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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

第1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信用卡作为经济全球化必然产物,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对提升我国经济幅度起重要促进作用。但在这健康的发展环境下,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如果未加以重视,将对发卡银行带来严重影响,从而制约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1.“睡眠卡”泛滥金融市场,致使各种违约风险充斥银行环境。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赚取暴利,下达各类信用卡营销达标任务,致使银行销售人员为完成达标,采用办卡赠礼品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手持多张无用卡,造成“卡荒”。另一方面,采用 信用卡销额达标的考核体系让银行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相关规章制度,形成违规行为。

2.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无限制发卡,致使信用卡安全问题被提上日程。上述银行信用业务办理人员忽视相关操作规章制度,降低办卡客户信用度门槛,这就容易扰乱银行信用系统管理秩序,增大信用卡被盗、信用卡欺诈等现象发生几率。

3.相关信用卡管理政策有待完善。由于现阶段大部分信用卡管理政策主要是面对银行内部管理,形成相关规定而非强制性法律条文,因此约束力不强。与此同时,我国也缺少对信用卡办理人群的强制性法律条款,导致恶意透支、欺诈等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银行日常办理工作进程,增加银行业务运行风险。 [1]40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构成要素

信用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发行过程中,银行人员和消费人员违约而造成银行损失的现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分析,其信用卡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群因不能按期偿还相关债务违约,造成银行无法收回拨出款项而对其日常工作运转产生消极影响。消费信贷功能是信用卡最主要特性,持卡人进行额度透支必须要以个人信用度为前提,因此,持卡人应按期向办卡银行缴纳相关贷款,如果持卡人违约,将直接对银行信用卡贷款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由于我国信用卡持卡人群收入稳定性较低,这就预示着我国信用卡风险将大幅度上升。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恶意透支、虚假挂失和套现三方面,恶意透支是其主要风险。恶意透支具体定义为信用卡持有人群持非法占有目的办卡,超额消费信用卡后,不按期偿还相应贷款本息,从而造成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对银行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恶意透支行为在商业银行信用卡办理中尤为常见。

2.欺诈风险。商业银行面临消费者走假冒申请、伪造和盗领信用卡等不法途径而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称为欺诈风险。不法客户以虚假身份证明或工作证明申请办理信用卡是最常见的欺诈风险,这就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具备谨慎品质,对其严加审查。有些信用卡持卡人群在使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信用卡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对信用卡进行大量消费,给消费者和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商家雇员接触持卡人的信用卡几率极大,从而可以通过捏造相关资料、文件盗领信用卡,损害持卡人利益。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操作存在问题,即由于内部系统不完善,相关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造成各类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信用卡支付作为一种电子支付,这就需要银行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特别是相关操作流程,必须要严格控制和审核。如果在审核、发卡、特约商户签名或密码确认等任意操作环节出现问题,将直接造成银行的财产损失。[2]53

三、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对策

1. 法律体系、机构信用体系双管齐下

为确保商业银行工作有序进行,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以依托。发展信用卡业务,除了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还要依靠于政府部门、中央银行等各部门。因此,国家应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体系,为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强化自身信用体系建设也尤为重要;为客户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服务,完善互联网查询渠道,动态了解客户资金账户和信用情况,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从而提高银行运作效率,完善信用卡发放、管理、发展系统。

2. 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和数据共享机制

客户是银行信用卡存在发展主要对象,在法律法规为信用卡发展提供安全外部环境基础上,银行理应建立和完善客户个人信用体系。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商业银行自身情况,依托现有硬件条件,借助强大技术手段,建立、推动、发展个人信用系统,实时准确了解掌握客户个人信用度;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强化信用支付网络金融环境管理,减少信用卡案件;对于客户信用卡消费,及时收集分析进行判断,绝不姑息低信用度客户,并在专门数据库中进行共享,以示惩戒。 [3]131

3.规范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要达到减少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的目的,解除了外部环境风险,更要规范商业银行自身建设管理。首先,必须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针对银行信用卡新业务,更加需要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其次,规范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组织制度,科学管理人员,不仅对银行内部所有人员起警醒作用,也对信用管理产生长期保障影响;再者,面对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案,进行应对措施相关培训,有效化解潜在问题以及风险。最后,人员管理方面,银行应奖惩分明,权责明晰,避免杂乱无章,出现“多人主管,无人承担”局面;与此同时,制度规范管理,亦需强化现代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技术的精准度和高效率功能,营造一个良好银行内部环境。[4]215

参考文献:

[1]李钊,黄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1).

