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法官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法官工作总结

第1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我在工作生活中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精神,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按照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查摆自身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上查看对自身要求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政治学习努力方向。

二、爱岗敬业、务实工作

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不因案件标的大小而有所疏忽,不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不良风气。一视同仁地秉公处理,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考量。我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妥善处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7年至2018年年中,我在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期间,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为了起好带头作用,我在工作中主动承办疑难案件,并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我所审理的李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了解得知,虽然看似只有李某一人提起诉讼,但实则整个小区近千名业主对该案都极为关注,持观望态度,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积怨较深,未能调解成功,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达十余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庞杂,为妥善处理此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余业主认可该案处理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最终将一起极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我在2017年度承办民事案件件,全部予以审结。2018年在法庭承办民事案件 件,全部予以审结。我于2018年6月调至中院执行局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为迎接专项验收检查,我承担了大量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许多内容并无先例可循,只能自己边学边干,摸着石头过河。同时还要与他人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但我从未因工作任务繁重而叫苦叫累,总是自觉加班加点不打折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9年我承办执行案件8件,全部审结。2019年4月,我调至民一庭工作,年度承办民事案件66件。此前在法庭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类型相对而言较为固定,在调至民一庭工作后,发现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更趋复杂,审理难度也较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一审案件相比也有较大不同。为了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效率,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增强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强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够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挤时间学习,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同时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在增强文化素质上下功夫。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书报等多种渠道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能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应对新的领域、业务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努力刻苦钻研,利用一切机会拓展和丰富个人知识涉猎范围,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洁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各项禁令,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把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真上,养成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风,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2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法官;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Mental Health of Judges in Chinese Middle-level and Primary Court. Gong Xiaoling, Zhang Qinglin. Psychology School of 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judges in Chinese primary and middle-level courts. Methods One hundred and fifty-four judges were tested with the 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 Results These judges had significantly higher scores on the scales of somatization, compulsive, depression, anxiety, hostility, paranoid ideation, and psychoticism than the norm;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ale and female judges, between different classes, and between judges of different kinds were not significant in all these scales. Conclusion The judges' mental health levels were obviously lower than common people and there exist certain mental problems and symptoms.

【Key words】 Judge; Mental health; SCL-90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更加强烈,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持续高涨。因此,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保障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迫切要求与首要任务。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官队伍素质的建设,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前,法官们承受着来自社会的更高要求和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他们的心理健康教状况如何呢?为了解基层法官心理健康的具体状况,本研究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1],对法官进行了测试分析,旨在为法院系统进行法官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四川省部分中、基层法院实际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154名法官,男性105人,女性49人。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38人,民事审判法官119人;大学本科105人,大专49人;高级法官12人,一级法官33人,二级35人,三级58人,四级以下19人。

1.2 研究方法 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征得受测单位及个人同意后,由研究者本人对上述中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团体测试,给予统一指导语,无记名答卷,答完后立即回收答题卡。症状按严重程度分为1~5级进行评分,主要统计指标是该量表的各因子得分、总分及总均分。

1.3 数据处理 数据用SPSS 11.0统计软件包处理。

2 结 果

2.1 SCL-90评定结果与常模的比较 将本研究法官样本SCL-90各因子得分与SCL-90常模[2]进行比较, t检验的结果表明(见表1),法官的躯体化、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因子得分均显著高于常模,差异达到非常显著的水平(P<0.001);恐怖因子分高于常模,但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水平(P>0.05)。法官SCL-90人际因子分低于常模,但不具有显著性(P>0.05)。从表1可以看出,法官SCL-90总分和总均分均显著高于常模,差异性非常显著(P<0.001),说明法官样本的心理健康状况总的来说低于一般人群的常模。

2.2 SCL-90评定结果的性别、等级与类别的比较 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SCL-90各因子得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均不显著(P>0.05);不同等级的法官,即一、二、三、四、五级法官以及高级法官的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均不具有显著性(P>0.05);不同类别的法官,即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SCL-90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亦均未达到显著水平(P>0.05)。

2.3 SCL-90评定结果的不同学历比较 将法官的文化程度分为大专组和本科组(研究生只有3人,在统计时作为缺失值处理)进行比较,从表2的结果看,不同学历的法官SCL-90敌对因子分,方差检验的结果P=0.059,这个结果非常接近0.05,可以近似地认为具有显著差异;其余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没有显著性(P>0.05)。

2.4 SCL-90评定结果的工作年限比较 将法官样本的工作年限按10年以下、10~19年、20~29年和30年以上分组进行组间比较,结果表明,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性、精神病性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显著(P<0.05),其中,敌对因子得分差异极其显著(P<0.01),强迫症状和精神病性因子分别为P=0.011和P=0.012,也认为是差异极其显著。SCL-90其余各因子分未出现显著性差异,见表3。

进一步作出各因子得分的分布折线图,如图1所示。总的来看,不同工作年限的法官各因子得分的变化趋势比较一致,工作10年以下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变化趋势略有不同(随后单独分析)。在各因子中,法官的强迫因子得分最高,而恐怖因子得分则相对最低。引人注目的是,工作年限在10年左右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工作年限为33~35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呈现出明显的高峰;工作年限在26、27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也相对较高。见图1,图2。

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法官各因子得分的分布折线图如图2所示。显而易见,工作10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均为最高,呈现明显的峰值。值得注意的是,工作6年的法官躯体因子得分相对较高,从而其分布折线明显有异于其他各因子。

2.5 SCL-90评定结果的婚姻状况比较 将法官婚姻状况分为两种,即已婚和未婚(包括离异和丧偶),进行组间比较的结果表明(见表4),已婚法官和未婚法官的敌对性因子得分(P=0.059)以及偏执因子得分(P=0.056)接近0.05,可以近似地认为差异是显著的。

3 讨 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中基层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状,主要表现在躯体化、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等方面。研究结果提示,法官的身体状况欠佳,有明显的身体不适感,感到苦闷、悲观、失望,生活的兴趣和热情减退,精神高度紧张,甚至坐立不安,神经过敏,敌对性强,好猜疑等等,总而言之,多表现为情绪问题以及思维、行为方面的问题。这可能与社会对法官过高的期望、沉重的工作压力、紧张的工作氛围以及相对比较差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因素有关。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工作10年左右的法官以及工作了25年以上的法官,他们的SCL-90各因子分明显地偏高,说明这两部分法官的心理问题更加突出(这一结果与有关司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比较一致)。分析原因,对于工作10年左右的法官来说,他们的年龄大致在30~35岁之间,经历了10年工作与生活的磨砺,工作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具备了比较熟练的业务技能,正是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骨干作用,工作压力较大;在生活中,他们大都成家立业为人父母,担负着家庭的重担。这个阶段的法官们在繁重的工作与沉重的生活负担双重压力之下,出现心理问题及症状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来自组织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工作了25年以上的法官们,在经历了漫长的工作历程之后,大多数接近或者已过知天命的年龄,一方面从生理角度看,身体较以前更有可能受到疾病的困扰,另一方面,职级、待遇以及面临退休、子女安排等,是这部分法官考虑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必然会增加困扰,导致心理问题及症状反应。

