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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

第1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1】

本人_x,汉族,现年23岁,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_年12月入伍,20_年6月毕业于南京消防士官学校。毕业以来,在大队党委和中队支部的正确指引下,在各级领导的教育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_年(毕业归队后)主要工作回顾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修养

本人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我积极关注会议的整个过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了解党的最新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视野,认清了形势,端正了服役态度,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领导交予的工作任务毕业以来,我一直借调在大队协助大队领导做好防火监督和群众接待等各项工作。外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我能运用专业知识,查找和发现火灾隐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监督干部沟通交流。回到大队,我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打响之后,我填写、录入、打印、装订监督检查记录表1600余份,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记录20次,接待地方群众来队办事300余人,完成了辖区113家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户籍化管理、三项备案表的填写指导工作。半年来,我积极撰写各类新闻稿件,向铜川消防支队网、铜川消防支队政工网、陕西消防总队网等网站上投稿共计85篇,推动了大、中队消防宣传工作。此外,我还驾驶大队两台行政车安全行驶近10000公里,平时能检查车辆的油、水、气、电,搞好车辆的清洁卫生。

三、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强化专业技术学习实践

为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加快知识更新,拓宽视野,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在业余时间我坚持自主学习,努力锻炼自己成为军地两用型现代消防士官。根据个人爱好自学了AutoCAD、premiere、photoshop等电脑软硬件知识,利用这些知识,我为大中队电脑系统、网络维护7次;为东升加气站、华强加油站等单位设计大型消防公益广告牌2块;拍摄剪辑中队文艺演出、灭火演练视频5部,刻录光碟8盘。自购《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与预算(基层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电气消防》、《建筑识图与制图》等书籍加以自学,并于今年6月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实现了立足部队求进步、立足社会求发展的双目标,并为今后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增强了工作后劲。此外,我所报的“军队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已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武警工程学院颁发大专毕业证书,学历从中专提升为大专。

四、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工作期间,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我也清醒的认识到,自身能力和素质与上级领导和新时期消防士官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业务理论知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有所欠缺;三是由于工作环境和性质,体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锻炼和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对待并努力加以改进。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

尊敬的领导、连支部和亲爱的战友们:

你们好!

我叫_x。_年_月转为一级士官,自入伍以来,在工作中没有什么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也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业绩,但始终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践着军人誓言,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的奉献着。正是平凡的工作岗位锻造了自己吃苦肯干的品格,过硬的素质,严谨的作风。工作中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对待本职工作,爱连如家,甘愿奉献。我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发挥了一名士官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现将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向组织与领导自述如下:

一、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认真学习和积极参加单位领导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学习,自觉的用先进的理论来武装头脑,做到有理想、有信念、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主动学习各项基本知识。作为一名士官驾驶员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安全的管理规定等。

1、平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始终做到政治上合格。转改士官以来,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自觉与党中央、_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平时注重对政治理论的积累,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针对近年来军队出现的各种政策多,能够克服个人家庭各种矛盾,思想稳定,热爱军队,安心服役。加强了献身国防,干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关注国内外形势,关心军队建设,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够正确地坚定自己的革命信念。

二、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岗位

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并做到忠诚于国防事业,牢固树立以连队为家,当兵尽义务的思想,始终坚持在部队这个大学校中摔打磨练自己,不断给自己加压,刻苦训练,努力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质。思想端正,上进心强,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任劳任怨,为人忠诚,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精神好。

2、无论在什么岗位,都能一心扑在工作上,扎实工作;视事业为生命,积极进取。对待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且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干工作。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上,做到以集体利益为重,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合理安排时间,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从没有因工作多,任务重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自始至终保持了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干劲。

3、加强了军事训练,不断提高了军事技能。作为一名驾驶士官,我能积极参加各种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军事技能,通过队列、体能的训练,提高了自己的军事素质和服从意识,磨练了自己不怕苦、不怕累的意志和精神,把自己在军事训练中所学到的技能应用到每一次边防执勤工作中。

三、遵守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

我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至对身边战友的生冷态度的现象。努力为战友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一言一行都要从“争当优秀士兵”的良好形象出发。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战友之间的交流。在工作中自觉的服从管理、服务大局,自觉的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全队各项工作联系在一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认真遵守部队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参加单位里的各项文体活动。

1、平时自身要求严格,作风严谨;品德优良,作风过硬。始终以党性原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工作中能以普通一兵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生活上不给组织讲价钱谈条件。献爱心,助人为乐,作为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准则,严格要求,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认真履行一名士官的职责,能够事事想在前,干在先,不折不扣地完成好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具有忘我的奉献精神。

2、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控能力,注意作风纪律养成,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发挥好骨干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影响,并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

3、积极参加各种规章制度和条例条令学习,做到无违法违纪行为。时刻把自己置身于组织监督之下,能虚心向其他同志学习,并诚恳地接受批评意见,时刻注重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求自己保持团结、学习的良好工作作风。时时事事把自己置于法纪约束之下,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和军队纪律的严肃性,一丝不苟地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细微处严于律己,养成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诚老实,令行禁止的。作风。

四、存在的问题

1、对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需要从思想深处去认识,领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下功夫还不够,用心不足,浅学辄止,笔记体会也不够认真扎实。

2、对平时的学习时紧时松,不够全面扎实,自己工作学习中取得成绩后有自满的心理。

3、工作中有说的多干的少现象,还有放松要求的现象,对新知识的学习钻研上下的功夫还不够。

以上是我的述职,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教育下,我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但我还是有信心改正自我提高自我的决心,我一定加强自己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发扬能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军队事业做出的奉献。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x

20_年_月_日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3】

我是__支队运输排的一名普通的三级士官,我叫_x,我志愿由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长期为部队服务,并忠实履行士官义务,尽职尽责,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希望组织批准,满足我这个冒昧的请求。

从当兵以来,部队把我从一名社会青年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战士,我成熟了,我进步了,这一切都是归公于部队的教育和连队领导谆谆教诲的结果,连队就是我的家,战友们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在这里我找到了和家里一样温馨感觉。我愿留选取晋升士官再次成为这个蒸蒸日上“家庭”中的一员。我们连队多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重大运输保障任务,在各项工作中士官和骨干起到顶梁柱的作用。训练场上有士官和骨干身先士卒的口号,值班有士官和骨干精益求精的专业技术,生活作风上有士官兄长对我严格要求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士官这身影、口号、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影响着我,鼓舞着我,鞭策着我,更震憾着我再次选取士官的决心。我要向士官骨干学习、靠拢,并且要成为光荣士官队伍中的一员。

回顾自己当兵的学习与工作,发现自己真的是所学甚少,与士官班长相比真是微不足道。我申请再次晋升士官长期为部队服务。一不为名,二不为利,一心只想多学知识,练好军事本领,钻研专业技术,来报答部队对我的培养,报答领导对我的关心,为我们自动化站这个“家”贡献自己的一切。

领导、战友们:士官是部队的骨干,担任着基层连队训练、管理、技术等重要的工作,其责任重大,作用明显,是伟大的,神圣的。在部队继续晋升士官一直是我的梦想,也是父母心愿。如果党组织批准了我的要求,让我的梦想成真了,我会加倍工作,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刻苦训练过硬的军事本领,向优秀士官看齐,不辜负部队领导的希望,不违背自己誓言,脚踏实地,创一流成绩。我会更加珍惜自己有限的军旅生涯,利用有限的时间在部队多学点知识,争取回到社会上再创辉煌。我以“一颗红心,两手准备”,坚决服从党支部的各项决议。如果我被晋升四级士官,我将一如既往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骄不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专长,为连队、为部队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未被选取,这说明我距离一名四级士官的标准还不够,我听从组织决定,退伍后发扬老兵的风格在社会大潮中竞风流。请组织接受我的申请。考验我吧!

第2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法官个人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1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15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2

各位领导:

我是_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__年_,我从__学校毕业后,分配到_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_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担任负责人主持法庭工作。__年_月,被任命为__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__年_月,我晋职为副_干部,并被任命为__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至今。

本想写一份格式大同小异几乎换换名字就可成文的述职报告,但想了又想,最终没有这样做。开诚布公、肝胆相照一直是组织对干部的态度,自己想什么,为何不能向组织坦诚呢?在述职报告上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不敢说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干部,至少说他不是一名诚实的干部。去年春节后,我曾因患病住院,出院后豁达开来,古语说知耻而后勇,我觉得舍生方能无惧,人生在世,当说则说,能讲则讲,只要不违背党性原则,有什么不能表白心迹的?倘若有一日,不幸作古和不朽了,那对谁说去?阎王老子可没耐性听你絮叨,况且唯物主义者都是无神论者。

自己晋职成为副_干部,凝聚着组织多年培养的汗水,饱含着组织多少殷切期望,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_干部。

晋职成为一名副_干部,在倍感责任重大和欣慰激动之余,我还另有一番感触和感悟。

若干年前,我承办了一件案件。一位领导向我提及:原告是他亲戚,在与人经济往来时,其中有几笔交易供货后没让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对方赖账,可能就麻烦了,让我帮留意一下,务必核实清楚。原告是位老者,由于对这几笔交易缺乏有效的单据,处境确实令人同情。难怪一位合议庭成员不等法庭调查结束,便义愤填膺、急不可待的说道:不用审了,被告已经承认了。我愕然:我明明听到的是被告否认收货的陈述,莫非我的耳朵出问题了?再度询问被告后,仍是口口声声的不存在这笔交易、根本没收过货的陈述,丝毫看不出他有曾经承认过收到货的迹象。为了不使老实巴交的老人受坑,加之又是领导过问的案件,我一遍又一遍地向被告询问做思想工作,但最终都是矢口否认。只好向那位领导言明情况,同时又向原告释明,让他提供具体收货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或其他间接证据等线索,以便依线索核实清楚,无奈,由于时日过久,已无任何头绪和线索能够找到突破点,从而最终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在对原告心生怜悯却又无力回天的情况下,我把所有办理案件情况丁点不漏地向那位领导做了说明,电话中那位领导对我的难处深表理解地说道:没关系,该什么判就怎么判。最后,我抱着对原告无尽的同情和无法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支持其主张的遗憾,驳回了他在这几笔交易上的诉讼请求。

事隔不久,这位领导工作调动,成了能影响我晋职次序先后和时间早晚的关键性人物.......

