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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法官履职报告

第1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基于保障履职,曾经出台的文件其实不少,而这次备受各界关注,其原因主要在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简称《规定》)归纳、汇总和明确了现有的保障措施: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直面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障碍和问题。这与正在推行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

那些法定职责外的“额外”事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越雷池一步,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精髓。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得组织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是中央早就提出的要求。不过,很多地方的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习惯性地给司法机关布置额外任务,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中,经常有法院、检察院被安排经济创收指标、任务指标,被组织担当下乡工作队成员、招商引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成员等,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在司法职责范围之外承担这些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和“额外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对于这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法院、检察院大多是选择默默承受,甚至积极安排、参与。

比如,2013年11月,“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的新闻在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的官方网站与微博同时。文中介绍,这个由河南省项城市(县级市)法院招商引资而来的“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位于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占地约130亩,总投资3亿元,将是项城市目前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集中入驻标准化厂区,也是项城2013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而在项城市《2013年职能部门监测数据季度统计表》中的数据显示,项城市法院招商早已被纳入考评,并被布置了3000万元的招商任务。

据法院官网报道,“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可见法院院长的参与,可以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直接有力的保证。不仅如此,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还是以当地企业莲花味精命名。相比之下,项城检察院的招商引资颇有成效,在《2013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中,项城检察院在市直单位里位列前五。事实上,不只是项城,不能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在黑龙江、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及自治区的不少县城也没有严格执行,甚至招商成果还被作为自我宣传的业绩挂到了法院的官网上。

司法机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一度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除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作秀的活动外,在扶贫帮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计划生育宣传、环境的绿化美化等方面也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不过,在另一面,案件呈现普遍递增的情况下,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必然分散司法机关的人力和其他资源,影响司法效率,司法人员也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难以实现在司法办案中的超然,如果突破了公正的底线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或减损。也正是因此,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各地贯彻落实的意见均明确,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不得随意抽调法院、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要求,进一步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以此来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而要求司法人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并不会因为《规定》的出台而消失。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检察院挺起腰杆,敢于拒绝那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安排。

2016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根据新闻报道,江苏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102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102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任务从2016年9月1日持续到2017年底。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让人想不到的是,徐州市检察院对外消息表示,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腾讯新闻客户端以《检察官上街执勤?徐州检察院勇敢地拒绝了这个笑话》为题组织投票,有86075人表示支持徐州检察院的决定,仅有9670人投票表示反对,支持率达90%。徐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明态度,也获得了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不再安排检察干警上街协助执勤。有评论说,在许多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拆迁、招商等匪夷所思的工作时,徐州检察院的拒绝显得难能可贵。不过,对于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扶贫下乡等非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有权拒绝是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不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能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往往也决定了司法机关拒绝的底气。

那些“干扰、干预与过问”

有评论说,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查处少数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对社会进步也有益,但让检察官、法官承担这些任务会占据大量精力,难以专注于办案,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做法常常模糊权力的界限,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当前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的干扰、干预与过问,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法官、检察官办案;或者变相给予利益,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或者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排除法外干扰、法外操控和安排,才能有法律内职权的独立行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评论说,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社会问题等的案件中,地方司法机关和办案法官限于能力也往往愿意接受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在“因私”预的案件中,很容易陷入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交换规则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往往不太愿意受到干预,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又不得不屈法顺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就此刹住,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都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制度就可能成为“稻草人”。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实施。

2015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五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通报称,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另一位干预司法案件被通报的是云南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通报称,2010年,时任昭通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五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还有三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位于五起典型案例之首。通报称,2015年6月,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也因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通报称,2015年5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案向所在单位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通报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2015年9月2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动态信息,通报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这份通报迅速引起了各界关注,因为一周前,通报里所指的这位领导干部曾经找到某家媒体,刊发了《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的新闻,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指责法官,声援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通报完全颠覆前情,事件在网络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又一次发酵。原来,徐乘胜是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乘胜多次找承办法官胡胜克说情,并威胁咒骂。二审后徐乘胜又找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语言威胁。下班后,徐乘胜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胜克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乘胜抱摔在地。其实,这个事件严格来说并非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但给防止司法干预的规范开了个头。有意思的是,金华中院的这份通报又因为“乌龙”而删帖,“乌龙”的原因被金华中院解释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发外网”。不过,这个解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相信,或者如有评论所说的,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叫屈。当然,按照程序金华中院职权内应当是逐级报告,而非自行通报。这也说明,要做好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走样变形”的考核考评与追责

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力量后续打击报复?所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能免于这些恐惧,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职业尊严的维护。当然,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降职、撤职,而且《规定》列举的法定事由也很完备;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未被发现的制度后门难以完全排除。要打开法官、检察官的心结,做到敢于记录、敢于拒绝,说着简单,其实并不容易。

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出了错案要问责,可是在案卷中可以追溯到的是各类司法文书上的署名者,而以往决定这些案件结果、走向的,却又经常不是文书层面的责任人。司法机关内外的领导干预、过问,甚至以地方发展、领导重视为名绑架司法的权力冲动,审委会、检委会不需要最终负责的各类讨论、决策,都是比具体的办案人更有能量影响案件。权责的不匹配,使得问责失焦。

