1)行政系统。即政府行政部门中直接经管“低保”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机构部门,各部门间紧密配合,不断完善有关“低保”的政策体系;(2)社区系统。社区承担着“低保”大多数管理职能,社区与“低保”联系最紧密,并为“低保”对象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3)联系系统。“低保”工作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他们的配合支持更是不可或缺,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以及“低保”对象的各种单位等。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4)研究系统。研究系统包括技术提供层面和分析研究层面,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相关的统计和资料,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向“低保”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改进的对策思路[4]。

――――――――

注释:

{1}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陈宗胜)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

――――――――

参考文献:

[1] 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 薛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4):27~31.

[3] 张胜男.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9):53~55.

[4] 曹艳春.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决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5,(24):51~52.

第2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全省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和市县惠农政策落实集中整治活动的相关要求,自“规范宣传年“活动开展以来,市惠农政策落实督查组、市民政局和县民政局多次对我镇的城乡低保政策落实,低保资金使用及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和督查,对我镇存在的村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反馈。我镇严格按照《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镇农村低保进行了全面整改,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扎实抓好全镇的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城乡低保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范围,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之中,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包村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所包村的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各村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在村的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具体抓好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边查边改,完善机制

针对我镇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村干部享受低保、拆户、拼户施保的违规现象,全镇各村、组全面进行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民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评议,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村组先后召开群众会议96场次,充分发扬民主,把农村低保评审工作“阳光操作”,向广大农户印发了《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指南》读本3000多份,向各村、组印发了《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关于贯彻落实城乡低保“调、减、免”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125份,使广大农牧民群众明白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效化解了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审批工作中诸多矛盾、纠纷,杜绝了村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施保现象。经这些动态调查,全镇农村低保户由原来的1518户4198人减少到1211户4198人(其中整户停保1891人,户内减人105人,整户新增1465人,户内增人531人)。初步确定一类对象271户714人,二类对象514户1805人,三类对象426户1679人。

规范程序、健全资料

我镇在这次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中,注重抓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健全建立档案资料,做到了镇上有档案柜,村上有档案盒,低保对象档案资料齐全,建立了低保一户一档,镇、村、组有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花名册、一村一公示板,有公示影视资料。镇、村都成立了低保评审小组和评议小组,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了“三榜公示”。

第3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在陈昌智副委员长带领下,从6月上旬到7月下旬,先后对山西、黑龙江、甘肃、河北四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专题调研小组先后听取四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介绍,到20个市、14个县与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座谈,深入城区、林区、垦区、矿区和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实地考察,探访廉租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住户,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与四省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专题调研小组还委托安徽、江西、山东、河南、云南等5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0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20xx年,国务院制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20xx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xx年第4季度,国务院决定在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75亿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2亿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在20xx年预算安排的中央重大公共投资中,有493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确定在20xx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改造;帮助80万个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继续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组织,大力推进。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山西省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黑龙江省提出,用5—8年的时间,完成煤矿城市、非煤城市、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涉及城市居民200万户,农村居民160万户。甘肃省提出,20xx年至20xx年,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农村居民200万户。河北省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加强城市、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建设。四省的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都成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与市、市与县区政府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形成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勇于探索,注重创新。各地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山西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把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和煤矿棚户区改造一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太原市依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工程效益和建设效率,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黑龙江省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优惠、保障优先”作为解决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方针。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中心城市发挥区位优势,采取土地置换和减免税费等方 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提出把棚户区的改造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垦区将棚户区改造与有效复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结合起来;有些城市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有些地方还探索对廉租住房实行政府与居民共有产权的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向有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低价出售部分产权,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满足部分群众拥有住房产权的愿望;有些地方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也有一些地方将城区内廉租住房的底层作为商业铺面出租或出售,筹措资金弥补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四)注重民生,讲求实效。河北省对农村危房改造,提出了能维修的不要迁建,必须拆建的合理控制建设标准的要求,计划从20xx年至20xx年,完成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总投资32.8亿元,每户需改造资金2万元左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棚户区改造采取先建后拆的办法,有效地维护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危旧房改造,今年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改造240户危旧房,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造价2.6万元左右,农民每户自筹资金不到1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困难,今年从社会上租赁3500套住房为低收入困难居民提供廉租房,使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中央政策带来的实惠,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五)狠抓落实,初见成效。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去年4季度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57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已下达548亿元。全国已开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126万套,完成投资400亿元,全国新增租赁补贴户数154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0万户,林区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5.7万户,农垦危旧房改造已开工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已开工49.4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已开工7.5万户。其中,山西省的廉租住房、城市、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已完成投资195亿元;黑龙江省“四棚一草一租”工程,已完成投资428亿元;甘肃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2亿元;河北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5.2亿元。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做到得民心、顺民意,不仅要有良好的愿望和坚强的决心,还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题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一)规划不够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准确掌握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好建设规划。从调研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没有开展住房普查,仅依靠抽样调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总数的一定比例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能准确反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地方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或者急于改变城乡面貌,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编制的建设规划过大,任务过重。有的城市向上级申报的廉租房建设规划,大大超过了应保障对象的户数;有的县上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就达10亿多元。按照国家要求,地方申报中央补助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时,应该在配套资金、征用土地和前期准备等方面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但我们了解到有不少地方的项目配套资金、征用土地等,至今还没有全部落实。

