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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精选(九篇)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1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2],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2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2005年末,在我国山西省平遥县最先成立了“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是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在我国城乡地区成立,为民间资本打开了自有资金的借贷之路。至此,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始了在中国的成长之路。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随后,各地纷纷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在政策的指导之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就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2008年开始,我国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坚持农民、农业和农村(即“三农”)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切实扩大农户客户数量和信贷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按照国家文件的精神在着实为民间资本寻求出路,合法借贷方面给予了有效的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环境覆盖面较差的问题,加强县级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环境;为民间资本找到了新的出路,规避了国家政策的民间资本不能向金融领域投资的限制,减少了非法放贷活动,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和金融改革以来的一次大胆的金融创新。

2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特征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能向客户贷款,禁止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的红线,公司发放贷款的资本金或股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是放开的,但是这种放开也是有条件的。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做最低贷款利率的规定限制,但是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在自由浮动下,其上限是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也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3)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这是由它的成立背景和条件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三农”贷款国家最初的文件规定不得低于总贷款额的70%。(4)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服务区域是受限制的,服务区域只能是所在的行政区域,禁止跨区经营贷款业务。但是,目前这个条件有所放松,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部分地区开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许可的范围内跨区经营。(5)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本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且其开始的资本金是不能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截止到现在各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资本金都有所上升,且各地区出台的文件对此规定也是不一致的。(6)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始的初期允许个人作为发起人成立公司,随着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来说发展较为稳定,在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下,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但是也出现了一批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人员素质较为一般,存在着员工素质学历较低,用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等现象,例如,某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为同一人,甚至出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身兼多职,工作的程序混乱,风险控制无从谈起。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合理,有明确的公司发展战略,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人力资源较为充足,职能安排较为严格,有自己严格的风险管理审批程序,并且能够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内部组织结构严格执行。贷款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存在性很小,资金抽逃现象不存在,并且能够对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4关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展问题及解决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会成为“三农”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

4.1关于股权结构和股东背景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这样才有资格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当然这是在新的规定实施之后的要求。国家政策是随着改革,特别是金融改革不断完善的,公司成立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要求来操作,股权结构要符合要求,股东背景要真实。

4.2关于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的公司发展战略,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制定了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了其探索、巩固、突破、稳定发展,并最终成长为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公司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具体的业绩指标计划,按照计划执行,年底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率。正确的公司发展方向是一个企业成功立足、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公司发展战略是企业机构向着长远方向、长远目标前进的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正确适合的发展战略是成功立足于市场的根本保障。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审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去执行。

4.3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人员配置不合理,各部门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一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议事制度,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抵御风险的关键所在,能有效地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生产效率,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4.4关于公司人力资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学历普遍偏低,甚至有的员工仅是小学水平。公司聘用员工应该专业化,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业务水平能力。人力资源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财富。但是,事实上现在有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人力资源的素质并不高;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包袱,拖累企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在无形之中给企业的发展“开倒车”,最终造成社会和经济的损失。

4.5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而且执行力较差,没有按照规定去实施,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共性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信贷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切实加强实施这些制度的力度。规范的内部管理有利于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是企业提前感知风险,化解风险的最优方法。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是企业成功优先选择的路径方法。

4.6关于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意识比较薄弱,风险控制较差。大多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甚至不计提。存在小额贷款公司规避税收导致的管理费用较高现象和资金抽逃现象。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了解并发觉企业面临的风险并提前采取有效的动态策略进行风险管理已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的首要任务。企业应将前瞻性风险管理视为明智决策的关键所在,加强小贷公司风险管理是公司能够健康长远发展的正确选择。

4.7关于公司经营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水平,国家现阶段鼓励信用贷款;公司资金的周转速度、平均贷款期限、贷款发放集中度影响着公司的经营能力。公司应该注重有关贷款的期限、周转速度和贷款发放的集中度。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4.8关于公司贷款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款额度较大并且集中度较高的现象。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贷款做到以“小额、分散”为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股东权益。

5结语

第3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可能造成的风险:如土地出让金的评估价值与事实不相符,则在处置抵押物时因变现价与评估价差距较大,会给贷款造成较大损失;如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且超过一定期限,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借款人与政府不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则与项目有关的贷款也极有可能收不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