本研究抽取的样本是我国西部地区四川省的部分中基层法院的现任法官。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必然受到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对法官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同样也不能脱离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本研究的样本数不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数据分析结果非常清楚地反映出的法官心理问题和症状不容忽视。作为研究者,我们希望今后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为法院系统加强法官管理、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心理学的依据和建议。

4 参考文献

[1]汪向东,王希林,马弘,编著.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第2版.北京: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31-35

[2]金华,吴文源,张明园.中国正常人SCL-90评定结果的初步分析.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6,12(5):260

第3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发展,其中员额制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事业的决心。在推进员额制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入员标准有争议、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主辅办案模式举步维艰和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明确员额制相关具体的实施标准,并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提升检察人员等额薪资待遇等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现,保障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

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念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年提出,最高检则在1999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年开始,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2007年,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

(一)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检察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其中,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可是,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不可否认的是,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二)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人,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人,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56%,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

(三)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其中,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对隶属检察官负责,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而且,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

(四)案多人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拍板更多的决定,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随的经济的快速增长,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却是高风险、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

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加强自律意识,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从微观上说,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员额总会有,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实现人生理想。

(三)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负责到底。因此,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选。与此同时,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作者:刘美伶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4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转业军官 就业安置 现状

针对社会主义经济大力发展的国情需要,2001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我国转业军官安置实行“以计划分配为依托 自主择业为补充”的方式,开始由统包统分的计划分配式转变为政府计划分配与退役军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新的转业军官就业安置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安置效果,大量的转业军官得到了妥善安置。本文将以石家庄市为例,对河北省的转业军官就业安置状况做一个调查研究。

一、河北省的转业军官安置的基本情况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迄今为止我国的干部都是按照此办法接受转业安置。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我省于1989年3月5日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即《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针对国家在2001年1月25日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改变统包统分的计划分配式,变为政府计划分配与退役军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制度的调整,河北省政府近期又制定了《河北省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和细则,响应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所做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军官转业安置工作。

河北省一直以来是兵员大省,也是安置大省,工作一直走在国家前列。依照国家计划,2012年河北省共接收转业干部2019名,其中计划分配1813名,自主择业206名,随调随迁家属367人;2013年河北省共接收转业干部1706名,其中计划分配1511名,自主择业195名,随调随迁家属人数不详(未找到数据);2014年,,河北省共接收转业干部1517名,其中计划分配1244名,自主择业273名,随调随迁家属58人;2015年,共接收干部1370人,其中计划安置931人,自主择业439人,随调随迁家属288人。

多年来,我省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平均90%以上符合进入大中型城市条件,平均40%以上符合进省会条件,因此,安置的去向就相对集中;对于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安置主渠道一直以来都是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另外较小比例的转业军官安置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渠道较为有限。以2013年为例,计划分配干部去向分布如图表1所示:

图表1:2013年计划分配干部安置渠道分布图(数据来源:《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河北省的转业军官安置现状研究设计

1.研究的对象及内容

由于2015年的工作没有最终结束,无法得到准确的相关数据。因此,本次研究对象为石家庄市2012年-2014年接收的转业军官。调查对象将采取随机抽样法产生,抽样人数为70人,他们将作为此次研究的研究样本。

本次抽样调查主要研究的内容分为我省2012-2014年的转业军官接受转业安置后的现状(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希望通过此次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结果,对我省转业军官的就业现状有一个总体把握,为日后的干安置工作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2.问卷设计

通过搜集文献、与在相关领域有研究的专家进行探讨以及对3-5位转业军官进行深入的访谈的方式,对问卷进行设计。前半部分为个人情况。包括接受问卷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转业时的婚姻状况、转业时的工作倾向、转业后的工作单位类型,共7项问题。后半部分是接受转业安置后就业状况调查。从工作本身、收入、生活状况、工作人际关系、职业发展前景、社会影响等六个方面做出13个设问。

三、调查实证研究

1.问卷调查总体情况

2015年7月-9月,我们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河北省2012年-2014年之间接受转业安置到石家庄市的的转业军官进行了问卷调查。考虑到调查人群具有非普遍性,最终确定发放调查问卷70份,回收66份,问卷回收率为94%,有效问卷66份,有效率为100%。

2.问卷调查数据及分析

(1)由图表2可得知,接受调查的转业军官中男性占绝大多数,比例达到近94%;女性军官所占比例较低,约占6%。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军队中男女性的比例呈两极化。

图表2:转业军官性别分布(单位:人)

(2)表1和表2显示数据表示,接受调查的转业军官年龄大多数处于中年,31-45岁转业军官所占比例较大,根据该调查结果可推断河北省大部分转业军官是在30-45岁之间接受转业安置。除此,还可了解到,转业军官很大部分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约94%的转业军官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者所占比较最高,超过半数。

(3)由图表3数据可得知:绝大多数转业军官在接受转业安置时都是已婚状态,占接受调查人数的92.4%,转业时未婚状态的军官仅有7.6%。单从数据上看,好像这个结果与上文表1中随迁随调家属的数量与实际接受计划分配的军官数量有很大数差存在矛盾,但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如果可供选择的转业城市与转业前城市水平相差不大,大多数已有家庭的转业军官在转业时会倾向选择留在转业前城市,避免家庭搬迁、配偶工作更换等不必要的周折。

图表3:转业军官婚姻状况 (单位:人)

(4)表3数据显示,72.7%的转业军官把政府机关作为首要职业选择;其次为事业单位,有16.7%的转业军官希望到事业单位就职;剩余4%和3%的转业军官选择了国有企业和自主择业。这说明大部分人在就职问题上考虑较多的是工作本身的“稳定性”和“社会性”。大部分转业军官的最终职业与预期较为一致,但由于受到各单位提供的职位数量影响,与实际理想产生一定的偏差。数据明显体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对转业军官安置的主要途径。