(二)摊子铺得过大。有的城市提出20xx—20xx年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占全市居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今年新建廉租房规划就占全省规划的72%;有的林区城市提出改造棚户区住房约占该市城市居民户数的55%;有的农业垦区提出改造棚户区户数约占居民户数的60%。有些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形成了平房改楼房、旧房改新房,拆迁建设任务很重。有的市县政府将省里确定5年完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缩减在3年完成,要求更为紧迫。有的省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约占全省农村户数的45%。

(三)资金配套困难。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速减缓和结构性减税的影响,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普遍较低,完成今年预算存在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压力很大。有的省今年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约需资金80多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2.93亿元已全部到位,而地方需配套的67亿元,市县政府反映难以落实。有不少市县政府将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寄希望于银行发放政策性长期贷款。有的省20xx年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全部落实配套资金。有些地方推行农村危旧房改造,政府对每个农户按4000—5000元补助,还不足改造所需资金的10%,许多农户只能依靠大量向银行贷款或向亲友筹借,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农户难以承担。

(四)保障标准偏高。国家要求,当前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点,是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城市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有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达到每平方米2500元左右;有的城市将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提高到人均年收入一万元左右,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增加了政府保障的难度。有的地方为推进农村旧房改造,对富裕农户也给予了资金补助,有些农户改造后的住房面积很大,用于出租。

(五)模式比较单一。有些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基本上是成片拆平房盖楼房。有些居民原有的平房面积较大,改造成楼房后,每户只无偿置换50平方米,扩大面积需自费购买,群众有意见。有的城市反映,不少居民不愿搬迁。有的林区提出将职工集中异地搬迁盖楼房,有些垦区农场集中盖职工楼,给职工今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由平房搬进楼房后,水、电、气、暖等生活费用都将大幅增加,有些居民承担不起。有些高寒地区施工期短,居民原有住房拆除后,新房建不起来、搬不进去,将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

三、出现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的时间不长,各地都在探索、积累经验,出现上述困难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分析,主要是:

(一)有些地方对中央的精神把握得不够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拉动经济,改善民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落实好中央的决策,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从调研情况看,我们感到各地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积极性很高,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视为“千载难逢的机遇”,希望在中央的帮助下多进行一些建设。但有些地方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改善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条件上,而是全面推进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农村房屋建设,编制的规划过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不少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或拖欠工程款,将会增加政府的信用风险,影响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的地方希望靠政府的补助“拉动”农民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住房消费,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将会影响农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过多考虑亮化城市,美化乡村,改善城乡面貌。

我们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的目标,是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实现这个目标,应该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建设规模和标准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规模不能太大,标准不能太高,要求不能太急、太快。

(二)有些地方对政府及其部门间应承担的责任落实得不够好。中央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部分建设资金。而有些省级政府的责任不够落实,把投资和建设的责任过多放在了市县政府身上,省里安排资金补助很少。有些市县政府认为,开展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的决策,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基层政府承担不了主要责任。由于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得不够清楚,影响了中央决策的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土地、环保、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有些地方在资金筹措、前期准备等方面的部门责任落实得不够好,影响工作效率和建设进度。

(三)地方财力与承担的责任不够匹配。从住房保障情况看,越是经济财政发展水平低的地方,城乡居民的收入越低,住房条件越差,政府保障任务越重,承担的资金越多,落实的困难就越大。这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廉租房建设,分别按每平方米300元、400元补助,而实际造价约1200元—1500元,有的还要更高。中央补助还不足实际造价的30%,地方需配套70%以上,不少地方落实困难。有的地方为多争取中央的补助资金,不顾实际可能多报项目,先把中央补贴资金拿到手,造成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