2、与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是行政机关审批文件显示的主体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审批的项目内容与借款人项目建议内容不一致,甚至在审批文件中有手写或涂改之处且未盖章确认;二是两份或两份以上的行政机关审批文件之间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之处;三是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如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超过了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明显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外资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到位却顺利地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等。

上述部分问题的存在虽然主要原因在行政机关,但项目的合法性已值得怀疑,项目本身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作为银行,应慎重介入。另外,如送审材料中的借款人项目内容与政府审批文件不一致,则意味着项目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宜介入。

3、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是有部分章程是应付型的,因贷款管理要求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所以借款人就临时匆忙“编”一份章程,部分章程存在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语法有错误、没有法律规定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等情况;二是部分章程没有自然人股东的签字或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也没有标明章程制订的具体时间;三是少数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非外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章程规定股东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等。因贷款调查人员习惯于从借款人处取得其章程,一般不会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借款人的章程,所以借款人章程的真实性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能造成的风险:章程作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新《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通过授权性规范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更多自主设计。新《公司法》减少了原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扩大了任意性、赋权性规范,即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许多事项进行直接规定,充分体现了股东和公司自治的精神与理念,法律不禁止的内容均可以由章程作出规定。如作为借款人的公司,不重视章程的制度或其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其产生的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公司而言,反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之间因没有明确的章程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使得纠纷有多发的可能,且纠纷发生后缺少处理的明确依据;二是对银行而言,难以预测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能发生的风险,难以判断其对外行为是否越权,从而难以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管理,贷款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4、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提供规范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是因部分公司章程对谁(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作出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难以对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作出正确判断;二是部分决议上签字、盖章不规范,没有作出决议的具体时间;三是作出的会议决议与公司章程矛盾,如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但借款人或担保人却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四是在部分股东(董事)会决议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董事)的一致同意。

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提供规范的会议决议可能造成的风险:主要如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因为新公司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在贷款审查中,如公司章程没有对由谁有权决定借款或担保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议,且为避免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裁判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5、部分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甚至是流于形式: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保证担保,以一倍资产担保一倍至十倍的贷款;二是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有的还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三是保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有效资产占比不高,且有极少数保证人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一倍资产为一倍至十倍的贷款提供担保,其风险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与担保法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或有负债变为现实负债,则担保人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能力是明显不足的;二是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降低了担保的效益,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保证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要按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三是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与各地政府联系密切,胜诉后的案件执行阻力较大。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限制,但不等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不存在风险,因为我国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难以得到准确的识别,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更难得到有效的防范与控制;特别是两个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其实就是一种信用贷款。

如保证人有效资产占比不高,则保证人的保证只能停留在保证合同上,在当保证人成为诉讼案件被执行人时,贷款的执行效益得不到保障;如保证人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则极有可能存在借款人与保证人合谋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嫌疑。

6、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有人认为存在较大风险,也有人认为是多余的。在贷款法律审查时,如担保物变现能力偏弱或借款人管理不够规范,一般会对借款人作如下要求:在办理合法、有效、足额物的担保的前提下,再由借款人的全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借鉴了新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充分利用了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约定的这一规则,贷款银行在对借款风险、物的担保风险把握不准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贷款的安全。

要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过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更好地促使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后,如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那么保证人就要对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类担保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债权人在依法时,可以在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进行认真选择,看谁对维护自己的债权最有利,然后就谁。因此,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是对贷款一种更有效的保障,风险较小,更不是多余的。

7、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扩大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如除了房屋在建工程外,旅游景区、自来水管道、水利设施等在建工程都用作了贷款的抵押物;二是登记部门不统一和登记费收费不够合理等因素,没有到有权机关为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三是忽视在建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如在贷款审查中发现,一人同时控制了两家公司,一家从事房地产经营,另一家从事建筑,并且房地产公司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大量工程款。

上述问题可能造成的风险是: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所以可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旅游景区、自来水管道、水利设施等在建工程用作贷款的抵押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抵押(因为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司法解释规定是可以认定为“有效”,不是肯定认定为“有效”);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为了自身继续建造资金的需要,一般不得接受以甲在建工程为乙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情况;三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向银行融资,其目的并不是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相反,因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银行在实现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利时,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如补办相关证件等)和风险的,所以,对于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防范在建工程权利的先天不足而带来的贷款风险。