事后,我仔细想想,终于明白过来:其实当时我的耳朵并没有听差,而是没有别人的耳朵聪明。我与这位合议庭成员平时也算是私交甚好,但自从这事之后,彼此之间有了无法交流和难以逾越的距离。

不管你在工作后参加了多高层次和学历的法律培训和深造,如果形成不了证据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那么,就如一条草蛇扎进水中变成乌龟,不过是换换马甲而已。

审判,如果让法律走开,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和灾难。

如果出卖法律可能获得部门或个人利益上的丰厚回报,但会面临危及身家和名利的风险时,我宁可选择放弃。

如果纯粹基于一种单纯而善良的同情心,而要我置证据于不顾,歪曲法律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我宁可终生怀负疚恨,而选择冰冷而理智的裁决。

如果能把述职述廉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在遭逢具体的个案审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泯灭良知地践踏当事人诉权硬逼被告认帐的话,我宁可选择不写。

如果为了一己的为官荣耀,可以让我抛弃法律院校培养和审判实践多年形成“宪法和法律利益至上”的法律修养和积习,我宁可选择不要。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3

各位领导、同仁:

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我看到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撤诉般的微笑。

尤其是杨泽民院长,还有他的各位助手。

你们的笑脸绑架了我的情绪。

我们知道,这是各位在过去365个日夜兼程,砥砺奋进的结果!

杨泽民院长反复嘱咐我们:要写好“本院认为”。

为此,本院查明:2018年,民一庭共受理629案,审结650件,结案率95.08%,结案率、庭审直播率、文书上网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等“绿化”指标均达标。

自古民一庭就以出产办案冠军称“一”。

张晓玮收案281案,办案数为全院第一。

进企业,进田间,进校园,审判之余,我们履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潘文同学与廷亮中学积极互动,多次组织了法官与学生共同参与的模拟开庭,法治的精神在青少年学生心中潜移默化,生根发芽。

孝义、离石、石楼的家事审判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涉军案件取得可喜成绩。六月,中部战区政法委授予我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的荣誉。

上述事实,有滨河北中路61号夜晚久久不灭的灯光、清脆的法槌声、当事人的叫骂声,还有那如山的案卷在案为佐。

经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现阶段,人民法院的矛盾已经从人少案多的矛盾向案多人少的矛盾转化,并呈断崖式增长中。

案件就像美女裤子上的窟窿,越来越多。

考核指标就在那里,只增不减。

我们来不了一场说走就走的下班!但日子总是过得很丰满很丰满。

结案率、上网率、直播率、卷宗扫描率,上级给我们发的四顶绿(率)帽子,宛如昨日的沪深指数。

我们虽不奢望胸前的小红花,但也坚决不戴绿帽子。

滨河北中路61号夜晚的灯光会告诉你一个个美丽动人的传说。

之前,我们的番号叫“庭”。

此后,前方战事吃紧,我们的番号就改叫“团”,序列号是第七团。

谁知办案苦,案案皆艰辛。

与兄弟团队相比,我们的数据漂亮的不明显。

对标内心,我们很欣慰。

没有懈怠,其实我们很努力!

年初,我们就被率(绿)帽子兵团包围。

中院工作群中的每日战报表明:民一庭总是落后。

不过,在年终,我们居然也临门一脚,稀里糊涂地安全突围。

总得有人擦亮星星,总得有人发绿。

你突围,我来断后!

当兄弟团队终于突破了案件的重重包围,而我们还在负隅顽抗,我用上访户般的笑脸祝贺我的兄弟团队!

不能做英雄,我们就做无名英雄。

2018年的硝烟还未散尽,我们的神经还尚未进入2019。

我们已然是优秀团队的参照物。

此时此刻,他们虽然嘴上不说,但兄弟团队脸上的笑容已经告诉了我们,他们默默地感谢我们。

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法槌声声,吹响了我们人生的集结号!

“如果法院敢判离,我就死给你们看!”

“法院要是敢这样判,我就去上访,去省里上访,去北京上访,去中南海上访!”

“如果敢判我输,就去纪检委告你!”

让你进步的不是法律,而是上访者的脚步。

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院与律师,而是需要自己开个法院。

案件还没有判决,纪检委的举报已经报到了。

现今,我们怕办案,更怕被案子办了。

微信上流传着法官办案就像驴拉磨。

本院认为,这是对法官赤裸裸的侮辱,法官不是拉磨的驴,而是奔驰的马,马兴华的马。

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

然而,当有人问我:在你最终形成判决意见时,上访对你有无影响?那时那刻,我仿佛被强奸既遂。

敲响法槌的那刻,我们感到做一名法官是如此神圣;

上访者抱住我们的大腿的时候,这神圣仿佛刚刚升井的煤矿工人。

吹喇叭的还没消停,喝安眠药的又在逼宫。

请不要嘲笑我的无能,长大后你就成了我。

风水轮流转,明年到你那。

天好冷,幸好还有大家,温暖着我们。

“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我们举棋不定。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我们如履薄冰。

时间过滤着你的青春,风化着你的容颜。

加班摧残着你的躯体,瓦解着你的幸福。

本院认为,法官的健康是正义能够持久输出的保障。

2019,我们的中国梦是“一人一助一书”,哪怕“一人一书”,也是极好的。

2019,我们争取不加班。

2019,愿我们被当事人温柔以待!

法治还是理想,我们仍在路上……

2019,你若不离,我们继续……

2019年1月23日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4

一、案件办理:

2017年7月,本人从刑事审判岗位调整到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岗位办理案件。2017年全年我本人承办刑事及民事、执行案件共计242件。

二、团队管理

在施行员额法官团队办案后,本人作为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要求并自己践行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法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慵懒散漫的工作作风。要求团队成员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按责任有别而工作无异的认识对待庭室全部任务。做到团队之间、个人之间相互交流、协作,外出时相互帮助,裁判时相互借鉴,执行时共同努力,休息时相互交流,提高庭室整体工作效率。在7月份到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岗位后,面对该庭室旧存及新收的未结诉讼案件数量大的困难,要求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坚持集中于每周二、三、四上、下午集中开庭,周一、周五不安排开庭,进行送达、书写裁判文书的原则,重调解、说服撤回诉讼,妥善处理并审结大量诉讼案件,取得一定较好的审判效果,其中月结案数较好时于8月份审结案件49件,9月份审结案件44件,全年审结的诉讼案件数为全院办理诉讼案件审判团队中唯一达到200件的团队,全年庭审直播案件数量在全院各审判团队中排名第三。

三、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清正廉洁系第一要务。本年度本人及审判团队成员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慎交友,慎交往,慎言行,慎用手中的权力,永不谋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住自己,守住小节,防微杜渐,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政纪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勤政廉政的法官队伍形象。全年度本人及所在审判团队成员没有发生案件当事人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情况。

总结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正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扬长避短,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2017年工作中存在以下不足:1、主观方面对于全年结案均衡度方面把握不好,在8、9、10月份结案数较多,但在11、12月份结案数较少,存在全年结案均衡度不一致。2、对宣传调研不够重视,全年只顾办案,对宣传调研材料的报送重视不够,致使宣传调研任务滞后。

在2018年,我将注重在以下几方面改进,努力提升案件质量,协助庭长将本庭室工作带上一个新高度。

一、认真履行好法官的职责,协助庭长开展工作。作为一名入额法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执行院党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庭长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指导书记员、法官助理开展工作,确保审判质量。在2018年,我将充分发挥自己入额法官的作用,将自己的所学、所思、所悟毫无保留的与大家展开交流,指导书记员做好审判事务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三、继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适应形式变化。司法改革明确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后本人将学习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努力让自己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5

根据院党组和部门领导的安排,今年我先后在盟信访局联合接访中心挂职锻炼,以及8月份在挂职期满后回到院机关工作。回顾一年的工作,挂职期间在盟信访局、盟行署联合接访中心的领导下,我能牢记为民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畅通渠道,认真维护信访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8月份结束挂职任务回到院里工作后,在部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特别是能够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业务知识学习。应该说___年我本人,无论是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承担工作业绩等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现结合全年工作、学习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政治理论学习

今年以来,我重点学习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继续加强了对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了自身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深了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与中央、最高院、自治区高院开展的"三项活动"相结合,与"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学习活动中我积极践行服务承诺,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务求学习提高、争创佳绩、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应该说经过近一年的学习和参与,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坚定性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信访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一年来我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特别是按照自治区高院和中院开展的"警示教育年"的要求,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范文建设工作会议、胡春华书记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并又对《关于实行党风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责任制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法委的"四个一律",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自治区高院制定的《关于违法及差错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同时,我能积极参加中院监察部门组织的各项"警示教育"学习和活动。可以说通过学习、自查自纠,查摆了问题,深挖了根源,使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廉洁自律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履职能力、抵御腐蚀能力明显提升;纪律作风、精神面貌明显转变。

三、业务知识学习

一是不断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开展"四比四看",即对照他人比,看自己知识结构合不合理;对照工作比,看自己的能力强不强、工作效率高不高;对照形势比,看自己是否适应形势发展;对照岗位比,看自己是否胜任。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

二是自觉遵守中院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三是积极参加读书学习活动,根据承担工作,认真学习《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此提高自身驾驭工作的能力。

四是根据法院审判工作要求,重点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自身的法律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四、承担工作基本情况

(一)信访工作方面,与盟信访局配合妥善解决,群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土地纠纷、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信访案件17件;为上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13次,涉及群众157人次;为中院和全盟基层法院提供信访维稳信息6次。