四、落实好中央决策的几点建议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正确领会中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制订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各级政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明确工作目标,优先把最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解决好。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把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放在优先位置,多做“雪中送炭”,少做“锦上添花”。除重点改善城市特困群体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外,还应把其他工矿的棚户区改造逐步纳入中央投资补助范围。要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住房保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政府为保障对象无偿提供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能理解为拆旧翻新盖高楼,农村危房改造也不能理解为农村大规模新房屋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订建设规划。政府有能力提供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应集中财力,落实资金,加快建设;没有能力的地方,应保证租赁补贴发放,或者按照节俭、适用的原则,维护、修缮、利用现有旧房,改善困难居民的住房条件,切忌不顾代价拆迁建楼,造成资源浪费。

(二)量力而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政府的工作全局之中,统一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编制建设规划,在今后每年的预算中都适当作出安排。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建设规划制订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不能贪多求快,盲目拆迁铺摊子,也不能边规划、边筹资、边拆迁、边建设。利用银行贷款,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财政偿还能力,不能只顾眼前,给今后发展留下沉重包袱。

保护土地资源,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耕地,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特别是农村住房的异地拆迁改造,既要做好搬迁农户的安置,又要控制随意扩大宅基地,防止大量占用耕地。

(三)尊重民意,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意,科学决策,不能以政府意志替代群众意愿。对于矿区、林区和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仅要考虑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还要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和迁入楼房后带来的新问题。对群众意见较多的,不宜强行推行。各项工作都要做深做细,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际利益。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就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的关系,能就地拆建的不要异地拆建,确需异地拆建的,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等具备开工条件时再拆迁,切忌盲目大量拆迁。要特别注意安排好拆迁居民的过冬生活。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宜楼则楼,宜平则平”,不能简单推行一个建设模式,更不能一律要求“拆平盖楼”。对于农村的危房改造,要防止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完善审核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采取居民公示、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对迁入新居的保障对象,要帮助他们解决新出现的种种困难。

(四)落实责任,努力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省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资金统筹的责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间资金配套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资金筹措、开工准备、施工招标、质量监管等方面,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努力完成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投资补助和租房补助资金,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第4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一)调查内容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负责辖区内的入户调查工作。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含建制镇)人员根据街道办事处(镇)具体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等数量的调查小组。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

1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填写要求,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各县、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

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房产)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镇)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

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街道办事处(镇)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进行审核。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镇)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

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建立电子文件。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五)数据上报

各县、区房产部门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和软盘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对全市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市政府及省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

并报市房产局备案。保障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县、区建设(房产)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三、保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县、区分别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成立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副局长、各县、区主管城建工作的县、区长为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区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可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确定。

(二)调查小组人员组成

与街道办事处(镇)人员组成3人调查小组,各县、区由建设局(房产局)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数量配备调查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入户调查工作。

(三)调查人员的补贴及资金来源

共25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对入户调查人员实行交通、住宿、误餐补贴。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天20元;补贴范围:入户调查工作的小组成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名。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职责

1负责制定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按调查的时间安排督导检查县、区的工作完成情况;

3负责解释此次调查涉及的政策咨询工作;

4负责编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5负责对各县、区的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并负责向省建设厅上报调查结果。

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提供我市低保家庭的数量及各县、区的分布情况;

2负责组织各县、区民政局及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开展调查工作;

3会同市房产局对此次调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此次调查工作的资料印刷、人员补贴等费用并按市房产局提供的预算和额度列支专项资金。

各县、区(含开发区)政府职责

1负责本县、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

2负责制定本县、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3成立本县、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负责调查、统计、汇总、分析及建档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调换人员,调查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将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要严格调查程序。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街道办事处(镇)要对调查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三)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建立起电子化的住房保障档案。

第5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市农村劳动转移就业的现状

随州市位于湖北省北部,总人口257万人,农村劳动力109万人,转移就业61.2万人,外出务工人员达49.9万人,是个农业人口较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较重的城市。

(一)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加

2005年以前,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基本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趋势,在5%左右; 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转移就业的增速放缓,在3%左右;2010年后,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减弱以及国家保增长、保就业政策的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总量仍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增速在6%左右。

(二)转移就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仍然偏低

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67.3%和16.6%,与2009年相比分别提高了4.1%和3.7%,文化程度在逐步提高,但技能单一,技能水平不高,78%的没有经过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仍然偏低。

(三)转移就业劳动力呈年轻态势

从年龄上看, 20岁以下的转移人数占总数的16.8%; 21岁-35岁的转移人数占总数的56.6%; 45-50岁的转移人数占总人数的12.4%, 50岁以上转移人数占总数的14.3%。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占73.4%。

(四)转移区域相对集中

长期以来我市“打工经济”形成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外出务工人员遍及全国各地,但是,流动区域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长三角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工资收入高。