以上是对接受问卷调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了解及数据分析。这些数据会对后半部分就业安置现状的调查及分析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

(5)表4-表6是对转业军官经过就业安置后现状的调查结果。由表4的数据可知,期望收入在2000-3000元范围的仅有1人,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1.5%;期望收入在3001-5000元范围的有21人,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31.8%;期望收入在5001-7000元范围的有27人,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40.9%,问卷上显示他们多为服役时间长或者高学历军官;期望收入在7001元以上范围的有17人,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25.8%,通过个案访谈和问卷上显示,他们多为转业时职位较高的高学历军官或者打算选择自主择业的军官。表4和表5中数据都显示,转业后实际收入,除很少数军官收入有所提升,绝大部分与转业前基本持平和有所下降。但是经过访谈情况来看,转业军官们对这种情况比较理解,军人群体有其特殊性,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公务员或其他系统。

表5中数据表示大多数军官接受转业安置后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大多数是无明显变化,少部分比例的转业军官认为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有所下降。通过个案访谈和问卷上显示,收入较之前有较大程度下降的转业军官与转业前职务或职称较高的军官在生活质量上有所下降,社会地位感没有以前强烈。

表6从八个方面综合了解了转业军官接受安置后对于工作本身的满意程度。66人中有54人对转业后的工作单位表示满意,占到接受调查军官总数的81.8%;对转业后的工作单位表示一般(及没有满意也没有不满)的军官有8人,占到接受调查军官总数的12.2%;表示对转业后的工作单位表示不满意的有4人,占到了接受调查军官总数的6%。这说明绝大多数人对于转业后的工作单位是比较认可的。

除此之外,对于工作的稳定性、自己与上级领导的关系、自己与同事和下属的关系,大多数人也表示满意,这说明大多数人在转业后能够较好的融入新的环境;只有极少数的的人在这些问题上感到压力,认为不满意。

对于工作是否能很好的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人生目标,48.5%的人认为表示满意,45.4%的人认为一般,剩下6.1%的人表示不满意。另外,大部分人表示自己能够工作中获得成就感的,21.2%的人认为在工作中获得的成就感一般,仅3%认为对自己获得的成就感不太满意。对于在单位中的发展前景,65.2%的人表示是满意的,这些人大多是是具有高学历,且年龄占有优势的转业军官,;有31.8%的人表示一般,问卷上显示,他们多是年龄较长、学历较低的转业军官,因此他们认为发展前景一般;另有3%的人不不太看好自己的发展前景。总之,有27.3%的转业军官对于自己转业安置现状非常满意;51.5%的转业军官对于自己转业安置现状表示比较满意;16.7的转业军官认为现状一般;分别有3%和1.5%的人对转业安置现状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78.8%的接受调查者对转业安置现状满意,占绝大多数,而由于相关原因表示不满意仅为少数的4.5%。

四.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与转业军官的个案访谈、及这次调查问卷的数据综合来看,大部分的转业军官对转业安置现状表示满意,这些人多数是转业前拥有高学历、转业时年龄有优势或者转业前职务较高(团师级)者。有些人甚至同时具备其中两个或者多个条件,这部分人最终的就业安置甚至会超出他们的心里预期,产生极大的满足感。但有一小部分转业军官存在以下问题:如学历构成较低、转业前职务较低或者转业时年龄较大,这些军官最后可能没有进入期望的单位,收入也没有达到期望值,本身已经有心里落差,再加上要适应从部队环境到“社会环境“、从”军人“到”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导致转业安置后完全不适应,,对转业安置现状有不满感。

针对小部分人存在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 在其接受转业安置时提供就业指导,如建立就业信息网络,提供就业咨询。制定符合省情的优惠政策,鼓励自主择业、创业。 2. 可以加强对其的心理疏导,帮助其了解自己的特长,挖掘其工作潜能,引导其选择与自己特长或兴趣相符,有工作热情的职业。3.对有需求的转业军官提供培训服务。

从这次访谈了解的情况及调查数据结果看来,近些年来我省的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是比较成功的,对人才资源进行了较优的再分配,对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及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对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应该做到结合省情,借助社会各界的共同力量,循序渐进的进行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罗平飞.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02)

[2]廖国庚.从“军队人”到“社会人”――对长沙市337名转业军官职业角色转换情况的调查[J].社会.2003(02)

[3]付静.转业军官职业价值观调查[J].中国人才.2010(06)

第5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刚进入村的前几个星期是最艰难的,因为对村里的现状不熟悉、民情不了解,所以往往会处理不了事情,整天闲得慌,感觉自己很孤独,很难和领导、群众沟通,但随着工作的逐渐开展,角色的慢慢转变,跟着各位领导深入群众,协助领导处理各条线的工作,慢慢地也学会了一些待人处事的方法,并能较好的处理简单的村务。

农村工作要做到“三心”,即:苦心、耐心、爱心

1、苦心:苦心是做好农村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在农村工作必须要摆正心态,做好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心理准备,要认真做好每件事,真诚待人。

2、耐心:农村工作多而琐碎,要耐心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耐心给百姓讲解各种相关政策,耐心完成领导分派的各项任务。

3、爱心:在基层工作,为百姓做事时,要用爱心去感受他们的疾苦,要站在他人的立场想问题、办事情,学会换位思考,百姓有事找你,要多微笑,倒茶、让座,服务要周到。时刻谨记村官不是官,是公仆,人民的公仆。

工作方法

1、日常工作方法

农村的日常工作是烦琐的,在平时我们就应该做到“勤”字,勤写、勤记、勤问、勤跑。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平时的会议记录、调解记录、工作安排要及时记录,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出现做了工作没有记录的情况,也能总结以前的工作,在往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同时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记录,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工作的收获也要及时归纳总结,使自己更好的掌握这些经验方法。遇到不懂的事情和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多问问领导,多和领导探讨。一位村领导跟我说过,“天天坐在电脑前的村官做不了好村官”,“一杯清茶、一份报纸”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已经不复存在了,这也说明我们在工作的闲暇之余要多往下跑,多了解下村里的实际情况,便于以后更好的工作。

2、处理事情的方法

在农村工作中处里事情要公平、公正,一只手扶两个人。掌握好的处理方法、技巧,处理村务保持平和心态,大多数时候,矛盾双方不一定能心平气和,如果我们作为事情的解决者都不能保持平和的心态,那么结果必然会火上加油,扩大事态。在处理百姓纠纷时,要“多听”,不仅要听当事人的陈述,还要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并适时的记录下来,这样才能尽可能了解事情的真相,公平解决。