另外, 20__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忽视在建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极有可能使办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流于形式,银行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如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有抵押物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可与建筑商协商,要求其书面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注意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三是注意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最高额抵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过长;二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仅填写贷款本金的金额;三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束下发放新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进行审查。

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虽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两年左右为宜,如果期限过长,则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抵押物的价值风险,抵押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也在慢慢减少,贷款风险在逐渐增加。二是贷款诉讼时效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的贷款一般有多笔,发放日和到期日均不一致,而且有的贷款期限很长(如中长期项目贷款),如贷后管理不及时或对诉讼时效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则极有可能丧失诉讼时效:通常认为最高抵押合同项下的多笔贷款,是按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以最高抵押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计算诉讼时效的,业务实践中就有部分人认为是按最后一笔贷款的到期日计算诉讼时效的。

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仅填写贷款本金的金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行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 优先受偿的金额仅以贷款本金为限。所以,在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金额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计算在内,并预留出一定的余地,作为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能仅将本金数额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束下发放新贷款时,应对抵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进行审查,如抵押物已被查封、冻结,则不宜新发放贷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抵押物已被查封、冻结的,在此之后新发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9、对收费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商业银行竞相加大营销力度,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创设了多种新型收费权质押方式,如学校和医院收费权质押、旅游景区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无线电视收费权质押等,对于促进信贷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许多收费权质押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操作欠规范等缺陷,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第4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关键词: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研究探索;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

所谓内部控制,即为公司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提出的一种内部控制结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公司企业的内部控制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人才管理、财务管理、招商引资等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畴。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就是其中之一,这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是躯体,而内部控制则是中枢神经,控制着身体的每一个部位。现如今,国与国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剧,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为企业添油加彩,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营运。我国的小额贷款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能脱颖而出的企业必定是有着良好的内部控制的企业。

2.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出现的背景

2004年,我国首次进行小额贷款试点,随后向全国进行全面推广。而此时,企业的内部控制理念已先于1999年提出,也就是说,内部控制这个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出现。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应用是在2010年以后,这个时候,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为了更好的管理好企业,许多企业相继引入了内部控制这一管理理念,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已卓有成效,但是尚存在许多的不足。

3.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资本市场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极大的提升了资本的运用效率,以往小公司小企业,农户和个体户难以向银行获取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恰好弥补了银行的不足,这样以来,使民间融资更加的方便。小额贷款公司还促进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营,降低贷款利息,从而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问题混乱

众所周知,财务系统是企业的命脉,一旦企业的财务出现混乱,它将会为企业酿成巨大的损失。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外国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中国又会造成水土不服,所以当前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慢慢摸索适合本土的一套财务管理制度。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则安于现状,财务人员凭着自己的意志工作,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理念没有及时更新

虽然内部控制这一概念是在2010年才得到全面推广,然而关于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却没有停下脚步,而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探索更新。现如今,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注重所谓的内部控制管理,只以盈利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的标准,然而,现代化企业理念已经表明,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这个企业必将走下坡路。

3.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尽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内部管理制度,但由于现有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监管方面。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方面包括对财务的监管、人才的监管、公司经营的监管等等。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国内环境的原因,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公司企业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就导致了公司面临监管的缺失,从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提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在人才引入,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方面下功夫,建立健全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人才引入方面,首先是考虑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对企业进行大换血,革除一些冗员,精简人员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尚处在初级阶段,有些理念虽然落后,但也不能轻易尝试新理念。

2.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企业监管体系

企业的内部监督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督作为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对规范企业秩序、遏制不良风气、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管部门不仅监督员工,企业,还应当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独立部门,监督各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事实上,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都还没有达到设立监管部门的要求。

3.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交流、组织结构

上文提到,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命脉,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命脉”效用,对员工进行积极考核,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信息交流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环,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利于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从而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在组织结构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方面,要依据企业现状,调整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结构,充分协调好各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总结

本文借鉴了当前最新的理论资料,再结合当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自己独到的见解。文章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系统的阐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的研究。由于本人的自身能力有限,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望请海涵。