(二)政治部工作方面,根据部领导的安排,主要参与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中院机关"三项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是全盟法院系统"天平杯"篮排球、乒乓球赛、演讲比赛等法院文化建设。

三是全盟法院岗位大练兵活动。

四是全盟法院绩效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五是新考录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等。

五、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肯定取得的点滴进步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中往往重实践轻理论,自我要求有所放松,放松了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占了上风;二是惯性思维较强,没有真正把握和很好运用唯物辩证法,很多时候套用老经验、老办法,束缚了自己的思维空间、思考办法;三是工作激情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忙于事务性工作,没能很好地解决工作平衡关系;四是自我调压、管理能力不够高。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应付事务性工作较多,总感觉时间不够用,没有充分利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党性修炼还不彻底,工作遇到挫折和阻力时,特别是自己的正确意见和行为不被理解时,有时就显得有些急躁。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和法律修养,使其成为我的优势。在应对各项承担工作时,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始终对现实工作有着清醒的认识与把握,不断提高应对各项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总之,我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全院队伍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3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1.对该法的修正

重新颁布《独立检察官法》的议案于1993年1月被再度提出。克林顿政府强烈支持该法的重新颁布。该法经以下修正于1994年6月再次展期:

(1)有关进一步削减独立检察官经费开支的限制。修正案旨在对独立检察官的财政与行政支出施加控制。其中的主要措施要求独立检察官立即任命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证明官员”,其职责是证明独立检察官所为的每一笔支出均是合理的。要求独立检察官在可能的范围内符合司法部的支出政策并符合该法的宗旨。规定独立检察官除了每半年向独立检察官处提交费用支出报告外,还应向国会提交年度费用支出报告;并可以要求独立检察官通过答复被调查个人提出的偿付律师费的请求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这些修正的目的是使独立检察官的支出与联邦其他检察官的支出相符。

(2)加强了司法部长的作用。1994年的其他修正旨在明确与加强司法部长的作用,包括将由司法部长进行的门槛调查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当司法部长卷入某个案件时,他必须自动回避;司法部长在向司法部之外的人公开文件之前无需寻求独立检察官处的同意,只要这种公开“为实施法律所必要”。

(3)对所管辖官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该法亦适用于国会成员。

(4)失效。除非经重新展期,1994年《独立检察官展期法》定于1999年6月30日失效。

2.最近的事件

1994年8月,就在《独立检察官法》经上述修正重新颁布后不久,独立检察官处拒绝重新任命菲斯克为独立检察官继续其对白水事件的调查。独立检察官处注意到可能的利益冲突,因为菲斯克是直接由司法部长雷诺任命的。相反,独立检察官处任命了肯尼思·w·斯塔尔为独立检察官,接替菲斯克对白水事件的调查。斯塔尔曾任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和里根政府与布什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长。自从《独立检察官法》于1994年重新颁布以来,经司法部长雷诺要求,独立检察官处在下列事件中任命了独立检察官:

(1)1994年9月,任命了独立检察官调查农业部长麦克·埃斯比接收不正当礼品的指控。

(2)1995年2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住房部长亨瑞·西斯内罗斯是否在一项背景审查中向联邦调查局作了虚假陈述。

(3)1995年6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商业部长罗·布朗的商业交易。

(4)1996年11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关于克林顿的全国服务组织的前负责人埃利·斯戈尔在竞选中有不正当筹款行为的指控。

(5)1998年3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内政部长布鲁斯·巴比特就其在印地安之建议中的作用向国会撒谎的指控。

(6)1998年5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劳工部长阿历科斯·赫尔曼不正当金融行为的指控。

斯塔尔的调查自1994年8月开始后经历了几次转折。斯塔尔最初被授权调查有关白水土地交易和麦迪逊担保储蓄与贷款问题。在1996年3月,他的调查权扩大到包括“旅行办公室事件”。在该事件中,白宫解雇了白宫旅行办公室的7名雇员,据说还命令联邦调查局和国内税务署调查旅行办公室的雇员以证明其对这些雇员的解雇是合理的。在1996年5月,斯塔尔的权力被扩大到调查“档案门”事件,在该事件中白宫搜集联邦调查局对包括若干著名的共和党人士在内的数百人的背景报告。

到目前为止,斯塔尔的调查产生了对前阿肯色州州长吉姆·盖伊·塔克、詹姆斯和苏珊·麦克道尔实施银行欺诈和密谋的定罪,确认对阿肯色州银行家赫比·布兰斯科姆和罗伯特·歇尔使用银行资金偿还他们对克林顿竞选的政治捐款的指控无罪。如菲斯克1994年5月所做,1997年7月斯塔尔作出福斯特死于与白水丑闻无关的自杀的结论。

最近,于1998年1月,斯塔尔的权力扩大到允许他调查克林顿总统在葆拉·琼斯提起的性骚扰案作证时否认他与白宫前实习生莫尼克·莱温斯基有性关系是否作伪证,或是否通过鼓励莱温斯基小姐在宣誓下撒谎而妨碍司法。

二 小组的讨论

在纽约律师公会1997年9月的小组讨论会上,小组的所有成员均认为《独立检察官法》应该以某种形式保留,以维护对高层官员非法行为调查的完整性。一些小组成员指出,由独立检察官进行的独立调查毫无例外地均取得了调查的一个预期目标:消除了当由司法部这样一个行政部门对行政部门本身进行调查时所产生的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小组成员所提出的以某种形式保持该法的理由如:

(1)《独立检察官法》有助于保持公众对司法部长的信任,它使司法部长能够摆脱充满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的事项。特别是当司法部长本人成为调查的对象时。

(2)防止另一个“星期六之夜的大屠杀”发生。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司法部长仍可以自由任命调查人员调查高层官员的非法行为。回顾200年的美国历史,司法部长一直拥有任命独立检察官的权力。然而,该制度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的保护,无需解释任何原因,独立检察官就可以被随意解职,如同考克斯发现尼克松卷入水门事件阴谋时被解职一样。

(3)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公众依赖于国会才能保持他们对高层官员可能的非法行为的知情,然而国会可能难以承担该任务。

三 现行《独立检察官法》的问题与建议的解决办法

如纽约市律师公会对《独立检察官法》的小组讨论和该法修正的历史所显示,是否让该法失效的决定历史性地引发了激烈的政治辩论。围绕着由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克林顿总统所作的调查发生的现实争论表明,该法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是它被用作了政党斗争的武器。

尽管存在对《独立检察官法》党派斗争化的批评,但小组讨论的成员均不赞成废除该法。但是,我们认为需要对该法做重大修正。下面,我们着重说明有关该法的一些严重问题和使该法非政治化的建议。委员会的绝大多数人认为,最好由国会对该法进行修正以解决该法的现行缺陷。

(一)问题与建议

问题一:《独立检察官法》覆盖了太多的犯罪。

《独立检察官法》规定,在初步调查之后,如司法部长确认“有合理的依据使其相信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时,他应寻求任命独立检察官;只有他在确认“没有合理的依据使其相信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时,他才可以拒绝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请求。该程序一直受到批评,因为该程序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状况:不仅在有某种理由-但不是实质性理由-使人相信法律已经被违反时任命独立检察官,而且在如不存在《独立检察官法》就不会提起公诉的场合也任命独立检察官。

建议:即使发现可起诉之犯罪的证据,但如司法部长确认起诉将违反司法部的既定政策时,应允许他不任命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法》的政治化部分地产生于即使在正常行使起诉之决定权将明白导致不起诉决定的场合仍要求司法部长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对此规定加以修改,以允许司法部长通知独立检察官处,“即使发现可起诉之犯罪的证据,但起诉将违反司法部的既定政策”。这时应要求司法部长向独立检察官处证明该等既定政策,并说明他的起诉决定将违反这些既定政策的原因。

问题二:《独立检察官法》太经常地要求司法部长任命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法》是水门丑闻的产物,该丑闻暴露了总统严重地滥用总统权力,包括使用政府机构去刺探与诋毁总统的政治对手并干扰选举进程。然而,该法并没有局限于如此戏剧性的严重的情势。相反,司法部长被课加义务,只要一个属于该法管辖范围的人可能违反了二类或三类轻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之外的任何联邦刑事法律,司法部长就应任命独立检察官。

按《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的规定,在指控的违法发生时,被指控之人是在其任职期间还是指控的事项与其职务无任何关系对该法的适用无任何影响。因此,小组认为,如该法展期,应缩小其适用范围而只包括那些与该法所管辖的人被任命或选举的职务有关的犯罪。例如,对指控一名政府官员(即汉密尔顿,卡特政府的白宫总管)在纽约一家俱乐部使用可卡因的调查就似乎完全与该法的目的无关。

该法管辖范围目前的扩张状况降低了该法的适用价值,加剧了该法的政治化。该法的本意是消除类似水门事件期间所产生的那种真正的宪法危机的可能性。我们并不认为,司法部不可以被赋予调查与政府高层人士行为无关的犯罪的任务。

建议:限制《独立检察官法》所覆盖之犯罪的种类。

应以“二类或三类轻罪或违法行为之外的与该法所管辖之人公职的选举有关或与其履行职务义务有关的任何违反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代替“二类或三类轻罪或违法行为之外的违反任何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该法如此修正后将会继续适用于水门事件之类的犯罪,这种犯罪威胁了选举的进程。该法也将继续适用于类似伊朗-孔塔拉事件这种涉及违反联邦法律非法转移资金和武器的情势。该法还将会继续适用于有关内阁成员接受礼品或金钱行为在政府事务上采取一定立场之交换的指控,和可能违反竞选资金法的指控。

然而,根据该项修正,不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汉密尔顿·乔丹使用可卡因之指控的调查;也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在与政府行为无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可能作伪证的调查,诸如对克林顿先生在葆拉·琼斯对他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作证时是否撒谎的调查。更重要的是也不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白水事件的调查,因为有关的指控涉及的是克林顿就任总统之前的问题。《独立检察官法》也不会授权独立检察官对政府内阁任命的过程进行调查。