毛主席曾说:农村有着更为广阔的天地,在那里将会大有作为。

二、在北桥街道招商服务中心工作

今年四月,我被街道办事处借调到招商服务中心工作,这对我来说又是另一个起点、另一种挑战,有人说招商招商,就是陪客人喝喝酒、吹吹牛,认为只要酒量好、能说会道就行了,其实不然,像我们街道“招商服务中心”分为“招商”和“服务”两块,而我就从事“服务”一块,主要是为来北桥投资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做一些统计工作。在这里是跟村里工作完全不同的,村里的工作繁琐、杂碎,而在招商服务中心,专业性比较强,比较单一,多学习,要对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如数家珍,还要熟知上级各个部门的政策、方针,这样做起事情就能事半功倍,否则只会耗时耗力。

别觉得办个营业执照很简单,其实这里学问大着呢,内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办证所需的材料也是不同的。比如办内资企业,需要投资人提供法人代表、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新设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等相关材料,而在办理外资企业的时候则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比如外国投资方的护照、出入境证明、资金证明等。

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心。特别是在做提交给外经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材料中,要对材料里法人代表的地址、投资金额、生产经营范围等内容核对准确,一旦有错误就将会导致企业的营业执照办不下来或延办,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跟上级有关部门接触时,要谦虚、谨慎,遇到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应。 小编推荐与 2012年村主任助理工作总结 关联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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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社会实践经验不足,只是纸上谈兵。在工作中遇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不能很好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

2、工作状态不到位。在工作中忽略思考的重要性,缺乏条理性,因此没有形成一个更全面的思考模式。此外,在工作中与领导的沟通也不到位,对请示与汇报工作情况两个环节不够重视。

3、工作中总出现粗心的现象。对待工作我是积极向上的,是敢于创新,敢于挑战的,工作时的兴奋总是我出现小缺陷,使我工作不能精益求精。

4、能够做到保持工作热情,但是还不能做到讲求工作方法。在开展工作时有很高的工作热情。但是有时候,自己工作方法生硬、不灵活,不仅导致自己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而且使工作效果受到影响,说到底,就是忽略了工作方法的重要性。今后,我要注意多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运用灵活多样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

一年的工作是短暂的,今后的工作才是真正的考验,我必须脚踏实地做事、勤勤恳恳做人,全面发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那样才将大有作为,正所谓“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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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200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德国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而没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但凡属检察官决定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1、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法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大学学习四年,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秀的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或是法官。德国法律对所有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之后。只有通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在德国,由于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无论是联邦还是洲,均鼓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的任命权限分别归属于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检察官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三个等级。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通过,最后由联邦总统批准。高级检察官则可不经议会讨论程序,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总理同意后,即可直接报联邦总统任命。各州的检察官,均由州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州司法部长任命。3、实行遴选制度。在法国,除了通过经常性司法官考试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通过直接遴选进入司法官队伍的渠道。根据规定,以下三类人可以直接遴选为司法官(指普通法院系统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法学博士,他们需同时持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这些人需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的高级职称证书。2001年5月30日,组织法为领取国家津贴者下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即“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在德国,实行的是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的制度,以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备较高素质。新任检察官必须先在市检察院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以选拔到州检察院任职。

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所有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加竞争。在晋升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9个月到一年左右。由于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

法国的各个法院一旦出现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亦采取公开的方式,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竞争。2001年5月30日,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一是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二是任何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但是如果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作为例外。三是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如果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免除这些条件的限制。四是任何法官,如果他不是一级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法官之后没有任过其他法院一级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法官的职务。法国对检察官的任命基本适用对法官的任命规则,但有两点区别。一是最高司法会议可以对一级和二级检察官提出任命意见,但该意见对政府没有约束力。二是特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任命,但对最重要的职位,如最高法院的检察长和巴黎法院的检察长,则由部长会议决定任命,不必征求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

(五)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保障制度有力。

在法国和德国,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因为法庭上检察官发言时是站着的,而真正的法官被称为“坐着的法官”。

法、德两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均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与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对此,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较高,准入条件严格,因此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德国检察官的工资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的人的工资可能比上一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工资高。据介绍,在法国一个刚刚任职的检察官月薪二万法郎,一般检察官到退休时月薪可达四万法郎;他们夜间和周末加班均有奖金,奖金相当于薪金的40%。

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德国的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被免职。检察官退休适用公务员退休的一般规定,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无论男女,其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大多数检察官通常在65岁退休,从而结束其职业生涯。但由于工作的特殊需求,可以推迟退休,推迟退休不得超过68岁。检察官退休以后,不再保留职务,享受公务员退休工资(约占原工资的75%左右)。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可以不经过考试直接从事律师工作。

(六)实行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并重视在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

在法国,通过司法官考试的预备司法官(也叫司法进修生)需继续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司法官队伍。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是唯一一所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预备司法官的培训时间原规定为24个月,现已延长至31个月。录取的预备司法官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司法官职业的保证。培训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他们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培训结束时通过结业考试的,学校按成绩排出名次,供他们选择职位时使用。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预备司法官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分配工作时容易产生的矛盾。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制度注重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从司法官学院培训出来的预备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是完全具备司法官素质的合格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便立即可以独挡一面,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德两国都很重视司法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法国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每年都要接受一次业务培训,他们每次升职之前也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国家一有新的法规出台,所有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学习领会。在德国,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司法经费。

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德两国在司法经费方面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检察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制定、拨付,逐级下发到每个地区法院检察院。故各级各类检察院检察官除了依法办好案件,维护国家、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须再去考虑本部门或本人的其他利益,亦不必为办案、开会、公务接待等费用问题耗费精力。

(八)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完备。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法国、德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一,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如德国的强行程序。法律规定,当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时,如果他同时是被害人,则他有权在两周之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审查后可以决定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后者,检举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决定。州高级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