[2]李敏.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13(08).

第2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始于1979年8月。当时,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境外信用卡的协议,开创了收单业务的先河。此后,银行卡的发行、收单业务高歌猛进,收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近一年半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办法》),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细则》),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准入、日常管理、业务外包等方面对收单业务实施细化监管,必将有利于收单市场的规范发展。以此为标志,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制度已基本确立。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迅猛

1979年至今,银行卡收单市场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迅猛,规模可观。从2008年末至2010末,联网商户数从118.17万户增长到218.3万户,年均增长36%,POS数从184.51万台增长到333.4万台,年均增长34%,ATM数从16.75万台增长到27.1万台,年均增长27%。截至今年三季度,银行卡收单商户共有286.96 万户,联网POS机具438.70万台,联网ATM 30.93 万台,同比分别增长43.5%、42.2%、24.8% 。

收单网络高速发展,用卡环境迅速提升,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意愿风生水起。从2008年至2010年,银行卡消费笔数从26.45亿增长到48.49亿,消费金额从3.95万亿增长到10.43万亿,卡均消费金额从2393元增长至4318元,笔均消费金额从1492元增长到2151元,年均分别增长35.4%、62.9%、34.4%、20.6%。今年第三季度,银行卡消费笔数达到 16.40 亿,金额为 4.07 万亿元,同比增长30.2%和56.9%;全国人均银行卡消费金额 3056元,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 1451.67 元和 2483.58 元,同比增长33.1%和20.4%。

二、收单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收单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商户代码(MCC)套用”、“异地收单”争抢商户、“信用卡套现”等问题,一度平息的“一柜多机”开始回潮,行业监管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各方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行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未确立

银行卡业务(包括发卡及收单业务)的基本法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不少条款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后续还颁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导意见②,解决了许多问题,但还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收单业务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监管对象、监管方法、监管强度等方面各有侧重,还需要形成监管合力。③

(二)定价机制需要调整

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是行业的基本定价依据。126号文根据六类商户的不同利润水平,规定了不同的扣率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也呈现了一定问题: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高扣率商户,重复布放POS机,“一柜多机”开始回潮;一些收单机构则对高扣率商户套用低扣率MCC,以争抢商户入网;由于行业扣率水平差别较大,一些高扣率商户借用、租用低扣率商户的POS机具,出现POS移机挪位使用、机具克隆等问题;由于各省市的扣率水平有差别,“异地收单”(主要是抵扣率地区的收单机构到高扣率地区拓展商户)现象开始增多④。

(三)收单业务的准入门槛尚未明确

法律法规体系缺乏规定,收单机构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明确,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经验不足,加大了监管难度。从业机构的多数员工对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商户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收单风险防范的掌握不深,业界也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教材,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亟需控制。

(四)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不够充分

出于竞争压力,收单机构往往从数量上加重对一线的考核,商户入网较粗放,“重拓展、宽审核”,收单机构未建立充分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及风险应急制度。商户入网后,收单机构的现场巡查力度不足,商户和终端机具监控措施有限,商户违规被强制退网的情况较少(除非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形成“轻管理、少退出”的商户管理格局。⑤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新举措

面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三个规定正当其时,确立的监管制度、监管举措涵盖较广,条文较细,可操作性强,将对收单业务的有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新监管举措主要如下:

(一)明确准入监管

1.明确收单机构的准入监管

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非金融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从事收单业务,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业信誉、内控机制、案件防控体系,具有合格的高管人员、员工队伍、经营场所、技术设施、业务系统、外汇业务资质(如申办外卡收单业务)。收单银行及全国性非金融收单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收单机构还应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明确特约商户的入网要求

三个规定都在多处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户实名制。《办法》还要求收单银行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商户信息,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高风险商户应从严审核。商户或其负责人如在征信系统、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将不具备入网资格。

三个规定明确了对商户拓展协议的要求,有助于理顺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之间的业务流程及法律关系。《办法》第88条要求,收单银行必须与商户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等条款。《非金融支付办法》第21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公开披露协议的格式条款,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二)详细要求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