该项修正的最大意义是它将对独立检察官的使用限制于那些涉及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的情势或选举中的犯罪行为。这一修正将使司法部恢复士气,它将承担起对所有其他犯罪的调查。

问题三:选择独立检察官的程序缺乏中立性。

根据《独立检察官法》,为任命独立检察官之目的建立了美国上诉法院独立检察官处,首席大法官“负责指派3名巡回法院法官或大法官,其中一名应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决定谁担任独立检察官处成员时,“应首先考虑资深巡回法院法官和退休法官”。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任期两年。就独立检察官法的法案提出报告的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承认,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将要处理对本届政府和其他当选官员有很大利害关系的非常敏感问题。作为退休法官,他们的抱负应大部分均已实现,他们的活动不太可能使他们卷入任何冲突的情势。

《独立检察官法》的宗旨是增强人民对高级政府官员之行为的调查的信任感。该法目前的规定允许首席大法官在无资深法官、特别是来自哥伦比亚特区的资深法官可任命时任命那些最近刚刚任命过的法官担任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该法也不禁止再次任命独立检察官处的法官连续任职。我们认为,如果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与正在被调查的政府或在最近的选举中失败出局的政府有非常密切的联系,那么该法的宗旨就不能实现。这种任命使公众可能会产生独立检察官本身就处于一种利益冲突之中的感觉。

建议:修改任命独立检察官处成员的方式。

该法应修改以规定,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任命应在联邦巡回法院中轮流;各巡回法院首席法官负责任命。任命应继续优先考虑资深法官。如果没有资深法官可任命,则法官的任职期长短应是选择的标准。独立检察官处的一名法官必须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现行规定似乎没起任何重要作用,应该删除。这些修正应降低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与被调查的政府或在最近的选举中失败出局的政府有特别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并因此缩小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以及独立检察官看上去政治化的程度。

问题四:报告的要求给独立检察官课加了迫使他寻求起诉的不适当压力。

按《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的规定,独立检察官完成调查后应向国会和独立检察官处提交报告。虽然在正式提交报告之前会给予被调查的官员审阅报告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几乎没什么价值,因为并没有给予被调查的官员接触独立检察官用于撰写报告的大量资料的机会,特别是没有给予他接触大陪审团的资料的机会。提交报告的要求使独立检察官说明其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变得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独立检察官法》的核心所在。它意味着公众能够相信:有关高层政府官员所施违法行为的指控将会得到认真处理,不起诉该等政府官员的决定将得到充分解释。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报告的要求使独立检察官的调查期限拉长以增加起诉的可能性。在我们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其他地方都不存在这种规定:除非联邦检察官能够向公众说明起诉是不适当的理由,否则被调查的人需承担被起诉的重负。报告的提交也是费钱费时的。

建议:删节提交报告的要求。

尽管国会要求提交报告的动机良好,但我们还是建议修改《独立检察官法》中有关要求独立检察官“向独立检察官处提交一份最后报告,充分全面地描述其所做的工作,包括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的处置”的规定,代之以要求独立检察官“提交一份简单的陈述,说明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的处置”。对于没有起诉的案件报告应简明地列明所询问的证人的数量、所审阅的文件和其他证据的范围,以及独立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理由。

除了应要求独立检察官继续详尽地通知国会任何可能导致弹劾的犯罪外,对于有关向国会提交报告的规定也应做同样的修正。委员会并不赞成删除或放松法定有关汇报独立检察官之开支的报告的要求。

这些修正应消除那种将独立检察官与其他联邦检察官相区别的起诉压力。从而应削弱那种认为在刑事法律方面正在遭受独立检察官调查的人较其他人应服从较高的行为准则的观点。

问题五:《独立检察官法》管辖了太多的人。

委员会认为,《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管辖了太多的人。我们认为,司法部完全有能力调查有关许多目前属于该法所管辖之官员实施违法行为的任何指控。而且,在司法部可以缓和这种调查的程度内,国会肯定非常关注对在有关的批准程序中揭露不正当行为。

我们认为,管辖太多的人是该法问题的核心。尽管一些人争辩说该法所管辖的某些内阁官员远离政府职责的核心部门,任何利益冲突在司法部都不会严重,但是该法目前所管辖的通常只是那些由总统任命并向总统负责的处于政府最高层的人。多数对该法所管辖官员数量持否定意见的人真正关注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不在总统身边工作的内阁成员能够成为独立检察官调查的对象,而这种调查与他们履行其政府职责无任何关系。我们已提议通过大幅度地减少能够启动《独立检察官法》之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种类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确实认为,执掌行政部门的政党的竞选委员会的高级成员不应成为《独立检察官法》的管辖对象。首先,司法部应能够调查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其次,除了司法部长将被迫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外,来自没有入主白宫的政党的国会议员有巨大的动机将该等滥用权力的行为提起公众注意;最后,在两党均存在竞选资金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独立检察官去调查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的滥用权力行为,而由司法部调查涉及没有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的类似活动似乎并不合理。这种两重性会给司法部长造成压力,使他不敢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没有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滥用权力的行为,因为他担心这将会引发要求任命独立检察官以调查其所属政党滥用权力行为的压力。

建议:将政党竞选委员会的高级成员从《独立检察官法》所管辖人员名单中删除。

我们建议删除该法中适用于全国选举委员会的高级成员的规定。该法目前还包括白宫的高级官员、内阁成员、司法部的高级官员以及中央情报局的正副局长。我们认为该法应适用于所有这些人,但是应仅适用于与他们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

(二)建议的修正期望达到的目的

上述这些修正的目的是不取消确保对指控高级政府官员有关履行职务之犯罪行为进行可信赖调查的法定机制的情况下,消除或减少本文前面所说明的五方面的严重问题。限制《独立检察官法》所管辖的犯罪行为将减少开支,并使独立检察官的任命仅适用于那些确实严重的问题。减少该法所适用之犯罪的种类、所管辖人员的数量和报告的要求应有助于从立法上创造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里独立检察官较容易行使联邦检察官通常行使的那种酌定权,从而使该法对其适用对象更为公平。将在全国的资深法官中选择美国上诉法院独立检察官处成员的工作随机化将会使该法的适用更加公平,更少政党操纵的倾向。这些修正应有助于课加诉诸独立检察官的良好判断力,政治家们可能会发现,在今天的政治环境中,他们难于独立地行使这种判断力。

(三)《独立检察官法》废除派的观点

当然,如果作为立法颁布,这些建议的修正是否会使《独立检察官法》非政治化到足以使它值得保留的问题仍然存在。我们不可能现实地期待两党中任何一党的政治家们不为政治目的使用该法。本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经过所建议的修正,《独立检察官法》仍然可以在政府管理中起积极作用。委员会的少数成员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愿意让该法在1999年失效。他们提醒我们,如果该法如我们所建议的那样得到展期与修正,它仍将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存在对高层政府官员之违法行为的严重指控降低了通过正常的政府机构进行适当调查的可能性时才必须使用这个工具。

那些赞成废除《独立检察官法》的人指出,制约与平衡的宪法机制旨在有效地处理导致《独立检察官法》产生的那些问题。国会拥有之调查权广于独立检察官的调查权,其调查权范围及于影响公共利益的任何事项。独立检察官被限制在司法部给其设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国会拥有不小于独立检察官之传讯权的传讯权。国会还能够给予豁免权。国会能够传讯人作为对该人的侮辱;国会还可以转向法院以强制执行其权力。水门事件是国会成功地使用其权力揭露行政部门中的严重刑事违法行为的范例。赞成废除《独立检察官法》的人主张,国会必须行使其监督责任,不能把这种责任交付给以调查并起诉行政部门为唯一职责的独立检察官。否则,这可能会对作为一个机构的总统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国会中不会有什么人愿意批准设立一个这样的独立检察官以同样的方式来监督他们。国会可能会得出其道德委员会更适于从事此等调查的结论。

结论

第4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独立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遵循判例的原则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判活动原则。自1905年起,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编辑整理,把较为重要的案例收集进《判案汇报》(HKLR)。到现在香港的《判案汇报》已超过100多册,收藏于最高法院图书馆。

    按照这一原则,这些判例成为香港法律渊源之一,对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上诉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来说,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而且在上诉法院内部,任何法官要服从于法院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2)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受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不论是初审判决或是上诉判决,但地方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3)裁判司署受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不受地方法院或其他裁判司署判决的约束。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将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但也有一些新的改变,其具体内容如下:(1)香港原有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将予以保留,因此判例仍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可作参考。1997年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因此英国枢密院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将不再对香港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依实际情况而定。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度是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香港长期司法实践活动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由一般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香港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根据香港《陪审条例》的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0岁、有英语知识的香港公民可被选为陪审,但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政府公职和军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人员不能参选。由这些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判案定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简单地说,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做,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横、自由裁决,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和约束,保证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第5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防止,最根本的是把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深化改革,为官商交往立规矩,定道设轨。深化改革是铲除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只有进一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能够由市场机制本身决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市场的“仲裁者”“服务者”和“监管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强力干预。要细化、实化官商交往的原则与规范,建立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为交往行为提供尺度、边界和红线,一旦越过边界就要受到处罚,做到官商交往有道守道,各行其道,越道脱轨者严惩重罚。具体而言,官与商交往应谨遵以下四项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国外有反腐专家列出反腐公式:腐败=垄断+暗箱操作-公众参与。这个公式说明,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可以说,公开性是现代的群众路线。要以公开为龙头,让官商交往在阳光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保廉洁,让阳光照射官商交往的全过程,让领导同事、社会公众、监督部门都能看到、听到、知道。

履职需要原则。官员要克服“交往是个人私事”的认识,准确划分“公事”与“私利”的界限。官商进行交往必须以履行公共职责为前提,是出于履行职责和公务的需要,直接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必要性原则。为了防止官商交往过多而产生腐败,应当坚持官商交往所商谈的事项是工作必要的和必需的。因此,应将交往的程度和次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防止利益冲突原则。官商交往过程中,官员要保证完全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不能关系到个人利益,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或潜在的冲突。