如河南刑事法官王桂荣因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以罪被判刑。在该案中,合议庭的意见几经更改,由无罪到有罪、徒刑三年,再到有罪、徒刑十年,前后结论差别巨大,这里审委会意见和市中院的书面答复毋庸置疑对错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让审理者决定,该案在第一次审理中就会依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无罪,也就不会发生被错判的后果了。

除了执法办案中的追责,还有一种是停职、免职叫“不配合”。

比如,在一些介入家人亲朋的拆迁,完成诸如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指标、任务,“不配合就停职”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检察官也未能避免这种“待遇”。

无法保障的人身

近些年来,妨碍、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既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对于法院而言,妨害、报复事件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人员在办理送达、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执行时,时常发生侮辱、谩骂、殴打、围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破坏执法装备的事件。如2015年11月10日,刘某在得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将毛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纪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纪某司法拘留。2016年9月7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某、纪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该案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颁布后天津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离开法庭时,容易遭到围攻、殴打、伤害或暴力袭击。

第2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人大评议法官有没有法律依据?据有关资料反映,有人对人大评议法官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人大评议法官于法无据,也有的地方说是人大没事找事干,述职评议会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对此,我认为,首先,从法官工作的重要性来讲,法官虽然官不大但权不小,独立办案,行使审判权,掌握着生杀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宪法、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的利益,对他们的评议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其次,人大评议法官在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中有原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包括任命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第三,九届全国人大一次、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作出了充分的肯定。所以,人大评议法官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人大履行不履行监督职能,善不善于监督。人大开展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不履行监督职能就是不作为,只有抓住监督中实质性的方面,才能发挥好人大的作用。

人大组织述职评议,在内容上突出体现人大监督干部的特点。因此,这次对法官的述职评议着重从“执法、政绩、廉政”三方面来进行。一是对述职法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评议,重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二是对述职人任职以来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述职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为了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我们在对名法官进行评议时,还要求未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法官进行书面述职,做到评议人,教育全体,从而扩大了评议的效果,使更多的人受到教育。

为搞好这次述职评议活动,人大常委会责成法制科制定了详尽的实施方案。为提高评议质量,会前常委会领导带领调查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一是深入到赤城、云州、东万口、龙关等乡镇,采取听汇报、个别座谈、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述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以及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勤政廉政等情况。二是与院领导,部分庭、科、室和相关业务单位的同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写出了调查报告。

今天听了位法官的述职报告,各位主任委员也进行了评议,综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这些法官是称职的,所办案件质量是好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办案的情况,这反映了我县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当然,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官队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地方也还很多,如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徇私枉法,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还有耳闻;有的素质较低,办案效率低,给当事人打官司造成很多麻烦;有的缺乏公正司法的观念,对当事人缺乏公允,等等。这就造成“告状难、赢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尽管这些属于个别人、个别现象,但它直接影响的了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往大里说是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因个别人、个别案件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值得一提的是,县法院领导和评议对象对这次述职评议都能摆正位置,自加压力,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把接受评议的过程变成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为述职评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

根据大家的评议,我提几点建议: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作为由县人大常委会产生和任命的法官,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中依法开展好各项审判工作。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给的,也是人民给的,党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利益。接受人大的监督也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每一名法官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审慎处理每一个案件,认真维护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作为法官,要按照“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的理念,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要在“便民、利民、亲民、保民”上用心思,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三、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每位法官都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准,规范法官的职务言行,转变审判作风;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明;认真执行《法官法》,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法官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第3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翻开一份份档案,里面既有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承诺内容、每次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的记录与年终汇总统计,也有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附议议案建议的内容,以及与代表履职活动有关的照片、影像等资料。

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期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建立的“履职档案”,虽是薄薄几页纸,却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除了这一文本档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为每位代表建立了电子档案,并计划建立一套专门服务和管理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系统。

此外,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计划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正如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辉所说:“记录履职就是记录责任,这份责任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张照片记录一个诺言

市人大代表吕金祥的档案里有一张照片,虽然画面一般,但它是海宁市人大代表第一次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的真实记录。

再仔细翻看吕金祥的履职档案,发现这样的履职汇报几乎每个月都有,它不同于代表述职,都是选民自发组织的活动,他们想知道自己选的代表到底有没有在为自己说话、办事。

“上一届还没遇上这事儿,有压力啊。这不,市人代会一结束立马到社区向选民汇报出会情况,以及怎样把他们的意见提上去的,一样不能少,都要汇报的。”吕金祥汇报好“人代会之行”,又有选民反映海洲街道派出所设在社区的警务室“有房没人”的情况。为此,第二个月他又就这一问题的了解、沟通情况向选民汇报。

就这样,每月13日,吕金祥都会向选民汇报所听取意见的处理情况,并耐心听取选民反映新情况。

“选上人大代表之后,他对我们社区选民承诺,每月13日都会来听意见,听了还会认真落实好。这点很难得,我们选过这么多代表,像他这样的还是第一个,我们真的选对了。”这是选民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吕金祥,归档号:002-2012-13-220,所在组别:海洲街道市代表小组

一份拷贝件记录一份责任

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84位代表联名提出了一份议案,促使大会最终作出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宁市人大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根据代表档案管理规定,这份议案要拷贝83份,联名的每位代表都需归档。

在盐官土生土长的李晓红是83位附议代表之一,她始终无法割舍对盐官的这份牵挂,“《决定》通过了,很兴奋,毕竟盐官对我来说是‘情根深种’啊,可要实现那上面的目标,问题还有不少,作为代表要监督、推动,出自己的一份力。”