1.严格规定内控及反洗钱等要求

《办法》第72条要求,收单银行应确定收单业务的内部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商户审批入网、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非金融支付办法》第8、18、23、36条以及《非金融支付细则》第13、14、15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2.要求采用多项指标提升风控水平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对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和不定期检查提升业务能力

《办法》第79条要求收单银行建立商户分类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商户有业务往来而降低要求。收单机构应及时掌握商户信息变更的情况,完善交易监控机制;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原有信息一致;对特殊风险商户(即采取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销售方式的商户)应采取特殊风控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率。

4.特别强调机具管理

为应对POS挪机移位、机具克隆等问题,《办法》特别强调机具管理:收单银行应严格执行“一机一密”政策,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需求的商户外,其他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发现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等情况,应立即撤除受理终端,并将特约商户、商户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75条严令禁止“一柜多机”,如果商户已经“成为本行或他行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则不得重复申请成为本行或他行的特约商户。

(三)其他重要监管措施

1.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

《办法》严格限制业务外包,要求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服务机构。《非金融支付办法》则直接要求收单机构“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2.间接监管特约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办法》明文限制特约商户的资质,不符75条要求的商户不得入网;第78条间接要求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格的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收取附加费;通过规范收单银行的签约行为,间接监管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他们在网站上明确标注客服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声明、退货退款政策及流程等信息;收单银行应对平台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和交易抽查,确保商户合法合规。

四、完善监管规定的建议

总体而言,三个规定的条文丰富、规定细化,能够推动收单机构强化对收单业务的内部管理,提升对商户审批入网及日常管理的水平,进而有利于降低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但三个规定仍有完善空间。

一是定价机制仍需完善。“MCC套用”、“一柜多机”、POS挪机移位使用、终端机具克隆使用等问题,与银行卡定价机制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三个规定均未涉及定价监管,相关部门仍需完善银行卡定价机制。

二是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的要求可能过高。我国借鉴了欧美发达地区的收单业务外包方式,将商户签约、审核、日常检查、密钥管理等业务进行外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既能提高收单业务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作为社会化大分工、服务行业高度细分的结果,业务外包的做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

三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办法》的规定比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对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比较明确。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从业务准入等宏观方面着手监管,对非银行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还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借鉴《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推动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口径趋于一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是需要对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加强监管。专业化机构在行业的介入程度很高,只有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整体收单风险。三个规定均未直接涉及这一块,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可逐步将他们纳入监管,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合力。

注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或每年度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②如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153号文),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③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课题组.POS收单市场管理有待规范与完善[J].中国信用卡,2008(10):49.

④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⑤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4-35.

参考文献:

[1]陈建.现代信用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欧阳琛,孙毅坤,黄晓艳.银行卡产业监管: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美]迪伊·霍克著.张珍,张建丰等译.混序——维萨与组织的未来形态[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5]张晓峰.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信用卡,2010(04):45-48.

[6]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3-36.

[7]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第3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4日,山西省沁水县农民马某某因“信合通”福农卡丢失,来到该县端氏镇信用社申请挂失。

“挂失和补卡手续费一共需要10元钱。”柜员提示客户。

“那我就不挂失了,也不补卡了。卡里一共才有1块7毛3,手续费就要10块钱,不划算,我不办了。”马某某说完转身就要离开。

这时,营业经理常忠建快步走过来,和颜悦色地跟马某某拉起了话。他耐心地告诉客户,银行卡丢失后,一旦被不法分子捡到,会有不良后果。他善意地提醒客户:“还是及时挂失补办,保管好你的新卡是最合适的选择。”

随后,常忠建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宣传资料递给马某某,让客户阅读了条款的内容,让其认识到银行卡丢失的风险。

最终,客户马某某认可了,也不再舍不得花10元钱了,高高兴兴地办理了挂失业务。七日后,又补办了“信合通”福农卡。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人们的启发很多。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不仅要对银行业务知识熟知精通,更要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方能学以解惑。虽然丢失银行卡的客户最终没有遭受损失,但在日常工作中,很多银行卡消费者由于缺乏金融知识,不懂相关法律,不能对丢失的银行卡做到适当处理,很有可能由此招致经济损失。作为银行人员,遇到与案例中类似的情况,应该主动对银行卡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掌握金融消费常识。

对银行卡管理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能随意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银行卡资金涉及个人的财产,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要与磁性物体放在一起,也不要向外人泄露密码。若不慎遗失(丢失或被盗),将存在被他人冒用取款、消费或被恶意透支盗取钱财的风险,客户要在第一时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正式挂失手续;特殊情况可以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应在5天内到原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正式挂失7天后,可到原开户网点办理补卡。