根据上述原则,应建立以下规制官商交往的相关管理制度:

接触会见请示报告制度。接触会见之前要向上级请示,经过批准后方可会见。会见后要报告会见的情况和内容。

接触会见事由登记制度。对接触会见的事由和相关内容等事项要登记造册,以备核查。

统一规定接触会见的时间、场所和方式。权钱交易本身是非法和隐蔽的,因此大量腐败活动往往是“场外”交易,借助非工作场所私下进行。所以应规定,接触会见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以与商谈事项相适宜的方式进行。

建立回避禁止制度。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对方或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回避,禁止接触会见。在本人履职期间,禁止其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私下接触会见对方。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商业活动之前以及过程中,一律不得与商人接触。

完善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离退休后,3至5年内不得接受原职务管辖的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严格接触会见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物、礼品以及其他便利性帮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私下接触联系,不得泄露商谈事项以外的事项或商业秘密,不得为对方提供接触事项以外的便利条件和帮助。

建立不规范交往预警机制。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官商交往行为的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同时采取聘请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强化违反接触会见制度的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触会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对接触事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负责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视为无效,并改由其他人员重新办理。相对人在接触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取消申请资格、宣布决定结果无效外,要追缴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对人刑事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违规者要严控、严查、严惩,一旦发现违规就要严惩和曝光,让违规者付出成本和代价。在此基础上逐渐改变人们的习俗理念、观念意识,变成官商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矩。

(资料支持:《检察日报》,原题为《划出官商交往的“红线”》)

第6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职业生涯设计。华图专家建议在对此类问题的描述上,要根据应聘岗位的特征来回答。有些岗位需要求职者超越自我。比如,一个开创性的岗位,就需要应试者雄心勃勃。反过来,有些岗位就需要应聘者去忠于职守,耐得住寂寞。比如,一些专业技巧、技能性强的岗位。

2、有关“跳槽”问题的应答思路.

有关“跳糟”的话题也属于棘手的问题。离职和辞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试者在回答这类问题时,心态要平和,叙述要客观。如果有多次调转单位的经历,要事先准备好应答的思路。

如果应试者属于职业“多动症者”,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能力水平比较高,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动力,因此总是挑战职业,挑战自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对能力比较差,自己选择的机会少,离职因素主要在于单位。因此,当应试者描述履历时,在突出强调自己阅历丰富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这样的问题,即有很多用人单位不喜欢招聘那些“跳糟”属于不稳定因素的员工和职员。

3、有关“怎样看待别人”的应答思路

对别人怎么看,对自己怎么看是一个人是否具备团队意识、公关意识和学习意识的重要体现。一个人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看待别人,就不能正确地看待工作。在公务员的应试中,当谈到您周围同事的时候,应试者要像评价自己一样,优点应多于缺点,在肯定优点的前提下,看同事的不足。如果在面试过程中,谈自己和谈别人是属于一组问题的话,那么,最好是多谈自己,少谈同事,要把握分寸,适度表态。

4、有关“事业和利益选择”问题的应答思路

在面试过程中,应试者会经常遇到“两难”选择的问题,比如“对个人利益和对事业选择”这样的问题,简单化的回答就不是一个很圆满的答案。华图专家建议要把“利益选择”看成是一种价值选择,是对公平原则的选择,是对挑战自我的一种选择。当然,大前提还是对事业的选择。在面试中,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否则,就意味着您将放弃这次机会。

5、有关“家庭背景”问题的应答思路

社会背景和家庭背景对一个人来说影响是很重要的。主考官一般会问及应试者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及其工作情况,家庭经济来源及收人多少。应试者在回答这方面问题时,要联系应试目的进行表述。比如:家庭环境对素质培养的帮助,特别是家庭环境对未来工作岗位的帮助,这个才是考官们感兴趣的地方。即是说好的家庭条件会对一个人的个性形成起到积极作用。反过来说,如果家庭条件不好,也可能促成一个人形成优秀品质,这就像我们平时说的“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将相本无种,白屋出公卿”。

6、有关“特长表述”问题的应答思路

应试者在描述自己的特长时,一定要注意少而精,不要泛泛地罗列一些不属于自己专长。在面试过程中,应试者在回答自己的特长及爱好时,有时就会出现问题,比如:当应试者提到自己的爱好和特长时,考官或感兴趣,或持异议,进而要求您展开描述。如果回答得不合适或不完善,不仅会让考官对您的自我评价产生看法,更主要的是影响测试成绩。

应试者应该清楚。为什么大多数单位看重应试者的特长爱好呢?主要因为特长和爱好有助于提高人的两种能力:一是积极的表现欲望和积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二是善于表现的人,首先是开放和乐于接受的人。开放和接受的心态是一个人在发展中的必要的条件。

7、有关“面对失败”问题的应答思路

应试者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要注意避免两种不合适的回答:一是我在生活中从未失败过;二是曾经遭遇的失败使我受到了沉重打击,直到现在还不能恢复过来。

花无百日红,人无干日好。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困难和挫折。事实上,对失败挫折的描述也是一个从反面来证明自己的良好时机。一个人有多大的能力,就会遇到多大的困难。同样,不同的人对不同的困难和挫折的理解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同一件事情,对甲来说可能是晴天霹雳,而对乙来说可能会泰然处之。所以,面对困难和挫折,要表明您的心态,特别要表明您坚强的一面。既要正视困难和挫折,又不被困难和挫折击倒。同时要学会在失败中总结出经验教训,养成把坏事变成好事,把挫折变成动力的意识和能力。

8、有关“动机”问题的应答思路

应试动机是一个人行为的内在因素。华图专家建议作为应试者,除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基本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外,求职动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面试中,通过应试者对求职动机的描述,可以给考官提供三个重要信息:一是了解您的为人、职业生涯设计、人生理想追求;二是了解您一旦被录取后,您想做什么工作、怎样工作;三是求职动机时的表述是否准确、明了、真实、生动。在求职动机的表述过程中,是您展示自我才能的一个重要机会。一般说来,除了在表述求职动机时阐明自身的价值追求,还应在专业技能素质方面做一些重点的介绍,让人了解您的职业选择与您自身的素质与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如主考官赞成您的职业选择,您成功的机率就会大大提高。

9、有关“自我评价”问题的应答思路

“人贵有自知之明”。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能不能体现出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是素质能力体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对自己的评价中,首先要充分肯定自己,这样可以充分突出自己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也给考官们一个坚定、自信的良好印象。但是,要切记:

在对自己评价的表述中要真实,不能虚假。考官一般都是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在面试之前或面试之中,根据掌握的信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应试者的能力特征。如果应试者忽略了这一点,为了达到求职目标而夸夸其谈,可能会适得其反。在任何一场面试中,品格特征是考官们最为看重的。如果失去了真实,应试者努力也不会取得理想的结果。

在对自己的评价中,要注意运用非语言交流技巧,最主要的是把肯定和炫耀区别开来。人不可能没有缺点,在谈及缺点的时候要概括集中,不要出现过多的缺点描述,过多的否定自己,明明是谦虚,也会影响考官的判断。谈及缺点时,除了说明现已清醒地认识到了不足,要特别着重表明有改变缺点的信心和方法。在对自己的评价中,不要泛泛而谈,最好用事实说明问题。

10、有关“棘手”问题的应答思路

在面试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目的不同的试题,一种是正常的素质能力测试题,另一种是超常的素质能力测试题。有时,考官以事先设计的问题为基础,即兴提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面试中被看作是“拔高题”,应试者对待这类考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也许正是对这样的问题的答案,决定了面试的成败。比如,针对税务人员可能提出面对,秉公执法与恂私枉法考验的问题。诸如:“如果您是税务专管员,在您的管辖范围内,您的亲属发生了偷税行为,您会怎样处理?”面对类似的问题,应试者不能简单地回答,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本身就不是简单的问题。税务人员面对您所管辖区内的亲属偷税问题,可以选择秉公执法,也可以就事论事,一事一议,也可以结合社会环境去论述。总之,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既不能违反政策原则,又要体现合情合理,真实可信。

11、应变能力题应答思路

面试时,考官经常会抛出令人措手不及的考查考生应变能力的题目,主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考查考生对突发事件、棘手问题的应对。考查考生迅速而灵巧地转移角度、随机应变、触类旁通的能力,考生须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思维反应要敏捷,情绪要稳定,考虑问题要周到。考生应遵循“先冷静,迅速补救处理,再追究责任”的原则,保持冷静,先安抚情绪,然后及时补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记录、汇报问题,或协调解决、督办,再向上级汇报,追究责任等。比如,考官问,发现旅游者食物中毒,导游人员应该怎么做?首先应该避免其他旅客出现慌乱情绪,控制情绪;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等候期间,设法使中毒者催吐,让中毒者大量喝水,以加速排泄,缓解毒性,请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迅速报告旅行社并追究供餐单位的责任。

还有一种应变能力题,提出的问题往往针对考生回答问题内容本身,问题较尖刻,此时,考生应控制情绪,告诉自己考官并无恶意,只是在考查自己的情绪稳定性、自我控制能力、反应力、应变力、自我认知能力等。比如,考官问,从心理学角度看,为了给主考官留下好印象,面试过程中考生总是竭力表现自己的长处,掩饰自己的不足,你现在是否也是这种心态?面对这种压力式问题,主考官更关注的,不是考生回答了什么,而是怎样回答。考生要注意:第一,千万不要紧张、慌乱,不要认为是自己或别人面试表现不够理想,因而主考官才故意设题刁难自己,更不能认为“大祸临头”。第二,回答态度要诚恳。实事求是承认人无完人,谁都有缺点和不足,每个人都希望得到赞许的评价。因此,面试过程中考生扬长避短,甚至投主考官之所好也是可以理解的。第三,回答能体现出机智、幽默为上策,这样考官会认为,考生不仅处变不惊,且有化解压力与紧张气氛的能力。