于是,走访选民时她又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选民对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真实想法。“我想通过我的手和我的口,把盐官百姓所关心的,想要反映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景区管委会反映上去。”从保洁员到退休工人,从原住居民到外来人员,从老百姓到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李晓红不知走访了多少人,有关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意见和问题记了满满一笔记本。

综合这些调研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李晓红又提出了《关于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建议》。这份建议不仅被融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也留在了她的履职档案里。

和这份资料放在一块的还有一份代表履职承诺。当初她承诺:年内不少于4次上门走访选民,可她一年的履职登记显示,她走访选民的次数共有5次。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李晓红,归档号:002-2012-6-109,所在组别:盐官镇市代表小组

一份报纸记录一份履职成果

2012年9月21日的《海宁日报》,首次刊登了《桶装饮用水质量抽验公告》,里面清楚地刊登了不合格桶装饮用水产品的批次和不合格原因。这是海宁市首次以官方名义向市民公布桶装饮用水抽验结果。

积极推动此项公开制度的正是海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邬欣,在她的履职档案里就存有这张报纸。与其一起归档的还有两张光盘,里面详细记录了邬欣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的现场情况。

“对几家生产桶装纯净水的企业,我们进行了暗访,带回了一个片子,我想请大家也看一下这个片子……”

“桶装水生产出来以后,到达老百姓家门口还有一个流通和销售环节,我想问问,在这些环节相关部门到底是怎么监管的。”

…………

镜头回闪间,邬欣在现场先后6次追问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直指监管盲区。

“都在机关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样咄咄逼人,就不怕得罪人?”面对一些年轻同志的疑惑,邬欣一脸凝重:“当然也会有一点不好意思,但我想,我是一名人大代表,就应该履行代表的职责。”

事实上,正因为她的“咄咄逼人”,才会有《海宁日报》上的那份公告。

对邬欣来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履职成果。当选代表以来,收集“饮用水源地巡查专报”是她每月必做的事,她经常到桐乡与海宁的交界断面去转转:“这里距离下游的第三水厂取水口很近,可这里的工业园区经常偷排污水,嘉兴、海宁两级人大代表关注了好几年,我当选人大代表后,就接过了这个接力棒。”

第4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人诟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

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故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的背后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和亲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其实质是国家机关和律师背后的人民群众的关系。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两者之间更加严格的相互关系,必须既要协作,又要保持“距离”;既不能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对头”,也不能成为水融的“亲密朋友”。不规范的法官律师关系,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官律师职业形象,危害司法公正。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涉及多个方面,总体要求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把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杜绝相互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律师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措施,做到约束与引导结合、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关死“后门”,敞开“前门”,建立一种理性适当、不存偏见、自律互重的良性互关系。

近年来,____县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平台,为促进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维护司法公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__年,县中级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召开首届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座谈会,与会法官和律师相互提意见、公开发“牢骚”、共同想办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坦诚的交流。会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执业规范与保障、工作协调与监督、资源共享和培训互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和引导。两年来,县法院研究室和县司法局律公科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有效规范了法官律师工作行为,改善了法律服务执业环境,共同维护了司法公正廉洁。先后举办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7期,全县200余名法官、律师参加了学习培训,真正实现了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413件案件在立案前成功调解,275件案件在庭审中成功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得到全面落实。严格执行互相通报制度,县法院向县司法局通报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7件,县司法局每年及时向县法院通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有效控制了无证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等行为。在今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座谈会上,双方分别报告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实现良性互动,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司法公正是社会各界的强烈愿望,也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事业。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法官和律师一起行动、共同铸就。

要牢记宗旨,坚守法治。无论法官还是律师,既要时刻谨记人民利益为先的宗旨信念,又要时时不忘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自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避免角色错位和混同。作为法官,理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尊重手中的权力,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畏权势。作为律师,必须明确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身份,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尊重法律的关系,既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能为了 当事人的不合理利益“死缠硬磨”、 “挑诉架讼”,甚至为了案件胜负不惜代价、不择手段。

第5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不被任意免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权的行使状况,对于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实现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并非检察改革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使检察权能得到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趋于完善之配套制度。台湾地区检察官钟凤铃认为,身份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不是司法改革的万灵丹,但至少是开端法门” 。[1]这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为检察官秉公执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本文主要以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为视角,对如何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问题作一探讨。

一、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的法理缘由

所谓免职,是指“由国家以单方意思,解除官吏之勤务关系”。[2]123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随时进行。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官吏的免职,通常有三种情形:(1)对于司法官员,如法官、检察官等,除因惩戒、退休等原因外,几乎不能任意免职;(2)对于政务官员(所谓的“领导干部”),随时可以免职;(3)对于事务官员(即普通公务员、文官),理论上以不得任意免职为原则,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这是检察官身份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最重要的法理根据,即所谓的“等同法官说”。此说认为,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因而应当享受与法官相同的身份保障。法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检察官同样不得被任意免职。这乃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一,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客观需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检察官能否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如果检察官时刻面临着被免职、调动的威胁,那么,他在执法时必然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容易受到各种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正如日本学者伊藤荣树所言:“如果内阁乃至法务大臣可以自由地罢免检察官,或者对检察官作出于身份不利的处分,那么,保证检察官的独立,就成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3]101因此,为了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执法,必须保持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调动、免职。