要强化银行卡异常资金变动情况的监测

对于同一持卡人大量持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

注重培养客户合法合约使用银行卡的意识

银行应该履行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职责,善意提醒客户牢记发卡银行的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并尽量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第一时间了解自己账户金额变动情况,一旦怀疑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或资金被盗用,应立刻联系发卡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办理止付或将卡内资金转移到属于自己的其他账户中;在自助取款机办理业务时,随时注意周围情况,输入密码时尽量用身体遮挡键盘。提取现金时一旦有吞钞吞卡等不正常事件发生,不要急于离开自助设备,也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而应拨打设备所属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寻求帮助。

第4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一年一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业务。

第八条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条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公务卡银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银行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职工,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五条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当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透支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公务消费额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设计制定),附相应报销凭证,并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二*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职工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以报销。对不予以报销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行还款。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与银行系统实行联网对接。对经预算单位内部审核同意报销的金额信息,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纸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四条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在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支票)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办理资金退回。

第三十条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发卡行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财经制度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督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发卡行和银联*分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加强对各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

(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五)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六)按照不低于《*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委托协议》规定的要求,为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服务。

第三十六条银联*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公务卡交易网络,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平台,提高系统管理能力,创造整合公务卡信息的软、硬件条件。

第三十七条市级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5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冒用身份证 信用卡管理 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豍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手段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类犯罪案件8件18人,暴露出四个方面社会管理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研究案情发现,犯罪嫌疑人办理信用卡时冒用的身份证几乎都是他人遗失的真实身份证,且多数身份证主人已经对该身份证做挂失补办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证之所以会被犯罪分子冒用,是因为我国身份证和户籍管理系统存在“先天性缺陷”,即二代身份证挂失补办后,原身份证中的信息不能随之注销,新旧身份证都可以照常使用。这就为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身份证主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名实施犯罪。此类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均利用了身份证信息系统的这一漏洞,如,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中,孙某、王某随身携带的444张身份证被警方查获后,经依法查验,其中443张均为他人真实身份证,且已能够确认其中部分身份证主人已经按照正当程序对该身份证进行挂失处理。

二、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监管漏洞

经统计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途径招募“马仔”实施犯罪的案件共计4件6人。办案中发现,在赶集网、1010网等知名网站上,招募办卡人员的兼职信息随处可见,往往对学历、年龄、特长等硬性条件都无限制,且报酬较为优厚,对法律意识低的人群诱惑力极大。另外,在百度、淘宝等网站的搜索引擎上输入“身份证”字样,就会出现大量办理、出售身份证的信息,MSN、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中有专门收购身份证、教授犯罪方法、发展组织成员的聊天群。可见,各大网站、网络平台对自身的信息安全缺乏有效的管理,网络信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存在漏洞,网络环境混乱无序,为犯罪分子实施此类犯罪提供了极大方便。

三、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审核不严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行为往往由银行工作人员察觉办卡人员存在异常而及时被警方发现。同一个人持同一证件,在有些银行可以顺利办理银行卡,而在有些银行却被识破,反映出银行工作人员完全是可以通过更细致、审慎地审查,防止信用卡遭冒领的。但事实上,大部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信息的审查仍不够细致,因此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暴露出银行工作人员在“人证一致性”方面审核不严,或片面追求办卡数而疏于查验比对、放松监管。如,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到北京市丰台区民生银行某支行办理开户业务时未被发现人证不一致,随后该嫌疑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工商银行某支行再次办理开户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觉并报警。

四、对制卡机等特殊设备的买卖监管不力

按规定,制卡机、刷卡机、空白银行卡等特殊设备的买卖需要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否则将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等法律。但事实上,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低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轻松购买上述设备,体现出工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不足,对特种买卖活动的监管仍需规范化,尤其是对网络空间中的非法买卖行为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督查处力度。如,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先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大量银行卡,后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了制卡机和空白银行卡,并将已经办理的银行卡成功复制,企图将银行卡原卡出售后,再利用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信用卡套现。