(五)转移行业仍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

农村劳动力在第二产业就业的比重达到35.2%,其中在工业就业的占25.8%(85%集中在制造业),在建筑业就业的占29.7%,在餐饮等服务业就业的12.6%,这些都是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行业。还有21%的人以打零工为主, 这些人没有相对固定的就业岗位,收入水平较低,就业稳定性较差。

(六)务工收入逐年提高

2013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平均月收入为2700元左右,比2009年上涨了68%,年均增幅为9%。技能工、家庭服务业工资收入较高,如电焊工、月嫂月工资收入达7000元以上。在本地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大部分兼业,并未完全脱离农业,农忙季节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其工资性收入也在逐年提高。务工收入的逐年增长有效地带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并且工资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积极作用

(一)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

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中,一般的务工人员年收入是在家务农的3倍以上,素质高、有技术者收入更高。40%以上有务工人员的家庭已摆脱贫困走上了致富道路。通过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掌握了知识,转变了思想观念,在生产生活资料消费、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加大了投入,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质量和水平都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推动了农村非农业发展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素质,而且对输出地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样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在外成功创业农民回乡支援本地建设,他们带回了先进的技术、经营理念,创办实体,增加税收,带动了本地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三)加速了农地流转

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人口和土地的矛盾,许多农民将其承包土地以转包、入股等形式转给种植大户或龙头企业,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地的产出效率,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四)促进了城镇化发展

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了城镇化发展。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农民工在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

(五)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弥补了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用工空白。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苦、脏、累的工作基本都是由进城务工农民承担。如城市建筑环卫工人、家政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的90%以上都是农民工。同时农村劳动力的流入拓展了城镇产业发展的空间,大量农民进城带来了消费力,也促进了商业、房地产、旅游等行业的发展。进城农民工不仅成为城市运转功能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还为城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户籍制度缺陷是根本

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区别对待,造成了城市和农村事实上的不平等。户口并不只是身份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就业、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生活。户籍制度的根本性质并没有改变,城市户口还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它与优先就业,享受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和实惠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实际上仍在维护城市人的利益。虽然近几年户籍制度对城乡迁移的影响逐渐弱化,但在一些大城市户籍制度的影响仍然显著。如果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都将成为问题,更不用说融入城市社会了。一是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就业形成制度性歧视,农民工“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户籍制度使农民工与城镇社会保障无缘。各地虽然已经尝试把本地区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户籍和社保范围,却很难把非本地籍的长住进城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三是户籍制度造成农民工子女就学难。

(二)就业环境不宽松

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虽然正在逐步取消,但仍存在其它制度性的限制,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还未完全消除;城乡就业政策不统一,扶持就业政策不平等;近几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工资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其在城镇的生活成本也在迅速增加,务工收入在扣除住房、子女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支出后就所剩不多了。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资源和服务以及大量额外支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社会治理严重缺位,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不畅,有组织外出的比例比较低,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延缓了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三)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历史影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机制、基金筹措、管理办法、保障标准、保障覆盖率等方面都与农村有很大的差异。目前农村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才刚刚建立,覆盖面小,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既缺乏农村的社会保障,又无法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陆续向城市转移,城市面临城乡社保障如何对接的问题。

(四)劳动者素质与市场需求不适应

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76%,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不到20%。虽然近几年农村劳动力素质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低素质,缺乏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小,基本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如:运输、建筑小工、工业加工等劳动密集型,重体力、低报酬的行业。大量技能低、素质差的农村劳动力充斥市场,不能适应非农产业技术进步、结构升级和国际化进程步伐加快对高素质员工的要求,导致农村劳动力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出现了“民工荒”。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最终目标是城镇化,以往的城镇化更多地体现在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并没有相应转移更多农业人口,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是关键。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改革了延续50多年的二元户籍制度。建议进一步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地市级以下全部放开,同时逐步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报酬、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实现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深化就业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环境

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取消各地针对农民工和外地人口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就业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酬,包括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公平、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本外地人员平等的用工政策。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氛围,吸引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把“走出去”和“返乡创业”相结合,树立 “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的发展理念,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将在外学到的先进管理理念、经验技术和淘到的“金”带回来创业,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三)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

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力文化水平低,就业素质不高。要继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阳光工程”的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前培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资源,对45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每年进行1―2次培训。针对用工量大、技能要求高的工种,要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探索培训补贴机制,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培训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武志刚、张恒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特点及变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 2012 (11).

[2]曹利平:《农村劳动力流动、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研究》,《经济经纬》2009(4).

[3]李晓春、马轶群:《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劳动力转移》,《管理世界》2004(11).