参考文献:

[1]虞哲.构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沈阳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第5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平遥模式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以服务“三农”与中小企业为方向,以“小额、分散”为要求,是为填补我国农村金融的空白,引导庞大的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与金融服务业转变而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建立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到2008年三年的试点。从2005年开始,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内蒙古、贵州和四川五省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第二阶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进一步扩张。2008年5月份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此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竹笋般的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到2011年4月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立了3027家,从业人员30297人。作为区域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在新农村建设、规范民间借贷、工业反哺农业、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平遥作为最早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之一,对“平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信息,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平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平遥是晋中市乃至山西省的一个人口和农业大县,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5.8%,但农业经济发展较为滞后,资金匮乏是制约全县“三农”乃至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支持了“三农”与当地经济的发展。

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全国的发展大致相一致,2005年率先成立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其后,在2008年与2009年各成立一家。

(一)平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简介

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贷款业务,文章将从贷款的用途、期限和常见方式这四个方式来介绍。

从贷款的用途来看,贷款主要为种植业贷款、养殖业贷款、农户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微小型企业贷款。

从贷款期限看,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最短为7天,最长为1年。大部分为3个月至6个月,其中尤以6个月为主。

贷款常见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信用担保、抵押和质押。在以上的贷款方式中,信用贷款由于农村现在的信用环境欠佳,贷款的风险比较大,所以占的比重比较小;而“户户联保”的推广受中国现实状况的制约,发展严重受阻;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现在的贷款方式主要以担保为主。针对担保这一主要贷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的特点,拓展了“户户联保”“公司+农户”“薪农贷”“薪商贷”“随薪贷”等多种模式。

(二)平遥小额贷款公司业绩小报

截止到2010年底,四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08256.03万元,累计收回贷款86834.86万元,贷款余额为21421.17万元。其中在贷款总余额的21421.17万元中,种植业与养殖业的贷款余额共为1094.56万元,占比达到5.11%;农产品加工业贷款余额为5916.39万元,占比为27.62%;其他涉农贷款余额为8723.82万元,占40.72%;非农行业贷款余额为5686.4万元,占26.55%。“三农”贷款的比例超过70%,这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三农”的发展与新农村的建设。在以上的贷款中,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贷款利息回收率为99.9%,其中:日升隆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回收率均为100%,晋源泰为99%,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质量的保全。

由上面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绩资料可以看出“平遥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来说发展不错,但是调查中发现了一些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时发现这些问题在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有着一定的普遍性,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制约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因

(一)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

在央行与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时,平遥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控制在10人以内,最高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使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存在严重资金饥渴的农村地区经常出现可贷资金周转不足、无钱可贷的情况。

(二)法律地位不明晰

虽然央行承认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身份,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徒有金融机构之名,却无金融机构之实,小额贷款公司仍然不归银监会监管,没有进入银行同业的拆借市场的许可证,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等。

(三)缺乏足够的金融监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归银监会监管,而是由平遥政府指定的金融办等负责,缺乏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技术手段等,这些监管团队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科学地监管。同时,目前由地方金融办、工商、公安、央行的分支机构等的“多头监管”模式也很容易形成“无人监管”的局面。由于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在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不乏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暴力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贷款投放大额化等问题。

(四)贷款方式单一,经营同质化现象严重

从现状中发现,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比较单一,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担保为主,其他的贷款方式所占比重很小。调查中发现四家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都是要以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上班人员的工资为保证发放贷款。当然,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密切相关,但是,一般的农民很难满足这些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对资金的可得性,并与当初成立小额贷款的初衷有一定的背离。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优势与当地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这一方面比较欠缺,经营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五)缺乏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虽然在公司治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其目前依然主要以近亲或者熟人等人缘为主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的随意性很大。同时,由于缺乏系统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风险控制问题,业务操作中存在薄弱环节与执行不到位现象。

三、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拓宽引资渠道

首先,要扩大股东人数,放宽最高资本金限制。可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各地制定的股东人数限制。同时,取消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资本限制,以鼓励有条件的股东追加股本。另外,放宽港澳台以及国外投资人投资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吸引外资以解决其贷款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要构建交流合作平台,提高融入资本比例。可以为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搭建与企业、自然人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流的平台,以吸收更多的资金。放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限制条件,对于经营良好、资产质量高和信用状况优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对其给予更大的融资比例,至少可将融入资金占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从目前的50%扩大到100%。