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应着力从几个方面强化社会管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警醒广大群众加强自我保护。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和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一旦丢失个人身份证,要及时到公安户籍部门挂失补办,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后用于非法活动;要提高对陌生电话、短信的警觉性,如果涉及钱财交易,一定要仔细核实验证,谨防上当受骗。发案银行发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要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赢得破案时机,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物流从业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对于通过邮局投递的信用卡,若非收件人本人领取的,要认真查验并登记代领人的身份证件,为公安机关日后破案提供线索。

二是要加快完善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加快推进身份证植入指纹信息工作,提高身份证的识别度,从根本上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信息无法注销问题已成为降低冒用他人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务之急。公安部于2013年8月13日《将加快推进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消息,这是公安部首次正面回应身份证挂失的“缺陷”问题。豎公安部表示,将继续加大打击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相关用证单位切实落实身份证核验责任。同时,公安部正在推动建立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可能在居民身份证挂失后对挂失人员重新进行摄影,将新的照片录入身份证信息库,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中对已挂失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标示,对加强居民身份管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首先,明确不得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以外的其他场所受理信用卡申请,并要求信用卡申请人本人到场申请办卡,严禁他人代办信用卡。其次,对申请人填写的信用卡申请书,商业银行应见证申请人本人签章后,在申请书上加注“已见证申请人本人签章”并由商业银行经办人签章。对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发卡机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由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登记、签章。另外,建议银行尽快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6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作者简介:李金泽,法学博士,现在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工作,已发表法学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时期及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第7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高度同质化不利于信用卡市场发展。由于交易网络、政策法规、流程管理以及信用政策等框架限制,同质化已成为信用卡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问题。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目标群体定位具有高度趋同性,而附加服务也局限于积分方案、减免年费、发卡礼品、开卡礼品等形式,缺乏根本性区别,忽略个性化开发,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信用卡的同质化导致了各行在营销过程中频繁使用价格策略,既降低了各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也不利于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信用卡风险隐患。各商业银行为了率先赢得信用卡市场的占有率往往放松风险控制。通过对大兴安岭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的调研,发现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一是低门槛进入。辖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成立了专门的信用卡营销部门,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用卡业务指标,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纷纷降低信用卡申办门槛,只要办卡人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证明,就可申办具有相应银行授信额度的信用卡;二是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卡奖励和更好的业绩,往往默许甚至建议一些没有达到金卡信用度的客户采取提供不实或虚假工资证明等手段来提高信用额度;三是对办卡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全面。对于办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各行基本依赖于办卡人的自报或从业单位的证明,然后对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后就予以核准。这些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的风险。

信用卡售后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客户需要。地市级分行信用卡部门只注重把信用卡推销出去,而不注重售后服务工作,营销与售后服务出现脱节。在调查中发现,营销人员在营销信用卡时只片面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的好处和客户享有的权利,而对客户如何使用信用卡和客户应履行的义务很少提及。很多对信用卡特点不了解的客户,为了小礼品或听信营销人员的游说而办卡,而对如何使用信用卡并不十分清楚,经常会出现被银行通知信用卡欠费并要求给付滞纳金等情况,这样就导致了客户与银行纠纷不断。其次是客户投诉渠道不畅通,银行内部互相推诿。地市级信用卡部门让客户投诉信用卡中心,而信用卡中心又会将责任推给营销部门,这就导致了客户对使用信用卡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信用卡的进一步发展。

支付环境建设与信用卡发展速度不匹配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比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个别商户往往会安装几家商业银行的POS机,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另一些商户为了少交手续费,经常以POS机出现故障为理由限制客户刷卡消费,这样将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

第8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银行卡 风险 控制措施

1 引言

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累计发行银行卡206594.37万张。其中,借记卡188038.81万张,信用卡18555.56万张,信用卡授信总额已达13634.96亿元,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和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分别为2457.58亿元和76.96亿元,半年以上逾期占比约3.1%。这些看似简单的数字,却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记录了百姓生活的历史跨越,成为新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对欧美国家的金融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构性调整,致使银行及发卡机构业务发展步伐减缓。尽管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风险,这个市场亟需规范,需要更稳健的发展。因此,对于银行卡风险问题及控制措施的研究就显的尤为重要。如何在发展银行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做出平衡,如何预防不良率的提升,应该成为国内发卡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