第6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位于省东南部,区是市中心城区。全区总面积2442平方公里,辖10镇6乡、420个行政村,7个街道办事处、43个社区居委会,全区总人口65.54万。近年来,省市民政部门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区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年提高,投入资金大幅增加,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区城市共纳保17695户46892人,月发保障金585.98万元,月人均补差125.47元/月,累计发放低保金3328.07万元。农村低保保障对象11232户35884人,月人均补差72元,季度发放保障金775.98万,上半年累计发放保障金1551.97万元。

二、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市《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精神加强城乡低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启动实施提标工作,全面扎实有序开展工作。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大力宣传政策。今年,省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提标后的标准为2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850元/年提高到1096元/年,平均补助由65元/月提高到72元/月。为了规范提标工作,扎实完成提标任务,成立了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任务要求,为我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全区民政工作会议上、对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和参与提标的工作人员,就提标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对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进行了培训,做到工作人员要做到政策熟悉,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确保提标工作“公平、公正、严格、规范”实施。

二是确定提标范围。明确保障标准。提标任务实施中,按照省、市关于农村低保标准由月均65元提高到72元的要求,结合我区目前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标准达到70.8元的实际,拟对二类对象在月人均70元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补3.0元。对于城市提标工作,各社区结合提标工作,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照月人均收入低于230元的新标,成立提标工作审核小组,全面测算家庭收入补助标准,上报街道和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合理确定补差标准。提标实施中,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力量,深入村组(社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城乡低保对象排查排摸工作,认真测算困难家庭收入,根据家庭收入确定差额补贴标准,建档造册,编制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提标对象表册。

四是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严格执行提标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申请、村委(社区)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工作程序,通过申请人陈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提供相关证明等方式,核实家庭收入,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提标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坚持谁调查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提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实施。

五是加强动态调整。及时规范完善。按照方案要求,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全力对辖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普查,共清退766户、1603人;同时对65户、176名困难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理整顿中,坚持属地管理,认真自查自纠,及时规范完善,加强动态调整,严格审核程序,完善档案资料,落实“三公示”和“五个程序”着力打造阳光诚信低保。5月底全面完成了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全区城市低保共提补10528户26756人,提补人数占保障对象的57.94%月提补资金达52.8万元,提标后月补差标准为125.77元;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对二类保障对象14952人实施提标提补,月增加提补资金41.8万元,月人均提补3.0元。

三、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靠实工作责任,全面有效开展全区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局成立了由局长李仲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副组长、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下发了区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了市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内容》通知,坚持从“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入手,进一步明确“规范领导责任落实、规范政策法规运用、规范保障标准制定、规范保障对象确认、规范操作程序、规范日常管理事务、规范资金发放使用、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内容,并对街道、乡镇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做到责任靠实,措施有力,目标明确。区政府专题召开了全区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了省、市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的相关精神,安排部署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具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有序开展规范年宣传活动。同时,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集中学习低保有关法规文件,力求使工作人员政策熟悉,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严格,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关注支持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和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政策宣传。针对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加大了低保规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城乡低保评议记录、城乡社会救助文件资料汇编》城乡低保宣传单、民政工作手册,同时下发了市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标准》通知,积极组织和引导各街道(乡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与中国移动分公司协调联系,开通了惠民百事通”用短信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规范宣传年活动;设立了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咨询点,集中组织全区各办事处、社区主任、工作人员在中心广场举办了区城市低保规范性宣传年宣传活动,对广大群众面对面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区民政网开设了宣传专栏,撰写宣传信息,其中有2条被《民政动态》市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简报》采用,1条(阳光低保”惠民生》被《日报》采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悬挂条幅、开办宣传栏、黑板报、刷写通俗易懂的固定标语、深入居民农户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低保政策法规;为了把宣传报道工作引向纵深,区广电局的协助下,制作了阳光低保,情暖》专题电视宣传片,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城乡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同时,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区民政局设立了民政服务大厅,16乡镇成立了民政工作机构,设立民政服务办公室,统一配备了档案柜、办公桌椅、办公电脑等设备,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是明确“六严格”目标。深入推进规范宣传活动。为了使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取得有效成果,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问题,以“六严格”全面促进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主要是严格操作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民小组摸底排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操作流程开展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随意简化程序或“隐瞒不报”暗箱操作”等现象。严格民主评议,建立健全村(社区)不少于20人的民主评议库,落实逐户逐人评议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包村(社区)干部全程参加并指导村(社区)民主评议会议,对有争议、有举报的重新调查评议,从源头上解决“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严格对象确定,坚持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和区民政局三级联合入户调查、审核制,新纳对象要做到100%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严格“三榜公示”坚持实行村(社区)调查评议后公示、乡镇审核后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后公示的三榜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均设立了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公开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和举报监督电话,公示城乡低保评议、审核和审批结果,做到政策、对象、标准、资金“四公开”严格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做到区有室、乡有柜、村(社区)有盒、户有证”区、乡两级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保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严格资金发放,坚持审发分离,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对象,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发放。城市低保金每月发放一次,由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划入城市低保对象存折;农村低保金每季度发放一次,通过强农惠农一册明”一折统”形式发放到户。