第二,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法、德两国都有严格的检察官惩戒制度。在德国,如果有针对检察官的投诉,司法部会转到州检察院调查处理。如果被投诉的是检察院的高级官员,则由司法部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另外,检察机构内部也设有纪律委员会,通过专门的纪律诉讼程序,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必要时召开有司法议员、检察机构和法院的代表参加的表决会罢免检察官。处罚过程往往是由检察长任命一个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属实后报告检察长,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人事部门,并报司法部确认批准,记录归档。处罚的类型大致有:写检查、罚款、减工资、调低岗位级别、调离现有岗位等。如果被处罚的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由司法部任命一个法官来进行独立调查,经过行政法庭下设的纪律法庭审理作出最终判决。检察官发生的犯罪同样由刑事法庭审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务员。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门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职务。在法国,对检察官的纪律处罚由司法部实施。根据1958年12月22日条例第45条规定,其司法官纪律处罚的种类包括:斥责并记入档案;调动工作岗位;撤销部分职能;降低级别;暂时解除职务一年,全部或部分取消待遇(由2001年5月30日组织法增加);降职;如果司法官没有退休保险的话,通过退休或辞职结束职务;罢免,取消或不取消享受退休保险的权利。在上述列举的纪律追究之外,司法调查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还可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法国2001年5月30日的法律又增加了纪律处罚的种类,其充分说明法国对违纪司法官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也是不断加强的。为了保证纪律处罚的透明性,法国对司法官的纪律处罚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理决定也公开宣告。其保持严厉的纪律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官正确行使权力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感想与启示

(一)法、德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司法保障制度值得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予以借鉴。为了便于高效地行使检察权,法、德两国的检察机关均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检察机关除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外,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两国均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由中央统一制定、拨付。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在司法经费上则完全依赖地方财政予以维持。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这种体制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又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应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这种“双头马车式”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无阻碍,尤其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因其人财物由地方人大和政府管理,并且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某些案件,这样,所谓“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然会受干扰或影响,导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不良利益驱动。由此,建议参照我国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相挂钩的模式,克服司法地方化的趋势,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取长补短。公正和效率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但在追求的内容和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注重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法国为例,对无罪判决,如果检察官认为有罪,可以提出上诉;而英国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侵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轻罪和违警罪,法国采取书面证据为主,口头证据居次原则,法庭很少让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英国,无论重罪、轻罪,证人都得出庭作证。在庭审方式上,法国和德国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法国可以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德国法官可以拒审,待检察官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通过案件的预审,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种阅卷制度所带来的一个巨大缺陷在于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过多地受卷宗内容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如果审查材料则被认为是有违客观、公正和超脱的审判原则。因此,其往往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程序上的公正。由上可见,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既不能片面强调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方式接轨,也不能完全照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模式,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借鉴吸收双方的优点和长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需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当今已成为世界通例。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在德国,虽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宽,但其确定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在确认婚姻无效、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的诉讼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也享有广泛权力。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要窄得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有权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起抗诉。鉴于各国法律已普遍认可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无人时,赋予检察机关权的做法,因此,这也应当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未完待续)

(接上文)

第7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自从参加完8月7日的报到后,就一直为自己能否胜任村官这一职位感到担忧。通过了解首届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绩效以及工作方法,深刻感觉到自身欠缺对农村生活的了解,对村内工作的认识。推荐:工作总结专题

这两周的时间,认真学习了大学生村官报并重新阅读了马雪芬,孙秀娟的经验介绍。从这些材料中整理了自己以后进入村官岗位的工作思路。

工作思路如下:

第一,认真落实工作日志制度。 由于自己从小远离农村,对农村的各种生产生活缺乏了解。那么每天的经验总结是我积累经验,厚积薄发的宝贵财富。是让我一天天成长的基石,也是自己能否从大学生到合格村官真正转变的前驱条件。只有积累了足够的工作经验方式方法,才能够使自己在一点一滴中适应村务工作,才能真正服务到村务工作。

第二,加强对农村新政策的学习,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工作方针。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有专业的文化知识是我们的优势,但是对国家政策的掌握不足又是我们的劣势。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要加强对政策方针的学习,结合自己在学校生涯中的综合知识,努力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努力做好对村民政策学习的带领作用。

第三,发挥优势,做好致富信息传播员。 由于专业原因,自己能够熟练计算机操作,并会运用多种专业软件,在村内工作中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及时收集网上致富信息以及养殖生产技术。使村内能有结合其他优秀的生产技术顺利实现丰收。

第8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村官; 工作满意度;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56-05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073070); 江苏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09SJB630015)

作者简介: 李国昊,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技术经济研究;吴 冰,硕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除需要有力的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支持以外,更为迫切地是需要大量人才的支撑。研究表明,农村15-40岁的青壮年中70.16%仅有小学和初中文化,农技推广人员与农村人口比例为1∶ 1 20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 100,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妨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和成效\[1\]。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大学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大学生村官计划”在这一背景之下推出,作为引导大学生面向农村就业的有力措施,其对统筹城乡发展、缓解城市就业压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该计划在推行过程中,待遇偏低、成长前景不明确、农村社会融入困难等现实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江苏省自199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大学生村官选聘,坚持大学生到村任职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择优选聘与跟踪培养相结合、政策引导与项目带动相结合、组织引导与典型示范相结合、强化保障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在实践中积累了大学生村官模式的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

一、 研究现状

大学生村官计划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宏观层面,现有研究多从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长效机制的构建、法律地位的明确等进行探讨。如有学者认为考核制度不健全、退出政策不完善、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因素导致了大学生村官退出机制的不畅通,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退出机制是完善大学生村官计划的迫切需要\[2\]。也有学者从制度化视阈探讨大学生“村官”政策,认为制度“嵌入”下的大学生“村官”政策必然遭遇体制性的障碍,为此,必须明确大学生“村官”政策的中心目的,进一步深化市、县、乡镇基层各项配套体制改革\[3\]。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村官合法地位的缺失为该项制度长期推行并最终取得成功带来了隐忧,应当建立一个公务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取代政府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运行进行全面管理\[4\]。此外,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村官制所内涵的“知识与社会相结合、农村与城市相结合、上层与基层相结合”的政治发展理念将对未来中国政治生态产生系统而深远的影响,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生长点、起飞点\[5\]。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对大学生村官计划宏观层面的一些制度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解决。