2 我国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

银行卡是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总称,本文将着重探究银行卡中信用卡的风险及防范。相比借记卡而言,信用卡更具风险性,因为信用卡不仅是一种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而且还是一种消费信贷工具,具有理财、融资等功能。当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持卡人个人风险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没有深入调查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情况,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个人资信的评分系统,因此,发卡环节实际上就存在潜在的风险。另外,在个人用卡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持卡人消费透支不能按期还款也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损失。

2.2 信用卡欺诈风险

一是持卡人和某些银行卡特约商户利用银行管理的宽松环境,合伙进行虚拟交易并恶意套现;二是某些持卡人利用办卡的便利性申办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三是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并且不按期还款;四是非持卡人直接盗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进行诈骗。

2.3 银行内部管理机制风险

一些银行对于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的管理不是非常严格,还是以发卡的量来考核员工,重数量而轻质量。另外,有的银行直接将发卡业务外包,银行内部没有专门从事银行卡营销的队伍,这样就使得银行卡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这一因素可能会造成用卡阶段的风险。

2.4 汇率和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产生差异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利率调高时,持卡人偿还透支利息的负担加重;利率调低时,发卡银行预期收益减少。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基本相似,汇率调高时,持卡人偿还透支外币的负担加重;汇率调低时,发卡银行预期收益减少。

3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发展银行卡产业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更可以扩大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加社会就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信息化和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一些风险和管理漏洞也不能忽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和控制:

3.1 完善内控监督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操作不规范,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基础管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首先,银行和发卡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章程及制度规定,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切实落实“三亲”原则,即亲见信用卡申请人、亲见申请人签名、亲核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避免违法或违规操作;其次,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在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制,明确分解各业务环节风险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内部管理,使每一个业务人员和每一个操作环节都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约;第三,建立健全信用卡签发审查和使用监督制度。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财力状况的审查,对申请人单位、职务状况和收入等信息通过实地走访或电话核实等方式重点确认,严格对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信誉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审查,确保办卡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发卡机构要对申请持卡人用卡环节建立起7*24小时的欺诈交易侦测系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2 加强金融中介和媒体广告的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不断涌现。相比而言,国内在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少比较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合法运营约束,市场相对混乱,这些都为开展个人套现服务的金融中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有些报刊杂志和网站因为利益驱动,对的一些广告内容疏于审查,“信用卡刷卡套现”、“信用卡代垫还款”、“代办POS机”、“银行卡快速提额”、“专业办卡”等广告随处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避免负面宣传误导持卡人,尽最大可能约束套现行为的继续蔓延。

3.3 强化立法控制

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规则一直遵循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发展阶段,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带来了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责权利配置不均衡、各发卡机构竞争加剧、银行卡市场化程度低、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已迫在眉捷。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 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相关法律有:《贷款实情法》、《信贷机会均等法》、《高利贷法》、《公正信用记帐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虽然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社会各界对加快银行卡相关立法进程、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就现在我国信用卡业务而言,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上面,仍然有很多的细节可以做。如果在制度和法制上健全起来,我国信用卡的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行控制。

3.4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银行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的具体额度。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信息不全面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开了绿灯,导致授信风险。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有些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资信审查也越来越流于形式,增加了信用卡业务产生坏账的风险。

3.5 建立信用卡呆帐准备金机制

由于信用卡是集消费和信贷于一体的结算工具,有些透支发生逾期或呆帐损失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应按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以便风险发生后,可按规定数报批列支弥补。

3.6 建立信用卡保险机制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银行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让持卡人参加保险,使信用卡挂失后短期内的风险由社会承担,并规定保险与信用卡有效期同步,一旦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冒领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另一方面,发卡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责任范围,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

4 结束语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管理下,我国银行卡产业总体上呈高速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信用卡真正进入大多数人的生活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认真吸取经验,进一步转变发展模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只有有效控制并降低卡风险, 我国银行卡产业才能健康、快速、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天闻.我国现行信用卡风险管理之我见[J].金融观察,2005年.

[2] 赵振成,赵晶,许明.实施EMV迁移,防范银行卡风险[J].科技资讯,2006年.