最后,要放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融资限制。可以帮助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市,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来解决其一部分的融资需求。同时,逐步的向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需求。

(二)明晰法律地位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的发展状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促进其规范发展。同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对经营不善或者不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退出市场的压力,以此来推动小额贷款等金融市场主题的竞争和完善,提升公众接受的金融服务质量。

其次,要确定未来转制问题。结合目前国家的金融政策以及农村的金融现状,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具有金融公司性质的贷款零售机构或社区银行的考虑比较现实,且符合目前的农村金融现状。那样,既可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灵活、快捷、方便的特点,也可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细分,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三)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规范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期给予其相对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但是,随着小额贷款公的不断发展,对其进行规范监管尤为必要。只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才更加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为了避免监管混乱局面的出现,明确划归监管责任对各监管机构高效的执行监管任务有着良好的作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正规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基础上加强社会监督。

(四)加强金融创新,开展特色经营

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更加灵活的贷款方式,对小额贷款方式进行创新,要将当地的实际状况与自身优点相结合,开展特色经营,形成分工明确、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格局,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制定更加合理的贷款期限,避免由于期限不合理而影响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等。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发一些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多种金融需求。

(五)规范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素质,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发展中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公司治理水平,使其走上规范发展的公司治理之路。同时,只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与风险控制能力,激发其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其在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实现个人的利益与追求,实现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介绍总结得出:虽然“平遥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存在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断解决其存在或者出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走的更远。同时,要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合理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帮助。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努力推动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创造适合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土壤,相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一定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等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刘玲玲,杨思群,姜朋.清华经管学院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完结篇(2006―2010)[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 汤敏.小额贷款公司路在何方[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8).

[3] 王曙光.小额信贷:来自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7,(4).

[4] 吴晓灵.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J].银行家,2006,(5).

[5] 吴晓灵.2011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11.

[6] 张素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研究[M].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第6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第7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问题;对策

    2005年8月,我国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性质,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政策指导下,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等特点,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规范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定位、监管体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可能影响其进一步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定位不明晰,无法享受金融企业普惠待遇。从试点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着属普通企业、还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机构性质定位不明晰的尴尬。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普通企业的性质。根据《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具有金融业务的性质,不完全适用《公司法》。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较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种尴尬的机构性质定位却使得其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享受金融企业普惠待遇。比如,在税收政策上,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一般金融机构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法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支持。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时,即使商业银行同意贷款,也只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享受不到在同业拆借基础上加点执行的待遇。这种较高的融资成本,显然不利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缺乏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相应的法规规章未同步出台,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需求。虽然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条件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从内容上真正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如前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不适用《商业银行法》。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又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局限性,其经营特点既不同于普通企业,又有别于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说明显较弱,又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可见,目前我国缺乏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监管等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信贷产品单一,制约了业务的持续发展。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业务中资金贷放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因此,对流动资金有较大的需求。而《指导意见》中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以及主要资金来源的规定,显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陷入流动性困境,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不能有效满足小额信贷市场需求,散失市场发展机遇,限制其可持续发展。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可能带来的另一负面影响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小额贷款公司很可能利用非法集资等手段募集资本,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外,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抵押、质押担保模式,这就要求借款人要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找其他有经济实力的人担保。而那些自有资产较少且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借款人将不能享受小额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单一的信贷产品,将制约其盈利水平,不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较大的操作风险,风险防范任务艰巨。《巴塞尔协议》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现代信贷业务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构成上看,高层管理人员普遍缺乏金融从业背景和专业的管理经验;大部分具体工作人员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弱、业务知识欠缺、风险意识不强,极易产生操作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业务原则下呈现的“额度小、期限短”的业务特点,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成立发展的时间不长,许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对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管理,风险防范也只停留在规章制度的字面上。如果公司贷款担保难以保证,经营人员风险意识不强,信贷“三查”执行不到位,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力,公司的风险隐患就较大,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虽然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必须要有一个主管部门,但是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常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现实中,常常是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而监管职责又不清晰,因此在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甚至存在监管“真空”现象。此外,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容易使监管流于形式化。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起步阶段能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特点以及特殊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因此,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和经济促进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从政策服务、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面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在政策服务上,建议以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的初期,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还没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征信系统快速、准确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他行贷款、异地贷款和担保情况等信息,增加了信贷决策风险。同样,人民银行也不能及时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资料纳入征信系统。因此,建议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联合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查询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征信信息的保障。