微观层面研究关注的更多是政策制度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程度。部分学者围绕村官择业动机、角色定位、工作现状等展开调研,发现有近八成大学生选择担任村官是受到就业压力和优惠政策的引导,任职后面临工资待遇偏低、功能定位不明确、有效激励不足等现实困境\[6-7\]。这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亦对其任职期满后留任农村产生了负作用。有学者调查发现北京市大学生村官在户籍优惠政策、工资待遇、社会考试优惠政策方面满意度较高,而对津贴补助和住房待遇方面的满意度一般\[8\];而一项针对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的调查则显示,近七成大学生村官因对待遇保障、发展空间不满而无法安心工作\[9\];浙江省大学生村官则对邻里关系较满意,而对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居住环境评价不高\[10\];四川省大学生村官对于工资待遇较低、工作中缺乏决断权、创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屡被借调等问题较为不满\[11\];山西省大学生村官对福利待遇、工作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均比较满意,但其工作自主性及上下级关系还需进一步改善\[12\]。现有研究仅对大学生村官工作满意度进行初步探讨,数据分析的方法仅停留在简单的百分比统计层面,并未能从更深层次解释低满意度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此外,从上述研究可知,不同地区由于实际情况不一,大学生村官的满意度存在差别。

二、 研究方法

本问卷是在现有成熟量表基础上发展而来。问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涉及性别、年龄、工作地区、工作年限、毕业院校等人口统计特征变量;第二部分是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满意度通常被定义为员工将自己实际获得收益与期望获得收益进行对比时产生的心理感受 \[13\]1。本研究采用总和评分法,该方法相较于单一整体测量法,能获得更精确的评价和诊断结果,发现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具体问题\[14\]。综合比较各量表,结合大学生村官的实际情况,本研究主要借鉴哈克曼与奥尔德姆编制的工作诊断调查量表(JDS)\[15\],从个人成长、工作稳定、报酬福利、社会交往和上级管理五个维度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进行测量。所有题项均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 从1到5分别表示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一般、基本满意和非常满意。

本研究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收集样本数据。正式调查之前,课题组在吴江、海门、镇江等地进行访谈,其中的36名大学生村官的访谈对问卷的编制与修订起了重要作用。随后的正式调查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课题组成员分别带领4支暑期“三下乡”实践分队,于2011年暑期走访了江苏省内及周边农村地区,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完成调查问卷。最终历时三个月的调查走访,共发放问卷163份,回收163份,有效问卷157份,有效回收率96.3%,其中,江苏省内样本有132份,占84.08%。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仅选取江苏省大学生村官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涉及的统计方法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和回归分析。

三、 研究结果

(一) 信度效度分析

本研究采用目前最常用的Cronbach′s Alpha信度测量方法对工作满意度量表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进行测量,测得总量表的信度系数为0.945,个人成长、工作稳定、报酬福利、社会交往和上级管理五维度量表的信度系数分别为0.873、0.862、0.862、0.901、0.882,均在0.80以上,达到了特定项目的要求。由于本文采用的工作满意度量表主要借鉴国外成熟量表,量表的维度结构已确定,因此未将整个量表题项均纳入因素分析中,而是对各维度层面进行因素分析\[16\]88。对各维度层面进行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KMO值均大于0.5,Bartlett检验达到显著,检验结果表明数据适合进行因素分析。采用主成分法抽取共同因素,以特征值等于1为判别基准,结果显示,各维度层面上,均仅提取一个因子,且该因子在相应的若干测量变量上的负荷值均在0.8以上,在个人成长、工作稳定、报酬福利、社会交往和上级管理这五维度上,各因子解释总变异量的贡献率分别为72.75%、87.90%、87.92%、83.45%、81.02%,显示量表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二)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132份有效样本中,男性57人,占43.18%,女性75人,占56.82%;21岁以下的有7人,占5.30%,22-25岁的有87人,占65.91%,26-30岁的有33人,占25.00%,30岁以上的有5人,占3.79%;工作地区方面,苏南51人,占38.64%,苏中41人,占31.06%,苏北40人,占30.30%;工作年限方面,1年以内有34人,占25.76%,1-2年有50人,占37.88%,2-3年有33人,占25.00%,3年以上有15人,占11.36%;毕业院校方面,“985”院校3人,占2.28%,“211”院校27人,占20.45%,其他普通高校94人,占71.21%,大专院校8人,占6.06%。可见,大学生村官多为22-30岁的年轻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大学生村官一职未满三年;另外,发现样本在性别、工作地区上分布较均匀,符合本文研究需要。

(三) 满意度总体情况

从五个维度对大学生村官的整体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统计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大学生村官的整体工作满意度得分为3.67,介于“一般”与“基本满意”之间,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满意度的五个维度中,得分由低到高依次为:报酬福利满意度、个人成长满意度、工作稳定满意度、上级管理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其中,对报酬福利的满意度最低,与“基本满意”有一定差距。

(四) 各维度对工作满意度影响程度分析

以各维度满意度得分为自变量,整体工作满意度得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根据标化偏回归系数大小,可以看出各维度对大学生村官整体工作满意度影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个人成长满意度、上级管理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工作稳定满意度、报酬福利满意度;其中,个人成长满意度是影响整体满意度的最主要维度,大学生村官整体满意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人成长满意度偏低导致的。

(五) 基于人口统计特征差异的大学生村官工作满意度分析

为检验大学生村官工作满意度的个体差异,分别依据性别、年龄、工作地区、工作年限、毕业院校的不同,求得不同类别大学生村官的整体满意度及各维度满意度得分,并运用方差分析方法,检验各满意度得分之间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若有统计学意义,再用Scheff检验方法进行两两比较,结果发现:

1. 不同性别的大学生村官在整体工作满意度及各维度满意度上差异不显著,可能是因为大学生村官一般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主任助理职务,多从事一般辅工作,男女村官在该岗位上均不具有明显性别优势,且其工作环境及福利待遇差异不大。

2. 由于22-25岁、26-30岁两群组的大学生村官有120人,占总样本的90.91%,因此,仅对这两年龄段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进行比较,结果见表3。在整体工作满意度及各维度上,22-25岁的大学生村官的满意度得分均低于26-30岁的大学生村官。其中,在整体工作满意度及个人成长、社会交往两维度上,两年龄段大学生村官差异显著;而在工作稳定、报酬福利、上级管理三个维度上,未发现显著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22-25年龄段的大学生村官较年轻,对职业发展具有较高的期望,当现实与理想冲突时,更易产生负面情绪;同时,该群体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缺乏足够的经验,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其在个人成长与社会交往方面的满意度较26-30年龄段的大学生村官偏低。