四是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活动成效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规范年活动督查力度,按照《市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标准》6月份,集中时间,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分组多次深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采取随机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进行督查,现场指导完善资料、表册编制等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项目,保证了城乡低保规范年活动规范、有序实施,并取得实实在效果。一查领导责任是否得到落实。乡镇(街道)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否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主要议事议程,否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及制定实施方案。二查保障对象是否准确。各社区(村委会)否准确核定家庭收入情况,并按照家庭收入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评估情况确定低保对象,否做到按类施保,有无“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否做到应保尽保。三查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否坚持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示”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否存在隐瞒不报”现象,对一些争议问题,否做到重新调查、评议、审核。四查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低保制度是否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完善,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管管理是否到位。五查资金发放是否足额及时。城市低保资金是否按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的要求,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低保金行为。六查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档案是否健全规范,低保对象是否材料齐全,一户一档,变更审核情况是否及时归档。七查宣传教育是否经常有效。主要负责工作人员是否将城乡低保工作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安排是否连续不断,宣传教育形式是否灵活多样,城乡居民对低保政策是否清楚,城乡低保工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政策并能正确运用政策开展工作。通过督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城乡低保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更加公正、透明,确保了城乡低保规范年活动有效进行,有力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7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一、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城市贫困层状况

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在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减少的趋势;而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则有明显的增加趋势。进入90年代后,我国城市贫困层有何新的变化呢?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贫困人口数量持续增长

在研究贫困问题时,我们一般区分两种贫困状况,即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

所谓绝对贫困人口是指,难以维持该地区最低水平的生活、需要得到社会救助的人口。1991年,民政系统所进行的城市孤寡病残救济和城市贫困户救济覆盖了1660万人口,占当年市镇人口的5.4%.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效益不好,导致许多职工生活困难和城市贫困人口增加。根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资料,1992年,全国约有700多万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状态,加上其赡养人口(人均赡养系数为3.03),则贫困职工家庭总人数超过2000万人,占当年市镇人口的6.2%;1994年,全国贫困职工约1120万人,加上其赡养人口,约为3300万人,占当年市镇人口的9.7%.根据中国社科院朱庆芳研究员的研究,“1995年底被拖欠职工工资的人数有1000万人,被停发或减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有151万人,劳动部公布的登记失业人数为520万人,以上三部分共计1671万人,若包括他们的抚养人口,则为2890万人,再加上由民政系统救济的城镇孤老残幼等弱者190万人,共计3080万人。以上数字还不包括下岗人员550多万人。”到了1997-1998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仍然居高不下,总数仍有约3000万人之多。

所谓相对贫困人口是指,相对于社会上其它群体比较而言的低收入人口。一般将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50%的人口算作相对贫困人口。1988年,张问敏、李实根据全国10省市的抽样调查资料计算出来的相对贫困户比例为6.83%.笔者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资料,测算出1990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中相对贫困户的比例约为7.38%(即家庭月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户)。另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1994年在全国范围的抽样调查资料计算,当年城市居民的人均月货币收入为224.14元,相对贫困线应力112.07元,相对贫困户在样本中所占比例为22.7%.同年,在北京市8个城区进行的一次抽样调查资料也显示出,被访者中有39.8%的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处在“中下等水平”;18.1的人认为其处在“下等水平”,这从主观方面反映了城市相对贫困的严重性。这些数字看上去似乎过高,但是,考虑到前述绝对贫困的状况,也可以认为是合理和可信的。

第二,城市贫困人口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大量失业人员、下岗(或放长假)人员、困难企业的部分在岗职工以及部分退休职工成为目前城市贫困层的主要成员。据估计,他们占了城市全部低收入者的88%.以前,城市贫困层的主体是所谓“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十天固定生活来源”或“无依无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主要是由于个人或家庭的原因导致贫困。这一部分贫困人口的数量相对稳定,对社会结构的冲击较小,而且在城市贫困层中所占的比例正在逐步缩小。而现在,上述城市贫困层的主体之所以陷入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当然,某些政策的执行不当,在某种意义上也催生了新的贫困层。例如,某些政策倾斜不当,加剧了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城市新贫困层的分布呈现出较强的区域特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转轨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上述城市贫困层的渐成员还有可能继续增加。如何缓解这些人的贫困状况,将他们重组到新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去,这不仅关系到社会转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影响到未来的社会结构型态。