    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全额纳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业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可以采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质押评估费和公证费的费率等优惠措施。

    (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明确市场定位。为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我国小额贷款组织健康持续的发展,建议尽快完善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规章。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畴,从法律层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和作用,使其与其他金融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监管主体可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供相对统一规范的依据,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监管等一系列问题,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最后,还应协调新增的、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已有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等经济行为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又符合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

第8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摘 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各国各地全面开展了以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其中,以江苏省的试点为最。自2008年7月江苏省第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至今日,已发展到约有365家小额贷款公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基于对江苏省数家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调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提出政策性建议,以促进新型微金融在江苏省顺利、快速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运营状况 完善对策

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新型的金融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在坚持为农民、农业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自有资本金向“三农”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控制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在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运作。目前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主观违约风险和农业系统性风险,其中第二类风险情况较为严重。

二、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律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业务要先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要求,所以它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资金大多是投入到种植业、养殖业和土蓄产品生产等农村经济中。与非农产业不同,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从投入生产到获得产出都有一定的时间周期。除此之外,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容易受到自件的影响和制约,从播种、养殖到收获,整个过程处于一度的风险之中。因此,当贷款获得者无法取得预期的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贷款的信用风险。

2.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信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信用风险的防范还未制定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采取有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已经开始开办业务,但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目前我省农村借款人信用评估难、信用跟踪难、信用约束难,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引发信用风险。

3.农户投资获利能力不高,信用意识淡泊。农户作为一个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他们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对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也不够畅通,不能选择较好的投资方向,这无疑会影响他们贷款投资的获利能力,在客观上造成了还款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这些问题也将转化为一定的信用风险。而且农户的信用意识比较淡泊。有些农户认为没按时还款,自身也没什么损害,所以产生了逆向选择,越是还不上贷款的越要借款。

4.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上的不足。现在投资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多元化,甚至没有金融机构作为股东而完全由个人和一般企业法人投资成立。因此,工作人员一般还是这些机构的原班人马,经营管理水平也有限,导致贷前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还不很到位,容易诱发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日常运作。目前有部分地区的一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挂贷款公司之名,行放高利贷之实,且在日常运作中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因此我省小贷公司要谨防高利贷风险,需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根据江苏省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试行管理办法》及以后相继出台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区)级主管部门。政府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2.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合规经营。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第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3.对农户的投资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增强他们的信用意识。在小额贷款公司中,要学习和推广“对农户办理贷款要简便快捷,为农户投资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类工作原则。如我省某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实行无抵押小额贷款,将农户申请贷款的审批时间压缩在一周甚至更短,手续简便,一般额度在2-3万元,不设上限,视农户土地实际经营状况而定。

4.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利用国内国外经验,尽快建立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较为准确地来对风险进行预测,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08(5).

第9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Key words: small loan company;operating efficiency;DEA model;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8-0209-03

0 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审核严苛、耗时较长的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的审核要求相对较低,也较为迅速、快捷,能够部分解决银行倾向于向大型国有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却贷款难的问题;而对比民间借贷,运作模式更加规范、收取利息相对较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比较优势。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同比增长1.35%。其中,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636家,排名全国第一。目前我国共有3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而其中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尽管发展迅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此同时其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

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高晓燕等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列举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进行剖析,从自身的运营角度、风险防控角度、创新业务角度和政府的角度等,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和发展方向[1]。黄晓梅等主要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角度来考虑,认为应该采取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措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优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以保障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2]。茆晓颖则主要从当前农村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和缺陷出发,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村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对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方面:董晓林等以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在DEA模型中加入含有不良贷款作为“非期望”产出,以此来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并采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因素[4];杨小丽等将风险调整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经营绩效的衡量指标,选取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不同贷款结构安排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5]等。