第9篇: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预算单位公务卡

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 A

公务卡是银行针对公务员发行的一种信用卡,是行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帐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银行授予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帐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操作方式,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支付行为有据可查,有迹可寻,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中纪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单位推广和使用公务卡。目前,全国的公务卡工作已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这不但标志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已经开始,也标志着银行卡产业有了新的发展。在公务卡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商业银行起到十分重要的角色,笔者就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工作谈几点认识,仅供参考。

一、公务卡的实施是我国实现支付手段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也是银行卡产品的新突破。

我国是世界上现金使用量最大的国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有80%的交易是用现金来结算的,而西方发达国家比如欧美国家,现金交易只有20%,交易结算大都使用支票、本票、信用证、转账等非现金交易,而大量的现金交易,不但从携带、保管、交易、等带来不便,交易风险较大,也消耗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特别是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会影响政府部门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也不利于阳光财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推进公务卡结算体系建设,也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阳光财政与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一是可以减少现金流通,促进非现金支付手段的普及,使用工作,进一步降低或堵塞因现金流通中出现的风险和经济犯罪行为,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二是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打造“阳光财政”、“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形象,进一步规范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强化财政的动态监控。三是进一步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和领域,完善银行卡的品种和功能,促进银行卡体系建设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公务卡的推广和使用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特别是商业银行要有充分的准备,确保公务卡的顺利进行。

公务卡的应用推广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各家商业银行积极跟进,特别是商业银行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后续保障工作。一是方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卡,采用上门集中收集资料、集中收表、集中审核、集中办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申办信用卡的程序。二是采用上门集中对公务卡进行培训的方式,对公务卡的申请、开卡、使用等工作,对政府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可以印制一些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向持卡人发放,有条件的可以邀请持卡人到现场进行演示,达到持卡人对公务卡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发卡行要对开卡使用的公务卡制定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在初始用卡的人给予双倍积分或开卡支付有奖活动,这样可以极大促进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四是把公务卡支付报帐系统与现有的财政报帐系统协调配合起来,在现有的财政报帐系统基础上完善公务卡的报帐体系,实现操作简单、信息传送及时、对帐方便等功能。五是政府机构要积极推进公务卡的使用与推广工作,要求各预算单位及非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参与,积极使用,营造公务卡使用的良好氛围,使之常态化。

三、公务卡发卡进度缓慢会影响公务卡的推进、推广与应用工作。

一是在公务卡的最初申办中,一些用卡单位不办或拒办公务卡,认为公务卡是一种银行卡,是银行变相推出的产品,认为是银行自身利益的体现。也认为公务卡使用离自己较远,日常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行为极少,用不着公务卡来结算。同时,也认为公务卡的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传统的支付手段已经习惯,很难改变现有的支付习惯。二是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发卡行之间的配合不够到位,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多家发卡行上门营销,而多家发卡行上门营销现象,使得公务卡从主动到被动现象,也使得各预算单位很反感,不知是用哪家银行的卡,缺乏整体联动,分工不明确。同时,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也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督导工作。三是公务卡的宣传还不到位,对持卡人缺乏有效培训,对公务卡缺乏在媒体的宣传,导致绝大部分公务员不知什么是公务卡?公务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卡?公务卡到底怎么使用?因而,有的预算单位员工拒办公务卡,或收到卡不开卡,或开卡不用卡,或用卡不还款等问题。四是各级预算单位还没有从传统的现金支付习惯中脱离出来,虽然已经申办了公务卡,但在公务支付中仍使用现金,不使用卡的理由也多,不是没有刷卡的设备,就是设备异常无法使用,那么在报销中,财政部门仍然用旧的结算模式,使得公务卡的推广难以进行下去。五是公务卡的用卡环境不容乐观,用卡设备的普及还不够,有的商户无刷卡设备,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偏远的城市里,很难能找到使用卡设备的商户。六是持卡人的信用观念还比较淡薄,不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有的对信用记录纯粹没有概念,认为无所谓,以至于消费后不按时还款,导致其信用不良记录,影响其一生的信用评定。

四、加强对公务卡风险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卡健康发展。

公务卡是银行卡中的一种特殊卡,是体现个人信用最直接的银行产品,持卡个人也要对公务卡信用风险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预见公务卡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要制定公务卡防范措施,特别在公务卡销售渠道上,公务卡营销人员要对申请人的资信与信誉做到尽职调查,要逐步促进公务卡客户与银行个人客户之间的渗透,利用交叉销售来拓展公务卡的发卡渠道,要通过选择重要的机构类客户来发展公务卡客户,来降低信用卡风险。同时,监管部门要对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业务,按照银行卡的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监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监管资源,及时通报整个行业的公务卡市场发展、盈利状况、资产风险等情况,指导商业银行公务卡业务健康、合规、有序发展。