第二,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保障法院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检察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前提,如果检察官受到操纵,那么审判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就会成为泡影。“如果检察权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4]83因此,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健全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使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

第三,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是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客观需要。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有利于稳定检察官队伍,保持检察官队伍的高素质。在检察官身份缺乏保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因坚守良知、正确履行职责而遭致打击、报复,被随意调动、撤职甚至免职。这样,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秉公执法,有良知的检察官可能不断被“驱逐”,而媚上欺下、不守规矩的检察官反而得到提拔重用。长久以往,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就会不断下降,检察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总之,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对于检察官个人,对于国家治理,可谓一句两得。民国时期著名行政法学者范扬认为:“惟个人在官,享有种种利益,国家随时免职,个人固有随时剥夺利益之虞,而个人不能安心供职,国家亦有治绩难期之患。故国家对于官吏免职,应有特别限制。”[2]123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体两面,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尽管有利于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但相应地减弱了对检察权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应注意防止检察官执法的恣意性。正如美国学者杰弗里・米勒所言:“免职权通常被认为是蕴含有高度的监督权:‘官员一旦得到任命,他就只需对免职权而非任命权有所戒备,并在职务履行时服务命令。’相应地,任何对免职权的实质限制都会削弱对在位者的监督权。”[5]339

二、域外国家对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律限制

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这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为了防止任意免除检察官职务,许多国家宪法、法律对免除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关于检察官免职的条件

土耳其宪法第139条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免职,也不得在达到宪法规定的年龄前令其退休;即便法院或者职位已被撤销,其薪金、津贴和其他个人权益也不得因此被剥夺。该宪法同时规定:“对法官或者检察官因犯罪被免职,因健康原因而不能履行职务者,以及被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职务者所作的例外规定由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保加利亚宪法第129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只有在退休、辞职、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的判决生效以及在一年以上长期实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被免职。

肯尼亚宪法第158条规定,检察官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免职:(1)由于精神或身体不适而不能履行职责;(2)不符合宪法第六章的情形;(3)破产;(4)无能;(5)严重过失或者行为不当。

巴哈马宪法第92C条第四项规定:“检察官除不胜任职责(无论是由于身心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或者渎职外不得免职”。

希腊宪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的法院办公室或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务员应当是终身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宣告有罪或者由司法委员会作出严重违纪的决定,患有疾病或者残疾,或者被证实为不适任,才可以被解职。”

根据智利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家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免职的原因主要有:(1)丧失履职能力;(2)不良行为;(3)明显疏忽等。

葡萄牙宪法第219条第四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检察官不得被调任、停职、退休和免职。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检察官被任命后,不得违反其意愿而使失去其官或被停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免去检察官职务的情形包括:(1)身心故障;(2)职务上缺乏效率;(3)其他原因不适宜于执行职务。日本学者伊藤荣树则认为:“作为例外,可以违反检察官意愿,失去其官的情况,有如下四种:(1)出现欠缺任命资格的事由;(2)到达退休年龄;(3)根据检察官资格审查会的决议被罢免;(4)依惩戒处分被免官。”[3]105

韩国《检察厅法》规定:“检事非经弹劾,或者受禁锢以上刑罚或惩戒处分,或者适格审查,不受罢免、退职、停职或减薪处分。”

在法国,终身制只对法官适用,排斥检察官。主要是由于检察院职能的原因,执行的是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检察官们都依法隶属于司法部长管理。检察官不受终身制原则保护,可以随时被调离。[6]24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检察官任意免职。根据法国1958年《司法官法》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任何有违检察官就职誓言的行为;(2)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之义务,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3)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官,其行为与其称号不符的;(4)违反其他检察官义务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检察官可能被强迫离职或终止职务。

在美国,检察官在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职:不胜任工作,经常喝醉酒,严重道德败坏和渎职行为。其中,渎职行为包括:不着手、不进行或者拒绝着手或进行刑事侦查或控告;不向县行政官员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在刑事控诉中对被告人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服从法院命令;利用职务进行勒索的犯罪行为;收受未经许可的酬金。[7]185

(二)关于检察官免职的程序

肯尼亚宪法第158条规定,要求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出诉愿,列明构成免除检察官职务理由的事实。公共服务委员会应当审议诉愿,当认为诉愿符合免职的理由,就将该诉愿呈递总统。在收到并对诉愿进行核实后,总统应在14日内暂停检察官的职务,并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一个裁判所。裁判所由下列人员组成:(1)高级法院的法官或者前任法官,或者有资格出任高级法院法官的人4人;(2)由律师主管部门提名的至少有15年从业资格的律师1人;(3)有公共服务经验的人2人。裁判所成立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将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报告总统,总统应当按照裁判所的建议拟作是否免职的决定。

在智利,对国家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免职,只能由最高法院应共和国总统、众议院或最高法院10位成员以上要求进行(对地方检察官的免职也可根据国家总检察长的要求进行)。法院通过召集特别全体会议审理此事,经大多数在职成员的支持投票后才能同意免职。