12、计划组织协调题应答思路

这种题目有固定的回答模式,回答一般分为计划、实施、总结三阶段。根据活动特点,确定主题和内容,根据主题和内容制定预算,汇报后实施。实施阶段分为五部分,第一,需通过开会形式统一思想,分工,将计划细化、责任落实到各人员岗位。第二,要准备充分物资,包括人、财、物、时、地。第三,通知相关参与部门。第四,对特殊事件和要求的安排,比如协调各参与单位、领导来宾支持、媒体公关。对活动进行中出现的动态、特殊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汇报。第五,活动结束后,需进行善后事宜,如物资归位、文件归档、座谈会等汇报。总结包括及时汇报,通过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意见、找出差距、修改方案,写出总结提交领导。

13、处人处事题应答思路

在回答考官提出的处人处事技巧题时,与不同人相处要运用不同方式。对上级,要持尊重态度原则、服从上级的安排,懂得保密,不议论上级等;对上级集体要服从,单向请示不卑不亢,保持中立态度,不乱说话等;与同事相处,有理有节,保持真诚、谦虚态度。遇到矛盾,先找自身缺点和不足,利用第三人交流,化解矛盾,要有容人之量,取长补短,互相帮助,一视同仁,不拉帮结派。互相帮助,正确对待同事的优点和缺点、成绩和失误,多帮助、多鼓励,求同存异。总之,保持宽容、平等态度,不议是非,明白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正确对待领导、同志、本人的缺点和不足。

14、分析思考能力题应答思路

在回答此类问题时,要保持辨证思维方式,时刻看到事物的正反两面。“有原理讲原理,需表态先表态”,结合事例,阐明观点。

比如提问,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对此你是什么看法?考虑到事物正反方面,考生应先阐明一般原理,客观来说,朋友应该是多多益善的。这其实也反映了一个人的交际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但朋友的互帮互助,是在真诚交往基础上,以心才能换心。这是正面部分,而另一方面,不否认有些朋友只是出于利益关系而存在,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情感交换,是一种有条件的情感投资,它不能算是真正的朋友,也就不存在困难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和理解了。这种朋友当然不是越多越好了。

15、思辩性问题应答思路

理解题意;尽力找到着落点,找准切入点;把问题的两个方面分角度解释清楚;把问题的两方面统一起来;联系自身(忌胡乱联系)。

16、对社会现象的认识问题应答思路

解释给出的话所反映的现象;辨证的看待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但是是局部现象,这句话以偏概全;指出这种现象的危害,虽然是局部现象,但是危害不可小视;指出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由于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完整,监督不到位,素质没提高造成的;找出解决办法;充满信心,提出希望。要领:社会现象(不可取,反对,谴责,客观存在,丑恶,严厉打击,愤慨,自豪,)。

套路是:首先可能这个社会现象存在,判断是局部还是大局问题。大局是好的,主流是好的。只是极少数,极其个别的。党和国家正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我本人更加有这样的义务;核心:分析现象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社会进步,判断是好是坏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解决的办法:正确对待,采取相应的措施,一种现象的产生要得以解决并非短期内的事,要深思熟虑,从长计议,做好长期解决的准备。

17、对政策方针的理解问题应答思路

指明政策方针的内容;阐明提出这个政策方针的背景;指出它的意义;指出实现的途径;联系自身,对于政策方针,每年都有不一样的热点,反正都是按照上面的套路回答。

例题:结构化面试辨析题解答思路

取消“国家免检”就能保障食品安全吗?

鉴于三鹿奶粉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怎样审慎地看待取消食品类产品“国家免检”制度。

华图名师聂素芳参考答案要点: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在质量技术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设立的宗旨是扶优扶强、引导消费、避免重复检查、克服地方保护、减轻企业负担。

1、免检不等于不检,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也就是说发证之后还设立了企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质检部门的随机抽查制度。应该说,技术规范是比较严谨的,如果各方真正照做,食品质量应该是有保证的。

2、因为部分食品企业犯规,就取消所有企业的免检资格,实际上伤害了那些守法企业。制度和规程都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食品免检制度说变就变,必须说明其存在或取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合法企业而言,企业光是更换宣传资料和包装一项,就需要浪费和再投入大量资金。这种变更行政许可的损失,国家质检总局能够依法赔偿吗?

诚然,“国家免检”制度的存在,使得监管不是常态,而是例外;不是必然,而是偶然。这是值得研究的。更何况,由于免检制度带有国家隐性担保性质,深得公众信任,一旦某企业灵魂出壳(如三鹿),其导致的恶果必是深重有加。

第7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为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需要设计比较妥当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对案例的实证考察,目前的滥用职权标准并非像主流学说所认为的能成为评价行政裁量的重要标准,其症结在于将平常意义的滥用职权与主观过错相勾连。行政诉讼法应予修正并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主要审查行政裁量是否明显与立法目的和精神、基本法治原则、习惯法、一般公平正义观念或常人理性相悖,而不是追究主观过错。

行政裁量于当代政府管理中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使其在保有灵活多变风格的同时仍然能够一定程度地中规中矩,也就备受关注,并成为当代行政法的核心。规制行政裁量的技术和方法,不断地得到设计、试验、变革与巩固。在我国行政法上,存在一个意象,即行政诉讼法所提供的诸多司法审查标准之中,用来检验行政裁量的主要是“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而且,由于立法者明确“显失公正”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因此,这个意象的核心顺理成章地成了:滥用职权是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最普适、最重要的标准。本文秉持“关怀现实”的立场,拟由一个实际案例谈起,追问滥用职权是否真的可以用于案中的被诉行为;进而,根据对虽然不够周密严谨但具有相当证明力的270个案例的考察,点明上述意象与实际之间的距离;随后,对相关的行政法理论进行一定反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诉讼法未来修正时应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的建议,以供商讨。

一、法官在舍本逐末吗?

本文的写作初衷,源于对“华商银行诉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案”(以下简称“华商银行案”)的思考。wWw.133229.cOm案件大致经过如下:海隆公司与首长公司在柳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1号抵押)。时隔半年,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人陈某又前往房产局,以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为由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柳州市房产局经过审核,决定注销。随后,海隆公司向华商银行贷款,且与该行一起到房产局就同一栋房产再次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一年以后,首长公司发现海隆公司与陈某串通欺骗房产局注销1号抵押的事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又向房产局申请恢复抵押登记,柳州市房产局作出了恢复1号抵押的决定。华商银行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恢复抵押登记的决定剥夺了其惟一抵押权人的资格,请求撤销该决定。

此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之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结后撰写的一份评析报告中,指出了撤销被诉行为的一个理由,即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的行为忽视了信赖利益问题。(注: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7-268页。)柳州市房产局的注销行为,虽然因海隆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作出,但毕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且由于该注销决定的存在,致使华商银行相信在该项房产上没有任何在先抵押的情况下,才与海隆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由此可见,柳州市房产局注销1号抵押的决定,已经因华商银行的出现而具有了“第三人效力”。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是,如果该行政行为已经使得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信赖,行为相对人在此信赖基础上已经作出一定行为,行政机关在考虑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权衡其所带来的利益和信赖利益。在办理抵押时,房产局必定是在确认该房产不存在先前抵押的前提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所以华商银行不是单方面地信任海隆公司,而主要是基于对柳州市房产局的信任。对于这种信赖利益,也是法律所应当保护的。(注:参见佟海霞:《华商银行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权登记行政争议案》。)

然而,看起来似乎令人不解的是,二审判决的内容本身却丝毫未反映这一较为清晰的论理。撤销被诉行为的理由也并非信赖利益保护,而是恢复抵押登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恢复登记实质上是重新登记,房产局在办理时未对该抵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进行审查就予以登记是错误的。

其实,“恢复抵押登记”虽在法律上未作规定,但就其效力而言,它的本质是房产局撤销其因受欺骗而作出的注销抵押登记之不当决定,亦即通俗意义上的“纠错”,而不是重新登记。因为重新登记的法律效力必定自新的登记成立之日起开始,恢复抵押登记则是以纠错的方式,仍然认可被不当注销的抵押登记在早先成功办理之时即有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在其作出的行为之上冠以某种“名分”,但如果单纯地追问这种名分在法律上的依据,而不探究行为之本性以及法律按此本性对这类行为的要求,容易造成为外相迷惑之误。

于是,问题产生了。既然法官认为可立足信赖保护原则来撤销房产局的恢复抵押登记决定,其为何又要强调“恢复抵押登记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理由,而在判决中丝毫不提信赖利益保护呢?更何况,在与上引案例有密切关联的另外一个随后发生的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经明确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由此看来,法官所倚重的“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极可能无法站稳脚跟。这样,法官的选择岂非舍本逐末之举?

二、哪个更具阻碍力:原则还是标准?