第三,城市贫困层的贫困程度有所加深。国家统计局《中国城市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表明,1989年,贫困居民家庭独立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福利费、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退休金、困难补助费、价格补贴等,不包括赡养、赠送收入和储蓄收入)比贫困标准低28.3%,比全国城市居民平均水平低60.1%贫困居民平均实际消费比贫困标准低13.7%,比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水平低52.3%.贫困居民消费呈如下特点:(1)食品消费比平均水平低43.3%,且食品质量差;(2)衣着消费比平均水平低56.6%;(3)日用消费比平均水平低73.9%,家底薄、财产少;(4)住房面积比平均水平低24%,且设施较差,有12.20%的户无自来水,有55.9%的户无卫生设备,有30%的户无取暖设备,有21%的户无厨房,这些比例均大大低于总体平均水平。

根据1998年对全国39080户城市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占总体5%的贫困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划分)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198.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47倍,比最高收入户低4倍。贫困户大多入不敷出,许多家庭靠借贷维持生存。1998年,贫困家庭用于食品的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为5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1介百分点,比最高收入户高出20介百分点。贫困户饮食量少质低,营养严重不足。贫困户的主要食品消费量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肉类、家禽、蛋类及鲜乳品等高蛋白质食品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以上。贫困户人均服装支出仅97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2倍,比最高收入户低4.9倍,衣少质次,许多人己经多年未进商店买过新衣服。贫困户很少购置耐用消费品,他们年人均用于耐用消费品的金额仅有3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6倍,比最高收入户低21.5倍。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国有集体企业的效益难以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城市贫困层中的许多渐成员甚至缺乏必需的收入保障。失业、下岗职工首当其冲,退休人员的收入也在贬值,而且他们大多难以享受原先曾是免费的医疔等服务和各种其他福利。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巳开始建立“职工最低劳动工资保障制度”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然,距离这一制度的真正发挥作用和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部分商品,特别是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持昂贵和就业不足的打击下,城市贫困层的生活条件有日趋恶化的趋势。对于许多城市贫困层的渐成员来说,通过再就业获取收入的机会并不多,特别是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集中、新经济增长点缺乏的地区,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前景更加黯淡。对于数量众多的下岗女工而言,其再就业的困难要比男工更大。很多人找不到合适的职业,只能靠领取微薄的救济金或生活费度日。家里有老、有小的女工,其心理压力更大。据调查,下岗女工中因生活所迫而卖淫者有上升趋势。沈阳、丹东、阜新、铁岭等市因经济收入下降或不开工资等原因而离婚的下岗女工比例也有所上升。

城市贫困层贫困程度的加深,己经成为一个具有潜在爆炸性的问题。实际上,各地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与此有关。

第四,与我国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迅速增长相对照,城市贫困层的利益相对受损,并容易由此激发不满情绪。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0年到1998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从1522.79元增加到5458.34元,增幅为258.4%,年均增长44.8%.而与此同时,贫困层的收入并无太大增长,甚至有所下降。例如,1995年,北京市将最低工资标准从1994年的210元调到240元,增长14.3%而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44.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24.9%福建省199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280元,平均递增7.11%,而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40.61%,物价涨幅则高达25.3%.这样,那些陷入贫困的城市居民,因为不能或较少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好处,极易滋生或强化逆反心理,从而对社会整合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二、城市贫困层致贫原因的宏观分析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随着失业、下岗人数的增长,城市中的贫困层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对于城市贫困层致贫原因的分析,主要是有两种角度,一种是宏观角度,另一种是微观角度。宏观角度讲的是社会结构方面的比较大的社会变迁对于贫困的影响;比如市场转型所带来的影响。微观角度讲的是因个人原因所造成的贫困。本节主要侧重于宏观角度的分析第三节则主要是微观分析。

I.产业结构的变迁

我国的国有企业大体上都是五十年代创建的,当时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产业结构也比较落后。当时所建的企业大体上都是集中在采掘业、加工业、制造业上,如采矿、炼钢、轧钢、金属加工、纺织、化工品制造、机械制造等都是当时的主导产业。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以及众多的高技术产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例如,我国服务业产值在GDP 中所占的比重己从七十年代的不足15%上升到2000年的将近33%.在产业结构急剧变迁的形势下,很多国有、集体企业并没能迅速适应这种变迁,反而是固守着原来的产业,结果经营每况愈下。因此,国有企业的衰落不仅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而且是由于产业结构变迁所致。目前,停产、半停产、下岗职工较严重的多是集中在这些己衰落的产业、行业上。