在巴哈马,检察官若因不胜任或者渎职需要免职时,由总理向总督请求进行调查。总督收到总理请求后,得任命一个裁判所进行调查。裁判所由主任和不少于2名其他成员组成。裁判所成员由总督根据司法和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从担任或者有资格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中选出。裁判所调查后,向总督报告其调查的事实,并向总督建议是否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若裁判所向总督建议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总督则应当免除检察官的职务。

在日本,检察官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时,对检事总长、次长检事及检事长,必须经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决议及法务大臣劝告后,方可免去其检察官职务;对于检事及副检事,必须经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决议后,方可免去其检察官职务。

在法国,对检察官的免职,要经最高司法会议设立的专门机构讨论提出,由共和国总统决定。在韩国,检事确因重大的心身上的障碍无法履行职责时,经法务部长提请,总统才可以命令其退职。

在美国,无论是司法部长或联邦检察官,均属政务官性质。联邦检察官虽有4年任期,但总统仍可随时免职。每位联邦检察官,可以指挥一定数量的助理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同样得随时被免职,没有任何身份保障。[8]264如,2006年12月7日,美国司法部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以“工作业绩不佳”为由,解雇了8名联邦检察官。由于这些检察官的任期并没有到期,而司法部给出的解聘理由很含糊,因此,该事件引起了政治上、舆论上的轩然大波,被称为“检察门事件”。检察官职位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是导致检察官难以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并屡屡发生不端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国家追诉准则》(第三版)第1-4.6条规定:“检察长在任期内应任职始终,仅可在符合正当程序及适用法律下方可能被解职。”目前,有36个州和属地规定,只有通过弹劾程序,才能免除州检察长职务。华盛顿、路易斯安那、北达科他、亚利桑那州等规定,只有通过公民投票才能罢免检察官的职务。[9]425

总的说来,域外国家对检察官的身份保障,用一个成语来概括,叫“进退两难”。一方面,进入难。检察官的身份不可轻易获得。大多数国家对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命提出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素质优秀的人通常也要经历多年的努力和磨练方可获得检察官身份。另一方面,退出难。检察官身份不可轻易免除。检察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免职、调离、撤职、停职或降职、辞退,也不得被要求提前退休。而“退出难”是建立在“进入难”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检察官自身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国家才有必要、也才值得采取措施限制检察官被任意免职。同时,对那些不胜任工作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官予以免职,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去芜存菁,淘汰不合格的检察官,维持检察官的纯洁性和高素质。

三、我国检察官免职、辞退规定检视

《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程序不够公开透明,难以充分保障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性。

第一,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

从检察官法第14条、第43条规定看,检察官免职和辞退的法定事由过于宽泛,受人为操控的可能性较大。如检察官的免职事由中,“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就缺乏应有的检察官职业特性。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具体而又科学的检察官年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考核“个人述职、部门评议和领导评定”的基本程序。因此,是否合格往往根据领导的主观判断,甚至喜怒好恶决定。领导说你合格就合格,领导说你不合格就不合格。将“年度考核不合格”列为检察官免职事由,无形中使检察官随时可能因领导的意见而陷入遭受免职的困境。对于“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规定中,违纪要到何种程度才够得上“不能继续任职”亦未能明确,具体操作上易流于主观恣意和专断。又如,检察官的辞退事由中,“不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等事由界限模糊,加上实践中由哪些部门、哪些人员来确定是否“胜任”和“合理”缺乏严格控制,可以说检察官时刻面临被辞退的威胁。

免职、辞退事由之所以规定得如此宽泛,与我国检察官任职资格偏低、整体素质不高有密切联系。为促进检察官队伍优化,立法者将免职、辞退作为一种队伍新陈代谢的手段。但这样宽泛的规定无疑为上级不当干预打开了缺口,使得检察官时刻遭受免职、辞退的威胁,难以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检察官因为随时可能受到免职的威胁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理性判断,转而对上级马首是瞻,其结果是惟命是从的违法乱纪分子未尽被免,但是坚持秉承良心办案的‘不听话’的检察官则极有可能被任意调离甚至辞退或免职。”[10]147

第二,检察官的免职、辞退程序不够严格

检察官法第44条规定: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原则。但在行政化管理的大框架下,上述原则并未得到进一步细化。实践中,通常按照普通公务员辞退和免职程序进行,再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的决定即可。而人大常委会通常只是履行例行手续,很少出现不同意的情况,不似国外须经过检察官人事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方能作出决定。“检察官与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程序基本相同,行政审批色彩浓重,没有体现出免除检察官职务所应遵循的审慎精神。”[11]183

与域外国家检察官身份保障“进退两难”相比,我国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可谓“进退自如”。一方面,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过低,担任检察官太容易,造成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偏低;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免职事由过宽,造成检察官职业缺乏稳定性,难以留住优秀检察官。而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正是由于检察官进口容易、出口“畅通”,难以吸引、留住、造就高素质的检察官,也难以培育检察官的独立、负责精神。

四、我国检察官不被任意免职之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免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一)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的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写入了“检察官不得被任意免职”的条款。我国宪法只字未提检察官的身份保障问题。建议在宪法第131条增加一款:“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保障检察官职位的稳定性,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确立检察官职务终身制

我国检察官的任期,因产生方式不同而不同。以选举方式产生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任命方式产生的各级检察官,法律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既非终身制,也非定期制。由于没有确立检察官的终身制,造成检察官可以被随意调动、免职,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职位的稳定性和执法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命,就应保障其一直任职到退休,非依法定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一是要限制检察长、副检察长的非自愿性跨行业调动。尽可能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到其他机关任职,以保证其检察官身份、地位不受人为地剥夺。二是严格禁止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的方式强行要求检察官提前终止行使职权。三是适当延长检察官的退休年龄,可以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免职的事由