文章从已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对象为目前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江苏省15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DEA模型的运用,对于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分析,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其经营效率的因素进行研究。

1.2 实证分析

1.2.1 指标选取

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如表1中的投入产出指标。在投入方面选取总资产(元)、管理费用(元)、在职员工(人)这三个指标;在产出方面选取净利润(元)、不良贷款率(%)和发放贷款及垫款数额(元)这三个指标。

1.2.2 数据获取

鑫庄农贷等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我国首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查阅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报可获取2014年的相关数据,如表2。

从样本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指标数值差距较大:从总资产角度来看,总资产最多的达到964,899,061.82元,远高于江苏省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水平,而最少的为107,579,652.43元,公司规模不一。相对而言,总资产越多的公司其管理费用、净利润和放贷数额越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差距也较大,而此项指标对于公司的未来营运意义重大,应该引起重视。

1.2.3 计算及结果

注意到不良贷款率为一逆向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风险越大,因而将不良贷款率这一逆向指标转化为非不良贷款率这一正向指标(非不良贷款率=1-不良贷款率)后再进行计算。通过maxDEA软件计算,可获得如表3的结果。

1.3 结论

从综合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方面来看,在2014年,鑫庄农贷、通利农贷、昌信农贷、晶都农贷、中兴农贷、滨江小贷、和信科贷和宝利小贷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达到了DEA有效,即投入产出达到了最佳状态,并且可以看到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和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Score)都有效。另外,需要注意,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得出的结果并不是绝对效率,而是投入产出的相对效率值,它只是显示了在江苏这15个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鑫庄农贷等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相对来说较为有效。其他7家为非有效,其中龙腾农贷的相对效率最低,投入指标大而产出指标小。研究的15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7家位于苏南地区,6家位于苏中地区,2家位于苏北地区。从结果来看,2家位于苏北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均为DEA有效,而13家位于苏南和苏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家为DEA有效,7家为DEA无效。其原因可能为:尽管苏南苏中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但相对而言苏南苏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烈。

从纯技术效率的角度看,除了上述8个综合DEA有效的公司之外,银信和正新2家也达到了纯技术效率DEA有效,说明这两家投入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技术上较为成熟,之所以没有达到综合DEA有效,可能主要是因为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因此,这2家应该加大资源方的投入,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管理办法。从规模效率的层面看,除了8个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他7家都没有达到规模有效,这说明了这7家对于资源的高效利用还没有达到最优规模。此外,从结果来看,鑫庄农贷等8家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报酬保持不变,其余7家规模报酬递减。

2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指标选取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而选择净利润(Y)作为评价江苏省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即被解释变量。选取总资产(X1)、管理费用(X2)、在职员工(X3)为解释变量,并添加虚拟变量D1(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南)、D2(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北)为被解释变量。

其中,D1=1,苏南地区0,非苏南地区,D2=1,苏北地区0,非苏北地区 。

一般来说,总资产越多,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小额贷款公司可发放的贷款也越多,净利润应越大。因而,总资产对于净利润应该有正向影响。管理费用作为一项支出,对于公司的净利润应该有逆向影响;但是,管理费用越大,也一定程度说明公司的投入越多,对于净利润也有可能有正向影响。因而,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的影响并不确定。在职员工数量越多,则员工创造的总效益越大,公司的净利润应越高。因而,在职员工数应对净利润有正向影响。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差异,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资金需求量也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可能相对较好;但是,从数量上来看,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已上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而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2家,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苏的选址对其净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3 结论

总资产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总资产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33%;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为负向影响,管理费用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减少约0.54%;在职员工人数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在职员工人数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18%;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北地区也会对其净利润有一定影响,一般在苏北地区的净利润较高,可能与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少有关,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南地区对于结果没有太大影响。

3 总结

文章运用DEA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析。通过DEA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到: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经营效率都相对较高,经营效率相对较低的公司主要是由于还没有达到规模效率,与最佳规模效益有所差距。此外,在苏北地区的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率相对于苏南和苏中地区更好,可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苏北地区的竞争相对缓和有关。

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于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析可以看到:总资产、在职员工数量、选址是否在苏北地区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而管理费用对于经营效率有逆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