2.就业体制的变迁

第8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成立了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20__年度乐山市城乡低保复查复核工作方案》,明确了普查的目的意义、复查复核时间、对象和内容、复查复核方法步骤及要求。统一制发了《乐山市城乡低保宣传资料》、《乐山市××区(市、县)城市(农村)低保取消或减少低保金对象花名册》、《20__年统一组织城市(农村)低保复查情况统计表》、《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核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要求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搞好培训,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也高度重视此次低保普查工作,成立了以民政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查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做到人力、财力集中,重点突出,措施落实。

二、广泛宣传,规范程序。

为深入开展低保普查工作,各区(市、县)利用广播、报刊、社区(村)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普查意义和程序。通过宣传,提高了低保政策的群众知晓度,增强了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在普查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专门落实人员走村入户,采取查、看、听等方式对低保户情况进行逐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在村(居)公示栏进行重新公示,群众无异议的重新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对评议有异义的由乡镇(街道)评审小组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通过政策宣传和程序的规范,为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培训,典型引路。

今年4月,我市专门召开了城乡低保普查工作会议,用三个月时间对我市城乡低保进行了全面普查。9月上旬,根据全省低保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再一次对全市城乡低保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通过总结4-6月城乡低保普查工作经验,推广市中区、马边县城乡低保普查工作经验,以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区(市、县)民政分管局长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各区(市、县)也相开了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普查内容、工作程序和低保工作政策再一次进行了认真培训。通过培训和市中区、马边县的经验引路,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为保质保量完成城乡低保普查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加强监督,保证质量。

为保证普查质量,市和各区(市、县)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低保普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同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督查组采取抽查方式对普查程序是否规范、档案管理是否完毕等进行检查,对普查工作不到位的,指导限期整改。有力的监督指导,确保了普查工作不走过场,保证了普查工作质量。

五、工作成效

通过城乡低保普查,我市城乡低保的保障对象情况更加准确,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了政策透明,群众满意,为打造我市“阳光低保”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提高了低保工作人员素质。通过城乡低保开展普查的政策、操作流程等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同时,及时开展经验交流,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提升了低保工作水平。各地通过严格、规范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等程序,使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更加规范,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通过加大政策宣传,群众对低保工作的参与度、知晓率和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水平。

(三)建立了规范的城乡低保台帐。在全面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确定的享受对象分别填入《农村低保台卡》、《城市低保台卡》,做到了低保数据与计财实际发放数据完全一致。

第9篇: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大排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城乡低保大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户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按标实保、分类救助,切实纠正“优亲厚友、”、“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以及不按标准实保邓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一律取消享受待遇,把符合享受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全面清理清查和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此次大排查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成立领导小组。

四、工作重点

(一)对全镇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大排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坚决予以清退:

1、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享受低保的“人情保、关系保”家庭;

2、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3、人户分离却仍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4、将父母单独拆户,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家庭成员已死亡的家庭,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取消其保障待遇;

6、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7、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毕业家庭;

8、近几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

(二)规范城乡低保、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城乡低保调查、审核、审批问责制,做到对象确定准确,补差水平合理,审核、审批程序到位,动态管理到位。

五、工作步骤

此次城乡低保大排查工作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到2012年3月20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12月20日至2012年1月20日)

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低保大排查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好自查工作,村(居)委会要将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名单、享受人口、月享受金额进行公示(要做好记录和照片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村(居)委会要对每个低保户逐户上门调查,进行重新审查,并填写好《市城乡低保对象排查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对现有低保对象逐户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意见,对收入较低的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穷状况的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对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要重新评议评审,做好评议记录,并将结果重新在对象居住的村(居)公示7天以上(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并将核定对象上报镇政府。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一是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二是清理纠正“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的对象;三是将收入较低的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穷状况的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

(二)整改规范阶段(201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

各村(居)委会要组成排查工作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对所负责的村民小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看是否真实客观,看现有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看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准确,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同时对上报的对象要深入村、组和农户家中进行逐户全面排查,并在《市城乡低保对象排查情况登记表》中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新增意见。对保留、调整、新增的对象要重新评议评审,作好评议记录,并将结果返回村(居)委公示7天以上(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工作重点:一是抓好整改落实。根据排查情况,对城乡低保某些错误做法要加以纠正。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取消“关系保”、“人情保”及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二是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居)委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停发,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填报申请审核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民政局进行审批;三是纠正不按标准发放低保金的做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3月20日)

1、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联合民政局、财政局组成六个检查组全面检查自查自纠和整改规范工作情况。

2、严肃查处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对违规违纪人员,该依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依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大排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范围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大排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