鉴于检察官免职、辞退的事由过于宽泛,有必要予以严格限定。总的原则是,检察官非因严重违法、非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不得被免职。具体而言,检察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职:(1)丧失国籍的;(2)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受到撤职处分的;(4)转任法官、行政官的;(5)因健康原因,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5)辞职的;(6)退休的。

鉴于现有的考核机制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建议在省级院成立专门的考核评鉴机构,评鉴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资深检察官等组成,专门负责对检察官进行考核评鉴。检察官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考核评鉴。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被免职。

(四)完善检察官的免职程序和救济机制

一是对检察官免职,应当依法由检察官考核评鉴机构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提出免职意见。没有检察官考核评鉴机构的意见,不得对检察官进行免职。

二是,赋予被免职检察官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检察官对免职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参考文献:

[1]钟凤铃.从检察制度的历史与比较论“我国”检察官之定位与保障[D].“国立政

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2]范扬.行政法总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3](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M].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4]林钰雄.检察官论[M].法律出版社,2008.

[5]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法)特吕什主编.法国司法制度[M].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于萍主编.检察官管理制度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8]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9]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第6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近期各地换届过程中,干部以宣誓方式公告履新的报道屡见报端,且誓词往往颇具地方特色。例如此前在今年2月,重庆巴南区政府31个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履新之际宣誓“以巴南不强誓不休、巴南人民不富誓不休为己任”。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选举和任命人员就职宣誓办法(试行)》,当地干部就职程序就此实现了制度化。当地“一府两院”班子和部门负责人任职都将举行宣誓,宣誓人要在誓词上签名,并交区人大常委会存档。

综观4月以来的新闻报道,宣誓之举在全国各地已屡见不鲜。

4月12日,北京市200名刚刚获得许可标准的新执业律师面对国旗宣誓“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这是3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后,全国首次大规模的新执业律师宣誓活动。

江苏南通市已迎来“5. 10思廉日” (5月10日谐音“我要廉”),本月在当地各部门党员干部举行的廉政建设活动中,宣誓被视为重要内容。4月19日,南通曹公祠社区干部宣誓“拒收钱物,不贪不占;无法退还,上缴载案”;“两袖清风,无悔无怨”。

4月18日,广州越秀区各界代表400多人宣誓“建设廉洁越秀”。

同日,河北正定县综治委组织600多人宣誓“迎正博、树形象、保平安、促和谐”。宣誓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党政部门采用的形式,这其中,公职人员的宣誓每每受到社会关注。由于尚无统一规范,宣誓形式、对象和内容各异,公职人员宣誓遇网友和媒体“拍砖”的亦不鲜见。

各地党政“一把手”履新应宣誓

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2002年8月,国家人事部首次统一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虽未被写进公务员法,可宣誓仪式已成为新公务员上岗前的一道必备程序。

201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任检察官宣誓制度就此确立。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于2007年曾提交了一份宣誓制度建议书,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律师的就职宣誓制度。

此后几年,是否将公职人员的宣誓行为制度化,曾被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闾小波告诉《望东方周刊》,“各地已经涌现出各种宣誓实践,但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观察公职人员宣誓活动,宣誓主体中最受关注的是新任命的各级党政“一把手”。

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当年3月21日,时任荥阳市长杨福平手持《宪法》,在232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

山东青岛市早在本世纪初已建立了公务员面对国旗的宣誓制度。此后,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和国旗成为最常见的地方官员宣誓就职形式。

随着宣誓主体从“一把手”延伸到广大公职人员群体,宣誓规范的需求也更凸显,公检法以外,哪些公职人员需要宣誓,各地尚无统一做法。2006年8月,广州市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对于宣誓主体,“除了新录用公务员,还应有新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胡旭晟告诉《望东方周刊》,“‘一府两院’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宣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不管是象征意义还是他所承担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在2004年提交的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议案中,具体列明了宣誓主体,除政府领导人和各级法官、检察官,还应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学界认为,宣誓履新其实是一种更规范的做法。此前各级领导人经人大或党代会产生后,新一届与老一届班子权力交接时有时通过新领导人与老领导人共同出席活动以示交接,有时召开记者招待会,有时通过新领导人在媒体露面作为公告,这些似乎都还不能替代政治宣誓。

应保持宏观上的统一

需要制度规范的不仅是宣誓主体,还有宣誓对象和内容。

宣誓对象中不仅有国旗、党旗、国徽、宪法,还有老一代领导人,甚至历史人物。

2004年11月,江苏省级机关被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77名学员面对铜像宣誓“终生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

2006年8月,安徽合肥包河区100多名科级干部向包公宣誓“廉洁奉公,防腐拒变”。

2010年2月,重庆市武隆县100多名县乡部门“一把手”依次走上主席台,面向800名干部代表和电视机前的武隆群众宣誓: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招商)重点任务,在报出任务数字后宣誓“如果完不成任务,我主动辞职”。