法官之所以如此选择的真正答案在于:习惯以法条主义立场来审理案件的法院,对任何法条上都未予以明白反映、仅仅在学术文献中有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不愿直接在判决论理中详加阐述并作为判决的主要理由。其实,法条主义并未完全垄断司法判决。具体案件的判决究竟体现为法条主义立场还是灵活能动的风格,可能与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有关,也可能与需要处理的不同案件或问题有关。因为同一法院或法官在不同案件或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立场,也有可能迥然不同。(注:参见《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刘宗幸不服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案》、《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9页、第64-67页、第1193-1195页。)而且,呼吁行政法原则应当作为审判准绳的声音,在近年来已此起彼伏。(注:学界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较为集中的介绍,参见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78页。)甚至实际的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案”),也已经被学者诠释为法官在略显粗糙或较为成熟地运用行政法原则。(注: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在“汇丰公司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论理风格与审理“华商银行案”的法官在评析报告中的论理风格并无二致。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既未明确宣告“××原则”,也没有指出法律依据,但原则之具体内涵却清晰可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注: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study/political/200303050081.htm。上诉人为哈尔滨市规划局,被上诉人为汇丰公司。)

可见,过去在行政法原则司法适用问题上绷得紧紧的法条主义之网,已经有松弛之迹象。在判决论理中直接地、较为细致地陈述某种具有原则性的规范之内容,对于法院或法官来说,并非史无前例的司法技术。而且,采取不明确宣告具体是哪个原则的策略,不仅可以在形式上避免法官取代立法者之嫌,也有助于天天面对实际问题的法官,凭借自己对立法目的、基本法治要求、常理以及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解程度,主动又谨慎地发掘行政法原则,而不必非要等到学理讨论成熟以及法官接触此类知识之时。开发原则的主角,不应该是或仅仅是学者。“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教诲提醒我们,法官从来没有、也不会在原则的应用上完全沉默,问题只在于象牙塔内的学理多大程度上把投向域外的目光转入本土,从现实中挖出法官已经或正在探索的一些原则。因此,目前表面上看来阻遏法院或法官直接阐发或适用原则的所谓“法律依据之问”,或许会在将来逐步弱化。

然而,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即便法官在判决中如上文所引那般直述信赖保护原则之后,法官势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给出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柳州市房产局没有考虑信赖利益问题而作出的恢复抵押登记行为进行定性。那么,法官又当适用什么标准呢?《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提供的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细致分析的结果是,似乎除了滥用职权标准外,其余标准都与本案不适合。

可是,我们真的可以宣告“柳州市房产局对信赖利益疏于考虑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吗?更进一步,柳州市房产局在有权进行自我纠错的情况下,面对华商银行和首长公司相互竞争的利益,就是否恢复1号抵押进行决策,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裁量的过程。其需要应对的棘手问题在于:如何考虑各方利益,选择一个较为妥当的争议解决方案。相关材料显示柳州市房产局对此有明确意识和一定考虑。诉讼发生后,房产局在给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说明》中又提及:“1999年6月10日,根据海隆公司与首长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恢复首长公司的抵押权。我局同时指出,由于首长公司抵押权的恢复,必然影响到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1997年10月8日设定的同一标的物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关系,涉及华商银行的权益。海隆公司应负全责处理好与华商银行的抵押借款关系,并由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一起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此前,海隆公司、首长公司及华商银行均不可对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进行处分。”由此观之,房产局的裁量过程昭然若揭。有鉴于此,以上设问也可以转化为:“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的裁量决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吗?”

抛开此案的特定细节,抽象对待它所反映出来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我们可以联想到本文开篇就已提及的一种意象:上述诸多标准之中,检验行政裁量行为的主要是“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标准,(注: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而“显失公正”适用范围过于局促,故滥用职权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裁量的最重要标准。若依循这一意象,将柳州市房产局的裁量定性为滥用职权,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会有多少法官愿意作出这样的定性呢?至少,审理“华商银行案”的法官不愿如此认定。因为在其眼中,“滥用职权”明显指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证据不但不能显示柳州市房产局有此主观问题,倒反映其经过了一定的考虑。于是,假设法官支持行政机关有权恢复抵押登记的看法,而把重点放在信赖保护原则之上,并且通过判决论理对该原则进行阐发,那么司法审查标准似乎成了一个更加关键的障碍。(注:对比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案”中的判决。“显失公正”标准不像“滥用职权”那样有批评行政机关主观过错的色彩,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之后,并未指出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于不可能让全国所有的法官对上面提出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所以多少法官愿意如此判决注定是得不到最终求证的。不过,之所以如此发问,潜藏的目的是希望暂时离开一下那个关于滥用职权标准的意象,把注意力转向它的实际运作情况。

三、意象与现实有多远?

在我所知的有限范围内,尚未发现对“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进行过实证考察、有力度的文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1-10月,山东省法院系统在运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方面,“滥用职权”居第三位(见表一)。而且,该报告称:“随着行政执法的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违背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目的而滥用权力的现象开始增多,因滥用职权而败诉的案件逐渐呈现上升趋势。”(注: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1年山东省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调查报告》,《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表一山东省司法审查标准运用比例

标准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比例(各市平均)

主要证据不足29.7%

违反法定程序20.8%

滥用职权13.8%

超越职权12.4%

适用法律错误11.9%

乍看之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权力,正是我们所认识的行政裁量。这份报告关于滥用职权标准运用比例、所居地位和上升趋势的结论似乎喻示,这一标准在拷问行政裁量合法性方面,正在发挥我们想像中的作用。然而,结合本文研究的目的,这份报告存在以下两点疑问:

其一,该报告未展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显失公正”两项标准的应用情况,尤其是对后者未置一词。或许,合理的解释是,报告制作者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也归类于或等同于滥用职权。这种见解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皆有一定的市场。(注: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但是如前文所示,也有法官坚持滥用职权以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文在此暂时不对滥用职权的含义以及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予以解说,只是提出:把显失公正归类于或等同于滥用职权的做法以及据此完成的统计数字,似乎未能充分说明《行政诉讼法》第54条单独列出的滥用职权标准的真实作用。

其二,该报告中惟一列举的滥用职权情形似乎很难表明报告制作者心目中的滥用职权标准指向行政裁量。“如马某诉某派出所行政强制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介入原告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之中,以扣押原告摩托车的强制手段帮助他人追讨欠款,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注:《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由于例证较为简单,我们无从知晓原告是否有利用摩托车从事任何违反公安管理法律的行为。若原告没有此类行为,派出所径直扣押摩托车以追讨欠款,肯定不宜列入“行政裁量”范畴之内。这与“华商银行案”中柳州市房产局考虑是否恢复抵押登记的裁量,截然不同。

一方面,显失公正的情形可能被一并计入滥用职权之中;另一方面,滥用职权有可能适用于并非行政裁量的行为。因此,就我们所要考察的问题——滥用职权标准是否在实践中成为检验行政裁量的重要工具而言,上引统计数据的证明力不够。那么,真相究竟如何呢?为解开心中疑惑,我以文献分析的方法,对《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选录的270个案例进行了研究。这本由上下两册构成的案例选集存在若干特性,成为我择取它作为分析对象的理由:(1)时间有相当的跨度;(2)案例辐射面广泛,涉及47个行政管理领域;(3)每个案例包括案情、判决和评析三部分,鉴于我国司法判决文书有时过于简单,评析部分有助于把握法官的认识;(4)所选案例没有明显迹象显示,案例选取者在挑拣案例时考虑了当事人胜诉或败诉比率以及不同的审查标准的运用比率,因此,对于本文研究而言,类似于一次随机抽样调查。综合观之,尽管这些案例并不能反映全貌,但管中窥豹的作用毋庸置疑。

为使此次研究能够接受检验,兹就相关的方法略作说明。首先,我将270个案例分为行政机关胜诉和败诉两类,以便确定滥用职权标准的运用在败诉案件中所占比例。但是,由于有的案例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所以此次考察以最终有效判决为准。此外,凡法院判决中存在撤销或变更内容的,无论是否部分维持、部分撤销或变更的情况,都视为行政机关败诉。因为只要判决中有撤销或变更内容的,就会适用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至于原告撤诉的情形,如果系缘于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我纠错的,也列入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而法院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以及根据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同意执行的(仅有1例),视同行政机关胜诉。其次,在有的案例评析中,法官确实认为显失公正属于滥用职权,但为了突出滥用职权标准之运用,以显失公正标准予以变更的行政行为不作为滥用职权情形来对待。

研究的结果确实令我颇为惊讶。在270个案例中,行政机关败诉的为182件。在判决中明确适用滥用职权标准的只有6个案例,加上原告撤诉、法院未就实体问题进行判决但评析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的1个案例,共7个,占败诉案例的3.85%。即便再加上判决中未适用滥用职权标准、只是评析认为属于滥用职权的3个案例,也才10个,仅占败诉案例的5.49%(详细情况见表二)。比例如此之小,不免令人对滥用职权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裁量的重要标准之说疑窦丛生。当然,这样的比例并不一定必然得出“法院很少适用滥用职权标准”的结论。因为这个文献研究本身的确存在痼疾:它既不是在普查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统计,也难免受制于已经加工过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素材之影响。然而,无论如何,鉴于前文提及的选择此书为研究对象的理由,我依然相信这些数据有相当之参考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仅对已有的10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就可以发现法院或法官在运用“滥用职权”标准方面,至少存在两种现象值得关注:第一,滥用职权标准在判决中适用的情形较为混乱,且看起来大多与行政裁量无关。在法院判决中明确援引《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以下简称第5目)的,共有6个案件。其中,有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以刑事侦查为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17)、镇政府没有举出当事人骗取离婚证的证据而宣布离婚证无效的(案例109)。而案例45、177、235的判决和评析部分,都没有说明被诉行为为何构成滥用职权。对案例233进行评析的法官,则认为判决不应适用第5目。第二,“滥用职权”在评析中的应用,也有可能指向法院在判决中以其他标准宣布违法的行政行为。案例37、41、112都属于此类现象。这3个案例是在判决中直接适用其他标准,作评析的法官却给它们安上“滥用职权”的评价。而且,这3个案例的评析在应用“滥用职权”时,都有指责被诉行政机关主观动机之意。最后,剩下一个原告撤诉、法院未对被诉行为进行判决的案件(案例221),进行评析的法官倒是明白无疑地道出被诉行为存在主观动机不良的问题。

第8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19世纪,美国曾经历过一个经济增长与政府官员腐败横生并存的时期。70年代,曾是美国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时期,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有学者计算,这一时期美国的腐败指数,差不多是美国20世纪30至70年代之间腐败率的5倍。然而,从1815年到1975年,美国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腐败指数减少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进入了当今世界腐败指数水平最低的国家行列。纵使如此,美国依然腐败丑闻不断。