3. 在整体工作满意度和个人成长、工作稳定、上级管理上,未发现苏南、苏中、苏北三个不同工作地区的大学生村官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报酬福利、社会交往两维度上,不同工作地区的大学生村官在0.1水平上差异显著,经Scheff两两比较,发现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苏中、苏北之间。与苏北地区相比,苏中大学生村官的工资待遇水平较高,但其福利待遇满意度却偏低,可能是因为苏中大学生村官对该地区的工资水平有较高期待,择业时未充分考虑当地较高的消费水平,且该群体更倾向于与福利待遇水平较高的苏南大学生村官、本地同期考录的公务员、所在村“两委”正式干部等群体比较,易产生不公平感,影响其对报酬福利的满意度。在社会交往方面,苏中大学生村官满意度也低于苏北地区,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苏中地区吸引了较多的非当地大学生村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语言不通、难以融入当地文化等现实问题,面临着更多的人际交往障碍。

4. 在整体工作满意度及个人成长、社会交往、上级管理三维度上,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有上升的趋势;但仅在个人成长这一维度上,不同工作年限的大学生村官在0.1水平上差异显著,而在其他方面并未发现显著差异;经Scheff两两比较,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工作“0-1年”与工作“3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之间。江苏省大学生村官首次聘用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大学生村官与相关组织部门相互选择,决定续聘与否,因此续聘的大学生村官一般对该岗位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对自身职业发展有较清晰的规划,在个人成长方面的满意度也显著高于处于入职初期的大学生村官。

5. 从“211”院校和一般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占总样本的91.66%,因此,仅选取这两群体进行比较。在整体满意度及各维度上,“211”工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满意度得分均比一般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村官要低,且在整体满意度及工作稳定、报酬福利、社会交往、上级管理四维度上均差异显著。与一般普通高校的毕业生相比,“211”院校毕业生在择业时具有一定优势,因此,这一群体对工作各方面的期望较高,而较高的期望易导致较低的满意度。

四、 结论及对策建议

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可以看到:总体来说,江苏省大学生村官整体满意度不高,尤其是报酬福利、个人成长两个维度满意度较低,但是对工作稳定、上级管理、社会交往等比较满意。具体来说,不同性别的大学生村官对工作各方面的满意度差异不大;22-25岁的大学生村官整体工作满意度及个人成长、社会交往两维度上的满意度得分均低于26-30岁的大学生村官;苏中、苏北地区的大学生村官对报酬福利、社会交往两维度满意度差异显著;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大学生村官的整体工作满意度及个人成长、社会交往、上级管理三维度的满意度有上升的趋势;“211”工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整体满意度得分均比一般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村官要低。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大学生村官工作满意度。

首先,保障和满足大学生村官的物质需要。根据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报酬、人际关系、工作稳定性均属于保障因素,江苏省大学生村官对人际关系、工作稳定方面的满意度较高,而对工资福利方面的满意度偏低,尤其是苏中地区,亟待进一步提升。有关部门应该一方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干部福利待遇情况及同类大学生在当地的工资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对公平的工资待遇标准;另一方面,在选聘公告中应尽量明确当地大学生村官的具体工资待遇水平,“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表述有待进一步明晰化,对于承诺的待遇标准一定予以兑现,以免造成心理落差,引起负面情绪。

其次,关注和重视大学生村官的个人成长。成长与发展、成就感和工作挑战性等属于激励因素,大学生村官对个人成长方面的满意度偏低,普遍反映在工作中实践自己独立想法的机会较少,且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成长满意度偏低是大学生村官整体工作满意度不高的关键原因,因此,相关部门应尤其重视大学生村官的个人成长需求,健全大学生村官培养机制。有关部门应该一方面关注大学生村官的职业生涯规划目标,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对其未来规划给予积极引导,并帮助其设计职业生涯规划路径,尤其是任职期间的发展路径;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宽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内容,并给予其一定的自主处理村级事务的权利,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在文化知识、信息传播整合等方面的优势,保证有能力的大学生村官能在新农村建设中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最后,差异化培养和管理大学生村官。研究表明,不同性别、年龄、工作地区、工作年限、教育背景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于年纪较轻的、处于入职初期的、在偏远地区任职的、高学历的大学生村官群体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深入挖掘其满意度不高的原因;相关管理人员应多与大学生村官进行交流,定期进行工作满意度调查与分析,了解不同类别大学生村官间的需求差异,并对他们的期望予以积极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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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冯 缙,秦启文.工作满意度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2009,32(4):900-902.

第9篇: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近年,“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屡成舆论关注的焦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到底有多少变化?

今年伊始,陆续有地方着手公布政府公务员收入、财产;十月,广州率先公布市政府财政预算账本。赞扬也好,质疑也罢,我们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加入到晒收入、晒财政的行列,政府信息终将越来越公开化、透明化、民主化。

公众质疑耐人寻味

继财产申报制度,难以服众也是理所当然。正如网友所说,“你有政策,他有对策。别破冰不成反被冰冻。”

实际上,从1988年提出官员财产立法动议到现在,已历时21年;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走过了15年;从中办和国办1995年颁布关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的内部规定到现在,已经过了14年;从2001年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制定省部级高官家庭财产报告的党规15条到现在,也是“八年抗战”。可是至今,仍是内部制度形同虚设,外部监督法无实据的状况。可见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的举步维艰。这还不止,近期,就财产公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随机对官员进行了调查,不料竟有97%的官员以时机不成熟或者其他理由投出了反对票。更有雷人官员质问,“为什么不先公布老百姓的财产?”

于是,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能总停留在论证实验阶段,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并借鉴国外“阳光法案”,在实践中扫清制度障碍,早日推出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知这一次的上海浦东,能否冰释大家的监督焦虑,将官员财产公示做得名副其实、无懈可击,给民众带来惊喜。

重大事项都应公示、公示须常态化

今年9月,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应当延伸到官员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否则财产申报将很难获得制度的公信力。评论认为,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建议。官员是公权力行使的主体,由于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冲动。要求官员申报公开自己的财产,是为了防止他利用权力给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相应地,要求官员同时申报公开亲属的财产,则是为了防止他利用权力给亲属谋取不当利益。

官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就要进行到哪里,官员的边界可能延伸到哪里,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边界也要延伸到哪里。有专家建议,为构建全方位的反腐肃贪体系,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不但应延伸至官员的亲属所得,而且申报公开制度本身,也应当从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扩大为“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公开”,包括官员本人的财产,官员配偶的财产和从业情况,官员子女的受教育和从业情况,都应当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某官员的女儿在国外留学镀金,她需要说明高额学费是从哪里来的;某官员的儿子大学刚毕业就被收入超高、待遇超好的垄断国企录用,他就需要说明,自己是怎样找到这个“金饭碗”的。