2010年2月,时任湖南浏阳市长梁仲带领万名公务员面对国旗高举右手,齐声宣誓“开创‘高速时代’,实现‘两个富裕’(富裕浏阳人民,富裕浏阳财政)”。

面对一些地方被网友批评的宣誓内容,胡旭晟对《望东方周刊》分析:“公职人员宣誓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拟定,但还是要保持宏观上的统一。两院要一致,政府部门要一致,司法人员要一致。”

闾小波对宣誓内容给出具体建议:誓词可以根据宣誓主体而定,但所有公职人员宣誓应有统一的内容。其中政府官员应突出执政为民,接受人民监督;司法官员应突出遵守宪法和法律。

时间、地点和细节

公职人员宣誓仪式大多选在新录用或晋升、换届的节点。地方政府、部门举办新年宣誓或重大活动宣誓也是常见做法,新年宣誓往往就以该年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目标为宣誓内容。上述曾被争议的浏阳“招商大宣誓”就发生在当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

2012年元旦前后,多地举行了公务员新年宣誓。浙江嘉兴南湖区480多名区级机关公务员宣誓“全力构建五彩南湖,打造现代田园城区”;山东蓬莱124名基层党政“一把手”宣誓“为民办实事”;江苏泗阳公职人员新年集体宣誓“为建设殷实泗阳、美丽泗阳、和谐泗阳而尽责尽力”。

在宣誓时间的选择上,胡旭晟建议,除了公务员新录用、“一府两院”晋升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时候,每年的宪法颁布日——12月4日也可作为公职人员宣誓时间。

“在这一天让公职人员重温宪法权威,其他时间这种仪式就不能太多太频繁,宣誓这一行为具有很强的神圣性,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行为,太频繁容易降低效果。”胡旭晟说。

宣誓场所应在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通常在新一届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在韩方明关于政治宣誓的提案中,他对宣誓仪式建议为:宣誓者应立正姿态,面向国旗,右手上举握拳状或扇状,左手置于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誓词上签名。

第7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案情简介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卢相台村村民倪中清于1999年9月当选为该村村委员主任。在他任职一年多后,被永隆镇党委以党委文件形式做出的 “免职”决定罢免,罢免理由是“工作不力”。倪中清不服,多次向镇党委、镇政府申诉,没有什么结果。倪又向京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书面申诉,亦未得到什么答复。在此种情况下,倪中清以永隆镇政府为被告,以永隆镇政府行为“违法”为由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原来的“免职” 决定,恢复其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京山县法院受理了该案。后因永隆镇党委以“免职”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撤销先前作出的免职决定,同时亦决定恢复倪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在法院的劝说下,倪中清亦随之撤诉。(详情见《楚天都市报》2001年6月11日第11版)。

二、“免职”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案件并不是很复杂,民选村官被罢免,多方寻求“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恢复了村委会主任职务,这似乎是一个令人感到欣慰的喜剧。但笔者认为:以文件形式做出“免职”决定的是镇党委,倪中清诉的却是镇政府,这合适吗?这合法吗?倪中清的官司还未开始审理,问题便解决了,但引发的问题却依然还在,党委的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具有可诉性又怎么办?政府又依什么法律规定成为被告,难道党委做出决定,让政府出当被告,来顶缸,行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党委的“免职”决定违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规定中的“一切组织”,毫无疑问应包括党的组织。故而依该法规定,永隆镇党委的“免职”决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无可置疑。

再者,党委的“免职”决定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第11条又列举了若干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且补充规定了例外,即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党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又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一般也不认为这种社会团体包括党的各级分支机构。事实上众多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著作中对党的组织鲜有论及,这亦是例证。故而党委做出的免职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实际上,党委与政府在人员上组成极有可能具有重合性,党组成员也是政府官员,这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很常见。在人员具有重合性的情况下,这些人员作出的具体决定是否成为行政诉讼范围则看其以什么名义作出,以党委名义作出的决定与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等同性,前者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当政府和党委联合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党委也不会因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转变为行政主体,仍是非行政主体。既不是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领导地位以及党政分工原则,党组织不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也不应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由于长时期的党政不分带来的影响,其层的党组织仍直接作出具有行政性质的决定,本案中亦是如此。一般认为党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也不会因其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故而本案中倪中清针对党委的“免职”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镇政府当被告不适法

在对该案进行剖析的过程中,有人认为,镇政府可以成为被告,但不是原告所提出的诉因,即原告的诉求有误。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知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倪中清可以永隆镇政府有保护本镇全体公民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职责为由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单纯从法条上分析,倪中清被撤销村主任,视为较特殊的身份权被侵犯,倪向镇政府申诉,镇政府未予以答复,即未履行法定职责,从表面上看镇政府似乎理应成为被告,这种看法似乎是可行的。但从可能发生的结果来看,则是不可行的。因为镇政府在本案中存在着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以镇政府为被告进行诉讼达不到目的。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定期限内履行。本案若进行下去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法院判决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限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地位的镇政府怎能撤销镇党委的决定?故以前述诉因起诉镇政府,会导致法院判决履行不能。况且,该条对行政机关未做任何限定,永隆镇政府、京山县政府,以及其他上级行政机关,直至国务院都因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都可以被列为被告。所以依该理由起诉行政机关,不但存在被告不确定的问题,且都存在行政机关不能撤销执政党的分支机构的具体决定问题。故而以《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款起诉镇政府也是不合适的。”