吉姆·莱特是人,于1987年任众议院议长。1988年初,众议院的共和党议员控告莱特有违反政府道德法的行为。随后,众议院道德委员会聘请芝加哥的费兰律师担任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莱特的行为。经过10个月的调查,费兰及其工作人员于1989年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指控莱特在过去10年内曾69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主要问题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位名叫马立克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过去数年内以支付莱特夫人工资等名义向莱特夫妇提供了14万多美元的馈赠。莱特的这种行为属于不适当地接受“对立法有直接兴趣者”的馈赠。第二,莱特故意规避有关议员演讲收入的法律规定,以出版演讲稿的方法获得约5万美元的“稿酬”,而且他没有申报这笔收入。1989年4月17日,众议院道德委员会一致通过了费兰的调查报告,并发表了谴责莱特违反议员道德准则的声明。同年5月31日,莱特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违法贪财而被迫辞去职务的众议院议长。

1992年4月,《纽约时报》披露了美国国务卿贝克动用军用飞机作私人旅行的情况。报道说,政府的审计表明,国务卿贝克在过去26个月中共动用军用飞机进行了11次私人旅行,花费公款371599美元。其中,9次动用军用飞机飞往他的老家休斯敦,2次飞往怀俄明州的派恩代尔。这些旅行包括他去怀俄明州的一个农场度假和他去得克萨斯州参加他母亲的葬礼。他只向政府交付了17159美元,作为他本人、家人和客人的旅费。虽然贝克在联邦审计总署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审计之后就立即按标准补交了全部费用,他还是陷入了国会和公众对政府高级官员特权的批评之中。

托马斯·马洛尼曾经是芝加哥颇有名气的刑事审判法官。他在1990年退休前连续担任了13年法官。1993年3月,芝加哥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在长期调查之后指控马洛尼在他以前审理的三起杀人案和两起抢劫案中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6年芝加哥黑手党“鲁肯家族”首领杰夫漠福特杀人案的审判。在该案中,马洛尼法官先是私下收受了“鲁肯家族”的1万美元现金,但是在开庭审判之前又把钱退了回去,理由是“此案太引人注目”了。由于检察官在马洛尼受贿案中提出了颇为充分的证据,包括大量的录音带,所以主审的联邦法官虽然对马洛尼心有同情,最后也只能判其有罪。该案对美国的司法系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正是基于对一桩桩权力腐败案件的思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

1、《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而且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都享有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权利。最初,该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官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该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不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2、《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决定撤销原来隶属于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并规定了审计总长的任免、职权以及审计总署的机构设置等事项。该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贪污浪费的行为。尔后,国会曾多次通过法案扩大审计总署的权力。

3、《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最初是在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部分提出的,后来在1970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因此很快就成为美国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贪污贿赂法律。随后,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4、《对外行贿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 1988年进行了修订。在1977年以前,美国法律并不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要求美国公司向社会公开其可能带有行贿性质的向外国政府官员的付款。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现存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以保证其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付款给外国政府官员、外国政党首脑或政党首脑候选人,或者作出给付某种利益的承诺,只要给付的目的是行贿,即希望通过受贿者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给付或承诺就属于对外行贿行为。该法并不禁止为获得正常政府行为而向外国官员支付钱款,也不禁止向外国官员支付所在国法律准许支付的回扣或小费。

5、《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并于1989年进行过修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可估价财产和不可估价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政府道德署和独立检察官的设置和职责等事项。根据《政府道德法》,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约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需要公开申报,包括担任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秘密申报人员范围一般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一般为文职人员、中下级官员或雇员。而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部门掌握。根据《政府道德法》,公职人员须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申报内容包括个人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转移情况。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以接受监督。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

6、《监察长法》。颁布于1978年。该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以及设立的目的;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免和监督;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了监察长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公布;规定了监察长的调查权力;规定了对举报人和控告人的保护;还规定了国防部、财政部、司法部、国际开发署、核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监察长的特殊职权和义务。

7、《美国法典刨刑事法卷》。第201条至209条规定了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行为有关的各种罪名和处罚,包括贿赂公务员罪、贿赂证人罪、公务员、证人、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非法收受报酬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从事有损政府事务罪、政府官员假公济私罪、政府官员收取来自非政府报酬罪等。

英国

1993年,英国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个干练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的交易。过了几天,果真有2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福利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作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1、早在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其后,英国分别于1906年和1915年两次颁行《防止腐败法》。二战后,英国在1948年颁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过的《北爱选举法案》、1964年颁行的《许可证法》、1972年制定的《北爱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过的《犯罪审判法》、1989年通过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条文。2003年3月,布莱尔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长期以来,英国在透明国际的排名中其廉洁指数均比较靠前,这是英国加强制度建设的结果。

2、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有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854年,公务员约有60万人,共分为12级。与推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即诚实、负责、客观、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权利保障、行为规则、活动意向、活动幅度和活动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规定。英国文官守则的总纲规定非常明确,文官必须效忠于国家,诚实正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能。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示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同时,英国政府还把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无私、正直、客观、责任感、公开、诚信、领导才能”七大原则,并对每条原则都做出了详细解释。与此同时,又相继制定了国会议员行为准则、特别顾问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公务员行为准则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

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了关于财产申报等预防腐败措施的建议,对于议员的佣金、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获得的利益,实行强制登记。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4、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如果权力的运行是公开透明的,权钱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英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信息。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如果拥有该信息,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应当公开。如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公共机关拒绝,申请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帮助。这些程序包括信息专员的帮助、信息裁判所的帮助和法院的帮助。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同样高度透明。

5、《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889年颁布,这是英国第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此外,对上述公共机构成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获得像解除公职、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处罚。

6、《防止腐败法》。1906年颁布。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适用于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英国又对《防止腐败法》作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

7、《反腐败法》。2003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按照新法的规定,“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的贿赂行为”都要受反腐败法的约束。

韩国

腐败一直是韩国历届政府领导人关注的焦点。从朴正熙政府的“庶政刷新运动”、全斗焕政府的“社会净化运动”到卢泰愚政府的“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他们都致力于反腐败。到金泳三总统执政期间,韩国的反腐败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就职演说中,金泳三宣布要通过全面改革建立一个“新韩国” ,而根除腐败是建立“新韩国”的先决条件。于是,金泳三把根除腐败作为主要施政目标,通过施行公务员财产登记和政府官员财产的公开、“金融实名制”、《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等措施,惩处了一批腐败官员,许多政界高官(如前国会议长金存淳、朴浚圭,前国防部长李钟九、李相熏,大法院院长金德柱等) 纷纷中箭落马。为了彰显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在就任总统后的第一次国务会议上,金泳三表示,反腐败要从自己做起。第二天,金泳三就向社会公开了他和他的直系亲属的财产:他和夫人孙命顺、父亲金洪祚、长子金恩哲、次子金贤哲的不动产、汽车等价值为 17亿韩元,约225万美元。他宣布,在5年任期内决不接受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分钱的政治资金。为了进一步推动反腐运动,金泳三促使国会于1993年5月20日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根据这一法律,从总统、政府总理,到各部长官、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公务员、警长以上警官、校官以上军人、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和各大学校长等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于7月12日至8月11日一个月内进行财产登记,其中1100多名公职人员不仅要进行财产登记,还须将财产公之于众,须登记和公布的财产主要项目包括房地产、现金、存款、股票、证券和金银首饰等。但到了执政后期,金泳三推行的“清除腐败运动”也避免不了虎头蛇尾的命运。金泳三的儿子金贤哲在父亲任期末的1997年被查出受斗阳集团等企业的委托,并以活动费等名义收受 66亿韩元,并逃掉14亿韩元赠与税,因此被检方,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无独有偶,继任总统金大中虽然力主整肃吏治,但他的三位“太子”也都以腐败而遭到调查。金大中有三个儿子,长子金弘壹2002年因收受1.5亿韩元非法资金的罪名被判有罪;次子金弘业2002年7月因涉嫌收受20多亿韩元非法资金和逃脱赠与税等罪名被拘留;2002年,三子金弘杰因涉嫌收受15亿韩元贿赂而遭到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关押候审。

第9篇:法官助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斯·赖特的贪腐弊案令世界震惊。这位美国立法机构中的最高官员在和《政府伦理法案》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不得不辞职谢罪。

《政府伦理法案》的出台

赖特之所以敢于大肆收受好处,一方面是因为贪欲作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对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不作公开要求,直到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幕僚长阿丹姆斯爆出受贿丑闻。

阿丹姆斯丑闻之后,美国朝野上下都意识到了监督官员收入来源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在1958年通过了《政府服务伦理规定》。这项规定直接禁止了接受礼物和帮助的行为。

1978年,国会总结以前的各项规定,出台了《政府伦理法案》。

根据这部法案,官员如果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就必须进行申报;如果从事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也必须进行申报。如果不予以申报,将被提讼。

赖特案初露端倪

1988年春天,赖特作为众议院议长,正处于事业的巅峰。然而,共和党议员金格里奇向众议院道德委员会指控赖特夫妇有违反《政府伦理法案》和其他法规的嫌疑,请求委员会开展调查。

为了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公正,道德委员会特地从院外聘来了特别检察官——来自芝加哥的理查德·费伦律师。费伦律师的调查历时6个半月,完成《费伦报告》。报告不仅指控赖特在前述合伙企业中获取暴利的投资行为,还将矛头指向赖特其它问题。

报告指控赖特的5本作品获得了过高稿费。一般作者的稿费应该是版税的10%左右,而赖特的每本书都至少获得了版税的55%以上。而且常有一些特殊利益集团进行超大额购买,相当于以稿费的名义向赖特塞钱。

赖特还运用议长的影响力对外施加压力。蒙克利夫家族在埃及有几口油井,受到埃及国有化征收的威胁。赖特因此出面向埃及总统求情。几个月之后,蒙克利夫便以极低的价格将位于德克萨斯州的一口天然气井的一些股票卖给了赖特。

美国反贪腐史上的里程碑

众议院道德委员会援引《政府伦理法案》,对此案坚决严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