记得上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低迷,多家媒体报道说,时任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的儿子普雷斯科特里根也失业了。里根总统未必不想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为儿子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但在高度发达的公众监督之下,要成就其事谈何容易?所以有评论说,在中国,假如什么时候也出现了某市长的公子、某县长的千金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新闻,或许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公开制度就水到渠成了。

此外,还有专家补充,完整的官员财产公示,不能公示了就不见下文,而应明确包括公示、核查、问责、存档、监督等一系列相辅相成的环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抑制腐败的目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民众意见和质疑进行统计归纳,并分门别类在网上作出公示,让民众知道公示的效果。同时还要表明核查和查处态度,给民众一个交代。属于误传误解的,通过说明真相,消除民众的误解,还官员以清白。如果民众意见属实,就要将相关官员的查处结果告诉民众,作为对民众监督的回应。这样的官员财产公示才能起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效果。

同时,必须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常态化。国外反腐经验证明,单独一次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效果并不明显,更别说是对才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实行的财产公示了。如果只是在提拔任用之初搞一下时间很短、基本无人知晓的财产公示,而不是从两次或几次财产申报的差额部分中寻找线索,只会给人借公示之名作秀的感觉。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特点或环节: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专门设立了瞒报罪。准备实行官员财产公示的地方,不妨比照一下,看看能不能做到位?

国外制度透析

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此问题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俄国: 总统、总理带头亮出“家底”。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自觉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他希望借此带动更多官员“亮出家底”,以便接受公众监督。由于此举直接触及精英集团利益,而且可能引发舆论非议,梅德韦杰夫走得并不轻松。

俄《导报》援引俄总检察长柴卡的话称,2006年8月至10月,检察机关在11个政府部门发现了约5万起违法情况,其中主要问题就是收入申报。2008年俄总统大选时,除梅德韦杰夫外,其余竞选者都出现了申报不实的情况。梅德韦杰夫当选总统后,掀起了“反腐风暴”,并将财产申报作为突破口之一。其中,2008年12月出台的俄国内首部《反腐败法》规定,除国家和地方行政官员外,诸如法院、检察院、警察、军队、安全部门、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被纳入申报人之列,而且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必须一同申报。与此同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上,申报资料将在媒体上公开。

梅德韦杰夫还以身作则来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并提议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信息核查机制,以及起草反腐败司法鉴定的法律草案。在今年3月10日举行的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表示,虽然目前没有要求总统申报财产的规章制度,但自己今年年内将作出相关决定。他还宣布,如果官员拒绝向有关机构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惩罚。

不久后,俄罗斯总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4月6日公布了梅德韦杰夫一家的财产状况。俄政府官方网站则紧接着于4月7日公布了普京总理一家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总统、总理带头下,俄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官员收入和财产申报举措在俄罗斯社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全俄社会舆论研究中心今年4月初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多数俄罗斯人认为梅德韦杰夫倡议的官员及其家属申报财产是有益的举措,但仍存在不足。

《生意人报》援引1992年至1993年担任俄总统顾问的斯坦克维奇的话称,不相信官员们纯粹依靠申报的那些收入而生活。他认为,官员们与商界有密切联系,并且将收入转移到国外或隐藏了起来。而俄罗斯战略研究中心行政改革部主任尤扎科夫表示,公布申报结果很好,但此举的目的不应该只是核实官员是否纳税或满足民众的好奇心理,而是要开展反腐工作,因此“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生意人报》还援引专家的意见称,反腐败法律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只涉及官员是否照章纳税,至于开展反腐败工作则必须对官员的支出也进行监督,但这些标准并未被写入反腐败法律中。1995年至1999年任俄总检察长的斯库拉托夫则表示,有关核实官员财产申报内容的工作,必须由独立机构来进行。

法国:总统上任 家产同时上报“示众”

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了12年的任期。临别之时,法国政府没有忘记一件事――公布希拉克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家庭财产状况报告。报告显示,希拉克夫妇的家庭财产总值为100多万欧元,其中,他所购买的乡村小城堡、过户给女儿的小公寓以及艺术品、首饰、标致汽车,甚至是家中的7万欧元存款都被拿到了网上“示众”。

对此,法国人习以为常,因为法国法律规定,总统离任时必须提交家庭财产报告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以方便民众在政府公报官方网站上直接查阅。而之后上台的萨科齐也享受了同等"待遇",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所有正式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家庭财产,一旦当选其财产状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法国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律。根据该法规,宪法委员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总统选举的结果时,必须附上当选者的财产申报单。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议会下院)的议员在上任后的15天内,也必须向各自所属的议院办公厅提交一份以其名誉作保的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此外,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要向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提交一份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并在任期结束时,再次提交一份新的财产清单。议会办公厅或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对申报者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份报告,并将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一旦公职人员被发现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而予以惩处。

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而且,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美国:曾让众院议长“落马”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有了超过30年的历史。在这30年中,包括一名美国众议院议长在内的不少美国高官都曾因为这项制度而受到惩处。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根据这项法律,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此外,该项法令还对官员接受礼物和酬金的披露进行了细致明确的限定。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

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之后,美国有很多官员都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了处理。例如美国前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他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导致他辞职的直接原因是有关部门发现他在1989年之前的10年中曾经6 9次违反国会关于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其违规的主要事实包括,接受了一位房地产开发商的累计价值14万多美元的馈赠;违反有关议员演讲费收入的规定,通过出书获取稿酬5万美元且没有进行申报。

日本:漏洞挺多反对声不少

“麻生第一位,鸠山第二位。”6月30日,日本媒体报道了各政党党首的最新年收入。麻生太郎首相2008年的收入为3641万日元(约合280万人民币),高居榜首,党首鸠山由纪夫紧随其后,收入为2887万日元。

早在1993年,日本国会议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开始。根据1992年通过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车、证券等。此后每年4月,议员们还要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收入。申报内容包括工资、稿费、演讲报酬、存款利息、房地产所得等。最后,这些信息再由国会统一向国民公开。目前资产申报对象主要有内阁官僚、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等。

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十分严格。首先,申报项目中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有的议员指出,“说得极端一点,就算你有10个亿的活期存款,申报财产时,也照样可以说自己身无分文”。

其次,鉴于部分国会议员的反对,配偶财产的申报也没有被列入到《资产公开法》中。有专家对此表示了担心,“如果议员把自己部分资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就可以避免公开”。

而且,事实上,对内阁官僚的资产公开只是一个协议性质的行为规范,却没有涉及对于虚报资产的惩罚事项。换句话说,阁僚如果虚报资产也不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