四、结语

依我国宪法及党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永隆镇党委以文件形式决定免去倪中清村委会主任职委,不但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宪的行为,由于我国未确立违宪诉讼制度,目前也不允许公民依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即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未引进司法确认权,故而本案中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故而本案中适宜的处理方式是非诉讼处理方式,倪中清采取的是向镇党委申诉的方式。实际上改变党的分支机构的具体决定,只能是向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提出,由党的组织机构自己改变错误决定,或上级党委撤销其错误决定。实际上本案中也是镇党委认识到自己的决定违法,自行撤销决定。问题是党的分支机构拒不撤销其错误决定时,被害者会救济无门。故只有确立违宪诉讼制度,这种情形才能得以改观。

参考书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世荣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证明责任论》(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3、《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王名扬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行政诉讼法学基本文献资料选编(教学参考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出版。

5、《行政违法论纲》,杨解君著,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6、《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叶必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8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微腐败自查报告最新一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精神,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本人就平时的工作实际认真做出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努力学习、适应形势一是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各项工作。同时,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精神实质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抓住种类培训机会,努力掌握社区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三是虚心向同事、群众学习,学习他们良好的工作方法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我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工作之中,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较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团结问题上,我坚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公正,工作上充分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鼓励大家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凡是有利于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都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的工作堡垒。

三、责任到人、勤奋工作在过去的工作中,首先,我积极带领社区工作人员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同时,本社区每个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时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在过去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是存在了一些不足,比如工作中领导方法有待于继续提高,业务素质还要不断跟进,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

五、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长城,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坚持廉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社区的副主任,要特别注意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

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请吃,不搞铺张浪费。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本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为社区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工作人员微腐败自查报告最新二 通过学习,使本人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为了轻装上阵,按照上级要求,现对照党章党纪,就本人的作风问题自查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学习上抓得不够紧、不够好。政治学习缺乏主动性、系统性,缺乏钻劲和挤劲,不求甚解,不能持之以恒。没把学习提高到增强工作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存在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现象。

2、有轻微的主观主义思想。虽说是个老兵,多以服从为天职,犯不了官僚主义的错误,但有时还是不乏自己的个性和想法。自认为好的建议一旦没被采纳,积极性便大打折扣,甚至敷衍了事。有些事情事后想来,人家是对的,我的想法是错的。不然咋有屁股决定思想一说呢。官僚官僚,当官的僚就僚在这些地方。

3、消极应对形式主义,只求做像,不求做好。甚至错误的认为:形式主义的工作不能做得太出色,一旦被上面看中、黏上,当成典型连连看,影响正事,那就糟了。

4、思想上存在享乐主义的想法。食色性也。毋庸讳言,本人喜欢吃好的、穿好的、住好的、玩好的。对于我们平民百姓来说,有些虽属奢望,但从思想深处检讨,非分之想是不应该有的。

5、看到奢靡之风我很眼热。人生在世,都想风光无限。看到前些年当官的居高楼、坐豪车、喝洋酒,美女前呼后拥,好生羡慕。也想来生走点官运,风光风光。我这人思想缺乏定力,有时把持不住自己。我若官至处、厅、部、国,很难百分之百保证是个清官。

二、问题原因

归根结底还是政治学习不够,思想革命不彻底。平时虽经常参加政治学习,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把学的东西真正印在脑子里、融化在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注意思想改造,提高思想素质。

2、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保持工作热情,力所能及地为群众服好务。

第9篇: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我叫__x,现在__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__年1月首次当选为__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人大代表对于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几乎每个人都耳熟能详。同时因为我的工作关系也经常与人大代表有联系。陌生是因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何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是个全新的课题。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其次积极向资深的代表学习,了解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认真准时参加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团、小组讨论会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一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体现。在三年的人代会中,我都能认真参加人代会,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在选举中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在代表团和小组会议上,积极参与审议,并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由于工作关系,我更关注“两院”的工作,因此在审议期间,我结合自身工作对两院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绝不仅仅体现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因此我也非常重视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要工作时间许可,我都能积极参加。当选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参加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政府工作兼顾各个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__市人民检察院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等提出了意见。参加了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会,并在会上做了“关注新__人,促进三次跨越”的发言。会前视察检查高桐公路、滨海大道和江南物流圆区的建设等,认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提出建议打下基础。在参加各项人大代表活动中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听取报告认真,审议讨论结合实际,会议表决严肃。

三、立足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一名称职、合格的代表,首先要在本职工作中能积极发挥职责,真正以人民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检察官,本职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因此我在工作中将法律监督和人大代表监督职责有机结合,创新工作,真正饯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理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在__市检察系统率先提出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制度”,从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批准逮捕,对符合不捕条件的,大胆作出不捕决定,使外来人员真正享受刑事司法的“同城待遇”。使批捕权在“公正”和“高效”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广泛好评,也真正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促进社会和谐。20__年以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协同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和信息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和听取刑拘入所人员意见制度等多项办案机制,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拓展了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我认为这些工作的开展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也体现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实施监督的职责。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工作水平

作为检察官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积极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20__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我院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对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积极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不足之处逐项、逐条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个案,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并及时向人大法工委汇报办理情况。通过人大的专门监督和个案监督,不断深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五、不足之处

1、自身学习不够。由于工作关系,比较关注两院的工作,与政府工作联系不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计划等工作了解不深不透,因此在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